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例6篇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县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网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生产有序、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混乱现象,切实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涉矿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确保矿山及周边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现场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推动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平安矿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为:

(二)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矿区,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矿区治安秩序;查处矿山民爆物品非法、违法和违规存储、使用等行为;对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审批,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各地要成立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保卫、调解、帮教、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配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信息员,成立治安巡防队、消防队或应急救援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夯实安全基础、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明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协调配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矿山企业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以及治安综合治理例会、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基本台帐(包括流动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检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来抓,进一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行“矿地联防”等有效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参与周边区域治安协防,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

(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及时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及其与周边的矛盾纠纷。要把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等方面以及矿地之间的矛盾作为排查化解的重点,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依托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加班。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平安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矿山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确保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治安防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参与组织和传销活动的危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管理、火灾自防自救知识和抵制黄赌毒、斗殴滋事危害等知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营造声势。

五、“平安矿山”考评办法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考核评定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考核评定对象。“平安矿山”评定实行独立矿区评定制,不以企业集团名义评定。企业自评所属非煤矿山为“平安矿山”的,形成“平安矿山”自评报告,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平安矿山”应报送的材料:

1.“平安矿山”创建申请书(附件1-2);

2.企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分明细表(附件3)、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经验总结等。

(二)考评认定。申报级“平安矿山”的企业,经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申报县(市)级“平安矿山”企业,经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经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矿山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统一式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动态管理。“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平安矿山,从第二年开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上一级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下级已认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创建责任。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要把“平安矿山”创建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一把手”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重点抓的责任机制。要逐级落实创建责任,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级分解,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创建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创建成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加强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矿山企业发展环境、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是关系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社管综治维稳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使创建工作真正抓出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创建工作,并向通过考评的企业颁发“平安矿山”证书及牌匾。

(三)深入基层,广泛发动,打牢创建基础。矿山员工既是创建“平安矿山”的主力军,更是“平安矿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平安矿山”建设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实施基层平安创建细胞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多部门和单位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创安平台,最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打牢“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衔接,推进互动,筑牢防控网络。各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筑牢防控网络,共同抓好“平安矿山”创建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与落实工作,促进当地平安建设。要加强各矿山企业与属地综治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2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3

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多年来,国家煤监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安全监察工作任务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制度建设,2004年印发了《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搞好执法指导和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有力推动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规范化。2005年前后,在各省局先后组建了执法监督处,2014年印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监督的责任制度、工作内容和专职执法监督队伍,执法监督的大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煤矿安全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

1)执法监督职能未得到应有发挥。多年来,一些省局和分局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集中于煤矿“三项监察”、排大安全隐患、查处重大事故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注重安全监察的同时,往往忽略了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考量执法监督对提升安全监察质量,提高执法效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没有把提升安全监察与抓住执法监督的本质有机联系。执法监督部门的地位与权力分配不尽合理国家局、省局、分局执法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通报、配合不够,没有形成信息化网络平台,对监察执法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力量。

2)执法监督体系尚未建立。一些省局尚未建立健全监察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缺乏对执法活动、过程和效果监督的规范养成,监督环节不具体,制度约束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监察执法缺乏内部监督所必须具有的制衡的配套机制,如监察执法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时,如何处理;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对查出的执法不当等违法行为时,有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执法监督也缺乏考核标准、量化标准和责任机制。

3)执法监督规范化不足。在具体执法监督活动中没有从监督的规范性来规范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对安全监察执法权未能有效制约。对监察执法重大自由裁量权监督没有形成规范。例如监督部门发现监察执法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往往考虑执法程序已经终结,而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对在监察中责令整改的煤矿没有对整改过程的监察进行监督,对于整改没有达到预定效果的,监督检查中也没有及时对监察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对这些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未能有效监督等同于失去监督,其直接的后果和影响则是监察权的不受约束。监督中的社会化监督工作普遍没有开展,

4)执法监督理念和方法上存在不适应性。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误区,误以为执法监督就是对监察执法处罚是否合理。依法监督观念不强。重“人治”,轻“法治”,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被动,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监督的事前防范机制薄弱。重程序性监督,轻实体性监督。一些矿难发生后,有的法律专家就指出,一些煤矿即使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能保证不出事故,程序性合法,不能替代实体性合法,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将安全生产的所有要素真正落实到生产的每个环节中。

3解决执法监督问题的主要对策

3.1坚持权责法定健全煤矿监察执法监督职能

1)深化执法监督机构配置。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规定,加快推进省局、分局执法监督内设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执法监督地位,各省局执法监督处独立设置,省局、分局要配足专职执法监督人员。可探索建立省局执法监督处与纪检监察室联合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监察室负责协调,这为行政监督、效能监察和廉政监督的集中统一,为执法监督发挥综合性、权威性、防腐提供了组织保障。

2)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察执法权力的有效监督,依法推进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信息公开,执法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对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开展监督。依法开展煤矿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的调查、核实,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

3)矫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监察执法行为主体行使条件、程序进行监督,又要对煤矿安全执法权力不当扩张或无由放弃进行监督,按法律规范的层级序列,监督安全监察权力边界及权力行使的条件,还要强化对安全执法行政强制有无空头设定或者放松强制条件的监督,开展对煤矿行政处罚有无突破相关种类和幅度等专项监督。通过对监察执法行为的监督推进执法宗旨的实现。依法发挥执法监督的规范效应,有效矫正监察执法,避免执法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1]。

3.2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1)解析安全监察执法权力。列明具体的执法权力清单,详细分解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以公开为常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规范性文件、执法流程、执法计划网上公开。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公布受理、审查流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

2)探索监察职权解构制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处罚、许可、强制等职权,一般均执法主体一体实施并完成,其证据调查、事实认定、依法裁决、执行跟踪等,在相对封闭的主体范围内封闭运行,独立作证,证据审查,职权回避都难以做到客观和公正。执法监督有必要依行政权分立的原则,至少将证据收集固定,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适度分离[3],专人分段行使,独立负责,相互制约,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

3)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基准分类统一。执法监督有必要对相对宽泛的执法幅度,按照对象条件、行为影响、过错差异等标准,予以分格细化,完善适用规则,真正实现执法规范的针对和可操作性,以利于监察执法作出裁决的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4)健全对监察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逻辑的起点,要实施有效监督必须加强源头合法性的监督,对同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审查,是否有职权移转和责任让渡;是否存在越权、懈怠或滥职等职权非法现象,自由裁量有无选择性适法现象[4],裁量结果是否充分,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

5)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许可、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煤矿关闭、资源重组、重大工程验收等执法监督,严格监督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的正当性。未经执法监督部门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

3.3坚持法治引导健全监督制度保障

执法监督部门要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省局要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情况,根据执法计划、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范围。省局、分局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定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编制具体执法方案-实施现场监察-依法处理-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

3.4改进执法监督的方式与方法

1)规范监督的实质是实现有效监督。执法监督外观表现是对安全监察行为的依法规范、重塑和再评价,以推进达成监察执法的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执法宗旨。鉴于监察执法的持续性和全覆盖,执法监督事实上不可能对所有的执法行为进行再评价,如何实现对执法水平“点上突破、面上提高”的监督效果,需要在监督的方式方法有所突破,在监督和执法的时序配置上,实现监督在执法之前、之中和之后的全覆盖。加强执法前监督,实现监督重点前移。

2)重大隐患备案审查监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核心环节,开展重大隐患的备案审查监督,对提升安全监察质量有着极端重要性[5],监督审查备案的全面性、系统性,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有无遗漏。监督是否及时督促企业制定措施治理隐患,是否定期督察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监督煤矿企业是否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报告,是否做到及时销号等情况。

3)执法过程监督。它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过程规范。执法监督应着眼于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的启动,执法环节的完备,执法流程的透明等。程序正当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瑕疵或违法,相对人知情、陈述、申辩与监察执法主体的对抗性权利无法保障,故执法监督对执法过程的规范尤为关键。要监督指导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形成检查笔录、行政处理决定书、立案、立案审批、立案调查、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问题复查、问题整改报告等,做到规范清晰;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监察员所在部门发送执法监督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限期纠正。

4)执法现场监督。执法监督部门要对监察执法活动现场督查,如,监察方案是否突出了重点,执法文书是否符合现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照执法文书,按照监察方案、监察地点和行走路线,从资料到现场进行督查。发现现场执法问题,可根据情况适时终止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后继续实施。

5)执法结果监督。执法效果监督是监察执法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而采取的主动监督纠正机制,是后位纠偏。其实现方式可以是专案调阅,案件抽查。要监督安全监察活动所大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处理结果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采取措施适当;重大处罚情况是否及时备案,自由裁量权使用处罚上、下限是否适当,是否有重大问题不上笔录的现象等;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直接更正,指令重新处理,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对执法结果监督,还要建立对安全监察执法活动随机现场回访制度,由执法监督部门负责,重点了解监察执法活动方法是否得当、安全问题或隐患是否处理。

3.5健全执法过错问责机制

煤矿监察执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健全问责制度,推进问责法治化。执法监督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应依法合规,罚当其责,责称其过。据此,建议省局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监察执法不当行为的,省局由执法监督处认定执法违法行为的类别和程度,由省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执法违法其性质和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行政问责: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并启动调查程序,视违法事实,给予纪律处分。综合分析执法追责中是否考虑责任人法定范围,行为人职权表现,过错形态,其行为对违法结果的影响力大小,权衡判断追责是否确当、公允。

3.6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执法监督法治化水平

加强煤矿执法监督人员的守法教育。执法监督工作的核心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法律至上。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法律至上精神,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培育法治文化和法治认同,大力开展执法监督的法律业务培训,严格执法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尽快形成一批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具有较高法治思维能力的执法监督群体。对在安全监察工作中执法能力强、没有出现重大失误、办案质量高的个人要进行奖励,对乱用法律条文、造成办错案的个人要进行惩戒。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4结语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矿区环境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矿山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顿重点

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居民区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涉农涉牧、民生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海南区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武建国兼任,副主任由兼任。

四、职责分工

(一)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及灭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

(二)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由海南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三)矿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噪音监测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验工作由区煤炭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道路运输排查整治工作由区交通局和海南交警大队负责;

(六)矿区草原植被恢复治理排查工作由区农牧业局负责;

(七)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由海南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煤炭局负责。

五、实施步骤

该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10日。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会议精神,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归纳总结阶段: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对排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

(三)集中处理阶段:2012年6月16日—6月30日。集中处理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矿业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从严查处。同时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并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进行排查自纠。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也要密切配合,明确监管责任制和排查责任制,组成工作组深入矿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人。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消极推诿和排查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措施。一是严格审批手续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报审条件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接受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坚决制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机制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地区、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5

官股,是权力寻租的表现,也是的产物。它串起了官商之间的一条经济链条,是一种典型的而又严重的“隐形腐败”。

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往往采取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捞取钱财。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这在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媒体称之为“八项禁令”)中,就被当作腐败的一种新形式,被明令禁止。可以说,中央纪委的这一禁令,既是对那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腐败新形式的当头棒喝,也是对社会舆论的积极回应。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大学副校长王武,曾在今年“两会”期间发言指出:“在我来北京开会之前,就有群众打电话给我,希望我‘一定要说说,有些部门领导干部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的事情。”他还提出,应该高度关注官股现象,杜绝这种严重的“隐形腐败”。

确实,党政官员以及其他一些手握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行业以“入股”的手段进行权力寻租,大发横财,曾一度肆意泛滥。有舆论曾指出:“凡是有利可图的行业皆有官股,官员以在种种行业入股的手段捞取钱财,已经达到无孔不入的地步。”这话可能有些夸张,但官股的存在,的确是一个严峻的事实。

官股,又分“显股”和“干股”两种。官员确实作了资金投入的,名为“显股”;官员不用出钱而以权力帮助企业,从而商人给予股份的,则为“干股”。在这两种官股种类中,又以后者居多;官员自己确实投入了资金从而在某一企业或行业里占有股份的,则不多。绝大多数的官员,都以“干股”形式出现。而严峻的现实是,“干股”更难以查处,也即更容易规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当官商之间经济利益的纽带联结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成败相关、盈亏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商的一方发财,官员便可坐享其成;商的一方受到查处或遭受法律制裁,官员不但断了财路,还很有可能因此而受到牵连。因此,官与商,表面上看起来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实质上却是被金钱这根巨大的绳索牢牢地捆绑在了一起,已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

于是,在有官股的矿山,矿主无所顾忌,乱挖滥采,致使自然资源极大浪费,自然环境极度破坏,矿难频发,矿工死伤不绝;在有官股的化工企业,厂主敢毒气污水乱排滥放,肆意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害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在有官股的房地产行业,开发商就敢违法占用耕地良田,或打着“开发”、“规划”的旗号,指使流氓打手以野蛮手段强迫群众拆迁,致使一些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或居所;在有官股的饭店、宾馆、浴池、歌厅,老板则敢于公然为顾客提供或开设……

官股的危害,令人震惊。目前暴露出来或者已被查处的官股案件,同样令人震惊。

交警入股公交酿惨祸

2006年10月1日国庆节,正是举国欢庆的日子。然而,在山城重庆,一条特大事故新闻,却使山城市民陷入了难以言状的悲痛之中。当天,一辆车号为渝B41067的711路公交车“飞”坠大桥,当场造成30人死亡,还有20人不同程度受伤。一时之间,“7”字头公交车的话题,在山城重庆成了市民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人们的不满,也因这一特大事故的发生达到顶点。“超载,超车,逆行,超速……”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一连串违规动作,而且这也是“711”的“习惯动作”。

后据调查,仅在2006年1月17日至9月29日期间,事故车渝B41067竟然违章164次。按规定,一次罚款200元,半年多时间164次违章,该缴纳3万多元钱。若是这些罚单真的被严格执行了,车主将得不偿失。后来还有市民通过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得知,另一辆牌号为B41132的公交车,在2006年1月20日至9月30日约250天的时间内,违章次数竟达221次,几乎是每天违章一次。这是为什么呢?

在重庆,人们都知道,“7”字头公交车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样的“7”字头车共有481辆,占整个公交市场的11.5%。它们虽然作为公交车之用,但严格意义上讲,“7”头并不能算是真正的公交车,其真正的名字是“社会客运车辆”。也就是说,这些公交车都是私人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私人经营的。终于,有关官股的问题,渐渐浮出了水面。

据当地公交车司机透露,这些车大都与管线路的交警有关联,即这些车辆的背后,大都有交警占着干股。如果没有占干股的车辆,每辆车每月则需定向给某几名交警“进贡”定额的金钱。他们还透露,有交警占干股或向交警“进贡”过的公交车,在违章后可以通过这些交警去“了单子”,即有专人出面撤销罚单或将处罚金额改小。更有知情者披露,这些挂靠经营、私营、承包车辆者,有的就是交警或其亲属,一句话,官股猖獗。一家民营公交公司的总经理也承认,一定程度上,这种做法已经成了行业的“潜规则”。

对此,从当地官方的处理,也可见事实的存在。在当年10月15日的新闻会上,重庆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说:近几年,重庆市先后有16名交通民警,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车辆,被调离工作单位;在清理交警挂靠经营、私营、承包公交车辆过程中,有三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家属,主动将所经营的车辆转让给他人。他还特别强调,干警今后若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一律“脱衣服走人”。

当然,并非只有交警参与了公交车经营。当地还有一些与公共交通有关的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机构的管理、执法人员,也参与了公交车运营。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一名主要负责人,即因此而被查处。重庆市一位副市长指出,他们将着力清退所有公务人员参与公交车营运活动,对于拒不退出经营的国家公务人员,将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32名官员参股煤矿私分利润

2005年9月,湖南省娄底市纪委和市公安局,联手侦查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查出当地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股煤矿的违纪违法事实。其间的黑幕,使我们“直观”地看到了官股腐败的内幕。

案件是由一封举报信牵出的,调查的结果确实触目惊心:支华和雄兴两煤矿共销毁盈利账目1000多万元,煤矿承包者康建国等人,私分煤矿利润600多万元。

这次办案得到的另外一个重要“收获”是,办案人员在康家的保险柜里,找到了一个神秘账本。这是一个重大发现,因为账本上详细记载了煤矿与新化官场的勾连暗道,即当地包括副县长、乡镇党委书记、镇长、煤炭局长、安监局长、矿管局长、总工会主席、税务部门干部、公安民警等在内的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在三家煤矿里占有股份,参股总额达到159.5万元。而且这32个股东,无一以自己名分直接入股,都集中在康建国个人名下,在报表中以“康建国领导”名义体现。康即按照煤矿利润,每年给他们按比例分红,两年内已分得红利93.25万元。

康建国的发迹,主要是通过官股黑金打通权力通道的。1993年,温塘镇村民自发创办了支华煤矿。康建国在通过拉拢、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取得了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后,马上吸纳官员入股。2003年康建国又出面,以每年上缴135万元管理费为条件,承包了雄兴煤矿,并筹集到463万元股份,其中留了几十万元股份,由康出面安排给相关部门的官员。

康建国的强势承包,引发了与其他股东长达8年的官司,其他股东甚至把情况反映到了北京。对此,这个“与全村多数人为敌”的煤矿老板,始终安之若素,根本不把“闹事”的村民放在眼里。短短几年间,康建国的财富迅速积聚,在政治上也日渐显赫发达。通过“活动”,2002年,康建国当上了支华村党支部副书记。后来,经温塘镇党委、政府表决通过和县相关部门的批准,康建国竟然还当上了镇安监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正是利用“安监员”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整顿期间,别的煤矿都奉命停产,唯独康建国的煤矿照采不误。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1月,康控股的支华和雄兴煤矿,连续发生6起安全事故,共死亡6人。但是即便死了人,康建国还是一点事也没有。后来专案组还发现,在这个“安监员”管理下的雄兴煤矿,竟然连安全生产许可证都没有。

2004年,一边是事故连连,但一边还是成了康建国政治上突飞猛进的一年。他竟不可思议地被评上了省劳模,并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5年,在支华、雄兴两矿入股7万元的温塘镇原党委书记康四清,更进一步推荐康建国为“全国劳模”。3月22日,镇里专门召开“推荐康建国同志为全国劳模推荐会”。在两矿入股5万元的县总工会原主席谢迪华,亲自到会主持“民主测评”。结果,43名与会人员全票通过,康建国顺利获得推荐。

得到这一消息后,村民们愤怒了。他们赶赴省总工会“告状”。于是,省里将康建国的推荐材料打了回来,要求复议。正在复议当中,5月19日,康建国东窗事发。

在经济上,正是因为吸纳了多名税务干部入股,包括分管该矿的基层税收征管员也在矿里入了股,康建国才敢长期私分利润,偷税逃税。

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康建国通过官股通道向官员输送利益的同时,还得到了其他更“难得”的好处。他被控制后,新化当地竟有人迅速组成“营救小组”,四处疏通。

以配偶名义入股煤矿虚假撤资

2006年9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会,通报了在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中,所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湖北省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党委书记李志刚“榜上有名”。李志刚被列入“黑榜”,主要是由于虚假撤资。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9・22”撤资令也被舆论称之为“最后通牒”,而李志刚终于在“最后通牒”过后“中箭落马”。

2006年9月6日,中央纪委一行多人来到大冶市纪委,对近一年来大冶市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的有关工作进行验收。中央纪委官员在仔细查看了大冶市纪委对李志刚厚达一尺的调查材料后,认定了李志刚虚假撤资退股的违纪事实。

李志刚的受到查处,照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的话说:“是侥幸心理害了他。”2005年11月11日,当地设定的主动上报投资入股煤矿的期限已过,时任大冶市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党委书记的李志刚,并没有主动上报自己的入股情况。虽然他所涉及的金额并不算大,“但是他涉及虚假撤资,以配偶的名义在矿上入股,性质比较恶劣。”大冶市一位参加清查干部入股煤矿工作的官员如是说。

其实,清纠工作开始之后,该市就组成专门班子,就全市干部入股煤矿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已经掌握了全市干部入股煤矿的大致情况,想要在最后期限之前,给更多入股煤矿的干部自查的机会。此时,该市已经有上千万的官股资金从煤矿中主动撤出,这些主动交代的官员都被免责。然而,李志刚却一直没有将自己入股的情况向市纪委交代。大冶市纪委一位官员说:“我们在找他谈话之前,早已经掌握了他的情况。我们一直在等他主动上报自己的情况。”11月11日,市纪委将李志刚找去谈话。

经查,李志刚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间,以配偶名义在该市兴红矿业有限公司和牛头山煤矿,共投资入股23万元,已在兴红矿业有限公司获得红利23.8万元。2005年6月,又以本人名义在牛头山煤矿投资入股5万元。2005年11月,为应付组织检查,以配偶名义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李志刚被免职,被责令撤资退股,并收缴所获得的23.8万元红利。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李志刚居然在被查处后,还是认为23.8万元的红利不应该收缴。他辩解说:“这些都是我的正常劳动所得。国家清查的是在矿业企业直接入股的官员,而我不是这个情况,我是把钱交给了其他人,让他们去入股,我没有直接参与此事,而且整个事情都是我妻子在操作。”他甚至还认为,自己因为不是直接在企业入股,因此不应当在被清纠之列。对此,当地纪委明确表示,“国家的政策并没有将他这样的情况排除在外,因此他也是被处理的对象。”

私自转股暗度陈仓入股民企

山西省宁武县农业局原副局长兼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经济林开发公司副经理郭吉才,也玩“猫捉老鼠”的把戏,搞虚假撤资退股。

2004年12月,郭勇联络了自己公司的郭吉才和两名离退休干部一共4人,出资入股该县化北屯联营煤矿。郭勇本人一共投入80万元,郭吉才投入了60万元。对此,在后来接受央视《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郭勇也承认:“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务员参与办企业,我是明知故犯。”

2005年9月,宁武县根据中央的统一步骤,开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并要求在9月22日前撤出所有股份。对此,郭勇和郭吉才十分清楚。于是在当年9月22日,两人来到化北屯乡纪委,汇报了撤股的情况,而且还像模像样地按要求,在表格上填写上了工作单位、入股金额、退股数额,乡纪委则给了两人退股退出资金的凭证。

然而,虽然两人向上级汇报说,他们已经退了股,可实际上,他们的股并没有真正退出。事后郭勇承认:“矿上事实上没有退我们的股份,我们内部也有一个股东,我和他商量这个事儿,把股转给他。”这就是私自转股,虚假撤资。与郭勇一样,郭吉才“上行下效”,也私自转股。由于虚假撤资,宁武县免去了两人的职务,并给予了相应的处分。

与郭勇、郭吉才两人不同,山西省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的几名主要负责人,是“脚踏两只船”,或者说是暗度陈仓,一面在国有企业工作,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切好处,一面又私自合资开办煤矿,个人大捞钱财。

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是一家国有运输公司,负责全县煤炭外运的管理。2001年公司进行了改制,在保留县煤炭运销公司国有企业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由职工们集资入股,又组建了一家新的民办公司――通宇煤运公司。公司的董事长就是县煤炭运销公司的经理张建新,实际上,通宇公司与县煤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煤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同时又是通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张建新作为主要负责人出资375万元,占有的股份最多,约为30%。随后由这家民办公司投资近千万元,承包了该县南关镇柏疙瘩煤矿。作为大股东的张建新,在煤矿中也占有了相当的股份。很明显,他们这样的暗度陈仓,是为了规避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参股民营企业的要求,规避必须限期撤股的硬性规定。对此,张建新等人也是知道的。当《焦点访谈》记者询问张建新这一规定时,他肯定地说“知道”。他还说,他们已“通过县纪委给地区报上去了”。

事实上,他们所谓的“上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在9月21日,他们的那家煤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名矿工死亡。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矿领导一直隐瞒不报,直到20多天后才被有关部门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张建新等人才不得不向纪委汇报投资入股的事实。而此时已经是10月份了,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撤资期限。

显然,他们完全是属于吃着国家的,却干着自家的发财勾当。而且,在国家的清纠过程中企图“存活”下来,继续大发其财。■

必须全面依法彻底治理官股

查处官股,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颇有难度的重要内容,难就难在官商之间已经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形成一条“经济链”,出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所以,当碰到清纠的专项行动时,一方面,一些官员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搞虚假撤资;另一方面,与国家高层对清纠官股的坚定决心和雷厉风行的行动相比,不少地方对治理官股却显得有些“宽容”和“迟缓”。这是为什么?

一个原因是,国家目前还没有对官股问题作出统一的处理规定。前一两年的清纠专项行动,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情况进行清理。比如,当时的通知中仅规定,“投资煤矿”的“必须撤出”,并没有涉及官员投资入股煤矿以外的行为怎么处理,对投资非煤矿山、医药、房地产、化工、公路交通、水电等领域的官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行业官股的治理,也还未严格进行。然而,大量事实已表明,官员投资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凡是高利润行业,都能够或明或暗地看到官员投资入股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清纠只是针对投资煤矿的官员,而对投资其他行业的不加强治理力度,就很可能使其恣意发展。

还有一个原因是,担心地方、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比如,在我国的大多数煤炭产地,煤炭企业都为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税收利益。这些煤矿无论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法,只要开工生产,就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因此,一旦官员撤股,使煤矿生产受到影响,或者关井停产,都会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另一个与此相关的因素是,只要煤矿生产,一些有背景的官员就可以投资入股挣大钱;同时那些具有检查、罚款职能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正当或非正当的手段,到煤矿上去谋些私利。这样,很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清纠官股的态度不积极。

另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追求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机,与我们现有的干部考核机制有关。虽然GDP的指标正在逐渐淡化,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一名领导干部的政绩大小,主要看的还是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少煤炭集中产地,煤矿对当地GDP的贡献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为了使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放心生产,官员入股就成了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煤矿老板大胆生产、也有利于官员赚钱的“三赢”方式。因此,面对撤资官股的要求,他们往往以“看一看”、“等一等”的方式来应付,希望把地方利益、煤矿利益和官员个人利益三者捆绑到一起,千方百计使煤矿继续生产。

然而,官股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如果某些行业官股大量存在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行业监管时,由于触及自身利益,难免会发生倾斜,这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官股是一种典型的腐败,只不过它是以隐形的方式存在着。从更深的层次说,官股的实质是一种“权力资本”,它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全国药品监管人员严禁持有医药企业的股票或股份,切实做到“留人不持股,持股不留人”。他们还将采取评审人员集体负责制以及审批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完善药品审批制度,以防止腐败的产生。这说明,整治官股,已经出现了从专项行动到经常性工作的转变。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6

法定代表人:刘清宏,该报总编辑、社长。

委托人:刘桂宽,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傅晓榕,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副总编辑。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报总编辑。

委托人:孟勤国,广西大学法律系教授。

委托人:覃百昌,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副主任。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因与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发生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自1979年创刊后,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社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先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发出声明,其他报纸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原告的报纸在自治区内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权。被告的报纸确实从1987年起一直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但既没有将原告报上的电视节目预告和文章翻印,也未将其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因此,原告诉被告侵犯了其权益毫无根据。被告之所以未执行上级版权机关的规定和裁定,是因为它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原告在自治区版权局的裁定未成为事实之前,抢先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被告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被告的名誉受到损害。为此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的广西广播电视报于1979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刊,发行于广西境内。之后,原告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原告根据广西广播电视厅桂发字(1987)35号文件精神,与广西电视台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从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原告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原告在其报纸上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989年9月22日,自治区版权局以桂权字(1989)9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4日,原告向自治区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治区版权局审查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24日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补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被告拒不执行,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同年8月27日,原告在其报纸上和广西电视台公布了自治区版权局的裁定内容。1991年8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无论新闻单位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在自己报纸上和广西电视台公布自治区版权局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致使被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反诉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缺乏根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1年12月25日判决:一、驳回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不服,向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把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不予保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应享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在法庭上,对上诉人进行侮辱和丑化,事后又利用所办报纸进一步扩散,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请法院撤销原判,责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同意一审判决,并就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名誉权之诉提出了反诉。

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期间国内外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的报道。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时事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30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被上诉人不经上诉人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上诉人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确属不当,应予纠正。至于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以及被上诉人就此提出的反诉,均为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属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宜与本诉合并审理。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1994年11月25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关于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的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关于原告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公开向被告赔礼道歉部分。

三、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立即停止在其报纸上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

四、被上诉人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赔偿给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