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例6篇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 党建工作 企业创新

伴随着全球轨道交通建设蓬勃发展的步伐,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中车的正确领导下,株洲电机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创新突破,企业核心竞争实力不断增强。随着株洲电机公司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多种股权形式的子公司,包括由公司与私营企业合资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这些子公司处于竞争性行业,立自主经营。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总体形势下,株洲电机公司党委协助所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理清自身类别及职能定位,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有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积极促进企业高效、灵活运营。

1混合所有制模式的党组织建设的实施背景

公司控股的广州中车骏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骏发公司)由公司与民营企业合资成立。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多次调研指导,协调解决了党员组织关系调转、党组织结构体系搭建等实际问题,推进广州公司党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发展。但是,混合所有制模式下,党组织建设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发生了变化,如何围绕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渠道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二是引进非公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传统国企的管理思想、方法、模式必然要按照市场化要求和效率原则进行改革完善,这种工作方式的改变要求党建工作必须与之相适应。三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益的特性,党建工作面临与其逐利本性之间相互兼容的挑战。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活动经费以及活动组明显会面临其他投资方的成本控制的制约。基于解决现实问题与达到实际工作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通过有效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已成为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混合所有制模式党建工作的探索研究

株洲电机公司党委主要从基础建设、职能梳理、制度体系建立、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精准发力,持续深化对混合所有制模式党建工作的研究,探索并建立既符合中央、上级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又保障行政与党建双促进、互提升的工作体系。

2.1固本强基,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在广州骏发公司成立初期,株洲电机公司党委结合其实际工作需求及现有党员人数,设置成立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2015年7月,按照“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求,结合骏发公司组织结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延伸实际情况,公司党委指导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及班子选举的工作。随后,公司组织部门与广州番禺区委进行了联系,通过多番协调沟通,顺利完成广州骏发公司34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2.2明晰定位,强化制度体系建设

株洲公司党委于2016年7月正式立项,专题研究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组织职能职责及基本党建工作制度。前期,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党群部门学习并专门研究《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司党委工作规定(暂行)》、《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提出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组织的职能职责;在此基础上,与有类似情况的中车株洲研究所等公司进行深入交流研讨,进一步理清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组织功能定位,学习并借鉴这些单位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此外,公司党群部门多次与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进行沟通交流,专门听取其对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之前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通过三个月的调查研究,公司党委明确了不同类别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职能定位:对于株洲电机公司绝对控股(股权比例2/3以上)的混合所有制子公司(称为绝对控股型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如果全面承担市场主体的地位,设立子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株洲电机公司不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子公司(称为控股型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应设立子公司党(总)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非株洲电机公司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的混合所有制子公司(称为非控股型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应协助子公司设立党组织,并由其上级党组织管理。按照定位分类设定,广州骏发公司属于控股型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应设立党(总)支部,主要从加强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群团工作等方面着手落实,为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前期研究成果,公司党委制定并印发《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总)支部工作规定》,对党建基础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作出具体界定,形成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相适应、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用于指导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日常工作开展。

2.3巩固提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为督促指导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持续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建责任落地,切实增强党建工作活力,公司党委与其签订《党建目标责任状》和《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其纳入公司党群组织绩效考评范畴以内,以周督促、月联系、季度检查通报、年底考核验收的考评督查机制,对其党建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回顾和总结,通过目标管理、绩效管理与过程管理的统一,实现对混合所有制党(总)支部工作的全程闭环化、标准化管理,推动党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

2.4加强联系,做好日常指导管理

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株洲电机公司党委采取实地调研指导、组织开展党务工作者专题培训及在线交流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业务工作,对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工作进行培训与督导;利用“党建工作沙龙”、党群工作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搭建起党建工作分享交流平台,逐步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分享机制,引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与本部各基层党组织、其他子公司党组织定期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经验共享,业务难题共克的专项活动,共同研讨探索企业党建工作的好思路、妙做法,积极推进党建工作整体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5宣教力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株洲电机公司党委利用“新中车,中车心”宣教活动的有效形式,引导骏发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同一个中车”意识;加强“明德成器,利物益世”核心理念(株洲电机公司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EVA核心价值观宣传,促进株洲电机公司核心文化普及到广州骏发公司、渗透到骏发公司各个单位、每位员工,并落实到行动;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形势任务教育等工作,及时阐释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企业创新变革的新任务,宣贯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步骤,切实把广州骏发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思想和行动汇聚到推动企业发展上来;加强混合所有制子公司文化建设,强化母子公司文化融合,形成既集中统一又包容开放的文化体系。

2.6落实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混合所有制子公司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机制,把子公司领导班子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情况作为向公司党委进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督促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定期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主动汇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巡察工作,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认真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协助骏发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有序推进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逐条逐项得到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

2.7因势利导,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在制度层面,株洲电机公司党委明确了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对群团工作的领导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f助其组建了工会、团组织,切实组织实施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动员骏发公司积极参与“双创”竞赛、“新中车 新贡献”劳动竞赛等活动,着力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难题,充分发挥员工创新创效精神;指导骏发公司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内部文体活动,进一步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有效营造企业内部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支持共青团组织生动活泼、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职工的桥梁作用。

3混合所有制模式党建工作的实施成效

经过持续2年多的混合所有制党建管理模式及方法的研究和探索,广州骏发公司已逐步形成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致力于推进党建制度化,激发党组织工作活力,为营造和谐良好环境,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3.1组织机构趋于完善

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现已基本完成“总支-支部-小组”三级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工作,总支委员会现共有5名成员,总支下设2个支部、6个党小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共计10人。

3.2工作经费得以保障

为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费用办事,株洲电机公司党委主要从三个方面帮助与支持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一是根据《株洲电机公司党委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按照党员总数,以300元/人为标准,每年向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拨发部分活动经费;二是每年将骏发党总支缴纳党费总额的60%至75%予以返拨;三是督促并指导骏发党总支参考《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党员和党员培训教育、联系群众和党员服务、开展党组织会议及活动、表彰奖励、党建理论研究及调研工作、其他日常性党建工作。

3.3基础党建逐步规范

按照《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党(总)支部工作规定》具体要求,骏发公司党总支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落实“双培养”方针,落实公示制和票决制,持续做好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和生产一线中发展党员工作;定期梳理更新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础信息台账,对于重点工作及重大活动相关资料实行电子档与纸质档“双重备份”的存档方式,实现党建工作痕迹化管理。

3.4主题活动丰富多彩

围绕生产经营,骏发公司党总支将主题活动融入企业发展,先后实施开展红色主题教育培训、党员突击队、“创岗建区”等活动,注重突出体现党组织活动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同时,组织技能运动会、青春风采大赛等竞技活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郁氛围,充分调动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有效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3.5“命运共同体”理念初步树立

通过组织开展“新中车,中车心”宣教活动,质量大反思、工业4.0等形势任务教育活动等系列举措,着力强化了“同一个中车”意识、“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广州骏发公司的宣贯落地,使骏发公司广大员工对中国中车、母公司的价值理念、现实形势、总体任务有了全面的认同与理解,进一步构建了母子公司统一的价值体系、文化体系、品牌体系,促进了母子公司之间多方面的协同与融合。

3.6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有效建立

2年多以来,在株洲电机公司党委的指导下,广州骏发公司党总支坚持从严治党与依法治企相结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总支书记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配合株洲电机公司党委对公司开展巡察工作,并针对查出的问题、不足之处,切实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有序落实;围绕党性党纪党规等主题内容,骏发公司党总支扎实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组织观看教育片、开展专题宣讲、组织领导干部、广大党员研读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党规党风党纪教育深入人心;坚持抓住重点环节,坚持把涉及企业人、财、物、事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加强对授权、行权、用权过程的监督。恪守八项规定,严肃整治“”,净化企业发展环境。

3.7群团工作蓬勃开展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不断提升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根据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基层司法所开展“强三基、创五好、争五星”创建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基层司法所开展“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现提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创建意义

近年来,司法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区司法局把司法所“一所一品”创建活动确定为2013年度的司法行政创新工作,通过全面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全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备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推动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推进司法行政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创建目标

各司法所要围绕司法行政职能,结合实际,加强品牌、特色创建,形成司法所“一所一品”的品牌特色,达到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创建办法

本次创建活动的申报主体为各司法所,填写申报表,由区司法局组织评审组在11月底前进行评议,年底对司法所创立品牌特色进行表彰。

四、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到“一所一品”创建活动是全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要把创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把创建司法所“一所一品”与创建司法部“五好司法所”、“省优秀司法所”、“市五星司法所”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创建活动与基层司法所职能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工作的质效。年底,区司法局将把基层司法所“一品一所”创建工作纳入基层司法所年终目标考核。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3

不同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技巧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2、总分公司制:挂靠工程作为被挂靠企业的项目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被挂靠企业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最终财务核算经营成果就是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项目分公司的核算制度要求与被挂靠企业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被挂靠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4

为了加强基层司法所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司法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按照省、市、区政府纠风办要求,区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司法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中、省、市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全年工作任务,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公正执法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镇、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基层司法所的作风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公开评议,促进司法所的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内容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全国和省、市、区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各级关于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增强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自觉性和“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意识。开展业务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建立首问负责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制约机制,强化群众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三)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理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四)解决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从群众普遍关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入手,认真查找和解决少数人员存在的遇事推诿、作风粗暴、办事不公、效率低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每个所要推出具体实在、有特点的惠及群众的实事和好事。

三、创建标准

“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总体标准是: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健全的服务机制;有满意的工作效果。服务环境干净整洁;服务态度热情礼貌;便民措施齐全周到;服务效率快捷高效;服务监督渠道畅通。具体标准是:

1、队伍建设方面。基层组织齐全,班子团结有力,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将政风行风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有分管领导负责;干部职工敬业爱岗、遵纪守法、乐于奉献,有服务意识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2、制度建设方面。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学习教育经常;岗位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有序;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了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3、作风建设方面。实行政务(业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监督举报投诉电话,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全面推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述职述廉;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面对面向行政和服务对象公开征求意见和测评),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干部职工工作中无“冷、硬、顶、横”现象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

4、优质服务方面。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业务熟练,办事快捷;用语文明,态度和蔼;制度落实,作风优良,有办事公开指南和公开服务承诺。执法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风气不断好转,在评议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认可度较高。

四、创建活动的方式和阶段划分

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司法所”活动,在区局统一组织指导下,各所依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创建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1、创建阶段

根据本《方案》中的创建活动内容和标准要求,各所结合职能职责、规范标准等,将创建活动的内容标准细化、量化,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评议评选阶段

区司法局按照本方案中的《评议评选程序》,给所辖司法所评定等次。

3、整改阶段

各司法所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帐,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司法所,区局将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区司法局组织验收,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将对该所所长和司法助理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司法所”的单位,该司法所所长要引咎辞职。

五、评议评选

1、测评方法。评议评选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召开“三对面、三公开”会等多种形式,向司法所辖区内的村民、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办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服务对象50人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评议。然后区局联合镇办共组织10名人员对司法所进行检查,由每个检查人员填写1份《检查登记表》进行评议。

2、计分方法。评选评议按照百分制办法计分,其中检查登记占30分,镇政府和街道办综合意见占20分,问卷调查占50分,其中每份《问卷调查表》满分为1分,其中“满意”1分、“基本满意”0分、“不满意”扣1分。按照各被测评司法所50份《问卷调查表》的总分数和10份《检查登记表》的平均分给司法所计“问卷调查”和“检查登记”分,并打出综合意见分。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3、评定等次。总得分为85-100分的为“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等次。区局按总得分情况确定等次并进行排序,评定的“满意”等次司法所数量不得超过全区总所的30%。

区局将按照区纠风办要求,将得分排名较前的单位报区纠风办参加全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单位)优秀单位”评选活动。

六、几点要求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区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同志、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安排部署,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各所所长为创建活动“第一责任人”。

2、发扬民主,贴近群众。创建活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评议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评议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5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 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 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 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 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 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 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 。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范文6

法定代表人:尚兆英,总经理。

委托人:彭绍群,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伟,本溪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总经理。

委托人:张桂杰,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人:黎薇,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绿岛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岛公司的委托人彭绍群、王伟,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委托人张桂杰、黎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8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绿岛公司为发包方,大洼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体育中心、动力中心、物业管理、辅助用房、小住宅25幢约20,000平方米;工程交工验收结算后,于1996年年底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费除外);大洼建筑公司于工程竣工后10天提交结算报告,绿岛公司收到验收竣工报告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工程造价暂定2,000万元,待图纸出全后,大洼建筑公司按国家92.94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绿岛公司批准;取费标准按工程所在地95年度结算费率,乙级取费(不计取跨市区所发生的费用)。还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为合同价款调整条件。订立合同后,大洼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1996年12月30日,讼争工程经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家屯分站核定工程质量为优良。绿岛公司已对工程进住使用。根据大洼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支出票据,绿岛公司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便结算。1996年11月30日,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编制依据定额1992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工程价值为32,407,890.29元,审计工程款为28,300,552元;1998年3月,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印鉴,绿岛公司职员在认定书上签字。

1999年2月11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就扣款问题达成协议,内容为:大洼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遗留问题。经双方共同认定属实,双方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定绿岛公司扣除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款150万元。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绿岛公司驻工地代表方远 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印鉴。1998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与本溪钢铁公司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本钢三建)签订《代付料款协议》,约定:经绿岛公司调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借施工材料总款价值817,258元,绿岛公司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经三方协商由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支付上述款项。

 1999年4月20日,大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称:1996年12月15日大洼建筑公司将工程决算报告书(包括管网报告)交于绿岛公司,但绿岛公司并未依合同约定在接到决算报告15天内审查批准拨款。绿岛公司应按《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确定的工程款、96定额与92定额之间的差价款给付大洼建筑公司。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对工程造价鉴定,该行1999年9月13日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书》结论为按96定额工程总造价为32,737,624.72元(包括图纸误工等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还委托辽宁审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期间(1996年4月19日至1999年9月23日)往来帐、材料帐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分别于1999年9月23日、12月21 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和《补充审计意见》,结论为:绿岛公司共付给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19,992,602.71元(其中包括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绿岛公司为大洼建筑公司垫付电费173,191.2元,绿岛公司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材料折款5,149,165.94元,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偿还大洼建筑公司借用本钢三建的材料折款817,258元。扣除上述款项,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本金6,675,406.87元,尚欠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计息时间为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分四次给付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承兑汇票为远期汇票,大洼建筑公司持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共发生贴现利息201,433.75元(四张承兑汇票出票目、到期日、金额及贴现日期分别为2 1996年7月29日至1996年12月6日,5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20日;1996年9月3日至1997年3月1日,2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4日;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3月25日,150万元提前贴现目期为1996年10月4日31998年10月3日至1999 年3月20日,1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8年10月31日)。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中称: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为有效合同。绿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后未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审计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及往来帐目审计的结论,扣除绿岛公司已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406.87元。自1997年2月7日绿岛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报告的第31日起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依据合同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将合同约定的92定额调整为96定额。因票据贴现发生的利息201,433.75元 由绿岛公司承担。关于150万元扣款因双方单位未加盖公章,绿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而不成立。据此判决:一、绿岛公司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6,675,406.87元;二、绿岛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日内给付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期间所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三、绿岛公司自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 406.87元的利息(1999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四、绿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201,433.75元;五、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110,857元,由大洼建筑公司负担55,847.55元,由绿岛公司负担55,009.7元;鉴定费4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审计费5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

绿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工程决算应按合同约定的92定额履行,一审法院委托的审计、鉴定机构按96定额结算违反合同约定;大洼建筑公司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92定额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双方关于扣减150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为有效合同,应予认定。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承担500万元工程款贴现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绿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书来源不合法。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洼建筑公司承担。大洼建筑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双方当事人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 内容合法,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合同价款调整,表明本合同不属于造价包死的工程承包合同。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规定: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目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绿岛森林公园项目的大部分工程是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对工程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但因绿岛公司对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异议,未按审计结论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存在争议,本院无法采信,而应按一审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和审计机构作出的鉴定、审计结论决算工程款。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自审计结论作出的第31天起算,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应予变更。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150万元扣款协议上签字,应认定该协议有效;一审判决以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上加盖印鉴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为据,绿岛公司以验收证明来源不合法为由否认验收合格文件的效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行业通行的可即时兑付的付款方式支付,由于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即时兑付,贴现所发生的利息应由绿岛公司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洼建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绿岛公司支付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