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例6篇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1

天津市档案局在电子政务整体框架下,按照现有的档案工作体系,根据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提出电子文件三级四阶段管理模式。即各级机关文件形成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归档移交接口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电子文件,机关档案室通过档案室档案管理系统向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移交,档案馆电子文件中心定期将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库移交。归档后的电子文件要经过档案室、电子文件中心和档案馆三级保管单位,而电子文件的产生流转需经过文件形成系统、归档管理系统、文件中心利用系统、档案信息保存系统四个阶段。文档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确定,对于电子文件管理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在推进电子政务过程中,天津市档案局从管理制度与技术实施两方面入手。一手抓标准规范建设,一手抓应用平台试点。

一方面以标准研究为切入点,在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电子公文文档一体化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起草编制工作的同时,结合天津的实际,先后起草制定了《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电子公文元数据表》、《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数据结构规范》、《天津市归档电子公文移交数据结构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在电子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化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推动了档案标准化建设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以抓应用平台试点,带动整体发展,实现不同业务系统、不同类型数据有效转换与交流的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联合社会科研力量,结合办公系统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系统的特点,采用“中间件”技术,开发了电子文件格式转化、电子文件元数据提取等相关软件,以先行办公系统和今易档案综合管理系统为范本,搭建文档一体化业务流程技术规范标准的应用平台。初步实现了机关档案室归档电子文件内容、背景、结构及版式等元数据归档齐全,并与同级档案馆的电子文件中心无缝对接。

目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单位,按照天津市档案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采用三级四阶段一体化管理模式,不仅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而且顺利实现电子档案向市档案馆的移交,为市级机关实现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提供了示范作用。电子公文相关标准和应用平台的研制,为档案室与档案馆提供一个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实现电子文件顺利进馆和探索档案信息利用的网络化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天津市档案局制定的标准规范简介

天津市档案局于2006年2月20日制发了《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电子公文元数据表》、《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数据结构规范》、《天津市归档电子公文移交数据结构规范》等标准规范,目的是使各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更加趋向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确保电子中产生的电子文件能够得到长期保管和有效利用。

1. 《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该《规范》属管理规范,主要从管理模式、管理原则、设备要求、格式要求、整理要求、保管要求以及电子公文归档内容、归档方式、归档时间和方法等方面对电子公文的归档及相关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该《规范》原则上对于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产生的电子公文的管理更为适合。严格意义上讲,该《规范》要求有基于软件的管理系统从文件生成时起就对电子文件进行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这是适应天津市电子政务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是确保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一样得到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的制度保障。

2. 《天津市电子公文元数据表》

该《规范》以表格形式列出了电子政务系统应归档的元数据项和档案室向档案馆移交的元数据项,并详细描述每一元数据项具体含义包括名称、定义、必备性、可重复性、数据类型、指定值、缺省值、著录信息源、著录细则、注释等。其中电子政务系统归档元数据有30项,包括有15个必选项;档案室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文件元数据有35项,包括有16个必选项。这些数据项是在电子公文开始起草到最后永久保管或销毁的运转过程对文件及其文件管理活动的著录,并为电子公文提供了可靠、真实和完整的凭证。

3. 《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数据结构规范》和《天津市归档电子公文移交数据结构规范》

该《规范》从技术层面解决电子公文的安全归档、数据共享、长久保存和利用等问题,适用于电子公文归档、移交信息的生成、存储与交换。它规定了电子公文归档、移交所需数据文件的信息组织方式、存储结构及其基于XML的数据体描述规则和方法。并结合《天津市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针对电子公文归档和移交的数据结构的形式、内容和XML的表达方式,按W3C的标准完成了Schema文件,基本确定了XML文件中所包含的必备数据项和可选数据项,并确定了各数据项的数据类型。

确定电子公文归档和移交的数据结构采取树形结构,以一定的编码方式设定根目录名称,归档信息的XML文件保存在根目录下,根目录下还存放一个用于记录本文件夹下所有文件信息的文本文件,以保证电子公文移交的完整性,根目录下再设若干文件夹,一个文件夹保存一份归档电子公文,包括归档电子公文定稿、正式文件、背景信息、元数据及其他附加文件。整个树形结构完整保存了一份电子公文的归档或移交信息。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2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

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与普通合同比较,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因此,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3月5日《经济日报》)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信息技术;会计规范体系;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网络会计制度.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机网络技术的运用,推动了会计信息化的变革,对会计实务和会计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这无疑为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求各国在会计选择、财务信息披露、会计职业规范等方面遵循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在会计信息系统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确保相关利益者和不同信息使用者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

会计规范,是指协调、统一会计处理过程中对不同处理方法作出合理选择的假设、原则、制度等总和。会计规范体系就是由各项会计规范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系统论角度来看,它是具有结构性、功能性和开放性的完整体系。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总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行政机构制定、颁布和实施各项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二层次,主要是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制度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会计道德标准;第三层次,主要是内部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的有关会计财务的制度、规定。国家规定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和国际其它公认的会计国际惯例。下文从个前两个层次角度探讨信息技术环境下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

一、对会计相关法律的影响

法律处于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网络环境下的活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应该做出专门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主要有三方面:

1、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增加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款

在这些法律中应明确界定披露的对象、和法律责任,统一不同法律之间的口径。从披露的对象上看,应改变以往的笼统概括,具体化为相关利益者——投资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应在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从违规披露的罚则来看,应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特别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应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减少模糊性条款。此外,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协调统一,相关部门应给予全面的支持和配合。

2、完善《商务法》以及《合同法》中的电子合同立法方面。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贸法会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可以参照该法制定本国的《电子商务法》,特别是在电子合同立法方面。2005年10月26日,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实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文件的出台无疑又使得更多的人从法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此外,我国政府已经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它们将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一同构建起规范和保障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的电子商务是网络环境下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现有的商法对此往往无以应付。因此,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制度、电子商务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

我国《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之中。《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对电子签章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在中国合同法中尚未有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

尽管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短短200多字的规则填补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空白,但是如果和《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及2002年《公约草案》等国际立法相比,则显得单薄和简略。对照《公约草案》确立的电子合同立法框架,我国《合同法》缺少许多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电子签名、认证制度、电子证据规则、电子预先审事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

3、证监会适时颁布法规、通知和公告作为有力的补充,填补法律和准则的空白。

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规范性质的通知或公告,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我国证监会为网上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初建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从1999年末证监会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12月18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修订稿)》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网上披露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5月开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经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该标准最终确定采用XBRL的技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严格依据国际最新的XBRL2.1规范和FRTA(Financial Reporting Taxonomies Architecture即财务报告分类信息框架)的相关规定编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基于XBRL的电子文件的通用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法规作为法律和准则的有力补充,与《公司法》、《证券法》、《电子商务法》、《会计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

二、相关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或修订的

1、制定会计制度

会计网络化是会计电算化的趋势,财政部已为此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没有做出网络会计制度方面的规范。

我们认为网络会计制度的将在以下方面进行讨论:

(1) 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可以界定为网络会计核算的规则,包括网络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规则。

(2)网络会计制度的要素。会计制度要素是构成会计制度的必要因素,要素包括会计确认规则、会计计量规则、会计科目规则、会计凭证规则、会计帐簿规则、会计报告规则、会计档案规则等。在网络会计中,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自动化,将取消记帐凭证和会计帐簿;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无纸化,使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的表现形式变成化,有关规则也将随之改变。

(3)网络会计制度的目标。有关网络会计目标的讨论的主流观点是以决策有用论代替受托责任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和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显得更加突出,网络环境下会计主体涉及的边界可能变得模糊,因而会计的基本目标首先是满足内部管理的决策有用,其次是对外信息披露的实时性和充分性,这也是规范实现会计目标的规则。

(4)网络会计制度的功能。会计制度具有规范会计行为、会计行为、提供共同信息、节约交易费用等一般功能。网络会计制度除了具有这些功能外,还具有整合信息资源的功能。

2、制定或修订有关会计信息化方面的规范、条例

我国会计信息化虽然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会计软件的功能规范、会计软件产业的形成、会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己经建立了相当的基础,但仍然存在许多。1996年6月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其附件《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些文件是财政部对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和功能的具体规定。1996年6月17日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规定,因此它是指导会计软件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范。

但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会计信息系统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规范已经成为机在会计工作中的障碍,已无法规范当前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例如,现有的会计核算软件已向管理软件延伸,由于管理软件与会计核算软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提供的功能不同,管理软件更多的包含了供应、库存、生产、销售等二级核算的内容。对此《功能规范》在应用范围上就必然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再比如,《功能规范》中手工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重,阻碍了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这里显然没有考虑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以及ERP等软件其记帐凭证通常根据输入的原始凭证自动生成。会计软件要发展必须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数据源的统一,即数据输入要从原始凭证开始,以保证各个子系统对数据引用的一致性和数据资源调用的共享性,这是符合计算机信息处理的。此外,《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中对于会计帐簿的打印还值得探讨。《工作规范》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要求必须将计算机内会计数据打印输出并保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实际工作中,每日打印日记帐是否有必要?从内部控制角度看,电算化环境下,由于数据源的惟一性(均来自凭证),各类帐的帐帐相符已成必然,其控制也就受到局限。但从帐——实控制的角度看,现金日记帐的按日打印还是十分由必要的,特别实对现金收支量较大的单位。然而,对于银行存款日记帐,因有银行印鉴和银行对帐单等控制手段,一般很难接触到现金,所以每日打印银行存款日记帐意义不大。当然,无论每月打印一次日记帐还是必须的。对于明细帐的打印方式《工作规范》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目前的会计软件均有辅助核算员工、部门、客户、项目等管理会计信息能力,如果所有这些反映管理会计的信息的内容设置在会计科目代码(帐户)中,必然会造成明细帐打印工作量的急剧增加,要全部打印输出也不现实。

因此,我们提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符合计算机会计业务处理的《会计信息化基础工作规范》,在制定这一规范时应考虑目前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ERP软件系统的应用特点和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可适应在较长时期内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1]栾甫贵,会计制度论[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

[2]何丽梅,刘婉立,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现状[J]. 管理信息化,2005,(9).

[3]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996年6月10日.财政部颁布。

[5]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6 .财政部颁布。

[6]cinic.org.cn/HTML/2005/1580/20052040353.html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电子商务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为物流功能集成和物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分析电子商务支持下的企业物流特点,以及建立宏观和微观双控型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模式,就成为企业面对现代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一、物流业国内与国际发展现状

199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瞄准了与国际物流服务贸易接轨的方向,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建立了进出口贸易联系,初步形成了三大功能体系,即国际物流的集散、分拨、配送体系,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国际物流中心。

世界著名物流企业美国的“联邦快递公司”,对货物配置通过电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自动处理。美国摩托罗拉实行24小时全天候物流管理,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美元,使公司成功实现现代“物流”管理。

上海APEC通关系示范系统工程的建立,全球四大物流快递企业,联邦快递(FEDX),中外运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荷兰天地快运(TNT  )入主联合快递中,加速了向中国物流市场的扩张。

我国于1997年,国家批准建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目前拥有83家分支机构,123家会员企业。该中心推出七大电子设备模式,形成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系统。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库存商品在线交易专网。“全库网”采用的是B2B电子商务模式。虽然物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物流业发展总体滞后,具体说存在以下问题:

(一)物流观念陈旧,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对现代物流在提升运输产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方面作用认识不足。

(二)商业环境相对落后,造成物流布局不合理,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自营物流比例过大,专业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利用,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模式也制约着物流管理的发展。

(三)我国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制约着物流产业向专业化、一体化方面的发展。

(四)物流产业目前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物流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需要统一化、标准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流法规,因而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产业集约化经营优势的发挥。

(五)物流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我国高等院校中设置物流专业和课程的很少。物流在职人员的总体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二、信息化是企业物流发展的基础

通过发展信息产业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管理的模式创新,合理高效配制物流资源,推动我国信息流、物流、商流合理组合。通过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利用已有的网络优势,建立能同国内和国际物流网相连结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化管理;物流信息处理现代化管理;建立和强化有关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物流信息化管理具体应做到:

(一)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建设宽带网域,提升完善信息交换平台,联合构建电子商务平台。

(二)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控制中心,实现物流管理的低成本、高效益,提高信息化物流管理水平。

(三)培养一支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同时要调整现有物流管理人员结构和组织结构,对要求从事专业物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要通过现代化信息建立起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实现物流系统,运送方式,装卸、仓储、物流配送一体化,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和风险,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益,要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保持一致,要同国际先进物流配置网接轨,做到四化:

1、物流运作系统化

企业物流是一种系统性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物流目标合理化,物流作业规范化,物流功能集成化,物流技术一体化来实现。

2、物流服务网络化

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企业物流不仅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还要求物流服务向多样化、综合化、网络化发展。

3、物流管理信息化

物流现代管理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管理来实现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企业物流管理,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利用低成本物流信息交换平台,拓展业务和市场,大幅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4、物流经营全球化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换能力,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企业要在全球化物流经营上进行战略定位,建立以供应链为基础的国际化物流新观念,实现物流经营资源的全球化配置。要建立按照国际化惯例进行物流经营的专门机构,实现物流经营的规模化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法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相关法规的建立是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我们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物流法规,即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以推动我国物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使我国物流业适应中国入世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对物流主体的资格和权益进行规范,制定了物流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障了国家对物流运行的干预和监督。目前,中国物流法规基本内容可分为三类:(1)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2)行政法规,包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3)部分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

通过实施以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的新模式,必将推动我国经济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小静主编.生产企业供应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周元福.对现代物流内涵的再认识[J].经济研究,2005,(4).

[3]刘伟.物流管理概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4]方美琪、钟佳桂:电子商务与传统企业[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5]严冬梅:电子商务物流与配送[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6]杜荣华、刘中、海霞:电子商务与物流[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7]朱桂平、李怀政:物流企业分销网络战略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8]黄小原、卢震: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

[9]查尔斯.C.波里尔、迈克尔.J.鲍尔:电子供应链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范文6

旅游电子商务的兴起与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以突破时空限制、提高旅游交易效率和最大限度地整合国内外旅游信息资源为标志的崭新商务模式即旅游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蓬勃兴起。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05年国内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预计未来比重还将提至30%。然而在电子商务热潮的同时,也应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在给旅游者带来便利及成本节约,也使旅游者的正当利益更易受到损害,具体体现在:

旅游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发展迅速,但在网络环境和信息技术方面仍不成熟,在进行交易和网上结算时,旅游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容易被泄露和窃取。

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再加上旅游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在现时期不在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从而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

新的交易方式下,交易各方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旅游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常处于投诉无门或得不到有效、及时处理的困境,这不仅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也成为旅游业和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桎梏。

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旅游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便成为维护旅游者利益,引导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电子商务环境下各方利益关系与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

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投诉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具体包括投诉“谁”、向“谁”投诉、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投诉等。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使交易各方的关系变得复杂,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必须要对交易各方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其责、权、利。本文以旅游服务供应企业(如饭店、餐馆、旅游景区、交通企业等)、旅游中介机构(如旅行社、旅游电子商务公司等)和旅游者为主体,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三方利益关系与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传统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关系与旅游者利益保障分析

在传统交易方式下,作为中介机构的旅行社通过与饭店、旅游景区及旅游交通公司等订立合同,将其产品与配套服务组合成自身产品(旅游线路)提供给旅游者。在这种情形下,旅行社与饭店、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均为买卖合同关系。而旅游服务供应企业则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与旅游者并无直接的买卖关系。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服务供应企业的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如提供的房间、餐饮、交通工具及服务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者可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监督电话、书面材料等方式,向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由受理投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旅行社进行处理。因服务供应企业方面原因导致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受损的,旅行社可依据合同向其追偿。对旅游过程中导游、司机等原因导致旅游者利益受损的,旅游者也可直接向旅行社投诉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关系与旅游者利益保障分析

旅游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逐步弱化了旅行社提供信息和等的职能,并根据个人的需求完成线路的设计和产品的预定。

1.委托—情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些服务供应企业为扩大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委托旅游电子商务公司利用网络资源其产品(客房、餐饮、车船机票等)的销售。电子商务公司在旅游服务供应企业委托权限内,以服务供应企业的名义进行产品的信息提供和销售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属于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旅游者通过电子商务公司预订旅游产品(如客房、餐饮和车船机票等)并经确认后,若出现旅游者无房可住、无法登乘交通工具或产品服务达不到约定标准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旅游者可通过投诉热线、书面材料等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委托方的旅游服务供应企业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委托—行纪情况。电子商务公司不仅可以部分旅游产品的销售,一些有实力的在线公司还将一些服务供应企业某一时段内部分产品的使用权买断,在委托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业务,即行纪。在这种情形下,若出现旅游者权益受损现象时,依据《合同法》对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旅游者应投诉旅游电子商务公司,但应向“谁”投诉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投诉仍是不明确的。

转贴于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商务公司一般是在旅游企业的委托下,或行纪旅游企业的相关业务。在委托情况下,旅游者可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维护自身利益,但由于旅游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再加上电子商务违规后的调查取证和电子合同的鉴定困难等原因,使得旅游者虽有处投诉,但却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处理;在委托行纪情况下,由于有关电子商务法规滞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统一的监管机构,使得旅游者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电子商务环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的对策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关系不仅有别于传统交易方式,即使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各方利益关系也是不同的,而且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更多的新的利益关系表现形式出现。对这些新的利益关系应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各方利益关系,依据上述分析,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相关旅游法规。缺少相应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支持、引导和规制是导致我国现阶段旅游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混乱、竞争力不强、知名度低、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工作的重点,这需要各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工商管理、金融、税收等)通力协作,以促进扶持为出发点,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修订和完善,为国内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应对电子商务给旅游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将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融入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时空环境中,深入分析新的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关系,对现有旅游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为旅游者的利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旅游电子商务的市场监管,统一组织协调。目前,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监管涉及到如信息产业部、旅游、工商、金融、税收等诸多归口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彼此权责不明确。这种直线职能式的监管模式造成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既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不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利益,是造成现阶段对旅游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现阶段加强对旅游电子商务监管,首要的工作就是要理顺管理体制,确定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总体监管思路。笔者认为,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监管必须在联合国《电子商务规范法》和我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框架》下进行,并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即由信息产业部对旅游电子商务的整个层面进行综合监管,主要是制定相应法规政策和加强技术层面上的监管,而交易活动体系中涉及登记注册、税收、金融等具体点的管理仍由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监管。此外,还应考虑到有些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和旅行社是相同的,因此可借鉴对旅行社的监管办法,通过立法要求其交纳和旅行社一样多的保证金,并对它们的业务经营进行必要的、规范化的行业监督。

设立网上投诉点,实行多部门联合虚拟办公。网上产生的问题在网上投诉也许是对旅游者投诉和政府管理来说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的一种方法。应根据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设立相应的网上投诉站点,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为更好地解决旅游者的利益保障问题,还应改变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传统做法,变职能导向为任务导向,以项目小组的方式来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协作。为此,可在原有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的基础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三方密切合作,在明确各方权责的基础上共同派出相应人员联合虚拟办公,为旅游者的投诉提供一站式服务:即不论何种原因使旅游者利益受到侵害,均可通过网上投诉或其他有效方式向该机构投诉,由该机构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鉴定,确定应承担责任的个人、企业或机构,并最终落实对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丽.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与对策研究[J].旅游学刊,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