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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一是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未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其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是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7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5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的大量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三是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之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了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四是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强调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五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二要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岗前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调整是本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也是变化最大的内容,广大档案工作者和计人员对此疑惑较多,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衔接,大家也觉得难以把握。本期重点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调整进行解读,并对新旧保管期限规定的衔接方法进行说明。
保管期限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或“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与各单位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机关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调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分别将机关文书档案和企业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30年。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要。会计档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为重要证据,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加上诉讼开始前事件已经存在一定的时间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作为证据。但大部分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某法院在经济纠纷案审判中曾遇到过由于会计档案到期已销毁而无法判定钱款是否收付的情况,后该法院专门提出司法建议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建议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修改为20年以上。
三是与资产存续期限相协调。各单位都认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别是一些与使用期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档案,在到保管期限后,与其相关的资产仍在使用或存续,与此有关的会计档案需要调阅查用。
四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会计档案与人有关,与人有关的档案会在较长时间内需要查阅利用。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或“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远远短于其他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大量,为了维持各单位员工或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是必要的。
五是现实使用反映会计原定保管期限过短。各单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也都不销毁,有的单位50年前的会 计档案仍旧保留着;超过15年的凭证档案和超过25年的账簿档案仍旧被查阅利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有延长的必要。
六是考虑会计电子档案特点。与纸质载体相比,会计电子档案对库房等物理空间占用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备延长保管期限的条件。
七是满足当前反腐需要。现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标准不能满足责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办法》设定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类型太多,许多会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在划定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时往往无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调整的内容
一是将定期保管期限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5类合并为2类。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即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调整为10年、30年2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例如,2014年形成的凭证类会计资料,其归档后会计凭证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2015会计年度开始起算的。
二是将凭证和账簿2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将所有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的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国家金库年报(决算),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和税收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将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档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账等账簿类会计档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由原先的15年延长为30年。将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部门日记账、总账、税收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长为30年。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设置上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这意味着,各单位在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相应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设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如某单位认为部分会计凭证比较重要,可能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里需要查询利用,将该批会计凭证划定为50年。这种做法是符合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的。但反之则不行。即不得将凭证类会计档案划定为低于30年。这种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做法,给各单位结合实际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预留了空间,有利于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新旧标准的衔接
为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专门就有关衔接规定下发了文件,保管期限新旧衔接是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一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鉴定但未销毁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应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对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鉴定的会计档案的处理。已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三是对未到原《办法》规定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文件规定“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如2005年形成的会计凭证档案,原定保管期限是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管理办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进行到期鉴定,如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就可销毁。但由于新《办法》对凭证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延长,该批会计档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应延长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进行到期档案鉴定后,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即可销毁。其他各类会计档案的处理方法照此类推。
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五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六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七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延长了凭证、账簿和辅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
下面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的鉴定要求和销毁程序5个方面的修订进行说明。
提出电子会计档案概念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档案。本概念既参照了《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58-2014)中的电子档案的概念,又不同于下定义,而是以范围界定的方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会计档案。在这个表述中,特别强调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原生性,即是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形成的,以区别于将纸质会计档案扫描形成的数字化副本。
提出会计电子n案管理要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这与原《办法》中“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的要求是截然不同,不用报备即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二是对电子会计档案移交与接收提出了要求。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电子会计档案接收分为单位内部会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收和单位之间的移交接收。对于前者,要求“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后者,要求“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修订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以上要求中: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七项规定。
修订会计档案定期鉴定程序
定期鉴定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优化档案资源,去除无利用档案,确定档案存销的又一次鉴选。会计档案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各单位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原《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致使大多数单位不敢销毁会计档案,那怕已到保管期限。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根据新《办法》要求,单位不仅“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而且“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必要时还应法律部门参加。“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由于各单位每年都会产生会计档案,每年都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是否需要每年进行鉴定呢? 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每年到期档案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定期鉴定时为什么要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呢?因为档案部门不一定能全部掌握本单位哪些会计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这些只有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全部掌握。设有法律部门的单位,还应请法律部门人员也参与会计档案的定期鉴定工作。这都是避免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的会计档案被销毁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需求。
具体鉴定时,可先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通过逐卷、逐份档案阅读的方法,提出初步的鉴定结论。鉴定时应考虑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鉴定结论可以是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初步鉴定结论提出后,形成初步鉴定意见,然后召开鉴定小组或委员会会议,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修订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由于会计档案包含较多的敏感信息,因此,会计档案销毁工作重点防止会计档案信息外泄,因此新《办法》首先要求对可以销毁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为了防止错误销毁会计档案,新《办法》还设置了销毁前再次确认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为此,新《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新《办法》还规定,“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3管理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任务
4.1.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4.1.2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
4.1.3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1.4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
4.2归档范围
4.2.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2.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
4.2.3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
4.3归档要求和时间
4.3.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3.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
4.3.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内容。
4.3.4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3.5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4会计档案的管理
4.4.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
4.4.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
4.4.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
4.5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4.5.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4类。
4.5.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
4.5.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
4.5.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
4.5.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保管期限定为5年。
4.5.6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
4.5.7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5.8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4.5.9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5.10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4.5.11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6会计档案的利用
4.6.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4.6.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6.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6.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4.7会计档案的保管
4.7.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湿度控制在45%~65%之间。
4.7.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5检查与考核
财政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档案 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改革日益向纵深推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其管理能力和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通常我国把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称为事业单位,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职能,行驶国家赋予的权利,有政府投资兴办。但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理念创新不足和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提出创新和完善的相关措施。
一、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档案的记录都是对该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客观写照和生动记录,总结了很多的经验教训,并客观反映了该单位的发展规律和成长历程。财务档案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有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一个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重要手段。同时,既是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活动的基础,又是行政单位事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财务档案管理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经济决策的信息源和制定财务计划的重要数据源,也是维护工作和正常经济秩序的法定证书。
(一)进一步防止乱用、挪用经费现象的发生
因为档案管理的不够科学性和建立档案有没有及时的建立档案,所以财务档案的记录上会存在虚假,并且极有可能在实际的生活中出现把办公室的经费挪为他用。然而财政拨付款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就是为了进一步履行国家的职能。乱用或是挪用经费不仅会使一些人偏离了正确的航线,还会使有限的国家财政资源遭受浪费。
(二)提高财政工作效率
财务档案的管理除了要对实际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做到清楚的记录,并且还要对其进行分类归档,这样对以后的财务管理工作或者预算编制制定时作为参考资料。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尽管我国的财政收入较以前有所提高但还是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所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档案管理为帮助同级的财政部门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二、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重视的不够
财务档案是重要的档案资料,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开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的基础。同时对经济活动进行真实的记录和反应的财务管理,也是为以后出现和解决纠纷所储备的主要凭证,但是财政部门对财务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大多数的人认为财务信息是需要封存账薄和票据,并要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的机密文件。所以,虽然已有事业单位建立了财务档案,管理档案时仍出现了范围不明确、管理工作粗浅和没有进行很好归类的为题。
(二)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财务档案管理方面缺乏执行力度,并且还不够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法》是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参考,虽以颁布实施多年,管理人员仍然对这两部法律法规采取忽视态度。各个单位管理粗放,管理标准层次参差不齐,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已公布和实施的档案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其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甚至认为这些档案的法律法规无关紧要,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管理标准因为单位的不同而不同,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的管理人员是兼任的,并没有专业的知识素养对财务进行管理,所以使得财务管理信息出现失真的问题。
三、完善财务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树立起财务档案管理意识
上至单位的领导,下至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认识到档案管理的必要性,清楚的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地位,并能树立起足够的重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未来发展的道路上的档案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了能够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自身业务水平,需要对其进行教育,进行后期工作的培训。综合管理性、政治性、服务性三种性质的工作是按大难管理工作的基本性质来说的,积极引进这个方面的专业人才,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意识在思想和管理的方面。因为对档案管理骑着直接影响的就是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
(三)采用先进的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
档案的科学管理随着日益发展的科学的技术,可以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更新、建设,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档案系统,使得档案管理的准确性提高的同时,还具有实效性。这样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也会提高,进行档案管理时更加顺畅。
不断建设和更新硬件系统,依靠硬件的支持提高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效率和运转。以此提高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增强其有效性和精确性。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加强行政事务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找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了能够顺利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探讨出进一步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认识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为财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贡献。不断创新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体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使得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做到顺利进行,并有更远的发展的前景。
参考文献:
[1]刘淑杰.如何加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管理观察,2010;18
[2]曹晶.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