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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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1

一、凡是本县范围内从事机制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砖厂),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国税部门管理,建立账簿,据实核算,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二、砖厂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县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砖厂(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砖厂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砖厂需要停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

五、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并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及定税情况、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每月耗电信息、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等等,做好机制砖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砖厂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砖厂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机制砖行业税源台帐》和档案盒。档案盒内必须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砖厂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核查情况资料、每月用电发票复印件、职工基本情况表、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纳税评估报告。同时,要在平时切实加强对砖厂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砖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八、砖厂应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并附报财务报表、《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生产用电发票复印件等,年报应附职工基本情况表。

九、《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砖厂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制砖机型、制砖机功率、当月用电量、出砖数量、万块砖耗电量、月初存砖量、月末存砖量、销售砖数量、单价、当月销售金额。

十、对账务健全的砖厂实行查账征收,并督促其申报一般纳税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县机制砖行业听证会结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砖厂,县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量×平均含税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当期销售量=当期生产量+上期库存-当期库存

当期生产量(万块)=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万块砖核定电耗量(或=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生产砖核定数量)

机制砖行业生产量标准以耗电量核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下的砖厂电耗标准为200-238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42-50块砖;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砖厂电耗标准为312-38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26-32块砖;不晒坯的砖厂电耗标准为500-62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16-20块砖。如砖厂在非正常时期或发生非正常事件时有明显影响电耗情形的,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十三、各税源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服务好纳税人。

十四、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砖厂有税收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县国税部门要利用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十六、砖厂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销售砖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销售凭证,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开具金额超过能耗控制指标的要补充申报,不得隐瞒。

十七、砖厂因水、雹、冻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报县国税局审核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

十八、税源管理单位应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县国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十九、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和税侦中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制砖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各税源管理单位、税收征管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砖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二十、砖厂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纳税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意偷税、抗税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砖厂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炭、有色等矿山生产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矿山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山生产企业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矿山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县国税部门负责矿山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矿产品集中征收办公室、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凡从事矿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县国税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建立征收管理台帐(征收清册)和征收管理档案。征收管理档案必须有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表、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挂靠矿清册及其他涉税资料。

凡在县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矿山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等有关资料。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手续的,按销售额17%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如实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必须在90日内到纳税大厅进行认证后才能抵扣,进入了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每月15日前凭金税卡到纳税大厅进行抄税报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矿山生产企业实行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据实征收。县国税局委托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对矿山生产企业过卡应缴纳的增值税、各项地方税实施委托代征,对达到一般纳人标准且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矿山生产企业,由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委托代征的这一部分税款作为该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每月底将税款划入纳税人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征收期入库,用作企业的预缴税款。

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在代征过卡税款时,应采用实名制,并在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上注明矿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由纳税人在税费缴讫证上签章予以确认;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对代征的税款应按月与代征单位、企业进行核对,并依法对未缴足部分进行补征。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改变代征税款的标准和程序,并按规定于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各一般纳税人矿山生产企业到统征办实际购买的税费缴讫票据的情况,并按实际购票数量、金额计算、报解、划拨当月代征税款给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税费分配报表》及分户征收清册各一份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第八条代征单位必须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代征税款。每月在30日前要将当月税款划入专用缴税银行帐户,县国税局根据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管办划缴清册在申报期入库,作为该企业当期预缴税款,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数额由该企业补足其余税款,一并划缴入库。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九条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办理认定手续并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健全有关制度,达到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不能到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税负偏低、纳税申报吨位与购买准运证数量明显有差异、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务混乱的要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对纳税异常户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开展日常检查和采取其它有关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国税部门要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深入了解矿山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发票开具、购买准运证等情况,每半年要对矿山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在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加大稽查力度,重点打击虚增抵扣,买卖、转让税票,虚开、代开发票等偷、骗、抗税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在次月15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聘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帐能力的也可以委托中介结构记帐业务。

第十四条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要接受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检查。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证、发票等资料按要求要保存10年后才能销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五)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六)有买卖税票行为的;

(七)有其它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代征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3

1.下列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法规有( )。

A.《营业税暂行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下列行为中,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B.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租赁费

C.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优质服务费

D.招待所预订火车票的手续费

5.以下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结算方式有( )。

A.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B.预收货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该企业销售自产粮食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正确处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C.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D.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7.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为含包装物金额的销售额

C.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

D.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8.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 )。

A.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

C.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运载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

9.下列项目中,按20%计征营业税的有( )。

A.保龄球馆收人

B.游艺

C.跑马场收入

D.射击场收入

10.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中,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以租赁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B.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4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二、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产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政策,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对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存量房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三、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纳税程序如下:先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通告自年月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5

今天的会议,,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研究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现状,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推进全区依法治税进程,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开好这次会议,区长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张权发同志在区财政局又亲自主持召开全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有关工作,这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会议传达了区政府[2006]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学习了《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宣读了示范乡镇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名单,希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研究参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全区矿业经济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矿山企业212家,去年共实现税收3000多万元,为完成全区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促进贵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矿山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矿山企业缺少统一规划和规模经营,存在着小、散、乱的问题,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矿山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矿山企业账簿设置、项目成本核算等处理不够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计税收入不实;有的矿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增加管理成本现象;有的矿山企业持一证搞多点承包、出租开采、以采代探,税收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存在的这些问题,充分表明了我区的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亟待加强规范提高。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谐、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实现企业税负公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促进税收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全区矿山企业开采秩序,加快矿山企业优化整合,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在行动上真抓实干,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推进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管理要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矿山企业必须要依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同时,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计税依据准确无误。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到按章纳税,依法纳税。

二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动态监测系统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进行动态监测;对矿产权发生转让的企业,要及时、科学核定矿山企业的占用储量,为依法有序开采、依法征缴税收提供科学的、合理的计税依据,未核定占用储量的不得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税务部门负责对全区矿山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防止各种偷税漏税和包税定税行为的发生。对依法应予建帐,但未建帐建制的矿山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已建帐企业,但不据实核算、帐目明显不符、设置虚假帐簿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土部门测定的开采量,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除补缴税款外,按其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矿山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在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提升矿山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区的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分布较散,为实现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通过“勤”、“查”、“比”的方法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一要“勤”。广大税干要克服困难,勤于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的基本情况,建立各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档案,从而确定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二要“查”。针对各矿山企业的特点,通过检查财务核算资料,核实财务资料记载与实际生产情况的真实性,从而掌握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同时,对其下属的开采部门、销售部门也要进行检查,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要“比”。将同等生产规模的矿山企业之间、同企业当年与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有隐瞒计税收入的依据或财务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计算,依率计征。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有计划、有步骤、有实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深入工作一线,掌握工作动态,落实工作措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里首批确定棠溪乡、涓桥镇和墩上镇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示范乡镇,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联系,并抽调了17名同志组成贵池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队伍。希望区矿山企业财务税收指导监督人员要协助示范乡镇抓好工作,确保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他乡镇街道要按照《贵池区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自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矿山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哪一个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把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关乡镇街道和矿山企业要理解、支持、协助财税部门的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加强财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优化环境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关系,推动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财税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切实优化规范全区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同时,要不断宣传规范矿山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布、曝光,切实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范文6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