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防止税费流失,促进矿业和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管理,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切实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县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一矿一业主、一井一证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和站点建设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附后),下设*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

1.领导组的职能:(1)强化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领导;(2)研究制定和修改征收管理方案和办法;(3)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审定税费征收。

2.统征办属县政府的直属机构,为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人员编制14人。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统征办内设综合股(编制4人,含领导职数)、财务室(编制2人)、票据结算中心(编制4人),稽查大队(编制4人,大队长由统征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并从国税、地税、国土、工商各抽1人参加)。

办公室职责:(1)组织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和管理;(2)协调解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加强对各站点的管理;(4)负责矿产品准运证的发放、审核;(5)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站点建设。

1.统征服务站。为切实抓好税费统一征收工作,决定在茂租乡茂拖公路上、白鹤滩镇水碾河沟公路上、马树镇巧大公路上、包谷垴乡昭巧公路上、蒙姑乡巧蒙公路上、炉房乡至会泽公路上和东坪到对坪溜索路口处分别设1个矿产品出入境服务站。前四个属县统征办的派出机构,乡镇协助管理;后两个乡镇直接负责管理,县统征办负责进行业务指导。今后可根据交通发展情况适当增加服务站。每个站的编制12人(包括县直部门抽调人员)。每个站从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交通、交警各抽1人参加,交通运政抽2人参加,不足人员由县统征办调配。服务站设站长1人。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含生活费10元)。

2.统征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站的设立与、木材、动植物检疫检查站、治超检查站、公路收费(蒙姑)站整合。今年先启动茂租、白鹤滩、包谷垴、马树四个站建设,炉房站和东坪站由乡政府抽人组成,蒙姑站待巧蒙公路建好后再设立。服务站建设集办公、生活、居住为一体。每个服务站建职工住房、综合室、验票值班室、办公室;服务站配100吨地磅枰一台,电脑2台,打印机2台,发电机1台,摄像头2个,电视机2台,小车1辆,财务软件,其它设备根据需要配备。

四、征收对象、品种

(一)对象。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境内合法从事矿产品采选、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二)品种。原矿包括铅锌、铜、铁、稀土、石膏、水泥、石灰石、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经洗选的铅锌、铜、铁等精矿;经冶炼的锌锭、焙烧砂、铜、生铁等深加工产品及硫酸等副产品。

五、征收管理

(一)征管模式。征收必须做到“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定点验票”的“四统一”征管模式征管。

1.统一票证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和《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并按照“以票管收”的要求,对矿产品票据实行计划印制、限量领购、规范填写、严格核销。由各企业在每月初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统征办领取《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根据矿种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统一征收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统征的范围和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管理费等。具体项目如下:

税: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机动车辆运营税8个项目;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粉尘煤矸石排污费、矿石废渣排污费、尾矿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市场管理费、矿山维简费、公路维护费、煤矿维简费、育林基金11个项目。

3.统一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按吨或者销售收入据实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和降低标准,严禁开人情票、收人情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具体标准由财政牵头,国税、地税、国土、工商、环保、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最后由政府讨论通过后发文执行。

4.统一定点验票。在以上七个出入境服务站统一对出入境矿产品统一验票。出境矿产品经过服务站时必须出具矿业企业开据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在服务站过磅核对,如果企业少开的,服务站必须补开《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并且由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县外入镜矿产品途经我县时,必须出据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票据,如果运输车辆不能提供任何相应票据的,视为在我县非法从事矿产品倒卖活动,对运输矿产品坚决予以没收;对能够提供部分票据的,按照相应的票据进行扣减后进行补交。对能够提供相应票据的县外矿产品运输车辆在服务站必须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原企业开据票据0.5吨,必须补缴超出部分相关税费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后方能放行,补缴税费由服务站直接收取,上缴专户管理。出入境矿产品如在我县经过多个服务站,必须全部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上一个服务站查验0.2吨的,超过部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县外矿产品由服务站直接收取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县内矿产品由服务站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后由企业到统征办补缴。同时各服务站的磅秤精度必须统一,县统征办每半月必须核对一次。

(二)规费征管。执行矿产品规费征收的国土、环保、工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委托统征办收取,规费征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一划分比例。规费由各领票企业在每月25日后到县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结算。

(三)税收征管。税收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提供的矿产品数量于每月25日后派人到县统征办结算后据实收取,并补开税务机关的发票。

六、建立合作机制

协调好与周边的宁南、会泽、金阳、鲁甸、东川、会东等县区的相应关系,将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通报各县区,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以便冲关车辆进入外县能得到外县有关执法部门的援助。

七、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考察,召开相关会议,选定7个服务站址;成立领导组,召开相关会议,草拟并形成《*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实施方案》、《*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等文件,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启动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8月15日。主要工作任务是:1.组建*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2.租用民房或搭建工棚作为临时验票点;3.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进驻服务站,并做好培训工作;4.购置和安装相关设备,做好票据、印章的制作准备;5.向征收对象宣传税费统征的相关政策规定;6.启动服务站办公室建设工作;7.建立与周边县区的合作关系。

第三阶段(运行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起至12月30日,工作任务是按照县出台的政策征收矿产品的相关税费,并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完善,不断促进此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之后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对第三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方案、办法及相关制度,使统征工作投入正常化运行。

八、相关要求

(一)规范征收行为。征管部门要逐步搞好征收、查验等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征管覆盖面,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征收协议,真正做到依法征收,避免“跑冒滴漏”。

(二)规范票据管理。要正确推广使用《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并对票据的购领实行严格控制和全程监管。对不按规定启用票据的,要按照有关使用非法票据的规定进行处理。在票据管理上,要严把“三道关口”:即严把新旧票据的核销、换发关,防止混用或超期使用;严把票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关,加强全程监管;严把票据填开关,强化“以票管收”。

(三)规范电脑系统管理。各服务站的监控设备和电脑系统通过电信网络接入统征办,由统征办24小时监控各服务站的工作状况,要设置防止服务站人员串改电脑系统数据的系统程序,凡录入电脑的数据系统必须持密码的专人才能进入。

(四)规范办事程序。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机构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县统征办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做到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依法履行好征管职能。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自2003年5月以来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设立的有关情况

针对我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矿产品税费流失严重的问题,2003年5月,县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矿产业实行“五统一”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由县经贸局的一位同志任主任,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抽调了县“两税”、工商、国土、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集中统一办公收取除属财务健全查帐征收企业外的矿产品税费;下设一个执法大队,由县公安局经警大队长兼任队长,负责对冲关等偷逃税费行为进行查处;在全县主要出境路段设立8个验票站,购置3把磅秤,招聘32个临时工,负责对出境矿产品进行验票登记。

2004年7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征办更名为“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位为完全的服务机构,撤消了执法大队。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税费征管力度明显加强,出境矿产品税费流失现象得到根本好转,矿产品税费收入大幅上升。统征前的2002年,全县矿产品税费全部收入仅175万元,其中查账征收70万元,其它核定查验等手段征收的仅105万元。2003年5月统征后,统征税费达485万元,全年共计征收761万元(含查帐征收部分),分别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8倍和4.3倍。2004年1至10月,中心征收矿产品税费1050万元(不包括查账征收),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6倍。2004年,预计全年中心征收部分可达130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7.4倍;另国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772万元,地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到58万元,三项累计可达21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矿产税费收入的12倍,是烤烟税收的近4倍。其中,行政规费可达4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45倍,基本相当于我县今年的烤烟税收。

(二)理顺了征管体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节约征收成本。中心设立后,凡具有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全部集中统一办公收取税费,同时通过验票登记统一收集征收信息,共享所有征收信息资源,改变了过去由近10个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征收的局面,节约了征收信息收集、人力资源、经费开支等成本。

(三)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未统征前,矿业主面对的是近10个部门,不清楚应缴纳的税费项目,也不清楚应到哪些单位和部门缴纳,抵触情绪较大,一收费就认为是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绝大部分税费都需各个部门直接到企业去征收,难度较大。个别主动自愿缴纳的,也需到近10个部门去缴纳,十分不便。统征后,服务中心定位为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只面对一个中心,全部收到的税费项目均予公示,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次性缴纳结算,一条龙服务,缴纳的税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办事方便快捷;同时,对税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了规费收支管理,消除了不良现象,促进了矿业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

(四)矿业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相关的征收票据只发给合法矿业企业,其它非法矿业企业没有票据就不能出关销售,从销售渠道的源头上打击了非法矿业企业,促进了全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了由县政府主持召开的每月一次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征收工作情况,分析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中心建立了每月1号召开的由中心全体人员和8个验票站站长参加的例会制度,核对、报告矿产品出关验票登记工作情况,安排下步工作。

(二)规范运作。2003年刚成立统征办时,属于摸索阶段,运作程序如下:统征办统一制作矿产品税费缴纳登记票据,企业到统征办领取票据,矿产品需出关时企业自己进行登记,作为出关凭证依据,验票站对数量和品种进行核实登记,作为税费征收依据。企业于次月1至10日缴纳税费后由统征办开据县财政收费票据和税票。发生冲关等情况时,由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04年运作进一步规范。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规费票据统一使用各相关部门的票据,撤消了执法大队。同时,中心主任由国税局的同志担任,职能定位为服务机构,规避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计征单价。2003年4月召开了全县合法矿业企业法人参加的矿产品价格听证会,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征收单价。

(四)强化征收管理。为防止、查处冲关、偷逃税费等不良现象,建立了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县政府与公安、交警、税费、工商等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各部门落实一名领导和3到5人每天24小时开机,发生冲关等情况时,接到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生一次未及时处理的,按比例扣取部门的工作经费。

(五)严格内部管理。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底,税款及工商规费全部划转税务和工商部门,其它规费全部划转县财政,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避免了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六)合理兼顾各方利益。收取的规费每半年按一定比例返还各部门上解市级部门,并留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在县直部门,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四、存在问题

(一)冲关等偷逃税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统征初期,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白天在验票点吵闹、不开票,单车冲关,甚至殴打验票人员等。今年年初又采取几辆甚至十几辆运矿车同时集体过关,有意造成道路堵塞逼迫放关或采取深夜集体冲关,之后又私制邻县过关单据蒙混过关。这些问题经公安、交警、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及时处理得以解决,但仍时有发生。今年下半年又出现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采取与少数验票员勾结,过关不验票、验票不登记、过后又把票退回、票单少填多拉、票单矿名与实际运载矿不符、开低税费的矿产品单实运高税费的矿产品等手段偷逃税费。这些问题虽经服务中心努力监管,采取突击实地抽查、电话告诫,清理出少数人员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点多面广、距离远,再加上验票点人员均是临时工,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仍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对冲关车辆及矿业主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罚。其原因是税法规定,在本月生产经营的应缴纳税费是在下月的规定时限内进行缴纳;其次现场处罚要两个以上的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这就对冲关的车辆虽经查获,但要定性为偷、逃税费比较难,不能实施有力的惩处。

(三)市级考核激励机制未形成。上级对税费特别是税收的年终考核政策是:对完不成任务要扣发工资,但对超额完成部分不予奖励,收的越多,成本越大,造成中心工作经费只能用规费来解决。另我县未出台对乡镇的激励政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市县利益难以平衡。未统征前,有关部门面对上千万的税费流失,采取不了任何有效措施。统征后,由于规费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引起市级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一些部门提出要由其下属县级部门单独收取,个别部门甚至提出如不由部门单独收取,就不给予办理县上的有关手续。如此,势必回到统征前的状况,税费大量流失。同时,有的提出要对收缴的规费按比例全额上解,如此将造成中心的运转和增加设备投资等所需经费就没有保障。

(五)验票点的规范定位问题。近期,省治理交通“三乱”检查组在我县的检查中,对我县设立的矿产品验票站提出异议。如撤消验票站,将不能对矿产品税费进行有效监管征收,造成税费大量流失,亟待解决验票站的定位问题。

(六)全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环境有待改善。我县对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均是以验票站登记的矿产品类别和数量进行税费缴纳和进行查帐征收,邻县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额远远低于实际征收额,造成一些商户把洗选等粗、深加工厂建到邻县,使我县粗、深加工矿产品税费外流。

(七)矿产品税费流失仍很严重,增收潜力巨大。一是计量问题。由于缺少经费,8个验票站只有3把磅秤,造成不能准确计量,一部分税费被流失。二是县内销售的煤炭税费流失严重。现我县仅对县外销售的税费进行征收管理,未对县内销售的优质和民用煤税费进行有效监管,造成税费流失。据统计,全县每年的煤炭产量在60万吨以上,而统征的只有30万吨,另县内销售的30万吨450多万的税费被流失掉。三是县内的矿产品从采掘到粗、深加工环节的税费基本流失,难以有效征管。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为解决好以上各种问题,我县在10月底组织人员到今年征收煤炭税费达5300多万元(其中规费2000多万元)的四川省筠连县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筠连及曲靖富源等地的做法,我县已初步拟订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管理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征工作:

(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实行“依法征缴、税费同行、加强验票、方便营销”的原则,加强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实行源头管理与宏观控制相结合,充分调动部门和乡镇积极性。

(二)征管机构:成立“彝良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全面对矿产品税费征缴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管理,相关乡镇相应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对辖区的矿产品进行管理。

(三)服务中心及验票站的管理:逐步减少验票站临时人员,抽派相关部门人员加强验票站工作,抽派人员由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轮换制,任期一年,由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分别派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担任(工作情况好的经批准可连任)。副主任由公安局派人担任。

验票站站长及班组长分别从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抽调担任,半年一换。验票员由服务中心重新进行聘用。

蚂蝗沟、大寨、红石岩验票站是我县矿产品出关的主要通道,服务中心进行重点管理,其他验票站委托属地乡镇进行责任管理。

(四)征收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按服务中心确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绩效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签订考核责任书,明确职责、明确任务。对部门没有税费收入、签订了责任书参与该项工作的部门,在年终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乡(镇),以上年度验票站的规费收入为基数制定考核办法,对超基数部分的规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所有鉴定责任书完不成任务的进行处罚。

(六)规费的上解及部门的工作费用解决办法:由相关规费部门与市相关部门确定一定的总数,对超出部分全留县级财政。对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费用,由财政局根据2003年度部门的收缴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总额或比例。

(七)验票站的定位:由公安局、交通局向上级部门争取三个以上的检查站和超限运输整治相关的站点,定位在矿产品出关主要通道的验票站上。

(八)加强煤炭采掘企业的税费核定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煤炭采掘企业的规模必须要达到3—6万吨/年以上的规模,但我县绝大部分企业还未达到规模要求。为督促其加大投入,搞好技改,提高产量,参照曲靖富源的做好,拟对煤炭采掘企业税费实行规模产量核定征收。

(九)落实责任:税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全县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征收和内部管理,及对部门、乡(镇)的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做好税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抓好矿业企业的建账立制工作。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负责做好煤炭采掘企业煤炭产量的核定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有偷、逃税费不良行为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公安、交警、运政等部门负责对有冲关等不良记录的车辆实施重点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六、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及建议

(一)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1、请求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规费上解比例,兼顾好各方利益;同时帮助协调市国税、工商部门,帮助解决一部分矿产品税收征收成本,确保统征工作正常运转。

2、请求帮助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合法定位验票站。

(二)建议:经调查了解,全市除个别县区对煤炭税费实行统征外,其他县区均没有对矿产品税费进行统征,均实行的是各部门各自核定征收税费,造成税费大量流失,良好的征收环境难以形成。我市是云南重要的矿业基地之一,每年矿产税费的多少,是衡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为此,建议:

一、成立市矿产品税费征收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指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地税部门是指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麻城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问题;

四每个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我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提供批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及企业破产等有关信息。

二市教育局。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各学校公办、教师自办各类培训班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提供涉及教育系统的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三市科技局。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市公安局。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部门阻止其出境。

五市民政局。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中奖信息,保证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市司法局。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市财政局。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配合地税部门按制度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工程税收管理工作;

4提供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的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市国土资源局。

1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区、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权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属应征税的对象凡未提供已征税或免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所属运管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管辖区内各类营运车辆客运、货运车主、车型、车号、载重吨位等增减变化情况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市水利局。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市文化局。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五市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麻城市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部门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号中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十七市审计局。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市国税局。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上月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等明细情况;按月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共管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独管户营业税税源及税收征收情况;每年6月底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及员工人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制度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每半年将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共、独管户与地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交换。

十九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市物价局。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市统计局。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市旅游局。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市城乡规划局。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我市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登记册、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产权登记信息、二手房交易登记信息等明细资料;协助地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的制度,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不动产销售税收征管工作;做好符合政策制度的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有关税收的工作;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场地租赁、个人住房出租情况;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后再领取房产证件;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并接受税务部门对上述信息的核对;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等信息;定期公布各类房屋租赁的基准价。

二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十八市商务局。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等信息;负责整理售付汇信息,并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

二十九市农机局。提供新增的农业运输车辆登记情况。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在每月、季、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输或送达涉税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输各种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九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须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制度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税费征收保障信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部门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部门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部门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地税部门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委托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

二房屋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

三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

四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委托国税部门相关地方税费。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

六城乡个体户定额税收可实行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经营用房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建设部门。

八依据有关制度可以实行委托的其他地方税费,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税款,须按制度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受托方须以地税部门的名义,按照协议书制度的内容依法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

受托方须依照制度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制度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的税款。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应按照委托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委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每年须安排给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的维护费用,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为地税部门推广税控装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地税部门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税部门查实后,应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市直有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税费征管协作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依据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对象为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制度及本暂行制度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1市直有关部门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否明确专人负责。

2相关部门向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规范。

3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是否归类整理并及时分解下达落实,资料传递、归档是否规范,落实反馈机制是否健全。

具体考核内容为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标准

1时间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按制度的时间内传递。

2数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3质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是否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并具有较强的参考和使用价值或可操作性。

4评分标准。实行一月一评,年终总评;每月10分,全年总分120分制。由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根据各相关单位履行本《暂行制度》第三章工作职责制度的内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评出当月应得分数,年终汇总每月得分即得全年总分。

各项具体考核标准授权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与本《暂行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对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经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地税部门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代扣收税款的由考核领导小组结合地税部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凡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奖励。

四对由于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直接起到防止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作用的按增加收入额给予510%奖励。

五对未按制度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制度、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由拨付经费的财政部门扣减其全年10%行政经费。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把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对在委托、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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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6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