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例6篇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税收属地征管为核心,以调动镇街发展区域经济及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为重点,着力推进镇街与税务征收部门在思想、职能、组织体系和财税利益上的一体化,有效解决税收征管力量单一的问题,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深化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集中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查找税收管理漏洞,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保障机制,力促税收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煤炭税收专业化管理。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煤炭采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除上级统一管理的大企业之外,必须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手续,其煤炭生产、经营税收,均纳入专业化管理范围,统一由市煤炭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以“先税后证”(即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行业各税种之间的有机衔接,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的相关税收统一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开展煤炭运输业税收专项治理。通过对煤炭运输业户进行拉网式检查,依法责令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把所有经营业户纳入税务部门管理范围。

(四)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治理。治理范围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纳税人,重点是税收秩序混乱的专业市场和主要行业中的销售大户、商业集中街区的各类专卖店、经销商。治理内容是领取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未按规定领取和开具发票、达到建帐标准未按规定建立账簿的经营户,拒不报告相关涉税信息、拒不履行相关涉税义务的市场管理部门,少缴税款的委托单位。通过治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的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五)开展出租房屋税收专项治理。健全出租房屋税源档案,完善出租房屋税源信息库,建立出租房屋税收专门台账,确保出租房屋税收应收尽收。

(六)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治理。对商业零售领域、服务业实行全面开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开具,严厉打击虚假发票开具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集中活动自3月1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5日)

1、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以及张贴标语口号、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提高全社会对专项治理活动的认知度和协税护税意识,营造整治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3、建立市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网站,在该网站以及外宣网、电视台公布工作方案、举报电话。每月定期在市电视台和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网公布纳税前100名排行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4、成立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成立市煤炭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5、审核确定部门信息员,明确信息采集项目和报送时限。6、针对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的实际,在摸清税源底数的基础上,对各镇街下达2012年度出租房屋税收任务。

(二)专项治理阶段(3月16日—5月20日)

集中开展对煤炭产运销、房地产、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出租房屋等方面的税收专项治理活动。1、煤炭税收专业化管理。由市煤炭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经信、安监、公安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对每户煤矿的煤炭采掘数量、销售数量、用电量、材料消耗量等数据进行检查,再从企业账面核实销售收入、申报情况、劳资情况,用最原始数据对每个煤矿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紧紧抓住监控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管住煤炭产量、销量、进项抵扣、成本摊销四个关口;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全面实施以票控税,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标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分析制度,加大稽查工作力度,确保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地税、国税、住建、国土、房管、规划、工商、质监、行政执法、招管办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检查被查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检查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对房地产及建筑企业建立建筑材料信息库,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应收尽收。3、煤炭运输业税收专项治理。由有关镇街组织实施。大力推广中心店镇对煤炭运输业税收控管的经验,以煤炭运营业户必须到矿上领取的《发货通知单》为控管基准点,按照运输重量和目的地确定基本运费金额,对无明确目的地的按照矿煤场到火车站、港口等主要中转点为基准点,合理确定基准点运费金额,一律委托各煤炭货源地镇街就地缴纳入库,超过核定运费金额部分由运输业户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补缴。地税部门在代开货物运费发票时,应同时要求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货物的销售发票。企业在支付运费款时,要认真审核运费发票,凡不属于我市地税部门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的,一律予以拒付,否则其运费不得进入成本,不得税前列支,从源头上堵塞虚开代开的漏洞。4、个体税收专项治理。由各镇街组织实施。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个体税源进行拉网式排查,逐户填写《个体工商户信息调查采集表》,建立税务登记台帐(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依法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如实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有关信息,做好经营户涉税信息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向工商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市场的工商登记情况,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提请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与协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多渠道掌握其销售收入等基本涉税信息,实现对辖区税源的动态化管理。通过本次个体税收治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全部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经营户全部纳入税务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一律采用税务电脑定税系统核定定额,实现定额核定公开、公正、公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大幅提高发票使用率;达到建账标准的经营户建立账簿,真实核算,实行查账和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征税,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推行和规范市场委托工作,提高征管效率。5、出租房屋税收专项治理。由各镇街组织实施。针对调整提高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新政策,对出租房屋信息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税源底数。凡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足额征收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依法征收房产税等应收税种。6、普通发票专项治理。由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组织实施。认真落实以票控税办法,重点检查纳税人拒开发票、借用发票、代开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及使用假发票、白条收据等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票据,严格把关,对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一律拒付。加大对发票的日常稽核检查和监控力度,扩大发票奖励范围,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全业务税控机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兑奖。各镇街要根据市里确定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找准本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采取责任到人、分片包干的办法,大力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取得实效。7、抓好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召开信息员座谈会,建成全市地方税收保障信息库。8、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限(详见《地方税收保障相关部门涉税信息采集需求表》)。

(三)巩固提升阶段(5月21日—5月底)

1、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财税部门针对专项治理活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多方位、深层次的剖析,查找问题原因,深入研究对策,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完善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和方法,形成地方税收保障的长效机制。2、各镇街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治理一项、规范一项的原则,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制定完善规范化管理制度,将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并进行常态化考核,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调度、监督考核、宣传报道、编发简报等工作。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市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对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奖惩。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稳步有序的开展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切实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地方税收保障专项治理集中活动,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对于全面保障税收安全,巩固税收管理基础,加快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工作安排,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协税科室,信息员、协税员要加强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司法机关要严肃查处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切实营造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良好环境。

各职能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情况:(1)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开业、变更、注销、吊销、公正合同、股权变更转让等信息情况。(2)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相互交换税务登记信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情况。(3)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对企业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的信息。(4)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涉税情况、福利企业年检等情况。(5)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6)市卫生局负责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自制药品经营等信息。(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劳服企业年检等信息。(8)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情况、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信息、法院民事判决后执行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9)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机构登记情况及校办企业信息。(10)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企业登记信息。(11)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房屋租赁登记、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和外籍(境外)人员登记情况,公安车辆登记、车牌照等信息。(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企业信息、客货运车船信息。(13)市公路局负责提供公路建设项目情况。(14)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情况、河沙开采信息。(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土地转(出)让信息、土地使用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河沙开采信息等情况。(16)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17)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批准的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改制、破产等情况。(18)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等情况。(19)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家电下乡”、农机补贴等信息。(20)市审计局负责提供审计建议书等情况。(21)市物价局负责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22)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和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23)市外汇管理局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负责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24)市经济合作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等情况。(2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限额以上工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等信息。(26)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重点建设项目等情况。(27)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保工程情况。(2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29)市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比赛信息、体育销售情况。(3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旧村改造、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重点企业耗水信息、非居民用水信息。(31)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规划、立项审批等情况。(32)市供电局负责提供重点企业耗电信息、非居民用电信息。(33)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信息。(34)市农机局负责提供木材农机运输车辆号牌编号登记信息。(35)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提供医药经营企业购销信息。(36)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就业企业信息。(37)各镇街负责提供5000元以上大额发票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涉税情况。

(三)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各镇街和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正确处理好专项治理活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同研究、同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 费改税 改革 政策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031亿元,比2000年增长11%,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社会保障税主要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或自营职业者的经营利润为税基,因而经济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障税有了充足的税源,企业单位和职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广大群众参保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社会成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转向返还性,能使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了原来社保部门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抗。

(三)税务机关健全的征管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较高的行政效率。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在征收过程中逐渐推进了金税工程,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现管办法,具有严密的组织基础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经验。这些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组织和征管基础。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存在的难点

以上分析可见,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由社会保障费过渡到社会保障税,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期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缺乏总体改革方案,局限于分散的局部改革,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走向深化。各部门只是对自己分管的保障项目进行不同程度的试验性改革,国家并未制定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重建的总体改革方案,这一缺陷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处于模糊中,造成各社会保障子系统及项目之间的协调性弱化,进而影响到正在进行改革的保障项目的效率。

(二)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首先,社会保障法制的完备与否是社会保障税开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我国只有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其它社会保障法律,制定的其它条例法规立法层次低,法律约束力弱。

(三)税基核实困难,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面临困难。一方面,工资收入管理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严重失真;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使社会保障纳税人界定不清,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体将沿着“社会保障部门收费——税务部门收费——税务部门征税”更替,在征收主体更替中,税务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不一致容易出现纳税人的流失。

(四)政府社保欠账多,债务负担重。政府社会保障的支付承诺,由于无相应的稳定收入作保证,造成政府隐性负债负担重。这体现在:一方面,对老体制下工作过的职工社会保障的欠账。在过去低工资、高扣除的政策下,政府没有留下相应的社会保障储备,资金大多被用于基础建设;另一方面,对新体制下的职工,政府本应留下储备金作为对未来的支付,但由于过去的欠账,政府只能将其储备金用于支付旧体制下职工的需要,而造成新体制下职工社会保障的“空账”现象。如何化解沉重的财务负担是费改税面临的一大难题。

(五)地域发展不平衡,地方对政的承受能力有差别。一方面,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已有了一定的经济积累,形成了养老医疗保障等有效需求。而西北内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尚未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应对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对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差额征收、企业发放”,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企业对财政的依赖性将加大,会给财政带来一定压力。

三、政策建议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来缓解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保障由费向税转变。

(一)统一改革方案,立足国情,设计优良税制。首先,征税范围要宽,应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其次,税目不宜过多。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的多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落后,保障项目不宜过多;再次,税负宜低不宜高。我国企业总体来讲,经营困难者居多,因而应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如变卖国有资产、开征遗产税等,把税负降到企业和个人普遍能接受的程度,消除阻力,社会保障税才能顺利出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开征,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法律依据。从征缴到拨付使用及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明确执法权界、法制责任等核心内容,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三)核实税基,加强税源控制,解决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困难问题。首先,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缩小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其次,加强税务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控制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革税源监控效果;最后,加强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的定期沟通及资料交流制度,实施联合年审或“一站式”、“一表式”共同信息审计。

(四)协调均衡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的定位是“保障而非公平”。其次可以采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办法来解决。即对高收人者在基本贯彻“量能负担”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置免征额,对超出的不再征收社会保障税。对低收入者,严格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社会保障税,不能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五)政府给予中西部地区政策支持,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进程。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而中央财力有限,不可能向落后地区大规模拨款,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使落后地区能够缩小地区差距,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政府应制定对经济落后地区开发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投资,用补贴的措施鼓励高素质人才向落后地区流动,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同时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经济增长带动收入增加。

参考文献:

[1]刘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研究.北方经济,2004,(5).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3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可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基金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帐户缴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在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两个专用帐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人民银行国库划转的基金收入;

2.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帐户利息收入的转入等;

3.划拨银行存款资金;

4.根据基金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5.办理征收部门在工作中发生的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而予以的退库;

6.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7.接收其他收入。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

2.暂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3.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款项;

4.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5.其他支出;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暂存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2.暂存滞纳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3.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收纳的基金收入。

该帐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等。

2.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基金征管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等。

3.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催缴、补缴工作;负责对欠缴、逾期不缴、拒缴等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负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与缴费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4.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纳入库工作;负责监督同一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国库划解工作;及时向财政、地税等部门反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库情况;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业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对帐工作。基金收入对账工作由人民银行国库与地税部门按《关于印发<*省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浙银发[*]218号、浙财预[*]22号)进行,并抄送财政部门两份。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数据;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帐核算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等。

6.银行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国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对帐制度,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随时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结算,具体征缴程序是: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经核定的下月应缴费基本情况。

2.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征收,向缴费单位开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凭证。征收凭证使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若采取银行扣款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也可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

3.银行按规定将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解缴人民银行国库。

4.地税部门每月8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财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好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记帐等管理工作。

5.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征集情况,及时开具财政预算拨款书送交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国库审核无误后,将暂存人民银行国库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应缴纳的和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地税部门。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其他有关处罚由地税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基金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作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存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基金,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月核对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推执行。

基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决算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支付预警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门要对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基金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将基金滚存结余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缴费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向地税部门缴纳,地税部门积极配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4

【关键词】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基金管理。近几年来社保基金总量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保基金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制度缺失、执行不严、监督不力等原因,近几年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黑龙江阿城社保基金案、四川青神社保基金案等,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从全国社保基金案违规单位分析,问题涉及管理社保基金的各个环节。从而说明基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仍未建立。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社保财务管理水平,确保社保基金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基金运作的规范性是社会保障工作者新时期的长期任务。

一、广东省蕉岭县社保基金现状

蕉岭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始于1987年12月,从改革之初的基本养老保险单险种到目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大险种,参保人员分别为21 423、20 551、

15 799、15 799、11 899、25 933人,离退休人员5 417人。2008年累计收缴社会保险基金9 706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5 684万元,累计结余社保基金14 316万元,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蕉岭县社会稳定。

蕉岭县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在2007年7月以前,地税是根据经办机构提供数据统一征收社保费、财政部门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支出。2007年8月,蕉岭县作为广东省的社保基金改革试点县,率先开展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后承担社会费征收环节的全部职能,负责社保费的缴费登记、征收、检查、催报、清欠、处罚。由于征收主体由地税征收到地税全责征收的转变,一年来面对不少问题,经过地税、财政、社保不断协调沟通努力,使社保基金征收主体做到平稳过渡,社保基金做到应收尽收,2008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保征收任务。由于征收主体的变更和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保形势,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新时期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应渗透到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全方位管理才能更好地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二、主要做法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政专户分类管理,按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全责征收社保基金后,地税取消社保基金过渡户。根据梅市预字文件精神在国库开设蕉岭县社保基金专户负责接收地税征收社保费,该专户作为社保基金待解户管理。账务处理:第一,月末凭国库、财政、地税三家对账数据由地税提供各险种税票和征收明细汇总表,借:银行存款贷:暂收款(暂收款按险种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来设明细账)。第二,次月初按地税提供征收明细汇总表按险种上解到国有商业银行各财政专户,待解户借:暂收款贷:银行存款 ,各财政专户借:银行存款贷:保费收入。第三,重征退费问题,参保人向地税提出申请,由地税、社保盖章后财政部门凭申请表从待解户退费,待解户借:暂收款 贷:银行存款。

(二)用社保基金预算管理来构建“财政监管”机制

2007年末,财政部门认真组织2008年社保基金预算编制,坚持规范性、可靠性、政策性、平衡性、专用性原则,对编制部门明确编制范围、编制项目、编制方法和职责。按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规定全部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与年度财政预算相同的“两上两下”程序,来编制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财政局用文件的形式正式批复下达给地税、社保经办机构执行。财政部门由于有了社保基金预算这把“尚方宝剑”,使财政控管有指标。此举实施强化了财政部门监管的严肃性。管理起来心中不再是“一团乱麻”,而是底气十足,依“法”办事。通过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专户专人专账管理。

(三)规范操作,扎实推进内控制度建设

从全国社保基金案分析涉案单位包括基金管理所有环节,因此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到,只有切实加强社保基金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基金的安全,这也是规范经办、管理业务,保证社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更是经办、管理人员的“自我保护网”。

另外,根据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特点,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等方面,及时、系统地制定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基金财务管理,优化操作流程。将内控要求和办法嵌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提高了基金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还重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经办、管理业务各环节进行内部检查,并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

(四)坚持社保征管联席会议制度

多年来财政部门把召开社保征管联席会议作为一个沟通地税和社保部门的桥梁,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保联席会议,解决社保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群众上访、历史遗留等社保问题。

(五)坚持对账制度

财政部门是社保基金管理的主体。多年来始终坚持建立和完善每月一次与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国库、商业银行的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

(六)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社保基金结余除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增值方式主要是靠定期存款,而国家从2000年以后不再发行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种债券。为保基金增值蕉岭县财政部门只能在选择存期上做文章:认真研究国家金融货币政策,与各银行管理层多沟通交流座谈,认真测算,及时作出计划,根据多方面信息来选择存期,在国家政策宏观调控抑制通胀不断上调利率时本县多选择定期一年。在国家开始执行宽松金融货币风向标之初,本县选择定期三年。2009年通过认真分析国家金融货币政策,在利息最高时果断决策把到期定期一年大部分基金选择转存三年,做到使社保基金收益最大化。

(七)强化教育,树立自觉维护基金安全的责任意识

多年来通过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基金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形成学习相关法规、政策、纪律的制度,运用维护基金安全的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利用违反基金纪律的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遵守基金纪律,维护基金安全,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管理手段较为落后,协调难度加大

由于社保基金从征缴、管理到发放,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金融等多个部门及多个环节,有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管理协调难度加大。在基金多部门管理体制下, 存在着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税务信息不能共享;基金收、支、管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不够顺畅等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

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常常会出现同样一个数据,三家差别较大,甚至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

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监管的信息库,有关计算机软件十分缺乏,现行使用的软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的内容广泛,如果不及时调整监管战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影响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率较低,导致社保基金收支失衡

当前社保基金的增长方式受到局限,仅仅限于存款与购买国债,虽然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却不能很好的实现其增值,这样随着现收现付制向个人账户制的转变,漏洞会越来越大,如果政府补贴不够,就只能用新一代人的钱养上一代的人,进一步扩大社保基金空洞。

四、完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政策法规

结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

(二)加速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社保基金财政管理

加强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和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和社区的计算机联网,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账及查询服务等功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施社会保险“一卡通”,实现“同人(企)、同城、同库、同卡”。当前,要重点加强地税部门征收信息化建设,解决好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保证征收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有效途径

澳大利亚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方面的实践证明,只要管理规范,科学运营,是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我们应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有效途径,吸取原来的教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进行投资运营。根据澳大利亚的做法,制约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分散风险,即“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可采取投资的多样性。既不要为了追求过高的收益而冒最大的风险,也不要为了安全而不顾收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与财政的可持续性.社保财政与实践.2008年第2辑.

[2] 范军,崔浩 .广东省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立法调研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 法与经济研究中心网 2008-12-28.

[3] 王广才,宋少南,杨锋.让社保预算成为“尚方宝剑”. 中国财经报,2008-05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征收和缴纳的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负责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对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定期与有关部门对账;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的研究制定,负责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参与编制并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征收和发放中资金缺口的补助建议和方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收支预算研究制定,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登记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或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数额并确定缴费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一)不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三)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实际缴纳数据。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重新核定前,缴费单位按照原核定数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数额后,补足应缴纳或者退回多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终止、破产、撤销等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依法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单位及其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缴费单位的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冻结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施。

第十九条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或者完费证。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退户的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缴费凭据复印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办理退户手续。需调户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缴费凭据复印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户手续。需办理更正事项的,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单位缴费档案和个人账户,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免费服务。当事人提出查询记录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缴纳、使用和欠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征收、缴纳和管理使用社会保险费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6

一、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是比较短暂的,在运行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在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

(二)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万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极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规范性不强,资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征缴。但是目前部件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险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上海等各地出现的社保基金案正说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规范性亟待加强。

(四)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征缴手段滞后,拖欠偷逃现象

严重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强制力就不够,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就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台和支持。此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国家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严格、适用范围宽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致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很不规范,执法的刚性不强,强制性较差,缴费人逃避规费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拖欠偷逃现象日趋严重。

二、对策

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起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征收体系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当前情况来看,国有企业职工人数正呈递减之势,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雨后春笋呈蓬勃发展趋势,从业人数在快速增长。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覆盖面过窄,征缴率较低,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总体支撑能力不足,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离现实要求相差甚远,同时也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费税负担不一,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缴费主体,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广覆盖”。

(二)加快社保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作为保障。当前,社保费征收中存在刚性不强、措施不力等突出矛盾,协商缴费、拖欠拒缴社保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一矛盾的惟一措施是积极实施费改税,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基金。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就开征社会保障税而言,目前已具备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基础,可以说,时机较为成熟,条件基本具备,建议加快社保费改税进程,将社会保障费纳入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实践证明,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是搞好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一条可行捷径。各级征收机关要牢固树立协作配合意识,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大对偷税漏税、拒不缴费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费不缴、公开抗费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在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以前,在业已由地税机关接管社会保障费的地区,可以建立税务、劳动、财政合署办公机构,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一站式服务。通过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征收新格局,既能及时协调和化解社保费征收分配过程中的矛盾,确保社会保障费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能保障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基金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