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管体系范例

税费征管体系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1

一是严格防疫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当前,疫情防控已经进入最吃紧的关键阶段。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胜利在望,越要小心谨慎。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做到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力度不松劲,奋力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要继续抓好办公大楼、办税服务厅、干部食堂、住宅小区等关键区域的防疫工作,坚持好出入登记、体温监测、消毒灭菌、配戴口罩等措施。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参加社区、扶贫点的疫情防控,做好政策宣传、疫情排查、落实管控等工作。要落实总局“四力”(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四个及时”(及时抓好宣传辅导、及时制发操作指引、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及时强化督导考核)工作要求,抓好税费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在抗击疫情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是抓牢政治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推动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持续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好“永恒课”“终身课”,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巴邱分局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要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做到早发现、早提醒,严格控制苗头性问题扩大化。

三是坚持统筹结合,抓实减税费与稳增长。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围绕促进“六稳”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推进税收管理善治法治共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持续跟踪政策落实的问题和短板,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个性化问题,深入剖析,对症施策。特别是针对“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做到政策落实再严格、宣传辅导再精准、政策效应再分析,积极为企业发展减压助力。依托税收大数据,及时核查疑点数据,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落实总局“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要求,严守组织收入纪律,实现“减税费”“稳增长”“促发展”协调并进。要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加强收入质量监控。

四是全面提质增效,促进税费服务升级。着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强办税缴费便利度。开展好第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提升前台人员素质,拓宽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多元化缴税渠道,提高数据应用集约化水平,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涉税事项,细化完善政策制定、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机制制度,确保涉税任务落实落细。要提高社会好评度。全面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打造标准统一的服务评价体系,做好“好差评”系统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查整改反馈和信息公开机制,用好评价结果,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五是依托数据支撑,提升税收治理效能。要夯实征管工作基础,落实征管规范2.0要求,继续加强数据清理核实,推进征管档案电子化、规范化管理。以征管档案为重点,以巴邱分局为试点,全面清理、整理各类档案,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进户执法检查,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执法督察,规范税收执法。要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推进协同共治,用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分析、利用水平。深入推进“双打”两年专项行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稳妥推进个税汇缴,确保汇缴工作顺利推进。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2

关键词:绿色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有目共睹,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重视。因此,中国大力推行各类环境保护政策,尤其是在党的报告中,“绿色”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其中,绿色税收的制定是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绿色税收,又称为环境税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行为征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提到环境保护税概念时提出,除了生产成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会对生产外部造成危害,并产生外部成本,绿色税收通过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行为征税,将外部成本内在化,以保护社会效率并降低环境负外部效应。因此,政府需要调节市场活动以确保个人和企业合理使用自然资源等公共物品。二是对进行污染防治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实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以通过调节纳税人利益而矫正其经济行为,鼓励企业发展环保科技,从源头降低污染水平,从而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保证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二、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征收范围较窄、力度较弱

虽然我国从2018年正式实施了第一部《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一定缺陷。一是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较窄。目前的环境保护税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等四类污染征税,但环境保护所涉及的范围远不止这些,例如碳排放和汽车尾气污染等都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设定的税率较低。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税率基本保持了排污费原有标准,2019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12%,占比相对较低。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税率较低使得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低,部分企业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税负远低于企业防污减排成本。根据相关调查,每千克二氧化硫排放的税额为1.2元至12元①,远低于企业脱硫购入设备和投入人工的成本。

(二)实际调节作用有限

在环保税之外,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种类繁多,但较为分散,且无统一标准,导致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既无法满足保护环境的资金需要,也难以体现对生态的调节功能。此外,部分税费政策制定时间较早,更新速度较慢,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整体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生产消费行为调节作用有限。例如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沿用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制定的排污收费制度中的污染物及当量值,一些新发现的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如非甲烷总烃等未被列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

(三)环保税征管不到位

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原排污费征管工作的基础上,构建了“企业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税务机关征收,信息共享、政府领导、协作共治”的新型征管模式。但新模式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信息不对称。由于部分企业利用偷设排污口等手段逃避税款缴纳,且废水、废气污染排放具有瞬时性,导致监管难度较大,环保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税源信息难确定、申报信息核实难度大、获取涉税信息效率低等问题。二是信息化水平较低。税务机关虽已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开发了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管理模块,建立了基础税源数据库,但暂未对排污费等原征缴数据建立数据库,降低了环保税征管部门对过往数据的调用与分析效率。同时,现有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还不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存在与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信息不统一、监测数据未覆盖全部纳税人等问题,造成管理衔接不畅,给具体操作带来不便。三是征管政策不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监测机构对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的每月监测次数和时长,也未明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标准和情况。这些未能明确的细节导致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识别风险和复核材料时,难以具体执行,而且也让纳税人有了钻政策漏洞的机会。

(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备

一是精准性有待提高。我国部分补贴政策形式单一且力度不够,优惠形式以减免税额为主,未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级优惠,削弱了绿色税费的积极影响。例如,增值税中的绿色优惠政策主要应用在节能服务公司、光伏发电公司、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公司、风电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对符合要求的所有公司统一实施增值税免税或者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不是以减排和环保投资力度的高低,分级对相关公司实施优惠,因此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二是覆盖面较窄。例如,我国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每年以9%的速度增长,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堆占地5亿多立方米②,但当前仅对合理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征税,未对个人减少垃圾排放的行为设立税收优惠,导致在推广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等过程中,难以起到税收的调节激励作用。

三、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

许多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就启动了绿色税制改革,并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了较完备的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共同点:

(一)以能源税为主体,其他税种多样且完整

西方国家现行的绿色税收体系中,能源税是主体税种。能源税是为降低能源浪费和能源消费引发的环境污染而设立的税种,应税能源主要包括燃料、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煤以及电力等。荷兰、美国、瑞典等国均对天然气、煤炭、石油等的开采和使用征收能源税,能源税收入占上述国家绿色税收的大部分。我国虽然也征收能源税,但是税率较低。例如对无铅汽油的征税,我国税率约为21美分/升,而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税率为47美分/升③。除能源税外,各国还根据国情设立了其他多类税种,对特定的生产消费行为加以限制和管理。如荷兰设立了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等十多种其他绿色税种;瑞典除了征收与能源相关的绿色税收外,还对饮料容器、化肥、农药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征收环保税,并征收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和甲醇税等各类增值税;美国在对能源开采征税外,还对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对收益超过200万美金以上的法人收取环境收入税等。

(二)实行差别税率,调节生产消费行为

西方国家起初是根据收入水平来征收环保税,但是这种方法不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逐步过渡到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和生产行为进行征税。比如,美国对一系列可能污染城市和环境的行为征税,如旧轮胎税、垃圾税等。同时,政府按照这类行为对环境造成副作用的大小设定具体征税税率,以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习惯。比如,瑞典政府将汽油、柴油产品分为清洁类、较清洁类、不洁类,并实行差别税率,以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生产和购买;英国的烃油税也是根据燃油种类实行差别税率。

(三)征管系统信息化、法制化程度高

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硬件水平普遍较高,如美国、法国等国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发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开发完善税收征管软件,在落实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有效保护纳税人商业信息。此外,不少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基本法,明确每类税种的征收管理规定,尽可能地减少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歧义和疏漏。

(四)注重统筹协调,与其他税收优惠减免政策配合使用

绿色税收是一种财政中性税种,且具有连续性,税收制度的变化会对经济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制定新的绿色税收制度时,应注重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西方国家在新增绿色税收政策时,取消或减少其他税费,以平衡整体税费的总额。瑞典和挪威曾在开征硫税等环境税前,降低了所得税的税率;荷兰在征收能源税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为进行免税;美国采取了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直接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保护税,强化主体税种地位

一是延伸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对更多高耗能产品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征税。例如,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课税范围,促使企业改变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进生产技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和能源的消耗。二是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完善差别税率,坚持“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防止出现排污纳税成本低于防污减排成本的现象,以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发展绿色技术。

(二)提高现有政策法律效力,更新税费政策及实施标准

目前,消费税、增值税等许多具有绿色税收理念的税种尚未通过人大立法,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后续应进一步推动资源税及其他税种的改革,积极推进消费税法的建立。同时,应加快更新税费政策及实施标准。如尽快研究修订应税污染物及其当量值,将新发现的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如总氮、多氯联苯、二甲基酰胺、非甲烷总烃、二?英等,纳入征税范围。

(三)强化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是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能力,扩大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的安装覆盖率,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加强对征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及时发现风险点并进行处理。二是加快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金税三期工程有关环境保护税的功能模块建设,并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金税三期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数据库的端口与国家税务总局内部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平台对接,及时更新监测及征税信息,以方便数据调取、比对和分析。同时,完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内线传输系统,保护纳税人的商业信息不被泄漏。三是明确实施细则。全面梳理环保税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标准,界定申报信息过程中“异常”的具体内容,确保各地工作流程和标准的统一。

(四)整合并新增税收优惠政策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3

(一)讲政治严纪律,高站位推进政治建设。

我们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使党的旗帜始终高扬在税收工作最前沿。一是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学习贯彻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县税务系统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新的起点,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要认持续地“学”、持续地“改”、持续地“做”、持续地“建”。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压实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县局“两个责任”清单,通过谈话提醒、调研指导等常态化措施,把责任传导至“神经末梢”。县局党委要坚持每年开展1次政治生态专题调研,开展1次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学习教育,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树好政治生态建设风向标。三是不断提升党建质量。落实新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体系,制定党建工作规范,建立党建引领税收改革发展的制度化机制。抓好党支部建设,创建“四强”党支部,持续整治软弱涣散的党支部,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和执行力。传承红色基因,发挥好“龚全珍工作室”作用,擦亮党建工作品牌。四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决反“四风”,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的反弹。推进“五型”税务机关建设,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持续治理“怕慢假庸散”和“冷硬横推”等问题。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始终紧盯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利益的问题和“微腐败”,严厉查处税务人员参与虚开骗税不法行为,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二)促改革谋发展,持续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对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在巩固和拓展上下功夫,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巩固就是巩固去年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将一盘棋合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辅导、一对一服务等推向深入。拓展就是结合今年的新要求,出新招、求实效。一是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紧扣关键时点,抓准重点对象,广泛宣传减税降费促发展的实效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认同度,稳定市场预期。要专门走访、专题座谈、专项辅导,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一对一”上门辅导,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二是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拓宽意见建议来源渠道,持续跟踪政策落实的问题和短板,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纳税人缴费人个性问题,深入剖析,对症施策。及时核查省市局下发的疑点数据,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绝不允许因组织收入压力大而使减税降费打折扣。三是加大分析核算力度。强化日常监控和政策效应分析,密切关注各行业税负变化,做好效果监测和研判,既算好行业大帐,也算好分户小账,既算好今年新增总账,也算好去年平移及翘尾的细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确保减税降费效应得到完整反映。

(三)稳增长顾大局,确保组织收入量稳质优。

坚持落实总局对组织税费收入“重在量质兼优”的要求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稳字当前提质量”的原则,努力实现税费收入“量”的平稳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一是争取支持落实收入目标。要提前谋划、提前沟通,认真开展税收分析,摸清摸透实有税源,主动加强沟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二是依法合规组织税费。既要考虑去年减税降费在今年翘尾减收较多的因素,也要看到减税降费带来税基不断扩大和增优的有利形势,坚定组织收入信心,依法依规征收。要坚决落实总局“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要求,严守组织收入纪律。要做好2020年社保费和医保费征收工作,提高缴费率。三是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要加快培育拓展新税源,积极稳妥挖潜增收,杜绝个别税种虚收空转。要加强收入质量监控,动态掌握组织收入异常情况,有效遏制少数行业异常增长势头。要合理规划收入进度,避免月度间大起大落,同时防控好负面舆情。

(四)提质效优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条例》规定的涉税事项,细化完善政策制定、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机制制度,确保涉税任务落实落细。二是大力推进便民纳税缴费。开展好第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简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继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推动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理”,扩大社保费申报“免填单”范围,优化发票服务方式,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提高办税便利度,拓宽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便捷渠道,推广“赣服通”运用,发挥智能管控平台作用。三是着力提高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完善纳税人需求调查方式,面向企业和群众需求提供更便利的税费服务。落实标准统一的服务评价体系,落实政务“好差评”系统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查整改反馈和信息公开机制,用好评价结果,举一反三,持续改进。抓好满意度调查发现问题整改,力争在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取得新进步。

(五)强监管防风险,继续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落实总局“全面提质增效”的要求,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与加快健全税务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一是优化执法方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这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也是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进户执法检查,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落实执法责任,梳理县级层面权责清单,依法明确执法职权边界,切实保障依法履责,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二是防控税收风险。要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开展风险分析,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落实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措施。要聚焦再生资源、现代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研究规范引导措施,扶实打虚、助优淘劣、防控风险,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预警分析和风险排查,防控出口骗税风险。三是夯实征管基础。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2.0版》,要进一步完善货劳税、所得税、地方“六税两费”等后续管理措施,制定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办法,升级电子税务局,整合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等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推进协同共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用好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分析、利用水平。四是推进个税改革。围绕“事前提醒、信息预填、充分沟通、分类办理、便捷补退、事后抽查”的操作主流程,细化岗责体系,建好专业团队,实行网格化管理,狠抓申报数据质量,统筹做好内外培训辅导,深入解读汇算办法,加强重点人群和事项的风险研判,确保汇缴工作平稳落地。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4

 

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现行税制中能够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种多以税收优惠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激励。整体上看,我国现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以激励为主,抑制不足,政策组合失序,核心导向不突出,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尚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厘清各税种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调控重点,结合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的环境税体系,协调各税种及税收同其他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基本构想   从作用有效发挥和易于操作管理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税体系应包括必要的收费。因此,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构成完整的环境税体系。   其中,税收体系是由为抑制或避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而征收的税种以及促进环保行为的税收政策构成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一般污染行为征税,旨在减少或杜绝污染等破坏环境的行为;(2)对难以避免的污染行为征税,筹集环境保护资金;(3)对开发和利用资源行为征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4)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收费体系是对资源开发和污染排放等行为按照一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制度集合,包括:(1)对造成污染的行为和产品收费,以提高污染排放的私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2)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为污染事后补偿和污染治理筹集资金;(3)对资源的开发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   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的原因在于:   首先,在环境税体系中保留一部分收费,可以更灵活地运用经济手段相机地解决征税难以操作的问题。对某些污染行为征税,会存在技术判断、现场勘察、征收标准及征收方法上的难度,而由相应的技术部门、环境监管部门对污染行为收费,更容易操作,而且能够达到与征税同样的调控目的。   其次,由于税费之间在范围、目的、征管等方面的互补性,以及作用的整体性,将环保收费体系纳入到环境税体系中,有利于政府从整体上把握并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在征收的目标和作用上税费没有本质区别,并且两者具有极强的互补性:从两者的特点看,征税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收费一般地域性强、差异大、灵活性高;从行政执法看,受制于税收的征管条件和技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收费更便于操作,从而提升执法效率;从税费征收的历史看,我国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污染排放主要依靠排污费,税收手段运用的较少,排污费的征收具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且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作用,将两者统筹运用,合理搭配,更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将收费纳入环境税体系,有利于协调税费关系,合理界定税费负担。从国外的实践看,收费与征税都需要一定的立法和审议批准程序,并且建立了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是征税还是收费,取决于各国的机构设置、征管水平、污染物的性质以及哪一种方式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规范的收费同征税相比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在规范收费立法、执法、监督的基础上,将两者统筹考虑,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税费的选择和税费总体负担的核定。   二、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阐释   (一)税收体系与收费体系的划分   根据税费的不同特点、作用方式及征收管理的有效性等因素,对环境税体系中征税和收费的范围进行划分。以下几种情形宜纳入税收体系:(1)污染物的排放源稳定、集中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易于测算的情形,同时包括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虽然不便于直接测量,但可根据污染产品的使用量计算出排放量的情况;(3)具有普遍性,且经常发生的污染行为。   采用收费方式,纳入收费体系的情形包括:(1)排放源分散、不稳定的情形;(2)污染物排放量测量难度大或测量成本很高的情形;(3)污染行为的发生仅存在于某一特定地区或企业,不普遍或不经常发生的情形。   (二)环境税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   1.税收体系   税收体系包括资源—消费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税收优惠三部分,如图1所示。   资源—消费税体系包括资源税(包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关税、车船税。资源税是对各种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如水、耕地、林地、草场等)的开发使用征税;消费税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和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征税;关税主要是对稀有资源和战略资源的出口课征高关税,从而提高能源销售成本,减少出口;车船税是对机动车船按燃料使用量和排污量的大小征税,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两部分。直接污染税是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排放税。当前条件下,直接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生产、经营和生活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间接污染税是对某些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是针对特定产品,属于一种商品税,如对洗发水、汞镍电池、含磷洗涤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课税。   税收优惠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行为的一种正向刺激,主要包括:(1)对从事新型节能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生产及推广的优惠;(2)对从事节能降耗服务业的优惠;(3)对有助于环境改善的环保行为的优惠,如购进节能减排设备等。同时,以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计扣除、低税率、免税、即征即退等。#p#分页标题#e#   2.收费体系   收费体系包括排污费、行政处罚及其他环境保护收费。排污费包括对废水、废气、废物及危险物、噪声超标的收费,还包括对热污染、光污染的收费,征收的范围不仅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收费,还要对居民生活排污行为收费。行政处罚是对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限期整改的污染行为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他环境保护收费包括矿产资源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对高污染和高风险企业收取的风险调节基金等。   (三)税费体系的作用环节   1.厘清税费作用环节   环境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但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资源的利用可分为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使用、排放五个环节,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征税和收费通过在资源利用五个环节的调控,达到促进合理开发使用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其中税收调控贯穿于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且在开发、加工生产和交换三个环节起主导作用;而收费调控主要是在资源使用和排放环节发挥作用,如图2所示。在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三个环节,税收调控主要通过资源—消费税体系和税收优惠来完成,调控目的一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二是扶持节能以及新型环保能源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收费调控是通过在矿产资源开发环节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借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确保矿产业开发健康有序进行。在使用和排放环节,依托资源—消费税体系引导资源的合理使用,依靠排污费和污染排放税体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税收优惠主要扶持节能减排产品的使用和技术推广。   2.明确税收体系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   资源税、消费税、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厘清税费作用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要税种的调控重点,可以有效避免税收政策间的重叠、脱节、相悖等问题,充分起到税收调控的主导作用。资源—消费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污染排放税体系主要目的是为减少对污染产品的使用和对污染物的排放。资源税在开采环节进行调控,是对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征税;消费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实施调控,是对资源经提炼或深加工后的产品征税。直接污染税是在排放环节进行调控,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间接污染税是在加工生产及使用环节进行调控,是对使用即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征税,不使用不征税。   三、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政策建议为有效发挥税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体系。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通过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的完善来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   (一)税费体系的调整   将原有排污费中对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项目改为征收直接污染税。以二氧化碳为例,对二氧化碳的排放由收费改为征税的原因是:   (1)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普遍性,不是偶然行为。现阶段二氧化碳约占温室气体排放的60%,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1],各地区的生产和生活都存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对其排放征税有利于统一口径,协调管理。同时二氧化碳排放影响范围较广,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或企业,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伴随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日趋成熟,以征税方式由中央政府统一调度和管理,便于中央政府进行国际协调。   (2)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管难以测算,但每单位燃料所生成的二氧化碳比较稳定,因此可根据燃料的类型和使用数量征税,从而使征税具有可操作性。   (3)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有助于征税和税收优惠的有效衔接。原有废气排污费根据废气排污当量总量收费,排污当量总量的计算多数情况是根据物料衡算得出的,缴费的多少同实际的排污量不挂钩,不利于鼓励企业购进除尘环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对二氧化碳排放收费改为征税,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在能源使用环节通过征税鼓励企业提高燃料的使用效率,在污染排放环节以税收优惠鼓励排污者积极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可以使征税与税收优惠有效衔接,抑制和激励共同起作用。   (二)税收体系的完善   1.完善资源—消费税体系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调控范围,将森林、草场、耕地、沙石和生产生活用水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归并与资源税征收范围和目的有重叠的税种或税收政策,如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学设定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如对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可以执行累进税率,对矿产资源应将适用税率与资源回采率挂钩,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明确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定位,减少社会对能源类原材料、制成品和衍生品的消费。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高档包装材料、实木家具、稀有金属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科学设置消费税的税率,提高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等。   2.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我国目前尚未针对污染排放行为开征独立税种,更没有确立污染排放税体系,为加强税收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调控力度,需要建立健全污染排放税体系。污染排放税体系包括直接污染税和间接污染税。现阶段将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收费纳入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将含磷洗涤用品、农药、化肥、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纳入间接污染税的征收范围。   3.绿化税制,科学设置税收优惠   首先,绿化税制。(1)取消与环境保护相悖的税收政策,如对污染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加区分地执行统一标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治污积极性;(2)取消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如国家发改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2]而现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从鼓励企业利用“三废”节约资源的角度制定的,未考虑对《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的影响,且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中缺乏有关环保等级和重点行业类型的评定标准,致使一些应关停并转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小水泥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3)及时取消或完善政策制定目的与执行效果相悖的税收政策,如“企业生产水泥掺渣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退税”[3],但调查发现,以生产低标号水泥为主的小水泥厂,虽然工艺落后、废渣利用量少,但因掺渣比例高,几乎都能享受退税优惠,而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为主的大型水泥厂,尽管工艺先进且废渣利用量多,但因产品质量要求掺渣比例不能达到30%,反而难以享受到退税优惠,政策负效应明显。#p#分页标题#e#   其次,完善增值税。(1)完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对特定的行业实施差别征收,如光伏和风能等新能源在开发使用中,并不存在原材料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水平相对较高,可以退税的方式鼓励其发展;(2)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如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范围较窄、设定条件偏高,使许多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应扩大其优惠范围。(3)科学设置增值税的优惠内容,如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中,原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只有一次,中间环节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无法产生进项税,而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企业资源循环利用程度越高,最终产品的增值比例就越高,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就越高,因此应合理设置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   最后,增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力度,并可适当降低两者的税率,为新增环境保护税种和政策提供税负空间。将企业对资源的使用效率、污染排放强度与税率挂钩,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执行高税率,同时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如节能服务业等)及环保行为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三)收费体系的完善   1.排污费   (1)扩大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对造成的热污染、光污染的行为收费。热污染的缴费人应包括:建筑群过度集中地区的房屋持有人、机动车所有人、空调设备的使用人(特别是对大型商场、写字楼的空调使用者)以及热电厂、核电厂、炼钢厂等高热排放单位。光污染可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其缴费人主要是特定活动的承办人(如夜间室外足球比赛、演唱会的灯光量化等)、特定建筑(如使用大量反光玻璃作为墙体的建筑)和设施(如紫外线、红外线的排放设备等)的持有者。   (2)改革现行排污费的计费方式和征收标准。现行的排污费单位收费标准是2003年核定的,一直没有调整,存在收费过低、计费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其中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是按照废气排污当量总值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得出,排污当量总值并不是所有气体排放当量的加总,而是排放气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前三位气体的当量值之和,一些高污染气体成分并没有单独列为必须缴费项目,造成尽管企业对高污染气体成分的排放量大,但由于该气体成分所占比重没进入前三位而免于缴费。因此,有必要结合企业所用燃料的类型、使用量及污染气体的危害程度进行收费。   2.其他环境保护收费项目   加工业应逐渐发展成为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在农村工业化发展模式上,国有企业、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是农村工业化发展的主体,其中发展民营经济又是吉林省农村工业化未来发展的方向。在发展地域上,根据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框架,在核心经济区域、主要交通干线、资源优势区域,以乡镇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优先发展农村工业化。只有农村工业化实现了突破性的发展,吉林省农村劳动力产业转移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才能减轻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收的压力,才能改善农民收入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   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服务业实现劳动力产业内部转移   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实现产业转移。第一种方式是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以满足于城镇生活需求结构转变。城镇化速度加快、城镇化质量提升,对农产品需求数量和品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居民水产品、蛋类、水果和蔬菜年人均消费占食品支出的30%左右。城镇化质量提升伴随着对农产品消费结构的转变,这为吉林省农村发展规模化种养殖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成为未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之一。第二种方式是发展农业服务业。吉林省是粮食生产大省,粮食增产工程需要积极推进科技推广、节水灌溉、机械化耕作、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才能实现。未来,随着农村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的不断推进,农业机械化、大田耕作是农业种植的必然选择。农业服务业,包含从基本农田整治、种、田间管理、节水灌溉、收割等需要形成协作分工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相应的服务业体系才能完成。通过政府推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通过部门助动,帮助具有服务性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其技术水平;通过市场拉动,求得发展,形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在产业内部实现转移。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5

1、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县收支情况。2015年全县一般公共收入预算为56000万元,实际完成56025万元,为预算的100%,增长12%。全县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289025万元,实际完成288919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增长11%。

县级收支情况。2015县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44040万元,实际完成45345万元,为预算的103%,增长17.5%。县级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166526万元,执行中因上级补助、债券转贷等因素,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支出预算调整为272100万元,实际完成27199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增长12%。

2、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县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42000万元,实际完成10734万元,为预算的25.6%,下降77.4%。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收较多。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49612万元,执行中因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较少等因素,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支出预算调整为32122万元,实际支出3183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9.1%,下降50%。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62860.6万元,实际完成63382.3万元,为预算的100.8%,增长24.4%。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50946.5万元,实际完成50576.1万元,为预算的99.3%,增长4%,累计收支结余44273.4万元。县级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在《2015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预算草案》中进行了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在完成决算审查汇总以及与上级财政结算后还会有所变动,决算结果届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2015年财政主要工作情况

1、支持经济加快发展

大力筹集资金。认真研究上级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性资金,其中,争取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10349万元,超全市平均数5372万元。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县本级收回存量资金15395万元,全部形成了实际支出,重点用于稳增长政策落实。争取置换债券9196万元,新增地方债券2500万元,减轻了县财政压力。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筹集资金,兑现争取政策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奖励资金380万元,支持招商引资、“农洽会”等专项推介活动经费260万元,进一步增强招商实效。加大扶持企业力度。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上级财政扶持资金896.6万元。认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年为全县365户中小微企业减免税费876万元。办理担保融资项目27个,实现融资金额7490万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17112万元,新修、改造城区道路15条。支持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拨付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资金1609万元,提升城市形象。认真落实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快速发展的政策,拨付建设资金4185万元,进一步提高我县产业集聚区承载服务能力。

2、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落实农业奖励补助政策。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19441.3万元。争取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补助资金6144万元。争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566万元。支持农业农村生产发展。筹集资金45930.3万元,积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重点县、土地整理等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筹集“一喷三防”和农业保险资金1686万元,支持农业防灾减灾。争取资金364万元,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筹措资金2849.4万元,支持扶贫开发,全县有1.23万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75个,争取上级奖补资金836万元。成功申报张楼镇和梁祝镇美丽乡村试点建设项目,争取上级奖补资金2286万元。拨付资金3300万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4000户。投入资金6278万元,解决了13.9万农村居民和教师生安全饮水问题。投资2660万元,新建改造农村公路76公里。

3、增强民生保障能力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县教育支出67628万元。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金9513万元,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以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政策。投入资金4078万元,支持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发放资金391万元,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县医疗卫生支出46362万元。拨付新农合医疗资金32508万元、城镇居民及职工医疗保险金9695万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040万元。拨付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4375万元,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助体系建设。拨付县公立医院改革经费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补贴1105万元、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金150万元,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288万元。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创业培训资金958.4万元,支持就业创业。拨付资金5753万元,落实各项民政优抚政策。发放资金26369.2万元,落实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筹集资金9658万元,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推进财政改革创新

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县级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实现全公开,公开率达到100%,提高了预算透明度。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全县纳入支付系统的234个预算单位实现公务卡全覆盖,公务卡支出占非转账支出的比重达到84%。积极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通过制定方案、清理账户、人员培训及系统调试等方面的精心筹备,我县乡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于2015年底正式上线运行。加强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在全省率先开发运用了“预算单位存量资金监管系统”,及时准确掌握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情况,为财政部门调度资金提供了准确依据。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6

一、大企业经营与税收特点

武汉市共有6000多家大企业,总数不到全市100万涉税市场主体的1%,但入库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的70%以上。大企业税源集中度高,税收贡献突出,显示出极强的头部效应。

1.经营范围多元,涉税事项复杂。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为维持自身优势地位、追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往往选择多元化发展战略,逐步扩展经营领域,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张,或者开展跨行业经营与合作。大企业多元化的经营范围伴随着多样化的涉税业务,与传统业务范围相关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往往能够较好应对,但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税收处理不够熟悉,出现涉税风险的概率直线上升。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析与预测。

2.跨区域性显著,分支机构众多。大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收入规模、资本规模、人员规模,足以支撑其开展跨区域乃至跨国经营,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大企业总部通过派出管理人员、设立财务共享中心集中核算、实现资金统一调配等方式,确保对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这对于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统一性与纳税服务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在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上保持统一与稳定,避免由于政策执行不一致引发税企争议、损害税法权威性;另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针对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开发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网上办。

3.合规意识较强,系统性风险高。大企业涉税事项数量巨大且类型繁杂,非常重视财务管理和税收环节的合规性,其招聘的财务、法务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同时,往往会选择购买专业服务,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具有较强的税法遵从意识。但由于大企业通常以集团模式运营,具有内部组织机构庞杂、经营领域多元等特点,使得与之相关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投资融资等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隐含较大的系统性税收风险。加之多数企业的税收风险内控机制由财务部门构建并实施,相当于自己审查自己,内控机制的监督、控制与防范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放大了税收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向大企业提供指向性更强、质量更高的税费政策讲解,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深入分析政策风险点,并指导大企业优化税收风险内控机制。

二、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总体思路

继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助推新时代英雄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需要科学谋划,理清思路,在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提高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个性化纳税服务、发挥以税咨政职能上下功夫,持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1.在提升政治站位,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上下功夫。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的积极作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党建和税收工作深度融合。一是在落实新政策时首先提升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从全局高度认识到落实贯彻有关政策的重要意义,及时、完整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的让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在组织党务工作、开展党建活动时,可以围绕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三是在开展业务工作时,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让党建引领业务在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

2.在注重技术创新,优化风险管理上下功夫。大企业税收征管实现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一是树立“大数据思维”,全面拓展整合内外部涉税数据资源,努力构建以数据为中心,以技术平台为依托,实现数据采集、归集、处理、分析一体化的涉税数据集成平台。二是精心锻造“互联网+税务”模式下重点税源监控预警分析体系,合理设计财务数据监控指标及预警阈值,实现对重点税源的精准监控。三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筛选、甄别、抓取有效信息,畅通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渠道,规范互联网涉税数据的采集整理,促进新技术向税务生产力转化。

3.在聚焦业务创新,做好个性化服务上下功夫。要落实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大企业个性化需求,创新服务模式与内容。一是要积极构建规范、联动的跨区域税收协调工作平台,协调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二是要尝试建立统一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工作流程,增强税费政策执行的确定性与统一性,提升大企业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继续丰富和细化以首席联络员为核心的大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及时了解与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打造大企业纳税服务精品工程。

4.在深挖税收大数据,发挥以税咨政职能上下功夫。税收大数据具有覆盖经济领域全、反映经济活动快、数据颗粒度细、记载经济活动准等特点,要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要强化精品意识,打造税收经济分析拳头产品,结合“税比析”系统试点、“天气预报式”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与时俱进打造高质量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要主动问需地方党委政府,精准谋划分析选题,围绕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三是要拓展数据应用,聚焦经济形势变化与本地专精特新行业发展,深入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服务微观市场主体。

三、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举措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创新大企业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管出税法权威性,提高税法遵从度,以高质量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推动大武汉城市建设。

1.聚焦“智慧税务”,提升数字化管理质效。在大数据时代,推进大企业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及智能化改造,是做好大企业税收工作的必然选择。一是优化数据处理,提高数据质量,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清理,去除无效数据,筛选出关键性的有效数据,引导大企业建立并完善涉税数据采集、统计及报送内控制度,提高大企业数据报送效率与质量。二是加强合作交流,积极构建第三方涉税数据共享平台,提升大企业税收征管领域数字化水平,主动利用外部力量推进税收协同共治。三是深化数据分析,充分利用“税比析”决策服务系统展现的经济税收运行数据,深入挖掘数据背后反映的深层逻辑,提高税收经济分析与风险分析质量。

2.加强纵横联动,优化税收征管模式。要解决“指头对拳头、单兵对集团,以一域之局对跨区域跨国企业”的管理不对称难题,必须进一步优化大企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纵横联动。纵向看,要进一步理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妥善协调基层机关属地管理与上级机构专业化管理之间的关系,提高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地位。横向看,要持续强化“总对总”工作机制,加强税务机关与大企业总部在政策执行、数据报送、纳税服务方面的交流沟通,解决税企之间在信息、职能上的不对等难题。

3.分级分类管理,满足个性化需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需要推进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举措满足个性化需求。一是对大企业纳税人合理分类,依据纳税人行业、规模、风险特征等因素划分类别,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对涉税事项科学分类,区分简单、普遍事项与复杂、特殊事项,出台有针对性的业务操作规范与应对流程。三是提升大企业复杂事项管理层级,适当上收部分复杂业务与高风险事项的管理权限。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7

在我国五级财政中,乡镇财政处于最基层,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镇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财力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工作职能、任务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一些矛盾与问题也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显现,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镇财政工作格局的对比分析

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湖北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后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第三次革命”。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乡镇财政的收入结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等。农村税费改革作为政治经济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给乡镇财政工作带来了巨大变化。

(一)乡镇财政由收支管理型向支出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前,组织收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是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尤其是“农业四税”(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乡镇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财政所组织的农业四税收入是乡镇可用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前,以襄樊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左右。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2005年湖北取消了农业税,为理顺税收征管,2007年湖北将烟叶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由此,乡镇财政只承担本辖区的收入组织协调工作,但不再承担税收征收任务,乡镇财政所的组织税收职能转为协税护税。与此同时,乡镇财政的总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涉农支出增长迅速。以襄樊市太平店镇为例,该镇财政总支出由2003年的1758•46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560•66万元,六年间净增1802•2万元,年递增15•2%。其中:涉农支出由2003年的136•5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438•54万元,六年间净增302•04万元,年递增26•3%,涉农支出的增长大大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管好、用好涉农支出就成了乡镇的一大重要职能。

(二)乡镇财政由预算管理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财政以维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为目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保证收支平衡是乡镇财政工作的主要内容。2008年,湖北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基础较好、管理较规范、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管理方式;对绝大多数自身财力不足、管理基础薄弱的乡镇,实行了“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改革,打破了原来乡镇独立编制预算的格局。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乡镇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核定后划拨,乡镇预算管理职能趋于弱化。与此同时,乡镇财政的核算管理职能不断加强。2000年底,湖北在全省推行“零户统管”。乡镇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收支直达,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随着非税收入管理的逐步规范,乡镇财政的核算职能得到加强。2003年,湖北推行新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省绝大多数乡镇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建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村级资金、财务实行“委托双”的新型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会计)。会计服务中心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协议,受村级组织委托,辖区内村级集体资金和会计核算两项主要工作,并协助村级组织搞好财务公开和提供会计信息服务等工作。会计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在村财务公开栏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由此,乡镇财政已将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村财务核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三)乡镇财政由生产发展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财源建设是乡镇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财源建设的实践中,湖北各地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20世纪80年代中期襄樊、荆州等地提出梯级财源建设理论;1994年湖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建设效益财政”的理论;2000年襄樊提出的“质量财政”理论,等等。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支持企业发展,乡镇财政采取向上级财政申请周转金、向金融部门贷款、向私人或企业借款等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并投放到生产中。但由于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和回收上,措施不得力,使用不尽合理,管理比较松弛,致使大量资金无法按期归还,形成呆账,给乡镇财政带来较大风险。为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控制财政财务风险,1999年,财政部发文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乡镇财政失去了支持经济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政府与市场间的职能边界更加明晰,政府逐渐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其核心职能。服务群众、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正在成为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的显著特征。乡镇财政通过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通过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等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事业发展。

二、新时期乡镇财政承担的主要职能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财政承担的职能也在发生变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乡镇财政收支管理职能。包括: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税收收入监管、非税收入征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管、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征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具体看,在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税收收入监管职能方面,主要在组织征收、督办入库、资金调度安排等方面发挥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在非税收入及两项基金征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监管等方面,则是由乡镇财政直接承担征收及管理职责。其中,以乡镇零户统管为平台的非税收入征管,是强化资金监管,增强乡镇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两项基金征管,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监管,是确保各项涉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职责。#p#分页标题#e#

2•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职能。包括: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近年来,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和资金不断增多,仅2009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惠农补贴资金就达29项,这些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工作都涉及乡镇财政所或完全由乡镇财政所承担。但由于补贴项目多,发放程序复杂、政策标准不统一,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乡镇财政所落实难度最大、工作任务最为繁重的部分。

3•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乡镇国有资产管理、乡镇政府债务管理、政府采购、会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管理等。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为原乡镇农经站工作职能,在农经站并入后,统一纳入乡镇财政职能范围。

4•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包括:农民负担监管、农村“一事一议”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资金监管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项目,主要指文化体育、农村广播电视、乡镇农机技术、乡镇农业技术、乡镇特产技术、乡镇农业水利水产、村镇建设、乡镇动物防疫、乡镇计划生育等9类站所公益服务项目。

三、当前乡镇财政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财政认真履行财政职能,积极发挥基层财政服务、管理和监督的基础性作用,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党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和延伸财政改革、推进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重要的贡献。但是,全面而深入地进行分析,乡镇财政在当前履行职能过程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支农惠农资金监管不到位。当前,乡镇财政的资金监管作用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工作不到位。当前,涉农惠农资金发放存在一些问题,如滞留、截留、挪用资金,专款不专用;不按规范程序申报、拨付、发放补贴资金;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不按规定上网公示;部分地区惠农政策宣传不够,惠农补贴发放工作不透明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不落实。二是监管职能不到位。由于条块分割,很多涉农政策和资金都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项目资金存在挤占、挪用等现象,乡镇财政在监管方面“插不进手”。

2•财政预算约束不严格。由于条块分割,在教育、卫生、公安、法庭、民政、计生等体制上划后,监管工作存在“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现象。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约束的范围仅限于乡镇党委、政府,财政所、经管站(财经所),以及“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预算内资金处于监管约束的“真空”地带。如在编制预算时,由于体制上划的基层预算单位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乡镇财政部门虽然能够“看得见”,但没有相应的管辖约束权;而县级财政部门无法核实各主管部门上报预算,基本上采取“基数+因素”的方式来编制,“零基预算”无从推行,财政预算约束相对于乡镇体制上划的基层预算单位来说就成了一句空话。二是部分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约束之外。体制上划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能中形成的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收益,往往演变成了这些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滥发乱支现象严重,容易形成腐败。三是乡镇财政自身预算调整变动多,通过法律程序少,缺乏严格有效的预算约束。

3•乡镇财务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乡镇行政单位领导财经纪律观念淡薄,财务管理薄弱。在乡镇收支和日常财务管理上,不能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开支随意性较大,支出管理全凭领导“一句话”说了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乡镇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执行财经法规观念不强,工作责任感不够,部分财会人员无证上岗,难以适应当前农村财务管理要求。三是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存在会计凭证不合法,以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有的甚至以白条和收款收据入账;支出票据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有的无领导签批;不按规定设置账目,多头开设银行账户,逃避监管;会计核算不及时,不详细,跨年度记账、记流水账、“包包账”等问题。

4•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内部的管理系统,即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根本目标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保证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和资金资产的安全性、效率性。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当前就乡镇财政来说,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犯财经制度和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导致犯罪行为。表现为,有的是财务人员的配备上,出纳、会计一人兼,既管钱、又管账,在客观上为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提供了条件;有的是报账审批程序不规范,有些票据未经审核、签批就入账报销;有的虽然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但是在执行上不严格,拨款凭证和印章随意存放,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过去发生在湖北省某市一财政所干部合伙挪用单位资金达170万元之巨的案件,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造成的。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些是乡镇财政所不能左右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乡镇财政所职责多,任务重,压力大。当前,乡镇财政职责不断增加。一是征管职责不变,但征管内容由税收收入为主转变为“两基”征管为主;二是财政支出监管职责不断增加,特别是惠农补贴政策多、资金量大;三是乡镇农经站并入财政所后,其工作职责也随之转入财政所;四是农村综合改革任务不断增加。从财政所干部配备看,按现有编制,一个乡镇财政所一般定编17人,乡镇农经站并入财政所,原农业部门的工作也随之转入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实有人数略有突破,约在20人左右。由于湖北省大部分地方进行了乡镇合并,一个财政干部平均要管辖1~2个村、约400农户、1500人,较大的乡镇,一个财政干部甚至要管辖3个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根据英山县杨柳镇财政所工作量典型调查的结果,以财政工作人员到户次数为量化标准,可以初步测算财政所减少的职能和新增职能及移交职能改革前后工作量变化。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所主要从事农业四税征收,工作量按到户人次算为110100人次;税改后,涉及到户工作11项,共计为340719人次,为前者的3倍。乡镇财政所往往是应接不暇,疲于应付。#p#分页标题#e#

(2)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不顺。改革后,乡镇财政所虽属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但县对乡镇财政所存在多种管理体制,有的下放到乡镇,有的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有的采取双重管理办法。全省1177个乡镇财政所中,由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占43%;下放到乡镇管理的,占46%;有131个财政所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共管,占11%。基层财政所管理模式不统一带来工作上的一些弊端:一是基层财政管理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难度加大。据湖北省对基乡镇财政财务检查出的问题来看,有很大部分与财政所管理体制不顺有关。特别是下放乡镇管理的财政所,由于人、财、物的管理关系发生了变化,地方干预大,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能有效执行,支农和惠农资金违纪违规和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财政监督职能被弱化。二是不利于“乡财县管”改革的推行。“乡财县管”改革是当前欠发达地区财政经济状况下的现实选择和制度安排,核心内容是将乡镇视同县直一个部门实行“五统一”,需要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要切实执行上级的政策要求,但基层财政所的行政管理体制与之明显相悖,阻碍了“乡财县管”改革的推行。

(3)乡镇财政所干部身份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湖北开展了事业单位参公登记工作。但未将乡镇财政所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范围(以下简称参公)。其原因:一是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参公的通知规定,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能纳入参照管理范围;二是人事部要求各省纳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省公务员登记人数的1/3。因事业单位多,公务员编制少,财政所队伍大,未能纳入参公范围。其造成的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基层财政干部身份不明确,人心不稳,不利于集中精力干工作。二是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不足。以咸宁市嘉鱼县为例,全县2008年乡镇财政干部总人数为127人(含离退休),工资总额为207万元,人均月工资仅1358元。

(4)乡镇财政所经费保障不足。一是工作经费没有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所工作经费来源是按农业税征收额的一定比例(湖北省为4%)在各级预算中安排征收经费(湖北省约6000万元左右),和税务总局每年下达湖北省的业务经费为300万元左右。农业税取消后,由于湖北县级财政普遍困难,属“吃饭型”财政,预算内只能安排人员工资支出,基本上没有财力安排相应的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财政所工作经费失去了来源,只能自筹解决。尤其是下放管理的乡镇,乡镇更不愿安排工作经费。二是财政所办公条件差,不适应现代办公需要。税费改革后,原从农业税附加费安排的房修费(湖北省有约5000万元)也随之取消。由于缺乏经费保障,大部分财政所办公条件已不适应工作要求。以随州市淅河镇为例,全所在职29名干部办公室仅十间用房,平均2~5人挤在一间办公室,全所共有8台电脑,平均3人拥有一台。另据调查统计,全省财政所2000年以后建的仅131个,占11%,1990~2000年建的321个,占28%;1990年以前建的718个,占62%。部分乡镇财政所租房子办公。三是财政所自身债务沉重。调查表明,由于乡镇财政所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及农经与财政合并后原农经债务并入等历史原因,大部分财政所负债运行,债务包袱沉重,欠债运转,寅吃卯粮。由于债务长年得不到化解,导致越积越多、越背越深。四是经费紧张诱发自身违纪。由于没有正规渠道的经费来源,基层财政部门频频发生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用于经费开支等违纪行为。从湖北省2006年组织的基层所财务检查的情况看,这方面的违规支出达1600余万元。

(5)乡镇财政干部素质不适应职责需要。一是人员结构老化,干部青黄不接。目前,湖北财政所年龄在35岁以下的职工仅占30%左右;而接近退休的的职工比例占20%左右。从赤壁市的情况看,2008年,30岁以下仅23人,31~35岁63人,36~45岁75人,46~50岁93人,51岁以上113人(含离退休47人)。干部人数随着年龄区间的提高而增加,特别是46~50岁区间干部人数比例明显偏高,年龄结构老化情况较严重。二是学历层次低。以赤壁市为例,全市乡镇财政所职工367人,高中以下学历比例为59•4%,大专学历比例为37•6%,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为3%;初级职称比例30%,中级职称比例36•2%,高级职称比例1•6%,还有33•2%的干部无任何职称,大量干部不具备财政财务管理的专业技能。三是教育培训不足,知识结构老化。由于过去以收农业税为主,知识结构及应用较为单一,加上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教育培训,大量的乡镇财政干部不能适应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建议

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日益繁重的新职责、新任务,日益突出的新矛盾、新问题,乡镇财政在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管理模式、队伍建设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此,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重视乡镇财政建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农业的稳固和发展,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关系到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奔小康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乡镇财政理应具有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乡镇财政是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生产力水平低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等因素影响,农村事务管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都离不开乡镇政权,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理和宪法的规定,由于乡镇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乡镇财政部门作为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存在也就有其必然性。同时,从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看,对应于现行的五级行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的基石,处于财政管理链条的末端,是农村与县(市、区)财政的桥梁和纽带,承担了提供农村公共财政服务的任务,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

2•乡镇财政是协助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从供给效率和效益看,乡镇财政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和广大农民,信息更加充分、准确,对本辖区内农村情况最熟悉,对本辖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最了解;而由于管理层级较远,县级财政无法真实了解和核实核准每个乡镇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层次、数量和规模,以及变动情况。因此,由县级财政直接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实施,既不经济,也无效率。从财政供给保障看,在当前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县级财政无力承担全部公共产品的供给,很大一部分要靠乡镇自筹解决。比如,乡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级集体和农户都相应承担了部分责任,这些都需要乡镇财政来协助组织实施。#p#分页标题#e#

3•乡镇财政是贯彻落实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八个一号文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对基层政府来讲,落实国家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已经成为其工作核心。落实好这些政策资金,乡镇财政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各类支农强农惠农项目资金都需要财政支持,乡镇财政可以发挥上下联通的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沟通,更好地把握政策意图。二是近年来,各项涉农政策和资金基本上都是通过乡镇财政落实,乡镇财政已建立较为完整的辖区信息资料库,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工作规程,积累了应付各种问题和困难的经验,能够保证政策资金的顺利落实。三是乡镇财政信息充分,能够发挥就地和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监控截留、挪用支农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乡镇财政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两基”建设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包括基层建设和基础建设两个方面。乡镇财政作为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管理系统的终端,是财政业务的末梢。加强财政基层建设,就是要加强以乡镇财政为主体的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基础建设,就是要夯实财政业务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建立高效、规范的财政管理体系。这两点在乡镇财政建设中形成紧密结合,是目前乡镇财政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二)建立有利于乡镇财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强化对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

1•明确乡镇财政所为县(市、区)财政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财政垂直管理。目前,湖北各地对乡镇财政实行多种管理体制并存,大致分为三类:有的实行乡镇块块管理,有的实行县(市、区)垂直管理,有的实行县、镇共管。课题组认为:乡镇财政所应实行县(市、区)级财政垂直管理,并将其作为县(市、区)财政派出机构。其理由:一是推行“乡财县管”改革之后,乡镇财政已不是一个“实体财政”;二是农村综合改革后,“七站八所”改制为“八个中心”,加上教育、卫生、民政、公安、法庭等经费上划,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职能弱化,已算不上完整的预算;三是各地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只涵盖乡镇政府和财政所两大块。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将财政所改为县(市、区)财政派出机构,统一改为由县(市、区)财政实行人、财、物“一条边”垂直管理的体制。

2•明确乡镇财政所称谓。湖北实行乡镇农经站与财政所合并后,财政所更名为“财经所”。“财经所”的称谓既与《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悖;又容易产生执法“主体”的错位,容易引起群众歧义,基层财政干部对此也不理解。建议全省乡镇统一使用“财政所”称谓,且不再加挂“农经站”牌子。理由:一是原来乡镇财政固有的职能已经承接下来,原来没有的现在已经具体化的工作(如农村财务监管),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二是站、所合并多年,已经融为一个整体,统一称谓“财政所”有利于开展工作,更有利于增强团结。

3•明确乡镇财政所干部身份,解决长期以来乡镇财政干部身份“待定”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第一个途径:将乡镇财政所干部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法》实行“参公”管理。财政所作为基层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其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历来是明确的,农村综合改革时保留了机构,增加了职能,其属性也不应改变,但现在财政所的干部既不像行政编制也不像事业编制,其身份一直未能明确。就全省来看,情况也各有不同,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课题组认为纳入行政编制实行“参公”管理的理由有五个方面:一是从机构性质看,乡镇财政所是行政机关。二是从法律授权职能上看,乡镇财政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如《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管理职能等。三是从改革方向看,根据鄂人函[2007]91号《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分类改革的第一种类型:“承担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目前完全或基本从事行政管理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执行;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改革方向是结合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财政所应为事业单位,并纳入参公管理。四是从行政管理职能构成看,财政所符合行政单位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三个要件中两个要件,即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是典型的行政管理部门。五是从农村综合改革后财政所职能看,乡镇财政所与经管站合并,成为乡镇除党委政府的“三办”之外的唯一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据此,乡镇财政所干部应纳入公务员管理。第二个途径:将乡镇财政所干部纳入事业编制,并实行职称与工资挂钩政策。课题组认为:实行职称与工资挂钩政策有利于保障干部工资待遇,解决长期以来财政干部“政治上无奔头,职称上当摆设,待遇上低水平”和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干部自主学习积极性,促进更多的干部向更高一级的职称努力,改变财政队伍知识结构。

4•明确待聘人员退出机制,解决落岗人员的后顾之忧。乡镇财政所经过几次改革,落岗人员较多,改革的初期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者不断。当时,为了安抚这一批干部,采取了三年过渡期的办法,目前这些干部过渡期合同已满,县(市、区)财政部门压力都非常大,待聘干部也忧心忡忡。如何解决落岗人员的“出口”问题,是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5•疏通进口出口,盘活人力资源,解决乡镇财政所干部流动缓慢的问题。多年来,乡镇财政一直没有进人,“进口堵死,出口不畅”的问题十分突出。另外,乡镇财政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的编制管理制度,干部流动慢,难度大。建议采取“疏通进口,吸纳人才;扩大出口,盘活人才”的办法,加快乡镇财政所干部流动速度,以此激发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具体可采取三个办法:(1)提拔、输送一批。乡镇财政所的干部在农村工作多年,对农村工作比较熟悉,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对部分业绩突出的干部,应该向组织部门推荐,通过横向、纵向交流,提拔重用一批,向外输送一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一批,年龄偏大且身体状况欠佳的退养一批,逐步改变乡镇财政干部年龄结构编大的问题。(3)通过正式考试选拔录用一批。当前,乡镇财政缺乏掌握现代办公技能的干部。建议通过正规考试,每年从应届大专生或省委选调生中选拔录用一批,充实到乡镇财政,为财政队伍及时补充新鲜“血液”。通过建立乡镇财政人才准入机制,以此解决基层财政所出现“人才断层”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正确把握“有为”与“有位”的关系,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近几年来,乡镇财政建设不受重视,乡镇财政的地位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与我们乡镇财政自身也有很大的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业税收构成了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乡镇财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收受征收管理职责移交给地方税收征管部门,部分乡镇财政所一时难以适应,找不准职能定位,不能适应新形势,发挥新作用,工作上碌碌无为,毫无建树,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自然下降。要改变这种状况,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在依靠上级重视、支持的同时,还要依靠乡镇财政自身去努力争取。要让党委、政府了解新形势下乡镇财政的新职能,了解发挥新职能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从而为乡镇财政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为才有位,有位须有为。新时期,乡镇财政要有所作为,必须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要全面落实好党的各项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农民手中,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二是要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缴与兑付,农村低保、城镇低保、五保户供养、大病救助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三是要加强农村财务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资金、乡镇国有资产(资源)、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服务新农村建设,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五是要因地制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通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四)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乡镇财政运行机制。

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从就地和就近实施监管职能、提供公共财政服务、落实民生政策、提高现代化办公水平等方面,对乡镇财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湖北情况看,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财政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和效益;做好基本数据的整理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包括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资产负债、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财政的供养人口、财源财力、非税收入、贫困人口等基本数据。建立完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经费类型等数据的动态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强化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行力。

税费征管体系范文8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税费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相当复杂,涉及房地产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的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其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主要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保有环节的税费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可见,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特点是以开发流通环节的征税为主,以保有环节的征税为辅。保有环节的税种配置不合理、税基过窄的特点,既不符合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也不利于我国现行房地产业长远稳定的发展,而且土地出让金制度所带来的土地财政更严重地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现代化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1](p627-679)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税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结果房地产资源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难以获得该资源。虽然在开发环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到12%,但土地开发要承担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导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及相关租费负担也远远超过了保有环节。[2](p23)目前在我国商品房的房价构成中,税费所占比重为50%-60%(土地出让金30%-40%),建筑成本和开发商利润占40%-50%;而国外的房地产,其建筑安装成本一般占房价的70%,税费和利润占30%。[3]而且费重于税,“我国的房地产税费构成中,税收、收费、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分别为20%、30%、50%”。[4](p344)可见,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就是卖土地。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而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   二、现行房地产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税的出台,它需要客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为基础,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房产税即使立法也难以达到目的。[5]   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经济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扩大资源价格改革滞后,形成资源级差收益。资源定价制度不合理,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一些资源性行业企业以低成本甚至无偿使用矿产、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侵占了正常经营收益以外的资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级差收益。同时,垄断行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依靠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领域没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一些企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绝大部分并未上缴国家、回馈社会,其中有相当部分以各种形式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工资福利。一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固化了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6]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1.直接税比重过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由于过于注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忽视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强化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偏重于组织收入功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国间接税、直接税收入分别占全部税收的58.8%和27.7%,而作为目前调节居民收入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的6.3%。这与世界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为辅(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的税制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2.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难以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分类征税模式,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现行税负相差很大,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费用,易使高收入者、多来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隐蔽收入,出现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的现象。加之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阶层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税额的60%以上,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3.税制结构不健全,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调节收入分配力度较大的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制定出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又太窄,我国的房产税名义上是以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但实际上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按经营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拥有多套住宅、豪华别墅的富人,只要其房产不属于经营性用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因而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难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财产税法体系不健全,遗产与赠与税尚未开征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包括一系列税种。同一税系里的税种,除在功能、地位、性质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外,又因具体课税对象、课征范围等不同存在着差异。财产税究竟应当包括哪些税种,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未达成共识。我国学界有如下观点:财产税仅包括房地产税和契税;#p#分页标题#e# [7](p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8](p255)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以及遗产税;[9](p270)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等静态财产税和遗产税、契税等动态财产税。   [10](p364)我认为,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获取或收入征税。对财产所有者来说,真正拥有这笔财产只有在财产的保有阶段,而不是财产转入或转出环节,即产权变更阶段。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应是在财产保有环节对所有者征税。我国目前与财产相关的税种很多,但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却形同虚设,难以对存量财产,特别是对不劳而获、投机钻营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收入进行征税。另外,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导致其“劫富济贫”的调节功能缺位。   (四)财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不健全由于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财产作为经济资源的真实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因此,各国普遍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却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从而难以很好地发挥财产税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设想经验表明,通过财税手段调节楼市价格并非房地产税立法就可以达到目的的,还要辅之以金融政策、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才能完成。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法律法规现阶段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   [11]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国民收入法》。《收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有关组织国民收入的基本原则,比如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二,有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比如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三,有关确认各种分配比例关系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积累与消费分配比例、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地区间城乡间阶层间分配比例、按劳按资按能间分配比例、经济增长与工资增长以及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关监督政府和部门执法评价机制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及追责程序。比如改变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与办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实行一票否决和追究连带领导与用人责任制,定期公布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财产家庭成员收支等事项,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促进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首先要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应当重新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尤其是需要确立各级政府预算内独立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责任,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贫困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支持。其次要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促进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了避免体制分配的负面影响,适时调整体制分配政策,改变体制分配一体化问题,在体制上对县乡经济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给予体制优惠,放宽上划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留成比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第一,及时制定公共财政法。具体内容包括: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确定公共财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发展,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特别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教育和国民薄弱部门的公共投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第二,抓紧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法。明确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支出管理权限,规范财政支出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财政支出、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及时制定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范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财经法纪,整顿财经秩序,堵塞收入流失,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乱纪活动,为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四,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全面修改预算法,制定部门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第五,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既是改革财政分配制度,合理调节财政分配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公共服务支出均等化,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   (二)加快税收法制建设,合理调节税收分配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当前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13](p59)另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务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可以适当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的税负,使高收入者作出更多贡献。同时,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结合的税制模式。所谓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然后汇总纳入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程度,再以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该模式与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比较,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把源泉课征和申报缴纳两种征管方式上有机结合起来,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税源;也符合宽税基,减税制的指导思想,是国际税制改革的方向。#p#分页标题#e#   [14]第二,加快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制定物业税法。物业税是一个地方公共财政账户,该账户的“加”来自于纳税人财产“减”;该账户的“减”主要表现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过一“减”一“加”,物业税在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目标的同时,自然兼顾起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由于经济发展,不动产价值增加,物业税会随着不动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这种原因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上,物业税优于所得税。物业税开征后,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统一其中,更好地发挥公平财富分配和优化土地资源的功能。   第三,完善个人财产税体系,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中,财产税是重要的辅助税种。要通过完善财产税体系,更好地发挥财产税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首先,要完善房产税制。逐步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全面征收房产税,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以财产价值为税基的情况下,把目前按照房产的原值征税改为以房地产的现值或市场评估值为税基;合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课征;适当提高房产税的负担水平,增强房产税的调控功能,可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比例税率(或三个档次的累进税率)。   税率的设置要体现针对性,对高档别墅征税,可实行五级左右累进税率,对居民住房征税时,可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善财产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的重要举措。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三)建立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   有关税费统一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主要是土地出让金的取缔,交易、流通环节与保有环节和各种税的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房地产税各税种的征收权问题。对此,可以借鉴韩国对房地产税费大力整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供一个房地产税整合的框架。在推进土地政策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的立法目的的房地产税的改革中,应当考虑取缔土地出让金,可以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房产税合并入物业税体系,继续保留契税、印花税,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并入房地产交易增值税体系,并在适时开征房地产空置税,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这样的整合既有利于整合税制,又便于征管,而且也不会增加普通住房人的负担。   这样来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税的财权的分配法律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现行的法律政策不能有效地调控房价,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保障房及相应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只有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和财力相匹配,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的继续实行,推动房地产税法的有效改革。建议立法上考虑由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物业空置税、契税和印花税,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房地产交易增值税。   (四)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制度。房地产税法改革不是一时之事,而是长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障房地产产业的正常健康良性的发展。从长远看来,过去投机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本在经历房地产税法改革后会有大量的剩余,这部分资本的闲置将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这时,立法上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房地产税法改革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投资法律制度,如房地产用于投资实体经济,则可以适当减税等,以保证这些从房地产市场上撤下的资本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五)完善房地产登记评估法律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其一,房地产登记制度不仅是确认纳税人的依据,也是对课税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税基的前提。登记资料可以显示出一定时期房地产在不同地点和收入群体之间的分布情况,也可以作为制定调控政策的基础资料。因此,在物业税开征之前,要完善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其二,建立房地产评估体系是开征房地产税持有税及流通交易税的关键环节,权威的评估不仅仅来自于评估部门对房地产本身的科学合理的市场价的评估,还需要对所有者的购房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正当使用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鼓励真正的投资。因此,在房地产评估上还得用法律赋予相关部门查明购房资金来源的权力。其三,发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优势,提高信息在税收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享水平,并能及时更新。   针对目前国内房价不断上涨的形势,许多人认为应当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抑制不断上涨的房价,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买得起房,能够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居住权。多数人认为政府对居民住房征税的目的是要压低房价,我认为这不是房地产税立法的长远目标,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应该是把中央政府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