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例6篇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行为,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社会

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地方税务机构。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任务。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法规规定以及缴费程序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上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而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以及其他应参保的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县(市)属、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十条缴费人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缴费人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一条缴费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缴费人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自收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次月缴费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册及有关资料,同时书面通知缴费人。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按照清册及相关资料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缴费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自谋职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征数据后,持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费。

地方税务机关将缴费人填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册内容核对无误后,开具《**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

第十三条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将缴费人账户上的金额或用现金缴费的金额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接受参保人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参保登记、应征数申报等事项;接受缴费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报送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也可以接受缴费人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缴费申报等事项。

第十五条缴费人应以货币的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等部门应建立征缴对账制度。

第十六条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人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人变更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十八条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前,应当出具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应缴费款、滞纳金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清应缴罚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费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应向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客观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缴费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上述检查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缴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人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迟缓缴纳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缴费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一)基本原则

1.树立平等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观念,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在依法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满足合理需求。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3.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全市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外环境、基础条件和发展现状等因素,理顺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4.实现经济效能。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

(二)规划目标

到年末,全市国税系统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1.最大可能地响应服务需求。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准则深入贯彻,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全面建立,纳税人合理需求得到高效满足。

2.最大限度地挖掘服务潜能。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基本完善,纳税服务的岗位技能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到位,纳税服务的组织决策和计划控制更加成熟。

3.积极应用纳税服务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构建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下,建设以即时互动、功能多样、便捷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绝大部分涉税事宜的便利环境。

4.最大程度地提升自愿遵从。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更加高效便捷,纳税人办税负担逐年降低,纳税人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税法宣传

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1.丰富税法宣传内容。根据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需求,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作为宣传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2.优化税法宣传方式。根据纳税人对宣传方式的需求,明确内部服务平台和外部新闻传媒等各类宣传方式的适用范围。发挥互联网易于检索、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互联网宣传;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生动直观、易于沟通等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推进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社会化宣传。

3.注重分类税法宣传。根据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不同组织,分别开展税法宣传。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个性需求,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三)办税服务

通过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完善服务功能。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健全和完善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在有条件县区加快推进自助办税,探索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业务,并逐步扩大“同城通办”范围,为办税不便的纳税人提供流动服务和上门服务。

2.拓展多元办税。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完善现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做好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优化办税流程。继续优化和整合办税流程,完善办税流程内控机制,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避免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测算纳税成本的标准成本模型(SCM)下,运用标准成本模型测算每项业务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根据纳税成本的测算数据定期分析评估办税流程的合理性,为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依据。积极推行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税行为,缩短办税时间。

4.精简涉税资料。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重复报送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四)权益保护

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1.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在国家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讨论稿在本地区征询意见工作,广泛听取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集上报相关情况。对于国家新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予以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在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处理过程应当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好解释和说明;处理结果应当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

3.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快速响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依法组织调解,化解税收争议。

4.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充分利用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以及第三方调查等各种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结合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或者公告,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五)信用管理

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综合效能。

1.加强信用评定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开发纳税信用评级软件,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

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健全纳税信用分析制度,完善自愿遵从纳税人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六)社会协作

通过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

1.发挥涉税中介作用。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为涉税中介机构守法、中立、公正开展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杜绝指定或强制税务现象,促进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涉税中介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向涉税中介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社会组织协作。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志愿者税收知识辅导培训,为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与咨询、科研等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满意度测评、需求调查和纳税服务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

健全纳税服务机构,明确纳税服务职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1.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全市国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完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

2.明确纳税服务职责。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内部各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责,规范服务事项运转流程,形成内容完整、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

3.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蕴含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在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保障和促进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推进制度建设

推动纳税服务法制建设,健全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结合国家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坚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原则,规范纳税服务的主体和职责,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积极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执行纳税人权利保护行政程序,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推动税收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纳税服务制度。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系列制度规范》,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的纳税服务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3.建立制度创新机制。积极应用国家总局建设的全国性制度创新交流平台,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定期总结和交流各地经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度。

(三)优化平台建设

优化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渠道保障。

1.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科学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按照税源分布状况科学设置办税服务厅,依据工作量合理调整窗口职能,提倡设立全职能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综合性的办税服务,优先配备人员和设备,积极推进自助办税,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等便捷服务渠道。

2.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在总局构建全国统一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税务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的基础上,推进本市税务网站建设。按照省局推行省级税务网站上搭建功能和界面统一的“网上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我市税务网站整合。在实现宣传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之上,逐步拓展网上互动功能,增强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征纳互动功能。

3.推进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依托总局、省局建设全国统一的部级和省级纳税服务热线规划的实施,推进我市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完善宣传咨询、投诉举报等基本服务功能,逐步拓展并开通发票查询、待办事项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电话申报、满意度随机调查等功能。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短信服务功能。

4.实现纳税服务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和建立总局、省局两级纳税服务信息平台工作部署,认真做好纳税服务信息平台、《纳税指南库》在我市应用工作,推进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服务功能整合和互动,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逐步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打造高素质的纳税服务队伍,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情况,适度增配纳税服务岗位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选配适合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的人员从事纳税咨询、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定位长远发展,积极引进纳税服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2.提高服务能力。大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业务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将纳税服务人员纳入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整体计划,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类型逐年开展。培训内容包括纳税服务制度、工作规范、服务准则、服务技能、心理调适技巧等。重点加强纳税服务负责人理论培训、业务骨干师资培训、纳税咨询和权益保护人员专业培训。

3.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纳税服务工作岗位人员的关心与支持力度,强化纳税服务人员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岗位视为培养锻炼干部、提升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岗位,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岗位激励机制。

(五)加强经费管理

加大纳税服务经费投入,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提高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效率,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1.保证经费投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将纳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逐步加大其所占比例,确保纳税服务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2.规范经费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变化,动态管理纳税服务经费,适时优化投放结构,逐步规范经费构成,切实控制纳税服务成本。

3.提高使用效率。在优先保障为大多数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满足纳税人迫切需求的分类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持续保障“网上税务局”等基础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工作创新,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六)细化绩效考评

建立科学有效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全面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考评,通过分析评估结果查找存在问题并加以完善,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监督保障。

1.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围绕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2.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内部服务绩效测算和服务质量回访、外部监督员评价、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分析,客观评价纳税服务绩效。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6]50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5号)、《毕节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毕署残[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未达到规定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煤、铁、锌、钼等矿产品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数量1元/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鉴于我县是部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全县暂按每有一名在职职工,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50元计算(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减除后,缴纳差额部分)。待经济好转后,再按标准补缴。

三、审核认定:

(一)财政、地税部门7月份前要将用人单位的名单传递给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的依据。

(二)6月25日前,各用人单位必须持上年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和残疾人本人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6月1日至12月10日为征收时间。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25个乡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扣;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窗口进行征收,纳税人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再缴纳其他税费。

(二)纳雍县地方税务机关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机打票),缴款书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领取。财政代扣部分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为了反映保障金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进度表(表一)中增设“残疾人保障金”项目。

五、残疾职工的认定:

(一)残疾职工的认定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必须是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工资在单位包干经费或管理费中列支(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残疾职工,不算是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领取薪酬的职工。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未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需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后方可认定为残疾职工。

(二)达到残疾标准而未办理残疾人证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它伤残证件,但未经县级以上残联转办或办理残疾证的职工,不能认定为残疾职工。

六、保障金手续费的比例和结算方式:保障金手续费由县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县财政申请后划给、代扣部门。

七、残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将保障金征缴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要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征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搞好年度目标考核。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号),落实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其中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物业管理用房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用于社区共建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采取市、区1:1比例配套。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市、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募集的福利金赞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八)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社区服务业中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20*〕186号、杭财企〔20*〕1211号)规定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援助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示范合同文本工本费。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市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对加工型劳服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结转期不超过两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十七)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新标准的50%核拨,差额部分由各区筹集资金解决。

(十八)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379号)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九)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二十)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一)实行证书管理制度。对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2号)第一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每年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各区政府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社区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补助和其他项目的扶持及奖励。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5

支持企业减税轻费。配合“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建立完善财税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大力宣传落实我市促进经济增长的“23条”政策。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企业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对部分困难企业和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继续减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基金。继续落实外贸出口退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政策,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在去年我市取消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各地要贯彻执行好。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今后五年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领,落实有关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财税政策。引导和支持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落实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争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对市外引进的大型服务机构,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对市内总部型企业,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促进制造业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发展,落实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生产业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县(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县(市)的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超收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扶持全市各类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建设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发挥补助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结构调整。

促进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增加投入、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通过政策倾斜,推动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从今年起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分别用于到国内外重点战略合作城市举办“*周”活动和鼓励我市外贸企业到*以外的腹地城市开展进出口业务活动。市县继续统筹安排3亿元资金,对部分重点商品出口实行补贴。

支持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运用贴息、税收政策等政策工具,支持节能减排、环境整治、循环经济等建设。继续扶持节能产品、技术和工艺的创新研发,促进节能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推广实施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对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支持环保系统监测监控能力的建设以及对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加强收入分析预测。面对今年严峻的经济形势,各级财税部门要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行业和企业的分析,提高税收分析预测水平。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的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充分考虑各项税收政策调整因素,并考虑与地区各项经济预期指标的平衡,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编制收入计划,使税收计划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相适应。

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总局关于税收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税收规范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企业与一般企业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创新发票管理方式,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清理漏征漏管户,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抓大控中规小,加强地方小税和基金(费)的征管,建立健全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税源数据库。加强与保险公司和社保部门联系,确保委托的车船税和社保费收入应收尽收。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开展税务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检查,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做假帐、两套帐行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创新纳税服务。做好财税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主动提供纳税咨询,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对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及时反馈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确保新的财税政策法规平稳、顺利实施。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开展全市示范服务大厅、示范服务明星活动。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推广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等涉税事项。推进制度创新,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并报表资料,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细调研,勤走访,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做好“税易07”新功能模块上线工作,重点开发应用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的业务流程。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运维管理流程,建立异地数据备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深化数据管理利用,为税源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开展与银行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

(三)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三农”投入。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运用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支农投入格局。扩大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力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落实促进生猪、油料、奶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农产品档次,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县乡财政体制和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南三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基础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从今年1月起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继续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对“两免一补助”地区寄宿生生活费进行补助。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高的生均经费标准,鼓励各地稳步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每年市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服务型教育重点专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建设等。扩大帮困助学的资助体系,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支持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使用廉价药物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办法,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债务消化机制和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完善新一轮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整合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实施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退休人员待遇,从今年1月份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研究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启动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医疗和住房等相关扶持政策,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文化低保”工程,对困难家庭免收入网费和收视服务费。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调整完善*博物馆经费补助政策。提升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研究制定东部文化广场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加大农村文化投入,支持乡镇文化场馆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支持全民健身运动,对运动场馆对外开放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予以适当补助及奖励,实现学校公共资源社会共享。适度调增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金标准、调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将“一居一农”对象纳入补助体系。

支持解决涉及民生的难点热点问题。谋富民之策,兴安民之举,倡乐民之道,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得到实惠。积极筹措落实资金,支持一大批事关全市人民的交通道路等重大项目和市政府实事工程建设。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落实好住房交易税费政策,鼓励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促进居民消费。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工商两费停征后相关部门必需经费保障政策。

保障公共安全。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实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充实防灾减灾资金和物资储备,安排好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建设经费,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处理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深化财税改革,促进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理顺财权与事权关系。研究新一轮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调动两级财政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探索“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转变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发挥乡镇财政优势,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逐步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财政预算体系,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强化政府债务管理,既要积极向部里争取国债资金,充实重大项目资本金,又要合理控制规模,防范风险。

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政策。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落实好成品油价税费联动改革措施。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落实国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营业税条例修订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政策。继续落实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服务业、推进文化医疗体制改革等税收政策。对已明确尚未出台的税收政策措施,要进行前瞻性调研测算,做好应对预案。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覆盖面,将改革推进到所有市级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在完善业务需求、优化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综合查询监控系统。推广应用公务卡,争取在所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改进公务卡管理办法,更好地满足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逐步在系统中实现电子签名、网上支付。加快财政信息系统功能模块的推广应用,实现财政收支数据的统计汇总功能,提升系统综合分析查询功能,为领导的决策服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开展对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的考核,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收购和订购、加强进口产品审核等办法,加大对政府采购国货、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等产品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的行为。除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新的支出口子,集中财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控制行政成本增长幅度。严格控制“人、车、会、招待”等一般性支出,在对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行“四个零增长”要求的基础上,对公务购车支出原则上暂停一年,出国(境)经费比上年削减20%。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资源,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大力开展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树立财税机关良好形象。

推进绩效管理。强化部门责任,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部门绩效紧密联系起来,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明确具体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要制定绩效考评办法,项目结束要考评财政支出绩效。项目支出要全面推广部门自我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逐渐完善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各类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健全收费基金审批、公示和监督制度,逐步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收缴程序,加强票据管理,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户。

严格财政监督。继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部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专项检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建立纵横联动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发挥监管合力,为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可靠保证。

(六)切实转变作风,全面打造服务型机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从今年3月份起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市各级财税机关要按照各级党委的要求,集中精力抓好学习工作。通过学习领会,把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落实到财税工作的具体实践,用科学的视野、发展的眼光解决财税工作中碰到的矛盾和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时刻,更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多换位思考,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大力宣传落实各项财税政策,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渡过难关。以创建服务型机关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兵单位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行业特色、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同时也要整合系统各类检查评比,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认真落实“行风评议整改年”活动,切实解决20*年度机关民主评议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多从主观上找原因,找差距,端正服务态度,加强整改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内外网站建设,逐步形成“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应用模式。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中层领导班子结构,健全干部日常考核和任用考察相结合的干部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竞争上岗为主要形式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管理和培养,积极探索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有效办法,拓宽干部成长渠道,逐步解决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问题,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开展评选“十佳财税干部”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加强老干部服务工作,关心老干部生活。充分发挥党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以纪念建国60周年为主题的系统文艺汇演等活动,努力营造团结奋进、富有活力的工作氛围。

切实强化培训教育。围绕财税中心工作,更新培训观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财税干部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推广好的培训做法和经验,满足干部的各类学习需求。进一步拓宽干部的知识面和工作视野,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继续实施“235”培训计划,处级领导干部要侧重于把握政治方向、增强领导艺术,提高统领全局的能力和决策水平;处以下干部的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加强对干部新知识、新技能方面的培训,同时也要重视干部政治素养、道德修养、艺术涵养等方面的提高。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范文6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社会保障改革 障碍 可持续性

该论文是北京工商大学2014年度青年基金及专著资助项目(编号QNJJ201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 社会保障领域费改税的背景

(一)理论背景

社会保险是以现在的劳动与付出换取将来自己丧失劳动力之后的生存资本与空间,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老年人口都应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收益的排他性(达到一定的缴费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因而属于“准公共品”的范畴,应由公共部门和私人共同提供。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某些准公共物品受益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局限性, 对它们的提供仅仅采取收费的融资形式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 政府往往还从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即采取税费混合的提供方式。(郑秉文,2007)。社会保险税与费作为两种政府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都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的“税收特征”,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存在“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纳税人, 可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而费的缴纳者应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直接受益, 因而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和“对等性”。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知,学术界主张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依据有:与国际接轨、提高征缴率、提升征缴的权威性、降低征缴成本、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部分学者对我国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主张既非从税、也非从费。张胜民(2011)指出,开征社会保险税最根本的动机是:发挥税收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增强其资金调剂力度,提高统筹层次,将政府的责任显性化。牛忠志,张思明(2012)建议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税费共济,即体现征税和收费这两种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共生与互补。笔者认同对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保持中性的观点,税与费的筹资模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为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与均等化,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达到互济共赢。

(二)现实背景

1、美国OASDI改革经验的参照

美国的OASDI计划,即社会养老保险计划,是为了给那些因退休、死亡或残疾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强制性建立的、通过一项由专门的工资税(payroll tax)来筹资的社会保险计划。该计划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随着美国社会近八十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有以下特点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参照:一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受益者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与个人工作的期限与收入有关,同时具有缴纳社会保障税的法定义务。通过SSN(社会保障号)加以约束,既保证了纳税的持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也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福利提供了依据。二是基础养老金的基本支柱作用,根据OECD数据,2014年美国的国家养老金替代率为35.2%,根据历史数据,美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调低,是为了发挥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作用。三是信息化、社会化水平高,通过社会保障号信息联动性,保证人员流动的情况下社保记录的完善性,将个人工作收入、信用状况与社会保障紧密挂钩,避免拖欠社保缴费的情形发生。

2、优化中国中长期税制结构的需要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这两项收入分别从1994年的13.6%和14.4%提高到到了21.5%和31.9%,截止2013年底,两者的比重合计达到58.1%,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直接税(费)收入已呈现与流转税平分秋色的格局。但从税制结构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仍属于专项特殊规费。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费改税的进程缓慢,不利于规范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渠道,也不利于税收调节领域的拓宽和调节功能的增强。(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2009)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客观上要求既要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以鼓励市场公平竞争,又要提高调控水平,以防范市场风险和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在社会保障领域推进费税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发挥养老保险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作用,通过设计合理得当的税制,发挥基本养老金的保障作用。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障碍分析:

(一)制度安排障碍

1、社会保险基金双重征管带来责任分担障碍

我国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市实行的是单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这种双重征管体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税务机关征缴可利用现有的网络队伍,降低征收成本, 但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衔接易产生摩擦。实务中存在核准的统计口径问题,、票据的传递时滞问题、复审差错的纠正问题等;二是短期内征缴额可能有所突破, 但长期看税务机关容易把精力简单放在“收费”上,从而忽视社保制度的长期效应;三是在资金的征缴、划拨、发放等环节之间容易产生脱节, 易导致社保资金的挪用。在费改税过程中,如何将社会保险基金合理纳入我国的税收统计制度,不仅关乎税收效应的正常发挥,更关乎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建设。对此,有关学者提出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应当尽早确定,统筹层次也应当尽快提高,并在提高统筹层次时候,把征收机构统一起来。(朱青,2007)

2、统账结合不适宜全面费改税,增加制度复杂性

由于我国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积累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理论上,社会统筹部分可改为征税, 体现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统筹作用;但个人账户部分强调个人的缴费积累,具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特点,因而不适合费改税。如果将社保缴款如此一部分征税、一部分征费, 将人为地增加制度的复杂性,增加制度运行的成本。实行费改税带来的税收刚性也不会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未来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空间将明显受到限制。

(二)立法层面障碍

1、立法一致性的障碍

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进行完善的税制设计,税制要素的确定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综合考量,而“税收法定”的原则客观上要求我国首先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税制要素以法定的形式确立。纳税人的设置上,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比较低,只能对城镇企业与在职人口征税。在制度统筹上无法体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的要求。在税率的设置上,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税的税负比重,我国税率的确定既要满足社保资金需求,还要考虑人口老龄化等社会背景因素,经过精算计量,实行不同行业、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别化税率,由此也带来立法层面难以统一的障碍。

2、执法管理上的障碍

实行费改税在法律层面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强制性,因而需要配套的法制监管,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量征缴。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逃费现象严重,究其原因包括:第一, 费率门槛太高, 企业和个人负担较重,逃费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第二, 社保制度便携性太差, 全国联网的社保体系尚未完成,因而非正规部门和农民工等群体无法在制度中得到稳定可靠的保障,不情愿加入社保;第三, 个人账户比例太小, 回报率太低, 制度设计上没有吸引力,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与收益没有明显关联度。而费改税后,客观上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但是我们目前社会保障配套信息系统的不完善阻碍了执法管理上的透明度与实际效果的提升。

三、我国“十三五”时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加快顶层制度设计,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我国目前采取的社会保障缴费形式是统筹缴费,征缴手段软化,拖欠现象严重,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李珍,(2014)131)随着2014年新预算法的颁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运用信息化的手段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个人账户长期不经济,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难以体现效率优先,养老保险“广覆盖”目标带来的低门槛造成了养老金面临不足的风险,也导致了制度的不可持续。因此,化解社会保障领域改革障碍的重拳在于制度的结构性调整。

(二)转变三方责任义务机制,发展市场化养老服务业

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责。政府的支出责任体现在保证起点公平上,即通过基础养老、基础医疗服务的提供保证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当;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刚性,为提高保障水平,应当发挥微观主体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养老水平。根据《全球养老调查》,丹麦、荷兰等国都大力发展公私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新加坡等国组织乐龄志愿者(平均年龄大于55周岁)义务服务,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应当着力促进新兴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重视非正式的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一方面要加快专业护理服务队伍的建设,鼓励青年就业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满足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人群需求,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另一方面对从事居家养老的私立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在全社会形成爱老、助老新风尚。

参考文献:

[1]费改税不是国际大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谈费改税[J].中国劳动保障,2007,(3)

[2]张胜民.从政府责任角度谈社会保障税的开征[J].特区经济,2011:129

[3]牛忠志,张思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税费共济”模式的构建[N]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26(3):47

[4]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中国中长期税制结构[J].财政研究,200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