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社会化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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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社会化管理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1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服务;税收管理;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工作,是当前各级税务部门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企业服务外包的思路,对税务管理中的一些非涉税事物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推向社会,通过社会化协作,整合内外资源来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门形象。基于此,本文就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做一探讨。

一、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范围广,管理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税源管理与监控难度与日俱增,相对于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现有征管力量明显不足。

(二)工作事务杂,人员压力大。当前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思想压力大。税源管理、税收执法、业务学习、行风评比、维稳等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应接不暇,且纳入考核与奖惩挂钩,使基层人员的思想始终处于紧张状态。

(三)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基层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各类专业人才奇缺,尤其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计算机技术、文秘宣传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四)经费来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吃紧的问题,上级拨付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外已所剩无几,随着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补助逐渐减少,经费开支面临很大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如何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外包的概念及意义

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的核心优势,构筑自己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根据自身特点,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某一专门业务,从而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地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和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强化了组织的柔性和敏捷性,有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看,税务部门在服务和管理社会化上还存在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形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此,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助和市场资源,将税务系统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项目,委托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专业机构管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通过把一些不涉及执法责任的服务性工作推向社会,可以大大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负担,吸引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同时也直接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是他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日常巡查、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专业性工作。

(三)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由于社会机构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更具客观公正性,让他们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纳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有利于缓和内部矛盾。扩大税收服务外包,可以将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通过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协助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节约资金,大大减少系统内部的资源耗费,降低管理成本,确保税务部门将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上。

四、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琐、工作量大,但离开哪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机关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对后勤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对而言,国税部门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知识跟不上,节能意识、成本意识、效能意识欠强,管理盲目性大,服务成本高,专业化程度低,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对此,可以尝试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扩大外包范围,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后勤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逐步推进信息运维社会化。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已经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硬件网络架构。拒不完全统计,目前国税部门正在使用的系统软件多达28个,涵盖了税源管理、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个应用系统都需要定期优化升级、权限设置、信息同步、数据备份等日常管理,众多的应用系统加大了信息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实际工作中,我们因专业人员少、后续培训少等种种原因,导致我们系统内部信息人员队伍不稳定、技术落后等,一些深层次的技术问题只能聘请专业人士来解决。因此,我们除了在计算机设备采购、网络服务等传统领域与专业公司加强合作外,还应把系统软件支持、应用软件及设备维护等全部纳入外包管理范围。进一步提高运维效率和质量,降低运维成本。

(三)逐步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一是办税受理社会化。近年来,税务部门在优化办税服务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加强办税厅建设,并将一大批业务骨干充实到办税服务岗位,好费力想打的行政和财力资源,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办税服务上普遍还存在着质量低下、成本过高、形象不佳的问题。随着办税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推广,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落实,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办证、咨询、申请、购票、抄税、报税”等涉税事项已经程式化、标准化,其实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全可以从社会上聘任一些年纪较轻,文化水平较高的大学生,经系统培训后从事前台服务受理工作,既能改善服务形象,又能置换出部分税务干部,加强税源管理力量,拓展个性化服务,而我们只需配备少数人员负责日常跟踪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二是服务评价社会化。充分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目前,我们在纳税满意度调查上通行的做法是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纳税人、召开座谈会等,从反馈情况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对国税工作评价良好,反映问题寥寥无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处于被管理者的角色导致纳税人不敢讲真话。税务部门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组织和实施满意度调查,只有这样才能真实了解税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服务指明方向。

(四)逐步推进税收管理社会化。一是依托社会力量强化涉税签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纳税事项的参与,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的签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所和财产损失的签证方面发挥作用,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二是依托社会力量深化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运行中也日渐显露出各种矛盾与不足。为了避免业务尺度把握不一,内部监督不足等问题,必须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外部检查。三是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税收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很难做出公正的评估判断,所以风险管理评估必须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

总之,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立即实现并全面推行,但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从现在起有所准备,并积极探索,达到减负增效统筹兼顾的目的,推动税务工作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峭羽.完善我国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3(07).

[2]张怀海.论社会化纳税服务[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2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3

一、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镇(街道)、开放园区下达个体工商税收收入等协税护税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协税办下发协税护税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办法,强化考核机制。

(三)建立协税护税工作平台。完善个体税收社会化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开发建设全市联网的个体及零星税收社会化征收的信息处理系统,及时采集、传递、处理涉税信息,形成个体及零星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和征收管理平台,全面管控税源。

二、优化配置协税办人员

坚持事权和财权相匹配、人员配置与税收总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各地个体税源情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对现有协税员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优化组合。

(一)对现有协税人员进行优化配置。从税收征管实际需要出发,统一整合现有协税护税员队伍;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镇(街道)、开放园区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协税员,择优录用,配强征管力量;其人员为镇管聘用人员,企业性质,工资报酬由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承担。

(二)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合同制协税员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制订《招聘实施办法》,明确招聘对象要求及招聘步骤、人数、工资待遇、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内容。

三、提高社会化征管质效

认真履行好综合治税职责,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征管质效,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一)密切财税协作。市国地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进一步梳理、整合个体税收业务,做到无缝对接。市财税部门要不断完善综合治税方案,做好综合治税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

(二)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社会化征收工作,拓展个体税源管理深度,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力度,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监管机制。

1.完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依托信息化支撑,强化税源管理。

2.构建镇(街道)、开放园区协护税网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下,建立镇村社区一体的协税护税联动机制,完善协护税工作网络,整合部门资源,发挥联动作用。

3.加强专业市场税源管理。对新办市场实行“先进笼后规范”的原则,逐步管理到位;对已实行代征的个体零星税收要尽快纳入社会化征收系统。

(三)加强税收业务管理。市国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管理职能,抓好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大户评估检查、税收分析等重点业务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跟踪基层协税办申报、征收、发票、票证等管理情况,防止个体征管信息体外循环。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牵头组织考核督查,确保协税办工作安全规范运行,并配合市国地税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协税护税人员综合素质。

四、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一)以2011年个体及零星税收为基数,确定2012年工作目标。协税护税工作目标列入市对镇年度考核目标,对考核结果按照市有关办法给予奖励。对各镇(街道)、开放园区通过协税护税新增的个体及零星税收,地方留成财力全额返还镇(街道)、开放园区。

(二)市国地税部门根据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算代征手续费,作为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协税办工作考核业务经费来源。

(三)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根据各地个体工商税收征收总量,核定业务经费结算比率。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对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协税办及协税员征管工作质量,按年度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拨付协税护税工作业务经费。

(四)对基层协税办不缴已代征税款,或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制协税员、以及包庇、纵容、协助纳税人偷、逃、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及时解聘,并依法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分管市长任组长,发改、经信、教育、财政、公安、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审计、规划、统计、住保房管、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市级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定期召开协护税工作会议,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分析研判收入形势,查找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我市财源建设,吸引企业入驻及防止企业税源外流的具体措施。

(二)各镇(街道)、开放园区要加强对协税护税社会化征收工作的领导,选优配强协税办工作班子。各镇(街道)、开放园区要从现有行政干部或事业人员中挑选一名事业心、责任性强、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业务负责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地税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协税办和基层国地税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税源控管,确保应收尽收。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4

(一)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特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是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达过六个文件,即财税[2000]25号文件,国税函[2000]635号(答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2]147号文件,财税[2003]152号文件,财税[2006]100号文件,财税[2009]155号文件。通过分析上述六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税收政策的文件下达形式。现行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均以通知形式或批复形式下达,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2)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缩短和不确定性。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0]635号,执行期限在2002年年底前。财税[2002]147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3]152号,将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财税[2006]10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其他三个通知同时废止。财税[2009]15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时间不断缩短,而且日后政策走向不明,不仅不符合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便于高校后勤企业从长期角度考虑问题。(3)享受优惠政策税种的减少。具体而言:一是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2006]100号与财税[2009]155号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房产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2]147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四是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6]100号和财税[2009]155号没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高校后勤税收政策不仅在享受优惠时间上缩短,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也在减少,税收政策不断紧缩,挫伤了高校后勤改革的积极性。削弱了改革动力。

(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体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来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须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的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赢得学生的理解和满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润,同时高校后勤也同样具有教育学生的义务,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业经营的理念上和其他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从企业的盈利性质看,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必须要有偿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便无法经营和发展。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让高校后勤陷于两难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不规范,进度不统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许多高校后勤企业进行了工商注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仍未进行注册,仍为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从表面上看,高校已经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这些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其中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而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用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时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和不确定性使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后勤实体感到压力,注销工商注册后又退回到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没有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学校的领导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员工不愿意从大锅饭中撤出来,因此都不愿去承担真正改革意义上的风险,改革仍旧仅仅是维持现状。

二、高校后勤税收的完善建议

(一)从根本上给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即使是过渡期,时间也已很长,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实了一些问题。虽然高校后勤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应尽快确定身份,不能拖泥带水,这样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长期发展。借鉴国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勤体系的非盈利性质。例如在餐饮方面,德国高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担,学生餐饮的营业收入无需缴纳税金,每年各州还向学生食堂补贴,学生就餐只付饭菜成本费,政府一般给补贴50%左右。美国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会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缴税,批量进货,成本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国大学住宿的学生,每月只需缴纳103-320欧元不等的租金,在社会上同类型的房子月租金约在250~800欧元,另外学生每个学期还要支付39欧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运转费用的开支。日本学生房租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电费用;在财务制度上,后勤单位没有盈利,只有结余。美国公立大学全年基本上不出现账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财务年末通过添置固定资产和改善办公条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999年年终总结余达到0.89亿马克,结余用于扩大中心的资产,该中心1992年仅拥有大学生宿舍6995间,到2000年底则拥有大学生宿舍8500间。许多国外后勤服务系统的非盈利性都在税务制度上

予以了保证,我国无论是教育发达程度还是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以上国家都有明显的差距,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显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见,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均要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对高校后勤在各个方面都应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顺高校后勤内外关系因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为了高校的稳定,保障学生的利益,在进行进一步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后,各项配套政策应马上跟上。首先是理顺内部关系,即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彻底的社会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进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剥离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学校成为真正的甲乙方关系。其次是理顺外部关系,除了财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调节外(例如财政补贴、酌情减免各项规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须出台有利于相关高校后勤的内容。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应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长期政策,政策应相对宽松。国家税务部门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对象制定税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税种制定税收政策。对高校后勤所有对内服务项目均应实行免税政策,如校内接待与运输、校内建筑安装和零星维修、校内物业管理、校内绿化管理、校内印刷及复印等项目,对高校后勤承接对外业务则应缴纳税金,对内对外项目在会计上应分开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税收策划尽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许多支持,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使高校后勤最终实现组织架构法人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管理方式产业化、服务工作市场化的目标,仍应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必须受到重视,高校后勤人员应熟悉税收政策,针对高校后勤发生的业务,进行有效的纳税策划。首先必须按照服务对象的划分,严格区分对内服务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在有些项目同时进行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对每个项目其收入、支出、利润分别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因无法区分对外纳税金额而要求统一纳税的问题。其次为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策划,对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学校的拨款作为纳税收入处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项目全部进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资源经评估后,应作为无形资产,可进行摊销,以增加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参考文献:

[1]刘光富:《新税制下高校后勤实体的税负探讨》,在全国高校后勤管理分会北海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11月29日。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5

太原地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将以创新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灵魂,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为目标,以纳税人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纳税人满意为落脚点,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使服务内容、程序、形式、时限达到法制、高效、文明、规范的标准,实现纳税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落实税收“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本质,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树立良好地税形象。

“纳税服务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发挥一个作用、落实五项要求、实现三个提高”:即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服务经济建设、共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认真落实好减轻负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公正执法,为税清廉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效、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自主办税能力、提高党委、政府、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满意度。

“纳税服务年”各项工作以更好地引导纳税人遵从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正确理解、把握和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优先满足纳税人最关心、最迫切的需求,及时收集、处理和解决纳税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等纳税服务理念,把尊重纳税人、信任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作为现代税收管理服务的核心内容,并真正将各项理念体现融入到征管、评估、稽查等各个工作环节,实现纳税服务与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整体推进,实现优化纳税服务与深化税源管理的“双赢”。

税收社会化管理范文6

关键词:高校后勤企业 财务关系 财务管理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183-01

高校后勤企业过去是高校行政机构,在近年来伴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逐渐从高校中分离出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高校后勤企业成立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现代企业突出强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简而言之,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高校后勤企业要处理好财务关系,明确其财务管理目标。

1、 财务关系

1.1与国家之间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始于1999年,是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后勤企业从其一诞生便和国家之间关系密切。国家为了推动后勤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法律、政策和税收上扶持后勤企业。比如为确保高校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影响,尽管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但是学校食堂价格不能随意上涨,因此中央财政就会加大对后勤企业的补贴,稳定食堂价格,维持后勤企业生存和发展。国家还制订了适用于后勤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

尽管国家在税收上对高校后勤企业有优惠政策,但是后勤企业仍应该依据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因此后勤企业就难免和税收征管机关发生关系。此外,我国税收征管机关对税收存在一定的认定,因此后勤企业应该处理好和税收征管机关的关系,根据所纳税种和税率,及时高效地和税收征征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且要承担纳税义务,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以免因漏税或逃税等行为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

1.3与高校之间

后勤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高校所运营的公寓、食堂等的所有权均是后勤企业所在的高校,后勤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运营权。此外,根据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后勤企业多数采用的是股份制形式,高校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成立,因此高校是后勤企业的股东之一。后勤企业还要格外关注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受到来自高校等过多的行政干预,应提高管理水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

企业员工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成为企业文化的传承者。企业员工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应该得到回报。这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在有些后勤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投入到后勤企业的长远发展上,会采用员工入股的形式,因此员工和企业除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员工还可能是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利润的剩余分配。

1.5与学生和教师之间

后勤企业的使命是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后勤企业应该满足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学生的校园安全,提供必要的学习和锻炼设施,维护学生正常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的发展。同时,后勤企业还要为教师的授课和科研提供后勤保障,诸如教室卫生,电脑维修,路面清洁等等。后勤企业在处理与学生和教师关系时要本着服务至上的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健全服务制度。

2、财务管理目标

与任何其他企业一样,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导向作用,反映一家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目标。然而,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确实十分困难的。下面将列示后勤企业可能采用的财务管理目标。

2.1利润最大化

后勤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企业,需要自负盈亏,因此后勤企业需要考虑增加收入、控制成本,最终使利润最大化。采用利润最大化,作为后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以保证后勤企业不断加强管理,开源节流,但是,由于后勤企业以服务学校为主,因此,利润最大化有较大的局限性。

2.2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用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内在价值的。目前衡量企业价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将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折现,计算出企业的价值;另一种方法是综合评价企业的股东价值、员工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四个价值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企业价值。对于后勤企业而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尽管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但是其不易计算,无法得出准确地结果,计算成本非常高,因此并不是特别适合后勤企业。

2.3学校利益最大化

学校利益最大化是指后勤企业在日常进行投资、筹资和日常营运管理时都要处处以学校利益最大化为决策前提。后勤企业在决策时为学校利益着想,这毋庸置疑,但是如果以学校利益至上,这似乎有些欠妥。后勤企业已经从高校中独立出来,拥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人员任命权等等,因此从一家企业的角度来看,后勤企业应该重视学校利益,但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目标抉择时,要慎重选择将学校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

2.4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后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供应商、员工、政府、学生和教师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认为企业不应该单单关注一个或几个利益相关者,而应该实现相关者利益总体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强调股东的首要地位,关注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关心员工的利益,注重客户的长远利益,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并且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这一系列举措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良好发展,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且能够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对后勤企业来说是比较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