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论文范例6篇

消费税法论文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1

摘要: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方式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连年下降,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学者还是公众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制越来越关注。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状态空间模型作为研究个税扣费标准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1990至2012年的数据作为研究的基础,将人均消费支出、物价指数和就业者负担人数这些影响因素纳入研究体系中分析个人所得税扣费标准的动态演变,并利用模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费标准的变化趋势进行估测。最后得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与人均消费支出和就业者负担人数有关,也与物价指数息息相关的结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费标准 状态空间模型

引言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施行至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若干次的修订与更迭,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更是出现了质的飞越。从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5820.10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从1.6%提升到了6.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调节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缩小人民收入差距水平及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方面表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收入来源的日益多样,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不能公平的调节社会收入,对于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支出不能完全的考虑,仅仅提高免征额的额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调节个人的收入差距。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具有深刻的影响意义。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国内研究成果中典型的有汤贡亮、通过搜集大量数据以实证的方法论证出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费用扣除标准=城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城市人均月消费支出;白结林运用定量实证基数分析法测算出居民消费支出与时间的回归模型,并依此预测未来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将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在费用扣除及生计扣除标准方法的设计上进行对比,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设定提供借鉴;工薪费用扣除额应包括赡养、教育、住房等费用,并用因素分析法对我国赡养人口及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测算。国外研究方面像个人所得税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美国、英国等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它们在费用扣除制度设计时分别采用不同形式的自动调整物价制度来应对通货膨胀情况下货币贬值所引起的隐性增税问题。如美国实行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加拿大则从开始将“各种费用扣除、税率均根据物价水平确定”这一规定明确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中。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三个假设: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仅仅通过提高免征额并不能解决现阶段财富二次分配不公的问题,通货膨胀因素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产生影响;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影响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每一纳税家庭存在收入结构及支出方式差异性,每一纳税人所负担的家庭人数决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

一、指标及模型的甄选与确定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当社会CPI较高时,直接表现在于整个社会的消费品价格的升高即物价水平的提升,导致家庭用在生活必需品上的开销升高以及居民取得收入时成本增加。因此,针对本文提出的三个假设结论中前两个结论的论证部分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变量来衡量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规律,并选取1990至2012年的时间序列集,按收入等级分类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CS)数额及城镇定基CPI(1978=100)数额。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图最重要的就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通过对纳税人超出免征额的部分按阶征收税费,从而将高收入人群中高额收入部分纳入国家税收,通过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的服务及补贴等其他一些手段形成对低收入人群的帮助和扶持,进而优化社会财富的均衡及社会的稳定。从个税的计算方法上可知,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费用扣除标准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而费用扣除标准又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息息相关,因此针对本文第三个假设结论,选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自变量,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因变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Rl)及居民消费性支出(CS)数额。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方法上,多采用固定参数模型进行估计,包括运用协整误差更正的方法等,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影响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经济因素在不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种变化通过固定的参数模型无法有效的体现,因此本文选取状态空间模型进行实证部分的分析。状态空间模型是动态时域模型,应用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上的优势主要有:一是利用Kalman滤波,将不可观测变量过滤出来,通过预测误差分解计算似然函数,从而可以对模型中的所有未知参数进行估计;二是状态空间模型能够用现在和过去的最少的信息形式描述系统的状态,不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资料,既省时还解决了偏差率的问题。

二、实证分析

(一)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

状态空间模型要求各数据是相互协整或保持长期平稳状态,因此首先对各变量进行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本文选用ADF根检验的方法检查数据的平稳性。原假设XO:存在一个单位根;备选假设Xl:不存在单位根,即时间序列保持平稳。利用VAR模型测算出最佳滞后期P=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该人均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个序列非平稳,但是人均消费支出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间的线性关系是平稳序列,因此拒绝原假设XO即不存在单位根,说明人均消费支出CS1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证明了在考虑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引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合理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联动现象。

(二)状态空间模型结果分析与预测

基于上述方法的论证得出所选取的指标之间是平稳且长期协整的,因此将数据代入状态空间模型是有效的,利用状态空间模型操作得出居民消费性支出(SC)与状态向量(al a2)、居民可支配收入(Rl)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之间的关系式:CS=-20.075+a1*RI+a2*CPI通过模型的进一步预测在1990至2012这个序列年内,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影响随时间及相应的经济形势产生变动,变动的趋势以上下震动为主。1990-2004年期间,影响变动的趋势较为平稳,在此期间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向上,趋势较为平稳,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社会通货膨胀系数也不高,人均支出随收入的变动趋于平稳。自2004年开始,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出现迅猛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出现极大的提升,社会通货膨胀系数逐渐加大,收入对支出的影响程度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也直观的证明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者的支出不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高收入者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敏感程度越来越低,也因此说明个税扣费标准应建立分收入等级的扣费制度。

可以直观的说物价指数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在长期的时间序列上是较平稳的,以170为中心线上下波动,但幅度不大。但就短期的时间节点来看,以一年为一个时间序列,物价指数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是动态变化的,由此印证了本文选取状态空间模型的必要性,可以将影响力持续变化的消费价格指数按时间序列进行回归,以此观测出影响力的变动曲线。

三、结论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将必要的生活支出等费用扣除,以保证征收制度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基于本文前述的论证和分析,现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随着收入水平的递增高收入人群对通货膨胀系数及CPI的涨幅敏感性递减。收入越高的人群,其收入结构越复杂,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对其带来的影响反映越小,这符合客观的事实,也是本文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扣费标准的根源所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若要持续发挥其调节收入、减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以现行的个税税收制度不能有效达到此目的,如若按收入阶层制定不同的扣费标准即向混合税制发展,我国的个税扣费体系会越加成熟。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烟产品;消费税改革;效应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把消费税率最高调至56%的同时,额外再加征5%的从价税,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这项改革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4)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是对1994年建立的消费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其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的从价税率。甲类烟的税率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第二,调整了甲乙类卷烟的划分标准。原来50元的分界线调整为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不足70元的为乙类卷烟。第三,增加征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为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这样,烟产品就由征一道消费税改为征两道消费税。

二、新卷烟消费税政策实施的目的及存在问题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或政策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高比例对卷烟征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这次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负的目的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有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也说“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政策的宗旨实现了吗?笔者认为对限制烟产品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首先,据财政部的统计和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去年下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今年虽然随着经济的回暖,财政收入有所好转,但减收数额仍比较大。烟产品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对其增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虽然提高烟税会减少香烟的销售量,但是由于吸烟的成瘾性,消费减少的比例通常要低于税率提高的比例,其结果是提高了总的税收额。基于香烟-0140的价格弹性,香烟税率提高1%,销量减少014%,也就是说,因销量减少所损失的税收将被税率提高所增加的税收所抵消而且还有盈余。

其次,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控烟的作用有限。很多控烟组织认为提高税率能够减少烟草危害,但笔者认为,提高烟草消费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是肯定的,但能不能达到控制烟草消费的目的,还有待观察。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提高消费税,在我国不一定引起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达到限制购买与消费的目的。另外,由于我国烟草产品消费者的特殊性,提高烟产品消费税,可见,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只是改变吸烟者所吸的烟的品牌,选择较低价格的品牌,使得在不改变烟量的情况下,亦不增加开支。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优化税制,减少吸烟者来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我们也看到卷烟消费税率的提高对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有直接作用,但对调节消费者消费,真正达到控制卷烟消费的效果没有明显影响,目前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针对本文提到的卷烟消费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改变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如此,不仅可提高价格、税金的透明度,以利于发挥价格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更重要的是,能让购买者或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获取某种商品或服务付出的实物代价和税收代价各是多少,使消费税成为购买决策不可忽视的因素,便于对购买的得失进行最合理的权衡。毫无疑问,它将增强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使消费税真正成为购买行为或消费行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其次,仅仅通过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来达到调节卷烟消费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以其他手段,例如:端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对禁烟的认识,带头不吸烟。同时,要改变把烟的生产和销售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观念;加大对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各种媒体做香烟广告等等。

再次,改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为适当兼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而以比例税率为主。比例税率的特点是:同一消费品、同一消费行为维持同一税负水平,在一般情况下体现了“平等”原则。但比例税率对不合理消费非公平消费缺乏“惩戒”功能。若适当采用累进税率则调节消费的效果会得到明显提高。

第四,改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转的起点征税向批发零售环节延伸。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作业一直依原税制安排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亦即国内商品流通的入口处。这种税制设计给纳税人规避纳税提供了条件,例如应税生产企业往往通过申办销售公司,采用“定价转让”方式减少纳税。这不仅造成国家本应取得的财政收入流失,而且削弱了消费税应发挥的作用甚至使消费税形同虚设。因此,应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纳税环节向前延伸,尽可能转移到批发乃至零售环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将消费税由间接税转型为直接税,使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统一,税负不再转嫁,在征税作业上直接体现谁购买(消费)谁交税的原则。可以肯定,消费税的效能将得到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溶沧,赵志耘.财政政策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崔满红.中国财税理论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3

Abstract: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quality and realization of teaching is learning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diversified teaching methods. Using graphical method to convert the text into a graphical chart can help students to remember, understand and use the knowledge. This paper illustrates some examples of the use of graphic method in the teaching of Tax courses, and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need attention in applying the graphic method in teaching.

关键词: 图示法;教学实例;问题

Key words: graphic method;teaching instance;problem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1-0194-03

0 引言

“图示法”是以图形为载体,将抽象冗长的文字表述进行加工简化,突出要点,使其生动化、形象化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可以运用于多门学科中,既可以是专业课也可以是基础课,可用于理论课也可用于实践课,但在运用中要注意精选内容和图示的协调性及有效性。由于我国税收新政策不断出台,税收系列课程的理论知识复杂而枯燥,知识点很多,单一教学法容易使学生疲劳,甚至出现逆反心理。在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图示法,借助数学图形、表格、思维导图等将难点重点简明扼要表现出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引导学生动手、动脑、用心参与制作,培养团队合作及创新意识,进一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实现教学相长。

1 图示法的优点

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认知水平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学习材料的理解程度会影响知识识记的难易度,而模象直观比言语直观在大脑留存印象更深。如果教学内容是枯燥的,教学方法单一化更容易使学生疲劳,甚至厌学,影响教学效果。如果借助一些简明的符号、精炼的文字或者图形(箭头)图表,教师通过精心组织,将授课内容编排成一定的图文式样,让学习内容更加形象、简约,激发学生学习欲望,易于被学生接受,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理解和联想,为后续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通过指导学生自己动手总结绘制图表,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税收课程的教学实践举例

税收系列课程是会计、税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然而,由于该类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税收政策变动较快,知识点很多,加之抽象的学科术语或学习内容量过大等原因,易使学生产生学习的畏难情绪,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较差,本系列课程的教与学矛盾一直较为突出。为此,针对某些知识点,我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图示法进行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国家税收》课程为例,举例如下:

实例一:辨析起征点和免征额。

第一步:明确概念(相关概念见教材)。

根据概念,画出简图(如图1),明确指出两者不是一回事。图中P点以下部分、Q点及Q点以下部分是不征税的。达到或超过P点的全额计税,超过Q点的部分差额计税。

第二步:引导学生简单分析图2中的M、N、F、A、B、C、P或Q点的不同计税情况。

得出结论:低于起征点的不交税(F点),高于免征额要交税(B、C);只有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免征额可以照顾到适用范围内全部纳税人。

第三步:组织学生看图讨论:如果调整免征额,对国家、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第四步:教学拓展:我国几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背景及影响。

实例二:理解税率适度原则――借助“拉弗曲线”。

图3所示的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美国阿瑟・拉弗教授提出的。拉弗曲线用一个抛物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时(0―E),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超过这一限度时(E点),继续提高税率反而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图中税率为零或1(100%)都会使税收收入归为零。

结论:高收入不一定要实行高税率,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思维拓展:作为最活跃的税制要素,确定税率应考虑哪些因素?

实例三:比较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了图1、图2、图3这类数学简图外,表格的运用也便于对比学习,加深记忆。如表1,从税收分类角度对比分析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大税种。

实例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这是消费税计算中的一个难点。利用图4,一目了然,对号入座。

相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②。

实例五:每章小结: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是号称“智力魔法师”、“世界大脑先生”的托尼・巴赞发明并推广的。他认为思维导图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图形技术,其方法和原理适用于每个人。用色彩、图形、文字将围绕关键词的体系画出来,既能提高记忆力,又能理清思路,还能培养一定的创造力,最大限度地使我们的大脑潜能得到开发。

思维导图用途广泛(图5)。在教学中既可用于新课的学习,也可用于复习课的整理。在国家税收课程教学中,我注重引导学生进行课后的总结复习,借助纸和笔进行手工绘制思维导图。(图6)

3 在教学中运用图示法要注意的问题

为了达到化繁为简、变抽象为具体的效果,我们可以通过图示法进行教学的内容有很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地推陈出新,从而让图示法教学的良好效果得以彰显。因而,在教学中运用图示法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学生的认知水平,只有较难理解的问题用图示表现更能发挥图示法的实效,同时配合具体的例题讲解,才能达到教学的真正目的。采用图示法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记忆、运用知识点,如果一昧追求图示数量而忽略图示质量,不仅会增加教师的备课负担,甚至会让学生分不清重难点,平均使力,适得其反。

其次,要注意图示法内容的概括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就要求教师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吃透吃准教学内容,在设计上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创新思维,与时俱进,严谨治学,根据授课对象灵活调整内容和形式,努力做到因材施教。

再次,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设计图示,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在明确设计要求后,学生们可以自由组合为若干小组,事先就某一个或某几个疑难点进行图示设计,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教学互动。这不仅利于培养同学们的创新意识、团队意识,也有助于提高动手能力、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有效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是促进教师和学生共同发展的基石。总之,在税收课程教学中适当运用图示法,对于提高教师授课水平,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胡志华.图示法在财会教学中的应用思考[J].时代经贸,2014(2).

[2]杨帅.从“个人所得税"的求解谈“图示法"教学[J].上海中学数学,2014(4).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个说免征额;居民消费支出;虚拟变量;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再将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理论分析

前文提到个税免征额调整主要指的是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 由于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动使不同收入者所对应的纳税级距发生移动、尤其是“级距点”附近的纳税人的级距移动十分明显,其所对应的税率随之而变,负担率由此发生变化。换言之,由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变化,一部分低收入者由纳税人变成非纳税人,高税率“级距点”附近的纳税人税率向低一级税率移动。

个税免征额提高使一部分低收入者由纳税人变成非纳税人, 从整个纳税群体的角度看, 纳税主体或税收整体负担向高收入群体移动。

三、模型设定

四、模型的估计与调整

1.模型回归估计及多重共线性检验和修正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eviews输出结果显示模型的拟合得较好。但是有些变量不能通过t检验,说明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然后用逐步回归的方法进行多重共线性的修正,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不显示逐步回归的过程。

2.异方差的检验

3、自相关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由上面的分析过程可知,较显著的影响消费支出的因素有可支配收入、前期的消费习惯、就业人口数,第2次和第4次免征额调整,整体来说,免征额的调整对消费支出的影响不是很大。

虽然免征额调整后使一部分低收入者由纳税人变成非纳税人, 高税率“级距点”附近的纳税人税率降低;但是单独的个税免征额调整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不大, 需配合税率和税级距调整措施才能达到最优的政策效果。

建议:

1、做好免征额调整的配套政策实施。为实现促进居民消费的最优政策效果, 在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同时, 需对税率和税级距进行相应的调整, 增加居民个税调整后的实际收入,使得居民能够愿意消费,消费得起。

2、个税免征额应更具有弹性。个税免征额应与消费物价指数、国民收入增长以及与我国福利制度改革状况等因素建立必要的弹性关系。如个税免征额物价指数化是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挂钩, 使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可以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逐年变动。

3、以公平为原则, 调整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范畴。如果仅仅提高个税免征额是无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 在对免征额进行调整的同时应多体现公平原则, 提高居民的心理“公允”效用。达到刺激其消费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的最终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调整免征额能够适当的减轻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让国人生活的更轻松和幸福,不只是为了生而活。

参考文献:

[1]钟馨.试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性及建议[J].改革与战略, 2006,( 8):601

[2]徐进.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变化的调节作用[J].当代经济研究, 2008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5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 方法 ,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 影响 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 理论 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 经济 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 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 理论 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 企业 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 计算 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 会计 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 问题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 自然 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 经济 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 方法 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 分析 ,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 哲学 ”,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 研究 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 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6

关键字: 增值税;说;费用说

增值税“说”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围绕“说”而构建的。“说”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都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商品的最终价格中,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最终能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真正的纳税负担者。由此在整个税收过程中,企业只是起到了纽带作用,为政府和消费者搭建一座桥梁,使得增值税能有理有据地从消费者流向政府。增值税与企业自身并没有任何关联,不构成其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其财务报表中也没有必要作为支出项目予以反映。“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增值税的征税和扣税原理分析

从《增值税国际比较》对说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说”是政府部门基于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为方便征收增值税而专门构建的理论。政府往往不关心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合理,而更关心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如何能更方便地为国家征更多的税,从而忽视会计要求的收入与税负的配比原则。此外,作为增值税的征收方,税务部门把增值税当成了委托给企业销售的商品,而进项税和销项税则类似于它定期向企业支付的购货款项和向企业收取的委托代销商品款。所以,增值税缴纳的多少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本无关,企业当然没有必要也不能把它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

(二)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说”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增值税的流转性和可转嫁性。增值税是否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又能否实现金蝉脱壳而将自身置之度外落得一个自在逍遥呢?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

由图,E0和E1分别为征税前后的供需平衡点,P0和Q0为税前平衡价格和数量,PS(不含税价)和Q1为税后平衡价格和数量,PD为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PS超过PD部分就是商品应缴纳的全部增值税。由图PDP0由消费者承担,P0PS由企业承担。(增值税采取价外税且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所以征税前后供给曲线不变,需求曲线逆时针旋转到D'。)

由此,说“增值税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而与企业无关”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增值税的转嫁程度由商品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值决定。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企业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反之,则不能大量转嫁。

结论:以“说”为基础设计征税机制是合适且有用的,但是由于它的立足点过于偏向征税方而偏离了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且违背了“真实性”原则,故而用于构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值得商榷的。

增值税“费用说”是否合理?

与“说”相对应的是增值税的“费用说”。所谓“费用说”,是指增值税本质上同所得税一样,是企业需要负担的一项支出。依据该理论,增值税并非与企业无关,而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均与企业利润存在密切关系,是需要企业承担的一项支出,因此需要列示在利润表中,并与收入配比。“费用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费用说”能揭示增值税的费用实质

我们可以从以上的经济学分析看到,增值税实际上是需要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的。从这个层面上讲,增值税无疑是企业的一项费用,需要在企业的日常核算和财务报表中予以重视和体现。而“费用说”恰恰能够很好地体现增值税的这种费用实质,不易让人产生误解。

(二)“费用说”能反映增值税会计的双重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交叉领域,因而肩负着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目标的重大使命。增值税会计的税务目标是,协调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纳税义务;其会计目标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只有建立在“费用说”理论基础之上的增值税会计才能更好地反映以上的双重目标。

(三)“费用说”能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费用说”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列示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这样就能够清楚地看出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形成的影响过程,还可以据此分析评判各个行业之 (下转第41页)(上接第39页)间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的水平。这不仅增强了财务表提供信息的纵向和横向的可比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质量,而且会对政府调整增值税政策有很大裨益。另外,“费用说”也使得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

(四)“费用说”减少了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干扰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就会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无法忠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从而使其利用价值大打折扣。随着增值税税制原理和会计处理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已经越来越复杂,这无疑加重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费用化使得增值税不必为了迁就税法而过于繁琐和复杂,也给会计人员的处理带来了方便。

构建新型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设想

综上,目前以“说”为依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而“费用说”恰好能够弥补这些弊端。基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着类似的费用本质,再加上现如今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较增值税更加完善和深入,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来构架增值税的核算体系。关于这一体系的构建,值得会计界所有专家和学者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将“会计”从“税法”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又能把二者相互协调起来,共同为我国经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盖地.增值税会计:税法导向还是财税分离[J].会计研究,2008(6)

[2]吕志明.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改进[J].财会月刊(理论),2008(3)

[3]盖地,梁虎.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