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摘要:本文将根据法院工作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的现状、分类管理制度实行过程中发现和产生的问题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述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司法警察是法院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审判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法官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其他各部门一直以来,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协调与服务。此前,我国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话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司法警察采取相同的管理制度,没有任何区别,待遇等同于其他一般行政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可以将法院的司法工作者分为以下几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法官:参考《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官处于审判工作的中心,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除审判人员(法官)之外的需要进行辅助审判工作开展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执行员和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的界定: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并提供各方面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他们不直接参与审判工作,是法院其他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障者。

二、开展分类管理制度的现状

在统一管理的体制中,审判是法官的一项日常工作,处于重要但不中心的位置。存在着其他的日常行政工作行要优先处理的情况。实践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往往要优先处理行政事务。如基层工作中的各院长、副院长有大量的行政工作。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法官需要兼顾整理证物、调解双方当事人、制作文书、送达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撰写审判文书等日常工作,这些工作阻滞了日常审判工作的推进,降低了审判工作效率。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能够让法官从行政性事务中抽离,回归审判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弱化了法院的司法属性,割裂了人事制度与司法工作的内在联系,使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能的人事工作,始终处于裹足难行的境地,因此,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以法官管理为主线,强化其他辅助职能的保障。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将法院工作人员以工作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优化了司法人员结构配置。

三、实行过程中发现和产生的问题

实行分类管理,是我国法院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的重要标志。新的制度在推行时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与实务进行对接和挂钩,新制度的实行会遇到惯有旧习的阻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存在着无法立即落地的情况,部分法院现在还实行着行政化管理,部分法院实行双轨制。双轨制是指在现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施行新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即保留原有的人事安排不变,再对司法人员进行新的分类管理。比如民事审判庭室,保留原来的庭长、副庭长职位和人员分工制度,再依照新的体制建立人事管理系统,将庭长回归到法官身份,成立审判中心小组,司法辅助人员不变,打破旧有行政设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切实推行的同时要进行追踪掌控,实时了解制度的落地情况。既要了解当前的司法人员现状,又要了解其产生的原因;既要达到制度建设预期的目标,又不能过于急切,只顾速度而忽略质量,切实杜绝以往改革出现的“两张皮”现象。

四、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是国家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立国之本。法官有别于其他行业公务员,法官既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正,又要与其他的公务人员一样服从国家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管理者同时也是被管理者。因此,在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会出现“名不副实”的现象,这是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要解决“两层皮”的现象,就要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将人员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在这一制度上,我们已经迈出了踏实稳健的一步。不仅要在专业上对人员分类,还要在人事上进行科学的管理、调控,从横纵两个方向夯实基础进行管理。

五、结语

我国法院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是一种概括的、兼容的管理,无法将司法与其他部门分离,使司法陷入行政管理,形成了司法发展的阻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推进与建设,司法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是一种科学的转化,能够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发展。纵使在推进的过程中会遇到坎坷,或者需要走一些弯路,但是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三利.法院管理模式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8.

[2]王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路径与期许[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01):40-43.

作者:张新宇 单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