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用电成本扶持工作实施方案

新兴产业用电成本扶持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兴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赣府发(2019J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分新兴产业用电成本扶持资金,是指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目录销售电价保持不变)腾出的资金,以及财政再统筹部分可用财力,用于精准降低我省部分新兴产业用电成本的资金。共安排五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要求进行调整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2019日起,停征我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腾出资金。

(二)由受益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照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腾出资金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分新兴产业,主要包括5G、物联网、虚拟现实、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新型显示等领域的数字经济产业。非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除外。

第四条拟支持的新兴产业领域和企业名单每年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并明确申报资金扶持的条件和流程。受益企业每年一月份提出资金扶持申请报告,按程序由县级发改部门牵头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反馈,相关县(市、区)提供同意配套资金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审核确定。受益企业扶持金额,综合考虑各申报企业万度电税收贡献、全年用电量占所有申报企业全年用电量的比例和扶持金额总盘子,划定扶持单家企业的最高限额后,确定每家企业的扶持额度。

第五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每年联合下达扶持计划,扶持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

(一)省级扶持资金安排,即停征后每年腾出的资金,在下年度首个季度由国网电力公司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下达的扶持计划,按照受益企业享受省级扶持资金金额直接冲减各企业的电费。

(二)县(市、区)财政配套扶持资金,按照受益企业享受县(市、区)财政配套扶持金额原则,受益企业所在县级财政按照扶持计划在一个月内将本级配套扶持资金直接补助到受益企业。

第六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对每年扶持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相关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符合申报要求,并配合监督方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申报企业存在编造业务或提供虚假经营业绩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的,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核实后,将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扶持资金的要追缴收回,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列入用电成本扶持资金信用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今后不得申报该项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