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治和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整治和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工业园区外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园区外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生产企业。

二、工作目标

对园区外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优质存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进入规范化产业园区。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企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或关闭退出;园区外化工企业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提升或搬迁入园。

三、重点工作安排

(一)优化产业规划。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立足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在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设立化工集中区,对在园区外的存量优质化工企业实施搬迁入园。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修订和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区城控制等规划,做好区域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并落实“安全监管、危险源监管、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工业园区)

(二)加快平台建设。根据《化工行业布局与安全发展规划》(开政发〔2015〕17号)和《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的决定》(开人大常〔2019〕20号),确定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作为化工集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5平方公里,实施优质化工企业集聚和重点生产企业集聚平台建设。2020年6月底前启动园区集中供热设施、污水主管网、供热干管及污水预处理厂主体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启动园区外化工及重点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工业园区、县经信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资源规划局、相关乡镇)

(三)促进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整治提升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整治提升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工业园区、有关乡镇落实)

(四)强化整治管理。就地改造类: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加快技术改造进程,整治提升完成后及时组织审核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搬迁入园类: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依法关闭退出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逐个分析企业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企业关闭退出。产能过剩有关行业:严格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借机扩大产能。

安全高效推进企业整治提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拆除作业,须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强化部门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做好废置物处置、腾空地环保治理等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整治提升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

规范有序推动企业搬迁改造。加强整治提升和搬迁入园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整治提升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全面落实企业整治提升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卫健局、工业园区、相关乡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园区人员组成园区外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推进园区外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协调机制。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对本区域内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卫健局、审计局、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相关乡镇)

(二)突出政策引导。在企业整治提升及关闭退出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根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办法及我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有关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生产企业在搬迁投资过程中,符合《关于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委〔2016〕23号)等政策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政策兑现等各项服务工作。对已停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无法取得续批的企业,属地乡镇视情况给予企业设备拆除等补助,在企业清场过程中要重视土壤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业园区、有关乡镇。)

(三)加大金融支持。按根据企业整治提升项目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需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提升项目特点,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整治提升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人行及各金融机构)

(四)妥善化解风险。改革创新环境治理方式,对企业既依法依规监管,又重视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指导,对需要关停搬迁的企业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提升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置。妥善解决因整治提升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人力社保局、工业园区、有关乡镇。)

(五)强化督促指导。园区外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提升和搬迁改造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加强对重点生产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及时通报并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