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经济范例

公益经济

公益经济范文1

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其在原告资格范围、受案范围等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有学者将现代公益诉讼定义为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总结现行公益诉讼制度,无论何种定义,其主要有如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研究任何问题的前提是此项研究是必要的,否则根本没有必要研究。我认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具有以下两点:

1.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的制度

原告的起诉决策与社会的最优决策之间存在着分裂,因为原告在决策时并没有考虑两个成本:一是被告的成本,二是国家司法机关运行机制的成本,但这两个成本确是社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公益诉讼一个优势就是它可以避免重复诉讼,节约社会成本,如果有那么一个组织或者某一群体能代替所有受害者提起一个诉讼,那么诉讼成本将会大大减少,从而使花费的社会总成本最少。公益诉讼案件站在社会整体角度上是符合社会理性的,是一种有效率的表现。

2.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制度

公益诉讼的经济上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公益诉讼的外部性上。如前所述,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后产生的积极社会效果会使其他人受益,这种正外部性的效果并不仅仅局限于某几个人,而是被社会上的不特定的多数人分享。

三、我国现实中公益诉讼制度“软弱性”的原因

(一)微观上当事人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

当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同时达到最大化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生活中两者往往存在着矛盾,社会利益>诉讼成本要求我们要积极推行公益诉讼;然而私人成本>私人利益又阻碍了公益诉讼的提出。根据科斯定理②,我们知道,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不管初始权利如何界定,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发生。即使出现没有效率的结果,也会很容易的通过社会的自身调节达到有效率的状态(因为交易成本为零)。零交易成本运用到公益诉讼中,有效率的结果最终也会出现。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现实存在的成本问题,由于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很多人,成本共担所需的沟通工作难度非常大,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它包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等,要说服大家集资打公益诉讼,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付出的成本大于自己的收益,他们就会选择不起诉或者和被告和解结案,做出的决策只能是对自身最有利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但是却不一定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再加上大多数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涉及的被告往往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他们有更雄厚的资金支持和更专业的人才等资源,原告往往取证都很困难,无形之中给原告的起诉增加了成本,仅仅依靠某个人的力量想赢得公益诉讼的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二)宏观上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行业内有一句话,公益诉讼大都败诉了,但是败在了法庭,胜在了舆论。”公益诉讼败在了法庭就是指的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将一些本应该纳入到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排除在法庭之外,这种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公益诉讼常常缺乏适格的原告。新《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须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于公益诉讼来说,有时每个受害者的平均损失并不是太大或者是并没有直接损失,民诉法的这条规定限制了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是公益诉讼软弱性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仔细阅读条文不难发现其规定的相当粗糙。根据此项条文,我们只能提及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公益诉讼,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就业受歧视案件等无法直接以此提起诉讼。此外条文的模糊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可能会造成现实中不同机关、组织之间相互“踢皮球”、推卸责任。

(三)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效力受限

判决之效力只及于本案的诉讼标的,判决效力并没有扩张性是阻碍公益诉讼施行的又一原因。“西方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只对进行权利登记的受害人有效。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极大地打击了提起公益诉讼人的积极性,同时也助长了那些损害公共利益者的嚣张气焰。”虽然公益诉讼具有外部性,但是判决效力只及于个案,正外部性的优势就无法发挥。

四、针对我国公益诉讼“软弱性”的几点应对措施

(一)微观上将外部性的内化,解决当事人成本收益的不均衡克服外部性的解决途径就是将外部性行为内部化,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被告行为具有负外部性,应对其征税或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将其行为的负外部性内化。“对于正外部性的内化,一般由政府向引起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把引起正外部性的外部收益转给引起正外部性的生产者,从而使私人收益增加到与社会收益相等。”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无疑公益诉讼的缺点是起诉不足,所以针对以上不足有两点措施能够将其外部性内化:一是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二是增加原告的诉讼收益,以此弥补公益诉讼正外部性的原告。

1.降低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成本

一方面我国可以建立成本风险分担机制。具体而言,案件判决前或判决败诉的,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以及检察机关为核实证据、提起诉讼等所支付或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其各自承担。判决胜诉的,上述费用以及案件执行费则转而由被告承担。此外,案件败诉时,基于公益目的,法院应当豁免原告方一半的诉讼费用。这样,公益诉讼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诉讼风险就得以在原告、被告之间得到了合理分担和有效分散,使诉讼参与各方的利益得到较好地平衡,更有利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针对具体情况,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也可以通过下面方式解决: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来支持诉讼,做到“专款专用”。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按比例从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罚金中提取,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捐款,或者国家或地方财政专门拨款。

2.增加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收益

增加原告的收益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给予原告物质上的利益,由政府或者相关组织给予原告补贴,或是允许原告可以从诉讼赔偿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另一种是给予原告精神上的慰藉,设立类似于“五一劳动奖章”一样的荣誉,在社会层面广泛宣传,使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精神层面获得“收益”。有时精神层面的鼓励比物质补贴的作用更强大。

(二)宏观上完善相关法律,解决诉讼主体适格、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如前所述,大量公益诉讼被拒之门外的原因就在于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美、德等法律发达国家也相继出现了公民诉讼、代表人诉讼、实验性诉讼等公益诉讼制度,分别赋于公民个人、检察官等相应的公益诉权。对此有学者也提出对公民诉讼,即民众诉讼、纳税人诉讼,指由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突出特点是起诉主体对与其指控的违法行为未必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违法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具备了原告资格,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所以扩大原告主体的范围,构建我国公益诉讼的多元化原告模式,有利于增加公益诉讼的数量,缓解我国公益诉讼“软弱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受案范围可以采用列举式,将能够确定下来的典型案例类型通过列举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规定一定的兜底条款,全方位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将寄希望于两高能够及时出具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来弥补受案范围的不足,使实质上具有公益性质的案件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在社会整体层面解决起诉不足的问题。

(三)解决判决效力的问题

在判决效力范围方面,我国应赋予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效力的扩张性,使法院对公益诉讼做出的判决除了对直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效力外,还对权益受到损害但是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特定的消费者产生效力。我认为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使先前公益诉讼的判例具有约束力,如果将来法院受理了不同原告基于相同事由的公益诉讼可以直接援引先前判决,即先前判决对该案具有约束力,这样既达到了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四)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两面性,在积极推广公益诉讼制度时也应当看到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宏观层面上,我认为应当扩大原告主体范围,明确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来弥补现阶段我国公益诉讼起诉不足的现状。但是另一方面起诉标准的降低可能导致公益诉讼的泛滥,为了防止出现滥诉,可以视情况提高相应的诉讼门槛。例如美国的环境法律限制公民对非重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了防止公民就非重要的违法行为提起不慎重的诉讼,引起不必要的损失,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环保局就开始列出“重要违法行为”的条目,以提醒持证排污者注意,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从而防止违法,同时也使公民诉讼有一定的标准。这样一方面能够使民众为保护公共利益积极的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公众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簿公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民的素质整体上还是偏低的,考虑到我国当前国情和历史传统,为防止出现滥诉而导致的浪费司法资源,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策略。可以先由特定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然后逐步放宽到社会团体,最后扩展到个人。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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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大诉讼失灵

1.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追诉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活动,它对于公益保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的受案范围狭窄,只有当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才予以制裁,而对严重侵害社会公益但却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却无能为力。第二,提请主体范围十分有限,除了法律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外,公民只能就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权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共利益被侵害,公民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

2.传统民事诉讼纯粹为私益诉讼,它以“个人本位”作为基础,以“意思自治”为理念,旨在解决当事人就私人权益争议的纠纷,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然而与民事纠纷不同,公益纠纷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公益救济中的原告除了主张自己的利益之外,还试图维护其他与之处于同一立场的社会群体的扩散性利益。这种权利救济模式不是以私人权益为中心,具有浓烈的公益性色彩。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民事诉讼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包容公益救济。

3.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局限性。第一,从行政诉讼的性质上看,它所依据的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侧重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难以兼顾对受害主体特定权益的补偿,不能达到全面维护公益之目的。第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现实中由于国家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公益侵害并不在少数,但却无法通过此途径得以救济。

(二)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理念具有契合性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公益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的情形,无法达到全面维护公益的目的,诉讼作为社会成员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其独特性,这是传统救济机制所无法与之相匹配的。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益,跳出传三大诉讼模式,在现有的体制之外构建一个能够体现经济法公益维护理念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与国家代表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规制和调控,相对应的是市场主体接受规制和调控的义务,这是个体对社会的义务;经济法责任是行为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经济法权利的救济便表现出强烈的公益色彩,对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经济法公益诉讼作为新型诉讼模式,为我国解决经济法中的大量不可诉现象,走出社会经济利益保护途径缺失的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二、如何构建新型经济法公益诉讼制度

(一)原告主体资格放宽

当事人适格是获得诉讼救济的重要限制。由于经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是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而参与诉讼,这与传统诉讼中的私益维护有较大差异,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其诉讼主体应当适当扩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局面被逐步打破,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逐渐成熟,逐渐进入到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的过程。民间社会从国家权力的统治之下挣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力量,这要求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更应将社会团体与个人纳入其中,将国家机关的强制性与社会团体的专业性和公民个人的广泛性相结合,优势互补,共同起到公益维护之目的。例如,当诉讼涉及的利益群体较为广泛,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相较于被诉方力量悬殊,代表性有限时,或者当国家利益受损而无特定原告起诉维护时,国家机关作为传统公益代表人以其公权力适时介入来维护社会公益就成为必须。国家特设机关提起诉讼,不仅能够监督和有效遏制侵害公益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可以保证诉讼过程的统一公正,避免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报复和滥诉弊端,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而在公权力鞭长莫及的权利真空领域或公共利益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赋予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诉讼主体资格,则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公益并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放宽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同时还需要设置一定的限制。相较于在诉讼前设定主体资格限制堵塞公益救济的途径,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限制原告部分处分权以预防其滥诉行为,防止诉讼主体范围扩大而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样更加有利于公益的维护。

(二)既判力范围扩大

按照传统诉讼法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判决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诉讼的原告、被告,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能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经济公益纠纷中当事人人数众多,并且具有潜在性和不特定性,若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坚守传统既判力理论,就会导致判决结果仅在当事人双方间具有约束力。那么在公益侵权案件中,其他当事人为了维权仍需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将就不同当事人因同一事件提起的诉讼而疲于奔命,这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也违背了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此外,从权利腐败理论出发,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如果部分当事人出于“搭便车”的动机而放任公益侵害于不顾,当其他当事人以公益代言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时,再以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抗辩,笔者认为,该主张在公益诉讼的制度下不应当成立。

(三)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在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在经济、政治、社会实力与信息占有量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能力有限或者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理论,公共利益将难以得到切实维护。经济法作为“抑强扶弱”之法,它致力于协调社会权利冲突,其实质是对社会强弱势主体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化解,通过对市场强势主体和市场弱势主体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配置,将失衡的天平重新扶正,恢复利益均衡状态。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必须构建符合经济法理念的举证责任制度。让较少有条件获得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因此,经济公益诉讼中,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形下,可考虑适用举证责任部分或全部倒置原则。在审查证据时,法庭如果认定当事人双方在信息资源上严重不对称,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占有更多证据资源的当事人承担对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四)法律责任形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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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益林的经营

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本着有效发挥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经济双共赢。生态公益林经营离不开经营者农民的参与,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管护的积极性,依然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1.2公益林的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要掌握合适的度,要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活动。

2公益林现状

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对改善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家专门建立相应的补偿措施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应制度建立不够完善,补偿幅度不够理想,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生态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仍然很突出。

2.1公益林的划分不够合理

我国对森林划分有一定标准,如果按照森林的功能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又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相应补偿规定,只有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补偿。各地对公益林的判定存在不统一性,出现不合理划分,也是正常现象。由此衍生出许多矛盾,也是司空见惯的。一些经营者不愿意接受界定,往往就会阳奉阴违,不能很好地遵守规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探索和研究。

2.2公益林补偿额度和农民期望值有落差

公益林在确定属性之后,就要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随意砍伐,一些经营者利益肯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为了缓解相关矛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政策,但是这个补偿制度很难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一方面是国家补偿能力有限,补偿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经营者受损情况难以准确界定,补偿多少最为合适,这个问题很难达成共识。经营者大多是当地农民,没有太多其他经济来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思想比较严重,如果得不到理想补偿,对农民积极性的打击可想而知。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当然就会挫伤经营者的管护积极性,如果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经营者和管护者的利益就要受损,这样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生态损失和利益损失。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势必对公益林建设带来致命伤。

2.3公益林管控和农民经济效益相矛盾

公益林当然要以发挥公益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为主,所以在管控方面要求就比较严格,那些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是禁止采伐的,即使不是重点保护公益林,也是要限制采伐的。这些限制措施是必须的,对经营者的补偿也是应该的。但因为补偿额度偏低,经营者对补偿不满意,当然就会出现副作用,在公益林管控方面,就会出现懈怠甚至是抵触情绪。有个别地方也难免要出现偷砍乱伐现象,这给公益林管护带来严重威胁。因为政府对公益林补偿有固定标准,而农民自己有心理期望值,这巨大落差很难达成契合。农民常常会进行横向比较,外出打工农民工挣多少钱,经营公益林收入多少钱,再是,农民拿自主经营商品林按亩产值比较农民挣多少钱,管护公益林不得开发利用只有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亩收入又多少钱,如果没有可比性,农民当然是不满意的。这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控都是不利的。

3公益林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探索

公益林要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要给力。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越来越显得弥足珍贵,如何协调各种关系,保护农民种植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是眼下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3.1提高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严格管控的公益林本身是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因为禁止采伐,经营者当然就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即使是有限度的采伐,也不会带来多少实际效益。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对公益林的发展当然是不利的,但是,这不等于说公益林就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其实,只要我们想办法,增加经营者经济收入也不是不可能。

3.1.1搞林下经济

公益林虽然不能砍伐,但林下还有相当丰富的土地资源,只要合理利用,还是可以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的。搞林下经济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可以根据林间实际和当地气候特征,适当选择种植一些经济作物,像比较耐阴的经济类植物。

3.1.2搞生态旅游经济

要缓解生态林管护和农村经济这对矛盾,大力发展农村绿色旅游,也是不错的选择和良好出路。如今好些农家乐,就建立在公益林里面。一些著名的国家森林公园,游客络绎不绝,经济效益当然是客观的。即使没有大景点,搞好农家乐旅游也是大有前途的。这样既能保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又能给经营者带来不菲的经济收入,这当然是双赢多赢的局面。

3.2增加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虽然国家有相应的公益林补偿政策,但由于缺少细化和针对性,在一些地区执行存在漏洞,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管护者的积极性。所以,在补偿措施制定方面,还是要本着对各方利益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缓解各种矛盾,这对公益林的建设和稳步发展,都有积极意义。在制定补偿措施时,要考虑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对经营者和管护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措施,不仅有货币和实物补偿,还可以有优惠政策的倾斜,适当减免相关赋税,让经营者和管护者真正得到实惠,这对公益林建设肯定有助推作用。要加大补偿力度,就要广开财路。国家对公益林的补偿是有严格规定的,要让公益林发挥生态效益,就要确保经营者和管护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统筹融资势在必行,可以向生态资源受益者收取生态回馈费来充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水、木材加工、征用占用林地、野生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森林旅游开发,以及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通过这些开源措施,补偿资金就会丰厚起来,这对建设高效公益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效益,都有重要作用。

3.3落实公益林的管护措施

公益林管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高管护水平,不是只有补偿就可以实现的。在强化公益林管护力度时,还是要注意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媒体方式,向民众展开宣传,要让民众明白公益林生态效益的重要性。政府和林业职能部门,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赋予林业职工相应的待遇和执法地位,调动林业职工和公益林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真正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绩效奖惩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最有效确保公益林的健康发展。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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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的推行实施将公立医院的改革推向了“深水区”。而医院经济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效力将直接影响着医院是否能可持续发展。本文就近两年新医改形势下医院经济管理进行相关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新医改;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研究

一、引言

新医改将工作重点安排在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深化编制人事绩效制度改革,完善分级诊疗体系等各项配套改革。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深入,医院要变革优化经济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合理控制成本和支出,完善预算机制,以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医改对医院经济管理提出的挑战

(一)新医改下,相关补偿机制对医院经济管理的影响

随着以药养医机制的废除,公立医院改革的探索关键因素演变成经济补偿机制是否科学建立。从现今发展来看,公立医院的融资渠道单一是限制公立医院长远发展的主要碍脚石。多数公立医院的资金运营来源是以医院服务收费为主导,对于社会资本引入和政府拨款只是辅助,这造成了公立医院既要创收又要保持公益性的矛盾。随着以往以药养医的传统机制废除,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有所变化,由财政补助收费形式、药品加成收费形式、医疗服务收费形式演变为现今的财政补助方面、医疗服务方面收费形式。基于补偿机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市场面临严峻挑战,公立医院需要在保持自有的公益性质的基础上,适应经济市场的需求,也因此,公立医院的相关经济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尤为的重要。

(二)经济市场竞争中药品和相关医用材料的招标

在经济市场中,药品的药价和相关医用材料价格方面,采用的是采购两套体系,分别是零售最高限价、集中采购体系。这两套体系的运用会呈现药价加大、医用材料价虚低的现象,长远来说不利于医药产业、医用材料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在集中采购体系中,我国政府在药品及医用材料公开招标过程中进行价格直接干预,不利于经济市场竞争力发展。除此之外,公立医院机构自行采购药品能体现法人对财产的独立使用权,但是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集中采购招标形式,不利于落实医院法人独立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来说集中采购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后付费的结算模式很难实现经济市场的量价挂钩,使得市场准入程序变得流程繁琐,违背经济市场的竞争规律。

(三)成本管理不全面,监管制度不统一

全面的成本管理,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指成本计划、核算、分析评价、控制等内容。作为社会公益机构,有效的成本管理是公立医院在经济市场中提升竞争力、达成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路径,可以为医院的节约化、可持续化长远发展打好地基建设。截止目前,公立医院多少存在成本核算方面的问题。一是医院对成本管理认识度不足。对成本管理的不够重视或认识片面是常见的问题。只重视收入,忽视成本管理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医院对成本控制的教育度不足。大多公立医院没有建立成本控制制度,成本控制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甚至缺乏对医院全体员工的宣传教育;三是成本核算仅局限于以科室为单位的成本核算,发生的科室管理费用很少计入成本属于不完全成本核算;四是未及时开展医疗成本分析预算,导致盲目投资,造成经济风险;五是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使用传统核算方法管理固定资产,已经无法适应新医改的要求。也由于大多公立医院对于固定资产方面管理不够严谨,使得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体系,比如新采购的医疗专业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没有及时入账;比如已报废的医用设备仍在账面显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处理等等情况,使得医院的真正资产无法准确的进行成本核算。浪费医院资源、资源分配不合理必然导致医疗设备无法达到最大化利用率,造成公立医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缺乏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由于对绩效管理方面的认识不足或片面,部分医院管理层在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变得流于形式。很多医务员工对于绩效考核结果认同度不高,一旦管理环节沟通交流力度不够,必会影响医院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绩效管理制度的机械化、非人性化必会长期影响着医院运作经营情况。因此推行有效的激励绩效制度是必要的措施。一方面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得本管理制度符合新医改趋势,完成与实际接轨,另一方面医务人员薪酬收入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收入提高方面、人际关系方面、职业发展方面和自尊情感方面都有促进及提升作用。

三、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对策

(一)拓展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寻找公立医院公益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

在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需要先满足社会的公益性质,才能考虑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对于社会的公益性质,可以满足广大社会受众的医疗公共服务需求,对于经济效益,需要公立医院的融资渠道多元化、投入回报机制建立的合理性来决定的。引入社会资本的良性引入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不发生冲突,因此,公立医院改革可以适当考虑社会资本的吸纳。医院的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只是服务对象的不同,都是以治病救人为最高宗旨。资金的引入关系到医院的正常运作。资金的充足情况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的高低。因此仅靠政府的补偿并不能满足公立医院的长远运营及发展需要。在引入社会资本前,公立医院需要做好降低成本的准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营利性组织及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管力度,使得医院实现规范化制度管理。

(二)药价管理机制的明确建立和体系完善

首先来说,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明确药价集体招投标机制。一般情况下由卫生、医保、物价、药监等政府部门,协同生产经营药品及医用材料的企业、病患者以及医院医生等相关方的利益代表组成,通过对药品和相关医用材料的定价规则讨论、协商,来保证患者和企业的最终申诉权、质询权。其次再说,药价的提升、医用材料价格的管理方面决策需要秉持透明、可预见管理原则,在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时,需要对社会公开化研讨,比如对差率管制方面、零售最高限价方面、医保支付价方面政策研讨等等。为加强社会公众对药价政策的解读,必要时行业标准医药成本应当承受社会公众的质询。最后,医院应优化收入结构,控制药占比,实行药品零库存,鼓励使用低价药,降低药品资金周转成本;降低耗材比,提高高值耗材准入门槛;切实提升自身医疗水平和职业操守,完善考评制度,严禁出现“大处方”。

(三)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成本管理、核算体系

传统医院资金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医改形势下长远发展需求。因此,应当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两手抓,作为医院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对于医院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贯彻经费制度,确保医院经费费用达到规定范围,避免超出不可控现象。加强医院资金使用的最大化。加强医院设备等固定资产方面的管理,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制,使固定资产责任由科室落实到人,减少医院资产的不必要流失。加强对医院各科室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情况的审查并做好记录,做到资源合理分布,提升资源利用率。

(四)完善自身薪酬激励制度

目前,多数医院的绩效考核方案,基本以收支结余为主,受到改革的冲击会较大。所以绩效考核要尽快减少收支结余考核所占比例,若想调动医务工作员工的热情与积极性,绩效考核应当将综合考量和岗位绩效结合考虑,使得工作量、服务质量可以全面体现。因此加强公立医院的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绩效薪酬体系管理,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可以实现绩效机制的公平、公正原则。

四、结束语

针对新医改形势所带来的挑战,公立医院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面对。在保有自身公益服务性质的前提下,考虑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使得公立医院的建立具有现实性重要意义。

作者:王东 单位:连云港市中医院

参考文献:

[1]谢光强.“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激励机制讨论[J].《大家健康》,2014年8月第8卷第16期323页

公益经济范文5

关键词:医改;公立医院;绩效管理;财务成本管理

一、引言

在新医改推行的近十年间,国家采取众多措施降低居民的就医费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医改提倡医疗公益性、取消药品加成、推进全民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医生多点执业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要将运营效率与社会公益相结合,将对医务人员的严格监管与人才激励相结合,将管理体系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对公立医院的绩效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因此,公立医院通过绩效管理改革强化医院的管理与控制,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在医改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现状、华西医院绩效管理的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绩效改革措施,希望推动公立医院完善绩效管理体系,促进公立医院的发展。

二、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现状

在新医改推行的近十年间,公立医院绩效管理实现了极大的进展,但在提倡医疗公益性、取消药品加成、推进全民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医生多点执业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医院营业收入降低,用于人员激励的资金减少;另一方面,公立医院面临外资医院、私立医院的冲击,人才之争日益激烈,使公立医院的绩效管理面临挑战。经过长时间对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调研发现,目前,公立医院存在绩效管理方法落后、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等问题,下文将对其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公立医院的绩效管理方法落后

长时间以来,由于公立医院重视医务人员技能的提高,忽视对医务人员的绩效管理与激励,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多为医务人员,缺少管理经验。导致公立医院的绩效管理方法落后,无法满足激励医务人员的作用,也无法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控。尤其是在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颁布后,公立医院缺乏对医务人员绩效管理的量化方法,医院本身是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单位,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不能只以财务指标评判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选择高效的绩效管理方法、设定全面合理的评价指标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立医院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

在对公立医院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公立医院管理者缺乏先进的绩效管理思想,导致医院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既是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评价,又是对其行为的监控制度,在医院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公立医院如果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导致医务人员的潜力和创造性难以被激发,医务人员的价值难以被评价,在外资医院与私立医院的竞争下,公立医院的人才很容易流失。

(三)公立医院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众所周知,高效的绩效管理系统必须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化技术,而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的信息化程度较低,阻碍了先进绩效管理系统的运用。高效绩效管理系统应当依托于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对各医务人员、各科室设定相关的财务、非财务指标,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可以对这些指标进行建模、处理、分析,对绩效情况进行可视化报告。在医改推行的近十年间,医院的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已经实现飞速的发展,未来公立医院应加大对绩效管理的重视,完善大数据绩效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三、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改革措施

经过对公立医院绩效管理情况的调研分析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尽管目前公立医院绩效管理面临众多的困境与挑战,但紧跟医改步伐、结合医院实际、应用先进的绩效管理方法,也可以为医院构建精细化的绩效管理体系,留住医务人才、吸引医务人才,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下文从公立医院应创新绩效管理方法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公立医院应加强业务与财务融合以及公立医院应加大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提出绩效管理改革措施。

(一)公立医院应创新绩效管理方法,完善绩效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在进行绩效管理改革时,首先,应当创新绩效管理方法。以华西医院为例,将医务人员按工作职能的不同分为四大职系,四大职系分别设定不同的指标,采取不同的绩效管理方法。对于医师医疗绩效管理采用DRGs和RBRVS等方法;对于护理人员的绩效管理以护理单元为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量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医技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采用复合式绩效+成本控制的模式。其次,医院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绩效管理体系的推广与执行。

(二)公立医院应加强业务与财务融合

经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需要建立在对医院业务了解的基础之上,而医院管理层也应当加大对绩效管理的重视。因此,公立医院加强业务与财务的融合,一方面,为后续设定绩效管理指标服务,绩效管理指标包括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这需要财务人员根据医院的业务实际进行设定,反复调整和决定;另一方面,弥补医院管理层对绩效管理经验不足的缺陷,有利于后期对绩效管理体系的推广。

(三)公立医院应加大信息化建设

高效精细化的绩效管理系统,离不开大数据信息化技术的支持。在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要留住医务人才、吸引医务人才、提高竞争力,具体应做到:第一,加大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投入,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系统的构建与推广;第二,医院应设定专门的信息部门,对大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定期维护与风险控制,保障数据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定期对各科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减少实务操作中的运营风险与操作风险。

四、案例分析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是中国西部疑难危急重症诊疗的部级中心,也是世界规模第一的综合性单点医院,拥有中国规模最大、最早整体通过美国病理家学会(CAP)检查认可的医学检验中心。在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华西医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绩效管理方案,可以供大多数公立医院学习。在医改背景下,华西医院的绩效管理体系也在跟随政策进行改革和创新。首先,由于医院的公益性决定其不可能是完全逐利的单位,再加上新医改取消了药品加成,原先按科室考核的绩效管理体系无法对医务人员的绩效做出合理、客观的评价。华西医院新绩效管理体系取消了原制度按科室考核的模式,实施按职系考核的方法,根据各职系的工作内容与工作重点量身定制不同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的保证绩效考核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另外,医院的科室部门众多,医务人员的职责相差较大,简单的一种绩效管理方法无法满足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因此,华西医院将医护人员分为四大职系,依托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打造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对四大职系设定不同的方法和指标,分别进行医师医疗绩效管理、护理人员绩效管理、医技人员绩效管理以及行政后勤绩效管理,实现精细化绩效管理。在精细化绩效管理体系的辅助下,华西医院汇集大量的医务人才,并在2017年中国医院管理大奖中摘金,华西医院的绩效管理改革实践为未来中国医联体的建设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五、结语

在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改革。未来,伴随大数据信息化、云计算、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绩效管理体系将向着更公正、更高效、更精细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公立医院应当顺应医改的要求,主动借鉴其他医院绩效管理的先进方法,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促进业务与财务融合,加快大数据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医院的人才储备,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孙丽.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绩效管理的思考[J].经贸实践,2018(22).

[2]王智英.新一轮医改背景下的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思考[J].纳税,2018(12).

公益经济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

公共利益是一种具有公共效用,能够使得一定范围内人们的生存、发展及娱乐需求得到满足的资源及条件[1]。然而,不少人在享受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仍然在损坏着公共利益,为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法是一项保护公共利益极为重要的法律,不过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度,为了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应该从经济法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成因及表现着手,基于其动力因素,进行法律限度上的突破。

一、公共利益概述

公共利益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各界也给出了不一致的定义。例如,英国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独立特征,是一个有利益成员提供的利益组成的总体,阐明了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中的基础地位,以及二者之间复杂的关系,要想发挥公共利益的效用,就必须注重个人利益,并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2]。而法国学者则认为公共利益是一项与社会利益及个人利益休戚与共的总体,与国家利益相连接,其中,社会利益包括总体的愿望及个体化愿望,而个人利益则包括人格利益、物质利益及家庭利益这三个模块[3]。而在我国学者的解析中,有人觉得公共利益是一个覆盖国家利益的范畴,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及道德秩序的完善,这种包含关系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而有人则觉得,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个人利益是三个并列的项目[4]。不管怎样,公共利益都是以公众为主体的,应该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彰显其公平性,通过公共利益的保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法是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具体内容的完善及变化中,常以促进公共利益发展为目标,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发展依据。通过经济法的建立及执行,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法可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保护。在经济法创立前,司法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流于形式化,而在此之后,弱势群体可通过起诉式、行政介入式等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追求公平公正的对待;②经济法可确保公共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现阶段,群众利益侵害现象频发,受害者可以借助经济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维护公共经济秩序。

二、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一)表现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律执行普遍存在法律观念缺失、效果弱化的现象,这些现象制约了法律效益的发挥。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法律限度,而就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来看,这种法律限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立法角度。由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尚未明晰,其概念、内容及收益客体都是不确定的,比如说在英国,公共利益被纳入法律制度范畴,涵盖社会福利及公共利益两个方面,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准则。但在我国,经济法确立时并未明确阐述公共利益这个概念,部分相关法律条例的实用性也比较弱;②执法角度。由于法律内容不明确、执法方式无效或执行力度不强的缘故,经济法执法不严明,导致公共经济秩序被破坏,公共利益屡遭侵犯;③司法角度。经济法践行目标的过程中,对于利益分配这一问题更多的倾向于政策调整,以此协调利益。司法在利益调整方面不注重公共利益保护,并且责任追求制度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社会矛盾,并且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5]。

(二)原因

经济法中之所以出现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①经济法自身的局限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经济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创新,在法律执行方面稍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得不到代表性主题支持,而且经济法也缺乏维护公共利益这方面的经验;②经济法形式不够合理。经济法的创新应该以社会发展速度保持同步,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进行内容上的改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大环境和人文社交环境发生变化,这种目的性逐渐弱化,经济法使用速度逐渐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产生法律限度;③受多元特点影响,经济法规范性不足。经济法在提出公共利益保护的相关规范时,未能站在公共利益受众主体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影响到其效用,此外,由于内容的不断变化,经济法的法律效用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弱化,继而影响到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法规的执行[6]。

三、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突破策略

从现状来看,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的过程中,都无法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支持。要想处理好经济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管理,加强公共利益保护,就必须突破现存的法律限度,而具体的策略,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改变实体法角度

要想促进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首先,就应该明确定义公共利益的内容,这样才能够针对公共利益,提出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权利机关应该站在客观审视的角度,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明晰其概念、内容及收益客体,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明晰其定期,并且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划分,逐一列举各个项目。改变实体法的角度,能够使得相关法规在运行期间,执法严明,消除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共利益保护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改变程序法角度

公共利益保护,不仅仅是执政者应该做的事情,这件事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消除集体冷漠现象及坐便车现象。我国在创新经济法,消除其在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同时,也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确保公共利益保护的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避免遭受侵害。在此过程中,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全体民众的利益为目标,在迎合法律需求的情况下,改变程序法角度[7]。

(三)维护经济秩序

良好的经济秩序,是经济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做好经济秩序的维护工作,在自由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加强对于市场的管控,充分发挥市场的调价作用。维持,市场应该制定统一的准入制度,减少恶意竞争现象,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避免市场调节无效现象的发生。在出现市场纠纷时,经济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保护为主,同时协调好个人利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四)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公正,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这个社会却不是绝对公平的,贫富差距导致了社会资源上的分配不均,弱势群体在公共利益收益上得不到公平对待。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充分发挥经济法对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作用,国家应根据社会实情,不断增加法律内容,或者是颁布新的法律,比如说《劳动合同法》中支持构建和谐的雇佣关系的条例,就充分显示出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及对其权益的保护[8]。然而,这种公平性,其实已经是一种倾向弱势群体的行为,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相对的公平,是在维护社会公民全体的基础上,更佳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公共利益的分配能够相对地公平,从而确保社会能够和谐有序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作用。

(五)促进国家经济有序运行

国家经济有序运行,除了能够提升综合国力以外,还能够保障公共利益。自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在国家宏观调控及市场调节作用下,市场秩序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在国际上也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应该加强对于经济的管控,合理应用税收政策,推动产业升级,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基础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虽然不是唯一并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保护公共利益法律,但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故而,应该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支持,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给社会一些正面积极的能量。虽然说,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很有可能存在某些集体冷漠或搭便车的现象,但是保护公共利益,是和谐社会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项目,故而还是应该从这个角度,采取类型化公共利益界定方法及公众参与控制规则,对经济法中有关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进行突破。

[参考文献]

[1]罗斌.传播侵害公共利益维度下的“英烈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J].社会科学文摘,2018(05):80-82.

[2]乌兰.公共行政权监督的分野、补强与融合———一种基于监察与行政检察公益保护职能配置的思考[J].政法论丛,2018(02):70-80.

[3]吴家乐.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及其形成机制探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22):198-199.

[4]陈越峰,周鹏.信赖利益保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以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中心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14):79-83.

[5]李劲,赵亚萍.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现实考量与进路分析———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入点[J].行政与法,2017(02):92-98.

[6]盛学军,唐军.经济法视域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均衡———以Uber等互联网打车平台为展开[J].社会科学研究,2016(02):97-103.

[7]严永和.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理念阐释———基于市场逻辑的公共利益与补充市场逻辑之不足的公共利益[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5):101-109.

公益经济范文7

关键词:经济管理年;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分析;对策

由于我国公立医院绝大多数是政府投入,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是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的基本特征。政府主导下的公立医院,实行的是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指标、定经费等补助方式。这样的经营管理模式比较僵化,管理手段相对粗放,医院对经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存在漏洞。开展经济管理年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求公立医院进一步强化医院“服务”的本质,以诊疗疾病、促进健康为宗旨,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稳定、保值和增值为目标。新形势下,公立医院的发展模式应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摒弃粗放型管理模式,力求精细化运营和管理。根据《通知》精神,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治理特别是经济管理,建立起正确的经济价值观、职业道德观和责任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放心的医疗环境,构建舒心、和谐的医患关系,增强广大患者的满意度,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医院经济管理效益最大化。

一、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解决医疗资源浪费、过度诊疗等问题。根据《通知》“推进医疗服务内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医疗服务保质量、降成本、增效益”的精神,公立医院聚焦关键环节和流程管控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扼制医疗设备采购不透明,设备使用不规范等现象,从源头强化货款支付管理,防止或杜绝收费乱象和营私舞弊现象。通过经济管理的手段,有效改善医疗事项记录、病案建档、服务收费等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为患者提供合规、透明的医疗服务收费,从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使医疗药品和耗材、无指征入院或过度诊疗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虽然这些收费受医保总额付费、单病种付费、DRG付费的限制,并不能为公立医院增加明显的医疗收入,但其间接的作用意义巨大。

第二,有利于提高患者满意率。由于收费问题产生的纠纷,大大降低患者的就医体验,对患者的满意度带来了负面影响。医院通过以患者为导向的经济管理手段,进行患者满意度的投资。要求医务人员形成“为患者着想”的思想理念,为患者提供从开始到结束的积极体验,规避或减少影响患者体验的各种违规收费。这样既提高了患者满意度,也有利于医院的社会功能性建设,增强医疗行业市场竞争实力,从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助力推动公立医院品牌建设,提高品牌形象和美誉度。

二、公立医院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薄弱环节

(一)经济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

公立医院的整体资产是由政府投资,因此公立医院是国有属性。大多医院的主要领导是国家和政府指派或任命,这样就形成医院的管理机构呈宝塔型模式;塔尖人物一般是医学领域的专家和权威,虽然他们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但对经济管理不一定十分在行。这导致医院管理理念比较僵化,管理模式比较陈旧,难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环境。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缺乏民主性,在经济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一味增加资源,却不重视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导致一些资源闲置或资源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一支笔”现象弱化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功能效应,其他行政负责人依照医院功能,主要以医疗技术为关注重点,很少涉及医院的经济管理,即是有加强经济管理的初衷,但管理内容相对狭窄,而且管理职能不够清晰,管理人员的责权利界定不清,导致一些管理层面流于形式。而且,公立医院在政府的投入不能满足医院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医院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费的不足的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医院的管理目标只是为了弥补运营过程中经费不足的问题,想尽一切办法去争取“客源”,因此出现“医托”“黄牛”等乱象,既加重了就医患者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医院的经营成本。表面上看,医院的收入在不断增加,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院的社会效益。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院的医疗条件也寄予更高的期望,目前,公立医院无论是医疗环境、医疗资源和医疗技术等方面都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就医和诊疗需求。民营医院在不断地丰富医疗市场,一些民营医院也不乏较好的高端医疗设备,加之他们灵活的运营手段,给公立医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态势下,公立医院仍然不具备应对市场风险的完备意识,以为只有通过改善医疗器械的条件来获得市场份额,这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举措,这种盲目的投资,还可能存在潜在的经济风险。

(二)经济管理的独立性不强

缺乏科学的职能划分,特别是财务部门,独立行使监管职权的能力和权限不充分,在采购支出和费用报销等方面监管职能形同虚设。本来,公立医院的资金流动性就大,因此,财务部门作为医院经济管理的前沿阵地,重要职能是医院的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在实际运作和管理中,财务部门应该具有一定的事权,这是财务部门实施独立经济管理的必要条件。现实情况是,很多公立医院都没有对财务目标赋予这种事权,因此,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受到一些局限。作为与其他科室处于同等地位财务部门,纵向管理不能深入,横向管理展开受限,导致经济管理政策和措施难以落实到相关部门。一些业务科室只注重自己的业务发展,形式上只呈报有关数据和报表,对于一些消耗的合理性并不关注,导致经济管理无法发挥效能作用,一些不合理资金流向问题突出。看似医院经营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但其他医疗资源后备不足,制约了医疗水平的提高,同时间接影响经济管理工作。大多医院没有建立独立的经济管理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一般都是财务部门,也就是财务部门自己监督和管理自己,更何况公立医院的业务职能与财务部门都是平级,互相间的约束存功能在一定局限,内部审计和监察又不能随时跟进,也不能做到事无巨细。现在的普遍现象是,公立医院的财务部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自己监督自己,事权和财权显现的或潜在的风险随时都可能存在。现阶段医院经济管理模式仍停留在传统的按部就班的形态上,上层管理者一言九鼎,下面执行者缺乏自主性,民主意识不够强化,科学的经济管理体系比较缺失。

(三)经济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经济管理人员是医院的重要资源,也是医院经济管理的核心力量。经济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成效。但是,现在很多医院的经济管理人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并不能与实际工作相匹配,虽然他们具有一定的学历和文凭,但缺乏实际管理工作经验,有的经济管理人员甚至责任意识不强。这是由于医院在人才的选拔上不够重视,甚至医院领导有“任人唯亲”的思想意识,导致了一些素质不高的经济管理人员进入了管理部门,对基本财务知识一知半解,对医院整体经济管理流程知之甚少,在其位却不能履其职,难以承担起经济管理工作的重任,降低了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成效,而且医院很少对经济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导致经济管理人员素质得不到相应的提高,阻碍了医院长期的发展。

三、加强医院经济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经济管理理念

公立医院要把“经济管理年活动”当作深化医院内部改革的重大契机,把经济管理工作放在医院全面管理的重要位置,要深刻认识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崇高的历史使命,加强对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督促。“认真梳理此前各类审计、督查、检查等外部监管工作方向的经济管理、经济行为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内部运营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管理短板弱项,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要重塑经济管理意识,建立经济管理团队,构建先进的经济管理模式,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将经济管理的目标定位于降本增效上医院的经济管理涉及各个岗位和环节,医院的高层管理者,要对经济运行的规律进行全面把控,制定出严格、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规章制度,以“堵塞漏洞”为导向,通过认真执行,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经济管理工作要以医院经济发展为中心,构建动态管理和量化管理新模式,建立以有效数据、服务质量、技术创新、患者满意度等为主的绩效考核方案,在医疗业务领域尽量不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格禁止医务人员的个人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要充分发挥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奖金制度和分配程序,实现医院收入与职工绩效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做到医护分开,责任明确,实行多劳多得、绩效奖励要重点关注一线医护人员、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强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经济管理是公立医院管理发展的核心,医院要“单独设置运营管理部门,确定具有牵头负责运营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积极推行运营助理员、价格协管员制度等,辅助协同临床业务科室加强科室内部运营和价格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公立医院要重点强化会计核算部、财务管理部、物价收费稽核部、收费处的财务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相应职责以及义务。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学问,做到新旧会计制度的有效衔接。编制决算报表要有决策依据,汇总财务报告力求真实、准确,并按照程序准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医院的全面预算,注重成本核算。要充分发挥物价管理部门对医院的各项收费进行审核、控制、管理与监督的职能,规范相应收费标准行,依规行使门诊患者划价与收费职责,对每一张处方的价格、医保报销的标准、住院费用收取及退款处理等。住院部收费室处要及时跟进管理,认知执行入院预交、欠费催缴、出院结算等操作规程。依据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成本核算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开展科室成本核算,并逐步开展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核算。将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奖金、福利挂钩,建立成本核算信息化系统,为上级主管部门实时监督检查提供真实信息。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方针,要建立以医院主要领导挂帅、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与的组织管理架构,明确相关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的职责,在完善、精细、系统的经济管理体系内,强调各个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重点加强医院的人、财、物以及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有关预算、成本、采购、资产、内控、运营、绩效等制度体系,发挥经济管理工作的服务、保障和管控作用。同时,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评价体系,在经济管理工作中,不能单纯地对结果数据进行分析,也要重视经济管理中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运营机制,及时发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管控措施。

(三)提高经济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人才是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医院经济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要有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化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现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医院经济管理人员提供了可供应用的管理手段,同时也对相关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将信息技术充分应用于医院的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构成系统内的互联互通,在技术领域和管理层面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医院经济管理的透明度。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机房建设和网络维护,注重网络安全和财务安全。医院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把有能力的人配备到关键岗位或适合的岗位,既要从内部培养人才,也要招聘引进相关方面的人才,为医院经济管理工作不断提供新鲜血液,促进医院经济管理长效发展。

四、结语

公益经济范文8

一、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分享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表面上是规模化的知识购买形式,体现了对知识、知识生产与知识分子的充分尊重,但深层次上,它达成了一种新的人与知识连接的可能性,即在知识消费的过程中,知识生产者、知识发送者、知识接收者和传播渠道构成了一个知识分享体系。简单来说,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分享,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商业牟利。从人类历史来看,知识本身不是资本,但是,知识的资本主占有和利用却赋予了知识以资本属性。知识的资本化进程,就是通过马克思批判的“智力转化为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推动知识转化为与工人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的资本,进而实现知识收益并发展成为知识经济的进程。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知识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不断被赋权和凸显,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经济活动的重要形态。知识经济作为21世纪经济的崭新形态,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经历的阶段。中国共产党人明确指出,“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他们的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也就是为工人农民服务的”,必须搞清楚“为谁著书、为谁立说,是为少数人服务还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的问题。进一步来说,知识经济的利润具有正当性,但知识归根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社会主义知识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知识生产活动“为什么人”的核心要义。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不是垄断

知识产权制度的确定,一方面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知识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法律机制,推动智力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需要警惕的是,知识资本的收益递增效应往往会使少数具有强大知识创新能力的公司通过“产权锁定”的方式占据知识市场的统治地位,进而形成知识垄断以及知识霸权。这时,知识经济就大大有悖知识分享的初衷,而是彻底滑向了知识垄断的一边,通过限制获取知识的机会让知识变得稀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上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为名行垄断之实,就是企图将资本在全球经济中实施的知识垄断行为合法化,将知识广泛地私有化并转化为资本主义企业最重要的财产。中国政府一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谋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时,主席明确要求,“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在这里,“人民利益至上”“确保公共利益”两点要求更是直接点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根本立场。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要积极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不能以“保护”之名实施“垄断”之实。知识具有公有性,学术数据库作为汇集知识成果的重要载体,理应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严格保护,但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商品不同,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的排他性,一旦学术文献的版权资源形成垄断,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垄断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比一般商品市场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造成的危害更大。

三、公共利益与商业逐利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