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验范例

法学实验

法学实验范文1

 

1建设思路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人才必须具备的两个核心能力。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4]。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就必须符合4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建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否有利于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是否有利于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否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5]。   1.1建立实验教学新体系   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通常是分学科、分专业、分课程进行,各有面向,互不连接,自我封闭,不成体系,从而造成法学实践教学条块分割与执法实践工作综合性之间的矛盾,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从而造成法学人才培养与执法实践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必须更新实验教学理念,根据公安执法实践的特点,以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构建一个系统性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6]。   1.2建设一支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关键是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因此,在创建实验示范中心过程中,学校必须创新实验室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新型实验教学师资队伍[7]。   1.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1.3.1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高校实验室管理主要有3种模式,即校级管理、系级管理和教研室管理[8]。这3种管理模式各有特点和优势。教研室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新办专业的以课程为基础的实验室建设;系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专业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比较适合基础大平台或学科大类实验室建设。校级管理模式具有管理机构完善,高度集权,管理单一,结构合理,能举全校之力,建设高水平实验室的特点[9]。   1.3.2管理机制   根据以上3种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校级管理模式比较符合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要求。它既能促进资源整合的最大化,也能促进资源利用和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一般应采用校级管理模式。在校级管理模式下,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   1.4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教学手法与手段的改革,是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对实验教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放实验室,降低实验室运行、维护、维修成本,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10]。   2主要建设内容   为适应公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校以“深化法学理论教学体系改革,强化公安执法实战训练教学,规范公安工作实践锻炼”为宗旨,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集中为主”的原则,在实体化、规模化、系统化建设思路指导下,整合了法律、治安、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学系和警体战训教研部的有关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于2006年9月,组建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   2.1构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体系   学校以培养学生公安执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宗旨,结合法学学科专业建设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打破法学专业界限和课程分割,致力于构建一个分阶段、分系列、模块化的新型法学实验教学体系。   (1)分阶段。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线,把实验教学体系分为基础、综合和创新能力培养三个阶段。   (2)分系列。依托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校内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校外公安工作实践教学基地两大平台,将实践教学内容合成法律素质训练、执法能力培养和公安实践锻炼三个系列。   (3)分模块。法律素质训练分为法律基本素养训练、公安执法素养训练、公安执法职业伦理培养三个模块;执法能力培养以公安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两个序列为主线,以执法程序为基本脉络,设置了多个培养模块;公安实践锻炼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建立了学生在校4年学习期间分别进行公安工作认知性见习、综合性见习、业务专项见习和毕业实习的“三学期”制,从而形成“年年有实践、4年不断线”学生公安实践锻炼教学体系[11]。   2.2打造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   公安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出高水平的执法者,必须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后,学校特别重视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新师资培养机制。   ①通过制定“公安大学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暂行规定”,建立教师到公安基层单位参加公安工作实践的工作机制,遴选出具有公安执法实践工作经历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正副教授担任公安执法教学实验中心的首席主讲教师和主讲教师;②通过制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官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聘请公安业务实践部门的专家和骨干来校担任教官,参与中心的实验教学任务;③在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指导教官定期聘任制度,由实践教学基地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公安执法实战经验丰富的民警担任指导教官,指导学生公安实践锻炼[12]。   目前,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以校内法学实验教学主讲教师为主体,校外兼职教官为补充,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官为辅助,适应法学实验教学要求,集教学、科研、办案一体化的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13]。#p#分页标题#e#   2.3建立高效管理机制   2.3.1运行管理模式   公安执法实验中心独立建制,建设和运行经费计划单列。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教学管理部、公安行政执法训练部、公安刑事执法训练部和警务实战基础训练部,由中心主任和各部主任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与运行机制,监督实施。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各训练部主任全面负责相应训练模块实践教学建设。各训练部设首席主讲教师(教官)若干名,负责相关课程、训练科目的建设,由富有公安实战经验的主讲教师和外聘教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14]。   2.3.2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学校建立了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制定了“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职责”、“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运行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管理规定”、“物证技术检验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警务实战训练区管理规定”、“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心理行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管理规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确保了中心各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活动顺利开展[15]。   2.4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中心实行:①倡导精讲多练,师生互动,知识传授与实战训练相结合,鼓励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创新;②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心理行为训练场、警务技能障碍训练场、影像互动射击系统、战术倒靶系统等专业训练设备和设施,有效地开展公安执法实验教学工作;③完善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案例库,引进了先进教学手段,通过网络系统、多媒体技术等,为公安执法实验教学提供了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有效地提高实验教学成效;④针对公安执法实验教学的层次化要求,采用不同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初步形成了以讲授法、专题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想定作业法、还原实战法、多专业合成演练法等为基础的实验教学方法体系,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大提高了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16]。   3建设成效   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成立以来,大大地提高了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我校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级和部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1实践教学体系层次分明,教学效果优良   中心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和需要,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分层次设置相应实验教学项目,在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法律基本素养和基础执法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基础课学习阶段,主要以警察执法素养、综合执法能力和法律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在专业课学习阶段,主要以公安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设置实验教学项目。   由于实验教学项目设计贴近实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极高,在教学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学生的充分肯定。   3.2激发学生参与科研的兴趣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中心将公安执法理论教学与公安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科研活动的兴趣;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2009年,学校有23项荣获第四届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7项。   3.3实验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所有学生开放   我校12个专业17个方向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课外时间、专业方向和兴趣爱好,预约中心教师、教官和预定中心教学资源设备,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这些活动拓宽了学生视野,锻炼了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科技素养,提高了实验室使用效益。   3.4展示学生良好综合素质   近年来,我校学生多次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现场保卫、场馆安检和警戒工作,都出色完成任务。如2008年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安全保卫,2009年参加北京建国60周年安全保卫,2010年参加上海世界博览会等安全保卫,公安大学学生政治可靠,业务扎实,作风优良,无私奉献,展现了公安学子的风采,受到了北京市奥组委、北京市公安局、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高度评价。   4结语   通过公安执法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学校更新了实验教学理念,完善了法学实验教学体系,丰富了实验教学资源,优化了实验教学队伍,扩大了示范和辐射作用,发挥了实验室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

法学实验范文2

 

一、构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坦言之,理论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部分,犹如楼阁之地基。但目前我国高校中的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若干不足。   (一)单向教学模式为主   单向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者的教学模式,学生主要是受众、被动者。双方之间缺少互动环节设置。教师以教案为纲,偏重讲授各种法律的基本概念、体系、社会功能、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基本理论的构成以及基本制度的设置。这些功用性的内容仍囿于教科书,并没有发散开来,启发学生思考基本理论或基本制度的价值及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学教师是教书匠,而非启蒙者。   作为受众的学生,则仅止于对基础知识的接受或熟知,缺少创造性和批评性思维,所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为逊色。面对基础的法学理论,他们容易选择成为了解者,而非理解者。至于论及如何运用法律,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学生虽然可能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由于缺少理论与实践转化环节的训练,对他们而言,确非易事。   (二)教学手段欠丰富   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未能做到教学手段丰富,主要以”讲”为主,辅之以有限的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偏重验证传统的法学理论,忽略了那些有争议、有助于开拓思维的案例。如此单一的教学手段必然导致教学效果的减损,需要设置相应的环节弥补此类缺憾。   (三)考查方式缺少价值指引性   教学手段的单一其实对应考查方式的单一。目前,法学专业的考查方式不外乎: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论文。这些考查方式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记忆和重述,却疏于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如此以来,学生满足于记住基础理论和基础制度,对于其渊源、价值、具体运用中如何进行取舍则处在未知状态。   中国式教育有其默认的规则,“考”往往成为“教”与“学”的风向标。所以,要改变理论教学的局限,必然要增加有价值指引性的考查方式,增加法律运用能力在考查中的比重,使学生戒除对教科书浅薄的依赖。   在上述现状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理论知识并不能如愿地转化为应用能力。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Jurist)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因此,应在理论教学体系的基础上设置与之衔接合理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一)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论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马凤玲李敏张斌[摘要]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具体而言,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   法律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法学新生设立。法学新生对法律认知不多,功底尚浅,不宜设置比较复杂的实验教学课程。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可以帮助其对法律产生直接的观感和理解,有助于理论学习的接受和理解。组织学生去实践基地观摩是有效的实验教学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练习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即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培养其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训练其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比如大学二年级。另外,社会调查需要时间的集中投入,适宜设置在学期末,令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完成。   当然,如有必要,也可组织教师随行指导。学生根据实地调查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交由指导老师评阅。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学生应格外突出法律分析及提出建议部分。   3.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是适合每个年级法学学生的方式。教科书的范围比较窄,一般仅限于基础理论及课程体系的介绍。对于养成真正的法律思维来讲,教科书提供的资料远不充分。针对这种情况,每个学期开始,我们根据年级的不同程度,可以由学生自选也可以由教师推荐一到两本法学著作,由学生在学期中研读。研读过程中,学生可自组小组进行讨论、辨析。最终在学期末形成读书报告。#p#分页标题#e#   4.法律诊所教育。与其他实验性教学环节相比,“法律诊所教育”尤其需要师生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和互动,而在其他的实验性教学环节,我们更强调学生居于主导地位。这门课程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通过对实务中所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讨,使学生对不同的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和思考,了解不同类别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的思路、适用的相关法律等,使学生能够将积累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力。   5.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适合已经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法律咨询通常是在教师的指导与帮助下,让学生到社区,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必要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中,要求学生就其经手的案例撰写咨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提供咨询的具体案例内容介绍及当事人的要求,咨询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学生对咨询问题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以及对当事人就解决方案可行性的回访。   6.实战性模拟法庭。   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要求学生首先应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比较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由每一个小组选择真实的案例,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分配角色,制作各种文书、证据,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时,邀请教师旁听,由其在审判结束后对庭审过程进行分析评价。   7.疑案辩论。疑案辩论是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攻辩能力、分析能力而设置的环节,适合法学高年级学生分小组活动。通常选取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争议案件作为辩论素材。这些辩论的素材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争议案件。学生对此类疑难案例采取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辩论由学生参照辩论程序规则来组织,辩论过程中邀请指导老师旁听。辩论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对辩论适用的程序、辩论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部分做出点评。   小组成员根据辩论过程的表现和老师的点评撰写工作总结,并提交审阅,记入其专业成绩。   三、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   传统的教学理论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二者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其中理论教学是基础与核心,实践教学是辅助和补充。法学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亦如此。   (一)理论教学是基础和核心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兼具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即我们希望法学学生既可以作为“法律人”去独立思考、判断问题,又能够运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去分析、处理实践问题。这个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合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念。而上述三者无不植根于系统的理论学习。所以说,理论教学部分是整个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验教学部分的前提。在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中,我们之所以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模块,也是基于遵守理论学习具有先导性的内在逻辑。合理的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再构建相应的实验教学体系,使二者能够有效衔接。   (二)实验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承接和转化   实验教学主要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等专业训练,从而可以将理论教学部分的成果转化为实践力,避免实际处理纠纷时遭遇“纸上谈兵”,所以说实验教学承接了理论教学,转化并巩固了理论教学的成果。学生在实验教学阶段将理论运用于模拟实践,完成从抽象到具体的形态转换;但同时,理论运用于实践时产生或发现的问题,必然要加深学生对理论部分的思考和理解,这种良好的反作用对理论教学亦是必要的促进和完善。

法学实验范文3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在本质上是--f]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授和学术科研的培养,还应培养训练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现阶段,法学实验教学作为培养法学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的途径之一,已经得到法学教育界的普遍认可,实验教学成为改善教学效果、提高人才质量必不可少的教学手段.然而,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课程体系,法学实验教学并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和重视,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势头不尽如人意.如何加强法学实验教学,将实践与理论有机地结合,培养有较强法学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界面临的难题.   1法学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文教育。亦是一种职业教育.它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培养专业人才,具有鲜明的职业化特征.它要求学生在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应当受到职、止化的基本技能训练,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体系化和学科化,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忽视了法学实验教学对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u-2J.   法学实验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成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和建构者,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它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法学教学和科研的有力支撑.实验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是衡量法学学科办学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法学学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此,法学教育应站在法学方法论的高度,在教学过程中将实验教学应用于法学教育,使得法律知识与理论、法律实践与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应只局限于知识的传授.   2构建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思路   法学教育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到知与行的统一.法学实验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法学理论教学处于相对独立、对等的地位.但与法学理论教学相比,目前法学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薄弱,教学条件落后,探索与实践比较零散,实验教学活动多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和具体运行模式,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使得法学实验教学从属于法学理论教学体系,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教学体系[3一‘】.因此,从教学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创新适应法学实验教学活动的运行机制,是发展和完善法学实验教学的根本之路.   2.1多元化实验教学模式[s一6]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物证技术实验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培养证据法学意识,更好地使用和排除法庭物证;通过专业实习、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验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2.2多层次实验教学模式[7-9]   根据各实验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实验项目类别大体上分为基本型实验、综合型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3类.至于这3类实验项目所占的比例,则应根据院校类别(如政法院校、公安院校或综合院校)、学生层次(本科生或研究生)、年级差异来确定.对于本科实验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验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验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为保证多层次实验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必须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室.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层次的差异,实行半开放和全开放式实验教学,即对低年级本科生实行半开放实验教学,开放部分实验器材和控制实验室开放时间,主要采取以班级为单位开设基本型实验,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基本实验技能;对高年级本科生实行全开放实验教学,全天候开放全部实验器材,重点开设综合型实验教学内容,并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验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进行实验,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研究生则以创新型实验教学为主要内容,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验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2.3实验教学考核模式Cio-“]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实验水平,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性,须科学地设置考核项目,建立一个较全面、完善的实验教学考核体系,准确地检测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p#分页标题#e#   2.3.I科学设置考核项目   由于法学实验教学形式多样,各实验教学内容和目的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项目,是公正评价学生实验水平的基础.如物证技术实验教学,可采用理化学科现行的考核方案,将考核项目分为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考试;观摩审判教学,则可将考核项目分为现场纪律遵守情况、观后,L-得(现场讨论和心得报告).   2.3.2考核方式多样化   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开设不同类型的法学实验项目。针对各实验特点,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对低年级本科生,统一实验项目、统一试题,考查其基本实验技能的操作能力,结合平时实验成绩考核;对高年级本科生,教师设计若干法学实验项目,这些实验项目应包含不同课程或学科方面的知识,同时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自由选择有一定知识深度和广度的实验项目,从学生对各知识点的综合应用情况进行考核;对研究生,要求自行选择具体的法学相关实验,并且该实验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沿性,根据学生的立项情况、论证过程、结题情况,结合平时实验考核成绩,给予综合考核.   2.3.3重点从实验环节考核   考核环节应与理论教学区别对待。不应重点关注书面考试成绩,而是重点考查实验环节.如物证技术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操作过程、实验报告的分析与处理、实验操作考试,加大这几点在整个实验考核过程中的比例,同时辅以考核其他实验环节,综合分析、评价学生的实验水平.   3法学实验教学的形式   法学实验教学在近几年有了较好的发展,从原来的专业实习单一形式扩大到包含物证技术实验教学、审判观摩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较完整的教学体系r”“”_1“.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彼此相对独立,但二者亦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法学教学体系。   3.1物证技术实验教学   物证技术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诉讼中的物证进行发现、记录、固定、提取和检验的一种实验教学方式.对案件的侦破、证据的使用等法律相关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括文书物证技术、痕迹物证技术、化学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音像物证技术及电子物证技术等.在当今法治社会,证据,尤其是物证的地位越发重要,物证技术的价值随之不断提升.因此,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物证技术实验教学是必不可少的.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正是凭借对血痕物证的认识,并对其证据效力提出质疑,使得血痕这一直接证据被排除在外.   3.2观摩审判教学   观摩审判教学是一种现场教学形式,即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通过法庭调查、质证、特别是法庭辩论,熟悉庭审程序和过程,明白诉讼主体的地位及各角色,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学习与实践审判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对案件审判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较好的感观认识,加深对程序法、实体法的理解和运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且较容易开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广泛.   3.3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主要是通过教师或法官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进行案例分析.尤其是结合观摩审判教学,通过观察庭审及亲身实践,能让学生更好地熟悉和掌握审判环节、检察、辩护及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是法学实验教学的中心环节之一,被各界法学工作者所认同.   3.4诊所法律教学   诊所法律教学是2000年从国外引进的一种全新的实验性、综合性教学模式和方法.它以“法律诊所”为实验平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判断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它纠正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纯理论教学的单一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加强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3.5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连接课堂教学和实际工作的桥梁.专业实习过程,学生参与到实际案件中,不但可以加深对司法实践活动的了解,而且可以强化和验证所学的专业理论,训练个人分析问题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这对于应用性强的法学学科来说,是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专题辩论、法学论坛亦是构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形式.在辩论过程中,学生积极从各个专业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并将思辨结果与对方辩论,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锻炼学生的H才和应变能力;法学论坛作为法学专业活动,聘请某一领域中的专家,就当前某一具体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等组织讲座,并在此过程中与学生进行互动,可以扩大学生的专业视野,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4法学实验教学对师资的要求   法学实验教学的师资问题是目前法学实验教学所面临的迫切同题[1“16].目前的法学教师基本毕业于法学院校,他们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胜任情况较好,但对于法学实验教学这一涉及多学科知识的教学活动却显得力不从心.优秀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仅有宽敞明亮的教室、设施齐全的实验室,是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他们应具有理念创新、知识结构合理的特点.#p#分页标题#e#   4.1理念创新   理念创新的关键是要转变一贯以来形成的被动式传授的说教式教学方式,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教与学是师生共享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法律技能只能由学生在具象化、情景化的实践环境中亲历亲为地加以掌握.摒弃灌输式教学方式,代之以学生主体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教师引导下,针对法学理论和社会法律事务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采取讲授、讨论、辩论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另外,要求教师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如与物证相关的教学资源、法院、检察院建立合作关系,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充分的教学平台,形成资源共享,借之更快、更好地开展法学实验教学活动.   4.2知识结构合理   由于法学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它对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有着苛刻的要求.首先,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结构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能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以胜任专业知识的日常教学.其次,教师应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与学生一起置身于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像真正的民庭法官或执业律师那样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教师不但要传授和强化民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还要帮助学生学会主动学习那些尚未学习过的法律,分析解决从未碰到过的问题,关注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再次,教师应具备较好的理学知识结构.法学实验教学,其涉及的知识不仅是法学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化学、物理学、教育学、心理学,如果任职教师没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很难胜任这一特殊岗位的.另外,这种综合素质不仅指多门学科的理论知识的具备,而且还包括较强的动手能力.以往的法学教学活动中,主要涉及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要求较低.而实验教学则不同,它要求教师在实验教学活动中对实验程序和操作细节有深入的理解.   从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只有具备了以上两点,才能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思维,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学实验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巩固和发展法学实验教学的教育地位,不断为法学实验教学引进新的教学方法,保持实验教学的活力,在日常的实验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排忧解惑,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法学实验范文4

 

笔者以为,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这样的人,应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面临的第一要务。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素质教育的目标以后,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各地法学院越来越开始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在自身探索创新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各个院校普遍开设法学实务课程,有条件的院校还在校内建立模拟法庭、实验中心。但是这些努力仍然不能改变法学教育理论主导一切的现状,法学知识实际运用、法律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实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毕业以后不能迅速地适应法律实务需要,很难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一、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意义分析   (一)从专业走向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首先,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更加深入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党和政府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在此新形势下,传统的以解决诉讼纠纷为主的法律服务市场出现膨胀趋势,新的以非讼业务为主的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发展扩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以现实需要为目标,将重点放在适格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其次,我国各地法学院校林立,毕业生数量巨大导致我国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可见其重要性。笔者以为,法学院学生本科毕业之后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大量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否则法学研究生教育又将置于何地?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寄希望于这些毕业生大部分走向国家机关。主要吸纳法学毕业生的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一则人员编制面临饱和状态,二者财政负担能力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完全就业需要。一个毋庸置疑的现实与未来是,等待法学本科更大的就业市场将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譬如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然笔者常在实务中看到很多法学毕业生不能够正确回答法律咨询,面对实际案件不知从何看起并发现问题,乃至起草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都颇为捉襟见肘。如此,法学教育将何以适应现实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二)从教育理念看法学本科实训教学   我国实行素质教育以来,不管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均喜欢冠之以素质教育的名号。但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实际上是“成为人的教育”,而非“成人教育”。如《辞海》所称,素质乃是指事物的本质。我国古代如管子等较先使用素质一词的哲学家们,大都在此意义上使用,如《管子》中称:“正静不争,动作不贰,素质不留,与地同极。”晋张华《励志诗》中称:“如彼梓材,弗勤丹漆,虽劳朴?,终负素质。”诚如是也!大、小杯子,本质如彼如此,不可能通过非破坏的方法改变它们的容积,而只能尽量发挥它本来盛物的能力。同样,人亦如此,不可能通过教育使他能做本来素质决定了他不能做的事情。孔子教学,也只是因材施教,尽量地发挥学生原有素质上可能存在的能力而已。既如此,法学本科教育面对的学生,已然是“成人”,各项禀赋素质基本上已经确定,充其量只能是“补充成为人的教育”。在本科阶段,我们教育着眼的重点,便应该是法学技能和解决实务问题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我们的学生走出校园以后能否以己之力,生存自己、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法学能力的培养!这不是说可以忽略其他方面的培养,而是说不同阶段的教育应该有自己主要的教育任务,不能失了轻重。   因此,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重大课题研讨会中明确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很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适应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现代法律人才。该文件显然已将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法学教育阶段的重要培养目标。但是,因为深受大陆法学教学模式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常常重理论轻实践、重实体法教育而轻视诉讼程序教育。这一教育模式的结果,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理论见长,而实践能力不足。实际上,法学本科阶段的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已经具备,仅就法学知识而言,即便没有教师授课,他们也能通过书本摄取。而专业能力的培养,却不是学生个人即能所为。基于此,有学生指出,法学本科学生实际上缺乏的不是法学知识,而是职业的训练。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经常讨论实际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律师实战。实际上,一个律师应该在法学院就已经完成了合格的律师教育,到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投入工作,这是他的成长过程。而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法学院应承担的任务,这就增加了中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成本,加重了负担。   二、法学本科实训教学内涵界定   笔者考察了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展开实训教学的模式,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各诉讼法诉讼模拟等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等。形式种种,不一而足。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法学院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其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其实,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又或者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笔者结合教学经验,对实训教学内涵略议如下:   第一,实训教学本质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实质意义上来讲,实训教学本身就是体系化的教学方式,而不单指某一门实训课程或某一实训项目。一切法学教学都可以、而且应该以实训教学的要求去授课,而不是单指形式上的法律实务课程、诉讼模拟或者实践、实习等等。因为法学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设立形式上的实训教学课程、项目,可谓实训教学中的点睛之笔,整个本科教学以实训为理念方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基础。其意义和要求不仅限于自身,更为重要的是对其他专业教师的实践导向作用。前已有述,法学本科教学应以能力教学为主要目标。这里的能力不单单是知识记忆,还包括理解、分析与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因此,非实训课程的法学教师,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自己已经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了某一项理论、某一处知识便完成了教学任务。   因为知识不等于能力,正如有了剑不等于有了用剑的能力。在遇到重要理论和知识时,我们有没有认真帮助学生分析其在实践中可能遭遇何种案例?又或我们有没有认真结合已经发生的相关实践案例去讲解分析?每一部分知识的教学,实际上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知识教授阶段和能力传授阶段。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实训教学应以“实”为“训”。实训教学绝不等同于案例教学,因为教学案例有其局限性。无论是司法考试的案例,还是教学参考书中的案例,大都是给定的材料,设定的情境,往往遵循一定的知识路径模式,希望学生给出预定知识作答,学生常常死板硬套刚刚学到的理论知识即可解决问题。而就业之后的实际问题则与此大相径庭,这表现为事实发生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可用知识的不确定性。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自编自导的“甲乙丙丁”案例,事实是无需求证的,甚至比如刑事案例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都是给定的。学生无需分析界定事实,即可引用知识作答。但是实际办案的时候,事实是需要求证的,而且对事实和证据的搜集、认定等行为往往成为重中之重,对事实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因此,实训教学中的“实”应该尽量地贴近生活实际,特别是在法律实务、诉讼模拟等教学中要求完全属实都不为过。   另外,在教学案例中,学生判断问题的时候是中立立场,依据所学把给定材料作出客观判断即可。而在实际办案中,除了法官的立场是中立之外,往往需要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上、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譬如笔者所在律所,往往感慨刚毕业的法学学生分析案件的时候,采取的是法官思维,而非律师思维,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着想。因此,笔者以为实训教学中不可偏重给定知识的运用考察,更应该重视事实材料分析的实训,更应该重视知识选择使用的实训,鼓励学生争鸣。   第三,实训教学应注意平衡兼顾。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本身就需要各种各样的知识与技能。譬如律师办案,从接待咨询到委托收案,从分析事实到文书写作,再从法庭应诉到判决执行,可谓实体与程序知识并重,口才与写作能力兼察,诸项能力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在实训教学中,应该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手段,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能力。不仅要注重整个本科阶段实训教学方式的采用,也要注重法律实践、实习、诉讼模拟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我国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措施探索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师实训能力培养   首先,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应是每一个法学本科阶段教师的重要任务,树立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双重教育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院校专任教师在应有知识理论修养之外,还应积极解除法律实务,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须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师,这种“双师型”教师,不仅能够传授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理论和法律技巧,而且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其次,适当引进实践岗位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担任外聘教师,或经常邀请进行实务讲学。   (二)对学生综合训练与专向训练并重   对学生法学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一个不断积淀、深化的过程的。法学院校实训教学设计应该树立长期意识,一方面,在要求整体教学加入实训教学方式的同时,要注意实训教学基地建设,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中心或援助中心、教师学生实践基地等,还要注意建立实训材料资料库,以便于以后教学使用和研讨。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又要运用各种教学资源,加强对学生语言技能、社交能力、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专向培养。

法学实验范文5

书法艺术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艺术形式,具有非常浓厚的传统民族特色。所以高校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书法艺术自身的特点,以及所具有的文化背景进行教学改革。高校教师需要在原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摸索,通过深入了解和多角度的审视,采用启发式教学的方式,让学生在欣赏的过程中,不断培养对于学习书法艺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书法艺术真正走入他们的心里。

关键词:

书法艺术;启发式教学;想象力

随着人们对于人才综合能力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启发式教学模式在我国各大高校中开始被普遍推广,而且逐渐被应用到各个学科。书法作为我国高等院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它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成果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通过书法学习,能够培养学生们的审美能力,以及书写的能力,还能够激发学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热爱和民族自豪感。在书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书法艺术自身的特点,通过启发式教学的方式,在学生对书法艺术进行系统欣赏的过程中,给予循序渐进的引导,让学生真正体会到书法艺术的美妙。

一、高校书法启发式教学的意义

启发式教学模式对于高校所设置的各个学科都非常适用。在书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高校学生自身的特点,以及他们已经具有的知识储备和对书法艺术的认知能力,把传统书法教学模式中不利于学生接受的部分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进,对他们进行德育以及审美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形成一种创新的思维模式。高校教师在进行书法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不仅要培养学生们的书写能力,还要让他们懂得掌握书法艺术中所运用到的多种技能。通过对书法艺术中所蕴含的意境进行分析和体会,充分感受到书写者所表达出来的个性与思想情感。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需要进行循序渐进的引导,让学生的审美能力和鉴赏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高校书法启发式教学的应用

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让教师在教学时,把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通过对学生进行不断的启发和引导,充分调动起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开创的思维方式,真正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和德育品格。

1、通过启发式书法教学提高学生的德育素养

高校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书法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把书法艺术与德育教育充分结合起来,比如让学生在对书法进行临蓦的过程中,用心体会什么是“字如其人,心正则笔正”,还可以让学生深入了解历史上书法大家们的事迹,对他们的行为和品格进行评判和学习,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通过艺术的熏陶,让学生形成自己的一套书写风格,还要引导学生把人品与书品充分的结合起来,让自己的修养得到更加全面的提高,对自己的行为和性情进行一个良好的改善,拥有独特的个人魅力。

2、通过启发式书法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在高校书法教学中,教师除了要教授给学生书写的基本技巧以外,还要向学生传递一种对美的热爱之情。优秀的书法作品中蕴含着很多丰富的信息,可以同时拥有画的灵动和诗的韵味,以及舞蹈的飘逸,还有歌曲的悠扬。所以,高校书法教师要引导学生们充分感受优秀书法艺术作品中这些丰富的美感,真正领悟到它的优美与高雅。书法艺术作为一种特独的东方艺术形式,受到了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滋养,展示出了中华民族所独有的精神气质,在世界各国艺术中独树一帜,拥有了不可动摇的地位。高校教师在日常授课中,要通过对字体结构和传统文化的讲解,引导学生充分理解字体本身所具有的结构之美,和字贴中所表达的内容,体会到整个字贴所展现出来的形式之美以及内涵之美。

3、通过启发式书法教学开发学生的想象力

高校教师在进行书法教学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开发学生的想象力。例如,可以让学生通过反复的读贴,对字体的结构进行揣摩,更好的理解书法中的书写概念,通过体会什么是横鳞,什么是护尾等,让想象力得到充分的发挥。这种方式,不仅能够让学习者不断加深对不同书法结构的印象,还能够养成对事物进行积极思考的习惯,让想象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书法教师还可以让学生通过书写练习来锻炼自己的想象力。书写的时候,引导学生通过想象的方式在心里事先对字体的结构进行一个大体的构思,这样可以让学生在书写的时候能够一气呵成,做到自然流畅。教师在课堂教学的时候,可以通过对学生进行提问和启发的方式,让学生对于所要书写的字有一个正确的构思,了解书写时的注意事项,养成一个事先构思的习惯,带着思考进行书写。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真正掌握书法的各种书写技巧,让想象力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发挥。

三、在启发式书法教学中需要加强的方面

1、让学生的学习空间更加自由

在书法学习的过程中,如果还是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把教师放在主导的位置,很难发挥学生对于书法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想象力的发挥。所以教师在授课时,要通过启发式教学的方法,让学生充分掌握学习的主动性,拥有足够的学习自由度,在一个轻松的氛围中内展示出自己的创作能力。同时,教师在授课时,还要注意引导学生对于不同的书法形式,表达出自己的见解,加强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对于同一篇字贴展开讨论,通过交流对自己的感悟进行不断的开拓和补充。

2、加强对审美教学的重视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授课时,还需要注意的是,高校书法教学的重点已经从基本的书写技巧转变为对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了。所以,教师在授课时,可以充分利用启发式教学的方式,在对历史上有成就的书法家和优秀的书法作品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对于所讲解的内容进行不断的思考。通过这样的方式充分调动起学生对于书法欣的赏热情,和学习积极性,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另外,教师也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带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像参加书法展或者去历史古迹等对一些书法真迹和碑文进行观摩学习,这样的方式能够充分打开学生的视野,让他们对书法的品位和鉴赏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

四、结语

高校书法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审美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很多高校都很重视对于学生书法鉴赏能力的培养。高校书法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启发式的教学模式,通过引导的方式,提高学生审美能力,让学生掌握多种书写技能和书法知识,在书法艺术的熏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学习到书法艺术中所包含的深刻的文化内涵,提高自己的文化与道德修养,成为一个真正有能力有担当的人才。

作者:王艺璇 单位: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波,梁晖,李广松等.念动训练法在书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J].大家,2010,(8):149-150.

法学实验范文6

 

社会学方法又称“实证科学的研究方法”,由自然科学移植而来。这种方法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是假设演绎,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仅当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实证的社会科学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作科学的范例。   法学研究中运用的实证科学方法主要包括:(l)历史文献方法,即从历史文献中寻找经验材料,从而使法学理论具有历史根据。(2)调查,主要指对现状的调查,可以分为抽样调查和普查。抽样调查的效果通常取决于样本数量和样本的代表性。(3)观察,即借助于观察者的眼、耳、鼻、身等感官,直接感受研究对象的特点。观察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观察即研究者的观察,这种方法在法人类学、犯罪学、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中有广泛的应用。另一类是机器观察,即研究者借助机器设备如录像机、录音机等观察研究对象。(4)实验,将研究对象放在一个可控制的环境中,观察和研究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对象的变化,即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变量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另一个变量的变化。   历史文献的真实可靠一直是历史考证的关键问题。史料的重要性对社会科学研究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史料的发现往往是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但对已有史料的整理也很重要。历史文献的作者不可能将历时发生的每一个事实源源本本地记录下来,总要经过加工、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现在有许多翻案作品,其实就是把过去被史家隐去的东西曝光,还历史以本来面目,许多后现代的研究即属此类。这显然和研究者的主观性,包括他们的历史观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过去占主流的罗马法律史学家一直把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看作是古罗马法的继续,而罗马法具有原生性、独特性、纯粹性、优越性、自我更新能力及其自身历史的连续性,似乎罗马法是优等民族的产物,不受其他文明的影响。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孟纳特里运用“去合法化”(delegitimizing)理论或福柯“考古学”的方法提出,“所谓‘罗马法’,其实不过是一种包括非洲、闪族和地中海文明等在内的多元文化的产物”。早期罗马法所固有的重大缺陷,如缺乏一般契约、政府理论,私法实践中的巫术色彩,解纷机制中缺乏强制执行机制,缺乏法律学院与专职法官等,直至公元3世纪大危机之后才获得明显改观。现在人们所推崇的罗马法并非罗马人原生的产物,而是罗马人受到其他文明的影响、“非罗马化”的产物(P.G.Monateri,BlackGa乞us:AQuestfOrtheMulticulturalOriginsofthe“WesternLegalTradirion”,slHastingsL.J.479,Mareh,2000)。   在观察、调查和实验时,人们经常会发现,当被研究的对象了解到自己被观察、调查和实验时,他可能特别警惕,他的回答或行为可能根本不是他平时的状态。如在进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时,问卷提出“当你被你的领导或老板打伤,你将采取那种方法解决”,选择的项目有:找本单位或本村的领导,找工会妇联等,找打人者的上级,找司法部门,暗中报复,忍忍算了。   研究对象平时很可能视环境采取私了或忍忍算了的方式,但他考虑到找司法部门解决可能是这道题的最佳答案,又听说这是上级机关或法学研究机构主持的调查,从而对该问卷的回答可能和他平时的态度和行为完全不一样。   研究者应该尽量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排除,不能先人为主。与自然科学家不同,法社会学家本身的价值观念常常不可避免地带人到研究对象中,因此要想保持价值无涉,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社会早己进人了利益多元化时期,在许多强势群体的利益链之下,研究者本人的利益往往也渗人其中。很多时候,持有不同立场的法律研究者,往往都可以在现实中找到支持自己立场的各种“证据”。所谓客观公正的调查,常常只不过是为固有的立场找根据而已。   社会学研究离不开统计数字,用事实说话、用数字说话,是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但是在运用统计数字时,必须注意数字的真实性,防止数字造假。如在进行社会治安、环境污染、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时,有研究者经常依赖当地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而这些数字又往往和各种各样的“一票否决制”相关。为了压缩这些数字的“水分”,研究者必须学会运用其他的方法校正。   比如,判断一个地区治安状况,不仅要看犯罪率等指标,还要看当地普通群众的安全感。如果一个地区报告的犯罪率很低,但是群众的安全感却很差,犯罪率的数字很可能水分大。在进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指标、统计数字的比较时,不应一味迷信数据,要注意数据的内涵和可比性。比如,在犯罪率的研究中,由于在不同国家犯罪的定义可能不同,在美国属于轻罪的行为在中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不了解这个前提而单纯比较中美两国的犯罪率,就毫无意义。在一国范围内,盗窃1000元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立案标准,修改法律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改为2000元,这样就会使相当一部分盗窃行为“非罪化”。如果不了解这个变化,单纯看犯罪率的变化,常常也会误读。在调解结案率的研究中也是这样。1990年代以前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70%多,民事诉讼法制定以后,审判结案率上升,调解结案率下降到30%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以来,又开始强调调解,现在的司法统计中把撤诉的数量也算在调解结案率中,这样调解结案率变为60%或70%多。撤诉可能包括调解作用的结果,但有些撤诉与调解无关。把调解结案率与撤诉率捆绑在一起,有些像文字游戏,而且和以前的调解结案率内涵不一样,是不可比的。   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研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从而使研究的结论更加客观、公正和可信。但是如上所述,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历史文献、调查、观察、实验等,任何一种对研究基本素材的处理方法,统计、比较、指标的设计等,都不可能摆脱研究者或被研究对象主观性的干扰。   关于如何解决上述难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主张增加法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性,改进研究方法,在方法上尽量仿照自然科学,从而使法社会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这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应该尽量使用客观的数据、法律指标,如犯罪率、离婚率、诉讼率等等,来描述和衡量研究的对象,“问题不在于是否能把研究对象转变为法律指标,而在于怎么转变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过分依赖所谓的客观数据和法律指标,过分依赖这种方法的结果是徒有大量的数字,却对其不甚了了。他们所依赖的常常是自己对行为的主观描述和解释,而不管这些描述和解释是否能被别人接受,是否能得到检验。在这些人看来,主观性是社会科学的本性,完全客观的就不是社会科学。#p#分页标题#e#   的确,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而不是自然现象,用恩格斯的话说:“在社会历史领域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但另一方面,在社会领域中无数个别愿望、个别行动发生冲突的结果,“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同上),虽然行为的目的是预期的,但却受到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社会领域,在人们有意识的行为的背后,同样能发现人们的行为的有规则性、重复性和规律性。这就是社会科学客观性的基础。   虽然法社会学研究很难避免主观性,现有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实验、调查、观察、历史文献,没有哪一种能够保证它是完全客观的,不带有研究者本人的感情、价值因素,避免由于研究对象的种种不真实的表现而带来的误导,但是通过一套社会科学的方法,可以尽量减少主观性,增加客观性。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过程就是一个主观性与客观性互动的过程。总之,按照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性,但是做比不做强,比完全按照主观臆断和猜想强。   应该看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的标准,既不同于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性标准,如某一判决是否符合法律,某一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宪法,也不同于价值标准,如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侵犯了人权以及各种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它的标准是事实,即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站得住,是否真实、可靠、全面。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内,对某项研究的批评与反批评,往往也集中在引用材料的来源、获取方式、可信度,真伪的辨别,材料所能说明问题的范围,材料与结论的因果关系等等。一项认真的社会科学研究,尽管也难免主观性,有些材料的取得和应用难免有问题,在材料真实性、全面性、可信性和结论之间经常受到质疑,但所有这些在方法论上都是可批评的和可改进的,由此可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结论。

法学实验范文7

 

一、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不易理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因为他们熟悉的国内法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维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不能适用。与国内法相比,由于缺乏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直接的感性认识,学生往往觉得国际法不像法,只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而已。   国际法学的学习中存在的更突出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国际法的实施效果的质疑。由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也没有国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强制力。例如,伊拉克战争就使得国际法虚无主义成为国际法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国家主权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国际法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的背离现象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的不理解和质疑。   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出发,不能很好地将国际法的理论和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其讲解往往是难以自圆其说、缺乏说服力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   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宋连斌教授认为,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主张以事实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其中,对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可以检验法律文本的规范要件、理论含量、可接受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可以描述违法行为的多种诱因和表现形式,评估其遏制对策的有效性;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解释适用的真实过程和制约因素,探索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状况等。[2]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研究生教学中,主要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对此,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获得很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具体来说,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术训练,在直接了解、分析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之外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而且,这也较好地解决了国际法学课程课时有限的问题,教师可以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讲授有所选择、突出重点。质言之,我们应当反思国际法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不仅在观念上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应该是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诚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国际法教授的责任是把国际法带回普通的法律生活当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满神秘感。[3]   二、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   研究方法的具体措施  作为经验研究方法,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等具体研究方法。[4]   虽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触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但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较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国际条约、各国的涉外立法、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判决、外交事件、国际关系实践等基本和主要的国际法文献。因而,结合国际法的特性,文献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主要实证研究方法。   (一)国际法的实践性与案例教学方法   在文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案例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很好选择。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5]   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求学生必须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关原始文献。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注意选择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让学生学习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从而使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国际法院等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案件及其判决的学术评价。其次,教师应当注重问题导引,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还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   (二)国际法的发展性与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随之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因之日益庞大。因而,国际法教学中教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法的新发展,而且,教师还要考虑如何根据有限的课时选择教学内容。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又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6]   在专题讨论式教学中,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导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①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自由讨论、相互辩论、大胆质疑。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拓展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国际条约法等等项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追踪国际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利用网络教学这种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见,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与网络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创新性的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7]   在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等。   这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开展国际法的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为国家教委提倡的教学方法,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的跨学科性与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实践的社会基础。如果国际法教学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内容,其结果就是学生不能从实然与应然的不同方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容易对国际法产生质疑。对此,教师应当注重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问题,而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必要选择。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说,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国际关系学的基本文献、基础知识,并在联系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在国际法教学中,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至少能为国际法教学与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观上分析体系层面的国际法发展问题;在中观上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包括对国家合作方面的选择、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问题上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在微观上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问题,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制定过程,从而加强对国际规则的客观认识。[8]   在这种教学互动中,教师应当注意:其一,选择难易适当、有针对性的国际关系基础知识,不要超出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其二,运用深入浅出的讲解方法,考虑学生理解关联学科的难度;其三,密切联系中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不能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与对外关系实践割裂开来。   概言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能力。   三、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     (一)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职业化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例如,调查事实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诉讼能力、谈判能力等等。因为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9]   易言之,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应该致力于培养既了解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实践、又了解国际法的“应用型”的国际法专业学生。在教学中,其核心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和学术视角。国际法学的国际性、基础性、实践性和发展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在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学生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其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二)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发展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教学必须密切联系我国的对外关系实践,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标就是引导学生透彻地解读国际关系现实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的实践,“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成果才能成为对我国具有真正指导作用的国际法学理论,才能为政府所重视,为其对外政策的形成和国际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发挥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家对外关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   四、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必要结合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相对精确地描述特定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的某种原因、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直接作为立法参考等。[2]   不过,法律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尤其强调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却相对忽视了理论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探讨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而不可能“价值无涉”。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包含着这样的价值内容。传统的法学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它探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质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实证研究,探讨法律的应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样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区分应然与实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12]#p#分页标题#e#   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1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综上可见,以实证方法研究“实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应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结合有助于分析“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国际法理论不仅能够对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而且可以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法学实验范文8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其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法学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研究与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综合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后本科教育阶段,与本科法律教育存在不同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方式。改革法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方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是培养拔尖创新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

1当前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三十余年来,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还是普法教育,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在法律职业教育领域,法学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发展尤为迅速。随着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在研究生教学方式领域出现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检讨与改革。

首先,法学研究生教学返归本科生教育方式。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法学基础知识积累阶段,而研究生教育则属于从本科知识学习阶段向自主科研过渡的重要阶段。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应区别于本科生知识传授型教学,更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以及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在实践中,随着法学研究生数量的大幅增长,法学硕士生教学逐渐向本科教学方式倾斜,依赖集体班级授课,教学资源配置不科学。

其次,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单项式讲授为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尽快使学生了解学科的基础知识和重点问题,在法律入门阶段,该方法具有较高的效率。同时,该方法因缺乏师生间互动以及培养学生的主动性而被广为诟病。目前,以“教师讲,学生听”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仍然是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最主要的方式。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讲学方式,侧重于单方的知识灌输。针对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的缺点,有些教师将教学方式改变为学生讲授,教师点评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一方面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因教师备课不足而疏于解惑。

再次,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等方式尚未体系化。我国研究生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是法学教育领域近年来探索使用的新的教学方式。但是,国内学理界对上述教学方式本身存在的原理以及规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亦即,上述教学方法尚未体系化、科学化。在实践教学中,案例通常是由教师根据个人的主观认识来选举,缺乏指引性标准,有些选举的案例过于陈旧而与实践脱节。诊所教学与实验教学往往由于研究生可利用的机会和频率过少而流于形式。

2研究生阶段法律科学教育的特质与导向

教学方法应该与学科性质相适应,否则会南辕北辙,与教学初衷相反。就其性质而言,法学主要归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其知识体系又涉及自然科学与规范科学等。法学不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是一门技术,技术的主要成分则在于实用。①法学的学习,不仅限于理论知识的获取,同时更多的在于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在研究生阶段,法律科学教育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深化专业理论知识。本科教育阶段以法学主干课程教育为主,并未有细化的专业划分,教学内容以法学概念、特征以及法律规范介绍为主。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有明确的专业方向,研究生教学应根据专业特点设计系统科学的教学课程安排。法学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教学旨在教授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能够检索阅读相关文献。尤其是在比较法领域,因为涉及的领域具有开放性,所以需要教师以更科学的授课方式引导学生学习。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简而言之,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工作素养。本科教育阶段,法学知识的获取主要以理解和记忆为主,传统“老师讲、学生听”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学知识。但在本科后教育阶段,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一定掌握的情况下,应着重培养其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依然以法律理论分析、法律规范阐释、以及法律体系的引介之上,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的启发性培养。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法学研究生教育,旨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实务人才。法学研究生教学,应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在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实际应用能力,这势必对教学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直接影响研究生教学质量,以及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法学研究生教学,不仅应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素养,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对法学的兴趣,提高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的改革与拓展

(1)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科学性,尚未得到学理界的充分认识。毫无疑问,相对于“灌输式”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带动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授课中,通常在讲授某个理论或法条时,以一个简单案例佐证适用,而不引导学生作进一步的思考,这种案例教学是浅层次的,其只是创痛灌输式教育的点缀,案例只被用来注释法条的正确含义。②如果说,在本科阶段,需要运用列举案例的方法来了阐述理论或法,而在研究生阶段,则需要通过讲评和讨论案例来归纳、探讨理论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创新。在研究生法学教学中,基于法律案例的教学方法,本质上不在于要学生发现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在于启发学生思考,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师的角色也不再是传统的传授知识的“严师”,而主要是扮演设计者、引导者和激励者的角色。

(2)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是对当时美国法律教育制度中过分脱离社会实践的一种回应。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应用。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出美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是众多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③目前,本科生学习阶段学习压力较大,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基本都集中在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通过实习接触司法实务的精力相对有限。应将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研究生法学教学中,一方面,研究生通过本课阶段学习,已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研究生课程相对较少,时间比较充足。研究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学校成立有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可以在学校进行。否则,可以通过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街头提供咨询等方式进行。#p#分页标题#e#

(3)辩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也可称为主题研讨教学法。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不只是由描述性的经验陈述和概括性的理论命题组成,而且还包括价值判断和伦理规范。对法学进行研究,除了借鉴使用自然科学的经验观察、逻辑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外,还必须使用作为加深理解的诠释学方法。简言之,“思”与“辩”是法学研究最基础的技能。辩论式教学,可以由教师事先拟定讨论主题并选取几位主讲人,并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中,由教师进行引导,主讲人阐述主要观点,其余学生提问展开讨论。辩论式教学法对提高研究生查阅文献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思考应变能力都有积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