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经济学范例

反垄断经济学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1

(一)企业价格联盟行为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因此,在市场中企业总有协调生产和定格行为的动机,通过合谋限制产出和提高市场价格,最终增加自身的利润和共同的利润。公开协调定价和产出行为的企业联盟被称为卡特尔,包括一个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卡特尔实际上构成了垄断,成员企业分享垄断利润。这种价格联盟行为实际上造成价格垄断,掠夺了消费者的利益。2011年,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等知名日化企业集体对日化产品涨价,这四家企业占据全国日化产品八成以上份额,虽然没有公开的价格垄断协议,但它们利用市场的优势地位,集体涨价行为仍然属于价格协同行为,涉嫌价格联盟。

(二)价格歧视行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无法制定自己的价格策略,是市场价格接受者。然而,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是难以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往往是常态,这就给企业实施自身的价格策略以“可乘之机”。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采用非统一定价,价格歧视是企业常常采用的手段。所谓价格歧视就是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来最大化利润的非统一定价策略。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统一定价形式是三级价格歧视,即企业对购买不同数量同一产品的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当前在服务业领域价格歧视现象非常普遍,例如餐饮、娱乐、医疗、服装等领域,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购买不同数量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相差甚远。无论何种价格歧视最终都是掠夺了消费者剩余,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因此,政府对价格歧视必须予以高度关注。我国政府处理价格歧视的典型案例就是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这一反垄断调查在社会上引到了积极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三)中间品价格垄断行为

当前,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不仅表现在消费终端,在企业生产的中间品市场也逐渐出现价格垄断行为。这类中间品厂商往往具有某些方面的市场支配地位,它们为谋取超额利润,往往对下游厂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最终导致终端消费品价格扭曲。这种价格垄断行为不仅造成中间品市场价格扭曲,资源配置失效,而且对整个产业上下游企业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这类价格垄断行为。例如: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调查认定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曾因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被国家发改委分别处以687.7万元及15.26万元罚单,被认为是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的“首起垄断重罚案”。同样,2014年,国家发改委针对豪车进行反垄断调查,一个主要的证据就是豪车“零整比”过高,反映了豪车生产企业通过控制零部件等中间品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四)排他性协议行为

在现实经济的价格垄断行为中,除了直接与价格相关的行为外,还有一类行为虽然不直接与价格有关,但它排除、限制竞争,间接对价格施加影响,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排他性协议行为。排他性协议常常在买卖双方之间约定特殊条款,从而排除或限制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获取同等待遇,使自身取得优势地位,从而创建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有利于实施自己的价格策略。近年来,这种排他性协议行为在销售渠道争夺上越来越显现,例如:2011年7月,工信部公布《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规定今后运营商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也不能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手机卡等;2012年,康师傅、统一两企业为争夺终端销售渠道,对销售商进行补贴,采取排他性协议,这些都属于排他性协议行为。

(五)平台价格垄断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平台企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平台企业可分为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体平台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等;虚拟平台诸如各种B2B、B2C的电子商务网站、团购网站、支付平台等。近年来,随着国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平台企业发展迅猛,然而面对双边市场,很多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获取垄断利润,从而使平台企业的双边市场客户“苦不堪言”。这种平台价格垄断行为虽然能为平台企业带来暂时的超额利润,但对平台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也使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这一平台价格垄断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为约束。例如: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公告,大幅提高技术服务年费和商铺的违约保证金,引起中小卖家不满,淘宝商城受到数千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商务部就曾表示“淘宝事件”源于我国网络管理的法律基础薄弱,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以及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另外,大型商场和超市的“进场费”在国内零售业已是人人皆知的“潜规则”,一些大型零售商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对中小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陈列费、节庆费、返点等数十项费用,这些费用大多不写入合同,随意性极强,商务部等部门在治理这一乱收费现象时也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而受到诸多阻碍。

二、价格垄断行为产生一般解释及其缺陷

价格垄断问题一直与市场经济发展“如影随 行”,传统经济学对于价格垄断问题产生的原因也作出了多种解释。

(一)“市场失灵”论及其缺陷

在传统经济学看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然而现实中市场也常常“失灵”,导致市场均衡状态偏离帕累托最优配置,而这就为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埋下了“伏笔”。从市场失灵角度来看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完全竞争。在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只是价格接受者,而无法影响价格。由于完全竞争市场的种种约束条件,使其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技术、规模经济等原因,企业要进入一个市场必须支付一定成本,特别是要支付一定的已进入企业不需支付的成本,从而形成了进入壁垒,产生垄断,给垄断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以“契机”。第二,不完全信息。自由竞争理论假定市场活动的主体拥有市场全部充分的信息,然而现实却事与愿违,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往往无法完全掌握市场全部信息,而企业往往拥有产品(包括服务)生产的全部信息,从而拥有更多信息主动权,为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创造了条件。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当有效需求增长、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因而大大超过自然价格时,运用其资本以供应这种市场的人常常小心翼翼地对这种变化保守秘密。”可见,“市场失灵”论认为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是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获取垄断利润的原因。“市场失灵”论解释了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阐明了市场功能性的失灵为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条件,但这更多是从企业外部角度考虑,因而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失灵无法解释在某些充分竞争的领域,诸如电子产品以及日用商品等行业,企业依然企图通过价格联盟,谋求价格垄断;另外,市场失灵也没能解释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究竟是企业主动行为还是受外部环境诱使所为,以及为何企业面对市场失灵没有自我约束行为。

(二)“利润最大化”假说及其缺陷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另一种解释。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生产函数的集合,是一个生产计划集,企业唯一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基于“利润最大化”假说,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也就变得理所当然。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企业会采取以下行为:第一,尽可能降低成本。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各项生产要素成本,努力使自己的平均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并使企业产量扩大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企业获取租金;第二,谋取垄断地位。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总是有谋取垄断地位的动机,因为垄断者可以自己设定价格而不需要担心竞争对手会压低价格,垄断者可以设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获取更多的生产者剩余,获得垄断利润。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垄断者通过使市场经常存量不足,通过绝不使有效需求得到充分供给,就可以将其商品大大超出自然价格出售,使自己得到的报酬(不论为工资或利润)大大超出其自然率。“利润最大化”假说说明了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属性,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利润最大化”假说把企业只是作为一个“黑箱”,没有把企业看成一个组织,也没有关注外部环境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因此,“利润最大化”假说对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它的行为就并非仅仅是生产函数的集合,企业的交易成本被“利润最大化”假说掩盖,而企业大量交易成本的存在对价格影响不容忽视;再者,“利润最大化”假说也没能回答企业追求利润行为对外部环境有何影响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价格行为又有何影响。

(三)“市场结构”论及其缺陷

面对“市场失灵”论和“利润最大化”假说对于企业价格垄断行为解释共同的缺陷———忽视企业内部行为的考察。有一种“市场结构”论试图从“结构—行为—绩效”(SCP)的角度来分析企业行为。在SCP范式中,一个产业的绩效———为消费者提供利益的成功程度———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行动或行为,而这些行动又取决于市场结构(卡尔顿,佩罗夫,2009)。“市场结构”论认为:第一,企业的价格行为与市场结构紧密相关,并最终影响企业绩效,因此,企业在制定自身价格策略时不仅会考虑外部市场结构以及产业集中度的状况,还会考虑自身成本收益问题;第二,绩效也与市场结构密切相关。换句话说,企业产品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定价关系,最终取决于市场结构;这就说明了市场集中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企业越有机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两者往往是正相关的。SCP范式对于分析价格垄断行为把企业内部决策与外部环境以及绩效相联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市场结构”论也存在明显缺陷:SCP研究者始终无法说清结构与价格之间的系统关系;另外,产业集中度本身就是由产业的诸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它不是一个可以完全解释定价和其他行为的产业特征。

三、价格垄断行为的行为经济学解释

前文所述的几种价格垄断行为的一般解释,各有侧重,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些解释都存在缺陷,无法完全解释现实中价格垄断行为层出不穷的现象。现实中,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经济学理论对价格垄断问题趋向于用理性的、稳定的、简单的数理式的解释,但往往难有功效;行为经济学理论关注人类的心理动机和行为人在特定环境下心理调整过程,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分析。

(一)预期理论

传统经济学以“经济人”为假设,认为人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决策行为具有稳定一致的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往往背离理性,尤其在所处环境发生变化时,更是非理性行为凸显。在企业产品定价行为上,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通过成本收益等分析方法很容易决策,而实际上却大大忽略了企业对市场和消费者的预期,而这预期反过来会大大影响企业的定价行为,产生非理性定价。Kahne-man和Tverskey(1979)提出的“预期理论”认为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是“风险规避”的,而在面临“损失”的时候是“追求风险”的。这里就隐含了一个问题,所谓的“获得”和“损失”都是有一个参照点的,不同的参照点所产生的“获得”或“损失”的心理感受是大相径庭的。在价格垄断问题上,企业往往选择的参照点是政府反垄断的惩罚以及惩罚的概率大小,从而决定企业是否会采取冒险行为。假设企业有A、B两种定价策略:A策略采取垄断价格,可以盈利300万,但有50%的可能被政府反垄断惩罚100万;B策略采取竞争价格,50%的可能盈利200万,50%的可能盈利100万,因此这时就要看企业的盈利目标定位,假设企业盈利目标是200万,那么A策略即使被反垄断惩罚也要完成盈利目标,而B策略可能刚好完成,也可能完不成目标,按照“预期理论”观点这时企业会“追求风险”选择A策略;而如果企业目标为100万,则A、B策略都能达到目标,这时企业会“风险规避”选择B策略。按照企业逐利的本质属性,企业一般会把盈利目标就高不就低,因此采取垄断价格成为企业的冒险行为,但也是企业在主客观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

(二)心理账户理论

传统经济学认为钱是可替代的,也就是说不论取得方式,同等的钱是同价值的,没有任何区别。然而,行为经济学研究发现,人们对不同的钱有着不同的“心理账户”,也就是说不同的钱是不可替代的。企业之所以积极谋求价格垄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有其自己的“心理账户”,企业作为行为人对于不同的企业收入并非同等看待。企业对待正常利润和经济利润在心理上是有区别的,是分别列入不同的“心理账户”的。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正常利润视为企业家才能的报酬并且计入企业的成本中;而经济利润则为企业总收益和总成本的差额,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实就是指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在实际企业经营中,即使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企业仍然可以获得全部的正常利润,但企业是不会仅仅满足于获得正常利润,因为正常利润只是企业家的机会成本而已,这时“心理账户”问题就出现了。企业会把不同的利润分到不同的账户中去,对于正常利润企业家会认为这是因其才能报酬所得,而对这一账户企业家会认为是“辛苦所得”,并非经营企业的最终目的,即使获得了正常利润企业也不会再有扩大生产的动力。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建立任何一种新的制造业、任何一种新的商业部门或任何一种新的农业措施总是一种投机,设计人期望从而获得特别利润。”而这特别利润正是企业另一个“心理账户”———经济利润,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最终会体现在价格上。亚当•斯密(1776)指出,资本的利润随用它来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通过价格垄断有利于获取超额利润,而对超额利润这一“意外之财”,企业的边际消费倾向较大,反过来又会扩大生产,维持市场的支配地位。可见,“心理账户”理论有力地解释了企业总是谋取价格垄断行为的心理动机。

(三)自我约束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效用理论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人们的偏好是稳定的、不会改变的。然而现实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偏好往往随时间、地点、条件等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就产生了“自我约束问题”。行为经济学认为“自我约束问题”普遍存在,那么如何使当事人意识到这一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也存在一个“自我约束问题”,企业明知道价格垄断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受自我约束的局限,企业却总有谋求价格垄断的冲动。Rabin(2001)根据对“自我约束问题”意识程度的不同,分为成熟型、幼稚型和偏幼稚型。这三种类型都会导致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出现。第一,成熟型企业充分意识到存在“自我约束问题”,并且倾向于准确地预测将来的行为。当企业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市场优势地位,企业会认为自己是价格制定者,并认为垄断价格可以为其获取超额利润,并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构筑进入壁垒。当前许多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大型企业采取各种价格垄断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二,幼稚型企业根本没有意识到“自我约束问题”,因而会错误预测自己将来的行为。这类企业认为垄断价格在市场竞争中终究会回归竞争价格并等于其产品边际成本,从而产生拖延行为,企业最终仍然是采取各种措施维持垄断价格。当前企业价格联盟、排他性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就是属于这一类型。第三,偏幼稚型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自我约束问题”,但低估了其造成的影响。这类企业虽然认识到价格垄断违背市场规则,但认为其行为对市场影响甚微,因而忽视“自我约束”。当前许多企业采取平台垄断行为、中间品价格垄断行为就属于这一类型。可见,“自我约束问题”有效地解释了价格垄断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四)信息不对称的市场行为

传统经济学以完全理性、完全信息为假设前提,认为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可以天然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然而科斯认为,以完全理性为假设的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随后新制度经济学家以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分析企业价格、谈判、契约以及合同执行等问题。从而打破企业“黑箱”,更加微观地观察企业一系列行为。Kreps(1990)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中(谈判各方具有私人信息),无效率的结果就会出现。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对于市场来说就是一种无效率,而产生价格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易产生“道德风险”。由于买者对产品的信息相对于卖者总是处于劣势,这就为卖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创造了条件,卖者会声称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涨价以及限制产量等行为以提高价格;第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易产生“不可验证性”问题。同行业的企业间对彼此生产状况是了解的,相互间看似没有什么私人信息可以隐藏,但是这些信息只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当一方产生价格垄断行为,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可验证性或者验证的费用高昂,另一方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这就导致企业间往往存在价格垄断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企业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发生“逆向选择”问题。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对企业的生产、组织以及销售等信息往往无法完全掌握,监管疲软。企业意识到这一点就会认为即使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政府也会难以知晓,即使知晓调查取证的费用也是高昂的,因此遵纪守法就成为企业的次优选择,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企业纷纷谋求价格垄断。可见,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为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四、利用行为经济学规制价格垄断行为

行为经济学为解释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面对这些内外部因素,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既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更是源起心理变动的影响,而面对这些复杂的企业经营心理活动,传统经济学的外部规制政策往往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必须利用行为经济学从内部改变企业经营心理,从根本上约束企业相关行为。

(一)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重构企业合理预期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文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2011年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规章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为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目前反价格垄断实践来看,打击价格垄断行为广度和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重构企业合理预期。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应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在社会上创造积极影响,从而改变企业价格行为的“参照点”。假使企业价格垄断的收益为A,巨额罚单为B,当A≤B,企业就会意识到遵纪守法并不吃亏,这时企业就会“风险规避”,从而使企业建立合理预期,自觉摒弃价格垄断的图谋。

(二)建立惩罚机制,改变企业“心理账户”

正如定罪可能性和惩罚轻重受到社会控制,惩罚形式也受到社会控制。法律通常规定某种违法通过罚款、缓刑考验、教化,还是通过某种综合形式予以惩罚。反价格垄断最直接的惩罚就是根据价格垄断的情况不同进行罚款,近年来,我国反价格垄断实践中主要采取的就是罚款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仅仅罚款惩罚是不够的,必须要建立一套综合惩罚机制,诸如:责任追究机制、市场禁入机制、举报奖励制度以及补偿机制等。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反价格垄断惩罚机制,促使企业改变“心理账户”,企业不仅在心理有收入账户,而且也会增加损失账户,而这些损失账户在企业采取价格垄断行为时就会随时转化为沉没成本,除非永远无法被政府发现或被举报。现实中,面对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和不确定的沉没成本,企业往往是“损失厌恶”的,企业价格垄断的冲动就会得到遏制。

(三)加强企业内部组织建设,促进企业自我约束

价格竞争是企业竞争最直观的表现。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不仅要熟知国内反价格垄断的法律法规,更要知晓国际反价格垄断的法规制度。为了使企业适应全球化竞争,很多世界500强企业均设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规体系。很多企业设有专门的竞争法律和竞争政策研究组,时刻关注和防范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包括制定本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指南、组织企业员工进行专门的反垄断合规培训,以及在合同、交易条款上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积极加强企业内部组织建设,逐步在企业内部建立反垄断合规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和制度上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可见,加强企业内部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反价格垄断合规意识,可以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改变企业价格行为心理。

(四)加强市场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2

本文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现状的供给分析出发,进行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成本与效益分析,并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法经济学对策。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成本与效益 法经济学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现状的供给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不足

现阶段主要是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负责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协会来说,由于消协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认识能力等多方面的局限,还有金融消费没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规范,造成消费者协会难以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完善的保护,而是基本处于“缺位”的状况。对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监管理念、目标、职责规范不够明确。在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的职权由国务院“三定方案”所设定。这种机构设置适用的是分业监管的要求,但是却违背了金融资本市场的实际发展和运行状况。同时,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消费观念还没赶上社会特别是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往往金融服务机构居于优势地位,随意收取各种费用,而这些都源自于金融消费者知识的缺乏,助长了金融服务机构的不公平做法;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这也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侵权行为。同时国外的许多金融商品进入中国已经引起许多纠纷。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二)金融反垄断法律制度欠缺

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金融服务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日趋强烈,但金融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却没有同步提升,在制定金融市场战略、创新金融商品或者服务时,注重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眼前利益,缺少通过提升服务、拓展渠道占领制高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监管改革以及金融工程日益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机构除了遵守安全与审慎监管的传统标准之外,还应当增强对金融服务机构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与监管。因此,金融反垄断机制的建设对于避免金融市场扭曲、维护金融业充分竞争具有重要价值。

(三)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缺少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常,金融消费者遇到侵害时,都是直接向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直接投诉,仰仗于出现纠纷的金融服务机构顾及市场竞争因素及服务形象、声誉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内部渠道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争端。如果争端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或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诉诸于法律或者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但是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缺少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纠纷的机制。除此之外,即便我国存在较为完整的消费者协会保护体系,但是因为金融商品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的实物商品,品种纷繁复杂,技术含金量较高,专业性很强,用于解决一般消费者争端的方式无法解决金融消费争端,勉强套用也显得力不从心。并且消费者协会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往往是仅限于调解或者利用媒体曝光等解决手段上,但是这些处理方式都是不具备硬约束的性质,只是从道德上来限制或约束金融服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侵犯,这必然会大大削弱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能力。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最后救济手段就是司法保护。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保护存有大量需要改善的问题,比如,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民事诉讼,《证券法》第十一章中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条款仅有2个。如果纠纷诉到法院,只好通过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性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证券投资者极难得到民事赔偿。而且针对部分市场退出金融服务机构所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利用“三暂缓”、“三中止”等通知阻止这类案件的审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成本与效益分析

(一)金融违法经营行为高收益、低成本

金融服务机构实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金融法规定的行为所必须支付的代价就是金融违法经营行为的成本,它由实施违法行为所支付的物质耗费、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法律给予的惩罚和制裁等部分组成。金融违法经营行为的收益就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实施违法经营行为所获得的物质收益。影响和制约违法经营行为成本的因素主要就是法律的设定以及执法的水平两个方面。第一,从法律设定上讲,我国法律所设定的赔偿制度,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专门立法以及部门规章制度等所制定的赔偿条款,对金融服务机构的惩罚力度很轻甚至是虚无飘渺的,显著滞后于国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规制水平,不能切实表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第二,从执法水平上讲,违法经营行为的受罚率的高低取决于执法水平的高低,而影响违法经营行为的总成本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就体现为执法中的受罚率的高低。一旦一个国家的执法水平很低,会导致许多的金融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应该受到的惩罚,金融服务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定成本就必定贬值,违法总成本就必然大大降低。当前,在我国金融规制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金融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同金融服务机构的人员是互相转换的(被称为旋转门);在进行司法救济时,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立案、拖延审结,最后一罚了之,这种“执法”水平和力度不会伤及皮毛,更使不法金融服务机构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

(二)金融消费者维权行为的成本高、收益低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五种。这似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解决争议的救济措施,可是金融消费者在实际维护权利时的状况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法金融服务机构极少会积极主动配合通过协商解决;消费者协会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大多数情况下所谓消协支持起诉则因自身条件所限往往是君子动口不动手;而我国的金融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晰,在在遇到一些跨业务的争端时往往互相推诿;由于我国仲裁制度规制的滞后性以及仲裁的合意性要求,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的途径也不是很顺畅;而金融消费侵权所引发的诉讼通常又是具有鉴定及取证难、诉讼费用巨大、人数众多、索赔金额高的特征,对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来讲,无法承担起如此之大的诉讼成本。在现实金融争端解决中,对于大多数金融消费者来讲,如果采用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从成本看往往得不偿失,因而大多数的人保持沉默就是合理的,至少应该是次优的、理性的行为选择。从客观上看,由于缺乏激励而导致的金融消费者的不行动也减少了金融服务机构的侵权成本,致使不能有效地防止、制约和约束金融服务机构的侵权行为。因此,从成本与效益的比较来看,要求金融消费者采纳对他个人无利可图的行为选择,明显是难以为继的。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法经济学对策

(一)完善旨在提高违法成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首先,机构性监管应该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过渡,两者并用。功能性金融监管不仅仅重视金融服务机构本身,而且特别重视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特征及其所能体现的基本功能,可见,这种监管模式的设计是建立在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区分基础之上的,因为这种功能性监管特征是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实现了监管的无缝隙对接,所以,避免了原先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所导致的重复监管及监管“真空”现象的存在,实现由原先的对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向对金融的功能主体实施监管的转型。其次,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的监管制度设计应该从金融业务的同质性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突破传统上银行业重视安全与审慎监管,证券、保险业重视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能分化,利用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监管体制中的地位。最后要实现投诉信息透明化。一方面,要丰富并公开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除电话投诉外,还可以增加网络投诉、传真投诉等方式,使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寻求帮助。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纠纷处理情况,并对投诉达到一定数量的金融机构进行披露,使监管机构能够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二)建立旨在实现竞争性监管的金融反垄断制度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途径就是培育金融市场适度竞争。一方面防止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并购形成垄断地位。首先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反垄断标准。其次要对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防止出现管辖冲突。另一方面要对现行的大型金融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防止其利用垄断优势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如减少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救助、通过提高资本要求等强化大型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大对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等。各主要发达金融市场国家依据对金融业的反垄断规制的经验及教训,及时地进行金融反垄断制度改革,改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条件。因此,我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该立足于金融自由竞争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观点,力求金融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联系金融业的反垄断特点,建立起常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作为特殊领域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相互协调的法律框架。设计这样的反垄断制度的优点是:不仅可以防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金融领域行动迟滞而无法规制金融垄断行为,从而实现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竞争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佳时刻;而且能够实现金融反垄断政策同经济政策的有效协调,促使金融竞争力的提升和规制金融竞争行为的同时开展,顾及到了保持金融平稳运行并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减少金融危机导致的巨大社会成本。金融反垄断机构应该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和经营者集中三方面加强金融竞争性监管,这包括国内、国际金融和非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各种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金融结构上确保中国金融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构建旨在提高维权效率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

一是推广金融争端仲裁方式。作为一种灵活方式解决争端的仲裁,是当今处理商业争端的最佳方式。我国可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设立一套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争端的仲裁机制,作为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专有途径,把金融消费争端尽快归属于仲裁的范围,让仲裁制度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充分展现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二是设立小额诉讼机制。小额诉讼程序是伴随着现代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不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程序机制。我国的速裁制度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先设立的,在此基础上逐渐展开对小额诉讼程序有益的探索,从诉讼收费低廉及庭审的期限上参照了小额诉讼程序,不过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制约,在解决小额诉讼案件中作用十分有限。所以,我国应该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及时修改,尽快设立和运转小额诉讼制度,以便这一制度发挥快速、简便、经济的优势,解决日益增多的金融消费争端。三是尽快设立集团诉讼制度。由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统摄了所有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在有关某类金融商品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针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之诉中,作为当事人的金融消费者一方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同一,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已有的集团诉讼经验,尽快设立集团诉讼制度以便高效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整体利益及公共利益,以减少单个金融消费者诉讼成本的支出,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平衡地位,减少金融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动机。

作者:祁光明 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郑泽华.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演进与改革重点[J].海南金融,2004(7)

3.黄孝武,王菲.危机后欧美金融消费者保护动向及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2012(8)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启示

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时代,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日益增多。为限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我国需要不断提高反垄断的效果以及监管力度。本文研究国内外互联网行业针对反垄断所采取的举措,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构建、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反垄断的含义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旨在保护市场良性竞争及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反垄断,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知,反垄断反的既不是企业这个主体,也不是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企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行业在拥有广阔市场中国的可谓是繁荣兴旺,其容易进入、市场大、前景广等特点让无数的普通创业者前仆后继地加入互联网大军中。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境内外互联网上市企业总数为147家,较2019年底增长了8.9%。各大互联网企业为了夺取流量资源,广泛采用“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策略,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18年以前,中国对反垄断的监管一直秉持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几乎没有过针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执法。但2019年的全球反垄断浪潮让中国开始重视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反垄断监管环境发生改变。先是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全面覆盖VIE架构(可变利益实体)、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然后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调查,对阿里巴巴罚款182.28亿元,对腾讯、滴滴、苏宁、好未来教育集团等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此番举动引起广泛关注。数据显示,我国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中国虽然在反垄断方面起步较晚,进展缓慢,但也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相比国外而言,我国仍处于完善阶段,需要在合理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和经验以及结合互联网行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

三、国外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实践

(一)美国:严格执法的同时提倡和解制度。美国不仅有坚实的法律体系,还具有完备的执法机构。近年,美国执法机构根据其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或诉讼累计高达70起,2020年10月6日,美国出具长达449页的报告称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了企业的创新;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向Google(谷歌)发起诉讼,指控其在市场上的作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美国11个州参与此诉讼加上国外3个巨头的指责,Google避免不了支付高额罚单。美国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在广泛运用和解制度,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资源,增加反垄断规制的灵活性。美国反垄断制度与实践,既能强调国家战略效益和经济效益,又使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良好的生存土壤,为美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二)欧盟:加大制裁力度,维护市场公平。欧盟治理反垄断的举措是值得全球去学习和借鉴的,是全球的榜样。在反垄断方面,它更加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几年来,欧盟委员会不断加大反垄断调查和制裁力度,涉及的行业数不胜数,但涉及最广的就是互联网行业。多家互联网企业甚至是美国四大科技巨头都遭受了欧盟的调查及处罚,欧盟对Google公司开出天价罚单,涉及金额达50亿美元;Google所收到的罚单中来自欧盟的总计金额93.9亿美元,占比97%。在法律层面,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颁布《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强调构建更加公平、开放的数字市场,以防止科技巨头差异化对待企业和消费者。2019年Google因利用竞争对手寻找广告商被欧盟罚款17亿美元。在实践方面,欧盟通常会对反垄断设置较低门槛,便于市场参与者发起反垄断诉讼,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欧盟注重保护竞争者、维护市场公平的执法理念。总的来说,欧盟希望变得更强大、更自主、更坚定,以捍卫一个更公平的世界。

(三)巴西:设置执法机构,要求企业并购必须提交申请。企业并购是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之上。虽然在优化产业结构、扩大经济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并购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针对企业并购的情况,巴西在2012年5月正式生效的新《反垄断法》中提出,在计划并购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且企业合并后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若超出规定数据则认定为垄断,同时给予该企业罚金处罚,罚金为营业额的0.1%~20%不等。此外,巴西还成立了专门负责垄断行为的机构以保证市场的正规有效运行。

(四)法国:加大处罚力度。世界各国的基本国情不同导致其反垄断法也存在着差异,法国也有其自身的特殊的法律体系,称反垄断法为“价格与竞争自由法”,虽然法律提倡企业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但总体来说,这部法律实施得并没有想象的那么有效,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得到控制。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法国市场管理总局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互联网企业之间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为自发现之日起每日处罚平均日营业额的5%。2020年7月,谷歌收到了法国开出的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38亿元)罚单。高额的罚款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足以让各大互联网企业配合反垄断的调查,早发现早杜绝,进而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市场稳定。

(五)英国:强调公开透明以及违法的代价。继欧盟、美国之后,英国也加入了全球反垄断热潮之中。英国具有完整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管机构,旨在防止海外企业滥用自身优势垄断市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与欧盟、美国的反垄断不同的是,一方面英国的反垄断注重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无论对什么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都会通过高科技提高反垄断透明度,调查机构须在互联网上公布调查时间、人员安排、联系方式等,同时还定期在网上公布调查结果,增强说服力;另一方面英国强调违法的代价,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个终极目标,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因此英国针对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举措,一旦企业涉及违法,就需要付出高昂的资金代价。

四、启示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和市场体系。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最强有力的武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法律尚不完备,现在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更加有效地健全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从而为我国的反垄断监管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整合反垄断力量,形成反垄断合力。执法人员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数量的多少也是影响反垄断力量的重要部分。垄断行业的背后往往是一个强大的群体,就目前而言,我国三个反垄断机构的执法人员总共不到300人,再加上我国在法律方面的人才欠缺,根本无法与庞大的企业作斗争,导致反垄断行为不能全面覆盖。只有形成了强而大的执法队伍,才能更有效率地控制企业间的垄断行为,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律法规。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我国应该从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数量方面出发,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支持力度,扩充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使得反垄断力量变强变大。

(三)设定专门的反垄断机关,加强垄断处罚力度。反垄断法与执法机关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法律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需要执法机关来有效落实,没有法律,无法可执。在我国,专门针对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少之又少,再加上我国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间的垄断行为不减反增。因此,我国需在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定专门的执法机关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运行,同时加大垄断处罚力度,让企业不敢且不会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增加反垄断调查透明度,强调违法代价。在反垄断方面,不仅需要依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完善的监管机构,还需要依靠互联网来公开和宣传。一方面国家需要增加反垄断调查的透明度,只有把调查信息、方法、结果等在互联网上诚实公布,才能更好地获取外界的信任,才能让人民群众相信国家的工作,才能做到依靠国家;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强调和加大违法的代价,让企业知道并不是所有事情都是无底线的,触犯了国家法律进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甚至阻碍国家经济发展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只有这样,企业和个人才会对自身的行为产生警惕,才能更好地防止企业产生违法行为。

(五)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国际竞争力是国家地位的一种体现,国家的地位会随着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提高,国家的发展也会进一步加快。在反垄断方面,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能力才能始终掌握主动权,更好地获取国内外信息,只有充分了解国内外反垄断政策和市场信息,企业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垄断优秀成果,以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顺利进行。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4

在知识经济时代,不再重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内在冲突,人们深刻认识到竞争与创新互动的关系,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二者之间的功能互补。如果过分强调其冲突性,就会形成了严厉管制竞争行为,不利于知识产品的创造、开发和知识产权的合法竞争,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应重新定位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利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强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功能的互补,同时也放宽对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管制。1995年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强调功能的互补性,进行系统的阐述与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目的相同,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促进创新;知识产权法通过确认知识产品为财产权,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促进新技术传播与应用。反托拉斯法确立了三项原则:(1)知识产权与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2)主管机构并不推定知识产权产生了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3)有利于竞争的前提下,知识产权许可使公司可以结合各种互补性生产要素。1996年1月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技术转让条例》,确立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功能互补和冲突的协调,对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范围进行扩张,推动欧共体企业间的技术转让,提高其企业的创新能力,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其目的所在。为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补关系,该条例于2004年系统修改后又重新颁布。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指导方针》,同样确立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补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鼓励创新,从而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而通过有效运用技术,创造产品市场及其新的技术,会推动技术的竞争,但被许可人所受到的许可人的某些限制,将会对竞争产生不良的后果,况且,进行技术交易的过程,如果双方违背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相互限制知识产品创造、利用等活动,或者订立知识产权垄断协议,那么这将会对知识产品的市场的竞争产生不良的后果。所以,在知识产品交易领域适用反垄断法时,以下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取得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交易所期望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同时,确保这种保护采取的方式不会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或者对技术和产品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

被关注市场经济下的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基因工程产业与知识产权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促进其发展,如果不依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难以实现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垄断权”,不能提供过高的法律保护,利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打破、抑制和消除垄断。第四次技术革命肇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创新标志为信息技术革命和生物技术革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促进技术发明与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设计,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一次次技术革命的深刻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必须应对法律限制与法律保护两个层面,在法律保护层面,应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不断扩张和新的侵权行为的出现,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更多更高;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更有助于垄断的形成,在反垄断和法律限制层面,知识产权法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限制竞争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信息产业和基因工程产业。信息产业对统一标准和互联互通的高要求超过任何一种产业,全球的电脑要联在一起,各种设备的硬件、软件都必须是统一标准而且互相兼容、共享。然而,资金和技术占优势的企业,往往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然后把各类创新技术申请为专利,再把网络设备上升为统一标准,实施垄断。没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企业,进入网络设备供应市场较晚,其处境非常艰难:如果坚持原来的统一标准,所生产的产品要实现与现有网络的互联互通与兼容是不可能的,将找不到销路,生产经营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如坚持原来确定的统一标准,就可能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这样以来,新企业不得不拿钱向老企业购买专利权,这样做尽管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但老企业为实现垄断而拒绝出让。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的危害是极大的,这种高市场占有率加高了进入市场的壁垒,使信息产业的垄断表现出极大的稳定性。生物工程产业将会成为基因工程产业在二十一世纪的支柱产业,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将是二十一世纪的带头学科之一。生物制药产业的源头、生长点和产业制高点在于基因技术,对基因技术的研究已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拓展基因技术将是二十一世纪制药企业新产品开发的基础。比尔•盖茨预言,下一个世界级的富人将在基因研究领域。基因资源是有限性的,加上生物产业的前景美好,争夺基因的大战不可避免。基因有限,具有商业价值和医学价值的基因就更加有限。资金和技术具有优势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对实施生物工程产业进行垄断,尽管基因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发展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社会,在基因资源领域人类正在抢占先机,谁获取的基因数量最多,谁的公司企业和效率最高,未来的生物和制药产业市场就有可能被谁垄断。企业为了强化自己的竞争力,通过基因相关开发和研究,获得更多的基因专利权,都在通过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合并、改组及建立新的联盟。争夺基因资源的目的,在于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基因专利权的争夺,还在于垄断基因的开发、研究和利用。基因诊断、基因药物、基因治疗商业开发利用的空间大小,决定于是否拥有基因专利权,谁拥有基因专利权谁就会夺得先机、占领制高点。抢占、瓜分有限的基因资源,这一次性的分配决定人类在进行一场“战争”。“战争”的胜利者拥有专利权者对基因应用领域的绝对垄断权,我们刻不容缓要研究的课题是,如何利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全球企业花巨资而获取的这种专利垄断权。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垄断问题的解决,体现为竞争法具体控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典型案例如欧盟1995年的买吉尔案,买吉尔电视指南公司要创办一个综合性电视指南周刊,介绍爱尔兰和英国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预报电视节目时间,需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的电视节目预告表。BBC、RTE以及ITP三家公司却拒绝向买吉尔许可使用电视节目一周的预告权。买吉尔公司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绝许可使用节目预告表版权的行为,违反“欧共体条约”。欧共体委员会认为,BBC、RTE以及ITP三公司拒绝授予版权的行为构成违法,责成该三公司允许刊登其每周节目预告表,允许收取费用。欧共体委员会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二审中,欧共体委员会和初审法院的意见仍然得到支持。该案的判决确认了这样的规则:行使各项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要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要受到欧共体竞争法的规制,表明了《欧共体条约》将更广泛地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领域。美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奉行的政策是高标准、严保护,但近年来也出现不少对信息产业、医药中专利权滥用行为予以限制的案例。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美国出现炭疽恐慌。西普洛是德国拜耳公司的抗炭疽药物,在美国批准的唯一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专利药品,美国国民强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对西普洛的专利权。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美国可以在此时启动强制许可。最后,美国卫生部将“强制许可”作为谈判的砝码,成功地迫使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西普洛的价格。2002年6月,飞利浦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19家信息产品生产商侵犯其6项专利权一案,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永久性禁令,阻止这些企业将产品销往美国。该机构经历14个月的审查,于2003年10月做出初步判决:认定飞利浦构成美国专利权滥用而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三、通过确立新规则尝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5

 

近年来,百度竞价排名、3Q大战、淘宝商城中小企业围攻大商家等事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呼声也不绝于耳。然而,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的反垄断规制将因该产业之“竞争性垄断”【1】的特点而面临诸多难题,其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便是核心难题之一。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遇到的挑战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包括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一般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也称“SSNIP检验”)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文简称《相关市场指南》)第7条将“假定垄断测试”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方式之一;同时又明确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进行SSNIP检验时,将遇到如下挑战:   第一,相关数据更难收集。该产业市场范围更广,加大了收集数据的难度;产业发展仍不成熟,方法、技术、模式等的不确定性导致所需数据种类的不确定。   第二,即使收集到相关数据,计算的可行性下降。该产业创新率高、变化快、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导致计算相关数据时,需要大量不同的数据组合。这些大量的数据组合使得计算基本丧失可行性。   第三,SSNIP的基本假设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降低。SSNIP的基本假设是“完全垄断者会施加一个SSNIP上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边际成本越低,价格上升的收益越小。而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边际成本相对于固定成本趋于零,该“基本假设”发生的可能性下降。若严格进行SSNIP检验,低边际成本会导致相关市场界定的过宽【2】   第四,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个性化服务将更为便利、也更为广泛,可能存在广泛的价格歧视,很难确定哪一价格更接近于《相关市场指南》第11条所规定的“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故基准价格与竞争价格的差异增大。   第五,价格行为所体现出的市场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差距加大。网络效应、品牌效应以及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使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免费比利润重要。消费者偏好、产品特性相对于价格行为,将更为重要。   尽管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的特点对SSNIP检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仅是可能的,其程度也是不一的。这些影响可通过《相关市场指南》第7条第(3)款“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的规定予以校正。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只需在反垄断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予以具体化即可。   二、电子商务领域内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之电子商务领域中,目前美国将B2B电子商务分为两大类:一是电子商务内交易产品之市场(Marketfor   goodsbought&soldonB2Bs),二是电子商务本身之市场(MarketforMarketplaces)。前者涉及通过B2B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竞争,后者指B2B服务本身的竞争【3】。但欧盟myaircraft.com案中,当事人曾主张,B2B网站本身并未创建一个新的产品市场,其仅是在未改变现有市场的前提下(即航空产品或服务是一个整体市场),提高了不同企业间交流的效率。由于在本案中无论相关产品市场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都不存在,故欧盟委员会并未对此“产品市场界定”的问题做出具体的决定【4】。   对于B2C电子商务,目前已界定出三类不同产品市场:网络广告、网络内容服务、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商品。但这些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标准仅限于对已有案例的总结,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建立在详细的个案分析基础上【5】。其中,网络广告和网络内容服务是互联网特有的产品或服务,两者是不同的产品市场。因为两者的收入模式不同,前者收入来自广告企业,后者收入来自内容服务接受者。但由于软件产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即便是在同一产品市场内,也可能会因具体模式不同而存在不同的收入模式;因此产品和需求特性的重要性可能会增加。在2008年韩国eBay-Gmarket合并案中,eBay曾根据双边市场理论,主张在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商品的市场中包括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与借助网络进行销售的销售者,这两个方面应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但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则认定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这两个方面应分别属于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6】。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态度与目前澳大利亚【7】、英国【6】139、挪威【6】115反垄断规制实践的态度一致,将双边市场的两边分别认定为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   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商品”,又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网络销售有形商品(如网上书店)。此时需考察商品特性以及是否在线服务与非在线服务之间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该价格歧视用于界定相关市场,并不是指某种限制竞争行为)。有案例显示,书和音乐产品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很可能属于同一产品市场。1二是通过网络提供无形商品,但此无形商品在传统市场中存在替代品(如MP3下载)。此时除以上因素外,还需考察消费者需求(如技术设备要求、运输成本等)。在2009年美国GoogleVoice事件中2,有学者主张,鉴于AppStore网站上销售的所有应用程序都只能在AppleiPhone上运行,在其他任何智能手机上都无法运行,故相关产品市场不应界定为安装于所有智能手机上的所有应用程序,而应界定为能通过AppStore网站下载并安装于AppleiPhone上的所有应用程序【8】。   三、搜索引擎服务领域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p#分页标题#e#   我国2009年人人信息服务中心(全民医药网)诉百度滥用支配地位案(下简称“2009年百度案”)3中,法院认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   我国学界有观点以双边市场理论提出,该案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较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传统反垄断法中适用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如假定垄断者测试也需改进才能在双边市场中适用。否则,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不准确的【9】。的确,双边市场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等经济学理论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市场竞争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就一定要全部随之改变【10】。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么倾向于在双边市场相关的反垄断分析中降低界定相关市场的重要性(如英国);要么仍依靠经验知识(如德国)或个案判决(如澳大利亚、芬兰);甚至明确表示,双边市场理论并非反垄断分析的核心(如日本)【6】140-145,98,82,91,101。因此,与双边市场理论相比,判例或经验对于搜索引擎服务领域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或许更具实践意义。   在美国2006年Kinderstart.com诉Google案【11】中,Kinderstart.com宣称Google搜索引擎于2005年3月19日前后对其网站实施了封锁(Blockage),不再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其网站,结果导致其网站访问量减少70%,利润相应下降80%;Google的行为构成《谢尔曼法》第2条中的垄断和企图垄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请求,认为若要证明构成企图垄断,应首先界定相关市场。但原告对于搜索引擎市场(SearchEngineMarket)、搜索引擎广告市场(SearchAdMarket)以及网站排名市场(WebsiteRankingMarket)的界定是不清晰的。2006年CarleE.Person诉Google案【12】中,CarleE.Person宣称Google采纳竞价排名广告商业模式(Adwords)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因为其将支配地位扩张至其他市场,并且提高小企业竞争成本,不利于小企业成长,有利于其与大企业之间的共谋。法院认为原告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过于模糊、宽泛,故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被告处于独立的“目标关键词互联网广告”(Keyword-targetedInternetAdvertising)市场,但法院没有找到从互联网广告中区分出搜索引擎广告市场(SearchAdMarket)的理由。   与以上两个判例中美国法院的谦抑态度不同,多数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倾向于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如美国2008年Yahoo与Google广告协议案中,美国司法部认定“互联网搜索聚合(Internetsearchsyndication)”与“互联网搜索广告(Internetsearchadvertising)”分属不同的独立相关产品市场。   四、即时通讯软件与服务领域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即时通讯(Instantmessaging)是一种注册用户之间接近于实时交流的文本工具(text-based)【11】。   即时通讯服务通常是免费的,服务商往往以此作为吸引用户使用其即时通讯软件的手段。与其他某些通讯服务相比,即时通讯服务具有诸如信息传递的即时性、信息载体的多样性与用户在线感知性(presenceawareness)等特有功能。传统的电子邮件服务等虽然对即时通讯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它们是否应被纳入到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内仍需细化考量。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即时通讯服务与博客、微博、社交网站等是否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与视频电话、音频电话是否应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等。美国“2010年21世纪通信与视频可接入性法案(Twenty-FirstCenturyCommunicationsandVideoAccessibilityActof2010)”将“交互性数字化语音服务(interconnectedVoIPservice)”、“非交互性数字化语音服务(non-interconnectedVoIPservice)”、“电子信息服务(electronicmessagingservice)”和“视频会议服务(videoconferencingservice)”界定为“高级通信服务(advancedcommunicationsservices)”。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将“电子信息服务”解释为:包括多数传统的、双向交互服务,如文本通讯(textmessaging)、即时通讯(instantmessaging)和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而不包括博客帖子(blogposts)、网络信息(onlinepublishing)或社交网站上的信息(messagespostedonsocialnetworkingwebsites);尤其应排除社交网站上的信息,但不应排除社交网站上提供的双向交互服务。【12】   因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将即时通讯与博客、社交网络相区分,但博客网站与社交网站上所提供的双向交互服务应与即时通讯等具有相似功能。欧盟2011年微软收购Skype合并案7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全资并购skype与共同体内部市场相容,符合欧盟条约的规定,不予禁止。这是欧盟第一次处理“互联网通信服务市场(InternetCommunicationsServices)”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委员会认为,应区分“消费者互联网通信服务市场(Consumercommunicationsservices)”与“企业互联网通信软件服务市场(Enterprisecommunicationssoftwareservices)”。理由有三:第一,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有时会花高价购买通信服务,而消费者则不愿为互联网通信服务付费。根据skype的内部资料,只有6%的Skype用户是付费客户,并且有高于75%的用户将因收费而停止使用Skype提供的免费服务。第二,与消费者通信服务相比,企业通信服务更为精细化,也更加可靠。企业并不像消费者那样具有相同的服务要求,也无法像消费者那样容忍较低的服务质量。企业通信服务更为牢固、安全、可靠、辅助性功能更强、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更高。第三,目前仅有少数的服务商(如微软、Google)同时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服务;其他服务商,包括skype,则主要以消费者为其主要目标市场,尽管有时小型企业也使用他们的服务。#p#分页标题#e#   在消费者互联网通信服务市场中,委员会认为,尽管实践中消费者需要融合诸如即时通讯、语音电话、视频电话等不同功能,融合诸如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不同运行平台,融合各种不同操作系统的使用体验;但由于目前欧盟消费者并未全部使用所有功能、跨所有平台或操作系统的服务,故还应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别根据不同产品功能、不同运行平台、不同操作系统来考量是否应对该市场予以再细分,而不能直接将不同服务功能、不同运行平台或不同操作系统的互联网通信服务视为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首先,从不同产品功能的角度看,消费者互联网通信服务市场可大致分为即时通讯、语音电话和视频电话三部分。委员会已经注意到:多数市场调查结果显示,不能将即时通讯视为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即时通讯、语音电话和视频电话通常并不被认为、也未被当成独立的服务予以使用,而是越来越多地被视为诸如社交网络等其他服务的辅助性服务;消费者可以很轻松地在三者之间来回转换,并且大多数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了所有这三种服务。但委员会仍坚持分别对即时通讯、语音电话和视频电话予以考察。   其次,从不同运行平台的角度看,消费者通信服务可运行于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游戏机、电视等不同平台之上。委员会认为,尽管有些互联网通信服务是跨平台运行的、是多平台的;但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看,消费者互联网通信服务在不同平台上的特点和质量是不同的,多数欧盟消费者并未装备全部的平台,目前只有最多三分之一的欧盟消费者可能用智能手机来取代个人电脑。委员会选择了个人电脑这一较窄的相关市场考察本案合并的竞争效果。   第三,从不同操作系统的角度看,互联网通信服务涉及Windows、Linux、Apple'sMac、Android、BlackBerryOS和Xbox等不同操作系统。委员会认为,毕竟有一部分互联网通信服务并非在所有操作系统上都是可运行的,并选择Windows这一较窄的相关市场考察了合并的竞争效果。   但是,鉴于即使在最窄的相关产品市场中,合并也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本案事实上并不涉及相关产品市场之最窄范围的问题,委员会也并未对是否应根据不同功能、不同运行平台、不同操作系统再予以细分做出决定。   五、结语   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边际成本递减、发展不确定等特点以及该产业特有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反垄断法所立基的市场特性并不相同,这使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的反垄断规制将遭遇诸多挑战。就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而言,虽然SSNIP检验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受到影响,但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框架并无影响,只需参考“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予以校正即可。   已有经验的态度是消费者需求、产品或服务自身的特性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个案处理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逐案分析。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6

我们可以将网络经济定义为是一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它不仅包括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也包括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和适用了高新技术的传统产业和经济部门。网络经济并不是独立于传统经济的,而是在传统经济的基础之上,因高新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升级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二、网络经济中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理论在市场界定中面临的困境

1.功能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之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的功能也越来越千变万化。可能很多产品组合才能够实现一个功能,也有可能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备很多功能。不同产品之间的功能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但是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样的产品,无异于是模糊了产品的功能区分界限。同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技术的创新使得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强,可能之前看来完全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之间后来在技术的发展下,二者之间的可替代性变得越来越强。这为判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经济的效益下,用户会出现一定的锁定效益。即当一个新的产品出现,其在性能和价格上比网络用户现在所使用的产品更优,但是如果用户的转换成本要大于其转换后所获得的的利益。即使用户知道这样一个更优的产品的存在,用户也不会选择更优的产品。

2.价格判定标准的困境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平台商普遍采用对网络用户免费的营销模式来获取较大规模的网络用户,而又基于其本身所获取得用户规模效应来吸引企业和广告商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这样的一个双边或者可以说是多变市场的条件下,价格如何确定,竞争者又如何确定。网络企业面临的竞争并不仅仅只来自一方,而是可能是处于一边市场的企业或者是双面市场的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是很复杂的。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而又对网络用户免费的条件之下,价格到底应如何确定?以哪一方为标准?还是综合考虑各方之后来一个折合标准?确定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个个问题无不给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的价格不科学,必然会带来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

3.供给替代性标准的困境

中国《指南》中将供给替代也作为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供给替代主要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投入、要承担的风险、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网络技术诞生中的产品并不像实体经济中诞生实物产品那样需要很多人力和物力和财力,它可能是灵光一现的产物,虽然耗费了人力和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但是不会像实物产品那样。而且生产实物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网络技术诞生的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可能就是发明产品之初需要耗费较大的物力、人力和财力,其后可以通过不断复制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产品。但是,实物产品却不是这样,要想获得更多的实物产品,只有不断地投入成本才可。

4.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的困境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理念是“寻求假定垄断者能有利可图地实施涨价行为的最小产品群”。①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思想上的模拟实验,在实验的每个阶段都将那些最接近的替代品纳入到相关市场中来,直到最终形成一个产品组合。SSNIP测试法使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选取一个基准价格,其后在进行在其假设的候选市场范围内对产品进行5%~10%的涨价,看消费者是否在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转向了其他产品。之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数据分析看经营者是否有利可图。不断地重复进行测试,从而选取一个最优市场。但是,该方法在网络经济周边,首先要面临的难题就是基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先且不说网络企业的很多产品对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问题,网络经济中的市场是双边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多边市场。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条件下,基准价格应该以哪一边的市场为准是个难题。其次,再说免费的问题,网络产品很多对于网络用户来说都是免费的。

当在其他的同类产品都是免费的情况下,对某一原本也是免费的产品突然开始收费,即使收取的费用很低。但是,其他的产品都是免费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想象到网络用户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更何况该产品小幅度的涨价是持续的。这样,测试出来的结果是否科学、可信是值得怀疑的。再者,涨价幅度的确定问题。因为涨价的幅度是可以在5%~10%的范围内选取的,那到底什么样的产品应该选一个什么样的幅度,这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这样主观选择的结果是否会导致测试的结果会被主观地放大或者缩小。最后,用SSNIP测试法需要在获得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经济学的分析。这对于法院来说,存在两个困难。首先,这个需要获得的大量数据在获取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成本过大;在对数据的获取过程中也会存在难度,因为每一次的测算都需要获取产品的成本数据,而网络经济中产品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这个数据的获取存在困难。但是,成本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又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测算。其次,即使法院获取了这样的大量数据,但是接下来的建模和测算也是个非常浩大甚至是难以完成的工程。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状况下,SSNIP测试法的实际操作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三、对传统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理论改进的建议

1.借鉴国外,在使用SSNIP测试法的同时也引入新的容易操作的方法来改进改测试法所存在的不足

比如说共同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等。SSNIP测试法只是众多测试法中的一种,并不是唯一。在反垄断的实践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相关产品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差异。对于这种存在差异的不同相关市场,如果我们采取只通用的SSNIP测试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也不一定能够测试得到合适的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更何况是在网络经济这样一个多变和多样的经济环境下。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尤为的重要。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可以适用的最优测试方法,这样测试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也是最优的。

2.考虑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平台企业的盈利模式来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7

1德日的经济扶植法起源模式

德国被称为经济法的母国,其对世界经济法思想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在19世纪末德国凭借着工业革命实现了从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转变到以工业为主的国家,与经济高速发展相伴随的是德国出现了带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联合体,这种企业联合体被称为“卡特尔”①。与其他国家对垄断组织采取规制和限制等措施不同的是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是扶植政策,其原因在于“德国著作家们善意地把这种发展说成是德意志人民根深蒂固的‘Genossen-schaft’,亦即合作精神的表现,这种精神与盎格鲁撒克逊的个人主义是对立的”[6]319,作为卡特尔官方辩护人的埃米尔•基尔多夫认为“卡特尔的建立是‘出于迫切的需要’,而发展卡特尔,只是为了克服工商业不景气状况的影响”[6]321。在一战期间,德国为了应对国内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和生活物资依赖进口的劣势,德国政府和军方开始将整个经济都组织到战争这部机器中来,于是出现了战时经济法的思想。在战时经济中德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是涉及的范围远远超过垄断这一个领域,而是对经济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第二个特点和战前经济法一样,对卡特尔组织采取鼓励和扶助的政策[7]。一战结束之后,德国国内开始意识到“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不仅对进行战争,而且在影响今后社会和经济组织方面都有重大意义”[8],于是战后德国先后颁布了《国民服役法》(即著名的兴登堡计划)、《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强制卡特尔法》、《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等,这些法律无一不是具有扶植卡特尔和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的特点。德国经济法注重对卡特尔扶植甚至是对整个经济行业扶植的思想渊源和背景可以追溯到德国统一之前的19世纪40年代。在英国凭借第一次工业革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19世纪40年代德国还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此时摆在德国面前最紧要的事情就是尽快地推动工业化以缩短和英国的距离。面对德国的现状以及为了实现工业化的目标德国思想界陷入了深思,1841年著名经济学者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他在该书中认为后发展国家的经济政策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采取和先进国家的自由贸易以求得开化和进步,第二个阶段则要采取一定的商业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在国内相关产业取得一定高度之时则进入以自由贸易为原则的第三个阶段[9]。即李斯特认为“面临着先进的竞争者,国家应该保护他的幼稚产业,直到他们发展到能经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为止”[10]。在这种背景下,德国采取了与当时流行的自由放任主义所不同的经济政策———政府大力扶植卡特尔企业并通过卡特尔对经济进行统制。

日本经济法虽然在二战后形成了自己很多独特的观点,但是从起源问题上看日本经济法和德国经济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认为日本经济法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1],但是日本经济法的起源却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就认为明治时期的经济法“从法律形式来说,也不可否认,它具有和今日经济法中所看到的这些现象,也都是一脉相承的东西”[12]84。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处于闭关锁国的幕府时代,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情况在1853年的6月3日发生了改变,美国在19世纪初资本主义得到迅速发展,在对外政策上采取称霸新大陆的门罗主义,为了开发新兴市场在1853年6月3日这一天佩里受美国费尔摩总统派遣率领4艘军舰来到江户湾浦贺从而打开了日本的国门,在此之后日本先后与西方列强签订了《神奈川条约》、《安政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为了应对国内外危机,日本通过“大政奉还”和“王政复古”成立了明治政府。在明治政府成立初期日本国内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面临着与德国19世纪40年代同样的问题,于是“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赶上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明治政府在进行一系列资产阶级改革的同时提出了‘殖产兴业’政策”[13]。殖产兴业的目的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和西方一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殖产兴业政策大概包括创办国有企业、扶植私人企业以及对技术和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等措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中,日本和德国一样为了战时需要采取了经济统制政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一些行业进行了保护,这种保护措施有些延续到了一战后。一战后日本政府对经济干预被提到一个显著的位置,这段时间“经济法的一般特征是为了对付慢性化危机”[12]16,日本经济法实践主要在应对农业危机、对重工和化工业的促进、对垄断的促进以及振兴出口和汇兑管理等方面。二战中日本再次实行战时经济,对经济进行全面统制。在二战结束日本进入和平宪法时期之后,日本为了尽快从战争的废墟中恢复起来以及后来为了尽快赶上西方发达国家采取了很多对经济进行扶植的政策,其中日本的通商产业省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4],具体法律方面则有1953年的《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1956年《中小企业振兴资金促进法》等。从对德国和日本经济法起源和历史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像德日一样的后发展国家①(或称赶超型国家)经济法起源的规律。以德日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其工业化晚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于其工业起步之时其他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在强大的内部发展需求和外部竞争压力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制度方面就着手建立起一套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体系,在日本政府和企业甚至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盟,所以其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直都是国家在社会之上的国家中心主义占据主流地位。总而言之,为了缩小差距甚至实现赶超政府就需要对经济进行扶植,所以以德日为代表的后发展国家的经济法最开始表现为经济扶植法,即是从经济扶植法中起源的,我们称之为经济法的经济扶植法起源模式。

2美国的市场秩序法起源模式

美国由于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并没有经济法这一个概念,但是并不意味着美国在实际中没有经济法,美国的经济法主要表现在市场秩序法领域特别是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战败前的德国和日本同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都实施了经济统制(法),而相比之下,美国就比较注重竞争政策”[15]36。美国经济法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领域从而与德日经济法的模式不同,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美国在一战中受到的影响较小而没有采取战时体制,“在同一时代,在同样的战时体制下,美国却实施了以市场原理为中心的经济运作……从根本上来讲是规制原理的差异”[15]55。美国独立战争和内战基本上扫平了国内发展资本主义的障碍,虽然美国的工业革命开始时间晚于英法,但是美国凭借其广阔的国内市场、丰富的资源和安定的外部条件以及及时利用当时世界最先进的科技成果,美国工业革命的势头和工业化的速度都明显超过法国。所以从历史大背景上看,当时美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对内并没有受到赶超的政治压力,对外也没有出现德日在工业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强大的外部竞争。在经济思想方面,美国一直信奉的是由亚当•斯密所提倡的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经济和国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王国,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并认为实现国民富裕的唯一途径就是自由的市场竞争。在政治思想方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对国家权力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怀疑,认为“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16],所以美国对国家权力设置了很多的限制和禁区并认为只有限制住政府的权力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即美国在很长时间里要求的是一种守夜人角色的国家。此外从学术传统上,美国一直采取的是与德日国家中心论不同的社会中心论。

综上,由于历史背景、经济政治思想以及学术传统都决定了美国政府在当时是很难直接干预经济发展的,就更加无法形成类似于德日的经济扶植法。没有受到政府干预的美国经济在19世纪下半叶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南北统一一方面清除了农奴制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市场,从而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障碍,加上美国成为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中心,这一系列有利的条件使得美国经济在凯歌前进的同时也让美国于19世纪末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这一时期由于资本的集中导致垄断现象大量存在,美国将这些垄断组织称为托拉斯①。托拉斯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地位通过控制原材料市场、设定商品价格等方式攫取高额利润,同时还排挤和吞噬中小企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是一个奉行自由竞争的国家,自由的竞争必然会带来垄断,但是垄断又破坏了自由竞争,这使得美国所奉行自由竞争的理念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个矛盾。传统的美国法律无法有效地解决垄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实践的需要呼唤着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1890年在议员约翰•谢尔曼的努力下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一部旨在反托拉斯的法律———《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著名的《谢尔曼法》。该法的颁布不仅是美国经济法诞生的标志同时也是世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一,在此之后美国先后颁布了数部法律,建构起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制度,如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从美国经济法起源和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与德日经济法起源完全不同的经济法起源模式。这种模式是像美国这样工业化实现较早以致于没有赶超的政治压力以及长期奉行自由放任政策、注重依靠社会力量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其经济发展在早期并不需要由政府来主导和推动。对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认识其一直信奉国家和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并且在政治经济中采取的是社会中心论,经济的发展自然也就是由社会推动的自由竞争,所以在这种背景之下其经济法的起源不可能是从经济扶植法开始。而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最终产生了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却会破坏自由竞争,这种矛盾是美国原有的法律无法应对的,因而经济法应时而生。综上,美国的经济法不是从经济扶植法开始的,而是起源于为了规制垄断所带来的市场秩序的破坏的反垄断立法,所以这种模式被称为经济秩序法起源模式,也被称为反垄断法或竞争法起源模式。

3前苏联的经济管理法起源模式

前苏联的经济法思想是在与当时的民法学派进行论争中发展起来的,由于政治原因前苏联的经济法在1937年到1956年之间中断长达近20年的时间,于是前苏联经济法就被划分为战前经济法学派和战后经济法学派。战前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思想几乎是与1922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布同时发生的”[17],苏俄在十月革命之后为了应对国内国外的形势曾经一度采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于迅速稳定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也暴露出种种问题,于是在1921年3月列宁决定采取新经济政策,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就是为了适应新经济政策而颁布的。此时关于经济法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由П•И•斯图契卡基于对公有经济关系和私有经济关系的区分而提出的两分法,“民法———调整以自由竞争和无政府性为特征的私有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调整以计划性为特征的公有经济关系”[17]。战前经济法学派的观点受到了维辛斯基等人的猛烈批判并伴随之受到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前苏联的经济法消失了近20年。苏共20大以及50年代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对经济法的解禁和重新认识,与战前经济法学派不同的是战后经济法学派开始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段时间具有代表性的学者要数前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拉普捷夫,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既应该调整横的经济关系,又应该调整纵的法律关系……社会主义组织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关系,都是统一的或者说统一种类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由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来统一调整。”[5]166战前经济法学派和战后经济法学派虽然有许多的不同,但是在基本出发点上却具有一致性。无论是战前经济法采用两分法将经济法定位为对计划性的公有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经济行政法,还是战后经济法采取纵横统一的定义来定义经济法都是将经济法视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经济法的使命是实现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经济法在此时主要表现为经济管理法,即是经济法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加强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18]。所以前苏联经济法最开始是作为经济管理法起源的,与以德日为代表的经济法最开始作为经济扶植法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法最开始作为市场规制法的起源模式并不一致。由于东欧各国在政治经济体制上都基本上是照搬前苏联的模式,所以在经济法的认识上和前苏联基本上也一致,比如在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相互之间的以及它们同上级机关之间在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为满足公共需要服务或者‘借以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关系”[19]。无疑前苏联的经济法思想对我国经济法特别是早期经济法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影响,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纵横统一论的提出,“在‘苏联’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其他外国(如日本)的经济法理论不断影响我国的20世纪末,仍有学界主张纵横统一说,足可证明这一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影响至深”[20]。

4结语

反垄断经济学范文8

关键词:产业经济学;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设计

1课程背景

产业经济学是一门融产业经济理论、产业政策为一体,联结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中观经济学,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现代研究方法的引入,产业经济学已成为近年来经济学发展最为活跃,成果最为丰硕的领域之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全面掌握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政策理论及产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能熟练运用产业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对现实中的产业经济现象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形成一定的独立观察和思考产业现象的能力,具备独立完成产业分析报告的基本素养。目前,国内高校经济学专业普遍开设了《产业经济学》课程,但由于开设时间较短,教师教学经验缺乏,教学内容变动频繁等原因,教学模式仍以课堂灌输式教学为主,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效果堪忧,与新商科背景下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素质培养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转变产业经济学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满足社会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产业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我国产业经济学的教学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国内产业经济学的教材没有形成统一的内容体系,主要介绍欧美的产业组织理论,以研究特定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产业组织政策为基本理论框架。内容体系比较宽泛,除了介绍产业组织理论的内容以外,还大量介绍产业结构、产业关联、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服务产业管理人才培养的需求,即要考虑到学生未来可能到企业及金融部门从事战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需求,也要考虑还有部分学生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从事产业政策指定及行业管理方面的需要,在选择教材和教学内容设计时都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内容体系。融合了产业微观和宏观的产业经济学体系内容繁多,如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面面俱到,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达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围绕学生能力培养目标设定教学内容体系就尤为重要。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已由原来的资源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创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高等教育必须顺应时代要求,全面贯彻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作为应用范畴的产业经济学课程更应该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全面服务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在选择教学内容和主要训练环节时,注重学生课内学习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着重培养学生知识学习能力、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1)知识学习能力。产业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学生通过学习应熟悉产业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理解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政策理论各个流派的主要观点和演进过程。(2)创新创业精神。通过课程训练,培养学生主动探求知识的兴趣,勤奋踏实、自信果敢的工作作风,以及集体意识、团队合作的精神。(3)创新创业能力。通过项目驱动式教学、案例分析式教学、翻转课堂等开放式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参与意识和学习能动性,使学生变被动学习知识为主动获取知识,促进学生创新创业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创新性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产业经济学教学方法设计

产业经济学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强,涉及范围广,派系众多,不同内容研究方法千差万别,学生又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行业经历,知识理解十分困难。为向学生通俗易懂地介绍课程的知识体系,湖北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课程基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构成要素把知识传授、核心素养培养相结合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主要设计了以下4种教学方法。

3.1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让学生通过分组共同实施完成一个项目来组织推进教学活动。一般是在讲授了导论部分之后,根据学生兴趣和就业意愿每4个同学组成一个小组,给出本学期的目标任务,通过跟踪一个产业,在学期末完成一份完整的产业分析报告,包括产业发展环境分析、产业组织分析、产业关联分析(产业链分析)、产业布局分析、产业风险分析等。此训练项目涉及产业经济学的多个知识模块。根据教学进度,逐步完成相应模块,达到消化课堂知识,熟练应用知识的目的。通过产业组织理论的学习,要求学生通过搜集行业数据,计算行业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市场绩效,分析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奠定基础。通过产业结构模块的学习,计算产业关联系数,产业链价值分布状况,判断产业所处产业生命周期阶段,发现制约该产业发展的瓶颈,为制定合理产业结构政策提供依据。通过产业布局模块的学习,判断该行业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政府应如何制定有效政策引导产业向规模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在项目教学法过程中,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每个同学的能力特点,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课程的基本框架,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提高了学生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知识迁移能力。

3.2案例教学法

为帮助学生理解产业经济理论,建立一套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案例教学法行之有效。如讲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引入我国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态势演进的案例,探讨电信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学生作为消费者,感同身受,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的理解,甚至有的学生还能提出政府应该引入更多市场竞争主体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的建议,说明学生不仅学到了知识,而且还学会了运用知识。如讲到反垄断政策时,特别引入国家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例,让学生明白平台垄断的危害是什么,判断平台垄断的依据是什么。通过这些产业现象,激发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的政策法规意识。3.3翻转课堂联合讨论式教学法翻转课堂也称为“颠倒课堂”,是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将学习的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教师不再占用课堂的时间讲授信息,而是将这些信息提前发放给学生在课前完成自主学习,通过课堂上的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来达到知识内化的过程。对一些理论与实践联系比较紧密的课程内容,适合采用这种翻转课堂联合讨论式教学法。比如讲到产业结构理论章节时,这部分内容都是一些经验性总结,没有知识难度,与现实联系紧密。如果单纯介绍产业结构演进的基本规律、产业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的概念和基本内涵,学生往往只有理性认识缺乏感性认识,也无法从专业的角度来理解这些产业经济规律。采用翻转式课堂教学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通过学习通、微助教等互联网教学平台一些课外阅读材料,并提出以下问题供同学们课后思考。①我国目前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②为什么现阶段我国面临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任务;③如何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学生按小组为单位分头查找资料,组织讨论,整理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进行分组汇报展示,就不同看法展开小组辩论。老师针对学生的发言及辩论问题,及时提出学生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提出参考性意见。这种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的教学方法,既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又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核心素养和创新思维。

3.4互动融合教学法

无论是第一课堂还是第二课堂都是为培养学生能力服务的,产业经济学作为一门融合经济、管理、金融、统计等多学科的应用性课程,在培养学生项目策划、金融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市场营销策划大赛、商务分析大赛以及学生科研立项都涉及到行业的分析问题,所以在课堂教学中始终把培养学生的产业分析能力作为课程的核心目标,在课堂上集中传授产业分析的基本框架、核心逻辑、产业分析报告撰写的规划等。课后每个学习小组针对自己申报的大赛项目,开展产业分析,教师通过网络平台对学生提出的问题随时进行答疑指导。课后互动融合的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有了用武之地,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

4结语

本文根据促进课堂教学高质量、高效率发展的要求,提出了《产业经济学》课程教学设计的实用性方法,如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翻转课堂联合讨论式教学法、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互动融合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设计突出了以培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和知识迁移能力为核心目标,体现了社会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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