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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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法

城乡管理法范文1

 

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   《物权法》以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一章仅有四个条文,简直就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行宅基地的使用存在着重土地管理而轻土地权利问题,其结果是两个方面都没有做好。我们注意到宅基地权利制度,并非仅仅是现行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   1.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背景———城乡二元社会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将优先发展重工业作为经济建设的基本策略。欲发展重工业,必须有大量的资金积累。在当时的条件下,国家要在短时期内获得原始积累,唯有向农业和农村索取。而欲从农村索取资金,必须实行统购统销制度。统购统销的核心是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以较低的收购价格,获取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再低价销售给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成本支出和工人工资,产生超额工业利润,支撑工业化发展。”通过统购统销,国家切断了农民和市场的联系,控制了全部农产品,进而分别控制了农村和城市。   在这种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其成员除了享有在其宅基地上居住的权利之外,并不对宅基地享有其他权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除了居住于宅基地上的权利之外,农民事实上也不会对宅基地产生其他的权利诉求。所以在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体制之下,宅基地权利制度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改革开放之后,制度和统购统销制度被相继取消,但是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存在。由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壁垒森严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足,改革开放初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的。   1.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宅基地的双重功能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阻碍。政府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有关的综合实验也正在进行之中。加强城市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大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政府一再缩小直至不再从农村获取资金积累,而是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利益。   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民可以利用的最基本的要素。越来越多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私下交易,体现出农民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对宅基地所享有的居住权,他们对宅基地产生了新的权利诉求。随着城乡二元壁垒的松动,宅基地不再仅仅具有生存保障功能,还具有经济发展功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宅基地的经济发展功能必将进一步加强。但是,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还没有获得根本性改变,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以及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现实依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宅基地依然承担着保障农民居住权的重要任务。然而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却又不得不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这就出现了农村宅基地生存保障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的矛盾。保障以公平为其价值取向,而发展则以效率为其价值追求,宅基地双重功能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是制度创新的关键。   2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现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正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导致其不能自由流转。但是最近两年,农村的社会形态、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有的农村宅基地政策越来越显现出一些局限,各地要求进行相关改革的呼声很高,广东、重庆、天津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一系列的试点,宅基地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焦点话题。种种迹象显示,当初设立农村宅基地的立法目的受到了现实的挑战,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亦有类似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些现行法律的规定表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严格禁止的。同时,国土资源部也在三令五申: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控制开始松动。1988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此后随着《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规范城镇国有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城镇国有使用权流转成为普遍现象。与此同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在适度的有条件的放开。譬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间接表明,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依房地一致原则可推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是完全限制的。《物权法》承袭1998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以上表明,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   3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缺陷我国目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作出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3.1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交易面较窄   主要表现在:只能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起转让,而且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受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内的成员。   3.2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   我国现行规定与我国发展的需要还不太协调。在城市化成为一种潮流的今天,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已经具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并已经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隐形市场”的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已经成为立法上迫在眉睫的问题。   3.3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现行《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是在条文中,并未指明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未就转让设定任何附加具体条件。而《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却明令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法条冲突显而易见。而且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很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来调整。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虽然现在又有新的法规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   3.4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简单的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利于城乡之间人口的双向流动。允许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是适应城乡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的客观要求。当前大量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加大了城市发展的压力,流动的人口也成为城市中最不稳定最难于管理的部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将这些人口固定下来,但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状况与农业生产能力和再生产能力的低下,大多数农民的经济收入十分微薄,他们无力购买商品房,农民迫切需要资金来解决自己在城市中的购房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无疑成为了有利的资本,但法律不允许农村宅基地向城市人口出卖,而农村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又缺少购买宅基地的动因,这样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就无从实现,农民处于一种尴尬而又可悲的境地。   3.5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规定单一化   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买卖、征收等,另外也存在因赠与和遗赠、继承、抵押等方式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规定的仅仅允许转让一种方式的存在显然已经与现实生活产生了脱离。目前,出租房屋己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在近年来城市新区建设热浪冲击下,一些有远见的农民或经营者在城市近郊可能发展为新区的地段买下部分宅基地,而在新区建成后将其高价出售也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一种新走势。   3.6剥夺了农民获得合法权益要素资源的充分流动是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只有有效流动才能促进经济效率的实现。近三十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那么对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到底能分享多少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住房需求越来越大,在城市郊区,作为农民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必然产生巨大的增值。但是这种增值因为法律禁止划拨宅基地转让而无法合法“变现”。   从而事实上剥夺了农民在财产上的合法权益。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性分析   4.1相关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   房屋作为私人财产,我国立法保护包括房屋在内的私有财产权。《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和民法的相关理论,公民个人对于其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说明《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   4.2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同样应当实行“同地同权”   目前,城市中的公房或者福利性分房,其土地使用权人只要取得房产证,就可上市交易,同为土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分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能进行交易。目前的规定是人为地造成同样用于居住目的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平等,此种不平等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手中的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也应毫无保留地贯穿平等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在法律地位上应与城市土地使用权相平等,这就意味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脱掉色彩浓重的行政外衣而恢复其用益物权的私权本质。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只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完全实现,离开了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充分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能必将大打折扣。   4.3物权法为权利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其应有之义   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只有占有和使用、依法利用之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却没有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权能不完整的用益物权。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缩减,导致自身逻辑内容的相互矛盾。维护农村居住土地稳定的基本政策并不能排除使用权人享有收益的权能。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是权能完整的用益物权,这就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尤其是财产性权利属性,并扩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除去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各种不当限制,增加其“收益”权能,赋予其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p#分页标题#e#   5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要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目前以居住保障功能为基础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农民需要构建一个居住保障和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那么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前必须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5.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流失   很多学者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上市流转,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会获得更大利益冲动,违反法律擅自将耕地转变为宅基地,造成耕地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避免耕地流失的根本在于严格限制耕地用途的转变,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防止农民将耕地占用。除了限制宅基地的外延扩张外,还可以利用流转盘活现有存量宅基地,通过宅基地整理、置换就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用地,缓解耕地保护的压力。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获得的收益还可以专门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耕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5.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会引起农民流离失所   政府最关心的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会导致大量农民无家可归。其实,作为“理性人”的农民如果知道一旦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而无固定居所,他不会做出非理性的选择。况且政府关于农村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也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加之农民进城务工和经商人数迅速增加,农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对宅基地依赖。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或许会出现乡镇、村领导为了短期利益,做出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让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3宅基地使用权可否向城市居民流转   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事实上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期限出售、出租给城市居民,并没有影响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性质,只要城市居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宅基地使用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就应当允许宅基地向城市居民流转。另外,城市居民只要他们愿意常住农村,自觉遵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合理使用集体土地,他们就有权通过这种转让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建造住房。从实践意义来说,这是处理闲置宅基地的有效机制。  

城乡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优化

一、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关系着社会生产活动中的每一个人,社保档案是社会保障工作的缩影,更是社保工作的基础。根据相关统计分析,目前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呈日益上升趋势,在这一大趋势下,社保的业务也会不断递增,传统的社保档案管理方式难以满足现在社保工作的需求,我们必须要通过积极采取信息化管理,从而保证档案信息化的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主要是指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状态等纳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之中,从而使参保人在查询和检索功能时能够快速获取相关信息,提高社保管理的效率为人们带来便捷。其次,社会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障的核心,而涉及的内容相对应较多,这对于参保人员来讲至关重要,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影响[2]。人们在办理社保之后需要对社保数据进行保留,如果我们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对社保信息进行研究,那么无法保证其规范性,因此通过信息化管理既能够简化信息,纳入系统的流程,提高社保信息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等资源,这是新时期采取社保档案信息管理化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社保档案管理现状

(一)档案数量较为庞大,种类繁多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由于目前我国参保者人数日益增多,这使得我国社保档案数量必然增大,因此社保档案种类繁杂的前提下,如果我们依然选择传统的办理方式,那么使得我国社保档案在管理过程中较为困难[3]。例如:社会保险分为职工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职工保险又可分为五险一金,城乡居民保险也由城乡居民养老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组成,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等板块,档案呈现种类较为繁多的特点。

(二)档案信息独立于使用需求

目前我国社保档案信息在管理过程中呈现出较为分散的局面,而各类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档案归属的机构存在差异,因此无法进行统一管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无法获取所需档案的各种问题,使档案在使用过程中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存在管理漏洞等问题。

(三)对档案的重要性无法取得一致认识

从社保主体自身来看,民众对社保档案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高薪资或者是高教育背景的人群来讲,他们会主动对自己的社保进行关注,而对于低薪资或无教育背景的人来讲,对社保档案的诉求相对较少,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档案社保档案的管理自然不能够迫于社会施压而获得良好发展。

三、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优化途径

(一)扩大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范围

我国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因此我们首先应该为各地区相关部门树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理念;要加强社会人民群众对社保档案的认识,使其能够意识到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意义,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才会日益普及[4]。其次,我们必须要通过相关的策略来扩大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覆盖范围,通过培训边远地区的管理人员使其能够学习相关的技术和技能,能够对基本的档案管理体系进行建立,从而来保障档案信息管理的建设。

(二)重视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法制建设

目前,我们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国家对于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具有相关规定,这是对社保档案管理做出了基本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遇到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问题时,依然不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解决,使得当前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步伐必须要不断加快。

(三)提高社保档案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目前在社保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其主要的问题在于社保档案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可能出现信息泄露等各项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从而来解决当前的安全性问题。首先,我们要保证凭证的完整性,这对于档案创建来讲至关重要。其次,我们必须要重视社保档案存取权限的划分,从而保证社保档案信息管理的合法性。最后,我们要注重档案信息进行鉴定,只有再三确定其状态后,才能够以可控的方式对档案信息内容进行销毁。

(四)创新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技术

在当前社保档案信息化获得稳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通过适当的创新,从而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在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可以为参保人员制定二维码,并将其所有的社保信息进行绑定,从而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自己社保信息动态变化的状况[5]。在参保人员调用自己的社保资料时,也可以在索引中进行搜索二维码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文件。综上所述,社保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社保工作开展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部分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注重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探索,提高档案管理,要求对信息化管理方式不断创新,从而保证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够进入光明的发展时期,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多的便捷性。

参考文献

[1]张路.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2]韩蕙竹,丁福兴.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优化路径[J].办公室业务,2018(6).

[3]田润兰.浅析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J].科技风,2018(27).

[4]李德.社保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J].兰台内外,2019(17).

城乡管理法范文3

一、防范风险,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一)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现阶段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要以有关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顼相关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贡献。要立足实际,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既有效应对疫情,又稳定经济增长;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药品质量,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全力跟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步伐。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是省局2020年重要工作任务,将作为2020年度药品安全考核指标。县局要全力配合推进省级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有关信息数据上网填报等相关工作。要将监管平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检?项目,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成有关建设任务,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持续跟进赣州市药品智慧监管工作,形成“严管”加“智管”的监管新局面,不断强化数据建设管理促进药品监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大数据应用。逐步提升监管的预见性、靶向性、时效性,切实提升全县药品监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执业药师和处方药品的管理。要坚决防止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出现,药品零售企业应依照许可要求,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要暂停处方药品销售,或利用远程审方等有效手段对处方进行审核。零售药店要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全面落实处方药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含麻醉药品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要严格执行原食药监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必须落实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严格凭处方销售,留存处方原件备?,发现此类药品异常购用的应当立即向县市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对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持适当监管覆盖率的同时,紧盯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等药品医保目录内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重点品种,紧盯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薄弱地区,紧盯经营高风险品种的企业、举报投诉多的企业、变更事项频繁的企业、近年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或飞行检查,通过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惩重处,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生态环境,督促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县局制定检?方案,对辖区内15%的零售药店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处罚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五)开展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专项检查。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专项检?工作计划,明确检?覆盖率和频次,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公私立医院、乡镇卫生院、诊所、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流浪人员救助机构卫生室等)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重点?处非法渠道购药、使用过期药品、不按规定储存冷链药品、异常超量采购麻精药品和含麻制剂等不法行为。工作中,要加强与县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信息,深化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工作合カ。检查发现的重要隐患和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局报告。

(六)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全县继续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质量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特殊药品管理安全。检点品种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曲马多、阿普唑仑、芬太尼类药品,检?重点内容为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药品出入库管理、药品储存管理,以及是否有异常超量购买现象,是否存在麻精药品现金交易的情况。

(七)开展疫苗安全专项检查。要落实《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规范》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惩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使用过期疫苗等行为。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通报,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八)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品网络销售领域非法产品、无证经营、违规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开展行动。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规范经营行为,督促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落实管理责任,特别是督促落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落实产品追溯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九)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整治查处中药饮片经营使用领城从非法渠道采购中药饮片、掺杂掺假、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等突出问题,保持高压态势,规范行业秩序。

三、改革攻坚,全面推动药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确保高质量完成NRA评佶。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是对我国疫苗管理的一次大考,是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面对评估挑战,要积极参与、一起行动,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相关板块协调推进,确保NRA评估顺利完成。

城乡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建设用地管理;用地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农村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重要功能,具有巨大的市场价[1]值和发展潜力。因此,充分利用并发挥好其土地功能和作用,释放其市场价值对乡村振兴显得尤为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策,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创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方式,助力乡村振兴。

1基本做法

1)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鼓励引导娄烦县和阳曲县紧紧抓住政策窗口期,大力推进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市域、县域交易,将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成效巩固提升和乡村振兴。阳曲县和娄烦县通过跨县域交易增减挂钩节余指标1000余亩,所得收益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2)土地整治建设项目资金助力乡村振兴近年来,太原市在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统筹方面进一步向阳曲县和娄烦县倾斜,通过土地整治,在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增加产出和农民收入。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投向娄烦县和阳曲县的力度,收购娄烦县等转让的补充耕地指标3370亩,下达指标有偿转让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3)加大对乡村振兴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在农用地报批过程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乡村振兴项目,做到了随报随用、应保尽保。对阳曲县、娄烦县等申报的用地申请做到了应保尽保,确保乡村振兴项目的用地需求。

2面临的困难和不足

2.1乡村规划缺位且急需覆盖

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山西省目前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全部编制完成,乡村规划大部分尚未完全覆盖,即使有些原先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布局也不尽合理,甚至无法满足乡村振兴的要求。而一些休闲旅游康养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策划至落地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实际功能需求与乡村用地规划不匹配现象,以及乡村开发边界难以突破等问题,继而不可避免地进行一系列规划调整工作,以保障产业项目落地。

2.2地块零星分布且数量不多

乡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大多零星分布在村庄外围或集中在村庄内部的老旧房屋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较差,而且大多面积相对较小,无法独立满足乡村振兴项目特别是休闲旅游康养项目的建设需求。

2.3配套政策滞后且支持不足

目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有较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相比之下,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入市交易规则。但在入市收益分配、产权分割、抵押权益实现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3土地制度创新建议

为充分利用好、发挥好农村土地的功能作用,围绕“三农”工作,建议从以下六方面,突出制度创新,健全完善机制,保障发展用地合理需求,助力乡村振兴。

3.1统筹空间规划,合理用地布局

3.1.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加快完成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农业生产、村民生活、生态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引导规划区域内村庄、产业的合理布局,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有效利用。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创新方式方法,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加强规划公众参与,激发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别要听取一些有威望、有见解、对村庄情况了解的村中老人的意见建议。3.1.2加强用地计划支持在规划中,可以以一个或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突破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重新全面规划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调整,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专项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和使用中可适当向乡村振兴项目倾斜。3.1.3统筹保障计划指标。为了满足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和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进行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可在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指标支持乡村发展,其中一部分也可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物流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2有效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

3.2.1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低效废弃地清理与利用,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要求,开展全域综合整治,通过美好空间环境的营造促进产业发展、文化复兴、生态改善和村庄治理,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动实现[2]乡村振兴,腾挪空间重点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3.2.2奖励盘活存量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时,对利用存量农村建设用地的,可规定在5年过渡期内享受按原用地性质管理的优惠政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对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项目或市、县,可给予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奖励。3.2.3支持节余指标交易在原贫困县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拆旧区复垦抵顶建新区占用耕地后形成的节余挂钩指标,可允许一定时期在省域内进行易地交易。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土地指标交易规则,促使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的公开透明。通过节余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从资金上进一步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3.3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实效

3.3.1压减审批事项。对于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生态保护政策要求,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在符合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并预留有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可暂不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3.3.2合并审批事项在办理供地手续时,经营性用地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将《建设用地批准批准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合并、同步办理。3.3.3优化审批事项。对于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交易节余指标的项目,制定政策,优化建新区挂钩方案编制和报批流程,压减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时效。

3.4深化制度创新,完善制度体系

3.4.1制定配套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乡村振兴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供政策支持。3.4.2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在乡村振兴发展中,通过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可优先发展符合当地特色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3.4.3加大资金支持。落实好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措施任务,确保中央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3.5严格耕地保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

3.5.1严格保护耕地。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办法,鼓励设施农业发展在占用土地时,能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使用建设用地,能使用建设用地的不使用农用地,能使用其他农用地的不使用耕地,能使用一般耕地的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3.5.2支持优先使用。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在符合耕地保护等相关要求下,在用地上支持按要求优先使用。3.5.3严禁擅自占用。在支持保障实施农业发展的同时,要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范围,严禁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变相搞非农建设。

3.6强化用地监管,确保粮食安全

3.6.1严防非农化。在支持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时,要落实好耕地保护政策,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要早发现早制止,发现在萌芽,遏制在初始。3.6.2强化用地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强动态巡查,强化对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监管,防止出现借乡村振兴名义,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3.6.3动态考核评估。结合卫片执法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评估和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用好用活土地政策,通过统筹空间规划合理用地布局、有效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时效、严格耕地保护保障设施农业发展、强化用地监管确保粮食安全等方式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政策机制,充分发挥好农村土地作用,全力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李太淼.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实现乡村振兴[N].光明日报,2018-11-21.

[2]T/UPSC0004-2021,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指南[S].

城乡管理法范文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三类: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占比例较小,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宅基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所有建设都要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经过国家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方能使用。该法第63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留在极其狭小的范围内。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行,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成为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紧缺的必然选择。政府在遵循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后,给以农民一定的补偿,即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永久地脱离农民集体。虽然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就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改革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合理的补偿,但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土部为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双扩张的局面,也推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意图通过土地的综合整治,将整理的土地复垦后等量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现保护耕地和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的目标,但在执行中背离了初衷,侵犯了农民利益而处于清理阶段。目前低价征收仍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主要方式。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政府所掌控,忽略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产权的收益与处置权利。

1.以征收为主的利用方式,忽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首先,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模糊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为政府扩大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政府可以合法的滥用土地征收权,任意扩大征地范围,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以致强征强拆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弱化了农民集体处分和流转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基本集中在村委会,村长和村委会成员成为实际的所有者,致使土地征收中职务犯罪频发,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无法抵制这些侵害。最后,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完善,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协商机制,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形式补偿,农民没有话语权。政府通过低征高卖所得的增值收益基本与农民无关,农民群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仅相当于土地征收之后增值收益的1/50,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被否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丧失。政府成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不仅催生了土地财政,透支了未来的土地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农民集体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受益群体之外,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导致政府、开发商和农民群体三方利益分享严重失衡,与农民的预期收益发生冲突,在利益诉求缺少救济途径的情形下,征地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激化。今年10月13日和14日发生于河南驻马和昆明富有村的暴力冲突事件都源于征地拆迁事件,特别是富有村冲突出现致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为克服集体土地征收的固有顽疾,创新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了农村面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但在增减挂钩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和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大规模开展拆村并居,强制村民搬迁,增减挂钩变成了让农民“上楼”的行动。实践中对安置楼房的标准、楼层、楼间距等问题都没规定,安置房的建设并没有考虑农民生活的实际状况,引起部分农民的不满。农民宅基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都归属于政府,跟农民无关。增减挂钩并没有突破城乡二元化的土地格局,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二元制所带来的矛盾,农民的话语权有限,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意愿和机会,仍处于弱势地位。2010年底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增减挂钩进行清理。农民集体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牺牲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二)缺乏科学的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效率低

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法律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加之相关制度的缺失,出现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同时扩张,耕地面枳不断减少,导致建设用地紧张与浪费并存的局面。

1.规划的缺失,使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粗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规划或者对规划执行不力,导致农房建设无序,布局分散零乱,农村居民点呈条状分布且以庭院式结构为主。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乱圈乱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治理。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管理机制,布局散、用地乱、环境差是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的显著特点。规划、土地、城管等部门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中工作有交叉,政出多门,形成管理漏洞,存在一定的“扯皮”现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造成无序管理的局面。

2.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或低效利用问题突出。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原宅基地被闲置或废弃。另有大量两栖居民的存在,因宅基地无偿取得且缺失监督和制约,回村又重选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闲置,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同时在城镇也挤占建设用地,出现了城市和农村两头挤占耕地的现象,导致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耕地的减少,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至15%。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抵押和出租,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大量闲置宅基地不能盘活利用,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虽有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重新选址和进城的村民都保留宅基地,由于缺乏积极的土地回收、复垦机制,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各地农村均存在人均建设用地超标、空心村、用地粗放的问题。农村人口在减少,但农村居民点面积却有增无减,出现大量的闲置用地,闲置规模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的1/4到1/3,进城人口占用的宅基地并没有退出。既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状态,又在农村形成事实上的耕地紧缺与宅基地浪费并存的局面。

(三)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无序,冲击了国家土地制度和土地交易市场

法律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土地的价值难以体现,随着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渐凸显,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提供了机会。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空白和流转成本低,潜在收益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隐形交易市场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突破了原有的使用范围,通过私下交易进行自发流转,从自建自用转变为出租、抵押、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个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小产权房和私下转让宅基地,导致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大量地存在,并且蓬勃发展,屡禁不止,如北京的“画家村”、深圳的“城中村”等;农村集体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地下交易市场,通过联营、股份制、出售、出租等各种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政府也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园区,大力招商引资以加快经济的发展,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背离。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大肆进行“灰色”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频繁地进入“黑市”流转,给土地法律制度带来重大挑战,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冲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国有土地交易市场,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和交易秩序混乱。缺少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易引发纠纷,给流转双方交易安全带来隐患,也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但法律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流转,禁止集体土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和处置权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阻塞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渠道。

三、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对策

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对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的优化。

(一)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以规划控制为前提。

加强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控功能。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点由零乱分散变为集中有序、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稳步推进居住点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禁止散点建房,确保农民新建住宅按照规划、计划使用土地。重新开发和利用废弃、闲置的土地,推行占一补一工程,拆除废弃房屋,杜绝一户多宅情况的发生,逐步清理空心村。统筹生产生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村庄环境的整治,整治村容村貌,突出乡村特色,实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有效整合与规范,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有2.84亿亩,承载着7.4亿人,而城镇建成区面积只有5700万亩,却承载着5.7亿人,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整合,可以避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序和混乱流转,实行土地利用规划法制化,节约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可效仿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退回和置换机制,采取经济措施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合理流转,对地上农房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积极复垦宅基地的农户给以土地复垦、整理补助费,以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推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空闲宅基地的盘活和复垦,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引导农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和使用宅基地,在面积标准范围内,农民无偿使用,对超出标准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坚持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的原则,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完整的权能,允许出租、抵押、转让、置换、继承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促进宅基地的商品化。农民一旦将宅基地流转,不能再无偿从集体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和面积超标的农民住宅,征收宅基地使用费,每年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多宅或超标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弱化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宅基地分离,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修改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制度。成立专门的登记机构,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通过产权制度保障集体土地同权参与城市开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基础,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切实保障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打破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

城乡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以深圳为龙头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在30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过诸多争论和争议。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下,最终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地臻于完善。当前我国经济趋于平稳,市场经济需要新的触点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经济法价值取向除却满足普通法的需求外,也要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能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提供助力。

1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效率与公平

从我国经济法当前的视角来看,公平为先、效率优先,两者并重都曾经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地域发展不平均等问题的导向下,公平与效率的思考有所转变。经济法中的公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平的定义指出,公平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认为公平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一看法对我国经济法在公平观念上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经济法中的公平,既要体现其法律的绝对公平,又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下,兼顾经济发展实质的独特公平的原则。为此,从经济法角度来看,公平应该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考虑,形式公平是基础,实质公平是升华。经济法中的效率。从效率的理解上看,效率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我国最初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经济法效率的出现就是打破计划,通过制度重视效率,解放生产力。而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效率的出现同样加快了我国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提升,给我国经济带来了质的飞跃。当前经济法将公平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当高经济效率产生社会财富时,会促进社会公平的进一步提高,而社会公平度高,也将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效率的发展,为此,对于经济法最终价值的体现,在于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趋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应该从哲学的视角上,理论结合实际,从我国国情入手进行探究。

2.1公平

公平,是我们在社会中一直追寻的一种平衡。在经济法中,追求公平是经济市场存在的前提和根本。不同改革措施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经济法律制度,其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便是实现最大限度地“公平”[1]。经济法,在实际中需要依赖社会进行发展和完善,由此,社会性为经济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公平必须作为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大环境的动荡更需要依靠公平来维系秩序。而在经济法诸多价值中,只有保障公平性,才能在这一大前提下来争取效率和自由,为此,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才能彰显市场经济的作用,有效保障其稳定与发展。

2.2效率

在当前的社会中,效率是企业和社会追求的最高准绳,效率创造价值,效率提高效益。市场经济下,企业及个人通过提高效率,完成社会整体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双重满足,而支撑效益最大化的基础就是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当前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从经济法角度衡量社会整体效益有异于民商法的根本。传统的民商法并未从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其法益目标。但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仅仅以社会整体效益为核心,也存在一定的误区。首先,以社会整体效益当作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从法律上看,社会效益应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社会个人效益是主观角度,社会整体效益是客观角度,若仅以客观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则忽略了其层次性与逻辑性。其次,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具备丰富外延和内涵的概念,在未将其置于特定语境下将无法界定其边界[2]。在定义不清晰的情况下,具体涵盖内容也无法明确。所以,将其当作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缺乏严谨性。

2.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论点,实际上是认为效率高于公平,这种论述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实际发展现状。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效率和效益摆在首位。而所谓公平,是在效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才被兼顾。从理论层面看,这一情况是为了防范市场失灵情况的出现,旨在保障经济效益,这也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政府干预的原因。从这一角度上看,政府、市场均将效率所带来的效益作为根本价值。但从法律和社会学角度看,公平是法律公正的基本保障。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共性,为此,公平不该作为效率的陪衬,而是不可或缺的平等关系[3]。为此,笔者认为这一论点将眼光放在公平和效率的对立矛盾上却忽略其统一性,是不够全面的。实际上,效率和公平均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二者也并不存在任何位阶关系。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发展目标下,只有将效率和公平完美结合,才能更加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

3“小产权房”问题的经济法价值分析

3.1“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特征

小产权房由来已久,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不发产权证房屋的统称。本研究所提及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人自己建造和出售的以及村集体利用集体非农土地建造的房屋。这类小产权房具有建设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限制交易、具有部分权能的特点。(1)“小产权房”建设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排除了国有土地以及农用地。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或是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将由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依据情况分别处以责令退还、没收、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非法占用农用地或者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将直接归于违法建筑而且没有任何权益,也就不属于“小产权房”。(2)“小产权房”只是限制交易,而非不能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自行流转,但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3)部分权能。“小产权房”既非违法建筑,房屋本身的存在并不必然违法,只是在交易或者占有方面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非以商品房为代表的“五证”齐全的房屋,其虽不能取得由具有法定职能的政府部门颁发“五证”,但也会取得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权属证明。由于承载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由此建立的房屋产权仅仅得到了小范围内的承认[4]。

3.2“小产权房”现行法律政策分析

从1999年起,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在宅基地上建设商品房,要求城镇居民不得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取得宅基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禁止入市后土地用作商用住宅开发”,这一通知从根本上否定了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性。农村集体不具备土地的自由转让权,农民虽然具有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权利,所建房屋却被禁止出售给集体外成员,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地随房走”的现实实际与“房随地走”的政策实际冲突,造就了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5]。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提出根据当前形势变化修改《土地管理法》,审议通过。此次修订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或者村民代表通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让。这一突破性规定结束了集体土地入市需要政府审批的环节,结束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平等的市场状况,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新《土地管理法》旨在建立城乡一元土地管理模式,上述变化同时引发了人们对于“小产权房”的讨论,“小产权房”是否迎来了合法化的曙光呢?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原本就建设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上并且用于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小产权房”,如外来人员租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用于开办企业、经营饭店、旅馆等。在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此类房屋所欠缺的合法性要件只限于依法登记和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对于此类房屋并应因其欠缺该合法性要件而强行限制交易或者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是否具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出让、出租该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是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比例原则,通过要求此种类型“小产权房”权利人补充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罚款等方法解决争议,以使损害降到最小。其次,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小产权房”,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其仍将作为“小产权房”长期存在。原因在于,新《土地管理法》仅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权入市,对于宅基地以及集体公益设施用地的原有规定并未作出任何改变。出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诸多因素,国家对于限制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态度依然坚决。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部分明确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与规划存在严重冲突且不可调和的房屋,均应当予以拆除[6]。通知中要求小产权房不得办理登记,体现出这一限制精神。

3.3“小产权房”问题的经济法价值分析

首先,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是经济法公平的一种体现。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要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体现,也就是说要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最大限度地遵循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小产权房在建造过程中,没有按时缴纳相关税费,致使其投资成本较少,能够压低价格,获取收益。但这种行为和做法,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成本不同导致的交易,在经济法中违反了公平价值的存在意义。此外,对于拥有土地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所换回的金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农用土地的占用,可能损害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这也是违背经济法价值体现的一大原因。其次,效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代表着利益。而在整体和个体利益前面,整体利益高于个体,为此,要实现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同样也需要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效率是经济法根本价值之一,它也是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动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时常存在失灵的现象,从而需要政府进行干预[7]。经济法作为干预经济之法恰好可以对市场之非效率行为进行矫正。小产权房同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效率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关系市场经济中个体的利益,法律作为个人追求效益和效率行为的规则是各种利益博弈衡量的体现,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就是要协调好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而小产权房的开发者为了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经济效率行为,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思考

4.1绝对公平同相对公平

在经济学的公平角度上看,绝对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理想情形下的社会发展形态,是市场经济发展下,个人及企业在生存发展的意识形态下对公平性渴望的一种体现。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平的定义,公平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相对性。即便在市场经济下,公平也需要在特定的行业领域中展现价值。举例来说,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和私营企业发展规模大相径庭,只有在各自体制中获取公平,而一旦以绝对公平来考量,无疑显得很不合理。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相对公平在经济市场条件下才能真正保障效率,绝对公平涉及的领域由于过于广泛反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和危机。所以,公平是绝对公平的认知是片面的,纯粹将公平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不够严谨科学的。

4.2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从法律属性上来看,文章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是相对公平同全方面效率的有机统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根本价值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从而达到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包括公平与效率,应当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有机统一。从公平和效率的联系上来看,公平和效率都应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衡量。第一,公平和效率两者缺一不可,只存在一个因素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毫无意义。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对立统一的基本特点。公平与效率既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一面[8]。尽管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它们并不是无法调和的,为此,要找到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在对立中寻找联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公平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同时,法律强调效率的作用,把效率摆在重要的位置,对于效率的重视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进一步促进公平。此外,鉴于当前社会发展所存在的各种亟待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使得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不可动摇的地位,奠定公平和效率是我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

5结语

城乡管理法范文7

今年以来,国家、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结合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形势发展,把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先后制定了《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和全国、全省年《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专题进行安排部署,并将9月份确定为无线电管理宣传月。这次会议就是向大家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对我市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确定今后的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思路和重点。《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和《全省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给大家,请会后认真组织学习。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的不断创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信息交换量大幅上升,信息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动力,而无线电作为信息载体的一种重要方式,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电视、国防、安全、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农业、科研等多个行业和部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也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无线电固定业务、移动业务、遥控遥测、卫星通信等专业通信遍布城乡,为生产调度、社会管理、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提供了快捷便利手段。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设台单位110多家,各类无线电台站共计326万多部,是全省台站种类最多、人均拥有率最多的市。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有力地促进了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和胜利油田的开发建设。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市无线电管理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总体部署,以频率资源管理、台站管理和电波秩序维护三大任务为核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管理,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做到管有手段。近年来,按照“可靠、发展、安全、智能和标准化”的原则,重点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了东、西城监测办公楼各1座。建成了无线电监测网和信息网,并与全省、全国实现网络互联,监测网达到国家B级标准。目前拥有无线电监测/测向固定站2座、移动站2座,拥有各类监测、检测、测向设备50余套(部),无线电监测车2部。拥有对各类无线电通信频段进行全方位监测、非法信号测向定位,对各类通信设备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抓频率台站管理,做到管有程序。近年来,在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积极研究新办法新措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方法,频率台站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管理过程上向“全过程监管”转变,从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认真搞好审批前电磁环境监测、论证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验收,加强日常管理和非法电台查处工作,将设台单位使用的频率和无线电对讲机纳入全过程监管。在管理手段上,由“传统监管手段”向“现代化监管手段”转变,以创新行政、法制和技术管理手段为主,更加重视技术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是抓电波秩序维护,做到管有能力。我市地处鲁北,是京津侧翼屏障,战略位置非常重要,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非常艰巨。随着无线电台站数量的逐年增加,一些非法、违规电台造成的有害干扰也大量增加,我们以用户需求为己任,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工作中充分发挥技术设施优势,积极为用户排除各类干扰,保障设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为各类重大活动提供可靠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先后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国际马拉松比赛等重大活动提供频率支持和通信秩序的安全保障;完成了全国高考、职称外语、公务员招考等各类考试中利用无线电通信手段考试作弊的防范、查处工作,维护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

四是抓好无线电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管有依据。为增强社会对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科普知识的了解掌握,通过报纸、电视、新闻媒体、网络等手段,广泛开展宣传,营造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无线电管理人员加强无线电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根据行政执法要求,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提高执法透明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办案,公平办案。近年来先后查办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多起,查处了一批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有效净化了我市无线电管理秩序。

五是抓服务水平的提高,做到管有目的。始终遵循“无线电管理为党政首脑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理就是服务,一切为了发展”的理念,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积极实施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承诺,将5项无线电管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了30%,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积极主动为基层和企业服务,大力支持TD-SCDMA(3G)、无线城市等新业务、新技术的建设、发展。今年以来,多次深入设台单位现场办公,加强调查研究,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航空通信、海上通信等业务,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查处用户干扰投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当前,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推动着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朝着数字化、全球化、普及化的方向加速发展,应用领域不断扩展,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全社会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地位与无线电事业迅速发展的现实要求极不适应,由此造成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困难和障碍。只有着力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普及无线电科普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意识,增强设台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才能营造无线电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无线电宣传工作的新突破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进步和应用范围的广泛深入,电磁环境日益复杂,频谱资源和电磁环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增加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使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非常严峻的考验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开拓进取,迎难而上,科学的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而加强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先行、先导的良好作用,为无线电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就是我们破解难题、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只有加强宣传,才能提升社会各界对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知度,鼓励和号召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关注无线电事业发展;只有加强宣传,才能加深无线电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进一步关心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只有加强宣传,才能打消人们对无线电管理的神秘感,提高用频单位及个人的依法用频意识,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树立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与无线电管理工作同等重要。我们要充分认识无线电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p#分页标题#e#

(二)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宣传工作的成效。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结合当前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宣传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物权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内容。今年9月1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7周年,这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也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依照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对这些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加强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相部门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告、总结、工作要情、简报、简讯等文件材料,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重点工作、重要事件、重要活动的报道,反映和体现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处编辑了《无线电管理简报》,已经编发两期,服务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市主管部门及各设台单位,请各通信企业和设台单位积极支持,踊跃投稿,及时反映无线电工作和发展情况。

三是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结合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频率协调、干扰查处、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技术、无线电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加强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宣传。结合国务院、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支持3G业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宣传3G等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支持、引导3G等无线电新业务的健康发展,宣传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所带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三)积极创新,不断丰富宣传工作新路子。多年来,无线电宣传工作中形成了很多好的思路和方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些路子和方法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还要继续坚持下去。比如要继续加大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力度,切实发挥其覆盖广、受众多、公信力强的优势。同时,我们也要结合新情况问题、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结合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探索创新,使之更加丰富多样、富有成效。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力度,研究创新方法,优化创新环境,使创新成为提升宣传工作的强大驱动力,积极打造一批宣传工作的“拳头产品”。

(四)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领导重视是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据我们了解,不少设台单位宣传工作开展少的主要原因就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不研究不安排,投入少活动少,甚至认为无线电宣传与我无关,没有必要。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改变。各通信企业和设台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主管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宣传工作岗位职责,加强宣传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队伍政策理论水平和信息收集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综合业务素质,确保把无线电宣传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三、齐心协力,认真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确定9月份为无线电管理工作宣传月,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全省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月活动也提出明确要求。我处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活动方案并开展了部分活动。这次会议的另一项任务就是动员各通信企业和广大设台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把宣传月活动组织好开展好,营造宣传月活动的巨大声势。

(一)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细致的宣传方案,认真扎实地开展好相关活动。要注重效果,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活动开展情况可以信息等形式随时报市无线电管理处及相关媒体,展示工作成果。需要强调一点,无线电管理宣传活动并不仅限于宣传月这一阶段,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开展,把宣传工作掀起一个高潮,并引导宣传活动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二)形式多样,突出特色。各单位工作性质不同,情况千差万别,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活动方式,重要的是突出特色,讲求实效。比如国家《纲要》中提出的采取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开辟媒体专栏、举办展览、制作公益广告、制作专题节目、讲座答疑、专家访谈、网上论坛交流等形式,除此之外一定还有很多好的方式方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运用。特别是要深入研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对象,区别采取不同措施,让领导关注、群众喜闻乐见,提高宣传效果。

城乡管理法范文8

摘要: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其工程流程复杂,且信息量大,加之处理方式也较为多样化,所以也就为管理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要对项目流程进行系统管理,还要加入用户的权限管理以及文档的审批与维护等功能。本文通过结合当今网络技术与智能化信息技术,并结合当前我国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构建出建设工程项目的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此系统实现工程的施工实际开展状况和施工计划的有机融合,并对施工设计方案的结果实现动态模拟,及时预判工程中存在的风险等功能,对于建筑工程的高效管理有着十分显著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管理系统

0引言

建筑工程智能化管理系统是将现代科技手段与当代管理技术理念进行有机融合,通过网络计算机技术、管理软件等高科技手段实现的工程动态管理系统。例如可以通过智能项目管理系统,处理项目中的立项、实施以及材料的采购、财务结算和对工程施工进展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等诸多管理工作。通过智能化管理系统可以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多项环节实现高效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的优化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1智能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构建

当前国内外科研机构已经相应研发出多种工程管理系统,但大多仅应用于单机或者是局限于某一个工程项目,因此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应运而生,其主要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计算机对各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实现对整体工程的智能实时监控,使业主、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统一平台获取管理信息,使原本复杂的项目管理工作变得快捷有序,从而提高工程的管理实效,增强企业竞争力。本文研究分析的管理系统,主要是以业主为工作核心,并与承包商、监理方相结合,构建出关于项目管理的系统。例如在工程进展中,业主可以通过此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资金流向等信息,这样就可以更为顺利地开展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原理主要采用数据库应用程序,包含远程监控系统、智能化仿真系统以及管理信息子程序所构成。系统工作原理主要是先进行信息采集,再将信息进行分析,之后传送给接收服务器,最后通过网络技术,上传于数据库中,供管理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分析。

2智能化项目管理系统功能设计

本系统主要采用了B/S、C/S相结合,通过WEB和数据库相连,并实现权限管理等智能化技术。

2.1智能化仿真系统

工程智能化仿真系统主要是通过智能可视化技术,并结合系统建模技术,将其应用在工程研究中,通过计算机图形与图像处理技术,将从工程中采集的实时数据通过图像技术展现于屏幕之上。总而言之,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图像技术将人们不能直接观察的数据,转换为直观的视觉信息,管理人员便可通过这些信息,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得到一定掌握,而一旦缺少这些信息的直接观察,那么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将会大打折扣。本系统先是通过4D动态仿真以及三维漫游等技术,将工程整体设计成品效果先以三维技术展现出来,让相关人员先对工程有个整体印象,施工过程中采用4D动态仿真技术,将施工的施工状态与进度构建出来,使管理人员在无需深入工程实地的情况下,便可得知工程此时的进展状况,从而可以更为直观地掌握工程建设情况。

2.2远程控制系统

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需要监督与控制相协调才能良好实现,因此本系统包含了对工程实时成本、进度以及质量等各个工程环节的实时控制。首先控制成本对于项目来说,是影响管理实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成本主要包括从工程初期的投资意向直到工程的竣工验收期间所有的有关支出。所以成本控制必须从策划时期起就开始对工程实施投资监控,以此保证投资实效与控制能力。再由于工程中的每一项费用都是通过合同来表示,因此系统主要是根据合同的执行实际情况来核算成本的支持,并及时进行统计。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便根据进展情况实时调控投资计划,需要在此系统中加入图片、视频等方式使工程进度可视化,从而可以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帮助管理人员实施工程的控制和决策。此外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使用,在此模块中也同样加入智能化仿真可视系统,例如用横道图以及施工现场的全景图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并分别设置全景系统与图表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整个工程项目的重点,因此系统中必须加入对于质量的实时控制模块。将质量作为控制目标,可以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实时监控得以实现。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管理重点即为监控,因此要将摄像照相设施和互联网进行连接,可以将即时影像,第一时间传送到管理办公室中,之后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供项目经理以及业主进行调取,可以使相关管理人员通过对现场状况的了解掌握,并参照原计划进行对比,衡量是否满足预期目标。

2.3管理信息子系统

此系统中首先设置文档管理模块,此模块用于将项目的活动周期中所产生的各种文档进行存档、备案,并提供检索等信息功能,以此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信息上的便利。此外需设置范围管理模块,本模块主要是以完成项目目标为主要目的。并且以此明确工程项目中的各方职责界限,以此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同时合同作为工程项目中重要的工作依据,必须在系统中设计合同管理模块,通过此模块使业主全面掌握合同中的各个原始信息、过程信息以及变更等情况,以此进行统一管理。另外采购工作也是工程项目中的一项重点任务环节,所以本系统中还加入了采购模块,在此模块中根据方案设计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并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及时对采购计划进行调整,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通过此种功能实时掌握当前材料库存以及招投标文件、材料、成本分类等情况。工程项目必须要以安全施工为首要前提,因此本系统中还构建出了安全管理模块,包括安全检查、考核,并登记特殊作业的上岗资格,以此为实现企业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最后要针对工程的收尾工作构建出收尾管理模块,包括工程项目验收移交、费用结算、项目设计以及项目评价和竣工图等。

3结语

本文以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为出发点,并结合当今建筑工程管理系统的实际操作,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因为必须要在项目管理中及时反映出管理目标的真实状况,同时工程项目又包含大量且复杂的信息数据,这也就大大增加了项目的管理难度,基于这些原因,本文分析了智能化的工程管理系统。而系统中还有许多料想不到的细节未曾列入其中,还需要相关人员在系统的实际操作中不断探索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供帮助。

作者:韩朝霞 单位: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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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4-6.

[4]赵松涛,陈小龙.VsualStudio2005+SQLServer2005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J].电子工业,2009.

[5]杨爱华,杨敏,王丽珍.项目管理:计划、进度和控制的系统方法[J].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11).

第二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成本控制策略探析

摘要: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建筑成本是整个建筑项目中最重要的部分,由于建筑项目涉及到的建筑成本很大,因此很容易造成成本的浪费,从而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必须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成本的控制,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

建筑成本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成本的控制要建立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基础上,从而对影响成本的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加强规范,从而将建筑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的问题

1.1管理成本的意识薄弱

虽然在项目经理部有明确的分工,但是这都是表面的,整个部门的成本管理意识都很薄弱。比如说项目建设中的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采用了可行的技术措施,但是这种技术措施并不是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的,还有的工程组织人员,为了加快工程的进度往往盲目的增加施工人员数量,从而增加了成本[1]。

1.2控制方法不完善

对于一个建筑项目的控制是一个紧随建筑进程的过程,然而一个建筑项目有长有短,而且影响因素有很多,因此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整个项目按照规定的大方向进行发展,但是上述方法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对成本的预计,在与实际值比较的时候是无法得出成本有没有超支,无法给项目的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从而使其无法决策,难以保证工程的成本的有效控制。

1.3事前事中控制不到位

对于建筑项目的成本控制必须做好事前的预算,并密切地关注建筑过程中成本的变化。目前,很多施工的企业缺乏事前对成本的控制,更是疏忽对施工过程中成本的管理,完全放任其发展,他们把对成本的控制仅仅放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后的结束的阶段,最后阶段如果没有超支还好,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成本超支了就没有补救措施挽回超支的那一部分了,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阻碍企业的发展。

1.4工程低劣质量对成本的影响

由于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与管理,质量问题频出,由于质量不过关会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甚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从而会破坏企业自身的良好的形象,阻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的措施

2.1组织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

企业要想加强对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必须建立、完善以项目管理层为控制中心的功能和体系。成立成本管理的领导小组,以项目经理人为第一负责人,然后辅之工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以及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的协助,共同努力发挥成本管理小组的作用,从而加强对成本的管理、指导以及考核,对所要进行的项目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成本目标,并制定出相关的措施与途径,从而切实地达到成本管理的目的。

(2)围绕项目经理建立成本控制体系。

项目经理在成本控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以项目经理为中心在项目部建立一个成本控制量化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将成本目标进行分解给不同的岗位和作业层,明确每个层次的成本管理的任务以及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以及惩戒措施,从而达到权责利的结合,提高每一个人的成本管理的意识,促进每一个成本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成本的管理[2]。

2.2技术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要经济、合理。

合理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要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特点,还有具体的施工条件等来综合制定的,不仅要对工期以及成本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考虑,还要制定正确可行的施工方案,促进施工现场的合理、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技术的运用,不断地提高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此外,还要加强整个工程的进度,有效地缩短工期,加强竣工收尾工作的管理。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实时地搜集实际发生的成本数据,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地调整施工的进度,更新施工设计,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来有组织的、科学的、有计划的安排施工,避免盲目地赶工期的情况的发生,保证成本不会由于赶工而激增,从而把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管理技术质量的主要方法就是不断地研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结构和新材料,在技术革新的基础上还要制定成本管理的技术组织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的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从而有效地避免返工,避免返工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2.3经济措施

(1)材料费。

对于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材料用量,一定要坚持限额领料的制度,尽量一次性搬够,避免二次运输;在材料的价格方面,则需要遵循择优选择的标准,在保证材料的质量问题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更低的,此外还要尽量的降低运输费用,节省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占用率[3]。

(2)人工费。

人工费虽然没有材料费占得比重那么多,但是也不少,因此还是要加强对其的控制与管理。要不算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施工工人的工作效率,为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制度,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多余的生产用工,控制生产人员的比例,从而节省人工费的成本。

(3)机械费。

在建筑工程中,机械的使用是少不了的,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选配合理的机械设备,并要加强对机械的保养和维修,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合理、高效地利用机械设备可以有效地加快工程的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机械的使用费用,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管理成本的目标[4]。

3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是十分复杂的,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建筑成本是最重要的,如今普遍存在管理成本的意识薄弱、控制方法不完善、事前事中控制不到位、工程低劣质量等问题,很容易造成成本的浪费,从而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必须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成本的控制,通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将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王紫熙 单位: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系

参考文献:

[1]胡松.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J].河南科技,2013,(17):246.

[2]常青,陶庆.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问题[J].价值工程,2014,(13):69-70.

[3]金云.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7):407-408.

[4]徐浩.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J].四川水泥,2015,(4):68.

第三篇: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研究

摘要:

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渐在各行各业普及推广。国内建筑行业作为新时期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在推进城镇化进程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传统的造价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企业想要做强做大的心理,这就需要探索出一套更加先进、科学的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从而实现投资经费的合理配置。文章主要介绍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作用,通过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策略,以期不断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管理水平。

关键词:

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策略

全球经济正在朝着“地球村”的方向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密切,这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向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国民生产总值的提升。造价项目管理是建筑企业立足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充分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优势,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才能使我国的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与世界接轨,从而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1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作用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理论最早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具体指对工程造价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找出资料信息之间的关系和变化规律,将分析结果报告给造价管理人员,由造价管理人员根据获得的信息推测工程造价的发展趋势,同时作出一系列的决策。因此,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实质上使一种信息管理平台,这个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从资料分析的角度分析,该平台具有较高的集成性,可以将分散的资料信息整合起来实现统一管理,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中所使用的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即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IM技术的出现不仅实现了工程建筑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CAD技术出现代替传统手工绘图),而且还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方式,该思想更是贯穿在整个建筑项目周期中,确保信息资料能够完整展现出来。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能力

在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中,建筑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借助一系列的信息技术完成日常工作,这些信息技术就构成了信息机制的主要内容。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性能够为管理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所涉及的数据资料较多,如果借助人力去搜集、分析这些资料,务必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而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却可以轻松实现对庞杂信息数据的储备,通过系统分析发掘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管理信息机制能够帮助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确保企业全面掌控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因素的不良影响。

1.2提高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计算机信息技术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与人力分析结果相比,准确性更高,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升。此外,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作为一个高度集成的信息管理平台,能够强化工程造价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是协调各部门工作的纽带和桥梁。如某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了解目前数据维护部门、材料供应部门的数据更新状况,从而掌握设备价格、材料价格和人员资金变动,当再遇到类似的工程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中保存的造价信息结合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工程费用,从而提高决策的参考价值。

2目前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许多建筑企业已意识到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重要性,并努力集中一切力量和资源优势构建适合本企业的管理信息机制,使管理信息机制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但是从现阶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2.1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些管理先进的建筑企业已开始使用自主构建的信息管理系统,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在系统设计和系统实用性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系统所包含的项目不够齐全,无法反映全部的造价信息,这样一来就会使信息管理系统失去原有价值,浮于形式。此外,在系统运行维护方面也缺乏成熟的配套技术,当出现运行故障时难以迅速排除,从而降低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和参考性。

2.2企业各部门造价信息不及时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各个部门只有第一时间上传获取的造价信息才能确保平台信息的实时性,如果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够密切,搜集和上传信息不够及时就会使平台失去原有价值,增加造价管理工作的难度,并最终影响管理决策。

2.3造价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建筑企业造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管理人员常年负责部门的行政工作,极少接触实际的项目管理,导致这部分人员无法及时更新造价知识,对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了解的也比较少,应用起来也比较吃力,使信息管理平台起不到预期的效果。

3完善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策略

结合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预期作用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不断提高建筑业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3.1明确机制建立目标

社会的发展使网络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工作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的影响,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建筑企业更要把握时代潮流,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建立之前,企业首先要明确机制建立的目标和预期作用,这样才能指导下一步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完善的信息系统都需要具备查询、分析和预测功能,由于造价管理所涉及的模块较多,因此,首先要明确机制目标才能确保下一步工作计划的有序进行,使造价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3.2从整体角度加强机制设计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的设计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从企业整体角度分析,加强设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计完成的管理信息机制能够真正起到预期作用,便于造价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统计,提高其工作效率。在设计优化上,可以根据项目性质进行归类整合,便于信息检索,使造价管理人员快速预测和防范建筑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工程造价项目的有效管理。

4结语

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化时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已成为各个行业领域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持,只有快速适应时展,积极建立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信息机制,努力实现造价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杜治刚 单位:东莞市虎门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参考文献:

[1]温晓军.关于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水平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10,(4).

[2]孟青莉.刍议信息化技术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运用分析[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2).

[3]郭淳.浅析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体系的构建[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20).

[4]徐成高.关于改进和完善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及人工费调整方法的探讨[J].建筑与预算,2012,(3).

第四篇:项目管理法建筑工程管理应用探究

摘要: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就是项目管理法,由于项目管理法直接指导建筑工程的管理,所以项目管理法实施的好坏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镇化的速度在不断的加快,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文章对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应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

项目管理法;建筑工程;管理;应用

一、前言

项目管理法指导着建筑工程管理,使得建筑工程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制度化。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同时缩短了工期,提高了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所以在建筑工程中能否灵活运用项目管理法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指导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二、项目管理法的概述

项目管理法就是在项目经理负责的前提下对建筑施工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合理的分配施工人员、力求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提高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力求在预定的工程建设时间内圆满的完成工程施工,同时还要保证建筑质量。对于不同的工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能够根据不同工程的各自特点、用料及用工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项目工程管理法指导的对象是整个建筑工程,包含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展、成本的控制、质量的保证等等。协调建筑施工过程中各个部门高效的运作。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中起到保证建筑工程科学管理、有序运作的作用。

三、确定项目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项目责任人是确保项目管理有效性的关键,如果企业严格的采用项目管理制度,那么项目经理就是这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是这项工程的最终负责者和决策者。所以建筑企业对项目责任人的任命是相当谨慎的,它需要项目责任人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比较熟悉,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每一项技术都了如指掌,并且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和协调经验。此外,由于整个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不是项目负责人一个人能够完成的,所以项目负责人除了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建筑行业技术更新换代很快,所以合格的项目负责人还要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能够成倍的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减少施工成本。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世界,一个具有良好学习意识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才能够承担起整个建筑工程管理的重担。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要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就要制定出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该制度能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时刻以人为本,严格的对建筑过程中容易出现事故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消除安全事故于萌芽状态。对建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设立严明而公正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利用真实的建筑安全案例教育企业员工,让企业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管理法的指导下建设文明建筑工程管理体系,因为文明建筑工程管理体系能够从本质上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建筑企业以健康的方式快速发展,增强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主要应用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分配和安排、组织建设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过程控制方面。下面笔者对这四个方面进行一一说明。

(一)人员安排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人物,对于项目负责人的选择以及项目负责人需要具备的良好品质和能力笔者在上文已经进行了阐述。下面笔者对企业其它人员的科学配置作一说明,企业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影响很大。在进行人员分配的时候,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的根据项目管理法并结合实际对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一线劳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质检人员等进行科学的调配。对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人员来全面监督和负责工程施工质量,采用责任人问责制的方法来敦促各个部门质量控制和监督负责人在工作中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建筑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和建筑设计方案。所以,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一些具有专业检验技术的人来验收供应商提供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建立起来一个完整的原材料采购、检验和交接体系,对于每一个体系都设置相应的环节负责人。由于建筑行业的施工周期比较长,所以对原材料的保存显得尤为重要,项目负责人在进行人员安排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设置仓库报关员这个职位,仓库报关员应当对建筑行业各种原材料的属性和特质有所了解,还要具备相应的货物堆放和进出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二)组织建设

建筑企业在确定了项目负责人人选之后就应当及时的建立起来一个工程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保证了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中的落实,并对项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保证等进行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建筑管理和监督机构,工程管理组织应当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切实的评价并提出中肯的建议。对于一些建筑图纸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设计,工程管理机构应当能够及时的辨别出来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和变动方法。工程管理机构的成立就是要以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为主要目的,并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难题,确保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规章制度

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建筑企业正常运转、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在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企业各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整个规章制度建立的过程更加的透明化、公平化,做到在切实保障员工利益的同时规范员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行为。

(四)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是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建筑企业对建筑行业中的过程控制十分重视。项目管理法对建筑工程的过程控制主要体现在:施工成本、建筑质量、建筑施工进度三个方面。在施工成本方面,企业应当在保证建筑材料质量的同时尽量压低建筑成本,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合理规划建筑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建筑流程,严格控制施工成本。在建筑质量方面,质量是企业立足之本,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过程的巡视,规范施工方法,改进施工工艺,使建筑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建筑施工进度方面,企业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同时尽量加快施工进度,不得落后于企业规划的施工进展。

五、总结

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确保了企业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的控制,提升了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科学性、制度性。提高了企业工程施工的进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资,为企业带来丰厚的效益回报。

作者:刘学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季智敏.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成本管理与控制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03);114-115.

[2]史纪.浅析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与企业,2013,(13);103=104.

[3]张大平.浅谈项目管理法在桥梁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博览,2011,(07):210-212.

[4]梁江艳.建筑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法的实践应用[J].建筑与文化,2013,(10):152-154.

[5]陈浩.项目管理法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新材料新装饰,2014,(02):112-113.

[6]范仞.基于新时期建筑3-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强化措施分析探讨[J].海外建筑,2010,(01):102-103.

第五篇:建筑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探讨

摘要:

建筑工程建设具有规模大、作业多以及工期紧等特点,为提高其建设效率,需要重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从各阶段着手,做好各影响因素的控制,提高施工技术实施的有效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业主方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明确管理内容,做好各风险因素的分析,并总结工作经验,编制合理的方案对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本文就此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建筑工程;业主方;项目管理

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分析

1.1概述

为达到工程投资建设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对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各项资源配置优化性,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项目管理涉及到的内容众多,包括资源、组织、目标以及环境等,要做好各因素的控制管理,协调各类间的关系,建立组织机构并采取组织活动,确保各环节均能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施工活动[1]。

1.2特征

(1)统一性。

项目管理为一项系统性工作,成果性目标与约束性目标为最终目的,其中成果性目标包括功能与效益两部分,约束性目标分为成本、进度以及质量三部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对于项目施工成本、进度以及质量存在制约性,在进行管理时不能单独进行单一性的分析,必须要进行协调统一研究,统筹分析管理。

(2)风险性。

建筑工程规模不断加大,功能不断完善,对于业主方来说,在进行项目管理时需要承受的风险也就更大。除了基本的社会环境风险、地质结构风险、资金融资风险等,工程施工阶段所需要程度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安全风险更大,且不具有可预测性,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需投入更大的力度。

(3)专业性。

业主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需要贯穿整个建设过程,需要对工程项目管理各阶段目标进行统筹分析,从专业角度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实施措施,提高各阶段间的协调性。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按照工作分解结构方法,将总体目标与责任划分到各个子单元中,最后在进行汇总,形成最终效果。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征

2.1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是工程建设施工的基础,需要确定工程建设目的,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对拟建工程施工地点进行地质勘察。业主方通过准备阶段来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并确定工程建设目标,并以此来作为后期各阶段项目管理的依据。另外,还应重点做好设计阶段管理,选择具有专业资质且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负责,确保各功能细节设计的有效性。对多个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得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且从不同角度综合确定方案适用范围,将审核通过的方案上报给领导,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到施工环节。

2.2施工阶段

进入到正式施工阶段后,应做好各类资源的配置分析,包括施工材料、人员以及机械设备等,业主方需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各项资源落实到位。在正式施工前需要组织施工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图纸学习,确保全面掌握设计主旨与要领,将设计方案作为施工活动开展的依据。同时还应落实责任制度,根据不同施工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并安排负责人监督,且要负责整个工序内项目施工质量。正式开展施工活动后,要提高施工技术与工艺实施的规范性,并对施工人员与技术人员进行质量与安全培训,在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同时,将安全管理落实到位。施工人员应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杜绝出现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的行为,在根本上做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3验收阶段

在项目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质量验收,把好每个质量关口,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改正。另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工程各类款项的结算,对施工所用材料、设备以及人员等资源进行总结,计算最终成本,系统计算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支出。完成工程款项结算后,要对施工产生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后期工程管理工作的查询使用。

2.4维护阶段

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进入到投运阶段后,还需要做好成品维护管理。定期对项目个部分进行评估测试,且及时回访使用方,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联系承建单位,确保其能够给一个合理的答复,要求其对问题进行解决,必要时需要就小范围进行返工再修,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措施

3.1项目成本管理

(1)方案招标。

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做好设计方案优化,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性。采用竞标的方式来选择最佳的水方案,对于能够达到中标评选标准的设计方案,在投资估算控制方面必定会控制在招标文件投资范围内。且设计方案招标与设计招标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部分内容符合设计要求的方案,也可以吸收其中所具有的优点,以最终中标方案为根本,将吸收其余方案的优点作为对象,对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能够完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2)限额设计。

以业主方最终批准的投资估算来来对初步设计方案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并以此为基础来完成对施工阶段设计的控制。将上一个设计阶段审定的投资额与工程量分解到各相关专业中,然后再次分解到整个工程各分项工程中。在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时,设计人员需要以满足基础功能正常运行为根本,按分配投资限额严格控制设计成果,减少后期施工阶段中存在的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动[2]。

3.2施工质量管理

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审查监理工作规划,并执行技术较交底政策,保证施工图纸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且在准备阶段还需要保证各项资源到位,且做好进场质量验证,确定不会因为资源所选不当或者未及时到位而影响施工质量与进度。在正式施工阶段,可以采取旁站的措施进行施工监督,确定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者违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其改正,将质量控制贯彻到底。且还需要做好变更管理,对于产生的工程变更或者图纸修改问题,应有业主方、监理方以及各相关单位进行统一研究,在确定必要性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订批准文件。且在变更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做好签证管理,并整理好各项资料归档,将其作为后期竣工阶段验收的依据。另外,每完成一部分项目后,需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合格部分要进行整改。

4结束语

建筑工程业主方向项目管理为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重要因素,需要明确工作实施的必要性。从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出发,做好各施工阶段的管理,最大程度上提高施工规范性,降低各项因素的影响,保证项目施工活动顺利进行。

作者:朱林峰 单位: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