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三函五分制考核办法

旅游公司三函五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旅游公司决策执行力度,杜绝政令不畅通、工作不作为和慢作为、乱作为等消极现象,切实转变部门和干部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景区年度日常工作实行“三函五分制”考核,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景区围绕公司提出的年度发展和绩效目标,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本公司和本景区职能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景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采取“三函五分制”考核方式,即每项工作均以董事会(或党组)布置函、提示函和督办函,最多三次函,作为单项工作加分或扣分的日常考核依据。每个部门、子公司和景区每年均有原始分5分,根据考核细则进行扣分或加分。

第二章“五分制”考核细则

第五条责任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对有关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扣0.5-5分。

(一)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或延误的;

(二)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三)造成公司形象和声誉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党组)认定的其他扣分情况。

第六条责任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对责任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经理给予加0.5-5分。

(一)对公司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工作效率高、成效明显,表现尤为突出的;

(三)经公司董事会(或党组)认定的其他加分情况。

第三章“五分制”考核程序

第七条工作布置和提示。经董事会(或党组会)和工作例会及公司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或党群人事部)发出布置函以及工作内容、目标和时间节点等要求;如相关单位未能按要求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需做出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次确定时间节点,由办公室(或党群人事部)发提示函。

第八条工作督办。经工作提示后,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责成相关单位写出书面说明,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再行确定时间节点,由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名义下发督办函,并明确最后时间节点和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分值。

第九条扣分程序。当单位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时,由公司办公室或(党群人事部)提出扣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扣分的处理。由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下发扣分决定。

第十条加分程序。加分由单位申报,由公司办公室(或党群人事部)进行初审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加分的表彰。由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下发加分决定。

第四章“三函五分制”管理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加(扣)分结果折算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一)单位和员工扣分、加分情况,按比例折算为年度考核分数,对有加(扣)分情况的,每加(扣)1分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计加(扣)分,以此类推。

(二)单位和员工扣分、加分情况,可以累计进行冲抵。

第十二条单位和员工扣分、加分应用。

(一)单位或责任人累计扣分达3分及以上的,要向公司做出深刻检查,由分管领导会同党群人事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单位或责任人累计扣分达4分及以上的,由党组书记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单位或责任人累计扣完5分的,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审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给予调整、免职或降职处理。

(四)年度扣分、加分情况,将作为员工处分、提拔、重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尤其是各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在旅游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办公室和党群人事部组成巡查督导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6日起试行。该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本考核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