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办法

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办法

一、严格收支管理。

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包括财政拨入各种补贴、补助以及各类专项经费,上级专项补助经费和其他收入;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个人发放的除正常性基本工资而外的各项补助、补贴、奖金等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帐户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均需全部纳入核定账户进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各种收入。

二、严格账户管理。

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统一核定的账户体系,收入、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账户内运行。按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三、严格票据管理。

凡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科室及下属单位,必须按照“凭证领票、验旧领新、按月核销”的管理办法领用票据,按“一费一票,一事一票,票款同行”的原则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严禁外购其他票据、自制票据、白条收费。下属单位的特殊性收费项目的收入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票,专人保管”原则,坚持“验旧领新、定时结算”,并确保及时入帐,及时存档。

四、严格采购管理。

凡使用公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民政系统物资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实施,采购资料需报局监察室备案。

五、严格津补贴的发放。

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严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凡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的,一律按照违规违纪处理。

六、严格“三公”经费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公务接待和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县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住宿、餐饮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会议要从严控制规模、规格,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切实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七、严禁私设“小金库”。

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八、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各类民政专项资金都要按中央、省、市、县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等。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截留。

九、加强往来管理。

对进账款项要逐笔落实资金来源,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财务人员;对暂付款项,要加强事前控制,严格执行“一借一清,先清再借、一年一清”的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借款,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往来款项催收、清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方式向内部职工或者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更不得设立针对融资的有关奖励事项。对违反规定举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新购置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国有资产处置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评估、拍卖,形成的收益要及时足额入帐或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十一、严格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单位的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内部制约制度,完善开支手续,每一项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的签名方可报销入账;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保证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两个责任”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局纪委、财务、监察室要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责任。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局财务、监察、审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检查,对内部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组织整改,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各单位财务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严格依照《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科室、局下属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收支情况、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小金库”、“三公”经费、往来账款、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自查情况请于2015年元月20日前,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财务科、审计办、监察室。自查结束后,局将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经局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