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督困境及趋向

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督困境及趋向

 

自1994年中国引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约4.2亿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互联网产业的内容也获得了极大的扩展和丰富,网上银行支付等互联网应用得到了快速普及,互联网已经开创了一个与现实世界并行的虚拟世界。然而,与现实世界处于政府高度管制的状态不同,由于互联网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还在逐步建立,政府的监管手段也尚在探索,互联网世界存在着许多监管的空白点,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不良信息传播和网络侵权交易等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环境还很不成熟,商品交易中侵犯厂商的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常常出现,而互联网匿名性的特点使得此类侵权交易在互联网上更为频现。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随着互联网消费模式的日渐流行,尽快探索出一条监管互联网侵权交易的有效途径就成为各级政府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卷烟商品为例,系统地分析了政府在网上侵权交易监管中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进而讨论互联网侵权交易有效监管的基本途径,以期更好地维护烟草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平稳发展,并为互联网其他商品交易的监管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卷烟是一种有害健康的商品,中国及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严格管制的方式治理烟草产业,限制卷烟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特别是采用“寓禁于征”的税收政策,对卷烟商品征收重税,用经济手段抑制卷烟消费需求,保护民众健康。由于被课以重税,卷烟商品的制造成本与销售价格存在较大的背离,随着卷烟税率的不断提高,这种背离也越来越大,这意味着卷烟的生产和销售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导致卷烟成为中国商品侵权交易的重点领域。不断有个体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定,侵犯相关卷烟生产厂商的知识产权,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健康风险,造成国家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市场监管一直是我国烟草主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和常年开展的重要工作,有力的监管措施有效促进了烟草产业的平稳发展。然而,互联网的兴起对烟草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造成了巨大挑战。2008年的网络调查显示,以“高仿”、“香烟”等关键词在网上可以检索到非法销售假烟信息约12.8万条,在淘宝、易趣等网络交易平台上,非法销售卷烟的店铺有170多家,部分店铺的年经营额高达上千万元。基于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发展势头,烟草主管部门意识到,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违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互联网构建起隐蔽而稳定的地下交易网络,替代传统的侵权交易渠道,使原有的政府监管方式完全失效,导致卷烟市场秩序的失控。因此,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和治理成为烟草主管部门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的理论困境   目前,学者们对政府互联网监管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相关研究长期聚焦于制度层面,主要关注对世界其他国家互联网监管模式的介绍,探讨中国可行的监管模式。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导致的社会经济问题逐渐增多,政府互联网监管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监管模式的宽泛论述上,研究的主题应该转向政策领域或行政角度,探索互联网监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从行政角度来看,政府监管行为的实质是政府权威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经济领域,除了对政府权威应用工具适应性和有效性的论述外,我们还需要重点关注这种权威应用的环境对监管的具体活动和效果有什么样的影响。因此,除了传统的组织管理理论和执行理论角度对政府监管的分析外,社会网络理论对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也有重要价值。人类经济行为是“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1],应该从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的角度研究人们的经济活动,因此,对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研究首先要考察其社会情境。在卷烟侵权交易这一情境中,互联网上的卷烟交易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有:(1)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卷烟的个人或组织;(2)供给者,制造、分销或零售卷烟的个人或组织;(3)中介者,为消费者和供给者提供网络沟通、交易支付等服务的互联网机构;(4)监管者,具有网络卷烟交易监管权责的烟草、通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从理论上分析,如果消费者的目标是要获得质优价廉的卷烟商品,所有的供应者将会力图以最优的价格提供真品卷烟,最终达成一种合意的市场均衡状态。在达致均衡的过程中,假设消费者是厌恶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供应者都会被理性的消费者识别出来,这样的供应者就会在竞争中失败,并被逐出市场。因此,在理想状态下,互联网上卷烟侵权交易的行为不会长久存在,只要监管者进行适当监管即可。   但是,具体分析互联网上卷烟侵权交易的基本特点,我们发现,留给监管者的只是一个开展“有效监管”的狭窄空间,这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影响:(1)非正常需求。吸烟是一种理性致瘾行为[2],一般来说,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的效用,会排斥假冒伪劣商品,选择购买真品卷烟。然而,实际生活中,许多消费者是出于特殊的需求(如送礼、炫耀性消费等)或为谋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烟,而主动购买,难以完全激发市场中消费者自动驱逐假冒伪劣卷烟的机制。(2)信息不对称。由于卷烟的制假水平一直在不断提高,许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认真假烟的能力,也就不能有效识别互联网上的假烟供应者。此外,虽然烟草有害健康的观念在社会上较为普及,但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真烟和假烟对人体健康的不同影响。这些因素都导致消费者没有足够的信息识别和排斥假烟供应者。(3)竞争不充分和负外部性。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购买卷烟时,面对众多的供应者,选择的条件包括卷烟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如何;供应者的服务如何,如送货的及时性、沟通时的态度、交易的便利程度等;是否有中介者,以及中介者的可靠程度等。然而,由于没有符合法律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提供真品卷烟的供应者,市场竞争的结果反而是假烟供应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改善。(4)互联网的特性。首先,Web2.0带来了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的重大变革,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网上的信息量也大大增加。[3]在互联网上,假烟供应者可以大量销售信息,有非正常需求的消费者也可方便搜索到这些信息,而面对如此众多的信息者和海量的信息,监管者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去除。其次,传统上,在假烟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有一个批量分销运输环节,是监管者治理的主要突破口,而互联网重新塑造了交易模式,用小批量、多批次方式取代了批量运输环节,供应者利用发达的社会物流网络可以直接将假烟送至消费者手中,使得传统上有力的监管手段失效。#p#分页标题#e#   因此,由于以上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有着理论上的困境,烟草主管部门可采取的监管手段是有限的。具体来说,围绕卷烟侵权交易参与者的社会关系网络,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烟草主管部门可行的监管路径有:(1)针对消费者,烟草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宣传,减少消费者与供应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技术手段尽快提供真假烟鉴别的查询检验服务,抑制并逐步矫正卷烟的非正常需求,同时,组织人员和联合各网站对互联网上泛滥的售假信息集中清理,降低信息的易得性。(2)对假烟供给者而言,由于互联网的主要作用是为卷烟的消费者和非法供应者提供了一个极为廉价和便捷的沟通和交易渠道,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应是提高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各种成本,例如,对中介者明确政策法规,不得在中介者的网站出现公开经营卷烟的网上店铺,严厉打击涉嫌经济犯罪的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参与者,特别是以网络店铺、自建网站为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压制有规模、有组织的违法行为等。(3)对于监管者来说,其需要积极改善外部机构协调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互联网监管工作的效率。特别是,需要明确互联网监管的政策和工作程序,构建一个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合作网络,及时进行线索分析和传递,鼓励各地区充分合作,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以网治网,共同监管。   三、监管的实践难题   在有限的监管空间下,从政策执行和组织管理的角度来说,烟草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还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实践问题,这些实践问题并非烟草主管部门所独有,其他商品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管工作也同样存在,主要的难点集中反映在政策、外部机构和内部组织三个层面上。   (一)政策层面:监管要求和执行依据不清晰   2000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指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规定明确将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侵权交易行为纳入了常规的法律治理框架中,为惩治互联网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同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应用服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互联网交易行为的主要依据。近年来,互联网主管部门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监管政策体系(见表1)。但是,从烟草领域的互联网监管来看,在政策层面主要有两大问题:   (1)在不断完善的互联网管理的政策体系中,烟草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列入其中,形成了政策解释和执行的真空地带。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要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这几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在申请网站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需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该办法所列类别中并没有提及烟草领域,因此,尽管《烟草专卖法》要求从事烟草经营的个人或企业必须经过烟草主管部门的许可,但在互联网经营方面却缺乏明确的政策要求。   (2)目前,新闻、医药、视听节目等互联网内容监管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而烟草方面的互联网监管政策尚未制定,监管的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的条款中,在具体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此外,由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颁布于互联网还未引入中国的上世纪90年代初,无法预见到现在的监管情形,也没有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侵权交易活动有明确的约束。例如,在烟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仅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较为宽泛地规定了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批发、特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外部机构层面:协同监管难以实现   按照中国的行政管理架构,有关互联网监管的职权分散在多个部门之中,包括通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区通信管理局)、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等。在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有关规定,烟草主管部门只具有针对与烟草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的权限,需要协同通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管。通信部门管理着互联网在中国的网络运营和各类网站在国内的接入,侵权网站的查处必须依赖通信部门的技术支持;工商管理部门具有制定网络交易规则、开展日常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加强互联网中介者的规范经营上也必须依赖工商管理部门的协助;而公安部门则具有案件侦查的技术手段和权限,在打击涉嫌经济犯罪的互联网交易活动上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管职责不是一个部门可以担负的,需要协同多个部门才能实现,这就导致了协同监管难题。具体说来,中国条块行政体制中产生的纵向部门和横向部门配合的“矩阵”难题会对监管的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同级单位的不可约束性和部门间的分散权力可能会使具体问题的解决变得复杂而麻烦。[4]由于通信、公安、工商部门在实际行政管理中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各个层级的烟草主管部门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而协调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监管可达到的水平和效果。   (三)内部组织层面:体制衔接存在困难   在内部组织层面上,监管者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是:互联网上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这项新的工作如何与烟草主管部门现有的组织管理体制相衔接。相对于烟草部门较为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互联网上的侵权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一些新的要求,亟待对监管体制进行适应性的改进。  #p#分页标题#e# (1)主动性。从烟草监管的日常工作来看,主要的监管力量放在了常规的市场检查中,重大案件的查处也主要依赖各种方式的举报,监管工作总体表现出被动反应的特点。而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不良影响,提高监管的效果,往往需要各级监管部门主动搜索网上信息,研究分析其中的线索,发掘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深入调查。   (2)跨区域合作。互联网去中心化特点造成相关线索调查或案件查处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地区[5],而烟草主管部门目前采取的是属地管理体制,缺乏便捷的联合工作机制,跨区域工作成本较高。   (3)激励机制。目前,各级烟草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任务是协助破获大型制售假烟案件,相应的激励办法主要依据案件涉及金额、人数等因素。由于互联网侵权交易案件存在多批次、小金额的特点,查实为大要案困难,缺乏对应的激励机制,相关案件查处以上级要求为动力,缺少必要的工作积极性。四、监管的未来方向政府监管互联网最有效的方式是使社会不处于互联网之中,但是在信息化的时代,这种做法必然会使个人、国家或经济体付出巨大的代价。[6]   相对于互联网对个人、社会和国家所带来的机遇而言,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各种网络侵权交易都是我们不得不容忍的一种“恶”,政府监管的意义在于将“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具体到对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上,面对理论的困境和实践中的困难,政府监管的空间是有限的,可行目标在于通过机制设计,将网上侵权卷烟交易对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除了积极克服前文论及的实践难题外,政府在未来监管中还应当思考以下几个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互联网监管水平的提高:   (1)如何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监管环境。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信息交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不同程度上突破国家的管制,其行为很容易超越传统的政府监管边界并造成政府难以控制的影响。[7]除了对互联网问题的被动行动之外,政府也需要积极适应互联网创造的新环境,改进政府的组织体制,提高监管人员的能力,能够主动引导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例如,在烟草领域,可以研究授权建立互联网上的正规销售渠道,疏导网络购物的需求,引导消费者的正常消费,在加强“堵”的同时,也注重“疏”。   (2)如何找到政府监管互联网的边界。各种信息安全事件和网络犯罪活动的频繁出现,使得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监管。但是面对互联网匿名性、非中心性等特点,政府的监管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易于产生完全控制互联网的冲动。但是,高度管制显然会限制互联网的创新能力,限制互联网可能给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的机遇。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政府也应当保证互联网有足够的发展空间,找到监管的边界,通过完善互联网监管的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的自主健康发展。对如烟草等具体的监管部门来说,则应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融入整体的监管体系,形成规范、高效和协调的合作治理机制。   (3)如何把握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互动关系。我们应该认识到,互联网之所以被某些人用以开展卷烟的侵权交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与个人、社会和经济中具体的现实问题直接相关,因此,互联网上卷烟侵权交易的有效监管有赖于烟草行业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以及社会整体环境的进步。推而广之,互联网世界是建立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基础之上,互联网世界中的问题根源往往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过度强调互联网监管可能只是掩盖了社会经济中的矛盾,因此,注重把握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也是政府相关监管工作真正取得效果,推动社会整体福利改善的关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