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主性与社会矛盾综述

个人自主性与社会矛盾综述

个人自主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含义

在他的语境中,从应然状态上讲,本真的人和人的本真的劳动是具有个人自主性的,但在异化劳动中个人自主性丧失了。所以,自主活动与异化劳动相对。在自主活动中,人是肯定自己的,其劳动是自愿的,是目的本身;在异化劳动中,人是否定自己,其劳动是被迫的,是满足外在需要的手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这些不同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7]在这里,马克思联系物质生产和人们的交往形式,将个人自主性放在社会历史的宏大框架内进行考察。马克思后来从社会发展的三大形态中的人的依赖性和独立性的角度论述了个人自主性。在第一大形态中,个人自主性存在于“人的依赖关系”中;在第二大形态中,个人自主性体现为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第三大形态中,个人自主性体现为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以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作为他们的共同社会财富状态下的“自由个性”。[8]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第三大社会发展形态中个人的自主性才能得以充分展现。第三大社会发展形态中的个人在全社会普遍意义上是全面发展的个人,个人智慧与认知能力的发展使得人们足以认清外在与内在条件,认清社会与事物的发展规律,认清自律与自身幸福之密不可分的关系。全面发展的人不仅有能力自主到位,而且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如此,全社会成员平等相处、自由发展,充分实现个人自主性。第一,个人自主性与实际生活过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生活在社会现实中,个人自主性的功能不能独立于事物的关系网络结构之外,其选择必然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个人自主性是建立在真实了解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基础上的合理追求自己目的的能力。主体在追求自己目的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外部客观环境的制约,不然,忽视了外在客观因素和环境条件,把人的意志、欲望凌驾于现实生活的各种关系之上,个人自主性就失去了对象性前提,演变为失去任何现实依据的无条件的随心所欲。同时,自主性的运用与实现一定有其特殊的内部前提条件作依据,自主性主体必须以了解自身状况为基础而发挥其内在潜能。那种不承认自身内在条件的限定性的茫然行为实是任意妄为。随心所欲、任意妄为都不是自主性的表现,而是自主性的背离,其结果只能与自己追求的目的越来越远。人不是为所欲为的存在,但也不会完全由受动性决定。

个人自主性的实现与社会基本矛盾规律的一致性

关于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理论是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1]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意识形式和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跟竖立其上的由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导向确立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一起,共同构成对生产力反作用的力量,而且对生产力起直接反作用的是上层建筑,不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的力量若不顺应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就必然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如果把以上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归结,即将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力归结为经济方面,那么,社会整体运转便明显表现为经济、文化、政治等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关系。若将以上政治方面拆分成物质(设施和组织)与精神(制度)两部分,并将其物质部分合并于经济,将其精神部分合并于文化,则显示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观念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概括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发展了社会基本矛盾理论。邓小平结合国内外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继承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具体地研究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创造性地提出基本制度不同于具体体制,认为改革的不是基本制度,而是体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邓小平第一次将体制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剥离出来,研究了体制的相对独立性。邓小平倡导将在社会主义国家沿袭多年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以人治为主的体制变为以法制为主的体制,从深层次上,对旧的体制结构进行彻底的变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扫除发展生产力的障碍,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改革前的生产关系极其不适合生产力状况,究其原因在于,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是由全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结果,不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是由上层建筑决定的,缺失了自然而然的发展过程。只有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才具有自然而然的发展过程,才有可能适合生产力状况。所谓“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实质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状况下全社会成员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自主选择自己的社会位置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形式以及人们的相互关系。而只要是由每个社会成员自主选择自己的社会位置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必定适合生产力状况,因为,民众自主选择的社会角色是最能调动民众积极性的。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基本矛盾思想包含着个人自主性的重要作用。如果把社会系统一层一层剥离开,那么就很容易发现人是社会系统最核心的要素。并且社会任何层次的任何系统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我们可以图例作解释。在图中,劳动者的发展取决于环境状况,而环境的优劣源于合理与否的政治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的合理程度则是观念上层建筑作用的结果。所以,观念的作用重大,上层建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确认个人自主选择与生产关系自然形成的一致性,确认上层建筑不可以任意选择生产关系的规律性,确认上层建筑的职责在于维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维护个人的自主选择性。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p#分页标题#e#

马克思上述论断意指:从应然的角度讲,社会制度或社会形式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是全社会成员自主选择与交互作用的产物,是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不然,必定受到惩罚。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就在于把“自由选择”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予以变革或突破,将统得僵死的人力资源变为自主流动、自由配置的人力资源,允许全社会成员自主确定自己的社会位置,形成人才市场,释放社会活力。一个社会只要实现人的自主性,充分展现人的自主选择、自主追求,那么这个社会的活力就自然迸发出来,社会进程就一定蓬勃健康向上。因为,人是追求幸福生活的。当然,人对于什么是好处、什么是幸福不容易把握得准确,极易做出错误的选择,但试错之后总会获得正确的认识,从最终意义上说,一定会获取正确的思路。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决定了人的选择总体上必定是积极、健康的。总之,在社会历史活动中,每个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过程就是生产力不断决定生产关系的过程,是社会存在形式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这是个人自主性最有价值之所在。自然而然形成的社会存在形式一定顺应了全社会民众的意愿,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由个人自主选择而形成的生产关系一定会适合生产力状况,而且由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导向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对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起着强大的保障作用。由此,社会便有序、健康、良性运转。恩格斯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13]尊重个人自主性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是尊重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和社会基本矛盾规律是一致的。只有充分认识到社会基本矛盾理论所包含的人学性质和对人的解放意义,才能真正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性质,进而真正地理解社会基本矛盾思想意蕴,真正地认识唯物史观的科学价值。

作者:张宝英 张群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