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探索

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探索

作者:黄恬恬 王斌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原因分析

1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表现

随着山地户外运动的日益发展,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变得愈发紧张,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的表现。这种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其一,山地户外运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例如运动员和登山爱好者丢弃的废氧气瓶、空罐头盒、旧帐篷、破冰箱、煤气罐、塑料布和绳索等垃圾、废物引起的污染;其二,山地户外运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如植被遭到不可恢复性的踩踏和动物遭遇灭绝性的捕杀。当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修复能力、再生能力无法应对山地户外运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时,两者的冲突就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的关注。例如,1982年10月国际登联在《加德满都宣言》中把保护高山自然环境作为本组织的具体行动纲领,并号召人们采取措施来减少包括山地户外运动在内的行为给山地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1987年意大利学术俱乐部曾出资邀请登山家研究登山环保问题[1];2003年8月,日本东京还举办珠峰垃圾展来警示和教育国民。

2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山地户外运动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诸多冲突,这些冲突大多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潜在性等特点,其影响往往是长远的、深刻的、难以恢复的,人们在平时的山地户外运动中往往很难预见和察觉,一经发现往往是其不利影响累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鉴于此,有必要从山地户外运动本身、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证两者存在冲突的原因。首先,不当的山地行为是山地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诱因。这里不是说山地户外运动会引发生态环境问题,而是指在从事山地户外运动的过程中人们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2]。详言之,这反映在如下3个方面:其一,不当的山地户外行为是生态环境破坏的催化剂。不当的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恶化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当的户外运动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而不当的山地户外运动又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消耗,进而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其二,不当的山地行为加剧了生态环境污染。山地户外运动的开展在某种程度上对生态环境污染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若人们在山地户外运动时排放到生态环境中去的污染物数量少,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也会相应减少。其三,人们的山地行为意识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积极的、健康的、环保的山地户外行为有助于山地生态环境的维护,相反,消极的、非健康的、非环保的山地户外行为意识很少把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到行动计划之中,往往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满足自身的体验。其次,传统的发展观念是山地生态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

传统的发展观念在这里是指传统的人类中心论或者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论注重的是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内在价值,认为自然界不具有主体地位、作用和内在价值,主张人的一切行为活动要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也就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目的、价值原点以及道德评价的依据,主体的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而对大自然不负有道德上的义务或者关怀[3]。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长期存在,致使人们在开展山地户外运动时以“主人”的姿态去征服、去统治,不考虑、不顾及自然界的物质循环、物质局限、伦理约束,长期下去导致山地生态不稳定、失衡、恶化,甚至出现严重的生态与环境灾难。在这种传统的发展观念影响下,山地生态环境不被当作进行道德关心或者关怀的对象,山地户外运动仅仅是人类征服自然、统治自然以实现自身目的和利益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传统发展观下“利益驱使”成为山地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思想动力源泉,同时也成为山地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发展、恶化的哲学根源。最后,相关立法不能满足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现行的有关环境立法和体育立法来看,在一定的时期对我国的环保事业、体育事业发展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当时立法局限、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等原因致使两方面的立法没能有效衔接,其相关制度设计也不能满足山地户外运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4]。例如,1995年8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律并没有充分体现体育生态化的理念。所谓生态化的法律,就是指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和谐发展[5]。现行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生态建设等立法中,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以及《自然遗产保护》(草案)等法律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条款来规制山地户外运动的不当行为。即使有相关的规定,其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可操作性差、应有制度欠缺、与相关法不衔接以及法规的位阶较低等问题使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因此,要实现山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山地户外运动的良性发展,就要建立健全现行立法,使相关立法衔接,制度具体可行,位阶适宜,且体现、反映和符合系统的、整体的、联系的、和谐的、均衡的、生态的立法理念。

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路径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山地户外运动来回归自然、释放快乐、健康生活,但同时人们的这些行为活动也给山地生态环境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当山地的生态环境与资源无法满足人们的上述需求时,就势必致使“公地悲剧”在山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上演,并且这种悲剧往往是长期的、跨越代际的。因此,必须适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山地户外运动行为,转变传统发展观念,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来实现山地户外运动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可持续发展。

1树立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观

首先,转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观念的转变包括消费观、伦理道德观、价值观、科技观和发展观直至整个世界观的转变。这种观念的转变将是根本的、深刻的,它将带动整个人类文明的转变[6]。正如上文所述,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思想根源乃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要有效、长期遏制或者防止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首先应该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当然,既有的、潜在的观念往往是历史的、深刻的、短时难以改变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固步自封,相反应该着眼于山地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长远发展,应该打开制约山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思想枷锁,因为只有去除这一枷锁才能找到深层的症结,才能为其他措施的采取释放精神能量。具体而言,山地户外运动要实现由传统的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追求GDP的观念向绿色GDP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道德的观念向人与人、人与生态环境间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的、局部的观念向综合的、整体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生态环境无价的观念向生态环境有价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奢侈消费的观念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观念转变。只有通过转变人们的这一传统观念才能有效指导山地户外实践活动,来防治因山地户外运动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山地生态环境问题。也就是说,这种转变能促使山地户外运动发展符合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能彻底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枷锁,而非简单地修正。换言之,这种转变要能体现、反映和符合山地户外运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p#分页标题#e#

其次,树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协同发展观。生态文明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自然的活动时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生态环境和谐、良性循环、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这里所谓的协同发展观就是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山地生态环境时要体现和反映生态文明的这一要求。详言之,人们进行山地户外运动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行为时要具有遵循山地自然生态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行为意识,要把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作为行动的指南和综合目的。要树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协同发展观,可以分三步走,即3个层次进行:首先,要正确认识、客观评价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所给人们带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及因错误的发展观念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历史危害、现存危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刻认识到抛弃“黄色文明”(即农业文明)、“黑色文明”(亦称工业文明)的发展观而选择这样的一种协同发展观是人们在饱尝危害、总结历史后而做出的正确的、理性的、必然的选择,而非人为的简单盲目自救行为;其次,这样的一种协同发展观要得到确立、发展和完善,其前提是要引起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也就是说立法部门在进行相关立法时要考虑这一观念并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环境教育,专家学者和其他民众要有保障、有实效地参与到相关立法和环境教育中去;最后,要让群众能够感受到因这样的一种协同发展观的建立使过去的山地生态环境利益得到维护和改善,其现存山地生态环境利益的享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延续,其将来的山地生态环境利益能以当代人的标准保质保量地实现代际公平。换言之,这样的一种协同发展观还要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理念,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价值,以循环经济为发展模式,也就是要承认和强调山地生态环境是开展山地户外运动的基础,开展山地户外运动要协调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只有树立这样的一种协同发展观,并将这种观念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去,才能使人们在山地户外运动中自觉地调整自身的行为,以达到可持续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活动的目的,进而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境界。

2健全相关立法为山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从国内外山地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来看,山地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与其相关立法健全与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体育立法完善的国家,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往往对人们的山地户外行为能起到较好的规制作用,相反则大多把山地户外运动发展引入歧途,甚至危害到生态环境安全[7]。因此,必须健全有关山地户外运动立法,来规范不利于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其一,建立健全有关环保制度,使山地户外运动无害于生态环境保护[8]。环境保护制度是规制山地户外运动不当行为和进行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而现有法律制度因其存在的局限无法发挥有效维护山地生态环境的功能,因此必须细化和完善。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进行环境资源法律、生态建设法律的修订或修正时,增设有关章节条款。例如,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可以增设“环境教育”专章,并在该章设立专节“体育生态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条款确立体育生态教育制度。相关的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也应体现和反映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这一要求,增设相应条款。再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规划和建设项目作为评价的对象,这里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包括可能对山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山地户外运动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但是,实践中环境的影响在评价制度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甚至一些有害山地生态环境的运动规划和项目违规“上马”,这其中既有执法者权利滥用的原因,也有这一法律制度本身抽象、不具体而给予执法者违规可能的原因。因此,环境资源立法、生态建设立法中必须明确、细化诸如环境教育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控制制度、环境责任制度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的体育法律法规。国家立法层面,例如《体育法》中可以增设“生态环境保护”专章、“山地生态环境保护”专节及有关山地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条款。地方立法层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的立法,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有关立法。例如,地方性立法中可以作出如下详细规定:在行军途中应尽量走已经成形的山路,维持清晰的路线,不要擅自开辟新的路线;在野外宿营生活不用香皂、牙膏、洗洁精等化学品,而改用干、湿纸巾,尤其不要在水中使用日化产品,洗漱应用容器盛水在离水源两米外的地方进行;严禁恐吓和驱赶山区的皮毛兽和鸟类;对于登山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定点填埋,或者带回山下;限制对环境有大影响的制品使用;登雪山时,为了防止人多对冰川景观产生影响,导致雪线后退,要设置环境容量。当然,山地户外运动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进行科学的论证。其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山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现实保障。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法律体系应该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资源法等等。这里所谓“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仅指建立健全组成这个法律体系中有关山地户外运动、山地生态环境的条款。简言之,这里的“法律体系”是由环境资源法、体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中涉及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组成的规范体系。

例如,《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个法律体系要能体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要求,要能体现“五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要能有效规范人们的山地行为,以此作为惩治引发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者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条款往往较抽象,实践中很难实现立法的初衷,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或者修改现行法的方式来完善。例如,《宪法》第9条第2款中的“自然资源”、“动物”、“植物”应解释为包括山岭中的这些资源,该款中“侵占”、“破坏”行为也当然包括山地行为者侵占、破坏山地生态环境、资源、动植物的行为。《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罪”一节中应解释为包括因山地户外运动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以此为惩治山地环境资源犯罪提供刑法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污染者”也应解释为包括造成山地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者。《体育法》中应增设体现生态化要求的专门条款及与相关法相衔接的指引性条款。其他相关法律在其修正或者修改中也应能为惩治破坏或污染山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者提供依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与其所得成本不相适应,环保部门也往往缺乏强制执行权而表现得束手无策,因此在其修改时应加大对破坏、侵占山地生态环境、资源的处罚力度,并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便切实维护山地生态环境。#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