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研究的方式问题

考古研究的方式问题

 

科学研究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科学研究时都要遵循一定的研究方法,考古研究也不例外。自20世纪20年代中国近代考古学诞生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中国考古学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套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即以地层学、类型学等基本方法为指导,考古材料与历史文献相结合进行研究。笔者有幸拜读殷玮璋先生的诸篇文章,尤其是近作《考古研究必须按科学规程操作—“夏商周断代工程”结题后的反思(节录)》(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7期,以下简称《反思》),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文中先生就考古研究中应使用何种方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科学研究中有科学操作规程……考古学研究既要遵照科学研究中普遍适用而必须遵循的科学规程,也要遵循考古学特定的科学规程。”拜读此文后,笔者对先生“考古研究必须按照科学规程操作”的观点甚为赞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疑问。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以求教于殷先生及诸前辈学者。   一不断吸收新材料,并对旧观点进行反思   任何学术研究都建立在当时所有资料的基础之上,随着考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资料也随之逐渐丰富,而一些原有的观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在学术研究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反思》一文指出某些学者在研究郑州商城的过程中,其观点经历了从“隞都说”到“郑亳说”的变化,并指出是“因为作者在撰写这两篇文章时的研究思路是不一样的,用的方法也有不同,因而操作时的程序规则也不相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似乎不妥。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考古研究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发表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碳-14测年技术尚未被引进国内,因此作者仅运用传统的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将郑州殷商遗址出土器物与小屯殷墟遗址出土器物进行对比,得出郑州殷商文化年代早于小屯殷商文化、小屯殷商文化与其一脉相承的结论,并根据文献记载初步推测郑州商城为仲丁之隞都①。在以后的20余年间,关于夏代和商代的重要考古遗迹陆续被揭露出来,人们对于夏文化、商文化的理解也不断加深。在这种新的学术环境中,一些学者结合新发现的考古资料、文献材料及测年数据,提出了郑州商城为亳都的新观点②。这种观点的转变并不是由于所谓的“研究方法的变化”,而是建立在分析新材料基础上得出的新结论。已有学者明确在文章中剖析自己观点转变的原因:“过去,我倾向二里头遗址‘西亳’说,因而曾认为二里头类型是早商文化。自‘郑亳’说提出后,重新考虑这一问题,则感到‘西亳’说证据太弱,矛盾甚多。……与此相对照,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论断论据要有力得多。”③由此可见,观点的转变源自于材料的不断丰富和学者研究的深入,并非由“研究方法的变化”引起。纵观我国考古学研究的进程,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出现前后变化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陶寺文化发现初期,部分学者认为无论从其分布地域、文化性质、社会发展阶段等皆与文献中所记载的夏代接近,因此推测其为夏文化④。但是随着偃师二里头遗址的重大发现和研究越来越深入,有学者从年代、分布地域和文化特征方面对陶寺文化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陶寺类型很难具备夏文化主体的条件”⑤。陶寺文化为夏文化说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一些起初支持陶寺文化为夏文化的学者也逐渐转变了看法⑥。这种观点的变化就是建立在综合研究新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而并非是研究思路的变化所导致。学术研究的道路是曲折而艰辛的,任何一种科学研究都无法跳出时代的窠臼,尤其是研究一些复杂且缺乏资料的问题时,没有人能够一蹴而就。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根据对新材料的运用,改变自己过去的观点也是普遍现象。在进行学术研究时,我们不能为了坚持某一观点而坚持,应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接受新资料,经常对自己原有的结论进行反思,用新材料验证原有观点正确与否,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更接近于事实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在吸收新材料的基础上对旧有观点进行反思以致改变旧有观点的做法是科学的;相反,一味坚持旧说,而不及时引用新材料对旧有观点进行印证的做法则恰恰是不科学的。   二正确对待碳—14测年结果   考古地层学、类型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只能确定古代遗存的相对年代和演变序列。20世纪中叶开始应用于考古上的碳—14测年法为断代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可以说碳—14测年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及运用为建立中国史前考古学及夏商文化编年体系的框架提供了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⑦。尤其是自上个世纪末“夏商周断代工程”开展以来,碳—14测年技术越来越受到考古工作者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技术目前仍不完善,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作为考古研究中的一个参考数值。因为测年标本的选择、样品的制备、不同测年方法(主要是常规测年法和加速器测年法)的运用、对测年数据不同的拟合方法等均可影响测年结果的准确性⑧。尤其是对于历史时期的考古研究,较大的误差增加了研究的难度。因此,碳-14年代数据只能是一个参考而非断代的唯一依据。《反思》中认为《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的作者“从郑州商城测定的一批碳十四年代数据中选了一个,……既不作必要说明,也未作任何论证,就直接加以引用……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但实际情况是,70年代随着郑州商城发掘工作的展开以及碳-14测年技术的引入,郑州商城的发掘者在简报中根据商城出土物、地层关系及碳-14测年结果将其始建年代定为距今3570±135年(公元前1620年)⑨。根据这一系列新的考古、测年材料,邹衡先生反思50年代的观点,综合文献分析认为郑州商城不可能为积年只有20余年的隞都,而应当是汤之亳都。因此《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是对郑州商城发掘简报中发表的年代数据加以引用,不存在“既不作必要说明,也未作任何论证,就直接加以引用”的情况。此外,《反思》一文中提出:“必须用准确的年代作立论的前提。”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是同时应该看到在碳-14测年技术引进之初,学术界普遍对其认识不深,加之后期测定的年代数据的不断变化,使其不可能有“准确的年代”。尤其是近年来,学术界又发表了一批关于二里头文化、二里冈文化的碳-14测年数据。在这些数据中,出现了夏商文化年代“越测越晚”这样一个奇特的现象。关于二里头文化年代的认识从最初的公元前1900-前1500年左右⑩,向后推迟至公元前1750-前1540年。在《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中,众多学者根据碳-14测年数据推断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始建年代在公元前1610-前1560年。但仅时隔5年,又有新的碳-14测年数据公布,指出郑州商城的始建年代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且不说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测年数据使众多学者无所适从,就是在所谓的新技术条件下测出的数据是否准确可信也无人能够保证。殷先生却以此为据来证明《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引用碳-14年代数据存在很大误差,不可凭信,与此同时又引用了另外一批测年数据来证明自己“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的观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先生据何认为自己采用的年代数据是准确的,而邹文引用的就不准确?通读《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见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肆篇)可以发现,作者首先以大量的文献证据和考古事实论证了自汉代以来关于亳都地望的四种观点的不合理性,然后分析郑州商城为隞都的不合理性,最后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并结合郑州商城的考古资料推断其为亳都。在论证的过程中碳-14测年数据仅作为判断郑州商城性质的一个参考,这种研究方法无疑是正确的。而反观另外一些学者,仅引用一批新的所谓“科学”的碳-14数据就判定“二里头遗址的第三、四期遗存应在商纪年之内,不可能进入夏代纪年。……所谓二里头文化第一至第四期遗存均是夏文化的假说,也就难以成立了。”这样的推论难道就是“科学”的?这样的研究方法难道就是“遵循考古学特定的科学规程”?应该看到,目前的碳-14测年技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提供一个大概的年代范围,与实际情况存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误差,有时甚至会出现与传统考古学断代方法得出的结论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在判定考古遗迹的年代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仅凭碳-14测年数据下结论。何况谁又能保证新测定经“拟合”的碳-14年代数据就是“科学”的数据呢?在进行考古研究,尤其是进行三代考古研究时,必须对碳-14测年的结果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不能忽视其在考古学研究中的作用,同时也必须避免考古学研究被碳-14测年数据牵着鼻子走的尴尬现象。#p#分页标题#e#   三找好研究的切入点,小心求证   考古研究的途径并不是单一的,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一个具有可行性研究的切入点能够事半功倍,因此寻找一个好的切入点是首先要考虑的。其次,论证部分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是决定一个学术观点能否成立的关键,因此必须严密分析,小心求证。在《反思》中,殷先生指出“《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先设定郑州商城是成汤所建的亳都,再选用东周时期的‘亳’字陶文作为依据,指认二里冈文化为早商文化,再找‘合适’的年代去说明之”,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妥。由于商代后期之前阶段的考古研究,存在着没有发现成熟文字、文献记载少而且相互抵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研究夏文化时“只靠考古学上的文化分期以及近年应用于考古学上的碳-14年代测定显然都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选取一个新的研究切入点无疑是研究夏文化问题的新途径。在《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中,邹先生明确指出寻找亳都是“解决二里头文化的年代、性质及其社会发展阶段诸问题的关键”。这是邹先生研究夏文化的切入点,郑州商城为亳都是经过严密论证后得出的结论,并不存在“因果倒置”的现象。通读《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可以发现,作者引用大量考古、文献资料,从文献所见郑地之亳、郑州商城出土陶文证明东周时期郑州商城名亳、汤都亳的邻国及其地望与郑州商城相合、商文化遗址发现的情况与成汤都郑亳相合四个方面进行论证。邹文的结论是建立在对大量文献、考古资料进行严密分析并小心求证的基础上的,并非仅凭东周时期的“亳”字陶文,就指认二里冈文化为早商文化。《反思》中还指出:“他们(指‘郑亳说’者)主张的‘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观点,同样也不是从二里头遗址的文化遗存的分析与论证中提出,而是由‘郑州商城汤都亳说’推导而来。”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为了论证二里头文化的性质,邹衡先生首先从寻找商文化的源流入手,以坚实的类型学证据论证了二里冈文化由分布于豫北冀南地区的先商文化漳河型直接发展而来,先商文化的年代大致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的三、四期。进而又对比二里头文化四期器物的发展情况,指出二里头文化的四期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并且其年代早于二里冈文化,为夏文化。郑州商城为亳都只是判断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为夏文化的论据之一。邹先生以寻找商文化源流为切入点寻找夏文化,也正符合殷先生所倡导的“在早于商代早期的非商文化遗存中寻找夏文化”的方法,何来“不从二里头遗址的文化遗存的分析与论证中提出,而是由‘郑州商城汤都亳说’推导而来”的现象呢?而反观殷先生二里头一、二期为夏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的观点,最主要的论据就是认为在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出现了一组商文化因素。众所周知,考古学文化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封闭的,因此在某一考古学文化中很可能出现多种文化因素。李伯谦先生曾指出:“考古学文化所含诸文化因素既有质的不同,又存在量的差别,考古学文化的性质正是由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决定的。”夏王朝和先商是宗主国同与国的关系,双方文化早有交流,在二里头文化中出现部分商文化因素也合情合理,因此判断二里头文化是否发生质变的关键就在于其中的商文化因素所占的地位。殷先生虽然意识到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中出现了一组与二里冈文化中富有特征的器形十分接近的器物,而且这组器物的数量随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这一考古事实,但在论证时只简单指出“虽然这组新器形代表的文化因素在数量上还没有达到二里冈期所占的比重,但它的数量明显增多,表现出替代和融合原来那组文化因素的趋势,似可认为代表了文化发展的方向。”殷先生在《反思》一文中曾指出“研究要按规程,推测不能代替论证”,但是上文中的“似可认为”恰恰说明了殷先生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二里头文化三、四期是商文化,而仅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研究方法难道是符合“科学规程”的吗?笔者认为,如果仅从分析二里头文化本身来判断其三、四期是否已经成为商文化,应该分析商文化因素的渗入是否已经导致二里头文化的三、四期发生了质变。关于这一点,二里头遗址的发掘者指出:“在二里头文化三期,炊器类以深腹罐和圆腹罐为主,……开始出现陶鬲,最早的鬲腹呈罐形,器身中部捏出分裆线,底部较平,下附实足尖。由此可见,二里头遗址的陶鬲是仿效罐的形式,从圆腹罐(鼎)发展起来的。……到了二里头文化四期,虽然鬲的数量有所增多,但炊器类还是以深腹罐和圆腹罐为主。”殷先生忽略了二里头遗址发掘者的权威性分析,不立足于缜密分析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中诸文化因素的比例,却称“假如只有在两种文化完成‘质变’以后才能作为断代依据,那么,在考古学中只有否认秦王朝的存在。”如果说在某一文化中一出现其他文化因素就说它的文化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恐怕学术界对此也不能认同吧。殷先生以“文化面貌的变化相比政治事件具有滞后性”来证明二里头三、四期已经不是夏文化,又用“似可认为”的证据对二里头文化三、四期的性质下定论,这种研究方法又怎么能称得上“科学”呢?对于分歧较大的学术问题,如果能够选好研究的切入点,并立足于基本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就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而相反,一味拘泥于所谓的“规程”,却忽略了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分析论证环节,那么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经不起推敲的“不科学”的结论。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殷先生所提出的“考古研究必须按科学规程操作”是进行考古研究时所必须遵从的。俗话说“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如果没有一套科学而又严谨的研究方法指导科学研究的进行,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纸上谈兵,想要取得进步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要促进学科的发展了。对于严密而又科学的研究方法,要做的不仅仅是要知道,更重要的是要会科学运用。学术研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深入、进而完备的过程,在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有时提出的某些观点或许有失偏颇,但如果能随着资料的增多而不断修缮之前的认识,那也不失为一种进步。这种精神需要鼓励,对于不足的地方,则要进一步研究使其得到完善。早期资料的有限性加上每个人学科知识的异同,对于相同资料的理解与看法是不同的,只要按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法开展学术研究,相信是能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的。这样,考古学科研究才会取得较大的进步,学术问题才会越来越明朗化,学科体系才能逐渐完备。#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