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环境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期,环境法与经济法这两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环境法与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法是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曾经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随着环境法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这个问题已经不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因为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环境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也受到了影响。本文从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目的、指导思想四个方面,探讨环境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以期引起同仁们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一、调整对象的不同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同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可以分为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和污染防治关系两个方面。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将环境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可以概括为经济调制关系。为防止市场失灵,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弥补传统法特别是传统私法的调整不足,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规制各类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包容性增长的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以改善民生、破解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依托,防止财富的两极分化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社会的进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以“环境”为中介而形成的,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这是两者的显著差异(虽然“环境”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二、调整方法的不同   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施加法律影响的原则、方式、手段、类型、机制等的综合,因此调整方法既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模式),又规定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虽然环境法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均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即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多种调整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法律调整经验不断丰富,法律调整方法也日益呈现准确化、科学化、民主化的特点,人们“发明”了许多新的更加有效也更为公正合理的调整方法。环境法“生态性”调整方法与经济法“包容性”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既显示了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显著不同,又反映了法律发展日益精细化的趋势。   (一)环境法中“生态性”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生态性调整方法是一种以生态规律为基础的调整方法,它比环境法中其他调整方法都更能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也集中体现了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生态性调整方法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生态性调整方法大多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但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它调整的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其次,生态性调整方法既重视正面引导和事前预防,又重视事后控制和补偿,是环境法调整方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全面的调整方法;再次,这些调整方法的应用所最终增进的既不是个人私益,也不是国家或政府利益,而是社会环境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①。生态性调整方法又可以分为预防性方法、整治性方法和补偿性方法②。所谓预防,就是为了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提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措施和手段。预防性方法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整治性方法,是指对依靠工程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耗竭等进行恢复、整顿、治理和补救的步骤、程序和措施等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整治性方法包括环境应急、污染物集中处理、废弃物循环利用、土地复垦等。补偿性方法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及污染所作的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从而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政府财政补贴、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是生态补偿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经济法中“包容性”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所谓“包容性”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干预和调节,纠正市场失灵,使经济整体运行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目的。“包容性增长”强调“参与和共享”,通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设置,不断消除人民公平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动力来源。经济法的“包容性”调整方法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点,对社会经济生活施以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构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实现③。但是,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而不能滥用国家公权力④。经济法不仅要确认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更要规制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行使,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环境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环境法调整方法所体现出的“生态性”以及经济法调整方法所体现的“包容性”。#p#分页标题#e#   三、调整目的不同   (一)环境法的调整目的是实现环境安全和环境正义   环境安全,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状态,即安全状态。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是一个涉及许多相互关联内容的议题。环境安全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包括:可再生资源的退化与损害、人口增长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引起的环境匮乏;环境匮乏带来的多种多样的直接社会后果,包括农业生产下降、经济衰退、人口迁移、制度的权威性下降与社会关系的冲突等⑤。环境正义则是指人类在处理环境损害问题时,对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待。环境正义包括代际环境正义和代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包括国内环境正义和国际环境正义)。环境正义即环境问题所涉及的正义问题,指人类社会在处理环境保护与利用问题时,所涉及的各个事物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目的,也是其基本出发点。美国学者彼得•S.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对环境正义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温茨分析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据此对环境正义论进行了理论建构,提出了“同心圆理论”。该理论认为:“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⑥“同心圆理论并不能提供答案,但是它提供了一个框架,这些问题在其中能够被理性地、富有成效地加以思考。”⑦环境正义涉及的方面很多。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看,环境正义涉及自然的权利问题;从人类与其它动物间的关系看,环境正义涉及动物权利问题;从人类与人类的关系看,环境正义分为代际间的环境正义和代内的环境正义,代内的环境正义又分为国际环境正义和国内的环境正义。环境法关怀的是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保存问题,即人类自身及其繁衍保存与人类社会文明及其持续发展的保存,超越了对经济利益(不论是个体的还是公共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为实现上述调整目的,环境法需要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涉及环境的规范,进行整体的“绿化”改造。   (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实现经济安全和经济正义   经济法通过抑制经济系统中的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保持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这在全球化背景下凸现为国家安全。经济正义是实质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矫正正义,给予“受惠最少者”更多的机会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经济的和社会的机会和报酬,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使之休戚与共地奔向共同的未来。“经济正义”也被世界著名法学家费肯杰教授在其对经济法定义中重点说明。他认为:“经济法是在一般原则上和通过总体或个别干预调整经济财产的流转安排的自由和其定分归属,在被确立的经济宪法框架内,保障依据经济正义的尺度所衡量的经济公民的自我发展和供给的重要法律规范的总和。”⑧在费肯杰教授看来,经济法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它不能被概括为一个一以贯之的正义原则。劳动法“适用”的是雇员保护,著作权法是对作者的创作和“行为的”艺术家的表演的保护,商法是对商人的私法特殊需要的保护,社会法是对贫困者供给的保护。而在经济法中,人们总萦怀于两种保护需要:一为“企业家”的保护需要,其欲立事功而谋发展;一为“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其期冀被供给。经济法必须在其上“行驶”的两个轨道就是发展和供给。这两个“轨道”保持平行殊非易事,但平行必须被保持,庶几不致车逸于辙。这两个正义目标的结合构成了经济法的魅力和困难,以此为依据的框架秩序基于个人和社会的理由而被追求⑨。环境法与经济法均追求安全与正义。不过,环境法追求的是与环境相关的环境安全与环境正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正义;环境法不但调整代内利益,也调整代际利益;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内的利益关系。但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国际性,因为环境法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如气候变化涉及所有国家。   四、指导思想的不同   (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   指导思想是有效行动的支柱。没有指导思想的根本转变,就不会出现社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转变。可持续发展,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既满足当代人的各种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深刻反映了人们对现代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矛盾的清醒认识。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是强调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使人类社会得到公平发展,同时为后代维护、保存较好的环境和资源条件⑩。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深刻认识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源泉。正像麦克哈格指出的:“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不是一个为人类表演的舞台提供一个装饰性的背景,或者甚至为了改善一下肮脏的城市,而是需要把自然作为生命的源泉、社会的环境、悔人的老师、神圣的场所来维护,尤其是需要不断地在发现自然界其本身的还未被我们掌握的规律,寻根求源。”我们要从内心真正秉持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的精神来参与社会的运作,并且真正使人类的经济活动不能超出地球——这颗行星的生态与资源的极限。人类曾经为了追求经济高速增长,长期将环境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而无视环境资源本身存在的生态价值,在创造GDP价值总量增长的同时,背负起沉重的生态赤字。工业革命后,随着人类开发自然强度的增大,大量生产、大量流通、大量消费的经济活动超出了生态系统的承载力,环境资源遭受着史无前例的破坏。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就是将经济发展与生态可持续性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通过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对不能循环利用的资源进行合理处置,尽量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费,最大限度减少环境负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p#分页标题#e#   (二)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均衡发展   经济法追求的是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的全面均衡。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固有的市场行为的无序以及收入差距的过度拉大的深刻认识。要有效地实现经济的均衡发展,就必须注意对各类主体利益的公平公正的保护。只有对利益予以均衡保护,才能实现公平和秩序等价值。因此,经济法不仅应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样也应当保护个人利益。经济法以经济利益均衡为着眼点,以实现社会强势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对治现代性所导致的人的异化和分化。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经济法力图实现强势产业、地区、企业与弱势产业、地区、企业之间的均衡发展;在微观经济领域内,经济法力图实现企业内部各方之间以及企业外部各方之间的利益均衡。   五、结论   伴随着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冲突,人类价值观念的提升,政府职能的演化,法律自身的成长与制度的健全,人们对环境法和经济法关系的认识也逐步深化,并且只有在相互的比较中,人们对这两个法律部门的特点才能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概括与总结,从而有助于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