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资源激励策略

电子政务资源激励策略

本文作者:周伟 韩家勤 单位: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安徽工程大学图书馆

纯公共信息资源是指具有纯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它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完全非竞争性的政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统称,对于这类纯公共物品特性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其供给必须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准公共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它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具有非排他性(或不完全)和(或)非竞争性不完全的政府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统称。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不完全性,是准公共信息的本质特征。比如,同一种信息,通过公共电视广播信号可以被任何拥有电视机的人共享,用户不必为此而额外付费,而通过有线电视信号就有接入限制。这体现的是准公共信息不完全非排他性的特点。再如,对于一些业务性政府信息资源,虽不会因为其被他人享用而使其信息资源总量减少或其他人消费的减少,但却因为他人享用而使其原所有者或供给者的利益受损。这体现的是准公共信息不完全非竞争性的特点。显然,对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准公共信息部分,其供给若完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会导致供给效率低下或供给不足。何振等[3]认为可采用市场主导模式,包括特经营模式、用者付费模式、合同外包模式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合同外包模式是最主要的模式。因为,合同外包制被视为保持既定服务水平前提下缩小政府规模的重要途径,也是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的有效手段[4]。除提高效率之外,合同承包在效能上也具有优势,“承包商具有更加专业的技术,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毫无争议,对一系列政府的日常活动来说,合同承包远比政府直接提供有效”[5]。中国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也证明该方式具有可行性。合同外包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达到政府信息资源服务的预期目标。[6]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过程中,委托方与方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和利益诉求的非一致性,外包的结果也由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依据博弈理论中的“委托—”理论,[7]探讨信息可确定和不可确定情况下委托过程中委托和双方在各阶段不同的博弈行为及各自的风险和收益,建立博弈双方“委托—”模型,并拟定适合合同外包委托的激励模式,是促进双方配合、减少双方欺诈、实现双方共赢的重要基础。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委托模型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博弈类型分析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委托方与方博弈过程中,首先是委托方考虑是否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外包,然后是方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且按照合同认真完成。双方是依次选择行为而不是同时选择行为,且后选择行为者能够看到先选择行为者的选择内容,这从博弈分类上符合“动态博弈”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而方则处于信息强势一方。委托方的利益与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而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方的行为,甚至对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只能通过报酬等激励机制的设计来间接影响方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激励机制设计是不同的,这些差异主要来自于监督的难易。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的工作情况在成果中完全反映出来,那么就不存在监督问题;二是虽然方的工作成果与方的努力程度之间不完全一致,但委托方可对进行完全的监督;三是方的工作成果与方的努力程度之间不完全一致,且委托方也无法监督方的工作情况。下面主要根据后两种情况建立博弈模型,分别分析委托方以及方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在不确定但可监督的“委托—”模型中,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方的努力和成果不完全一致,且成果不确定性风险不能单纯地由方来承担;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委托方对方的工作情况可进行完全监督,并根据方的工作情况而不是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这意味着方工作成果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的只有委托方的选择,而不会影响方的选择,但会通过委托方的选择对方的利益产生间接的影响。为研究方便,现作如下假设:假设1:方的工作情况只有努力或偷懒两种努力水平;假设2:引进一个“自然”博弈方0;假设3:委托方根据方的工作情况选择报酬函数,方努力时获得报酬为w(E),且努力的负效用为E,方偷懒时获得报酬为w(S),且偷懒的负效用为S;假设4:方有正值的机会成本为U。整个博弈过程的模型(模型1)参见图1。在图1的不确定但可监督的“委托—”模型(模型1)中,第一阶段为委托方选择阶段,如果选择不委托,当然得不到方的服务,其收益为R(0),也不必向方支付报酬;如果选择委托,则由方进行选择。在第二阶段,如果方选择拒绝,仍然有不接受委托的利益U,这是一个正值的机会成本,来源于其他工作的报酬;如果方选择接受委托,则会得到委托方根据工作情况而支付的报酬,但他仍然需要在第三阶段选择是否努力。在第三阶段,如果方选择努力,那么委托方得到利益为概率为θ的R(h)和概率为(1-θ)的R(l),方可得到较高的报酬w(E),但有较高的负效用E;如果方选择偷懒,那么委托方得到的利益是概率为θ的R(l)和概率为(1-θ)的R(h),方可得到较低的报酬w(S),但有较低的负效用S。在这个博弈中,博弈双方都清楚彼此的得益情况,也能观察到对方的选择。可见,本博弈是一个完全且信息丰富的动态博弈。根据逆推归纳法,首先要分析第三阶段方是选择努力还是偷懒。如果[w(E)-E]>[w(S)-S],也就是w(E)>[w(S)+E-S]时,方会选择努力,这就是方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该不等式表明,只有当努力工作的方得到的报酬达到在偷懒的方也能得到的基本报酬以上,且至少不低于能补偿努力工作比偷懒更大负效用的增加额时,方才可能自觉选择努力工作。再回到第二阶段,来分析方是否接受委托的选择。根据第三阶段偷懒和努力两个不同的努力水平,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二阶段的选择。在努力的情况下,方接受委托的条件是w(E)-E>U;在偷懒的情况下,方接受委托的条件是w(S)-S>U。这两个不等式是本模型中方的“参与约束”,是方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基本条件,经济意义是方只有在接受委托时得到的利益不小于机会成本时,才愿意接受委托合同。最后回到第一阶段,假设方选择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那么委托方有θ的可能获得高质量服务R(h),有(1-θ)的可能获得低质量服务R(l),对于风险中性的委托方来说,如果选择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那么委托方选择委托;如果选择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则委托方选择不委托。本博弈中三个阶段博弈双方的选择,便是对应两种不同情况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即委托方选择委托,方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p#分页标题#e#

在不确定且不可监督的“委托—”模型中,政府信息安全方的努力和成果不完全一致,且政府信息安全委托方对方的工作情况无法进行监督。因此,政府信息安全委托方不能根据方的工作情况支付报酬,而只能根据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整个博弈过程扩展(模型2)参见图2。比较模型1和模型2,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阶段的选择不是针对方的两种选择而进行的,这会影响到委托方对高质量服务或低质量服务究竟是方努力或偷懒的结果,还是随机因素影响的结果的判断;二是双方得益函数中的报酬项现在是工作成果的函数而不再是努力程度的函数。因此,在方利益也直接受到不确定性影响的情况下,本模型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激励方努力工作,也就是促使方选择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以及委托方相应选择委托的条件。根据逆推归纳法,在第三阶段,只要方选择努力的期望得益大于选择偷懒的期望得益,即:θ[w(h)-E]+(1-θ)[w(l)-E]>(1-θ)[w(h)-S]+θ[w(l)-S]那么方就会选择努力工作,该不等式就是本模型的激励相容约束。再回到第二阶段,在第三阶段方选择努力的情况下,只要他选择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期望得益U,那么方就会选择接受委托;同样道理,在第三阶段方选择偷懒的情况下,只要他选择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期望得益U,那么方就会选择接受委托。这两种情况就是本模型方的参与约束。最后回到第一阶段,如果方在第二阶段选择接受外包,第一阶段委托方的选择仍会面临两种情况:如果委托方判断方会选择努力,那么根据模型中的设定,只要委托方的期望得益大于0,委托方就会选择委托,否则就不选择委托;同理,如果委托方判断方会选择偷懒,那么根据模型中的设定,只要委托方的期望得益大于0,委托方就会选择委托,否则就不选择委托。这就是本模型委托方的参与约束。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方激励模式

根据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要确保方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自愿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方利益或目标一致的行为,则必需设计有效的激励模式。

在模型1中,由式w(E)>w(S)+E-S可知,方的激励相容约束是努力工作的方得到的报酬大于方努力时的负效用以及方偷懒时的得益,也就是说报酬是唯一的激励因素,报酬越高,方付出的工作努力越多。当然报酬要有一定的上限,要能满足委托方的参与约束,即R(E)-w(E)>0,否则委托方没有必要选择外包。在模型2中,由于工作成果的不确定性,且工作情况不可监督,委托方只能根据工作成果支付报酬;为降低方的利益风险,报酬的设计应包括两个方面,即除固定报酬外,至少还有一部分绩效报酬。由激励相容约束条件θ[w(h)-E]+(1-θ)[w(l)-E]>(1-θ)[w(h)-S]+θ[w(l)-S],可整理得:(2θ-1)[w(h)-w(l)]>E-S,即由该不等式可知,[w(h)-w(l)]与(2θ-1)成反比例,θ越小,(2θ-1)也越小,则[w(h)-w(l)]就会越大。而这种情况是方所不希望的,方不希望最后得益面临太大的风险,他们宁愿报酬中固定部分所占比重较大,而浮动部分所占比重较小。而且[w(h)-w(l)]与(E-S)成正比,方越努力工作,越倾向于报酬中固定部分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委托方根据工作成果以及市场环境来设置报酬模式时,针对市场不确定因素大和随机影响因素多的情况,需适度地提高固定报酬的比例,再配合适当的监督,方可正向激励与方的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

由模型1中的w(E)-E>U及w(S)-S>U,和模型2中的θ[w(h)-E]+(1-θ)[w(l)-E]>U及(1-θ)[w(h)-S]+θ[w(l)-S]>U可知,方的参与约束条件是方的报酬要大于其付出的努力和机会成本之和,机会成本也是激励方需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委托的博弈过程中,方不仅会重视其机会成本,更会以增加机会成本的方式吸引更高的报酬。比如增加自己的实力以提高服务完成的质量,增强自己的信誉,在产权保护等方面追求更加完善等,依此吸引更多外包方的关注。而相对于委托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他不可能无止尽地增加报酬,且更希望在不用大幅度增加报酬的情况下仍能使方选择符合委托方利益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可以通过降低方机会成本的方式来激励方努力。比如,可增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外包量,让方有获得更多订单的机会以降低方的机会成本,这既可增加方的总报酬,也间接提高了承包企业的竞争力,会给方在工作中的表现产生一定正面影响。

政府部门是否能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供给的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和信任关系,是决定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方可以访问到政府部门的敏感信息,并全面了解政府部门和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状况,对所有脆弱性的问题了如指掌。而以互联网为主要信息交换渠道的电子政务,政府具有时效要求或保密要求的信息资料也很容易通过正式渠道泄露,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泄露都会给政府的正常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对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样,如政府部门无法信任外包商,不对外包商提供一些关键信息的话,则会造成外包商在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完全,从而导致某些环节的失效,也会对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质量造成影响。而且,信任具有经验性[8],委托双方之间过去的合作经历可以用于判断合作对象信任度的高低。如果在前面的合作中非常融洽并取得成功,双方在对方的心中都会有较高的信任度;如果有过合作不愉快的经历,那么双方下次可能都不会再愿意与对方合作,或者即使合作也会非常谨慎。因此,信任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良好的互信可减少方泄露信息的风险,可确保委托方报酬的顺利支付,也可提高方的声誉,帮助方获得更多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