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新媒体时代传媒监管对策

论析新媒体时代传媒监管对策

从时间角度来看,创新媒体是一个相对于旧有媒体而言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所有随时代变更而推陈出新的媒介都可以被称为新媒体。由于融合了大量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当前的传媒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许多以网络新媒体、移动新媒体、数字新媒体等为主的创新传媒得到了迅速发展,创新传媒种类很多,而其共性基础均是利用数字技术,依托融合宽带信息网络,具有自身独特终端移动性。

从特点来看,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创新传媒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在自身运行制度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创新传媒拥有一些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海量的存储能力、立体的传播手段和个性的服务方式等。但二者根本性的区别不在这些表象特征,而是基于传播方式和内容形态方面的根本性差异。传统意义的媒体传播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一对多的,受众被动接收信息,是绝对意义上的传媒消费者。受众在现代信息传播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机会,与媒体传播者之间的关系转为互动,创新媒体的受众不仅有听的机会,而且由于进入门槛低,每个人都有说的条件,都可以表达自己的传媒意图。也就是说,受众不单单是传媒消费者,还是传媒生产者。传媒权力由传统大众媒介扩展到受众群体,传播从单向变成双向,从一对多变成多对多,从精英制造变成大众制造。

传媒创新对传媒监管的影响。新传媒时期传媒创新技术不断涌现,传媒技术创新促使传媒业务发生了变化,也极大地改变了传媒市场结构和传媒组织结构,突出的一点就是传媒创新导致传媒市场融合。和传统传媒相比,当前传媒机构提供着日益多样化的传播工具、传播渠道以及传播内容。新型传媒工具的发展,传媒业务的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传媒市场的内容与结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的应用,导致传媒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结构变化,打破了传播媒介的行业界限,使文字、电视、广播等传统传媒市场直接融汇在一起,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现代传媒市场。当前,世界许多国家传媒业务构成中,传统传媒业务在传媒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不断下降,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传媒市场的进一步细分而产生的新兴传媒业务的比例则在不断上升,创新业务在传媒业务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衍生产品业务和增值服务等业务已成为综合性传媒机构日益重要的收入来源。

与当前传媒市场结构和传媒机构自身资产结构的变化相适应,传媒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一般意义上所认知的传媒机构的经营方式和内容,传媒业务交叉使得传媒机构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趋势,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增强,同时也使得传媒机构的市场化运行趋势不断增强。为了不断提高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下去,现代传媒机构往往会通过不断拓宽市场途径来拓展自己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这促进了传媒机构之间跨行业、跨地域的合作,也促进了集团化全能传媒机构的兴起。典型的模式之一就是成立综合化的传媒控股公司,以打破传媒行业界限和地域限制,将各种传媒业务融合起来,打破传统传媒业务的界限,突破传统业务界限的限制,使得各种传媒机构和业务以及传媒市场之间的差别日益模糊,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可以提供各种传媒业务的综合传媒集团。

整体上来看,传媒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得传媒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而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模式上的创新又不断完善传媒机构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得新媒体发展突出强调市场机制的主导运行。正是由于客观上传媒发展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不断对我国传媒监管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逐渐暴露出传统监管模式在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上越来越“力不从心”。在全新的发展环境下,传媒产业出现若干新的问题,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旧有监管的能力和范围,使传媒发展受到影响。

当前传媒监管发展中的问题

传媒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从制度发展角度看,法律是监管体系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方式。在当前媒体创新快速发展时期,传媒监管滞后直观表现为我国传媒领域相关立法较少,规范作用较弱。纵观我国传媒监管发展过程,各种行政手段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而相应的传媒法规发展进程相对缓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关传媒管理的法律文件中,大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一小部分是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同时,每年颁布的有关传媒管理法规文件中,一半以上是以“通知”“意见”或“办法”等行政文件的形式表现的。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行政手段有自己独到的优点,如权威、严肃,但是灵活性和实用性不强,而且体系不完善、前瞻性较弱,长久来看不利于政府传媒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常见的一种现象是面对传媒发展中的问题,不断用禁令、叫停的形式来禁止,这样的监管手段不仅单一、简单化,而且往往导致规范措施流于空泛。尽管监管禁令不断,但往往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更为关键的是,行政手段的本质在于保证传媒发展的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行政手段的过多运用却在客观上忽视了促进传媒业务创新发展的可能,尤其是当二者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传媒创新发展强调市场机制,核心是按照各种法律规章、规范办事,目的是要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来达到发展的目标,而传媒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相关法律规章的缺失,从根本上阻碍了传媒产业的良性发展。

传媒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信力是传媒导向作用的保证,拥有良好公信力的传媒往往能使舆论导向发挥积极的社会促进作用曰反过来,良好的舆论效果又能有效促进传媒的发展。在当前传媒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中,由于传媒机构自身受利益驱动和过度竞争的影响,加上社会性监管的缺失,出现了某些传媒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一些传媒机构为追逐收视率和商业效益不顾社会影响,导致传媒公信力降低。传媒创新强调市场化机制,有效地促进了传媒产品的资源配置,但是市场并不能完全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以满足社会需要。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因无利可图或者收益偏低而被某些媒体忽视甚至抛弃,而那些无聊、乏味甚至不良的内容由于能够吸引受众,带来较高的收益,则受到很多媒体的追捧,并大肆传播。可以说,由于外部监管措施对传媒机构内部建设不力,传媒机构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降低了传媒的品质,也降低了传媒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传媒创新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传媒机构自身建设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我国传媒产业市场化过程中社会性管制职能的缺失,亟须强化与传媒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以标准和规则为基准的各种社会性管制措施。严格限定传媒产品、传媒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的各种传媒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社会道德或者社会秩序的传媒行为,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以实现标本兼治、有的放矢的监管目的。

传媒监管条块分割。历史上世界各国传媒监管制度实行的均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各种传媒立法对传媒机构的业务范围乃至经营地域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是随着新传媒摆脱传统的单一媒介形态,逐渐发展成全能化和集团化的媒介融合体系,传统的传媒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针对传媒的融合现象来进行有效的规范。尤其是2000年以来,传媒创新进入高峰期,众多传媒创新打破了传统传媒行业界限,分业经营的限制被突破,混业经营成为传媒业的发展趋势。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以及传媒集团的崛起,对传统的单一型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一直以来,我国传媒产业都是按照技术特性划分的,各个传媒产业都以自身的传输平台向各自的媒介终端提供不同的业务形态。相对应的是我国以传媒介质为标准成立监管行政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各个传媒行政主管单位各自管理着不同种类的传媒,和传媒业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权进行各自业务监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监管结构。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传媒业务分立时符合整体经营格局,各监管机构可以进行差异化监管。但是,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增强,分业监管模式分类较细,层次过多,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的缺点就暴露出来,同时容易出现监管缺位或监管重叠的现象。

我国传媒发展过程中传媒监管对策分析

首先,传媒监管制度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完善传媒法律法规。从世界传媒发展趋势及各国监管制度效用发挥来看,传媒监管制度政策要有相应的提前性和前瞻性,监管效果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结合我国传媒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为有效防止传媒风险,传媒监管相关部门在制定传媒制度,特别是制定有关稳定性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到今后一段时间里传媒创新的变化趋势。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传媒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长期以来,我国传媒政策的制定以保障稳定、化解风险为主,然而,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及今后传媒市场发展的要求,我国传媒政策的制定应以促进传媒发展为主,相应的传媒立法应当注重构建公平环境及平等竞争平台为目标,突出市场约束机制在传媒监管中的作用。另外,传媒政策制定的视角也应更广泛,要从先前的局限于国内监管转向为着眼于国际范围的监管。从本质上来看,在世界传媒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前瞻性、能促进传媒市场高效发展的制度是促进传媒行业快速发展的基本和前提。

其次,加强传媒机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传媒社会性管制。我国传统上相对更加注重传媒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因而反映在控制手段上,就是更加注重外向控制,强调从外向内的控制手段。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及创新,世界各国传媒监管的防线不断提前。当前,各国传媒监管机构对传媒机构的自我内部管理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传媒机构自身健全的管理结构、完善透明的运行制度是监控传媒机构风险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对于尚未建立健全良好社会环境的国家而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备,传媒机构要想在强大的市场化竞争下快速地发展壮大,内部管理和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另外,在重视传媒机构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传媒社会性监管,强有力的、全面的社会性监管是保障传媒机构有效、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经济性管制依靠行政手段,社会性管制更多的是依靠各种标准进行,实现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标准的转变,存在一个传媒机构信息披露、自身监管和程序规则公开的问题。通过社会性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也是配合传媒监管手段转型的有效约束和保障。

最后,以加强监管协调为目标,有效改善当前的传媒分业监管体制,建立以职能监管为核心的混业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传媒监管体系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曾对我国传媒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传媒机构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下,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多头领导、职权重叠对综合化、多元化传媒机构的监管收效大大降低,甚至起到反作用。传媒行业进入门槛高,技术性强,有必要设立权威的独立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独立监管机构不仅要独立于传媒企业,而且要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才能不受干预进行监管,同时当产业发展和监管职能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可以避免由于混同于同一部门管理而导致的管制冲突。

本文作者:贾菁 单位:新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