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执法的难点和对策

财政执法的难点和对策

 

财政执法就是国家财政执法主体执行、适用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国家各级主管财政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职能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财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或手段的行为,包括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的各级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权限内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处罚等活动。一、财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合法的财政执法。不合法的财政执法,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执法行为,简称违法执法。违法执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失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一是失职。失职是指法定的财政执法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财政执法职权,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财政执法职权属于权力的范畴,具有不可处分性,财政执法主体无权放弃自己享有的财政执法职权。财政执法职权与财政执法职责是统一的,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因而属于违法行为,财政执法主体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失职的实质是财政执法主体没有依法履行自己承担的财政执法职责。   二是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法定的财政执法主体超过自己的法定权限行使财政执法职权。超越职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超越管辖权。管辖权是指财政执法主体之间或财政执法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行使职权的权限和分工。超越管辖权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在财政执法时侵犯了其他执法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如地方财政部门越权减免税就属于超越层级管辖权的行为,即下级财政执法主体没有法律依据而行使属于上级财政执法主体的职权。二是超越权限范围。超越权限范围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在财政执法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职权的范围或幅度。   三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正当的动机而背离法律法规授予该项执法职权的宗旨,作出的具有不合理结果的财政执法行为。   四是证据不足。在财政执法过程中,财政执法主体只有根据查明的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因此,证据是财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财政执法权的基础,也是正确适用财政法律规范的事实根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不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证据不确凿,即财政执法主体做出具体执法行为的事实不确实或不可靠。如果财政执法主体根据不确实或不可靠的事实做出财政执法行为,将可能直接导致行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此,对证据不确凿进行执法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二是证据不充分,即财政执法主体做出具体的财政执法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充分、不全面,对执法行为起不到充分证明的作用。如果执法主体据此做出具体的财政执法行为,必将产生违法的结果。   五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财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适用财政法律规范,但在财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为也时有出现,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适用不应该用的法律法规;二是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三是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四是适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等。六是违反法定程序。财政执法的合法有效不仅实体上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也要满足法律的规定。上述失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都属于实体违法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是指不具备法定程序要件行使财政执法权的行为,即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形式、方式、方法等行使财政执法的行为。程序可分为法定程序与非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财政执法行为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财政执法时必须遵循,不得自行改变或自由选择,否则,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根据法定程序的种类,违反法定程序也可以分为步骤违法和形式违法两种。步骤违法,是指财政执法主体执法时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如没有经过应当经过的步骤即省去了必经的步骤,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或颠倒步骤的顺序,如先处理后调查等。形式违法,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财政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规定某一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   2•不适当的财政执法。不适当的财政执法,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虽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执法,但具有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形,从而做出不适当的财政执法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不适当的考虑。不适当的考虑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因基于不适当的考虑而导致财政执法行为不当。不适当的考虑通常包括考虑了法律要求之外的因素或没有考虑法律要求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如在财政执法活动中,考虑了人际关系、借机讨好或报复执法相对人等法律要求之外的因素,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应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由于相对人的辩解反而加重处罚等。   二是不公正的处理。不公正的处理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同情形的同类事件时,做出明显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就是不公正处理。   三是不合适的方式。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财政执法行为时,既应考虑提高财政执法效率,又要注意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选择执法方式时不注意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执法方式应当视为不适当。四是不应有的迟延。不应有的迟延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对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情形的事项拖延办理。   二、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的对策   从上述时常出现的不适当财政执法行为的情况看,原因十分复杂,既有财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问题,也有工作动机、责任心问题;既有个人素质不高的问题,也有系统和领导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因此,要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1•加强学习,明确财政执法类别和掌握执法方式。财政执法行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p#分页标题#e#   一是羁束裁量的财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财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实施的财政执法行为,称为羁束裁量的财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财政执法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方式和手段等均有详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财政执法行为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法律、法规或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在执法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幅度,财政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称为自由裁量的财政执法行为。   二是实体性财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性财政执法行为。实体性财政执法行为是指财政执法主体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法律关系,从而直接影响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利义务的财政执法行为。程序性财政执法行为是指财政执法主体依照程序法律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实体性财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财政执法行为。   三是依职权的财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财政执法行为。依职权的财政执法行为,是指财政执法主体无须相对人的申请或请求,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实施的财政执法行为。财政执法行为绝大部分是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依申请的财政执法行为,是指财政执法主体必须在相对人提出申请或请求后才能实施的财政执法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或请求是依申请的财政执法行为开始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人的申请或请求,财政执法主体一般不能主动做出依申请的财政执法行为。   四是要式财政执法行为与非要式财政执法行为。以财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财政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财政执法行为和非要式财政执法行为。要式财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依法定的方式或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财政执法行为。绝大多数的财政执法行为属于要式财政执法行为。非要式财政执法行为,是指不必具备特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生效的财政执法行为。非要式财政执法行为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行为,一般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或不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2•规范行为,严格遵循财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执法的全部过程,由财政执法所应遵循的具体法律规范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它是财政执法主体与财政管理相对人在财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也称依法执法原则,是指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一切财政执法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财政执法权的存在、运用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财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违法要求。合法原则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核心,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厉行法治的宪法原则。财政执法的合法原则要求所有的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管理国家财政事务,进行财政执法活动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权力,也不得放弃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是适当原则。适当原则又称合理原则,是指财政执法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适当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执法的目的自主选择适当行为的权力。从形式上看,执法主体基于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后果,也仅属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问题。但是,严重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造成比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三是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也称为权力制约原则或执法监督原则,是指对财政执法权力的运用或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依法执法原则和适当原则要求财政执法主体行使财政执法权应当合法、适当。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禁止权力滥用的机制即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或者其他制约机制,财政执法权的合法、适当行使便失去了可靠的保障。禁止权力滥用既是依法执法原则和适当原则的有力保障。禁止权力滥用既是依法执法原则和适当原则的有力保障,也是与它们密切联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3•综合治理,全面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各级财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认识法制财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把财政执法工作摆到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首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其次,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抓好业务建设,领导自己要带头抓,也要带头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第三,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具体成因,并采取得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如个人动机不纯,滥用职权,要严惩不怠。第四,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动员财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确保财政执行为规范。一般来说,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合法的财政执法活动应当受法律保护。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财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是财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监督除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外,主要有立法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等。要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执法在保障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财政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财经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等方面的作用。#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