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少年犯罪预防策略

法制教育少年犯罪预防策略

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挑战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机制责任主体众多,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从立法与各类文件来看,但凡涉及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的均采取了“大联合”的方式,往往是公、检、法、司、共青团、各级学校等一起“联动”。这些“联动”表面“声势浩大”,但是实际上所有成员都只是“参与者”,不仅缺乏“主心骨”,而且没有责任“担当者”。以至于各参与单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做做样子”,何况,相互之间还缺少协调和配合。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机制内容不全面。按照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大中小学课程均安排了法制教育内容。然而,实践中,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体现在《思想道德修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其中法律部分的知识仅占全书内容的大约22%,实际课时安排也仅为约13个课时。而在中小学中,法律知识的内容虽然有单行课本,但是实质上是思想品德与政治课程的附属内容,既没有独立的地位,也缺乏体系化的教学内容安排。加上升学考试基本上不涉及法律知识,以至于法制教育“子虚乌有”。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方式过于单调。

我国现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之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学校教育、政府宣传和家庭教育。然而,实践中,学校教育主要体现为课堂授课或听讲座。而政府宣传则主要体现为一年一度的普法宣传。至于家庭教育,则更是无从谈起了。挑战三: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理论虚化在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理论,如环境预防论、TAP预防论、社区参与预防论等都具有深刻的实践性和针对性。相反,我国法制建设不仅起步晚,而且是改革开放过程中被社会实际“逼迫”的结果。比如,“法制教育”直到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才被正式确立为学校教学的具体内容。直到当下,我国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理论均被笼统地概括为受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的指导。这显然是用国家政治理论来套法制教育,是相关理论虚化的表现。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的理论依据

“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3]476我国要想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就必须重新梳理有关法制教育的理论思维。“在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改革热潮中,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公民教育当作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可以说,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4]法国是公民教育的发祥地。早在1791年法国就颁布了《塔来朗法案》。“学校应向学生讲解公民应尽的共同义务,讲解公民必须了解的法律和道德行为规范”。[5]在英国,公民教育协会分别于1935年、1939年出版的《中学公民教育》和《小学公民教育》比较全面的界定了公民教育思想。尤其是《科瑞克报告》更是强调“积极公民”,鼓励公民参与民主活动,并把法制教育纳入了国家教育体系。而在美国,1994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代表了美国公民教育的世界领先水平。法制教育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内容来体现,而是被整体化约为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性的内在组成部分。尤其是公民知识部分基本上都涉及到法制教育问题。[6]

综观西方国家之公民教育,一个重要的前提基础就是法治理念。而且西方公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与我国相区别的是,其并不是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相反,其恰恰是主要通过实践教学活动来得以完成的。美国公民教育学者麦克菲明确指出,公民教育能否成功取决于三个方面:(1)适当的课程(指学科课程);(2)在班级与学校运作中的民主过程和民主参与模式;(3)校内外可供学生实行为与责任的机会频率。[7]事实上,西方各国的课程教育只是公民教育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公民教育知识均是学生参与各种活动中得以完成的。比如校内的民主生活,校外的公民教育和社区服务等等。教育的理论依据尽管公民教育已经成为外国法制教育的理论依据,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然而,公民教育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理由在于,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问题关系到数个层面的思想观念的结合问题。首先是国家和党的政治指导思想如何落实的问题;其次是国家教育政策——配有四有新人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最后是如何使得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获取本土资源有效支持的问题。因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教学问题,从而无法在公民教育理论下得到解决。

社会转型背景下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的对策

诚如贝卡利亚所言:“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8]128但教育从来就是一个地方性知识。本文以为,面对我国社会剧烈变革的实际,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工作应当采取如下对策:对策一:以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导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马克思主义是一个非常宏大的体系,也是被历史验证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不仅指导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而且被我国成功地运用国家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检验,已经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可以肯定的说,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来指导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不是可行不行的问题,而是如何具体对待的问题。本文以为,基于当前我国各方面的新形势,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具体指导思想,用发展的眼光,以人为本的关怀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意识,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法制教育方针政策。

对策二:革新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的价值观在预防犯罪问题上,我国侧重于事后惩罚型的治理观念。实质上,犯罪是“法律的规定性”所引发的。[9]尤其当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之后,许多新型的犯罪被归入刑罚体系,“刑法陷阱”比比皆是。现代社会所导致的非确定性使得如下一种现象成为现实:即并不是每个人都天生地或常识地知道什么是犯罪。故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持有一种“不知者无罪”的观念也具有限定范畴内的合理性。正因为如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问题上,我们有必要确立一种国家责任的价值观念。之所以说这是国家的责任,是因为刑法评价是国家设置的规定性。既然国家要设置此种严厉的规定性,就有负有一种天然地义务,即教育人民,使得其提前知道此种规定性的作用范围、途径和意义。#p#分页标题#e#

对策三:统一青少年预防犯罪法制教育的主体针对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工作在主体太多的混乱局面,有必要从头梳理其工作责任机制主体。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职责和效能,本文以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行政工作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其他单位、组织和团体必须配合。当然,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在确保经费和人力资源的前提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工作。

对策四:革新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的内容从目前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之法制教育的内容按照在校学生和非在校学生的标准来划分。对于非在校学生的预防犯罪法制教育主要靠一年一度的普法宣传;而对于在校学生则主要是学校的法制教育。这两者实质上均带有严重的走过场意味,效果差强人意。笔者以为,对于非在校学生,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结合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来进行。通过法制教育课程和实践的方式来提高非在校学生的法制意识、素养。而对于在校学生,国家应该改变目前的课程标准,加大法律知识的内容与课时,并大大提高社会实践在预防犯罪法制教育中的比重。比如学校必须给学生开设公共生活实践课程,诸如参观监狱、参加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庭旁听、法制辩论、违法犯罪调查等活动来强化感性认识。(本文作者:何润华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