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中CLIL观念的意义

法学教学中CLIL观念的意义

作者:杨松涛 单位: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师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法学双语教学的高标准要求。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不仅应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能流畅地使用外语。当前,在我国各高校的法学双语师资中,有本科外语语言学习背景的教师,他们的外语掌握娴熟,但是其法学专业知识欠缺;懂些外语的专业教师,他们专业知识深厚,但外语水平明显不够。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基础,又有娴熟的外语知识的老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在法学双语教学中,既懂中西法律制度,又能流畅使用外国语言的教师是非常之少。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翻译型教学模式,使用外语教材,却用汉语授课,双语课变成了翻译课。也还有的老师在法学双语课上过分讲授单词用法和语言语法等,将双语课变成了外语精读课。在教学方法上,高校法学院法学双语教学课堂上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还是以教师为中心,即教师“教”,学生“学”;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学”为辅。在当前现有的无法改变此种教学模式的条件下,成为翻译课的双语教学只能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际上,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学习外国的法律文化,或者说,在课堂讲授中,外语只是承载法律信息、法律思想的工具,关键还是让学生学到法律知识。

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学生的外语水平。学生外语水平直接影响了学习效果。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双语教学教师常常忽视学生的承受能力,即不管学生水平如何,全程用外语讲授,以致学生根本无法接受其所教的知识。教师应该在开课前对全班学生做个外语能力测试,尤其是外语听说能力,然后根据学生的外语能力选定教学模式。然而,现实中,教师不管学生的外语水平,这就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大部分学生跟不上,打击其自信心;要么太简单,对学生没有挑战性。(4)缺乏适宜的法学双语教材。大部分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这既可使学生接触到地道的专业外语,也可以保证教材内容的及时性;因此,有的法学院在法学双语教学课上直接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但已有学者指出,虽然原版教材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其内容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就法学教材来说,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与中国有较大区别,如果不进行本土化转化而直接应用,就会与我国实际严重脱节。然而,国内出版的英语教材却在质量、外语水平和内容上缺乏保障。这是当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方面的两难困境。

CLIL理念的内涵与教学模式

面对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这些问题,我们并不是无能为力。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模式为突破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CLIL的内涵CLIL(ContentLanguageIntegratedLearning),即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是指立足于某一专业学科,以一门或多门外语作为该专业学科的教学语言,将语言学习融入学科知识的学习中,最后达到一种双赢。运用CLIL理念进行教学,学生在学习某一学科知识同时也增加了对外语的掌握能力,从而做到了专业学科知识和外语能力的共同进步。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CLIL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海姆斯的“交际能力”理论和哈利迪的功能语言学理论,是随着人们对语言功能及目的的进一步认识而提出来的。[1]它抛弃了传统的分离式的纯语言技能教学,使语言教学与具有连续性的学科知识教学相结合,是对传统教学理念的一种扬弃和发展。CLIL的实质是基于内容的教学(content—basedteaching)。在CLIL教学理念的教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集中学习某一专业学科知识,(二)注重将外语学习和教学的共同进步。其中,第一项内容是大学里的某一专业学科内容,如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文学等课程。这些课程通常要开设一个或两个学期,主要由专业课教师来进行授课,其主要任务就是连续地向学生传授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项内容则是,在基于强调第一项内容之后,注重提高学生的读写听说和口语能力,以及学生对词汇、语法和语音等方面的掌握。此种教学理念指导下的双语教学既可以满足学生学习自身专业学科知识的需求,也能使其在较多渠道获取知识信息,拓展视野,提高批判思维能力;不仅给学生传递某一专业学科相对全面连贯的知识信息,而且可使学生就学科知识进行有意义的学习和交流,并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语言实际操作能力。

(二)CLIL教学模式1.浸入型。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浸入型是目前双语教学的一种模式,是指一种完全用外语授课的教学形式。从1965年,加拿大就开始进行浸入型双语教学实验,主要针对母语为英语的学生实施法语教学。斯特赖克和利弗认为此种教学法的优长在于,它以学科知识为核心,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提升学生的语言能力,并关注其认知和情感等因素。[2]2.专题教学型。在非语言学科教学中,外语通常被作为教学语言由授课教师使用。教学材料是一些经过特别设计的学科知识内容。例如,教学内容为“十七世纪中英刑法之比较”的专题,这是一个法律史的专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的内容,必须由专业教师用外语来进行讲授。与浸入型相同,基于内容的教学法打破了早先外语学科的各种界限,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组织教学;由此,它比浸入型更注重语言和知识的结合,须知浸入型教学只是用外语上某一门课,而语言与内容相融合的教学模式重新组合了学科,从而加大了改革步伐。[3]

CLIL理念对法学双语教学的启示

基于CLIL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知识为主线,注重学习过程中的自我体验,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实现学科知识的增长和语言能力的提高。这一模式为当前我国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第一,在教学内容上,CLIL理念把学科内容与语言教学结合起来,实现语言与内容的结合。它所强调的是把握好语言和内容在教学中比重,不是一味强调语言教学,将之变为外语专业语言课;也不是忽略语言的学习,使之超出学生可理解的范围。语言是途径,学科知识是目的。对学生来说,CLIL理念旨在强调学生通过提高外语能力来学习专业知识;对教师而言,它强调通过较高的外语水平做基础,提高学科知识的传授效率。只有把握好这个原则,方可协调好语言教学内容与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p#分页标题#e#

第二,在教学模式上,一般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听说水平,即使到了大三、大四年级,对于全英语授课也是很难接受的。因此,在授课之前,要对学生进行整体的英语水平测试,对学生的英语水平有个基本了解之后,据此选择双语教学模式。在授课伊始,可以采用混合型的教学模式,此时汉语的比重也根据学生的总体英语接受能力而定,如果学生们外语水平较低,可以适当增加汉语比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学生英语水平提高之后,教师可以慢慢步入浸入型教学模式。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坚持以任务为基础、学生为中心的交互式教学方法。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严重影响学生实际语言运用能力和教学效果,然而交互式教学方法可弥补其所带来的缺陷。“交互”(interaction),即两人或是更多人之间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和观点,并对各方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交际语言教学时代,交互是交际的中心,是交际的全部,[4]而交互式教学模式即主张以学生为中心,以交际、合作为核心,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交互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5]这个过程中,交互是围绕任务的交互,是以内容为基础的交互。交互式教学法强调的是语言的输出,信息的交流,提高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当然,语言的输入也不可忽视,它是语言输出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法学双语课上,教师要增大语言输入量,除此之外,还要增加学生对外文资料,尤其是原版外文书籍的接触量;同时,还需要降低语言的输入难度,增强语言输入的多样性和趣味性,譬如开展讲座,多使用音像资料,进行网上信息搜索等等。

第四,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双语课程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很高。目前国内法学双语师资群体主要有两类群体,即法学专业课教师和外语教师。就法学专业课教师而言,其外语水平能力远不及其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因此其外语能力要再有所提升,对其进行水平测试后方可允许其上岗;而就外语教师而言,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法学专业知识,学好法学专业知识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从长远人生规划上促发其攻读法学第二学位,或考取跨专业法学硕士和博士。因此,由具有全面素质的教师进行授课,学生既可以在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语言能力,也可以在外语学习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当外语切实成为一门语言工具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大为提高,从而更大程度上实现学有所用的要求。

第五,选择适宜的双语教材。法学双语课的教材是选国外原版教材还是国内教材,意见一直不统一。我们认为,可以走一条将二者结合的道路。双语教学可选用专题教学法,也就是以一个个的专题为题目讲课。譬如,这一课专题是十七世纪英国的刑罚制度。首先课前给学生提供相关书单,包括国外原版书籍和国内专家的一些研究成果,让学生课前阅读,以便他们课上积极发言。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引进原版教材的优势,保证学生接触到地道的外语,及时了解西方学术动态,与国际接轨;而且可以保留国内教材的优势,易于让学生接受,并与现实相结合。

结论

综上所述,CLIL教学模式对于突破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为我国法学双语课的今后改革提供有益借鉴。但是,要真正做到发挥其所长,还需要在很多方面下功夫,例如教师教学理念的更新、教学模式、方法的选择、双语教师的培养及教材的确定等。法学双语课只有在这些方面全面改革,CLIL教学理念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优势和作用才能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