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方案

市政办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1.审核清理范围。全市所有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B类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收回原证牌。

3.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4.严格工作时限和程序。

企业自查阶段(5月12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查表》,并提交至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开展自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阶段(5月13日—6月15日)。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全面审核。

现场复核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市商务局联合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审核清理的要求

5.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审核清理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审核清理动态,通报各区县工作进展,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于5月9日前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5月10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审核清理和打击私屠滥宰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6月15日前将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

7.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对成效突出区县的宣传力度,曝光工作不力的区县与违法违规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