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城镇化建设论文

PPP模式下城镇化建设论文

1发展PPP模式的必要性

PPP模式由英国于1982年提出,并在90年代兴起,英国将这一模式广泛应用于学校、医院、交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后来欧美等许多国家也开始采取这一模式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如著名的伦敦地铁、法兰西体育场等就是采取这些PPP模式投资建成的。借鉴他国经验可以看出,发展PPP模式,对于促进重庆城镇化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发展PPP模式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一直以来,政府在发展城镇化进程中,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和管理者,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屡屡为人所诟病。采取PPP模式,可以采取公私合营的方式共同建设,双方相互合作,相互监督,有助于政府改变传统观念。同时,政府也可以在私人企业参与的这个过程中,学习到私企的高效率、重管理等优点,也可以促进政府向更好的方向改变。其次,发展PPP模式有助于减轻财政负担。重庆于2014年年底提出了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的目标。未来几年,重庆对于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投入也将逐年增多,光靠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是难以为继的。发展PPP模式,让私人企业参与进来,共同投资,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问题进行研究,无疑也能促进工作效率,降低投资成本。此外,发展PPP模式也有助于私人企业的发展。在城镇建设的参与过程中,政府往往会聘请优秀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研究,而私人企业能够全程参与项目的设立、技术难关、施工过程管理等,这也有助于私企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2重庆发展PPP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重庆采取PPP模式已经有好多年,去年更是审议通过了《关于PPP投融资模式改革的工作方案》,将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融资PPP模式列入25个先导型专项改革之首,由此重庆也成为了地方政府中将PPP模式推进至具体实施阶段的先行者。目前,重庆已在多个领域采取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交通运输方面,与中铁建签订合作备忘录,将已建成通车的2200公里高速公路选500公里进行经营管理,同时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全力推进市郊铁路建设。市政设施方面。政府已建成并投用了两个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与三峰环境产业集团采取BOT模式合作,签约建设第三垃圾焚烧发电厂、第四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已用BOT模式建设了白洋滩水厂、悦来水厂两个大型水厂的基础上,2014年政府与中法水务采取BOT模式投资建设寸滩水厂。港口物流方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于2015年与国投交通控股公司正式签署合资合作协议,双方采取BOT模式,在果园港件散货码头等项目上开展合作,项目投资达43亿元,此项目将有利于长江沿线战略伙伴投资企业港口间的呼应与协同,也将使重庆港口获得更多的对流货源。土地整治方面。由于土地整治对土地成本核算和融资成本控制的要求较高,市地产集团已与基金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公司,首先拟对钓鱼嘴南部片区进行土地整治。可以说,重庆的PPP模式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法律体制问题,这是我国PPP模式发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现阶段许多涉及PPP模式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由于PPP模式涉及到财政、投融资、招投标、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许多法规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实际实施困难等问题,且由于法规层次较低,使得法律的效力不高。二是诚信体系问题。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财政困难、政府换届等理由违反合同约定的现象。虽然有些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政府在对PPP模式的不了解,使得合同条件不甚合理,使得政府无力承受而违约,但仍将影响私企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个别私企也存在违约现象,在招投标时不切实际的以低价竞标,但事后发现无法承担而违约。此外,由于目前PPP模式投资的都是公共领域,涉及民生,政府在管理过程中需对价格进行管理,由于价格监督不健全,使得私企在投资后资本回报存在不确定性,也影响了私企参与的积极性。

3进一步推进PPP模式应用,保证重庆城镇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3.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虽然许多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些PPP模式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PPP模式投入的项目往往都是民生工程,资金量大,牵连面广,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容易让人钻空子,造成无法可以的情况。因此,应当在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应当加入PPP模式的内容,用以明确PPP模式的应用范围、流程、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等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中途退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时,在国家立法前,地方政府在推广和发展PPP项目时,尤其是一些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政府,应将PPP模式纳入地方立法范畴,既要规范各方主体应承担的义务,也要明确其可以享受的合法权益。

3.2设立专门政府部门,全程管理全程监督

在PPP模式尚未有专门法律之前,或者在立法的起步阶段,我们应当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不能让企业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参与进来,可以列明一个清单,哪一类的基础设施建设私企可以参与进来,公开招投标,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设计专门的PPP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所有PPP模式的项目进行整理和指导,全程监督并负监督责任,出了问题,首先对此部门问责,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3.3促进PPP模式创新,拓展投融资渠道

PPP模式主要有建设—移交—经营(BTO)、建设—经营—移交(BOT)等典型操作模式,在重庆的城镇化建设PPP模式中,主要采用的是BOT模式。但是,政府不应该拘泥于这一模式,而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采取合适的PPP模式,给参与的私人企业以选择的空间。这种选择性既能够促进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比如,有些企业参与大型的项目时建设和运营风险巨大,为了提高企业信心,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将全部风险转嫁给企业。所以,政府在大力推进PPP模式的同时,应当改变官僚作风,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同时也要开阔思维,积极创新,探索更合理更有效的PPP模式。

3.4设立第三方机构,培养专门性人才

PPP模式作为促进重庆城镇化建设的新生力量,既需要懂行政管理和经济的政府管理人才,更需要懂金融、法律和财务知识的企业人才,同时也需要能够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专业化机构。一是可以在高校设立专门的PPP课程,指导在校大学生学习,其毕业后可以进入相关行业工作,也可以让参与PPP项目的政府和企业人员进入高校系统学习PPP模式的课程,并可聘请国外经验丰富的相关经济师和工程师授课。二是批准设立专业化中介机构。现在各行各业都有相关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PPP模式的发展也离不开相关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支持。第三方机构由于其专业性,既可以在政府的立项和可行性分析中给予意见,也能够帮助政府对相关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同时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指导,确保PPP项目的完满完成。

作者:杨易华 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村镇建设中心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