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学范例

针灸学

针灸学范文1

循证医学(EBM)是一门新兴而严谨的医学学科,针灸学是一门传统经验医学,近年随着临床实践的丰富,发现EBM观念正逐步被引入针灸临床研究,且有逐渐占主导地位的趋势,大大促使了针灸与国际的接轨。循证医学在指导针灸临床研究时,尚存在不少问题,需引起医学工作者的重视,从而促进针灸临床研究的发展。

1EBM应用于针灸临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吴滨等[3~4]和于金娜等[5]研究显示:1990~1999年《针灸临床杂志》与1991~2004年《中国针灸》中的RCT文章占临床研究性文章率均不到20%且存在质量问题,其主要表现在:①有描述具体随机方法的真正随机少,盲法的使用率偏低;②诊断、纳入/排出标准不明了,疗效评判标准没有采用金标准;③有些组间基线情况无描述、组间样本分配比例不合理、研究结论等数据缺乏规范的统计学处理;④针灸术语应用不规范;⑤论文中缺少甚至没有方法学描述,实验的可重复性降低;⑥治疗结果阳性率太高,有效率在90%以上的偏多甚至有100%的报道。以上存在的问题突出集中在随机方案及盲法的应用不正确,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是提高针灸临床研究的关键。国内临床试验研究多是根据研究对象的入院时间、门诊号或住院号进行分组,这是半随机法。有些研究虽然提到随机分组却没有对随机的方法进行具体的描述,这都会对试验研究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临床RCT试验设计应以完全随机的方法实施分组,如随机数字表法,而且还要注意对随机分配方案进行隐藏,具体组别分配方案也要隐匿,确保随机分组的方案制定者与具体执行者是不同人员[6]。随机方案隐匿与盲法相混淆。盲法的目的是消除观察性或测量性偏倚,然而针灸临床研究中却难以做到双盲、三盲,盲法使用率总体偏低。

2EBM用于针灸临床研究的思考

EBM的核心是寻求多中心、大样本的RCT的最佳证据。中医核心是“天人一体”的整体观念,“因人、因地、因时制宜”与“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辨证论治。如果针灸临床研究证据的获得照搬循证医学获得有效证据,与中医学的核心精髓是有一定冲突的。而且新近的研究证据往往有局限性,远远不如古代医籍记载的丰富。

2.1随机

随机即将纳入研究的合格对象都具有均等的机会被分配到试验组或对照组,使各种预后因素(已知的、未知的)均衡的分布于各组当中,达到各组的均衡比,从而避免人为的选择性偏移,使各组在基线情况尽可能保证一致,以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性。随机的目的是排除掉试验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其看成单一纯粹的物品进行随机分配。显而易见,随机确实能够保证试验干预措施的特异性。然而中医讲求形神一体,患者的精神意愿情志与疾病的发生发展预后密切关联。临床上针灸医师常常要求患者要信任医生,否则效果不好,这也是有证可寻的,《素问•汤液醪醴》载:“针石道也,精神不进,志意不治,故病不可愈”,是因为“病为本,工为标,标本不得,邪气不服也”。又如《素问•五脏别论》中说:“恶于针石者,不可与言至巧。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矣……皆标本不得之谓。”

针刺也与药物不同,尤其是对初次就诊的患者来说,如果不能信赖医生,针刺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滞针、晕针等情况,对于治疗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对于针灸医师来说“治神”、“守神”、“得气”并不陌生,《灵枢•九针十二原》云:“粗守形,上守神”,“刺之微,在速迟,粗守关,上守机”。《素问•宝命全形论》曰:“凡刺之真,必先治神”,即通过调摄病人精神,集中医生意念,“神在秋毫,属意病者”,促使针下得气,甚至气至病所,从而提高临床疗效的方法,同时也是衡量针灸医生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无可厚非,正确的针灸理论包含一定的言语暗示、心理诱导,针刺过程不应该理解为单纯的物理刺激过程。然而随机的原则试图将针灸治疗过程单一纯粹化,仅仅想明确针刺或是灸的作用,却又把单一纯粹化的刺灸当做是中医讲的针灸,进行评价找出证据。这种纯粹化了的刺灸失去了中医原有的特色。

2.2盲法

盲法又称为蒙蔽,是指蒙蔽试验参与人员,包括对患者、医生和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人员进行蒙蔽,使他们不了解临床干预方案的分配情况,从而控制对试验引入的偏倚[7]。在针灸临床试验中,人们采用模拟等方法来设计安慰对照[8]。在国外针刺试验中,盲法主要用shamacupuncture(“假针刺”)来实现。shamacupuncture主要有2个特点:非穴、浅刺(较少痛觉或极少痛觉,无得气感)[9]。人体经络运行气血,是联系脏腑与体表及全身各部的通道,《灵枢•脉度》云:“经脉为里,支而横着为络,络之别者为孙”。可见经络沟通内外,纵横交错,遍布全身。众所周知,经脉、穴位也非一线一点,是有一定的宽度和深度的,而且经脉循行“阴阳相贯,如环无端”。所谓的非穴只是非常用穴或非经位,其实并未离开经络系统。经络包括十二皮部,《素问•皮部论》曰:“皮者脉之布也”,浮络也分布在浅表部位,可见浅刺也未离开经络系统。所以假性针刺存在一定的生理作用,属于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案。尤其在疼痛方面的治疗,假性针刺的效果虽不如针灸,却优于安慰剂(针灸止痛效果与假性针刺止痛效果比较:前者是60%,后者是40%~50%)[10~14],这说明假针灸并不严谨,无法普遍应用到针灸临床研究。

现在的患者已经不同于以前,获得信息的途径非常广泛,许多患者是查询了大量信息后来就诊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且患病本就是一件痛苦的事,不论是患者还是家人都急于了解病情,希望医生能明确诊断,并给予精当的治疗方案,有的患者甚至希望能参与治疗方案的制定。如果患者的要求不能满足又势必影响其情绪,对治疗效果无益。假如“随机化”是为了排除心理作用对治疗的正面影响,那么“盲法”对治疗的负面影响又该如何处理?针灸治疗属于复杂的干预模式,针灸医生必须亲自操作,需要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并取得患者的信任,这种治疗措施是中医学核心价值观念的体现。针灸医师不同于其他的中医师,不但需要深厚的中医基础理论,扎实的诊断能力,还需要熟练精准甚至是独到的针刺技巧及与患者的沟通能力。针刺强调得气,《灵枢•九针十二原》云:“刺之要,气至而有效”,《标幽赋》云:“气速至而速效,气迟至而不治”。而得气的指证不仅包括施术者的手下感觉还包括患者的主观感觉和反应,是需要医患的配合及沟通的。而从盲法的定义和分类来看,应用于针灸临床研究是困难的。#p#分页标题#e#

3讨论

针灸学范文2

【关键词】中医诊断学;脉诊实训;教学改革;模拟;自测;临床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2016年7月—2018年5月将五年制中医专业学生59名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29名,对照组30名中再随机分为6组,每组4~5名学生。对照组中,女17名,男13名,年龄18~21岁,平均年龄(18.72±0.92)岁,入学成绩76~84分,平均(81.79±1.16)分,专业基础课成绩70~81分,平均(74.75±1.33)分。试验组中,女16名,男13名,年龄18~22岁,平均年龄(18.90±1.21)岁,入学成绩74~85分,平均(81.87±1.13)分,专业基础课成绩71~82分,平均(75.25±1.31)分。两组学生的性别、年龄、入学成绩及前期专业基础课成绩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研究方法

两组应用统一教材,即全国高等中医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6]。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模式。试验组采用“理论-模拟-自测-临床”教学模式进行实训教学。“理论-模拟-自测-临床”教学模式具体实施步骤如下:根据我院编制教学大纲内容进行实训培训。理论课结束后,实训前一周,对每组组长先进行培训,对机器操作熟练。第一次,脉象实训时,简单讲解如何把握每个病理脉象的指感,之后,每组根据配备的仪器学生先进行指感训练;第二次,每组进行模拟诊脉,组间互诊,有分歧点的脉象根据脉象自测系统连接关部,查看脉搏图,客观判断分歧脉象;第三次,安排中医院老年病房进行脉诊实训。三次结束之后,进行总结归纳疑点。

1.3教学效果评估

试验组和对照组中医诊断学教研室教研统—命题,对脉象特征理论知识、病例脉象鉴别、模拟脉诊仪操作及分析病变脉象及中医院临床患者进行诊脉考核。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的比较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脉诊实训成绩

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病例脉象鉴别考核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试验组的病例脉象操作验证成绩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01)。见(表1)。

2.2学生自评结果

试验组和对照组问卷中对学生课程进行对比,学生是否能完成布置的任务、新知识能否引入到学习中、对自己的优缺点评价、团体合作能力及文献检索能力,结果显示试验组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评价“理论-模拟-自测-临床”教学模式结果

进行问卷调查评价“理论-模拟-自测-临床”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影响,结果显示,接受新教学模式86.21%,各项平均满意度为86.90%,与不满意相比较高73.70%,肯定中医诊断学脉诊实训教学中应用“理论-模拟-自测-临床”教学模式。见(表3)。

3结论

目前中医诊断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是在实行高等教育建立起来的,它借鉴的是高等教育特别是现代西医学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采用规模化培养的方式。但由于学科特点和历史条件的限制,现行教育模式自诞生之时起就带有明显的先天缺陷,即缺乏实践性。而中医学是一门源于实践的临床医学,中医四诊更是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与临床辨证治疗相结合的主要载体。通过自测式、互动式、模拟诊脉教学模式实施的阶段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诊断学实训教学培养方案,加强教学团队的交流,促进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无疑会增强学生临床诊脉能力和对中医诊断学的兴趣,同时,又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理念,应用了先进教学手段,从而在根本上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并提高学生临床诊断能力,对于该教学模式的进一步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教师可以不断的学习完善自我,进而提高中医诊断学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林雪娟,闵莉,甘慧娟,等.中医脉诊临床模拟训练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广西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17(1):143-145.

[2]梁玲,聂坚,张建英.中医诊法实训教学模式的实践与体会[J].中医药导报,2015,21(22):112-114.

[3]黄利兴,刘英锋.从脉象特征的系统表述谈脉诊教学的改革设想[J].江西中医学院学报,2009,21(5):68-70.

[4]高秀娟,马会霞,齐峰,等.临床模拟教学在《中医诊断学》实训教学中的应用[J].承德医学院学报,2014(4):360-361.

[5]王郁金,苏衍进.中医诊断学脉诊实验教学的应用与体会[J].内蒙古中医药,2009,28(16):89-91.

针灸学范文3

急诊医学的发展,其跨多学科专业的特点要求医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用更可信、确切的临床证据指导急诊医疗和教学应用作为发展急诊医学的指导思想。作者在临床教学中引入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EBM)的理念和方法[1],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比较,探讨在急诊科临床教学中运用循证医学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一、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及方法。中国医科大学临床药学院急诊科临床实习2005级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66人做为研究对象,采用随机对照试验研究的设计,随机分为6组,每组11人,单数组33名学生设为实验组(EBM组),采用循证带教法带教;双数组33名学生设为对照组,则采用传统带教方法。两组学生入学条件、教学环境、教学设备等无明显差别,具有可比性(P>0.05)。

(二)统计学处理。应用SPSS17.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两种带教法的问卷调查结果、出科考试成绩分别运用秩和检验及t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二、教学方法

(一)带教教师情况。带教教师均具有丰富的急诊科临床教学经验,带教时间均为半年。两组教师的年龄、性别、学历及职称等相关因素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

(二)循证医学临床实习带教的具体模式。

1.教学准备。学生进入临床后,应尽快熟悉本专科常见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治要点和防治措施;另外,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授循证医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巧,如何才能找到最新、最佳的证据,同时教师亦应查阅并提供相关的循证资料,指导学生科学可靠的诊治方法。

2.教学过程。以临床实习带教老师指导学生用循证医学的方法解决“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激素早期应用还是晚期应用”问题为例,透视循证医学的临床教学过程。(1)分析研究患者的病史、体征、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提出问题:ARDS激素早期应用还是晚期应用,用多长时间,用多大量为宜。(2)师生共同检索相关文献42篇,发现激素的作用时机问题分水岭是早期应用(<7天)抑或晚期应用(>7天)。近年,主张将激素的开始治疗时间推迟到1周以后,中等量、长疗程激素治疗对晚期ARDS有益。(3)对检索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多项的临床双盲随机对照研究提示,ARDS晚期激素治疗降低患者病死率的机制可能不仅仅局限于肺组织纤维化的减轻,而可能是激素多方面、多环节的作用结果。(4)评价上述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结合临床专业知识与经验、患者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制订对本患者可行有效的治疗方案,并归纳总结,在学习小组中讨论。(5)师生一起实施此治疗方案并动态监测效果。(6)与学生共同总结此次循证医学的实践活动所获取的知识,肯定优点,发现不足,循序渐进。

(三)传统带教临床实习带教的方法。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每周集中小讲课1次。

三、教学效果

(一)出科成绩对比。学生完成急诊科实习任务时进行出科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与实践技能操作,分别独立判卷,总分各100分。考卷从题库随机抽题,难度系数分布比例均等。

(二)问卷调查。学生完成急诊科实习任务时接受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对实习带教老师的责任心的评价、对带教老师教学方法认同度和对自身理论和临床水平是否获得提高的评价等,选项分为4个等级。

针灸学范文4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寻求心理帮助的需求也明显上升,为此近年众多的专科及综合性医院先后开展了医学心理咨询机构。为了解全市医学心理咨询门诊现况,更好地为规范发展医学心理咨询事业提供依据,我院和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合作,受上海市精神卫生临床质控中心委托,对全市70家开展医学心理咨询门诊随机抽取40家进行门诊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环境状况、心理问题诊断治疗相关流程、咨客情况等相关内容作了现场调查,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随机在全市70家医学心理咨询门诊抽取40家进行调查。

1.2调查内容

1.2.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执业范围合法性及门诊每周开设时间。

1.2.2设置情况:包括人员方面的职称、专/兼职、培训方式、人员配备,环境方面的诊室设置及布置、宣传方式。

1.2.3流程情况:包括门诊建卡、写卡模式、费用结算、来诊方式、初复诊时间设置、诊断及治疗情况。

1.2.4咨客相关情况:性别、年龄差异,心理问题及相关行为。

1.3调查方法

将调查内容设计成表格与问卷相结合的调查表,调研人员统一培训后,逐一上门调查。调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调查结束后将有效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因一家机构在调查时已关闭,另一家与其他医院合并,故本次调查有效资料38份,其中区精神卫生中心9家(24%),综合性医院18家(4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16%),其他专科医院5家(13%);具有执业资质的有30家(79%);机构创建时间≥20年3家(8%),10~19年14家(37%),5~9年8家(21%)≤4年的13家(34%)。38家机构中每周安排咨询时间≤1天17家(45%),每天均开设门诊的16家(42%)余下5家为每周开设门诊时间2~5天不等。

2.2从业人员及环境设置

38家机构中从业人员共157人(医生115人,护士27人,其余15人为心理评估师与治疗师等相关人员),医生中高级职称54人(47%)、中级职称61人(53%)。门诊医生专职者12人(10%),精神科兼职者72人(63%),神经内科兼职者10人(9%),其他科兼职者共21人(18%)。所有医师均参加市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的心理咨询培训班,但接受培训时间小于6个月的多见。门诊环境设置情况:诊室有专业布置的29家(76%),简单布置的17家(45%)。对外作过例如海报、报纸广告等宣传工作的有26家(68%)。

2.3门诊流程情况

对咨客有专门登记的11家(30%),多为精神专科医院;门诊卡实行医院代管模式的7家(18%),咨客保管模式16家(42%),以上两种方式并用的5家(13%);门诊病史书写按内科模式有30家(79%),对个人史缺乏记录,按照精神科模式的8家(21%),个人史有详细记录。有诊断复核的21家(55%),有告知书3家(8%),对咨客做性格测试的13家(34%)。就诊方式采用预约式15家(39%),自行来诊的21家(55%),允许代诊的1家(3%)。初诊时间≥50分钟7家(18%),30~40分钟29家(76%),≤20分钟2家(5%);复诊时间≥20分钟10家(26%),10~20分钟15家(39%),≤10分钟13家(34%)。被调查机构均采用CCMD-3或DSM-Ⅳ诊断标准与市精神卫生临床质控手册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心理治疗方法使用中应用方法≥3种的24家(63%);<3种的14家(37%)。用药方面抗精神病药、情感稳定剂、抗焦虑催眠药、促智药四种中,种类齐全且品种较多的有20家(占53%),以情感稳定剂、抗焦虑催眠药为主的11家(29%),仅有情感稳定剂、抗焦虑催眠药,且品种较少的7家(占18%)。调查机构均认为门诊收费过低。

2.4咨客相关情况

咨客性别女性多于男性的33家(87%),男女比例相当的5家(13%);年龄层多见青、中年的12家(占32%)。疾病类别中儿童以学习问题、多动症多见,青少年以学习问题、精神分裂症多见,青、中年以工作、婚姻问题及焦虑症、抑郁症多见,老年以抑郁症、老年痴呆症多见。门诊中遇到重性精神疾病者26家(68%),均采取建议转诊的处理方式。咨客相关行为调查中:有陪同者占60%,来咨询社会问题者占30%,定期咨询1年以上占45%,仅咨询一次者占19%。

3讨论

人力资源配置及专业水平的规范、专业化;我市医学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普遍存在总数不多,专职太少,具有一定学历、职称,但接受专业化、系统化培训时间太短,门诊开设时间过短的问题。从业医生大多是精神专科出身,受过较专业的精神病学的培训及临床实践,又通过心理咨询及治疗的专业培训,兼做医学心理工作有一定年限,临床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但多偏重医学用药治疗为主,缺乏全面的心理治疗方法的使用,并且因为是兼职,心理咨询只是本职工作的一个相关部分,人数少,所能提供的咨询服务及治疗时间有限,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综合性医院的门诊医生多由精神专科医生兼职或其他专业医师经过短期培训后转向心理专业工作。从业人员来源的多元化、门槛过低及商业取向等因素影响使得管理较复杂,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1]目前医学心理咨询多为短期培训班,缺乏规范系统的学习及实践量化的过程即上岗工作,无法从根本上快速、专业地推动该专业的职业化发展。在人员配置方面,心理治疗师及护士较缺乏,这对医学心理咨询事业合理化、个体化的开展及咨询疗效有影响。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无统一规范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对全市统筹管理也带来困难。

咨询环境设置个性化及宣传工作的全面化:调查发现大多数门诊诊室有独立诊室,使用面积达到规定标准,但对治疗起积极作用的专业性装饰方面缺乏投入,如诊室颜色、装饰画、音响、图书等。工作人员有良好素质,工作严谨,对取得咨客信任,构筑牢固的依从性关系起到积极作用。在宣传力度方面较薄弱,应借助媒体广泛宣传,以社区为载体,提高市民对心理问题的知晓率,为全民心理健康保健提供平台。门诊评估、诊断及治疗方法的规范化、个体化:调查显示门诊诊断标准统一、规范,有利于疾病治疗及研究交流,在心理评估及治疗方面存在局限性。能为心理咨询提供依据、增强诊断客观性的心理测验等评估方法在调查机构中开展不够。[3]门诊治疗方面仍以药物治疗为主,心理治疗方面薄弱,一些家庭治疗、催眠治疗等个体化治疗方法及集体治疗方法在门诊治疗中的选用较局限,缺乏专业化,这主要受到医疗水平不到位及人员配备不合理的客观条件影响。建议初期以药物为主,对症治疗调整情绪、改善睡眠,积极牢固咨访关系;中后期以对因治疗为目的,认知治疗为核心的多心理治疗方式相结合,侧重于剖析心理冲突、消除心理障碍,辅助药物治疗解决咨客的心理疾病较好。[4]#p#分页标题#e#

门诊工作流程的合理性:门诊流程总体上缺乏合理、正规的时间程序设置,咨客无法得到系统、连续、高密度的深入治疗。在求诊方式中有部分机构开展的预约式,能在最短时间、最少中间环节达到最满意的服务质量,可缓解咨询过程中咨客的敏感、焦虑、愤怒、攻击和脱落,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提高疗效,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前景。[5]代诊方式无法了解咨客的真实情况,不应采用。因为初诊主要是了解咨客病史资料,进行心理诊断与评估,稳固咨询关系,故时间的设置不小于50分钟较为科学。咨询频率初期采用一周一次的较普遍,后期较随意;咨询周期的时长以2个月多见,一年及更长时间的较少,可能与疗效、咨客自身心理问题程度及咨询目标不同有关。被调查机构缺乏规范、有效的咨询后期疗效评估体系,门诊流程安排较随意,易使咨询关系变质,降低疗效,甚至影响门诊的长期发展。而咨询时长、频率及治疗周期的一贯性和个体化,疗效评估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稳固咨访关系纽带,保障咨客权益,增加科学性和严谨性。[6]门诊收费与价值体现:目前收费标准是以市物价局制订的标准收取,与其他医疗技能收费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与社会心理咨询收费相比更低。

这主要受工作形式的特殊性及市民生活水平所限,价值体现无法得到公众接受与认同;社会方面对医学心理咨询职业化表现淡漠,将其视为精神医学附属分支,不予重视。现在多数医学毕业生不愿去精神医学心理机构,而更愿意至综合性医院的心理专业科室经过相关短暂培训即上岗,心理专业毕业的硕士生因缺乏精神专科临床经验使医学心理咨询专业化、专职化发展受到限制。合理收费对于咨客来讲,保证了在特定时限内创建治疗氛围,使咨客有安全感,促进了自我暴露以及情绪发泄,增加依从性;对从业人员来讲,有助于进行全方位、高水平、高强度、长期学习培训,提供高质量治疗水平,促进医学心理卫生事业健康稳步地发展。

咨客情况分析:咨客性别分布女性多,可能与当今社会女性应激反应多,易表露负面情绪,主动要求改善有关。我市已有专为女性开设的医学心理咨询门诊,对女性心理问题有了一定的重视。各年龄段的主要咨询问题符合其年龄段的心理特征,中青年的咨询问题和范围较广,与他们承受的家庭、社会压力大有关,心理健康更值得注意。在病种方面焦虑、抑郁等神经症多见,这符合医学心理咨询门诊诊治范围。咨客复诊率低、咨询一次较多的现象,主要受医学心理咨询门诊开放式的结尾、咨询方式疗效及咨客自身多因素影响,故需提高治疗效果与质量,建立咨访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广泛开展心理卫生普及工作。重性精神障碍在门诊病历中占有一定比例,说明大众对重性精神疾病了解不全面,医学心理咨询门诊就成为重性精神疾病早发现、早干预的主要治疗场合;且在疾病的康复期除了坚持服药外,同样需要有心理康复和社会支持,给予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指导,防止病情复发。但对于重性精神疾病咨客还是应转诊至精神专科门诊就治。门诊设置的合理、合法化:在机构设置方面已打破以往以封闭式精神专科医院为主的模式。

针灸学范文5

犯罪与侦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侦查学自从19世纪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HansCross)提出犯罪侦查概念以来,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侦查学的理论研究现状,特别是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仍不尽如人意。西方国家在刑事侦查学研究上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导致了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贫瘠。我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也不丰富。有学者对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文集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分析,勾画出了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讲,对科学研究状况的历史性反思是相当重要的。只有不断反思,才能促使整个科学研究不断修正方向。所以说,对于侦查学研究的不断反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侦查科学理论研究向度。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离“科学”轨道的保障。

一、侦查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个学科的研究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观结果,且各个外观结果之间,往往互为因果或者递进关系。就侦查学在最近几年的研究现状来说,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从研究方向上来说,侦查学研究在其应有的轨道上有所偏离。侦查学的研究方向和侦查目的可以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侦查的目的一直都还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不可能脱离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这个目的。现实当中,大多数学者关注更多的是侦查合法化、侦查与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比如,有学者对近几年的侦查论文成果进行技术性处理之后发现,以沉默权(人权保障)为关键词的研究异常突出,成为2000年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第一关键词,并在2002年之后显得更为明显。总的来说,关于价值理论比如侦查与人权保障、侦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认识理论如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荣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各种学说公认的侦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为研究侦查的学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强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即使这门学科表面上如何繁荣,也只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二)从研究主体上来说,比较缺乏来自实践部门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参加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学院中从事法学、侦查学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也有来自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实践工作者。从统计情况看,“2002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4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6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3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10人。”[1]61对侦查学研究现状的思考林南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侦查学自创立以来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现状却仍不尽如人意:一是研究轨道有所偏离,二是比较缺乏来自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者主要来自于高校,这对于大多数学科领域来说,本身是一种常态。侦查学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对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侦查学来说,如果来自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严重缺乏,则应是一种明显的不足或者存在较大的瑕疵了。

(三)从学科间的联系上来说,侦查学的研究未能紧密联系自然科学的研究。基于侦查活动对各类知识的需要,如法学、医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生物学、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之于侦查的重要性无人否定,可以认为侦查是对各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由此也可以认为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关学科的知识、概念、原理、研究方法与范式。但是,当前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现状如何,从研究者们在论文当中引证的知识类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个可供参考的回答。根据学者们对三卷《侦查论坛》所刊载的论文的所有引证资料的分析数据显示,研究者们引证的知识类型高度集中于法学类,在所有的引证文献中,可归于法学类知识范畴的引证占所有引证的75.57%;对心理学的引证,占总引证数的1.71%;而在三卷侦查论坛的全部引证中竟然未能发现在侦查认识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知识,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1]64

二、侦查学研究缺陷产生的原因

形成我国侦查学研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有侦查学学科本身性质的原因,也有研究者自身认识的原因。这些原因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侦查学研究的现状,是由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形成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尚欠明确。尽管侦查学的创立已逾百年,但在侦查学学科性质的问题上,古今中外依然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因为介入的角度不同,得出的观点就会不同。有的是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然性的角度入手;有的是从学科的发展趋势、前景的应然性角度入手;有的是从侦查学的现实态势、侦查实践性角度入手等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支撑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1)侦查学属于刑事法学,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2)侦查学属于边缘法学,是多门学科的汇集;(3)侦查学属于应用法学,它所研究的内容服务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科,是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措施和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对策和控制犯罪的一门学科。以上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但却都存在不准确不科学的地方,还不能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不仅侦查学的归属众说纷纭,就是认同侦查学在法学的研究者,对于侦查学的地位也存在不少争议———侦查学到底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下的一个方向,还是属于诉讼法学下的一个方向?侦查学到底是属于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以至于最近几年有著名学者提出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呼吁。对侦查学学科性质的界定不一致,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侦查学研究方向、研究对象或者范围的界定,进而影响到侦查学的健康正确的发展。当然,哪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哪种观点就对侦查学的影响最具深远。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这对侦查学最具影响力,造成的结果就是研究者对侦查法治化的研究偏多,而对侦查对策方面的研究偏少。

(二)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侦查学的影响如何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之一[5]。特别是法学家们,总是不遗余力地用法律的武器来搭建保护人权的基本框架,构筑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坚实堡垒。而侦查工作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较多考虑的是侦查的效率价值,侦查活动的主要目标定位于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明其有罪、罪重的证据。于是各种各样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便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保护人权为自己使命之一的法学家们,当然会口诛笔伐,近乎苛刻地对侦查工作做出各种各样的批评与否定,然后提出在法律上对侦查权进行各种限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规制。在现实中,随着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法学家们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家们对侦查程序的批评也日趋白热化。这些批评当中,不少是一些中肯的、合乎实际情况的批评,是符合真正尊重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的。但也有一些批评是为批评而进行的批评,他们可以从一个极端推到另外一个极端,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他们所倡导的制度或者做法,许多都是从外国的制度中进行的机械的改变,甚至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尽管崇洋媚外一直被我们批判,认为外国的月亮比较圆的人实在还不少),而这些在现实或者未来都难以实行。诚然,要在一个历史悠久,曾经几度举世辉煌的泱泱大国里倡导一个新的制度或者改变一个旧的制度,确实有点尾大不掉,实在是一件脱胎换骨般痛苦的事情,并非如纸上谈兵那么容易,而且可能要花上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假设我们想达到目标的中点并付出一半的努力,那很可能就只能前进四分之一。有些法学家们把一个极端推向另外一个极端,也许他们心中的目标并非真的是希望实际被推向另外一个极端,而中点才是他们的目标。如此一来,这些法学家们的这些极端的做法似乎也情有可原了。遗憾的是,再回过头来看侦查学的研究者们,却也开始对侦查合法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多少让人觉得有点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了。#p#分页标题#e#

(三)侦查理论研究的现实困难。侦查学既要进行实务研究,又要进行理论研究。侦查的实务研究是指对个案或种类案件侦破的研究。侦查的理论研究是指对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研究。如果侦查学是关于侦查实务的认识和经验的集合,是一个知识的体系,那么,侦查科学理论,是指这个知识体系中具有“科学”属性的部分。科学的知识就是反映对象性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概念、推理和判断的知识系统。尽管个案侦破的研究往往让侦查人员费尽心机,历尽千辛万苦,有时甚至还不得而果,但是理论的研究更是让人煞费苦心。首先是对个案侦破的研究的困难。理论研究当然也难,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然而无论侦查学科放在法学里,还是社会科学里,没有一门学科比得上侦查更注重实务的研究了(这是一种应然状态)。实务研究的困难一方面是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给侦查人员制造侦查工作开展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源于法律为尊重保护人权而对侦查活动的各种限制。其次,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时间相对其他学科来说,也比较短暂。尽管距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提出侦查学概念以来,侦查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因为侦查学学科的特殊性,直到现在连概念都还存有争议,更不用说其他了。侦查理论研究的困难,还在于社会对侦查学的重视不够。在某些人那里,侦查学成了既不能告之侦破方法以直接指导实践,又不能体现理论性以间接指导实践的学科。侦查学被实务工作者轻视或者不信任的部分原因在于,在侦查学科中,因为侦查理论的研究偏重于侦查的法制化,而不是侦查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需要直接指导(比如侦查方法理论)的人更多地看到了限制的理论(证据合法化理论),然后对侦查学通盘否定的情形。这种批评的出现,当然有评价者自身的原因,但是侦查学科本身的原因是主要的。侦查学不能有效地指导实务工作,得到实务工作者的认同,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理论研究者的兴趣和积极性,并进一步影响到对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影响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导致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三、几点思考

(一)继续探索完善侦查学的思路,力求准确定位侦查学学科的性质和地位。创立一门学科是一件艰辛的事情,完善一门学科更是一个充满考验和极具挑战力的过程。因为侦查学又是一门涉猎学科很广的学科(有些学者称之为边缘学科),所以对研究主体具有很高的要求。除了一般理论学者所具备的抽象思维能力和概括能力之外,还要求研究者的知识具有一定的深度、综合性和开拓性。就侦查学学科的性质界定的问题,从侦查学成立至今,都不曾缺少过著名学者对此的努力和探索。首先,重视研究侦查的起点概念。王大中教授指出:“概念是构筑一门学科的基本条件,研究刑事侦查学必须首先研究概念。现在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处于各行其是之态,其重要原因是忽略了起点概念的重要作用。”[2]概念是研究一门学科的基础,一门学科的基本内容也就是一个起点概念的延伸。王教授提出“犯罪行为”作为侦查学的起点概念,是目前较为准确和科学的,对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其次,明确侦查学学科的研究目的,由侦查学学科的目的来确定侦查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再由侦查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范围来探明侦查学学科的性质。侦查学首先是认识论上的科学,应当比一般的学科更注重对实践的反馈作用(无论侦查学科是归属于法学学科还是社会学科),所以侦查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技术、措施手段和方法,而侦查取证也就成为侦查工作的中心任务。从此目的出发,侦查学学科研究的科学的研究对象肯定离不开合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对策。因为收集证据要合法,要保护人权,所以侦查学的研究者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刑事证据法学,全方位、多视角地研究侦查学。但是,这并不是说合法化是侦查学研究的重点。司法是要伸张正义的,“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侦查不能不讲时限与时效。侦查效率是在争取效益中不能不首先要顾及的问题。失去了取证时机,也就蒸发了真理。不顾及效率,侦查也就很难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法律程序既限制侦查行为,又引导侦查行为,让侦查行为沿着法律程序进行,就像火车沿着轨道行使,但是轨道的好坏永远不可能是列车员和旅客所关注的主题。我们从起点概念出发,再沿着目的和对象的路标,相信对侦查学学科的性质定位就会变得更准确,更科学。

(二)进一步贯彻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原则。侦查学的理论研究者首先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因为侦查学是个涉及众多知识领域的学科,它必然要求研究主体的知识结构比较全面。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复杂化,犯罪活动的专业化,这种要求不但对实际侦查工作者是如此,对研究主体亦是如此。在已经形成刑警职业化的国家,一个人会因为自己是一名刑警而自豪一辈子。这种自豪,很大一部分是源自侦查工作者是个知识全面的执法者。而作为指导侦查实际工作的侦查学研究者,也应该具有这种荣誉感。要提高侦查学的研究主体的素质,一方面,研究者在研究中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推动侦查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每隔一段时期组织研究者就其他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中最新的和侦查有关的知识进行集中培训。另外一方面,侦查学的研究者可以采取调查研究、挂职锻炼、双向交流、合作攻关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实践部门,通过实践工作达到更新知识、吸取实用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目的,以确保教学内容、课题研究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深化对侦查理论的认识。换一个角度,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主办者也可以多组织和发动实践部门当中理论素质较高的侦查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院校的侦查学理论工作者进行交流,两方面主体扬长避短,可以达到互补的目的。

针灸学范文6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具备自己的带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学界忽视甚至回避对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学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破案的理论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应用于破案的、,或者虽与破案关系密切但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侦查学界在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当薄弱。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侦查学界逐渐意识到了对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对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专著方面,武汉教授的《刑事侦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察方法的奥秘》、王传道教授《侦查学原理》等著作的相继问世,表明了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论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论》、刘品新副教授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等论文为我们研究侦查学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综观侦查学界对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三论”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是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那么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学也自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原则(物质论、认识论、联系发展理论、因果关系论)深化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侦查学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世界是物质的;第二,物质是客观的;第三,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由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犯罪行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原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久侦未破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推进,始终都存在着破获的可能性。犯罪行为是终究能被认识的。于凤玲同志主编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一书认为,物质论是认识犯罪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第二,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获的。第三,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破案特定的物质基础。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要件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侦查活动性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也是侦查原理的根基和出发点,是侦查的可知性原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说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二: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三)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运动发展的。犯罪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周围的事物普遍联系的。犯罪各种要素之间也是普遍联系的。一起犯罪案件是各要素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犯罪的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和发展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和发展的理论来对待侦查。孟宪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种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破案推理判断的基础。同时,刑事犯罪诸因素联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侦查思维活动应是多方位的。

(四)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世界万事万物均处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之中。没有原因的结果和没有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必然是其他社会现象的结果。一起具体案件的发生,是由其具体的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又由各种不同的原因所形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由结果追溯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解开因果锁链的过程。因而,因果关系原理是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王福相主编的《侦查学总论》一书认为,因果关系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时,因果关系还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诚然,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揭示刑事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但是,我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代替刑事侦查活动自身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一般可以指导特殊,但不能代替特殊。

二、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1877—1966年)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该原理认为,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物质交换原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物质相互交换原理;二是交换后的物质能量守恒的原理。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的强烈碰击,既然两种物质的接触能发生物质交换关系,那么,犯罪主体与被侵犯客体这两种物质实体之间的‘剧烈撞击’同样也会引起物质互换关系”。①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尽管犯罪行为是过去式状态,但根据物质性原理和犯罪留痕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引申而出),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搭建了一座连接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媒介。所以,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总的来看,物质转移(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②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现已被我国侦查学界绝大部分学者们所认同。刘品新副教授在他的两篇论文中对物质交换原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文中,他认为无论是痕迹性物质交换,还是实物性物质交换,究其实质都是物质性信息交换。交换的内容则是双方的信息,而且是可为人们所认识的信息—物质性信息。故此,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③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提出了侦查学中的信息交换原理,但并没有对该原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其后不久发表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一文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和侦查的信息论分析两大课题研究的历史局限性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他指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④该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第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第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第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独特规律。刘品新副教授提出的“信息转移原理”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是对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它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不过,信息转移原理只是利用信息论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而对犯罪过程中的其它信息现象没有涉及。刘副教授同时还指出,利用信息论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等。这也为我们研究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p#分页标题#e#

三、逻辑推理原理

逻辑推理原理本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均会使用到的一个基本原理。它之所以会成为侦查学加以特别研究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因为侦查活动是一个高层次的思维过程,对于逻辑推理理论的应用有其自身的一些鲜明的特点。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和马忠红教授著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均认为,侦查学中的逻辑推理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关于逻辑证明的理论;关于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关于侦查假设的理论。在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往往只占有少量信息或模糊不清的材料,而最终要完成侦查的任务,揭露证实犯罪和捕获犯罪嫌疑人,推断必不可少。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无论是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提出侦查假设,都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侦查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侦查思维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和直觉思维的综合运用,但以逻辑思维为主,基本上属于逻辑思维范畴。侦查思维要遵循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即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侦查假设具有客观性、推测性、逻辑性、动态性的特点。在当代侦查中,由于智能型案件的增多,侦查假设的作用日益突出。周应德教授指出,“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推理的过程。侦查推理的全部意义和作用,正在于利用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去寻找和探索未知的事实和证据。”①总之,逻辑理论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侦查破案中几乎无处不在,发挥着指导、中介、开拓等重要作用,所以,逻辑理论是侦查学的一项方法性原理。

四、同一认定原理

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在所有侦查学基本原理中,没有一种理论象同一认定原理那样引人关注。特别是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在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对同一认定的历史来由,理论依据等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在前一个问题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同一认定是在断狱破案与认定罪犯的长期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门鉴定学科(如法医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笔迹学、毒物学以及司法弹道学等)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这些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均为同一认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关于同一认定理论依据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均将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作为同一认定的理论依据。然而,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特别是对同一认定的定义,它在侦查活动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

(一)同一认定的定义

80年代初期,学者们最初在物证鉴定学中加以阐述,纵观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著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同一认定是指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科学检验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第二,同一认定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有关的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的科学理论。第三,同一认定乃是以查明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检验过程。②何家弘教授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在整个侦查领域中的同一认定理论。他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③王大中教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进一步指出,“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其同步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认定对这些客体是否与自身同一作出的判断。”④在对同一认定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把同一认定解释为一个过程;有的学者则将其看作一种方法;还有的学者把它当作一种理论。另外,学者们对同一认定中“同一”的解释也很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是指反映形象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物体的各部分之间特征的同一,即物与物的同一。不过,更多学者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定位

关于同一认定原理的定位问题,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有“鉴定同一认定论”(小同一认定论)、“侦查同一认定论”(中同一认定论)以及“司法证明同一论”(大同一认定论)三种。第一,鉴定同一认定论。传统的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只适用于刑事物证检验领域。有的学者甚至进一步将其限定在物证检验的某个范围之内,认为同一认定的结果就是对需要认定的客体或对象以鉴定书的形式作出是与否的鉴定结论。第二,侦查同一认定论。它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侦查全过程的同一认定论。何家弘教授在《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一书中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型的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侦查活动是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据此整个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所构成的链条。第二种是侦查同一论中的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论。该理论认为,在犯罪侦查中,凡是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并以特征与特征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并非所有的侦查活动均具有同一认定的性质,甚至不具有比较性质的证明活动也大量存在。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①第三,司法证明同一论。何家弘教授在提出侦查同一论之后,又将同一认定理论拓展到了整个诉讼领域,提出“司法证明同一论”。他认为,“司法证明的根本任务是识别案件特征,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的事实特征都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证据才能反映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人事同一认定’就是通过审查这些证据,看其是否正确、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特征,然后再对这些特征的价值进行评断,看其能否达成‘人事同一’。”②#p#分页标题#e#

五“、三论”原理

近些年来,侦查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们引进世界最新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新观点、新看法。例如,武汉著的《刑事侦察原理》、李锡海著的《侦察方法学》、王传道著的《侦查学原理》和郭晓彬主编的《刑事侦查学》等书籍中,都运用了现代自然科学的先进方法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剖析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侦查工作。侦查信息论认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储存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储存于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侦查系统论认为,犯罪和侦查均为系统工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意向、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犯罪原因、犯罪结果等物质要素构成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反馈———再现”的系统过程,即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包括信息的发现、信息的收集和储存、信息的处理、信息的输出、信息的反馈和犯罪的“再现”这一过程。侦查控制论认为,侦查是一个可以由侦查主体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犯罪信息的接受,还是犯罪的输出都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控制和制约。③侦查信息论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设和决策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策略的基础。侦查系统论是有效认识、把握犯罪行为和侦查过程的工具。侦查控制论则是通过对侦查控制系统的研究,为侦查控制提供新的原理和方法,从而为提高侦查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效果而服务。

关于“三论”究竟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还是科学的方法这一问题上,侦查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三论”与同一认定原理一样,也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论”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不能与基础理论并驾齐驱。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是20世纪中期出现的发展较快,影响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它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兴起的自组织系统理论(耗散结构论、超循环论、协同论、突变论)构成一个大的学科群,统称为系统科学。学者们通常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称为“旧三论”,而把自组织系统理论中的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称为“新三论”。近些年来,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以“新三论”代替“旧三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观点。

六、其他观点

(一)“结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同一认定理论,还是“三论”原理,都很难独自概括侦查学的全部基础理论。所以,主张将同一认定理论和侦查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两条基础理论。

(二)“方法体系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就是指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认识方法等问题;第二层次的方法论是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一般认识方法问题;第三层次的方法论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侦查学专门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特殊规律和专门方法等问题。

针灸学范文7

在目前的小学教育中,仍过于注重对学生的智育发展而忽略了学生的德育建设,过分地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在这种学习氛围中,小学教育基本围绕教育大纲,重点突出课本知识内容,学生在做不完的作业和各种学习中奔波,而德育建设只是停留在了口头上,没有多少实际性的活动开展。这种长期不重视德育建设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部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由于长时间得不到认可,而逐渐自暴自弃,生活和学习脱离了正常的轨道,容易养成很多不良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同时,由于学校的德育建设基础薄弱,虽然每周都有固定的德育课和思想品德课,但是往往拘泥于形式,不能很好地与生活和学习进行沟通和联系,导致学生没有学习兴趣,老师由于不能很好地进行安排和设计导致课堂很枯燥。其他课程的老师虽然也有德育教育的工作安排,但是往往实际教学过程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目前小学德育建设较为薄弱,德育建设流于形式,成效不明显。

二、加强小学德育教育针对性的有效方法

1.积极发挥学校德育建设的重要作用

小学德育建设离不开学校的重点关注和积极发挥,学校要积极改变传统的教育和发展理念,重点加强对学生德育教育,积极按照国家新课改的要求,加强小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特别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按照各个年级的年龄层有针对性地进行德育安排。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种宣传教育途径,通过学校的广播教育和板报宣传,以及少先队活动,进行积极的德育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对于学校的德育建设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应该积极地利用少先队的示范作用进行一系列的德育主题推广活动,通过开展少先队公益和社会活动来进行学生的德育推广。例如,开展“学雷锋”小组走进学校和社会的活动;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走进敬老院、关爱孤寡老人、去公园和街道参加义务劳动。这些正能量的社会公益活动,可以很好地提升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提升社会对学校的认可。

2.推进文明素质行为教育和感恩教育

德育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文明素养方面的教育,目前学生的家庭环境比较好,独生子女比例很高,很多学生在家里都是小皇帝和小公主。因此,很多孩子缺乏必要的文明礼仪,不懂得谦让的美好品德,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在和同学的交流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这是家庭德育建设方面的重要缺失,它需要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通过家长在家庭的悉心引导和老师在学校的重点教育,不断地提高孩子们对文明礼仪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的智商和认识在不断进步,相反在文明道德礼仪方面却在退步,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的,所以,在小学教育中,必须要深刻反思以往轻视德育教育所带来的苦果,加强德育教育的建设。

三、总结

针灸学范文8

也许是过去写过《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吧[1],近期看到《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下简称《反思与重构》)[2],便抱着一种期待,信手翻阅,希望得到启迪。然而,阅读中便感到有些失望,并且产生了一些质疑。于是,信笔写来,希望与之商榷。

一、关于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

《反思与重构》基本上是以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立论的。它首先认为,传统的侦查学缺乏整体的视角;而其提出的整体视角却是哲学和科学,主张要用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去克服侦查科学的片面性[2]81。但为什么这就是横向的维度,而将侦查科学分为规范侦查学和方法技术侦查学,再下分其子系统,就是纵向的维度了,却很难使人看明白。因为除哲学外,具体科学和侦查学一样,都是“一种部分的理论”,它们都需要哲学的方法论来做整体的视角。比如,政府也得依法行政,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部门也要执法、也要取证,那么,行政学也就可以分成行政哲学和行政科学,再将行政科学分为行政规范学和方法技术行政学。照此思维模式类推,其他应用学科都可以采用这种纵横分割法。比如,将医学分为医哲学和医科学,将农学分为农哲学和农科学,将建筑学分为建筑哲学和建筑科学,再将其具体科学部分的子系统细分下去,它们就是用哲学的“整体性”克服了具体学科的“片面性”等等。这就未免过于简单化,而且并未改变研究现状,对具体学科的研究并无实际意义。《反思与重构》认为:“哲学是一种反思的理论”[2]82,而科学是建设的理论。于是,它将侦查学“划分为侦查哲学和侦查科学”[2]81,就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就是对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了。

这种自我评价是很难让人苟同的。哲学是关于宇宙本源、人生根本的学问,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的规律;其根本问题,是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怎么让它与科学相对分立呢?而且,“侦查哲学”具体是什么意思?该不是一些像《侦查辩证法》[3]一类的著作,在辩证思维的范畴内加上犯罪侦查的术语,就算是侦查与哲学的嫁接吧!这种嫁接,实质上还是各有各的语境,算不上哲学在侦查学中的成功运用,很难成活为一门学科。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哲学思辨中有反思,但不等于说哲学就只是“一种反思的理论”,反思只是哲学思辨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其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哲学反思中有批判,但不能说哲学就只有批判,没有构想与建设;科学中有建设,但这也不能说科学里就没有否定与批判。思维方法过于一极化,这是与《反思与重构》力主采用立体思维的主张相悖的,是与其推崇的“系统性、动态性、开放性”的整体视角相违的。

不错,每门具体学科都应有哲学视角,才能高屋建瓴地找到其与相邻学科的联系,从而具有一种科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侦查学也不例外,其“整体性”中也应具有思辨哲理。但这不等于说是要用哲学范畴去代替侦查学体系要素,也不是在哲学概念上加上“侦查”术语的修饰,更不是要用哲学代替侦查学;而是要将其灵魂贯穿在侦查学体系中,使哲学实现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引导价值。哲学批判的价值在于理性的建设。比如“侦查”概念,《反思与重构》认为,现有的定义是停留在点状和平面上的,而其却又提不出一个立体动态的定义来。如果批判是为了建设,提不出建设性概念的批判,其目的性和正确性也就值得怀疑。这说明,批判似乎容易,对侦查学现状不满,发一发学术牢骚不难,难的是要构建真正科学合理的侦查学体系。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并还将继续证明:一个学科体系的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主客观学术环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坚实努力。

二、关于侦查思维的点线面与其立体性

与以上类似的思维方式,还表现在《反思与重构》对点状思维、线性思维、平面思维、立体思维的看法上。它认为,点、线、面是单一、孤立、定型化的思维方式,都不如立体思维来得高级完整[2]87。事实上,原始思维也是一个整体,是混沌的整体;表现于点、线、面的精确思维,是一种思维的进化,是抽象思维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侦查员在寻找案件问题的时候,就需要集中注意力去进行点状思维;在寻找案件线索、探索解决问题途径的时候,就会形成某种思路,即线性思维;当他们在某个层面(比如证人证言)上分析案情时,就会形成一定广度和牵涉面(比如法律、心理等)的平面思维。在这些思维的基础之上,当侦查员多途径地探索解决案件难题的方法时,就可能产生放射性的开放性思维。在总结过去侦办经验的基础上,当侦查员尝试多点线、多侧面地分析案情,形成多条解决问题的思路时,就可能打破时空限制,形成立体的思维了。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侦情况,需要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不错,立体思维是一种整体的思维方式,但侦查之初,限于线索和证据掌握较少,很难想到面面俱到的整体。在探寻案件事实真相中,侦查员常常需要寻找案情突破点,时常需要找到最具侦破效率的对策途径,有时需要集中考虑某一个面(比如法律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点线面的思维方式。当侦查终结组织证据体系时,案情清楚了,有了相当的证据量,当然也就需要从事实到法律全方位地通盘考虑了。

不能简单说点线面就是落后的思维方式,只有多角度多层面的立体思维最先进。整体模糊的思维是混沌的,无所谓点线面;局部精确的思维才需要点线面的聚焦,在此之上全方位的立体思维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整体。整体与局部各有各的用处,不能笼统地说整体性的立体思维就一定比点线面的局部思维先进。事实上,现代的立体思维是建立在点线面之上的,没有点线面的思维做基础,就没有立体思维。而且,完全抽象的点线面是没有的,就是点状思维也是立体的,它总有对认识对象一定量的反映面和深浅度;思维在本质上是运动的,它可以立足当下,并超越主体所在的时空,回忆过去畅想未来,具有超越时空四维性的特征。人身可能不自由,但其幻想是自由的,思维是自由的。思维的点、线、面可能受到主客观的条件限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这是条件性的相对的,点、线、面在其思维的本质上是运动的,都有其可以延展的时空;只要出现激活的条件和时机,它们就可以尽情地扩展。在侦查思维中,案件线索、证据、证人的偶然出现,都可能是这种触发条件。惟其如此,思维才可能具有开放性的潜质,侦查人员才可能产生主观能动性和侦破案件的灵感。#p#分页标题#e#

三、关于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的关系

将侦查行为等同于侦查措施当然是不对的,认为侦查行为包含侦查措施也有问题[2]87。行为是动物外在的活动,在人,便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化,即“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4]1291。而措施,是人在解决现实问题中较为具体的方式方法;方式偏于外在的步骤,方法偏于内在的设想。在措施实施过程中,其外在方式与其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等于行为方式本身。而《反思与重构》将侦查行为划归为法律行为,也有简单化问题。不错,法律的可罚性是以违法行为做基点的;换句话说,法律主要是以规范人的行为做核心的。侦查行为也不例外,它们也有受法律规制的一面。但侦查行为不单是法律行为,侦查行为中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比如在侦查对策行为中,就既要考虑其合法性,又要琢磨技术应用的有效性。如果侦查行为纯属是法律行为,也就没有建立侦查学的必要,完全用法学就可以代替它了。反过来,说侦查措施就是纯粹的技术方法,也有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强制措施、查询冻结、调查询问、搜查扣押、侦查实验、通缉通报等措施都有所规范。就是《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辨认措施,也有侦查辨认的规则。显然,将侦查行为完全说成是“规范侦查学下的范畴”,“是侦查权的限缩”;而将侦查措施完全说成是“方法技术侦查学下的范畴”,“是侦查权的扩张”[2]87,就绝对化,有片面性了。而且,这里的“规范”就是“限缩”,“技术”就是“扩张”的推论,是一种虚假的对立。

这种人为的“矛盾性”,也是难以服众的。在法律规范中对侦查活动的限制,首先是以其权力的赋予为前提条件的,没有赋予就没有限制;而侦查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的扩张。在技术领域也有限制,也有技术规范,比如互联网的域名规范等。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没有规范的技术,是不可能具有推广价值的,侦查技术也是如此。在侦查技术领域,除了一般的技术规范,还有法律规范。比如现场勘验中,除了勘验技术步骤的规范,还需要有见证人等法律规范。因而,将侦查行为归为规范侦查学,应该限制;将侦查措施归为方法技术,应该扩张的观点,是片面而静止的观点。

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的关系表现为:侦查措施要依赖侦查行为来表现,没有侦查行为,侦查措施就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方案阶段;而反过来,没有具体措施的侦查行为,就可能是缺乏效率与效益的盲目行为。当然,侦查措施不是孤立的,它们是侦查对策体系中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受谋略设计和法律规范支配的具体方法。但《反思与重构》却将侦查措施与物证技术、侦查语言(不是“语言”,是“言语”)、侦查心理、侦查思维、侦查逻辑、法医、法化等杂乱无章地排列在一起。其实,对以上排列稍加整理,就不难发现:法医、法化可以归入物证技术之中去分类研究,侦查思维、侦查逻辑、侦查言语等可以归入侦查心理之中去分类研究,它们和侦查措施不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侦查心理主要研究侦查对抗活动中涉案人员、证人和侦查员的心理活动现象及其规律,它们会表现于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中,也会表现在由心理过程、性格特征等决定的心理状态里。而在侦查员的认识活动里,当然有直觉、形象、顿悟等思维形式,也会有侦查推理等思维活动,还会有调查询问和侦讯对话、整理诉讼材料的言语活动,等等。物证技术往往从现场勘验起始,这是对案件物质信息的搜寻、提取、固定和筛选,进一步通过鉴定,对其透出的案件信息进行确认和利用。与侦查心理相关的思维、逻辑、言语成果,则运用于证言和口供的记录、辨析和采信,这是在取证方面的运用。而物证和人证一方面既可用于案件的诉讼材料,另一方面,它们提供的案件信息和线索,也都可以成为进一步制定和调整侦查对策的依据。

在制定侦查对策中,侦查员都会运用它们分析对象的心理,都会具有直觉的、形象的、抽象的多种思维类型的运用,当然也就会出现对案情的归纳和演绎等逻辑推理。在实施对策行为的具体措施中,调查询问时也就有言语的交流,在排查疑犯时也就有对其外貌特征、言语特征、性格特征、生活习惯等等的分析、辨别和描述。在侦查对策中,要将技术和言语等运用于侦查措施,当然要将其与谋略相关联。比如,侦查员要对嫌疑人的笔迹和言语特征等进行鉴定,他可以在侦讯活动中隐蔽其意图,要求疑犯写一些交待材料作为检材,也可录音采样等。如果现场有疑犯留下的血迹等生物检材,则可以强制采样;在DNA鉴定认定疑犯的同时,也给侦讯造势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而要对疑犯进行辨认,侦查员可以让其混杂于7个人中,让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在审讯室的单向玻璃后暗中辨认。在以上侦查措施中,就既有技术设备的支持,又有对疑犯心理、证人心理的分析,还有谋略的运筹。物证技术等作为硬科学、侦查心理等作为软科学,它们都会运用于具体的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中,去体现侦查员的谋略意图,从而形成侦查对策的整体效果。

四、侦查学体系的立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

《反思与重构》非常推崇侦查学体系的立体性、开放性和动态性,但却只有对片面、封闭、固化的一般性“批判”,没有论述其体系构成要素是怎样形成立体、开放、动态性的。论述空泛,这不能不是一种遗憾。

(一)侦查学理论要素的立体性

每一门应用学科都有基础理论的支撑,其理论体系各要素都不在同一个平面上。从这个角度说,它们都是立体的,侦查学也不例外。侦查学体系的构成要素,因观点和角度的不同有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理论层面有侦查的原理、方法和模式;侦查活动体系的第一层面,可以有案侦的活动要素、法律要素、技术要素和对策要素四个子系统。第二层面里,在案侦活动要素中,有案件客体、案侦主体和犯罪情报信息等子系统;在法律规范中,有侦查程序、强制措施等的梳理,有涉嫌证据的运用与证据体系的组织等子系统;在技术要素中,有现场勘验、物证技术、心理测试、刑事相貌、警犬技术、文件检验、数字技术、行动技术等子系统;在对策要素中,有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与措施、侦查行为与对话等子系统。而它们作为更下一层构成要素的母系统,又有其子系统等等,从而形成立体的结构。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有哲学、法学、心理学、运筹对策学、新老“三论”等。除了以上提到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作用和其对侦查学概念的透视,其他理论成果与侦查学的衔接,多是通过其中的交叉学科实现的。比如侦查心理,它是侦查学和普通心理学的交叉,应该在侦查主体和其对象的互动中研究,分别深入到侦查主体的心理素质,深入到案犯、疑犯、证人、知情人等在案侦中的心态,从中寻找研究切入的点线面。它们在侦查学、尤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渗透到对策谋划、措施采用、询问和侦讯等各个层面。而司法证据学,则是法学、法庭科学和侦查学的交叉。如果偏重取证程序和规制,则是法学的研究内容;如果偏重取证技术及其运用,则是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取证是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处于侦查活动的核心地位。它们在侦查学体系中,渗透到谋略运用、侦查措施、物证技术、证据组织等许多层面中,都不可能是平面的。#p#分页标题#e#

(二)侦查学体系的开放性

对侦查学体系要素及其概念的概括、归纳、筛选、组合和表述,除了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还常要以系统论的知识做背景;犯罪情报信息和案件线索的收集、对证据事实的寻求,时常要以信息论做指导;对案侦措施的谋划和操作,既要运用谋略理论,又要践行控制论的相关原理。可以说,从侦查学体系要素的结构中都可以找到“三论”的影子。而老“三论”的运用还未过时,又出现了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的新“三论”。这些知识也处在不断更新的状态中,并为侦查学等学科体系提供理论支撑。这是基础理论方法对侦查学体系的影响,它们既是多层面多角度的,又是前进的开放的。而物证技术、法医、法化等,则是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在侦查学中的具体运用。它们同法律结缘后虽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本质上,同侦查的其他技术装备一样,它们都处于比较开放的层面。比如,数字技术中,有网上侦查技术、电子证据的收集、数码记录与图像处理、自动化信息管理,等等。科学技术是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也随之不断翻新,侦查活动的技术手段也就需要不断改善。侦查学对它们的理论研究,也就需要持开放的态度。存在决定意识,将侦查学体系封闭起来,几十年一贯制的研究者是少数。

(三)侦查学体系的动态性

侦查学体系的动态性,集中地体现在对策整合其要素上。同时,也表现在侦查对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侦查对策体系在理论著述和教科书中是静态的构成要素,它们依赖于读者的思考和教师的讲授变静为动。而在案侦实践中,侦查对策依赖于侦查人员针对案件客体的情况(案情)按照法律规范的取证要求去运筹谋略,并采用一定的模式整合侦查手段和措施,将之表现于侦查行为和对话中,这种整合无疑是动态的。而且多数情况下,这种整合都不可能依照教科书的体系式样去实现,而只能根据案侦的实际要求去实现。教科书的对策体系无论多么逻辑完善,都只是一种理想模式。而案侦的现实是非理想的,总会有这样那样条件的缺失,侦查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去重新调整侦查系统各要素。这种调整,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因此,侦查对策整合侦查学体系要素的过程不但是动态的,而且是具有创造性的。侦查对策的制定,一般说来是针对案情的一种抽象的谋划和设想,是一种平面静态的计划或蓝图。在这种情况下,它是思维的点线面。但在侦查对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既然要针对案情,而案情是随案侦进程变化的,实际上,也就很难有一步到位、一成不变的计划。有实用价值的侦查对策,一定是随案情变化调整的对策,具有动态性的对策。在侦查对策的实施过程中,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时常决定了案犯是具有反侦查意识的人。他们一般不会坐以待毙,或潜逃、或串供、或毁证,等等。侦查对策的实施,也就需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变动。也就是说,侦查的对抗性,决定了其对策实施的动态性。就是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也还是要根据他们的态度和案情进行谋划,更不用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了。不同的侦查员针对不同的案件,其侦查对策的整合、谋划、实施、调整也是不同的。侦查对策的动态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