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范例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1

 

一、本文讨论上市公司基于短期投资目的而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形成的交叉持股现象。从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交叉持股的引进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在《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试行企业间相互参股、持股的股份制。2007年,随着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和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将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计量,而短期投资则采用公允价值法,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交叉持股公司面临价值重估机遇。这样交叉持股就很可能更多的是为了短期投资行为,获取投资收益。观察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以清楚的看到,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数额随股市的起伏而增减变化。公司股票投资收益占公司收益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一些主营业务收益下滑的公司来说,投资收益对利润的贡献率甚至达到了70%以上。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行为越来越频繁,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收益波动投资范围和投资深度也在不断加深和变化。   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股票二级市场过于剧烈的短期波动的确给上市公司短期资金运作的平台。从制度规范上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规范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继而导致实践中的监管活动也处于一种比较盲目和被动的局面,现行的唯一比较明确的法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的限制。如果在股票投资资金来源方面,上市公司除了运用自有资金炒股,更为严重的是还用募集资金与借贷资金投资股市博取超额回报,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推高公司股票价格,加速价格泡沫的产生,同时还挤占了实物资产投资所需的资金,影响整体经济的基础。为了应对这些问题,2007年深证证券交易所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明确在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虽然政府有明确规范,由于我国股市仍不成熟、不完善,上市公司容易通过各种渠道绕开政府的监管,进行违规操作。上市公司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是基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的资金管理行为,但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剧烈的二级市场波动导致了某些上市公司非理性的“炒股”热情,如果在制度和监管层面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长久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本文从上市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出发,研究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行为与其货币资金、经营现金流、信贷资金增加现金流等的关系,以期分析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给出有关的政策和建议,对于我们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从企业内部资金来源看,很显然,一方面当企业积极进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会造成其所持有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变化;另一方面,企业从经营活动中获取的现金流是企业内部资金的重要来源,是企业进行股票投资的重要的资金约束。从现金持有的权衡理论出发,公司现金持有政策对现金持有成本和收益二者相权衡的结果,应当处在现金持有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上,存在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上市公司投资于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投资利润,根据权衡理论,公司会在投资于证券获取的投资收益(即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与现金持有收益(如满足流动性和未来的投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证券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越大,公司越倾向于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将公司资金投资到股市当中。所以当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股票投资时,其货币资金数量应该明显减少。而另一方面,从内源资金约束的角度来看,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越充沛,那么企业去证券市场博取短期投资能动用的资金也就越多。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假设1a:公司自有货币资金减少的越多,短期股票投资增加越多假设1b: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越大,短期股票投资增加越多上市公司投资于股市的目的是获得高额投资收益,并且可能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筹集资金炒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当股市繁荣收益高的时候,股市收益与借款成本之间存在利差,上市公司利用资金杠杆能够大幅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公司会大举借债进入市场,事实上,上市公司举债炒股会给市场运行与经济增长带来很多危害。   假如上市公司将银行贷款投入股市博取收益,可能在短期内将净资产收益率提高,刺激股价进一步上扬,但这种非实体盈利而依靠股市投资获得的收益,短期内将刺激股价,增加市场泡沫。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2007年5月,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   虽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但似乎上市公司举债炒股的热情持续高涨,特别在2009年信贷政策宽松时期更是如此,为此监管部门不得不持续规章,规范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   可以说,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上市公司确实存在举债炒股的现象,并且有意识地加强规范与监管。   上述制度背景的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违规利用借款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如果这一前提成立,我们应当能观察到企业获得借款现金越多,那么企业在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越厉害。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假设1c:公司借款获得的现金流越大,短期股票投资增加越多如果本文上述假设演绎成立,上市公司确实通过举债进行炒股获取超额利润,那么公司融资渠道多样性和债务融资约束程度均会对公司的借钱炒股行为产生影响。本文决定选用所有权类型(国企与非国企)来刻画这些差异,理由如下:(1)中国市场化转型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地方分权、非国有企业的兴起与发展、双轨制金融改革等途径来实施,因此,二元所有制结构仍然是中国转轨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特征,我国上市公司中大约有60%是国有企业;(2)我国不同类型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融资歧视,其中无论融资渠道还是债务融资约束程度,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能够清楚地刻画公司融资约束的影响;(3)相对于国有企业,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融资渠道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都受到了更大限制。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2a: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股票投资与其借款产生的现金流相关性更强。#p#分页标题#e#   假设2b: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更多的依靠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来进行股票投资。   (二)样本选择本文以新会计准则执行之后的2007年到2009年为数据窗口,选择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告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股票投资行为。样本的筛选遵循以下原则:(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剔除总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小于0的公司;(3)剔除相关数据缺失的公司。我们最后得到713个年度观测值。论文采用winsorization的方法对异常值进行处理,对所有小于1%分位数(大于99%分位数)的变量,令其值分别等于1%分位数(99%分位数)。财务与市场数据均来源于CCER财务数据库。   (三)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从会计处理来看,由于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将所持其他上市证券计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部分证券公允价值一旦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负责表中的资本公积将相应变化。如果把所持其他上市证券计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些证券市值的变动将直接影响交叉持股的上市公司的当期业绩。从投资的效果来看,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当期收益。为了更好的观察到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短期投资行为,所以我们选择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解释变量。其他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DTRADE=α0+α1CASHCHANGE+α2CFO+α3CFFLOAN+α4SIZE+α5ROA+α6GROWTH+α7YEAR09+行业效应+ε(1)为了观察股市周期的影响,我们设置了虚拟变量YEAR09。为了进一步验证企业所有权性质的影响,我们将所有样本分为两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对模型1进行再次检验。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列出了样本观测值的描述性统计,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近3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动比例的标准差为2.50%,可见不同年度上市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数额差异是很大的,资本市场的行情状态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比例标准差10.99%,说明不同公司的现金水平差异很大。国有企业组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例均值为32.55%,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组的均值28.36%,说明我国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外源融资方面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二)回归分析   在控制了其他重要影响因素后,CASHCHANGE的系数为-0.0610,在1%的水平上显著,结果说明,当公司货币资金减少越多的时候,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显著增加,假设1a得到支持。CFO的系数为0.0335,在1%的水平上显著,结果说明,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越多的时候,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显著增加,假设1b得到支持。CFFLOAN的系数为0.00625,在10%的水平上显著,结果说明,当公司借款现金流越多的时候,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显著增加,假设1c得到支持。YEAR09的系数为0.00558,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2009的股票牛市行情很多公司都加大了股票投资的力度,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显著增加。我们的实证结果表明目前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自有资金,甚至是借贷资金来投资证券的现象,同时当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充沛的时候,会积极运用股票二级市场来博取投资收益。   (三)显著性检验为了观察所有权性质的影响,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组,对模型(1)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列在。非国有企业组的CFO系数为0.0508,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国有企业组的这个系数不显著。这说明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加更多的依赖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假设2b得到验证。而第四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国有企业组的CFFLOAN的系数为0.00664,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非国有企业组的这个系数不显著,恰恰说明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加与其借款现金流显著成正比,支持假设2a。显然我们的研究证据表明,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自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其借款现金流显著正相关。这种现象值得有关监管的部门的重视和注意。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考察了近   3年来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与其现金流和货币资金变动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利用自有资金,甚至是借贷资金来投资证券的现象,同时当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充沛的时候,会积极运用股票二级市场来博取投资收益。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加更多的依赖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自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其借款现金流显著正相关,国有企业会更多的借钱炒股。这为相关政府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确立监管重点,制定监管政策提供了理论解释和经验证据的支持。   (二)政策建议本文提出下列政策建议,供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参考:第一,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监管,强调上市公司应致力发展主营业务,避免证券投资利润比重过高。一方面上市公司过度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行为会对股价的暴涨暴跌发生助推作用,形成股市泡沫和铸就资本市场的结构性风险。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与持久性,如果中国优质的公司都去投资证券,都只关注股价的变动而没有企业关注实业,那么,非但证券投资的基础不存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也会受到影响。第二,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和实施监管时,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本文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更容易借钱进行证券投资,因此,监管部门应确立监管重点,对不同类型企业区别对待,有助于提高政策实施效果。第三,应关注资本市场发展的周期对企业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研究和制度背景分析都说了上市公司在牛市的时候会进行更多非理性的炒股行为,因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周期来把握相关政策出台的时机。第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过度的股票投资行为,既可能利用其来进行盈余管理,也是内部交易的温床,都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应该完善公司治理,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p#分页标题#e#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2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风险度量

2005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次引入我国,随着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到来,这项业务开展了三年后被监管层停止。随后几年国家经济增速整体放缓,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愈发严重,监管当局再一次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由6家商业银行负责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工作,但事实上2015年以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均处于停止状态。直到2017年又有12家商业银行被批准发行该项产品。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不仅能够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同时在提升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降低信贷风险等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非常复杂,会涉及财务、税收、法律及市场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性问题。

一、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一)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总体呈下降趋势,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银行,颇有成效,但整体上不良贷款下降的速度是非常缓慢的。不良贷款率高,将会增加商业银行的债务负担,降低银行基础资产的流动性,减少银行的收入效益,甚至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发展及规模的扩大,引发财务危机。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体系范围广、规模大,贷款客户和贷款余额数量大,从建设银行抵押资产类别中可以了解到,信用卡不良贷款发行笔数最多,对公不良贷款次之,个人商业用房不良贷款发行笔数最少,但回收率还是较高的,信用卡不良贷款的预计回收金额与回收率却是最低的,未偿本息金额也居于同行之首。

(二)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情况。从建行近年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金额总体趋势在逐年缓速下降,从“建鑫2016-2”发行金额的15.6亿元下降到“建鑫2019-1”的1.43亿元,除了建鑫2018-2发行金额较高外,其余在三年时间内都在下降。以下是对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建鑫2019-3”的详细阐述。1.产品基本情况“建鑫2019-3”发行于2019年6月6日,总额度为2.5亿元,分为优先债券和次级债券两档,额度为2.1亿元和0.4亿元。优先档采用固定利率,为持有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全部发行规模的5%。发起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标的资产是建行名下拥有的合法债权资产。本次交易的发行人为建信信托,将标的资产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档进行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此次交易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建鑫2019-3”交易的登记机构,负责债券的登记保管、过户转让和利息结算。2.入池资产的基本情况在“建鑫2019-3”产品交易贷款五级分类中看出,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占据绝大多数。其未偿本息费余额占比以及资产笔数占比都较损失类贷款高,同时其预计回收占比也遥遥领先。但是对于预计未来回收的现金流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可能会使银行面临损失,银行应谨慎。第二,借款人入池资产的年收入分布主要集中于5万元以下,未偿本息费余额占比以及资产笔数占比几近50%,且预计回收金额占比也是较高的,借款人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占比很小,且平均每笔金额相差不是很大,所以本次交易的数额都是相对较小的个人消费类贷款。第三,贷款逾期时间中(120,180)未偿本息费余额占比及资产笔数占比所占比重最大,而360天以上的所占比重最小。且(120,180)期间预计回收金额占比也是居于首位,虽然对于360天以上的预计回收金额占比最低,但其平均每笔余额的金额高。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逾期回收风险。

二、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一)资产池风险。资产池风险进行借款,难以进行统一度量,所以未将此渠道加入资产池中。“建鑫2019-3”是无抵押担保的不良个人消费贷款,其资产池是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向建设银行申请的消费贷款,这会产生回收率下降及回收期限推迟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建鑫2019-3”发起人,若出现资产流动性低、服务效率低或者证券无法足额认购等情况,会直接影响银行的信用。如若本次交易资产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说明银行的整体的资产质量、资产处置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及服务体系都存在不足。资产的质量较低或者经营不善,银行的全部保留权益将要发生损失。银行信用将下降,引起负面影响。

(三)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建鑫2019-3”标的资产为不良个人消费贷款,因此许多因素会影响现金流的预期未来回收,例如借款人的账户信用额度、就业、金融经济状况和所在地。而现金流的实际回收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收取费增加等因素的不利影响,若现金流回收达不到预期的回收水平,这将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偿债能力,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四)利率风险。“建鑫2019-3”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入池资产均是不良资产,随着贷款拖欠逐步增多、罚款金额的增加、罚息利率与贷款合同基准利率挂钩,所以调整市场基准利率会对投资者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因利率的上下起伏波动和时间的问题从而导致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风险之一,投资者应通过对市场走势的具体分析,结合利率风险管理进行防范。

(五)信用增级风险。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是不稳定的,所以在此次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支付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获得预期稳定的现金回流,需采用信用增级的方式。信用增级能否顺利进行,决定着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被众多投资者所接受。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和外部增级,是以各种担保信用支持使投资者得到预期未来回收的现金流,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提高产品信用等级,降低其发行成本,从而获取盈利。信用增级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以及发行人的筹资成本,间接代表着此次交易能否成功,因此信用增级风险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鑫2019-3”交易中关联方众多,集中的业务关系异常复杂,仅仅对交易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并不能有效地向市场提供信息。当前我国的监管法律与监管行为尚不完善,缺乏更为细致的法规,此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尚不充分,某些重要指标的缺失可能严重影响资产评估,市场的透明度不高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因此加剧,这会一定程度上限制更大规模业务的发展。

(二)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在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认知存在限制,缺乏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而是个人投资者占据了市场很大一部分比例。由于不良贷款证券化基础薄弱,所以资本市场上很容易出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现状来看,投资者数量少,参与力度弱,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力度弱。况且,我国国内证券化产品以银行之间扶持为主,风险无法移出银行系统之外,最终削弱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三)资产抽样调查方法存在局限性。“建鑫2019-3”此次交易中,基础资产数量庞大,依据现有的会计方法无法完全进行计算,通过抽样办法则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所求资产,可能存在着某些不良资产包含在内或优质资产排除在外的情况。如此可能导致计算的结果不准确,影响相关信息的使用,给市场评估也带来了困难,使市场对资产的信赖度下降。(四)中国建设银行缺乏评级评估经验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在市场中的认可度并不高,需求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但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级方法与流程,导致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得到市场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尤其银行尚未完全涉足资产评估领域,其经验及评估结果尚未令人信服。评估主体的不专业、评估方式的不规范、评估结果的不透明,这些会直接加大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成本,影响其业务顺利开展。

四、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对于资产的信用评级问题,建设银行采用内部增级来确定优先级与次级证券及准备金账户的配置,采用分开刊行和定向刊行的模式进行分级增级。在此过程中,所受托的信托机构向债券市场的投资机构出售优先级,次级证券由信托向倡始机构定向刊行,使建设银行证券化资产池的资产以不同的信用和利率达到了相应的水平。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国家审查,并建立专门机构来处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业务。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都是依据国家创新结构性金融产品法律法规,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机制来实现破产隔离的。这些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等,以及目前初步确定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相关财税处张煜雪: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管理研究理标准。此外,建设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颁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会计制度》《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进一步加大对风险的防控力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汲取先进的经验,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队伍,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化法律法规环境。

(三)积极扩大证券化资产的市场流通。为扩大市场流通,中国建设银行代表受托人选定发行人进行资产证券化,在满足交易结算规则和披露规则要求后,在银行间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进行分销。其优先级证券公开交易,使用浮动利率,从集中创始机构到众多投资者,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互助公司和其他50多种类型的机构来满足投资者投资偏好的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主要分为两个体系,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二是证券系统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出于对风险防控和监管便利的考量,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是相分离的,银行资产证券化应积极改善证券化资产种类及投资者结构的单一导致限制证券化资产市场流通的问题。

(四)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利用信托独立性的法律特征进行风险止损,即证券化零售贷款与其他发起人和信托资产和受托人资产三者之间进行区分和有效隔绝。这种止损方法有两点影响,第一,发起机构不再承担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第二,在要约人和受托人破产的情况下,共同资产不受破产机构债权人的权利约束。此外,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合作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存人,三者在组织架构上相互独立、相互监督,以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风险隔离措施实施后,建设银行自身的风险外包给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建设银行在专业分工中也开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为了防范风险,发起人应制定一整套详细科学的运作流程,剔除劣质资产,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优化审查,在科学的审查后,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评估,提高其不良资产分类分级的水平。

(五)积极开展跨国证券交易。我国目前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产品运行不确定性大。另外,我国境内市场狭窄,机构投资者缺乏,所以更应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第一,跨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借鉴国外在税收和会计方面的成功经验,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国内现行制度的不足,降低其发行成本。第二,境外机构的介入将推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可能还会刺激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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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志辉,黄璐,李丛文.资产证券化对银行流动性、贷款供给和稳定性的影响[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6,31(3):3-15.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3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从新形势下高校专项资产管理的特点以及对高校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新形势;专项资产;运作行为;法律问题

1.引言

21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们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新形势下,资产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基本上都会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相关的证券公司来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两大特点,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经济危机或者是其他因素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证券公司的存在能够很好的管理企业的不动资金,能够在外界经济条件不景气时,降低外界环境对企业资产的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载体。专项资产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计划成特殊的载体,具体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购买约定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和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现今企业和个人采取将个人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行为,不仅能够保证资金的稳定与安全,同时证券公司也能够通过这些资产来维持日常的运转。新形势下,专项资产管理的方法已经成为我国大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首选。

2.专项资产管理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我国大多数企业与个人也获得了大量的财富,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当今最为主要的问题,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才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新形势下,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资金的管理问题上都采用委托证券公司的形式,专项资产管理作为当今证券公司最为核心的业务,在现今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与人员的追捧。专项资产管理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2.1灵活性较好。

专项资产管理作为现今证券公司的主要的业务,在近几年来,越来越受到相关企业与个人的追捧。专项资产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灵活性较好。现今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资产管理的问题,证券公司的存在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企业通过将资金管理委托给相关的证券企业,从而达到资金的安全性。专项资产管理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灵活性较好,专项资产管理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专项资产管理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就相关的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来进行管理,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能够避免外界环境的变化对于委托人资产的影响,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灵活性,避免了资金的贬值。第二,专项资产管理同时也能够为证券公司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证券公司通过接受相关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妥善的保管,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证券公司的业务量,进而为证券公司创造巨大的利润空间,所以,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共生的关系。

2.2保密性强。

专项资金管理另一突出的特点就是保密性强。委托人通过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有权为委托人的资产情况进行保密。专项资产管理是现今高校对于资产管理的主要方法。专项资产的管理作为当今证券行业的核心业务,证券行业有义务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精细的保护。现今各大企业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保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券公司的保密工作远远比其他的银行做得好。在实际情况中,委托人通常会由于庞大的资产背景,而遭人暗算甚至是绑架,究其原因就是银行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证券公司在保密工作上远远优于银行。所以,相关企业在进行委托时,能够大胆地将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保管。专项资金的管理能够很好地做到高保密性,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只有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知道,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旦有第三方知道资产情况,将会依据合同条款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证券公司的专项资金管理具有极大的保密性。

3.新形势下高校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经济的融合,为我国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资产管理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以及个人的主要问题。庞大的资金同样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实施的专项资产管理项目,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新形势下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3.1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作为专项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专项资产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判断基础资产能否“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指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成为真实出售。债券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在我国,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高校基本上都会委托相关的证券公司来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在我国,能够引起债权冲突的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然而在日常生活当中,我国的一些大高校更希望与相关证券公司达成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债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是比较受保护的。我国的一些高校选择这一种方法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债权的法律权益较好,能够很好地维护相关着的合法权益,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最突出的支持条件为债权的可转让性。依照我国的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只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以其签字同意为条件。然而这一个法律支持条件的存在同时也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如果仅仅通知债权人而无需以其签字同意为条件,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着一些纰漏,并且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不法分子创造一些可乘之机,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专项资产管理的困难性,同时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为证券公司带来风险。

3.2基础法律关系。

基础的法律关系也是专项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角色。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进步,相关的高校在近几年来发展得顺风顺水,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因此,相关大型企业以及个人已经无法对大量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证券企业的存在能够很好的解决新形势下大型企业以及个人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相关高校通过委托证券企业,对自己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制。因此,专项资金管理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由于其自身不稳定性以及脆弱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只适合较短期的资产委托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作为现今高校管理资金的首要之选,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合作风险。一方面,委托的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为根据民法,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者是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并且不断的变动,在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以完全确立起专项资产计划的独立性,也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高校与证券公司不确定性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专项资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为相关高校在资产管理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障碍。证券公司与高校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维持专项资产管理合理化的最为主要的保障。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对于证券公司在专项资产管理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到方与委托方,所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只有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两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同时也能为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作者:蒙灵芝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解决好专项资产管理运作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专项资产管理在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实施。

参考文献:

[1]李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2]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3]李敏.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中国联通租赁费收益计划方案评析[J].法学杂志.2007(03).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4

一、《托管办法》与《基金法》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是《托管办法》的载体,《托管办法》是《基金法》的细化和延伸。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基金法》的“雏形”。以此为法律基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基金法》,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作为《基金法》的五个配套规章之一的《托管办法》随之诞生。2003~2012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由110只发展到1174只;规模由1715亿元发展至27972亿元,增长16倍;开放基金占比由50%提升至96%;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迅速增长,其投资运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成为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修订的背景。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我国承诺以及新修订《基金法》的相关指导思想,《托管办法》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0年7月,为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扩大金融开放,《托管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托管办法》产生于《基金法》,是实际工作中对托管人的约束和规范,是落实《基金法》的具体举措,是《基金法》在实践过程中的拓展和延伸。《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界定托管是基于信托原理,以《基金法》为主要依据,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基金法》中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与《信托法》中所指的共同受托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基金法》和《托管办法》共同促进资产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一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持有人利益,促进资产托管业务快速发展。我国资产托管业务始于1998年的封闭式基金,经过20年的发展,资产托管规模由初期的100亿元发展为2018年的146万亿元,年均增长62%。二是资产托管产品种类丰富。由单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发展成为10大类丰富的托管产品链条。三是资产托管主体多元。由最初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包括中资银行、中资证券、外资银行和中国结算在内的51家托管机构。四是托管影响力日益凸显。托管影响力用三个指标来衡量。第一,占资本市场市值比。2001年资产托管规模仅占资本市场市值的1.9%,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资本市场市值的336%,17年时间年均增长36%。第二,存托比。199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规模比例0.1%,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存款比例82%,20年间年均增长40%。第三,托管系数。2003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0.62%,2018年资产托管规模占国内银行总资产比例56%,15年间年均增长35%。

二、《托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及养老金之间的关系

《托管办法》和资管新规同源于信托原理,在业务活动中形成信托关系,法律责任区别于委托—关系。资管新规对资管业务及其独立性的界定,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成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受托人,而投资者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形成同自益信托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相同法律主体特征。对资管产品独立性问题,资管新规作了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从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及其独立性的特征判断,资管新规约束的主体行为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关系。《托管办法》及资管新规的行为主体在活动上的信托关系,为其承担法律职责提供保障。托管人的独特作用,是资管新规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安全保管资产、快速资金清算、独立投资监督、有效信息披露、严格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三权独立”相互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信托关系的资管新规所界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涵盖的主体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托管机制是资管新规得以落地实施的根本制度保障,没有托管机制的介入,资管新规所要达到的“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性兑付”等监管目标无法实现。资管新规落地实施之后的相关配套制度诸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都明确提出了“强托管”的监管思路。资产托管的成功运作经验,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及其辅助部分的全国社保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于养老金资金具有“养命钱”的性质,安全性成为养老金“第一要求”。托管具有制衡委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天然属性,20多年来在各种产品中的成功应用,使托管成为养老金运作模式的制度支撑。养老金所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管理办法对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作亦提出了明确的“强托管”的要求。

三、《托管办法》发展路径及政策建议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5

关键词:券商;资产管理;风险控制

1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我国经济稳中向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80万亿,同比增长6.9%;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较上年名义增长9%,居民财富管理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基础。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截止2017年末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达17.26万亿元,但由于其发展过于迅速,资产管理中存在众多风险隐患,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券商应当做好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工作[1]。

2券商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2.1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差

对于券商资管而言,市场风险主要是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引起的资产发生损失的风险。若是波动较高,超出券商的可控范围,则将会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将收益提高,众多管理人员会选择将杠杆加大,导致对市场环境十分敏感的资管产品抗风险能力严重降低。管理者对于证券市场、经济形势判断若是出现错误,将会影响整体集合资产管理收益。所以,面对市场多变的环境,较低的投资能力则表明产品将会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其收益在资管市场中也难有竞争力,对于企业及客户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2.2风控体系不完善

尽管现有证券公司大多具有较为完善的风控标准及风控体系,但在大型业务中,由于行业业务标准及准则对其业务并没有详细的指导,开展业务过程中也更容易出现风险事件。其一,主动管理业务方面,涉及较多的组合投资及权益投资产品,实际操作中,投资主办具有较大权限,若未严格依据原有投资策略运行产品,造成产品较大的运行风险;其二,有一些业务为多部门同时开展,如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各部门风控标准并不一致,容易埋下风险隐患;其三,业务种类繁多,但业务操作流程较为统一,对于不同类型业务并没有针对性、细致的指导,且实际中收集权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委托贷款等项目风险点不同,很难通过经验式操作将风险事件避开[2]。其四,在监管新规实施后,现有制度体系、业务流程、操作标准都需要根据新规进一步调整。

2.3缺乏先进信管平台

现阶段,我国券商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具有较大差距,主要是由于西方企业公家注重定量分析资产,以统一理论加强评估与识别风险类型,对于风险时刻监督,将券商资产管理风险抵御能力提高,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管控制度也愈发完善。但我国券商在资产管理中,对于风险控制更加侧重于经验主义,集中于经营管理方面,很少发展量化管理风险模型,导致缺乏先进的风控信管平台,券商风险管理水平低,欠缺科学合理的评估系统,对于风险最终核定也并不准确,导致风险控制能力较低。

3券商资产管理中风险控制措施

3.1完善风控体系

我国证监会已经颁布有关券商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了资产管理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制度并未跟上券商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将现有券商资管风险消除。证券公司应当改变传统风控模式,加强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分业务模块制定业务制度细则,如私募资管业务、公募资管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各个业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风险管控,对于企业新的业务及产品品种,应当从新业务开展需要的人员配置、系统准备、公司资本保障、项目运作模式、估值模型、主要风险及管理手段、应急措施、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等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应对新业务风险评估建立持续管理机制,跟踪风险控制的持续改进情况,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管理层设置双风险管控人员,以便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掌控风险类型,从而避免由于风险管控力度差为券商带来经济损失。

3.2积极应对市场风险

在券商的资产管理中,市场风险管控最为重要,主要包含非系统性风险及系统性风险。其中,非系统性风险可对资管市场与投资标进行规避,或是对投资组合合理设置规避;而系统性风险则需要利用特定工具进行化解。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控制措施:(1)专业研发人员作为证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当加强研发部门与资管部门的合作,向其中投入更多物力、人力、资源等,促进整体研究人员分析与研究能力的提升。以现有研究结论为基础,资管投研人员可对其进行筛选调研,为投资决策提供数据依据。市场调研中应侧重于实地调研,以免出现依靠市场公开数据分析的弊端,可通过电话拜访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进行调研,或约见企业监管部门进行相关信息的了解,对于企业运行、财务等状况全面掌握,才能更好地投资,对价值性的投资标的进行挖掘。而外部公开数据也十分重要,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应当加大此方面信息的研究,通过多种方法分析真实数据,提高决策效率。同时,还能配合使用如线理论、形态理论、切线理论等模型对未来一段时间中投资标的价格变动方向进行判断,研究短期波动。(2)资管部门与研发部门不同,作为公司投研及投资方第一受益人,其只需要以研发结果为基础,与投资策略、产品类型、投资理念相结合,对于投资标的、行业、企业等进行针对性研究,即可选择最优投资标的,设计合理的筛选模型,有效提高产品绩效。开发产品模型过程中,应当以投资目标、产品特点为依据,科学设置各项参数,具体业务中,如权益类产品投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增长潜力、营利能力、行业状况、国家支持力度等方面,对要素权重合理设置,选择最终选股模型,考察其投资标的是否与标准相符合,投资过程中还应当调研持仓股票及债券等,提高投资风控能力。

3.3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建设券商资管风控信息技术平台,完善咨询服务体系是资管提高风控能力的有效措施,对于券商而言,需要正确把握客户信息,对于不同客户资管需求制定针对性的资管措施。而加强建设信息技术平台,可在对客户需求准确分析的基础上,拓展现有业务,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做好兼并收购、筹资配股、财务顾问等工作,将企业持股份额提高,为委托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此过程中,还应当将咨询服务水平加强,为客户、股民树立良好的投资观念,挖掘市场潜在客户,推动资管业务及其他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4规范风险管控行为

操作失误及个人不良操作习惯将会为券商带来较大风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业以往多数风险事件均与上述情况有一定联系,应当规范投资管理者及风控员的风险管控行为。(1)合同签署。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点,所以,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券商应当关注以下几点:其一,对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全部提前审核,代表企业进行合同签署的员工应当拥有公司授权;其二,企业统一对签署后的协议进行保管,设置转岗及合同归档;其三,风控部门应当先行审核协议,其中的关键部分,如投资期限、规模、资金划付流程等,审核合格后方能签署。(2)其他风控管理。信用风险,由于资产管理中业务主要为投资业务,信用风险通常容易出现客户违约的情况。而委托合同较为严格,此类风险并不能对资产管理造成较大影响,可忽略不计;利率风险,此类风险将会对资管产品成本造成直接影响,降低产品收益,但此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单个企业无法调控,只能防范,却不能消除。

4结束语

总之,全球经济化的背景下,券商的发展应当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资产管理作为券商发展的核心,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风控体系、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完善咨询服务体系、规范风险管控行为这几方面出发,探究券商资产管理风控方法,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从而促进券商经济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朱劲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发展路径探讨———基于资管新规落地背景[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04):174-175.

[2]任博渊,王晓云.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探究[J].花炮科技与市场,2019(01):80.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6

经济刑法规范适用中概念的从属性判断

近现代的刑法,虽然从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出来,有了自己独特的制裁工具———刑罚,有了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犯罪行为,但是其独立性也是相对的。首先,刑法的实现需要程序法的支持,没有程序的司法是非正义的,也是不可能实现正义的。其次,刑法的许多用语也没有独立到完全离开民法的程度,民法权利的种类、范围和许多相关用语对刑法而言是通用的,没有民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刑法的立法参照和解释基础。虽然刑法对刑法用语的解释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某种程度上可以离开民法。但是对用语的基本理解仍然离不开民法和行政法。第三,刑法的法定犯之法条规定中有许多引证罪状、参照罪状和空白罪状,离开其他法律法规,这些罪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四,“从社会规范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层面来看,首先是道德调整,道德的要求相对较高;其次是除刑法以外的法律的调整,法律是国家向公民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再次是刑法的调整,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①由于大量新型社会关系的专业化、复杂性,使对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只能交由调整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从专业性立场、特定性角度予以甄别、判定,而无法由刑法规范单独加以完成。由此导致当对一些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描述、相关概念、术语的界定工作势必转交特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都存在着相互援用的现象。②典型地体现了其他法律对刑法的补充作用、体现了违法的一元论立场的,是空白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在空白刑法规范与规范的构成要件中,法律文本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司法者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即认定与此相关的行为的违法性时,仅根据刑法文本尚不能得出结论,必须根据文本显示的线索,将刑法文本与其他法律文本结合起来,将刑法文本中省略的构成要件通过言语远境补足,找全所应适用之“法”,达到对立法者命令的全面领悟和准确理解。体系解释要求在必要时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必须联系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来进行解释,以得出相互协调一致的结论。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案件处理时,司法人员必须将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联合起来理解与适用。由此,经济刑法规范中的概念往往来源于非刑事法律规范,作为法定犯的经济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多少只有形式意义,罪刑的最终确定最终需要非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范,经济犯罪规范表现出对非刑事法律规范的从属性特征。

由于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司法人员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要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刑法中一些含义不明确的语词,如果司法人员的理解能够得到其他部门法法条明确的支持,则从法律秩序的一致性来看,该解释就是合理的。应当说,刑法中不明确的概念,依照体系解释,采用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使其明确而且做到协调统一的情况有许多。如刑法第98条规定的“近亲属”,依据民法的规定应当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141条第2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142条第2款,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180条第3款、第4款,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即该条文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依照《证券法》、《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第186条,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那么毫无疑问,以上这些概念、术语的解释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同时,虽然很多经济犯罪规范并未指明某些概念、术语必须参照某某法的规定,但其具体确定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于那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词语的含义及范围尤为重要。这样的例证在经济刑法规范中体现较多,例如,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珍贵动物”、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中的“珍稀植物”的确定必须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相关文件。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的罪状虽然未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但毫无疑问,对于该条中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必须参照有关票据法规才能确定。

经济刑法规范适用客观行为特征的从属性判断

如前文所分析的,由于经济犯罪中的许多犯罪直接来源于非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少采取了空白型经济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如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都有不少空白罪状立法例。部分经济犯罪规范的罪状对非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从属性,即空白型经济刑法规范的相关内容必须严格依照非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在填补这些空白刑法时,不能脱离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去阐述相关的犯罪构成,否则必然造成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破坏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如在“德隆系”案件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是在于对“德隆系”旗下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带有高额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行为如何定性,也即是非法开展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问题。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但是并没有说明其具体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没有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明确规定或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理论上通常作以下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即一是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了争揽客户,违反关于利率的规定,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①但是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一种空白罪状,其具体构成要件还要借助法律、行政法规来进一步确定。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需要参照《商业银行法》、国务院的相关法规等规定。法院往往借鉴甚至引用1998年国务院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②(下称《取缔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该办法无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以及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分开,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把企业集资、私人借贷等刑法第176条没有规定的民间借贷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③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几乎完全按照上述国务院《取缔办法》中的定义,把无法认定“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非法借贷行为都放进这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似乎产生另一种解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原本会存到银行金融机构去的存款的简称。#p#分页标题#e#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按照商法的理解,应是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在我国,《商业银行法》将“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专营业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与“吸收公众存款”紧密联系的。该法第11条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它表明,吸收公众存款是作为一项银行业务定位的,未经批准而进行即视为非法。在这里,“吸收公众存款”应与“民间借贷”加以区别。还本付息虽然是存款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不是存款的本质,更不能作为认定存款的根本标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而是在于是否以借贷的资金非法进行信贷活动,这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危害实质和立法规制的原意所在,也是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保证。在存款上,“不特定对象”很难界定,只能说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是面向公众的。

其实,“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在具体法律关系中都是特定的。一个公民到一个银行去存款,银行是特定的,存款人也是特定的。本质的问题是,银行将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种营业,即持续地反复地不间断地有计划地进行。并且,将存款积聚起来再贷款与他人并收取利息。民间借贷不具有营业的形式。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禁止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所以犯罪化,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业的正常监管秩序。众所周知,金融业是专门经营货币、资本业务的,主要是存贷款业务,也包括一些特定的投资业务,因而金融业中的存款业务的实质,并非单纯指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资金的吸收,而在于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虽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只有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时,才能对银行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国家对银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构成冲击,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①也就是说,应从“是否利用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货币、资本经营”和“是否以营业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两方面来理解存款。同样,委托理财行为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把握关键的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吸收公众资金行为;二是行为人以吸收的公众资金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银行信贷业务;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行为就具有了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实质,如果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具备,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此逻辑分析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但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建立在资产管理合同之上的委托法律关系,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体现的是客户的意愿,其投资风险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鉴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上述特征,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委托理财,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此外,资产管理业务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更主要的区别在于资金是否独立管理。如果以资产管理为名吸收资金后,证券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其行为性质就已发生了变化。因此,合法的资产管理与变相吸收存款之间存在两条界限:一是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以投资人名义独立进行使用。当证券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不仅承诺保本、保收益,且将资产管理资金当作自有资金,统一安排使用时,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经济刑法规范适用中正当化事由的从属性判断

经济刑法规范的适用中,正当化事由具有行政从属性,即因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核准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反之才具有可罚性。例如,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上述条款中行政机关的批准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反之则构成行政犯罪。

随着社会发展,在传统的自然犯之外,大量的行政犯涌入刑法典;而行政许可发挥出罪功能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大量具有“行政附属性”的犯罪类型。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出罪事由,近年来开始受到各国刑法学界的重视。德国的通说认为,行政许可(官方批准)既可能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也可能阻却违法性,但大多数行政许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缺乏行政许可是构成要件要素,取得行政许可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倘若缺乏行政许可是一种专门的违法性要素,取得行政许可便阻却违法性。进一步而言,如果取得行政许可所实施的行为,被社会评价为适当的行为,那么,行政许可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取得行政许可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不同寻常的特征,即通常属于被拒绝的举止,行政许可便属于违法阻却事由。②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行政许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控制性许可。在这种场合,行为之所以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并不是因为该行为都不能实施,也不是因为该行为本身侵犯其他法益,只是因为需要行政机关在具体事件中事先审查是否违反特定的实体法的规定。因此,只要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就应许可。其二是特别许可。在这种场合,法律将某种行为作为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予以普遍禁止,但是又允许在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赋予当事人从事禁止行为的自由。借助特别许可,因法律抽象规定而产生的困境和困难得以消除。换言之,在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当事人从事禁止行为实现了更为优越至少同等的法益。#p#分页标题#e#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7

1.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创新性不足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之时,较为习惯于使用传统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诉讼、拍卖、租赁。然而,就现代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证券营销往往是其主要资产管理手段。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极其分散的不良资产债权,拍卖、租赁等传统手段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接手这些不良债权的对象仅限于一些实业投资者,接受的规模有限,显然,这与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希望通过一单或几单协议,快速实现对大量资产大批量的处置愿望不符。在诉讼程序中,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稳操胜券,但漫长的审理和追偿过程,以及较低的追偿率加大了不良资产的回收成本。据报道,诉讼追偿能收回的现金一仅在20%左右。

2.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经营环境较为不成熟,加之与之相对应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国外。具体而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多,当前,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国企的重组,政府都必然参与到其中,这极大地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水平。二是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很难吸引较多外资收购资金。三是我国国内债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也很难采用债券的处置方式。

3.专业性人才缺乏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的一重大问题就是专业性人才的缺乏,使得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困境。而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仅员工少,而且大部分是相关的银行系统中调入,虽然这种做法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得到管理人才,但由于它与银行的各项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商业银行这种文化环境内培养出来的人员其素质是难以满足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的。

二、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能力的路径选择

1.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上,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开放性的视野,除了充分发挥传统诉讼、拍卖、租赁手段的作用之外,还应积极国外先进的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新型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具体而言,这些创新型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针对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收入的不良资产,可以采取此种方法,此种方法可以有效盘活不良资产。二是债转股。从实质上分析,债转股并不会对企业形成实质性的帮助,只是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采取此种方法之时,需要积极推动企业的改组改制,使得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最终能够安稳退出。三是建立虚拟超市。使得不良资产也可以进行该挂牌交易。四是组建中外合资公司,以应对国际性的不良资产处置。

2.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只有在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顺利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第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理应由市场自主决定,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宏观的引导,但不能干预过多,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二,我国应充分发挥加入世贸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开放,使得外资也能介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第三,加强金融体制改革,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出台相应的金融政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证券资产管理范文8

(一)缺少良好的法律环境

为保障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应该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人民法院曾提出了资产处置的法律条例,但因资产处置的特殊性,其在管理上还缺少部分必要性的手段和权利,部分业务还需要法律的支持。

(二)资产处置方法局限

目前处置资产主要是通过正常清收、债转股、资产出售和拍卖、折扣变现、破产清算、租赁、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方法为债转股。债转股指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把处置资产变为公司股权,转换债务债权两者间的关系,根据其拥有的股份分摊亏损或分享盈利。因为这种方法不需要政府投入资金,企业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变为直接受益方,所以债转股受到企业和政府的欢迎。资产处置的其他方法由于社会、市场以及资产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些方式都不能够完全发挥原有作用。资产处置的债务主要有国有企业买断工龄、支付退休职工养老金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时由于各方施加的压力必须考虑到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处置效率。目前产权市场的不稳定,再加上投资者的缺乏,导致大部分资产处置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回收、折扣变现为常使用的方式,但其资金处置的效益也不高。造成这原因是由于回购资产债券的企业自身就面临着技术、人才、资金多方面的问题,债务人各项能力的低下必然会影响资产折扣变现效率。

(三)资产管理公司结构、人员数量的问题

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多、工作量大、范围广,而目前多数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人数较少,公司人员结构的设置也很混乱。根据调查显示,一些公司业务员平均管理客户较多,部分业务员反映自己要负责资料调查、打字、营销、谈判等各项工作。业务员终日忙于处理事务,对资产处置的时间十分有限。资产回收价格通常是根据评估或模拟市场的价格回收,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管理由此有了客观根据。资产收购现金只要超过回收价格,就能够获得利润,但目前部分公司在资产回收主要是以账面价值作为回收依据,忽视市场价值。公司在回收后资产的估算价值变得难以确定,由于资产处置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公司的运作市场、客观化就难以用一个标准衡量。

二、增加资产处置的措施

(一)确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当今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过渡性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国情分析,它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存在必要。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性以及资产处置市场的狭隘性,资产管理公司要追求自身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实施专业性的银行结构。其需要对经营方式和股权改造实行根本性的转变,首先应实施股份制形式的改变以及上市,改善资金不足这一现象,把公司由官办官营、国有独资模式转变为市场化运作、投资主体参与,将其变为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其次是实施集团公司制,将公司各办事处不作为一级法人的情况转变为各个办事处为分支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创新资产的方式和手段

实施有效的处置方式和手段是增加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收购资金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购进外资参与资产处置、使用资产证券化、实施多种方法完成股权的退出等。资产证券化指的原始权益人把缺少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平稳的资金流量集合起来形成资产池,转变为金融市场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其是资产处置的有效手段。引进外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资金最终是要将其出售或转让,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分析,仅仅使用国内的资金消化和购买资产是不完整的。国有经济各项改革压力大以及民营经济的总体实力还较低,对资产的购买能力有限,且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很难找到,收购比例低,因此引进外资能够将这一难题合理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向国外投资者出售债转股股权,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及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转让出售范围。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回收违约率较高的保证贷款合同以及实物资产,一般情况下不能根据贷款合同的时间计算现金流,应将合同条例下的抵押物变现的现金流实施预算以及资产价值的评估,然后设计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首要问题是信用的升级,以弥补资产最初的信用等级和投资者的信用等级间的差距,采取合理价格法将提升原信贷资产等级的增加。按照目前可行性较强的方法,增强信用等级主要有政府担保、超额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产生和政府对信贷干扰相联系,因此增加信用等级应该将政府担保作为主要内容。

(三)构建合理的约束激励体制

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很高的知识技术含量,企业员工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产处置的结果。因此,构建一支工作能力强、职业素养高的员工队伍变得尤为重要。首先,要设置公开化的用人机制,做到能升能降、能进能出,激励每一位员工自我提高、自我充实的积极性;其次要增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员的管理、金融等理论知识,同时能够熟悉投资银行操作的多功能人才;最后可以从各个地区聘请专业技能的专家,设置全面的约束激励体系,例如奖金鼓励,提高员工的业务积极性。资产处置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相贴合,禁止公司内部和其他企业联合压低处置资产价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可分为以下几点:第一,积极改善资产处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目标责任制,增加对资产组织绩效考核部门、集中采购部门、财务审查部门的控制;第二,按照业务发展的需求,调节公司和各部门的业务才做流程,合理分配人员,明确分工。第三,严格落实公司内部的规范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四)形成监督体系,保障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