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网络文化下道德与法律制度构建

和谐网络文化下道德与法律制度构建

摘要:道德、法律及和谐网络文化三者都具有共同追求的价值目的,不仅如此,道德和法律也都具有规范、矫正、激励与评判的功能,在此基础上从硬性矫正和柔性指引两方面来提出构建和谐网络文化的方向和意见。

关键词:道德;法律;和谐网络文化;制度构建;不当言论行为

0引言

和谐社会是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也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必然决定了和谐网络文化诚信、自由、平等、秩序等核心价值。网络是一个丰富、快捷、变化的信息平台,也是一种个体按照自己性格、风格、价值观念直接表达思想意志的渠道。若网络行为不受和谐网络文化核心价值的规制,网络权利与自由就会蜕变成反道德、反法律的网络言论行为。

1法律、道德与和谐网络文化三者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1.1法律与道德共同支配意识形态

道德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是稳定经济基础的手段。因此,以道德和法律为工具的和谐网络文化不可能超越意识形态独立存在。无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军事关系还是文化发展,都需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态作为根本性指导原则,否则社会发展就会遇到挫折甚至倾覆。现今中国和谐网络文化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互联网促进了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但也给西方敌视社会主义的强势集团输入西方意识形态、树立意识形态霸权、冲击我国青年正确理想信念以可乘之机。[1]

1.2法律与道德共同主导核心价值

和谐网络文化源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弘扬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为指归。[2]公平与公正是道德和法律共同的基本内涵,由此演绎出秩序、平等和自由等,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价值体系,调节网络言论行为的各个方面。因此,网络参与人只有遵守核心价值的精神和原则,才能得到网络舆论的支持和赞许,才能促成公平公正社会风气的形成。秩序、自由、平等与开放等是和谐网络文化赖以存在的前提。秩序价值是和谐网络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网络秩序,其他价值将无法存在,而道德和法律保护的最重要价值就是秩序,能够通过调整网络言论行为最终实现对现实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保护。和谐网络文化引领下的网民可以不必顾忌自身的年龄、性别、种族、民族、职业、职务和地位,从自身朴素的善恶价值观出发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志,进而实现各种观点在辩论中既互相纠错,又交替发展,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1.3法律与道德共同压制不当行为

虽然不和谐网络言论也是反道德、反法律的表现形式,但是在网络特殊条件下它又有别于现实中不当行为的诸多特性。在网络中,时空有可逆性,借助电邮、论坛、QQ等方式传播色情艳照、犯罪方法、欺诈骗术、网络等会使大量不和谐网络信息被反复复制,无限链接,甚至插入到先前形成的任何信息中,因此网络不当行为更容易躲避法律侦查和道义谴责。由于网络信息可以通过PS等技术手段伪造、编造虚假的事件主体、时间、空间、对象、过程和结果,因此杜撰的网络信息往往被人利用去达到操控网络舆论方向的目的。同时对于那些伪造的图片、虚构的言论和编辑的录音录像,没有专门的设备和技术很难辨别真伪。

2道德和法律促成和谐网络文化的形成

2.1道德和法律具有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功能

道德与法律是并列的行动规范。[3]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分离会导致网络言论行为的肆意性,但网络更多时候并没有因此成为糜烂颓废的虚拟空间,因为道德和法律规范时刻规制着网络言论行为,捍卫着和谐网络文化的价值追求。影响网络言论行为的因素很多,有个人经历、文化、职业、民族、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也有事件本身的主体、时间、地点、后果等客观因素,而网络言论行为的变化性与复杂性并没有改变道德与法律对网络言论行为一贯、稳定而连续的制约。网络言论行为的构成要素分为主客观两部分:主观方面包括网络言论行为的动机与目的,以及由动机和目的演绎而成的对言论主题、主体、时间、地点、流程、方式、后果的认知和善恶评价;客观方面是在主观因素支配下的网络言论行为。道德与法律向任何一个网络参与者提供了明晰、简单的行为规范模式,网络参与者凭借自己的学识、经验与智力,按照一般善良社会人的标准,都能结合网络特定环境和条件推理出自己未来网络言行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度和后果等等。

2.2道德和法律具有对网络言论的矫正功能

道德和法律具有打击不当网络言论行为,构建和谐网络文化的功能。若没有道德与法律约束,网络自由必然以牺牲社会利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为代价,催生客观社会的违法犯罪和低俗颓废的社会风气。法律制裁对网络言论的行为主体、主观、后果和情节有严格要求,并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法律制裁能给网络违法犯罪者极大的打击与威慑,会剥夺其财产、身份、自由甚至生命。法律制裁程序繁琐、认定责任标准极高,且只能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来实施,因此法律制裁的对象仅仅限于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和情节突出的网络违法行为,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网络行为不在其中。道德惩戒只有舆论谴责一种,但舆论谴责却是使用主体广泛,适用方式简单,矫正效率高效的手段,因此道德的舆论谴责可以覆盖全部的网络言论行为。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法律责任认定必须适用呆板的演绎形式逻辑,而道德责任却可以综合适用类比、对比、归纳等形式逻辑对网络不当行为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得出适当的谴责方式与内容。舆论谴责的强弱一般会因不当言论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后果严重程度和主观罪恶程度不同而变化。

2.3道德和法律具有对网络言论的激励功能

网络利益依据不同参照会有不同的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网络利益、集体网络利益和国家网络利益;依据利益存在形态的不同可以分成网络实体利益和网络精神利益;依据时间顺序不同可分为历史网络利益、当前网络利益和未来网络利益等等。实际上道德与法律必然与QQ、论坛等网络工具融合,也就是说在使用交流软件中参与者若能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就可以得到某种特定形式的利益奖励。良好善良的网络参与者能够依据其表现取得额外的网络利益,反过来该网络利益也必将激励其他参与者积极学习效仿。道德与法律一般以网络制度方式把诸多网络利益分配给遵守网络规范的言论者,从而激发和维持其网络行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4道德与法律具有对网络言论的评判功能

网络以军事、文化、政治、经济或思想等某一方面为主题,并且在其支配下又派生出了相应的子标题,这种塔形分层式的逻辑结构是真实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因此,以社会关系为评判对象的道德与法律必然成为所有网络言论的评价标准。准确而全面地掌握适用于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道德与法律,仅仅是对不当网络言论行为进行正确评判的条件之一。网络言论行为事实也需要完整、全面地调查清楚,既有网络言论的时间、场合、内容、语气和情绪等客观情况,又有动机和目的等主观情况;既有其他参与者的观点和评价,又有对现实社会的实际影响。最终一个网络行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关键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有违法律的规定。要有效对反和谐网络文化行为进行监管,道德与法律两套评判体系就必须共同配合协作,法律评判的适用性局限在那些以网络为媒介对客观社会造成重大威胁或严重损失的网络不当行为,通常指网络、、传销与诈骗等。而道德评判却适用于除网络违法犯罪以外的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言论行为,如骂人、侮辱等。法律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规范是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人的信念以及教育的力量,促使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接受,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

3和谐网络文化引领下的道德与法律制度构建

3.1新型道德监控制度构建应当进一步强化硬性矫正

论坛、QQ群、博客等信息平台在授予网络参与者一个使用资格时,应当让使用者签署一份网络道德协议书。该协议书要明确网络言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明确违反该协议应当承担的处罚措施,借此强化参与者的自律性。若该会员有违反网络道德协议的网络言论行为,网站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应当把劝诫信发送至该会员的邮箱。劝诫信要指明其不当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内容、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其违反了网络道德协议后应当遭受的责罚方式。道义责罚方式可以是强制删除其留言、暂停其一段时间的参与资格,以及开除其会员资格。

3.2新型法律监控制度构建应当进一步强化柔性引导

法律打击固然重要,但政府依法引导网络舆情的法定职能更加不能忽视。因此,未来法律监控更要突出网络信息公开,强化政府引领网络舆论的功能。政府应当组建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设备、资金和技术,对论坛、QQ群、博客等信息平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控信息平台热点事件、群众观点、民意取向、潜在风险等客观事实,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网络不当言论作出客观、科学而理性的裁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的态度、希望和要求,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网络文化。要对非法网站、有害信息及时处治,也要对网民的咨询、求助、留言、意见、建议等及时整理、解释与答复,及时化解网上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4结束语

现实言论行为往往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网络参与者可以采取隐名或笔名登陆方式发表言论,因此网络言论行为只有先后次序,排除了权威、利益、立场等因素干扰,大多能够平等地依据事物自身的是非曲直去褒贬评判。当然和谐网络文化的价值体系并不是静止、封闭,孤立的,而是在道德与法律的正面引导与负面惩戒中呈现出发展、丰富和完善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鄢本凤.网络文化:和谐文化建设的契机与危机[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12):26-28.

[2]蒋涛涛.新时期网络和谐文化建设[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7):13-15.

[3]肖小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塑—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论证[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0(12):81-86,99.

作者:张懿 单位: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