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范例

更新时间:2023-06-28 17:14:39

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范文1

关键词:中外合资企业;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中外合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外资投资创业的一种合作型企业模式,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外资方逐步要求更大的控制权,且以各种方式转移资金及商业利润,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导致资金外流,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内部关键点的控制,明确内部控制点的判别标准,建立准确的关键点判别机制,从而帮助企业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效地防范内部风险的产生。

一、关键控制点的判别方法

(一)关键控制点的定义

关键控制是指对那些容易产生风险的关键环节要采取一定的控制策略防范风险的发生,我们称实施策略的关键环节为关键控制点,简称为CPP。

(二)关键控制点的判别方法

(1)判别流程。能否正确地识别出关键控制点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对企业有力的内部控制和科学的评价审计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判别关键控制点前,首先需要判别该点是一般控制点还是关键控制点,如果该点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能在后续环节中被检测并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判定为一般控制点,如果该点出现问题会导致严重的风险事件,则认为该点极有可能是关键控制点。在得出粗略地估计结果后,我们开始进一步判断,首先判断该环节是否需要采取危害或风险的控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停止判断,该环节不为关键控制点;如果需要,则调整流程设计。其次,在该环节存在危害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判断控制措施能否消除危害因素,如果能,则为关键控制点,如果不能,则开始下一步流程;判断危害产生的影响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如果可接受,则不是关键控制点,如果不可接受,则进入下一判断流程;判断实施措施能否消除或降低风险影响,如果可以,则为关键控制点,如果不能,则不是关键控制点。(2)常见的判别技巧。关键控制点通常涉及一些单据或项目文档的审查批示流程,尤其在一些特殊操作流程或审批环节,一般会出现关键控制点。另外,关键控制点通常是用来规避较为严重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对企业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现金流量的输入输出,乃至长期的发展规划都有重大影响,且该风险无法通过其他关键控制点进行规避。以上几种判别技巧能快速有效地帮助我们识别关键控制点。

二、中外合资企业关键控制点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特殊性,将从企业决策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来设置关键控制点。

(一)企业决策层面

(1)关键控制点的分析。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因此要加强对董事会的控制。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内部最高的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人事任免、以及项目安排均是由董事会做出,因此通过董事会中席位的争夺来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中外合资企业控制的优势往往与知识与技术优势有关,而股东的经营管理权限被大大压缩,在外国企业占据知识优势时,其中的权利制衡就很难形成。在一些重大的人员和项目决策上,对外商投入的技术和设备都没有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使得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管理风险。因此,加大对合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从而掌握重大决策的主导权是合资企业内部控制的第一关键控制点。(2)关键控制核心。一般来说,股权投入是实现控制权的基本手段,中外合资企业主要就分为国内、国外两类,由股权比例反映出控制结果。实现控制主要就是通过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安排,尤其在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委派,董事长召集董事,总经理管理经营,因此,能否实现对这两个岗位的控制,是我们实施关键控制的核心。董事会组成往往与股权正相关,理论上来说,中方具有较大的股权优势,其对董事长的控制权限应该也较大,但由于外方为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派驻总经理掌握经营上的主导权,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会逐渐实现两职合一的高度控制管理模式,而中方为了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也出于帮助企业进行快速决策、建立互信等想法,往往会默认这种现象的产生。(3)关键控制措施。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障,必须从这几点上加强关键点的控制:加强内控系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比例设置,“三重一大”经营决策权在董事会章程中明确董事会董事通过决议比例,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与董事会并行设置,对总经理及董事会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形成科学完善的决策机制,决策的制定要多方制衡,特别是针对“三重一大”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上,要避免因控制权的争夺产生不良影响,影响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合资双方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在进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对关键点,控制点紧抓不放,及时处理相关决策异常,防止内部欺诈,资产外流等问题。

(二)业务流程层面

在业务流程方面由于中外合资企业跨国控制成本消耗相对较大,因此,必须进行相关的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指在采购,销售等业务往来环节要对交易金额进行核实,保留中方的实际控制权。一般情况下,在关键控制点采购或者销售,其决策权往往在外方,一些外资方借机提高原材料采购价格或者虚报销售价格以转移企业利润,获取高额技术提成,让中方蒙受较大损失。因此在零部件的采购环节,中方要严格控制合同金额,对于发货单,票据金额等财务凭证都要一一审核对照,确保数据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从源头上掌握采购环节的主导权。我国在加入WTO时,已经承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因此具体的采购方式如何确定,应由双方合理表决。其次,要保证销售环节的业务信息真实可靠,加强货币结算、货款回收记账等关键节点的控制。加大应收账款的会计审核,完善应收账款合同控制,及时清欠款项,保障货币资金收支的合法性,规范销售收款行为。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采购和销售业务环节,有效的内控手段能帮助企业解决利益争端,实现长久发展。

三、企业常见的其他关键控制点

(一)企业管理层面

从企业的管理层面出发,主要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进行关键控制。组织架构上企业要分层设计、合理权责分配、注重运营主导性,重大决策的制定上要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决策必须由集体共同决定;发展战略上要制定年度目标及财务预算报告,并严格落实战略措施;在人力资源控制上,人才选拔要公平合理,定期进行人才培训和职责考核,建立科学的人才考评和晋升体系;社会责任控制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注重环保和资源节约,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控制上,营造良好的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规范员工行为,凝聚企业向心力,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二)业务管理层面

从业务管理层面出发,主要从资金、采购、销售、研发、信息等方面进行关键控制。前三个方面上文有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内部控制展开具体论述,此处就不再说明。研发主要是对企业研究性的成果及时转化为具体的经济效益,并做好保密管理。信息是指内部的信息传递及信息系统控制,要求企业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内部信息的传达要及时、高效,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高、信息化操作水平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关键点控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提升了企业竞争力。我们在欢迎外资的同时一定要做好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让彼此在合作中共赢,在合作中共同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景丽.中外合资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J].江苏商论,2007(24).

[2]王秀果.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J].经济师,2012(4).

[3]张姝宇.企业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研究[J].经济师,2013(6).

外部监管范文2

关键词:神经外科;护理不良事件;应对措施护

理不良事件主要指的是患者在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医院为帮助患者健康恢复,向患者提供一定护理服务。但在护理期间,出现烫伤与用药错误等意外事件,严重威胁患者健康。神经外科患者疾病变化较大且十分复杂,在护理中,任意一项护理不良事件都可能会影响患者健康恢复,严重时甚至会威胁患者生命健康。因此需要针对护理中存在的不良事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保障患者健康。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于我院神经外科治疗的患者,患者入院时间为2017年7月-2018年1月,共计选择64名患者。男性患者为38名,女性患者为26名,患者年龄在27-69岁之间。将所有患者一般资料进行对比,并未发现明显差异。

1.2方法

选择于我院神经外科接受治疗的患者,共计选择患者人数为64名,针对实验患者,采用回顾分析法。对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记录与分析,继而探究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相关因素,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1]。

2结果

2.1非计划拔管

实验患者在护理中,共出现非计划拔管例数为9例,其中尿管4列、胃管5列。在这9例患者中,有3位患者是由于自身情绪不佳,在护理人员与家属不注意的情况下,挣脱约束带的束缚,将体内管道拔除。还有2位患者是由于是护士指导不到位,导致管道被拔除。剩余4位患者是由于患者自家属遵医行为差,未对患者进行约束,从而导致管道被拔除。

2.2患者坠床

在所有实验患者中,出现坠床现象的患者人数为7人,这7位患者均出现意识模糊、神志不清的现象。其中有4位患者是在护理人员与家属不注意情况下,自行翻身或活动,从而不慎坠落。还有3位患者是因为不想麻烦家属,在自行上厕所时出现坠床。

2.3用药错误

对所有患者采用回顾分析法,发现共有4名患者出现用药错误现象。其中有3名患者出现护士未分次发放,导致患者将三次的药一次服完、或者漏服。还有1名患者需要按时服用药物,但由于护理人员药物发放不准时,导致出现用错误。

2.4烫伤

烫伤不良事件出现次数为1次。主要是由于患者家属在外出后,患者在饮水时,不慎将水壶打翻,从而导致部分皮肤被烫伤。

3讨论

3.1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

在神经外科护理中,出现上述不良事件的原因为以下几点。首先是相关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护理核心制度,并且护理人员未树立正确工作理念与意识,导致在指导患者用药时,未及时核对患者病情与用药信息,出现用药错误现象。此外,在护理中,护理人员对患者及家属指导不到位,未能够使患者与家属明确留置胃管、尿管的重要性,导致患者在治疗中,出现导管拨出现象。最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对患者固定不到位,导致患者不慎坠床,同时对患者监管不到位,未能够在第一时间,未患者排除病房中的危险因素,导致热水瓶放置在患者触手可及的地方,从而导致患者出现烫伤[2]。

3.2解决措施

3.2.1加强健康教育

患者在住院接受治疗后,护理人员就应当对患者病情进行检查与判断,从而将住院与治疗的注意事项与饮食禁忌等向患者传授。针对部分行动不便患者,护理人员需要告知患者家属,加大看管力度。同时护理人员也应当加大巡视力度。最后,护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活动中为患者普及各项知识[3]。此外护理人员还应当制作出图文相结合的宣传海报,并将其粘贴在患者与家属随处可见的地方,例如病房内、走廊中,使得患者随时随地都能够接受到健康知识教育,从而避免出现由于患者及家属原因,出现导管拔出等现象。

3.2.2开展培训

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在培训中,会组织护理人员就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探讨,并阐述自身看法与观点,护理人员需要讲述自身在护理中遇到的困难,与大家一起商讨解决办法。其次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总结,继而分析出现的原因,采取有效解决办法,从而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最后医院可开展讲座,在讲座中,通过理论培训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巩固其印象,从而从根本上提升护理技能,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4]。最后还应当将护理追量与护理人员的奖金相挂钩,若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人员自身原因,对患者指导不到位,导致用药错误、非计划拔管等现象出现时,需要对护理人员施以一定惩罚。若在护理中,未出现风险事件,则给予一定奖励,调动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还能够帮助护理人员树立正确职业理念,减少护理风险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祝莹,周梅.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及降低护理风险的措施分析[J].按摩与康复医学,2018,9(13):61-62.

[2]晋敏.探讨在神经外科护理中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有效的预防方法[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22):255-256.

[3]要锦兰.神经外科护理中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12):209+212.

外部监管范文3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机制;经费管理方式

高校作为国家科研主力军之一,伴随经费大幅增加,高校科研经费使用腐败问题频频发生。科研经费使用腐败问题不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腐蚀科学精神、校园风气,而且对学生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妨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校科研经费监管问题已引起学界的关注。研究人员从不同角度,指出全额预算管理、经费下拨方式、报销制度等与科研规律不相符[1],顶层制度供给不足、监管滞后于科研增长、智力劳动的补偿不足,行政管理主导科研资源配置使搞研究变成弄资源[2]等科研经费使用乱象成因,并指出通过健全制度、改进预算、加大监督、实施经费公开等监管对策。本文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现状与经费使用乱象产生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分析,探寻对策路径,以期对健全高校科研监管机制有所助益。

一、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现有监管机制

高校科研管理是高校内外管理部门以及人员配置科研人、财、物等要素、安排科研事务,从而达到科研目标的过程。所谓监管,即监督管理,与一般的管理实践比较,它更注重的是控制和纠偏。从立项开始,科研经费监管就贯穿科研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也是实现科研目标的重要手段。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机制指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机构、监管手段、运行方式以及相互关系,包括监管运行的内在结构、功能与作用。

(一)外部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管

高校科研经费外部监管主要采取顶层制度设计、竞争性招标(预算控制)、中期抽查、科研项目审计和合同监管等方式。第一,顶层设计越来越注重双向激励,即将放权、监管、服务相结合。一方面,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强化过程与事后监管,对违法违纪问题加大查处。一些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也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大胆改革,强化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环节的管理,而将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顶层设计为高校内部监管提供制度依据。第二,竞争性招标(预算控制)成为有力的监管工具。2002年,国务院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在科研项目立项中全面推行课题制。虽然2015年国务院宣布该文件失效,但课题(项目)制已然成为我国科研运行和管理的基本形式。课题招标立项模式引入部分市场竞争机制,提升科研资源配置效益。课题招标使申报人必须合理制定预算,并控制科研经费支出,从而在投标竞争中胜出。获得项目后,课题负责人须按照预算要求管理经费支出,不能背离预算。预算成为科研管理机构监管的支出依据。第三,中期抽查、科研经费审计、专项检查的监管作用不断加大。近年来,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不断加强。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开展巡视、抽查和专项治理,查处了大量科研经费案件,起到了震慑作用。各级审计部门加大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并移送大量问题和案件线索。立项单位在课题结题时要求科研人员提供经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这些监管措施都有利于遏制科研经费使用的乱象。第四,合同监管。对横向课题来说,委托单位通过订立合同,保障合同实行来施加监管。委托单位根据合同实施情况,以控制资金拨付来保障结果产出,但对经费具体使用支出关注不多。

(二)高校对科研经费的内部监管

高校内部对科研经费监管一般是学校、院系、课题组三级或者学校、院系、研究所(教研室)、课题组四级监管模式,监管的层级、部门以及涉及人员多。第一,校级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管。高校校级对科研经费支出进行监管的有校领导班子,以及科研、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有的学校还分设负责自然科学的科技处、负责社会科学的社科处、负责成果转让的科技开发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高校校级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审核更加严格,科研经费自查、抽查和专项审计的频率较以往有较大提高。第二,院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在制度安排上,不少高校让院系分管科研的领导对科研经费支出、设备采购等进行审签,并督促学院对科研工作者进行教育管理。第三,课题组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科研经费监管不仅限于校院管理部门。随着高校科研规模增大和管理重心下移,课题组、科研人员担负的研经费监管责任越发重要。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普遍建立了科研经费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组负责人、行政助手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监管机制能有效地降低科研乱象的产生。当前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暴露出的大量问题,显示监管机制还未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

(一)科研经费使用乱象频现

第一,项目转包、外协套取科研经费。一些研究人员因拥有学术地位、领导职务、社会组织头衔以及特殊的人际关系容易获批科研项目。有的科研人员把获得项目通过分包“子课题”、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的外协单位等方式获利。如,原浙江大学教授陈某[3]以转包、外协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第二,报销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一些科研人员通过购买虚假发票、变造涂改发票等方式,或者将与项目无关的个人生活支出发票,用于科研经费报销套取资金。这种现象出现在许多科研腐败案件中。第三,通过采购设备材料套取科研经费。如,原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李某从实验试剂采购商账户套取经费75万元。[4]第四,虚假合同骗取科研经费或配套、奖励资金。如,湖南某高校教师王某与李某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7份立项文件,套取学校配套资金。[5]第五,经费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贪污科研经费。如,北京某高校委派会计加塞个人费用报销科研经费,并将一位出国教授名下的科研经费当成其小金库,9年间贪污97万余元。[6]第六,以劳务费套现或转移资金。笔者曾根据新闻报道、公开资料、有关通报收集了科研腐败案例93件,其中科研经费使用腐败案例32件(占总案件的5.4%)[7],其中转包项目套取资金2件、报销虚假发票12件、设备材料采购收受商业贿赂及套取资金7件、虚假合同骗取科研经费或配套及奖励资金2件、管理服务人员利用职便贪污科研经费5件、以劳务费套现或转移资金4件。可见,报销虚假发票、设备采购等经费使用问题较为突出。

(二)外部监管作用受限

第一,缺乏统一的外部监管机构和标准。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层次很多,既有中央部委的,也有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相关的层级与部门各自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不同部门间科研经费使用的政策规定也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外部监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大过内部监管,由于政出多门,经费使用标准多,多层多头监管,权责不清晰,限制了外部监管作用。第二,外部监管的范围、内容受限。从范围来看,高校科研经费体量巨大,立项层级多、类别多,项目众多,外部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做到全部涵盖;从内容上看,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繁杂,外部监管无力对经费使用内容进行具体监管,只能事后抽样检查。第三,外部监管缺乏定期持续化制度。科研监管并非是科技部、教育部等立项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立项部门和监督部门还有其他大量工作,用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时间、精力有限。如,教育部经过两年才实现对75所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检查全覆盖。[8]第四,监管科技手段运用不足。外部监管由于站位高、面向广的特点,不具备对高校科研经费具体使用情况即时监管的便利性,但有利于运用大数据、电子化等方式开展监管。虽然某些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如福建省科技厅建立了电子监察系统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管预警,但整体上外部监管科技化手段运用仍然相对不足。

(三)高校内部监管存在缺失

第一,科研经费监管呈现碎片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面临着项目和经费数量增减的压力,精力主要放在如何获取更多项目与经费上,对经费使用监管不太重视,动力不足,有时候甚至为调动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积极性,放松对经费监管要求;财务部门一般只对票据面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较少审核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及科研政策,对预算执行缺乏跟踪;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管基本属于事后查处;院系分管科研领导和科研秘书,主要负责科研后勤服务,经费监管手段有限。有些高校设置了由院系领导审签科研经费的关口,但由于专业细分不同、科研内情不了解等难以发挥监管效用。高校内部没有形成对科研经费的整体化监管,参与者多,管理分散,信息不共享且传递反馈滞后,造成科研经费监管盲区,容易诱发乱象。第二,课题(项目)组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课题(项目)制实施后,课题组要负责经费使用、内部人员、设备资产以及事务安排等管理工作。一些大型课题(项目)组往往支配着几百、上千万的科研经费,管理者数十人。科研经费使用问题也往往出现在课题(项目)组成员上,因此落实科研经费使用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非常重要。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不论是课题组负责人,还是成员、行政助手,对责任、科研制度规范都认识不到位,没有落实好监管责任。第三,惩处偏宽松软。科研经费腐败行为因发生在校园内,有关部门就对其网开一面。有的高校怕揭露“家丑”影响发展,以自查自纠代替处分。有的搞功过相抵,大事化小,用处分代替刑责。此外,高校缺乏科研经费腐败责任追溯机制,从一些科研经费腐败案件看,并不是每个参与者都会受到应有惩罚,对具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领导干部也没有追责。根据主观期望效用理论,作为理性的决策者会充分估计被惩处的主观概率,根据收益和成本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而当惩处概率和强度特别低的情况下,科研经费违纪行为成本就特别低,会使得科研经费违纪行为从偶发性向多发性转变。

(四)科研管理体制弊端影响经费监管

近年来,高校科研资源配置虽然引入市场竞争,提升了配置效益,但计划政令式的配置方式依然存在于科研管理体制并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成为产生经费监管问题的深层次根源。第一,行政主导科研资源配置容易产生寻租和经费滥用。有数据显示,高校科研经费直接来自各级行政部门大约占到60%以上。[7]科研资源配置上行政化和“官本位”问题较为明显。行政人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和最终决定权,容易产生设租寻租行为。个别科研人员通过套取科研经费请客、行贿以谋取获得项目的优势。从科技立项部门腐败案件看,科研经费寻租体现出“熟人社会”的特点。[9]第二,学术权力过于依附行政权力,使得项目获取、科研评价偏离学术价值,为科研经费使用问题埋下隐患。目前,高校普遍建立的科研评价激励机制多是建立于行政思维上,追求项目量、经费量指标等类似“GDP”的业绩。不论科研管理部门,还是科研人员,都将重心放在拿项目上,忙于如何多拿项目、拿好项目、拿大项目。科研人员把大量时间花在投立项部门所好、赶制一个又一个课题申请书上,真正的学术研究则摆在次要位置,甚至研究还没有怎么开展,就忙于鉴定结题。由此,表面光鲜的经费预算常常与课题研究实际无法匹配。个别没有实际研究工作的课题项目仍要想方设法花掉科研经费,于是就有了为结题突击买设备、发劳酬,报销各类虚假发票等行为。第三,计划政令式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不符合科研规律。曾强调要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科学验证、研究探索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科研常常有不可预见的支出改变。计划政令式科研经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思维以行政业务的方式设置预算和划拨经费,缺乏合理且必要弹性,不利于科研自主。这使科研工作者在预算下拨前要垫付资金,在科研过程中未预想的支出无法报销,诱发项目经费混用、套现或报销虚假发票问题。久而久之,一些科研工作者形成不良的经费支出习惯。第四,行政管理思维与科研人员认识偏差相冲突。一方面,长期以来管理部门存在以行政业务方式对待科研工作的倾向,也就是所谓的“见物不见人”。不少人认为国家科研经费投入是常年不足的,稀缺的科研经费应严格支出在设备、试剂、物料等方面。而科研属于脑力劳动,其投入的关键要素是人。科研经费限制人员经费支出、限制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性支出,无法完全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不利于调动科研积极性,也容易诱发违规套取经费等问题。另一方面,实施课题(项目)制后,科研资源配置模式的转变引发了科研工作者功利化思想。部分科研工作者认为,项目经费是自己向立项单位申请的,靠科研实力、社会关系获取的,完成科研项目也要靠自己,因此经费属于其个人努力所得,支配使用完全是个人的事情。甚至,有人将科研经费当做自己的小金库。综上,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外部监管的限制与缺失,也有科研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三、改进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机制的路径

基于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刚性惩处、改革管理体制、构建整体性监管等方面改进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路径。

(一)强化刚性惩处是监管的前提

发挥执纪执法部门在监管中作用,对科研经费问题进行刚性惩处,是优化监管机制的前提。对任何预期违纪行为,当查处概率达到1时,违纪行为只有成本,没有收益,将会最大限度地遏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从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来看,惩治法制化、独立化值得借鉴。根据新加坡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介绍,新加坡科研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一旦经费上出现违法行为,没有校内处理这一做法,直接由司法部门介入。第一,要严格高校内部执纪监督,严惩科研经费腐败问题,对参与者进行全面追责。由于科研管理体制缺陷等原因造成了既往科研乱象的多发性、普遍性,在惩处上可以规定一个时点,对时点前的违纪问题采取自主查纠和内部处理方式解决,对时点后发生的科研违纪问题严格查处。第二,强化外部监督惩处和法律规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违规及诚信数据库,对违纪人员限制课题申请,提高腐败成本。在法律规制方面,实践部门与学者应有不同观点。在判罚实践中,许多科研人员因套取私分科研经费,被判处贪污罪。有些学者认为,科研经费方面的问题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部分应归于以合同诈骗罪、侵占罪。[10]不论适用何种罪名,对科研经费腐败行为应当零容忍地查纠,才能正本清源。第三,引入第三方调查,成立由业内专家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对科研经费腐败等行为的调查,增强信服力和权威性。

(二)推进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根据经费乱象产生的机理抓好源头治理,应将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优化监管机制内在功能的基础。第一,健全科研经费配置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科研行政职能转变,从“管理主导者”转为“市场监管者”,抓好宏观调控,保障重大战略性基础研究的同时,保护科研经费获取的自由竞争,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良好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等科技工作者组织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避免寻租设租行为,转变科研领域项目获取的不良风气。完善课题招投标机制,注重项目投资效益,探索科研需求社会购买,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成果信息库。加大对科研成果鉴定监督,加强科研成果抽检,收集成果转化经济效益信息,减少重复申报套取经费、科研造假等问题,引导科研工作者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上。第二,健全科研管理激励机制。让学术权力主导科研评价,使教授委员会、学术共同体参与到科研评价、业绩鉴中去,并发挥主要作用。改进评价指标,不再单纯以项目量、经费量等论英雄,而是以科研成果产出为主,将实际科研工作量与项目、经费结合起来。在职称评聘和业绩奖励中更加重视科研内容与质量,避免“为项目和经费搞科研”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第三,完善与科研活动规律相符的预算管理制度。由于科研活动的特点,任何合约均不可完备。因此,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将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权让渡给课题负责人,把重点放在事后合规性检查和成果评价。让渡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的剩余控制权,也可以尝试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目前,在科研成果转让等方面已经给予科研人员较大的索取权,而结余科研经费方面也可以适当的探索尝试。如果科研经费预算合理,而最终取得科研成果达到或超过预期,那么有结余经费存在,可以算是对经费的节约或者科研效益的提升。因此,可以根据科研成果鉴定情况,从结余经费中给予奖励,引导科研工作者多出优质的科研成果,这与科研激励的初衷一致。第四,健全劳务费支出制度。在制度上承认人才和智力劳动的价值,提高间接费用和劳务费用比例。在高校,参与科研的不仅包括在职的教师、科研人员,而且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依据社会工资标准和参与者能够提供的服务时间,明确科研助手和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标准,同时加大劳务费支出的合规性审查。

(三)优化高校科研经费使用内外部监管机制

要改变多头监管、标准不一、信息封闭、权责不对称、缺乏长效等缺点,应从监管机制建设入手,提升整体化治理成效。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建立科研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常设办公室,统一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标准、程序,将运动式的监管向制度化迈进。加强对科研行政部门的监督,特别是立项规划部门的监督。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科研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监管信息数据库,将各层级各行业立项(含横向项目)项目运行情况纳入数据库,进行风险预警和防控。第二,健全高校内部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机制。减少管理层级,明确学校、学院、课题组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的责任分工,突出课题组负责人监管责任;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决策与监管中作用,通过教授委员会等载体,对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在符合保密工作要求前提下进行公示公开;建立校内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系统的子系统,实现在校内科研、财务、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间实时沟通和共享科研管理信息,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预警;科研和财务部门应以共同派驻人员形式,联合成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对科研项目申请预算编制、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方面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前移关口,预防经费滥用和腐败问题。此外,要强化科研负责人的教育引导。在科研经费监管中,教育引导是必须引起重视的薄弱环节。科研人员普遍对法律法规和科研制度政策规范的学习不重视。加强政策规章解释服务,加强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的宣传;引导科研人员严守制度,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不是工资津贴的主渠道;倡导科研学术价值,把精力投入科研本身上来;加大案例警示教育和提醒教育,增强科研人员自律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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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肖思思,毛一竹.广东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再追踪:细水长流的贿赂[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4(06):72-73.

外部监管范文4

(一)合规风险管理框架与要素

合规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强调合规程序,即明确制定内外部风险驱动因素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规则库及其变动管理、政策管理、风险评估、合规监控、合规风险测试、关键风险测量、风险与问题管理以及管制与报告等内容,突出合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在业务条线;同时,明确合规文化、合规责任、外部监管规则及其变更管理、合规政策、合规程序、管制及组织、监控与测试、问题与整改、升级与报告等要素,并建立适当的业务控制和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国际先进银行均设置合规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管理合规风险及相关事务。在一些国际性银行,就合规管理工作设置了总部合规(GlobalCom-pliance)、业务合规(BusinessCompliance)、企业合规(EnterpriseCompliance)等部门,在全球范围,负责识别和缓释合规风险,升级报告风险问题,并提供持续客观的合规性监管。其中,总部合规负责制定境内外标准政策,对境内外合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业务合规负责各业务条线的合规标准制定与执行监督;企业合规负责跨条线、跨产品、跨服务、跨司法管辖权的合规监督管理,如反洗钱、营业执照登记等。

(二)合规风险监控、测试与报告

在合规监控和测试方面,业务合规和企业(跨条线)合规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维护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合规监控和测试的范围和频率;独立进行合规监控和测试;根据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结果,判断控制合规风险措施的有效性,识别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将结果信息传递给银行的股东;修改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总部合规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相关规章,并监督执行;指导条线和跨条线合规部门的合规监控和测试;统筹所有的监控和测试工作;明确报告路线,并定期集中报告结果等。银行的合规监控和测试是符合性测试,判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事项本身的风险并不作评估。同时,银行应在董事会层面设置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等管理合规事项;在管理层层面设置合规委员会,管理合规事项;同时,建立合规管理报告路线,由部门通过委员会进行部际交流沟通,并视事件的性质与残余风险情况,逐级报告。

(三)合规管理系统支持

银行应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全球监管规则管理系统,收集和相关监管规则,对监管规则变动进行及时跟踪,并建立应对机制。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机制,并通过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三是对规章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和重检机制。四是开发合规监控系统,进行自动化的合规监测等。

(四)风险与合规文化

银行应强调日常经营要管理好风险,倡导全员对风险的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逐步形成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报告风险是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同时,银行应注重日常培训工作,开发培训教程,并对员工接受培训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持续的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关联交易管理模式思考

关联交易管理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其监管规则由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是一项复杂的、专业的合规管理事项,属于跨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事务。因此,银行应坚持专业和专注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从监管规则库建立、监管变动管理、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收集处理、信息披露与报告以及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关联交易制度体系

监管规则的理解是合规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前提,内部制度建设是管理的依据,是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有形标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对监管机构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的各项管理要求逐项分类归集,建立可满足多维度检索的、分条款和具体要求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同时,在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一一对应关系。二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变动管理工作机制。在已建立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外部监管规则变化情况,并通过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映射,及时更新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做到及时响应,避免滞后执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逐步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风险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的工作机制,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权衡成本和风险承受度,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办法,细化评估关联交易风险的方法,按照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划分关联交易风险类别,明确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控制手段。二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风险变化情况,明确风险升级标准、报告路径及风险应急预案。三是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响应的业务流程,构建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讨论的氛围。四是建立与风险控制相匹配的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控制活动,并进行及时的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创新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模式

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需要借助信息技术的应用,从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步发展为日常的控制和管理。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预警阈值的有效性和提示信息的及时性,在易发生关联交易风险事件的业务领域的流程中,嵌入实时测算和信息提示功能,逐步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二是根据关联交易公允性规定,逐步积累关联交易非公允性案例,分析非公允性的特征,例如交易周期、交易对手资质、交易额度等方面特征,梳理各种产品的非公允性判断规则。在建立判定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针对不同交易种类的关联交易公允性提示信息库,嵌入业务系统。三是采取多元化的检查方法,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精细化程度,组建专业、稳定的专家检查团队,确保检查效果;组织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之间的现场交叉检查,加强对附属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进一步加大“回头看”的力度;增加非现场检查。

(四)夯实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基础

做好关联交易系统建设工作,一方面着重解决数据集中收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难题,实施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事前控制方案,通过嵌入业务流程的模式落实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确保监测预警的有效执行,前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事件发生。

(五)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流程

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处理过程流程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师的工作调查表、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编制披露信息,满足披露要求。

(六)建设专业化业务管理团队

外部监管范文5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专门提到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对此,他指出了两方面根本原因,其一就是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当前,厘清国土资源行政监督相关各方的职责,理顺其关系,发挥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管的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监管、合力监管的监管格局,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状——

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行政监督是现代政治和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行政机关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体系有机组合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六个方面。内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监督力量的构成,既有行政监督的共同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主要特点是:

一是外部监督力度大并持续加大。从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到2010年8月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进行“两整治一改革”(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整治,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成效非常明显。

二是内部监督体制创新填补监管空白。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大力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内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各有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受到来自本部门上下层级之间的一般监督和来自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还增加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专门监督。在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13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设立。这一重大制度变革的诉求,一方面是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另一方面强化土地督察机构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的监督,以加强中央对各地土地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垂直管理后的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向领域共管的模式转变。近5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对于促进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问题——

统筹协调、深度配合不够,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并取得成效的同时,依然面临着统筹协调、深度配合不足的问题,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一是监管力量职能交叉,权责和监督方式有待进

一步厘清。在监督实践中,已有监督主体、方式、渠道多样化,在丰富监督体系的同时,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能交叉、权责和监督方式趋同的问题。监督合力当前主要体现在部门、地区之间密切配合查办重大案件的协调机制和整体合力,而在查处一般案件方面,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之间也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作、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监督工作存在交叉和空白,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是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领域内部监督体系中的监察、审计、土地督察等专门监督中,对一些问题的调查、检查等工作程序基本重复,某个部门作出处理后不向其他部门移送监督处理结果信息和资料,使得相同问题的违法者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建设部等涉及土地管理职能的国家部委,已就案件信息移交转办专门发文,建立了专门的机制。但在落实中,限于对一些问题在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给执行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实施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另外,国家层面还缺乏土地共同监管的机制。尽管一些市、县级政府部门已经做了一些制度性的探索,但由于更高层面协调上的制约,影响到土地共同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是从窗口部门导入的外部监督信息处理、利用不够。当前,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热线开通已近2年,接到电话信件举报的线索数量庞大,部信访办也常年接访和接受举报,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线索来源。但由于案件处理上体制不顺、执法监察部门联动不够、内部监督各力量缺乏整合等,信访案件直接查处和转到省级国土资源厅后的有效查处率低,涉及政府违法违规的案件转到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后查处难,使得举报热线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当前,有待整合内部监督中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的力量,发挥土地督察对政府违法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并理顺国土资源部门与外部监督部门的业务关系和联动机制。

四是内部监督各方关系有待理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均需强化。一般监督是国土资源部门上下层级间的相互监督。当前,要通过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规划管理和完善计划管理等使管理和工作方式跟上时代步伐,促进依法行政、转变部门职能、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专门监督是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当前国土资源领域的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此外比较特殊的还有土地督察。近5年来,土地督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成效,显示出独特优势,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但同时,其特殊的定位和职责,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监督权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对内与国土资源部内有关业务司局的职权有待进一步理清,对内对外都存在信息共享和反馈、移交、联动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土地督察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和土地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待形成及时向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移交的稳定渠道,由此也影响到各地对被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事查人”全面到位,以及督察成果在部门内部转化应用上存在一些“挤出效应”,都多多少少限制了土地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理论上应当发挥的成效。#p#分页标题#e#

建议——

外部监督向“领域”延伸,理顺内部监督各方关系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将外部监督对象由“部门”向“领域”延伸,加强内外部监督间的沟通联络,建立成果移交机制,加强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国土资源大家用就要大家管、大家负责。外部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视野扩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全领域,监督既要抓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案件,又要注意将一些反复进行的“运动”转为制度,进一步完善成果移交和案件查处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建设,不仅要查处案件,而且要关注由于体制原因、政府不作为和政绩考核导向带来的违法行政和腐败问题。在此基础上,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通过案件查处不断梳理国土资源领域党风廉政风险点和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二是进一步理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督察的关系,用好用足土地督察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明确土地督察的职责定位,用好用足其在监督政府履职方面的作用,合理调配、充分用好行政资源,形成国土资源行政监管的合力。要尊重事实、科学发展,切实按照土地督察制度设计的定位,既要确保土地督察工作相对于国土部业务司局的独立性,又要在顶层设计实施层面进一步探索形成各项重大制度的监管合力。独立性是监督工作的生命。一段时间以来,土地督察探索性地配合国土资源部有关业务司局开展对下业务督导、监督检查和政策实施评估等工作,这方面工作和作用应进行总结评估,以便进一步明确土地督察工作职能,更好地集中力量监督“领域”管理和政府履职情况,更加重点突出地发挥体制完善的作用。同时,土地督察工作成果应在顶层设计层面形成常态化的协调机制,明确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共享与成果互核的方式和机制,明确督察成果的地位和应用,以利于土地督察信息发挥遏制违法违规和完善制度推进改革两方面的功能。

外部监管范文6

[关键词]关联交易;内部治理;审计;监督

1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类型及其特征

1.1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通常包括了企业、企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和股东(或个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方。

1.2关联交易的风险类型

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交易模式,可以节约资源,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做大做强,但是,内部关联交易又蕴含了极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和监管风险,成为掩盖真实交易目的的途径。根据会计总则,可归纳为以下三类行为:一是资产交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票期权等的买卖、商品的采购与销售行为;二是资金互融互通,向关联方提供不符合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担保以及互保行为;三是关联方间的并购行为;四是关联方间的虚假债权债务结算行为等。企业应该自觉规范上述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发生。

1.3关联交易的风险特征

其主要特征是交易金额巨大、关联交易在收入或支出结构中占比较高、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行为非必要、或者行为不合理等,成为企业管理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手段。

2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弱化,带来经营风险

我国在市场化的进程中,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推行股权分置改革,从顶层设计入手,解决股份制公司股权结构问题,通过股权分置,解决一股独大,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内部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内部控制仍待加强。比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范围划分模糊,董事会的决策力超越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日常工作中缺乏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深入分析,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更无法利用审计部门实现对关联交易过程的风险分析,为风险决策提供帮助。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体系缺乏公平和效率,直接弱化增加了关联交易风险的发生,为企业的经营风险埋下隐患。

2.2企业与关联方间在融资信贷中,相互担保、过度信用,集团公司虚增授信额度,带来财务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有关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以自己的资产和股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互保、联保,但是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增加了企业,尤其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一些集团公司利用子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企业营业收入来制造利润,让银行高估公司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增加授信额度。2015年12月5日,上市公司综艺股份公告称,公司拟将持有的综艺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6亿元,综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的行为,1.6亿关联交易救业绩,0.4折转股权,上市公司的信誉遭到质疑,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引发公司的财务风险,甚至激发市场风险,给广大中小股民带来损失,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2.3企业与关联方间相互占用资金,情况混乱而导致利润转移,规避税收带来税务风险

一方面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越多,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也就越多。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集团公司,在对关联方资金使用的费用收取上,更是模糊不清,对于资金占用的利息收入,产生的税收问题不加考虑;另一方面企业与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方转移利润,合理避税,从而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但是税务部门会因为税收收入的流失,对异常关联交易追查,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2.4外部监督尚不能与内部控制形成合力,构建良好的关联交易风险防范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带来监管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外部监督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控制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2019年,从年头到年尾,几乎每个月都有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业绩丑闻,北京国有企业昊华能源公告,2015年的一起关联并购导致该公司自2015年起合并口径资产虚增约2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虚增约14亿元,2015年当年该公司归母净利润虚增约14亿元。事实上,从昊华能源历年公告看,该起并购分为两笔进行,第一笔发生在2011年10月,距今已达8年之久,2015年的并购为第二笔交易。昊华能源“触雷”,谁来负这个责任?无疑中介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外部监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监督力度不足,监管指标不充分,弹性空间大,对于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异常关联交易违规成本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管理层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在企业内部治理上,领导没有树立较高的风险意识、社会道德意识和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没有从思想意识上把控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3.2行业制度不完善,约束力有限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交易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高管利用其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却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即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真实性、公允性是值得质疑的。

3.3外部监管薄弱,没有有效强化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外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公司的“看门人”,在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尽职尽责,对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查验,让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更加公平化、透明化。

3.4违规的经济成本和信誉成本较低

2019年11月账面上躺着180亿元现金的东旭光电,有30亿元债务到期,其中20亿元需当下付清,结果公司说付不起,账户上的巨额存款不翼而飞,无疑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敢于造假背后的是不当所得远远大于所受到的经济处罚和信誉损失,有鉴于此,对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措施是关键因素。

4防范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措施

4.1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在机构设置上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到既有权利制衡,最终又能实现统一、协调合作;在议事程序上完善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保障董事会作为股东的资产经营委托人的地位,对董事长的权力做出约束,明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内部监督上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性,当好董事会的参谋和督导,及时纠正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完善关联交易制度,从而强化内部控制效果。

4.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比例越高,就越能发挥其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作用,从而有效地在经营过程中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上,独立董事不履职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要有专业性;二是要有独立性,先“专”而后才能“独”,同时独立董事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严格责任机制,加强惩罚力度,以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4.3完善行业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对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做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二是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违反诚信义务的控股股东实行举证责任。我国也有证券法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则,以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社会公众或者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对每笔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作出客观的理解和分析。但是因为经济处罚过轻,司法对接不通畅,很多信息披露责任人没有敬畏市场的心,导致信息披露一团乱象,有选择性关联信息披露帮助关联方获取不当利益,完善市场违规违法关联信息披露处罚制度,让违法者受到司法惩处,保证关联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成为一种共识。同时对于违反诚信义务的控股股东或是受到诚信质疑的控股股东,举证责任制度的实行可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的正常进行,对中小股东利益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减轻有关部门的治理难度。

4.4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在开展关联交易的一系列过程中,不仅要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内部监督,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管理机构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违规的审计等中介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规的经济成本和信誉成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提升对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违法操作的容忍度,利用外部监督和社会舆论力量来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在对异常关联交易惩处的案例中,我国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公司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惩罚力度相较违法违规所得而言较轻,容易让人心存侥幸,不能引以为戒。而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同时,还应该加大对异常关联交易的司法惩处,让违法者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有再多的钱也是枉然,循规蹈矩,保证关联交易规范、透明、健康,也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吞。

5结论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优化内部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有效减少交易环节成本,优化了财务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但同时在实际交易中,关联交易产生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市场监管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企业一把手应树立道德风险意识,承担起社会责任意识,在开展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正确利用制度约束风险,不断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推动并完善内部关联交易专项制度,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防范并降低关联交易中的潜在风险,进而提高公司综合管控能力,促使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规避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8(33):50-52.

[2]潘柳芸.浅谈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J].财税金融,2015(7):60-62.

外部监管范文7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经济学

1引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报道,如地沟油、工业明胶、“假羊肉”、三聚氰胺、瘦肉精、“镉大米”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目前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较多,形势不容乐观[1],主要原因为[2-5]:第一,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有效监管住食品的安全问题,不能有效制约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第二,不法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为了能够更好地提高产销量、降低生产成本,而置国法于不顾;第三,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广大消费者无法开展消费选择,很难基于消费的角度来对不法商人进行制约。而这3个主要原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实质上还是在于“利益”二字。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的获利多少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影响,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违法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追逐经济利益,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在于让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一个典型的经济学问题。本研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为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

2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性分析

2.1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英国经济学家John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会受到需求的直接影响,但是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广大消费者很有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的地位[6]。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7],不同群体的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程度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若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程度较差,只能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若人员对于信息的掌握程度较好,必然会处于主动、强势的地位,进而能够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广大消费者既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又没有精力对全部的市场信息进行获取,因此在食品市场中广大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基于消费者均衡角度来看,广大消费者会更加倾向于购买廉价商品,但是仅仅依靠肉眼难以鉴别问题食品,再加上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价格难以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调节,造成市场失灵[8]。例如2018年315晚会曝光的核桃花生令人震惊,既没有核桃,也没有花生,核桃的味道靠的是核桃香精,一罐料汁能生产出8000瓶“核桃花生”,消费者没有专业知识,无法对配方中的原料成分进行有效辨别[9]。

2.2厂商生产的外部性

由于广大消费者既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又没有精力获取全部的市场信息,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食品生产厂商往往居于主动的地位,进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基于市场的供给者角度来看,食品生产厂商是否正规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同的外部性:第一,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能够给非法的食品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带来较强的正外部性[10]。主要表现为: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能够生产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食品,不仅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安全感与满足感,而且还能够利用一系列途径将其传递给其他消费者。第二,非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能够给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带来较强的负外部性[11]。主要表现为:非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所生产出来的劣质产品既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危害,而且还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心理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和“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劣质产品会直接影响到正规食品生产厂商生产出来的合格产品的销售,表现出较为强烈的负外部性。例如,近年来,打着“正规军”旗号的山寨食品在农村市场上扎堆横行,逢年过节尤为明显,想吃“康师傅”,买到手的竟是“康帅傅”;想喝“娃哈哈”,拿到的却是“娃恰恰”;还有“思念”变成“恩念”、“奥利奥”成了“粤利粤”等,这些食品的名称和包装与名牌食品颇为相似,消费者如不仔细辨认,很容易将其混淆。非法的食品生产厂商没有为其劣质产品产生的负外部性而付出相应的代价,而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商也没有由于其优质产品而产生的正外部性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一来,就导致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

2.3政府在监管中处于弱势地位

基于经济学理论来看,政府监管往往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佳方法,政府通过监管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福利[12]。基于政府管制理论来看,政府并不直接从事生产,所以并不能够对商品的生产成本进行准确掌握,只能依靠生产厂商提供的信息来进行计算,但是生产厂商有可能会给政府传递“虚假”信息,导致政府监管并不能收到既定效果[13]。例如,商丘糖尿病康复协会民权服务站采取伪造“周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糖尿病专用病历”“糖尿病综合防治网络专用病历”及虚构伪造糖尿病等患者血液检验数据、以普通食品冒充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西药烟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方式,诱骗未患糖尿病或症状较轻的患者购买其销售的“翳生鼎康山药枸杞子压片糖果”、人参苦瓜压片糖果、α硫辛酸菊芋酵素、津玉袋泡茶等假药[14],在事件曝光之前,当地政府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管,但是商丘糖尿病康复协会民权服务站提供的是虚假信息,由此可见,政府虽然是市场监管行为中的主体,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然处于弱势角色,监管力量较为薄弱。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对策

3.1增强食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食品参与者是指直接参与到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人群和企业,务必要通过多种途径来增强食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只有依靠诚信经营才能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若仅仅只依靠投机取巧,那么必然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例如,“三鹿”集团曾经是全国较为知名的牛奶生产企业,但是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安全中作假,最终在一夜之间就声誉大打折扣,最终倒闭。

3.2发挥政府应尽的职能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了食品药监、消防、公安、劳动、工商、检察院、质监、法院、卫生等职能部门。若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应尽的职能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就必须加强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实现多部门联动执法。多部门联动执法既有利于立体化、全方位地治理安全隐患,体现出联合执法“有效”、“高效”的功能;又有利于对各个职能部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优势互补、职能整合,能够大幅度提升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效能与管理合力[15]。食品药监部门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联合执法时,务必要深入落实联系人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会,共同交流经验、共同分析安全隐患整治形势,强化多部门的联勤联动。与此同时,各个职能部门要将自身优势予以充分发挥,并且还要兼顾摸排其他部门的相关业务线索,互通有无。以公安部门为例,对重大、复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参与指导查处,食品药监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对食品药监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询问或当事人毁灭证据(如撕毁封条、擅自转移涉案物品)等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配合食品药监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16]。

3.3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最为关键环节就在于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一是专题培训,提升意识。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培训,通过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先进经验学习以及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切实增强食品生产厂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现场咨询,营造氛围。联合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宣传咨询活动,结合群众身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答疑解惑,并且还要将食品安全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宽,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电话等多种举报途径;此外,还要注意对举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以此来形成“举报有保障、举报有奖励”的较佳局面。三是示范引领,掀起热潮。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和食品安全示范、传播点,通过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贯活动、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掀起一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热潮,有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有序、健康运行[16]。

4结论

外部监管范文8

1.1监督方面的问题

我国多数中小型企业内的财务会计工作,通常都是由企业内部的会计或审计人员直接负责,再由企业管理人员针对此类财务会计人员加以管理。然而,由于财务会计本身对个人的利益存在较大的影响,因此很容易导致企业当中的财务会计出现纰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精确化、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因此就必须要强化对中小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式都过于形式化,整个监督工作的目的和流程很容易受到企业领导层自身意愿的左右,从而致使企业财务管理监督的作用和相应的效果都难以获得保障。另外,对于企业内财务会计的外部监督通常都是由注册会计师直接负责,然而我国大多数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相差太大,且多数会计师本身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制观念等依然存在相应的问题,从而直接致使外部监督工作难以实现客观性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就很难保障对企业财务会计的有效监督。

1.2缺乏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

中小型企业要想在发展过程当中正常稳定的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就必须要借助相应的管理机制来加以约束,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目前依然有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因为本身严重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关注及重视,因此其在管理的过程当中仍然无法真正形成适合的、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而导致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人员,日常开展的工作大都是不断进行简单的记账和算账,同时应付外部报账等等,完全没有发挥出财务人员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此外,国内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机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大量财务会计违法事件在中小型企业当中也频繁发生,比如乱调账目和虚假报账等等。这些违法的行为最终都将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直接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中小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措施

2.1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监管力度

中小型企业和许多大型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比如大型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企业的发展相关,而中小型企业内的财务会计工作则直接和企业决策者产生直接的联系,因此就必须要以此来加强对中小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政府方面可直接成立专门的财务会计监督部门,以此来进行中小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考核和检查工作,针对其中问题较大的企业进行警告处理,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的管理意识,最终实现其内部的科学化管理,促使中小型企业的良性发展。

2.2完善监管体制,提升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目前,注册会计师监督是我国中小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接受外部监管的主要监督方式,但是,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因此这些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能力素质也呈现一种参差不齐的状态,有一些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能力素质极其低下,甚至其本身的职业道德意识以及法制观念理念都表现得非常的淡薄,所以直接促使多数外部的监管形式趋向于形式化发展,从而难以实现真正有效的公正和透明。这就要求更对的向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管理经验看齐,并且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相应的市场来进行,这样才能真正组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完善了中小型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督工作,最终提升中小型其财务会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