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风险范例6篇

外部监管风险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1

【关键词】内部治理 外部监管 保险公司 风险

一、引言

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情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需要进行风险预估的,这样才能避免公司由于过度承担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美国国际集团(AIG)由于过度冒险而遭到大批客户的拒绝,给公司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就说明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承担,才是保险公司经营之本。

保险公司经理人的决策行为一般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内部治理,一个是外部监管。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就在于经理人可以为股东提供最大化的财富值,而外部监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保证经营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经理人的决策收到双因素的制约,同时两者存在互补关系,为公司的健康良好经营保驾护航。

二、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及风险的概念

(1)内部治理。现在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虽然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益处,但是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因为利益不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也就不尽相同,经营者也有可能不考虑所有者的利益,于是就有了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内部治理结构多半是由高层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从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股权结构方面来研究,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进行分类,然后运用股权集中度、绩效等对股东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让大股东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监督,也有益于建立激励机制。第二就是从资本结构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就是根据资本结构分清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然后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机制。

(2)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就是从外部治理的角度来管理公司,外部环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包括法律、政治和社会的规则等,这些都极大的影响着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形成,也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制约。我国学者对外部监管进行了深入了研究,认为至少包含契约文化、产权保护、政府治理等多方面内容,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治理的问题,就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制定适合内部治理的方案,协调好公司内外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行业的有序良好的发展。

(3)风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就势必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可以将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保险公司特有的风险。其中,一般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保险公司特有风险是指承担风险以及与准备金相关的各种风险。

三、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关系分析

(1)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之间产生的冲突是保险公司内部矛盾之,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如果可以掌握很多有关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就可以预测风险,假设公司的管理者经营目标是是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增长,那么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评估值,和本身投资的成本就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是一种假设情况,不太适合保险公司的内部实际。保险公司股东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导致的风险是股东道德风险,因为他们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呈现了明显的不对称,股东更加偏好风险,希望财富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因为股权决定权益,本身具有激励作用,所以股东很可能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这就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内部治理的基本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也会产生冲突,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薪酬和业绩的刺激下,管理者有可能不会顾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而追求短期可以获得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无形中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外部监管是由于政府的各项措施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对风险承担有以下影响:保单持有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且投资分散,需要有一个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这就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保障了保单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对保险公司追求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给予有效的限制,保证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3)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的关系。经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进行研究,很多学者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研究结论,就是如果外部监管强度增大,那么内部治理的程度就会变弱,也就是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这种效应的表现也是比较明显的。当外部监管力度大时,内部治理的替代效应就大,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低的风险;相反,保险公司则会加大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有效地管控这些风险,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需要平衡好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替代效应,会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也产生着影响,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人也要协调内外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臣,李慧聪,罗胜.保险公司治理研究:进展、框架与展望[J].保险研究,2011,(11).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2

二、银行内部审计杠杆作用表现

三、银行内部审计能发挥杠杆作用的原因分析

(一)在提高风险性监管有效性方面

1.银行内部审计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为其杠杆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内在条件

首先,内部审计自身的发展日益重视参与银行风险管理。 现代 内部审计除了关注传统的内部控制之外,更关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把评价和改善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所有的风险管理活动都是内部审计对象。

其次,内在需求与外来压力促使银行管理层日益重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从内在需求看,随着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受巴林银行及安然等事件的 影响 银行管理层日益重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他们需要有一个部门能够不断地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价,并能适时提出有益的建议。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使其最适合充当这种角色。从外来压力看,在各国监管规定中,银行管理层始终对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负有最终责任。如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规定。银行管理层是否勤勉地履行了责任是风险性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面对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力,银行管理层积极在银行内部寻求分散自身风险与责任的方法与对象,能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内部审计成为首选。管理层积极为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创造条件从而有效转移自身风险。

2.风险性监管的特点为银行内部审计杠杆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外在需求

另一方面,相对于合规性监管来说,风险性监管的特点决定了其对银行内部审计作用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1)由于银行业务的不透明性及其风险的特殊性,银

行外部人员不可能完全、及时地掌握其风险,而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银行内部审计却能渗透到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2)在银行经营与管理新形势下,要实现在全面评估、持续监控的基础上突出对银行高风险领域的事前或事中监管就必须依赖于可信赖的银行内部审计。近年来银行经营与管理出现了 电子 化、国际化、金融创新与规模扩张等新形势。信息技术风险主要存在于决策与运用过程中,控制风险需要持续的事前事中监控;跨国分支行的风险管理普遍薄弱,但由于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其监管存在法律、地理、语言等障碍;在银行金融创新、机构合并与规模扩张中,风险随之发生变化,而且各家银行的风险变化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熟知本行情况,在各国监管资源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为捷径。(3)由于银行分支机构多、业务复杂多变,相对于外部审计来说,监管者主要是信赖银行内部审计来获得充分而可靠的银行数据。如果内部审计不可信赖,银行提供的资料、数据贫乏且不可靠,则监管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测试账务记录、风险资产价值等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上,监管方法就不是风险性监管而是合规性监管了。

(二)在合理控制监管成本方面

监管成本可以分为直接资源成本和间接效率损失。

1.直接资源成本

直接资源成本可分为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由监管部门负担的直接资源成本称为行政成本。如监管部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守法成本是指银行因遵守监管规定付出的成本。如为配合监管提供检查场地、人员的支出等。长期以来,监管与被监管者都面临着如何降低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由于风险性监管的全面性、持续性特点,如果不能利用可信赖的银行内部审计,监管部门就要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检查、评估,导致直接资源成本大幅上升。反之,内部审计工作可信赖,审计成果可以同时被银行、监管者利用,则能大大降低银行与监管当局成本:对监管者来说避免了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复,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支出。对银行来说,就不会出现频繁的外部审计、检查增加银行支出、干扰银行正常工作的情况。

2.间接效率损失

间接效率损失主要表现为因监管的实施导致银行竞争力的下降与道德风险的产生。

一方面,可信赖的银行内部审计通过控制风险保持银行的竞争力。银行面临的风险小,来自监管方面的限制少银行有实力与空间来提高竞争力。银行只有在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检查、鉴证、评价及建设职能,才能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可信赖的银行内审可以减少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监管者不能有效地利用、监督银行内部审计,而大量采用直接检查或外部审计,这种单方面的行为会导致董事会及高级管理者无意自律,使银行面临道德风险。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会认为只要监管者评定的风险等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就是安全的,有意去冒险,或者虽无意冒险但却疏于防范,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反之,如果监管者在监管中抓住银行内部审计,可以有效地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行为,同时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保证内部审计有效性上负有最终责任,这就使其在监管中承担压力,无法袖手旁观,减少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

四、发挥银行内部审计的杠杆作用,当前我国银监会与银行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证银行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许多国家的监管部门及银行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风险性监管正在我国逐步实行,当前银监会与银行应采取积极措施发展银行内部审计,为风险性监管的有效实行创造条件。

(一)银监会

1.出台针对银行内部审计的指引。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内部审计的规定只是在有关银行内部控制等文件中简单涉及,操作性不强。各家商业银行都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银监会需要结合银行业特点,参照审计署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制订针对银行内部审计的指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两部分:第一,关于银行内部审计的有关要求。如内部审计的目标、方法、独立性、人员素质、银行管理层在内部审计建设中的责任、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及监管检查人员间的合作与交流、信息技术等特殊领域的审计等。第二,监管当局如何对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监管。如检查的原则、方法、评估的标准与等级等。指引既能作为检查人员评估银行内部审计的依据与指导,也能作为银行管理层及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及进行自我评估的重要参照物。

2.建立对银行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估。 目前 银监会尚未开展专门针对银行内部审计的检查及评估。只有在出台前面所提指引的基础上加强对银行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估才能真正提高银行内部审计的水平。可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举行周期性的会议、现场评估、制订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向监管者报告制度、利用注册 会计 师审计获得有关内部审计的信息等 方法 。将对银行内部审计的检查及评估作为风险性监管的每个监管周期的基础性工作。同时要保证监管人员能充分而及时地接触到银行内部审计资源,如审计人员、工作底稿、工作计划、方法、报告及预算等。检查及评估的 内容 有:内部审计的质量及范围、审计人员及其管理部门的能力等。如果评估结果为不可信赖,监管人员应调整检查范围,并就相关 问题 同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同时向监管部门汇报以确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对内部审计的评估结果直接反映在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的管理成分等级及综合等级中。检查报告中应包含对内部审计充足性的评论、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推荐的改进办法等。

3.建立与银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监管部门与银行内部、外部审计人员间的合作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多年来一直提倡的,已在很多国家收到了成效。同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所以银监会在推行风险性监管时应建立与三方审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监管者应定期同内部审计管理者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如监管政策对银行风险管理系统的 影响 、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等。理想状态是监管者并不需要检查所有的银行内部审计报告,但必须建立同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经常性会晤,以体现服务为主,监督为辅的监管理念。外部审计需要评价并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 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审计依法对国有银行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随着我国银行上市步伐的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在银行审计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管部门可利用这两种外部审计力量从另一个角度对银行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银行

近年来,我国很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了很大加强,但如发挥其在风险性监管中的杠杆作用,银行内部审计还急需 发展 。

1.确立内部审计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风险管理已经被国内银行提上了重要位置,很多银行都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内部审计尚没有在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外银行内部审计的职能不仅是监督,更重在评价与建设。但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缺乏评价与建设职能。以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为例,国外银行内部审计在其建立时就可以评价该制度的合理性,而我国银行内部审计只能在该项制度建立后,评价其执行是否合规。审计的层次低,因而在风险管理中作用小。所以当务之急是要通过提高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乃至整个银行中的地位,提高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2.拓展审计领域,充分发挥银行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可以评估银行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衡量的恰当性及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发挥自己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需求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银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防范。事前、事中的风险评估已成为国外银行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及早确认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但目前我国银行内部审计尚处在查错防弊、开展合规性审计阶段,局限于对经营部门及营业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各项业务情况的事后审计等,而对于相关决策部门经营战略确立的恰当性、规章制度制订的合理性、新产品新业务设计的完善性缺乏风险评估。例如很多银行往往是先有新产品、新业务,再有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甚至是只有出了风险,银行才会制订相应的管理程序。审计的层次低,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因而今后应积极拓展内部审计领域,强调事中及事前审计,要确保在经营战略的确立、规章制度的制订、新产品及新业务的设计过程中就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使内部审计能够通过风险评估的结果、建议直接影响银行经营政策的制订,确保银行风险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力求从源头上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使银行真正做到“风险先行”。这种工作重心的前移,不但能使内部审计避免出现只重视细枝末节,忽略了主要风险的情况,而且有利于提升其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3.严格区分内部审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权限与职责,保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随着银行内部审计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银行管理层甚至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常常会难以区分风险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易把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变成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与执行者,从而使其丧失独立性。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在内部审计程序、审计委员会章程、公司治理等方面应严格区分银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

4.提高内部审计自身的实力。在方法上,实行风险基础内部审计。风险基础内部审计扩大并重新定位审计的范围从重在监控转向重在评估。同过去的审计方式相比,风险基础内部审计更加关注 企业 的风险管理活动,不但可以保证充分的审计覆盖面,而且对每一个领域都会根据其风险评价结果有不同的审计频率与深度,增强对风险的控制作用。在风险管理成为银行与监管当局关心的首要问题时,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发展成为必然。在手段上,要充分利用 计算 机审计,发展非现场审计。在人员素质上,除了需具备会计、审计、计算机、 法律 的相关知识外,应迫切提高风险管理知识水平。

5.内部审计人员要恰当处理与监管者、银行管理层及注册会计师间的关系。内部审计具有服务内向性的特点,内部审计人员既要借助与监管当局的联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更要与银行管理部门增进交流,加强理解。只有在得到管理部门理解与支持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杠杆作用。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需同时接受境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他们在审计方面有很多丰富的经验。内部审计在接受其监督的同时,应积极加强与其交流、合作, 学习 其先进的审计观念及方法,促进自身的发展。

[ 参考 文献 ]

[2]Internal and External Audit[S].Comptrollers Handbook,2003.

[3]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 研究 [M].北京: 中国 金融出版社,2003.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3

外资银行经营状况与风险表现

(一)总体经营情况平稳

截至2003年8月末,外国银行在华共设立187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4家,下设支行10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7家。设立外国银行分支行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香港44家、日本20家、法国17家、美国15家和新加坡12家;设立分支行最多的前3家银行分别是:汇丰银行10家、东亚银行10家和渣打银行8家。

截至2003年8月末,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437.36亿美元,比2002年末增长11.7%,其中各项贷款为203.77亿美元。负债总额为391.11亿美元,比2002年末增长11.9%,其中存款总额为119.96亿美元。2002年度,外资银行实现利润1.84亿美元,2003年1—8月实现利润1.76亿美元。截至2003年8月末,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4.67%,比2002年末下降了1.84个百分点。

截至2003年8月末,73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人民币资产总额为599.32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10.4%,其中各项贷款为 394.78亿元。负债总额为506.56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7.5%,其中存款总额为289.06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9.8%;借人同业为128.69亿元。2003年1—8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实现利润3.44亿元。

(二)部分风险领域值得关注

总体来说,外资银行运营平稳,内部管理相对完善,资产质量较好,风险水平较低。但不同外资金融机构间风险状况不均衡,部分机构和业务领域的风险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

一是部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监管数据显示,部分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或附属机构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其母行全球并表数据,也高于同地区、同等经营背景的其他外资银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资产规模小,单笔业务占比较大;业务大幅收缩,收回优质资产而持有不良资产;过度集中于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此外,贷款疏于管理、资产保全不力也是资产质量较差的重要原因。

二是部分银行账面亏损或盈利存在水分。2002年,部分外资银行亏损严重,主要原因是计提了大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由于以往法规中没有对外资银行准备金计提方式作出要求,许多外国银行分行的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计提。2002年4月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在境内计提专项准备金,并对计提标准作了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盈利状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减轻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外资银行获准在2005年底前达到该项要求。这样一来,许多外资银行可能要牺牲今后几年的盈利抵补以往盈利中的水分。由于准备金支出的累积影响,部分外资银行的资本/营运资金出现不足,出资有名无实。

三是操作风险有所增加。外资银行母行大都制定有相对成熟或完善的制度,但部分银行对境外分行疏于管理,容易滋生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个别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落实,无法做到岗位合理分工和制约,不能形成有效的职责分离;没

有严格执行内部规定,违反操作流程;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不够,对操作风险监控不力等。

四是流动性总体情况良好,人民币流动性需求压力增大。外资银行流动性总体情况较好,但存在部分外资银行因外币流动性比率低于监管标准受到处罚的情况。相对而言,外资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存在压力。大部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主要将人民币同业借款及承诺作为支持负债流动性的来源和流动性应急措施,对资金来源的依赖性强,容易受到市场及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

五是外资法人机构风险突出。受业务范围的限制,加上客户基础薄弱,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水平相对较高。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也一直制约外资法人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外资独资银行为家族控股,决策机制不透明,不能对银行实施有效管理,导致机构关联交易现象严重,承担了过度风险。截至2003年 8月,外资法人机构的不良资产率为15.4%,比外国银行分行高出11.3个百分点。由于经营状况较差,部分机构业务已近停滞,还有部分机构提出退出市场或重组意向。

六是部分地区风险水平较高。在一些地区,外资银行的客户以较早来华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为主,随着经营条件的改变,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拖累了银行贷款质量,并最终损害了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许多外资银行还在经济过热时期参与了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拆借活动,蒙受了较大损失。虽然大部分银行依据谨慎原则计提了充足的准备金,也从此认识到了中国市场的投资风险,但由此而形成的亏损和资产质量问题仍是一个巨大的包袱。

外资银行发展使银行监管面临新挑战

作为中国监管当局的对外门户,外资银行监管工作始终坚持向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最佳实践靠拢,并与母国监管当局一起为外资银行的审慎和持续经营作出了努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外资监管形成了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综合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完善了以市场准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为主的监管内容,并逐步建立了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框架。但随着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条件不断放宽,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外资银行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

(一)全面开放对市场准人和审慎监管形成压力。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金融开放步骤,我国不断放宽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至2006年还将实现完全的国民待遇。在全面开放的格局下,监管当局既要坚持依法履行承 。诺、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各种非审慎性限制,又要准确地甄别出经营不稳健或潜在风险较大的机构,拒绝其进入市场或限制其市场参与程度,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对监管当局加强市场准人管理和审慎监管形成压力。

(二)业务创新的加快要求改变监管滞后局面。近年来,外资银行紧随国际金融服务业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地推出新型理财服务、网上银行和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目前,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合格境外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与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形成对比,监管当局对新业务监管方法的研究通常滞后于银行业务创新的步伐。外资银行业务创新的加快检验着监管当局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跟进速度。

(三)管理模式的发展质疑传统的属地监管方式。随着跨国银行和银行集团规模的不断壮大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银行业务发展呈现出全球化趋势,业务联动性增强,风险传播也更为迅速。如果不能与母国监管当局就业务监管和信息交流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仅依靠东道国监管当局实施属地监管,无异于管中窥豹,无法正确、完整地评价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即使在国内,部分外资银行也逐渐呈现前后台管理职能在地域上分离、风险集中的趋势。这一管理模式的变化给监管当局分支机构各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模式敲响了警钟,加强监管部门合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四)外资银行经营策略调整影响监管部门的资源配置。从近两年的发展情况看,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布局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对重点城市的关注明显增强,积极提交准人申请或增加业务拓展资源,争夺优质客户;二是与中资银行加强在同业借款协议和清算系统共享方面的合作交流,弥补营业网点不足的缺陷。外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扬长避短,将促使中外资银行在经济发达城市的竞争升级,竞争的业务领域将集中在中间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争夺的客户则主要是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收人阶层。外资银行经营策略的调整使监管部门面对调整资源配置以保证监管充分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五)风险日益复杂对风险监管技术提出挑战。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或使产品更具竞争力,许多外资银行将不同产品重新组合形成新的业务品种。这些业务产品混合了不同性质的风险,业务流程极其复杂。与此相应,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更加复杂化。这些业务活跃的银行普遍采用了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利用模型量化风险,并通过分配资本控制风险,使风险管理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上述特点使监管当局评估外资银行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加困难。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推荐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和监管者提高风险敏感度,改善风险计量方法,并通过监管者检查和促进信息披露对银行需维持的资本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监督。这对监管当局迅速提高风险监管能力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加强外资银行监管工作的思路

银监会的成立,为独立履行监管职责,集中监管力量实施审慎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银监会将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技术、完善监管方式,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业化的监管,更好地为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服务。在改善总体监管水平的框架下,外资银行监管也应有所进步,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技术的发展,体现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思路,强化“一个核心”,实现“五个转变”。

强化“一个核心”,就是要强化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依靠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及时识别、监测和预警风险,提出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并对风险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实现“五个转变”,包括:

第一,实现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要把合规监管纳入到风险监管中,突出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监控,并通过改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技术和方法,做到及时发现、提前预警、正确处置。在监管工作中,还应根据风险状况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实现分割性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转变。要防止人为将法人实体解构,实施分割式的监管,应关注集团总体风险及其对机构审慎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外资监管部门将通过上下、内外联动促进信息共享,实现对被监管机构本外币、境内外、表内外、总分支机构及附属公司的综合监管。对外资法人机构要在全球并表基础上评估其经营风险,对外国银行分行要实施在华分行综合并表监管,同时关注其总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对在华分行的影响,从而实现对被监管机构总体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三,实现“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要促进不同监管手段的结合,并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即非现场监管应为实施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并对现场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测,而现场检查结果则能修正非现场评价内容;实现现场检查项目之间的紧密结合,即对风险较高的机构和领域进行更密集的检查,并注意检查内容和结果的对应;实现市场准人监管与业务风险监管的紧密结合,即在审核市场准人条件时注意对审慎条件的审查,并保持与负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人员的沟通。

第四,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以抓住风险控制的关键。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才能实现对重要业务操作及重要业务风险的有效监控,也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外资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管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促进外资银行改善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自我防范风险的约束机制。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4

[关键词] 风险管理;操作风险;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F83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175-03

[作者简介] 乐友华,农行江西省分行经济师,法律顾问,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法。(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特点

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高,风险就越大。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对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也不一。一般可分为市场风险(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国家风险。一般业界所说的三大风险是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是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提取资本金的三类风险,是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三类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个新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中没有操作风险管理活动。事实上,各商业银行一直都有自己的操作风险管理实践,但一般使用“内部控制”一类的表述,而且,在多年内控管理过程中,各商业银行都程度不一地建立和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框架、制度和措施。不过,相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而言,操作风险管理还缺乏识别标准、管理模式、数据积累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具体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因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由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银行风险,这些都属于操作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不仅仅包括操作中的风险,还包括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和外部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主要有几个特点。第一,具有内生性,除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则为外生风险。第二,广泛性,操作风险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不同,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管理中。此外,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风险越高,收益越高,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而操作风险和收益没有太多联系。

二、操作风险识别和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需加以识别和管理。

(一)人为因素。主要为内部欺诈、主观违规、操作失误。主观违规有超授权授信行为、逆程序、过度信任造成管理缺位、岗位设置不合理造成监督空位、不良爱好(如涉毒、涉赌、涉黄)引发的违法违规。操作失误是由于员工技能水平不高、态度不认真在业务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如数字输入错误、将取款记作存款等。由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操作风险一般具有损失小(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发生频率高、难以事先预测的特征,因而非常难以防范。人员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有的是作为,如主观违规,有的是不作为,如业务不熟出错,疏忽大意。

(二)流程因素。包括操作程序遗漏或忽略、产品设计缺陷、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等。过去认为流程越复杂、相互制约性越强越好。事实上,流程越简单越易于操作,流程越短越便于管理,设计越合理越利于控制。这样才能适应变化,确保效率和风险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有瑕疵,往往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三)系统因素。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命脉。无论是业务发展如网上银行、现金管理还是风险监控,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紧密支持。但是,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信息数据高度集中也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管理难题,如系统安全稳定、IT技术风险防范、数据和信息质量,系统设计和开发战略风险,等等。系统出现如故障、瘫痪,系统不安全、通讯中断以及系统兼容性、稳定性、适宜性方面的操作风险很容易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估量的信誉损失。此外,从操作风险发生的部位来看,当前与系统有关的操作风险日益增加。由于系统原因和流程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妨碍我国银行业资金安全重大问题。

(四)外部因素。银行经营都是处于一定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活动,甚至会产生损失。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部欺诈、外部突发事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外部人员的蓄意欺诈行为是近年来给银行造成损失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操作风险之一,而内外勾结作案更是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外部欺诈包括骗贷、抢劫、偷盗、爆炸等风险因素。外部突发风险包括遭受冰冻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火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银行监管法规变化使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尚处在一个较为初期的发展阶段。由银行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关于操作风险监测方法或者具体操作模式还为时尚早。监管机构主要把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或内部控制)管理质量上,并且要求银行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资本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提出了新的资本要求。据巴塞尔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制定了评估该原则执行情况的标准,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和监管指引。

目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和监管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银行界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操作风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商业银行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有关方面的审议报告,对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报备。银监会定期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于高管严重违规、重大抢劫银行等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必须报告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机制建设。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将人们的视线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上。但实际上,一个银行的资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最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机制建设。

1.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银行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适应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监督控制;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等基本要素。董事会从总体上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总体战略、政策、定期审批报告等。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与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风险人员可能被放在一个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定期检查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有些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在各营运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对主要业务的关键、高发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有些银行在专业领域内如法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监管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风险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在操作风险中的管理职责。针对操作风险的执行,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如详细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内容与操作指引》,同时,将操作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植入业务流程改造和IT蓝图建设中。其次,为衡量分析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研发风险控制与评估、关键风险指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损失数据收集和业务持续经营计划等工具。再次,识别操作风险,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根据银行风险的特点,加大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并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对系统风险、外部等操作风险,有关行制定了详细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措施;建立与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修改更新产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银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执行建设,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nterprise

wide Risk Management 简称ERM)是西方商业银行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全面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有高度的相关性,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结合将导致风险更加复杂、更加分散,风险损失更加显著,将数倍、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应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统一、工作协调。同时,操作风险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不仅仅是依赖于一两个专门的部门监管,应该从本行、本部门、个人操作抓起。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升层次,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形成总体规划,发挥资本在风险覆盖、部门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风险的缓释。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为和活动,就一定存在操作风险,应尽量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从操作风险的规避角度分析,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除极少数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外,大部分操作风险都有规律可循,其发生过程类似多米诺骨牌,有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因此,要查找出其发生规律,通过技术手段切断引发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缓释。

1.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火灾、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商业银行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欺诈,对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责任险等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承保予以缓释,通过承保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发更多的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方式、有关保险业务品种还有待保险公司创新。另外,保险公司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还不能准确精算评估,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对于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各保险公司普遍收费高,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约束了操作风险的缓释。不过,相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一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2.业务外包。除保险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来缓释操作风险。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关业务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增加操作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如有关法律风险可聘请具有符合条件的外聘律师诉讼和仲裁;对于风险性高的守护、保卫、押运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保安公司管理;对于产品评估、网络维护、系统开发也可招标专业公司。当然,选择外包公司,不可能一包了事,也需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转移风险。事实上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总结有关操作风险损失案例,其中大部分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缺位造成的风险损失。因此,要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操作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时立、改、废有关制度,形成制度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规章制度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形成操作指南和岗位流程;二是责任到人,处理到人。要及时跟踪检查执行,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合规管理与合规文化教育。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合规文化,引导全行员工树立对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使风险意识突破传统的部门界限,真正融入全行各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习惯之中,让员工认识到自身岗位关键风险点,形成防范风险的有效屏障。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不是一时之需,而是伴随商业银行发展的长期任务,如果要想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甚至在国际金融市场取得一定的地位,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陈余化,赵榄.警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走向误区[J].经济论坛,2006,(13).

[2]姜燕. 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与管理[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3]曾向阳.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5,(8).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5

关键词:中美 商业银行 风险防范制度

一、引言

商业银行需要权衡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确认自己在动态的经营环境中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与控制技术讲风险控制到最低,从而确保银行利润的稳定增长。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已经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方面做了很大努力,风险管理也逐步实现了专业化和系统化,风险管理的方法、效果也得到明显改善与提升。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和美国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中国商业银行应借鉴美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长期以来,面对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和复杂的金融环境,美国商业银行十分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并积累与发展了大量的风险管理技术及经验,这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与启示。

二、中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比较研究

(一)中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概述 (1)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发展。首先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高。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我国商业银行从转变风险管理理念、改进风险管理工具入手,积极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使得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为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大风险”管理战略,除对信用风险进行监管外,还提出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与管理。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如招商银行引进花旗、摩根等知名银行使用的资金交易与管理系统,实现了前台、、后台的无缝对接,并扩大了风险监控范围。(2)美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首先,美国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精神状态,注重将风险管理的原则深入移植到员工的思想中、体现在他们日常工作行为中。其次,强调对银行各种风险的全面监控,将银行所有业务部门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管理系统和管理队伍。三是风险管理技术较为成熟。针对不同的风险,侧重对风险的量化管理,如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一致,银行机构加强了基于量化分析技术的专家判断。通过在个人贷款业务中运用统计学模型获得信用评分等数据,银行预测违约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零售信贷业务也由此更加规范。

(二)中美商业银行法制建设比较(1)中国商业银行法制建设情况。我国五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通过专业银行改制而成,发展历史较短,银行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框架。为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2003年成立了中国银监会,并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的主要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其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核心。 (2)美国商业银行法制建设情况。186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联邦银行法案―《国民银行法》颁布。1913年,颁布《联邦储备法案》,建立了现在的美联储。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70年,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1984年,颁布《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注册。在此后的几十年里,美国商业银行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1987年颁布了《银行业竞争公平法》等法律,这些法的颁布使美国商业银行监管环境得以完善和加强。

(三)中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比较 中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存在漏洞,如风险管理机构主要是针对系信贷部门的管理,对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进行严格的监控,而对于资金营运部、票据运用部、会计部门等其他业务部门并没有进行强调风险的管理。其次是内部控制执行起来存在困难。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银行为了保持和客户良好的关系,对企业贷前审查并不严格,违规放贷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是银行内部稽核的监督效果受到限制。美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制度是实行总部一级管理制度。稽核部门设在商业银行总部所在地,分支行不设立。在各区域管辖行设立稽核经理,稽核经理作为区域稽核的负责人直接领导稽核小组,稽核小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而不必向银行总经理负责。另外,稽核小组在财务上保持独立性,并且人员数量上也要达到一定比例,确保稽核任务能够高效完成。再次,美国商业银行稽核内容设置较为完整,不仅包括复核性质的监督管理,而且还进行审计性质的监督管理。最后,美国商业银行稽核方法的运用较为灵活。首先依据各分支行的风险程度确定稽核对象和频率,使稽核更具有针对性;制定银行各种风险的测定标准,转化为数学模型,对银行的风险程度进行检测和评分,并根据各部门分数高低确定稽核频率,分数低的要增加稽核次数。另一方面,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方式同时进行,非现场稽核要求银行制定的部门定期提供业务数据和相关单据,对于发现的问题再交给现场稽核处理,基本实现了动态检测。

(四)激励制度的比较 (1)激励手段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激励上主要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是指固定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等。美国商业银行除了薪酬、精神激励外,还包括一系列股权激励机制,如股票期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延迟股票计划和股票购买计划,对于优秀员工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中美商业银行在激励手段方面都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形式,但和美国商业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对员工激励手段显得比较单一,不能全面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要。(2)绩效评估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主要依据行政级别,但其对银行的贡献、经营业绩关联较小,所以激励机制使得很多银行员工为了获取职位的升迁,过分看重短期利益,从而忽视长期利益,甚至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效率。美国商业银行员工的固定收入比重较低,约占到30%左右,个人的业绩、岗位、职责都会和收入挂钩,并且流动性较强,鼓励创新。(3)激励的实施方面。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银行制,分支机构层次较多,在激励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会影响考核信息的传递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降低了考核的效率,最终影响到激励机制的实施效果。美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较为完善,银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对员工进行全面的激励考核,并且最终由银行股东大会所属的薪酬委员会来确定,激励政策的落实较为客观、公平。

(五)外部监管的比较 (1)市场准入方面。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目前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更加偏重市场准入、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要求很高,侧重合规经营,且对于金融创新等,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则没有完善的风险管理配套制度,缺乏全面、持续性的监管。 美国是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法规严密,因此美国商业银行准入制度比较宽松,申请程序相对简单,无论是区域性银行还是国民银行,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立商业银行。对于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采用同样的评估标准,一般包括以下指标:银行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状况、管理部门基本情况、银行对社会服务的便利条件和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银行的发展前景等。另外,美国商业银行在设立分支行和附属机构须经联邦储备体系的批准。(2)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方面。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侧重现场监管,对于非现场检查缺乏管理经验。现场检查多是临时安排,监管的连续性不强,一般采取对报表资料、原始档案等随机抽样调查,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样本很难真实反映银行风险情况。最后是合力监管尚未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在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方面尚未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美国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持续性监管。在美国,对于现场检查,监管机构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在开始检查前的一个月,向被检查的银行提交详细的材料清单,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材料或问题进行准备;并且向参加检查的每个官员发出通知,告知其检查内容的设计安排、时间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等。同时,现场检查实行程序化管理。对于非现场检查,美国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每季度必须递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附属报表等资料,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为了避免重复报送,相应的银行向各自的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在非现场检查中,运用早期风险预警系统对银行报送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以便把银行风险控制在早期阶段。

(六)危机处理的比较 我国商业银行以国家信誉保驾护航,在危机处理时依靠中央银行行政手段,缺乏科学系统的银行资产定价评估体系。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破产倒闭,直接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工商银行接管。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危机银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主要依靠国外的一些信用评级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因,外资评级机构对于银行的评估存在一些盲目性,并不能有效监控银行的风险。这种情况下, 在危机发生前, 缺乏对银行风险情况的外部评价;而在危机发生后, 对银行资产的评估缺乏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危机防范意识不强,认为银行的运行背景是国家的信用,对银行的运营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而公众也缺乏对银行危机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银行也是一种企业, 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发生倒闭。美国对危机银行的分类是依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衡量。美国监管当局认为应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及早采取措施以尽量避免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以致破产倒闭。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根据资本充足情况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以及资本严重不足五类,后三类为处于危机状态的银行。针对危机状态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措施,命令其调整资本结构,在必要情况下以最小的成本处理将要破产的银行。美联储结合银行资本充足情况,向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此外,美国采用骆驼评级体系将银行分为5个等级见表(1),对于挽救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标准、贷款条件和抵押物要求。

三、美国商业风险防范机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一)商业银行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我国商业银行总体上处于风险控制阶段,而美国商业银行则处于风险管理阶段,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更高阶段,是建立在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团队的基础上的风险控制。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银行董事会应依据经济环境和市场定位,制定风险管理原则。主要包括稳健性、系统性以及分散与集中的相统一。稳健性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前提,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反映银行风险,并且具备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系统性是风险管理的手段,它需要融合银行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基础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分散与集中地统一是指各业务部门要管理和控制好自身的风险,还要把握银行面临的全部风险,将银行业务与风险策略有效结合。(2)营造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就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经营理念,它应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部门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从不同角度确认每个部门、每个员工负有在本部门、本业务环节管理风险应承担的责任,培育人人树立风险管理文化的理念。(3)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流程,实现风险管理系统化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应逐步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的监控,同时借鉴美国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的资本配置体系,提高经济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在风险评级技术上,建立以VAR为代表的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在内的一体化分析模型,确保分析结果互相一致,避免因风险相关性造成的风险重复计量。风险管理流程应确定新的产品分类方法,实现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同步:按产品、地区、业务、主线来识别风险;收集、筛选银行业务和管理数据,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客观度量;对风险管理实行授权制度,分支机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对风险进行控制;对于已经不再适用的流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

(二)完善内部控制和激励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强化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要真正实现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机构,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各级业务职能部门的责任、权利与利益,真正落实产权清晰、责权分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其次,健全风险监控系统。商业银行要顺应金融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进行持续监控与定期评估,避免出现对风险的处理时机处于较为滞后的局面,对风险的监控由事后检测转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2)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有些银行股权激励计划等长期激励制度的推出,使银行利益与员工利益结合的更加紧密;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银行还应建立以自我约束为核心的考核考评办法,正确引导各部门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益,严防操作风险。此外,为加强对银行高管特别是分支行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银行必须要落实岗位交流制度,并强化对岗位轮换后的业务稽核工作。(3)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内部管理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是最终落实银行监督、控制和评估各业务部门风险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 对于风险的管理,应建立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权力划分和制衡机制的组织结构,形成纵横交错、层次分明、相互配合的全面风险管理格局。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面监督、评价各部门的风险和银行总体风险,直接向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的监督、衡量和评估量化风险职责;各业务部门分别下设风险经理,负责部门内部风险监测与控制,风险管理经理要实行向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双线报告制度,如图(1)。

(三)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外部防范框架 (1)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中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不仅要披露资本充足率的信息,还要披露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过程、资本的构成及其结构安排,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的情况。大型商业银行披露信息要一季度一次,中小商业银行要每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商业银行在统一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披露内容要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方面要做作出不懈的努力。(2)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辅助监管职能。我国应借鉴美国商业银行的经验,转变银行监管理念,发挥外部审计独立性强、专业水平高的优势,适时扩大引入外部审计参与境内所有银行的监管,实现外部审计与社会监管的有效结合。在引入外部审计参与境内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应逐步加强监管当局与内审、外审之间的合作,银行监管当局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人员书面交换监管意见,并组织与内审、外审进行三方会谈,外部审计人员可借助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来决定其检查范围、周期和深度,有针对性地对潜在风险较大的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会谈还可以邀请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参加。(3)充分发挥中国银监会的外部监管职能。首先中国银监会要制定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标准和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要覆盖到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引导商业银行依法经营。其次银监会应成为商业银行风险信息中心。通过检查、上报等途径获取的商业银行发生的风险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像向各商业银行进行通报,对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警示,避免同一类风险在其他商业银行蔓延或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局面发生,要逐步形成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监管环境。再次,建立商业银行危机处理的应急机制。银监会要建立应对银行危机的紧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降低银行的经济损失,通过流动性支持、对资不抵债的商业银行实施兼并、出售乃至清算等资产重组措施,对其银行资产和负债给予及时、合理的处置。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2年第471号);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3年第365号)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晓娟:《中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研究》,《中国金融电脑》2004年第8期。

[2]杨胜刚:《比较金融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6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