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范例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1

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如激励约束功能缺失、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积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的物权性质加以明确和强化,合理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该文就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目前,我国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土地资源紧缺,土地相对分散的问题,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十分必要[1]。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其主要地对农地产权进行行使、保护、界定、确定和划分,集合了农地抵押权、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和农地所有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与完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要想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要将其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农民权益进行切实保障,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1.1缺乏明确具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只有保证产权的明确化与具体化,才能准确界定土地财产与现实主体间的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缺乏清晰的归属与明确的主体,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其主体相对模糊,弱化了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无法满足现代化市场的发展需求,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1.2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法律

对于土地流转而言,主要是利用地价与地租等价格机制来刺激土地集中,其需要以党的指导方针以及行政法律等为基础加以实施。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涉及土地流转,而农民对用地的需求量大,受经济利益驱动形成土地的自发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分为抵押、出租与出卖等形式,但是土地私下转让的形式不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且不受法律保护,易发生产权纠纷现象,不利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2]。

1.3农民土地产权权益受损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征地审批程序,对城市规划需占用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矿山、水利、交通和能源等)占用的土地进行规定,认为其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方面。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城市规划用地需要分批次征用,建设项目的使用随意性大,谁申请使用则政府就划拨给谁使用;同时对于经营性项目或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只要其对集体土地有所涉及,基本都采用国家征地权,超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

1.4缺乏健全的中介组织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而言,缺乏统一完善的中介组织,并且中介服务体系缺乏多功能性与网络化,导致信息的辐射面小、流通不畅,具有转让意向的农户难以找到合适的受让方,从而导致土地流转成本增加,流转空间狭小。同时部分土地的流转多是组内或村内进行,其效益、规模和程度低下,难以实现区域范围内的流转。此外,中介组织难以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进行土地流转,致使土地缺乏有效的集中与流转,不利于土地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在1950年初期具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但是在取消农民从集体退出的权利后,农业产量下滑,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逐渐恢复。我国在1978年到1984年之间,如果保证农作物总产值价格的不变,其生产率约达到43%,大部分都是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而带来的提高;而在1984年之后,农村改革基本完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农作物增长速度则有所放慢[6]。由此可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和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就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城乡收入比在1985年为1.86,达到最低水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在1986年到1997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先扩大后缩小的现象,其主要是因为我国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鼓励农民利用集体土地自主创办企业,激发了农民生产的创造力,并推动了乡镇企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农民收入与就业问题。乡镇企业在1985年到1995年间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一亿,但是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大多倒闭或转制,集体经营与集体所有的企业基本消失,农村劳动力开始离乡进城,乡镇企业基本难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乡收入比以及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扩大。我国在2004年颁布农村新政策,要求利用5a的时间对农业税加以逐渐取消,对除烟叶之外的农林特产税加以取消,加大农业投入,并采取直接补贴政策,对农民的补贴程度与范围逐步扩大。而在2006年我国就已经全部免除农业税,由于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和免除农业税,城乡收入差距则有所下降。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在1978年之后呈稳步提高的趋势,农民收入的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在1990年至2009年间,家庭经营纯收入比例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例中有所下降,但是其仍然占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这表明农业土地的增值能够影响农民收入;而工资性收入比例的上升则表明农民非劳动力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3土地产权改革下经济发展策略

3.1优化资源配置,长远发展经济

工农业生产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生产要素,如技术、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其配置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与竞争性。土地资源对工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利用类型的不同会使得产出也不尽相同,如建设用地与耕地在产出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土地增值可分为2种形式,一是对土地用途不加以改变,土地数量投入可由技术和资本的投入来代替,从现代农业生产与经济活动需要方面出发,将单位面积的产值加以提高实现土地的增值;二是对土地用途加以改变,将其用于高产值行业,如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等[4]。但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土地分割的情况严重,难以进行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想有效实现土地的增值,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土地增值方式,在农田改造中有效运用现代科技,在农业管理中合理运用现代公司经营制度,从而避免耕地变为难以恢复的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5]。

3.2完善土地增值,提升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农民集体出租或转让土地给建设用地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其中前者多发生在发达地区,后者能够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而言,其主要是实现“三权”(经营使用权、承包权和所有权)分离,利用土地流转集中的形式进行经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与产权化。当然该产权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使用,并严格按照用途进行折股与流转,适用于合伙经营、合作经营和股份经营等方面。同时土地增值收益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应将生产要素和按劳分配进行有机结合,保证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与规模化,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3.3明确土地产权,合理分配收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能够有效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消费生产的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该制度缺乏系统的政策组织以及成熟的理论指导,仅仅只能调整农业经营的方式,保证农民的收益权和经营权,而难以有效深入土地产权制度,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关键内容,如果农村土地制度缺乏产权要素,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积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土地的增值与良性发展[7]。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作为一种抽象而完整的绝对权力,其涉及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与占有权,不同主体可行使与享有不同的权能,但是主体不能非法剥夺与侵蚀约定或法定权利,只有进行合法征用与征收,才能获得合理补偿。总而言之,产权清晰能够对土地拥有者所享有的权益边界加以界定,并对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合理性加以界定。

4结语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需要在原有制度上对其进行改革。对于土地经营规模而言,经济、社会和自然等因素都会对其大小产生影响,如果仅仅只追求大规模经营与土地集中,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各个地区推出了农地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想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对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的物权性质加以明确与强化,统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对其中介组织加以完善,健全农村社保体系,从而有效体现土地的财产性,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冷静 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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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贱阳,车士义,谢欣,等.农村产权制度、金融创新和农村发展—基于10个土地产权改革典型县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2(05):57-69.

[4]车士义,庞博,谢欣.我国农村金融与土地产权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金融与经济,2012(05):39-43.

[5]黄少安,赵建.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J].江海学刊,2010(06):86-93,238-239.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2

 

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1]185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在《经济学》中指出:范围不明确的产权、有限的产权、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这3种情况会导致产权失灵。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房价、地价的飙升,旧城因其区位与相关优势,逐步成为房地产商、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投资者争夺的商品。在这场争夺运动中,一大批城市文化遗产遭受了“生”与“死”的考验,类似于上海新天地式的所谓的“新地标”的“再生”1);在天津市建筑遗产保护志愿团队“严格保护”下的五大道历史街区仍遭拆迁2);曾演绎出广州德胜河左岸的工业遗产建筑群遭受强制拆迁[2]等事件。面对这些城市文化遗产的生与死,从产权制度的视角,应该如何审视,如何解读?为什么一系列诸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规、地方保护条例等遗产保护制度会在这些事件中失效,其原因在哪里?   1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1.1产权制度   产权(proprietaryrights)是关于财产的使用、让渡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其含义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3]产权的概念包括经济学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双重概念。[4]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首先,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其次,制度是一种“公共品”;第三,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制度也即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1]35-37产权制度是指社会界定个人产权及支持、实施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标准或规则。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或避免个人因争夺使用稀缺资源而引起对抗和冲突,促进人们的交往和合作,鼓励人们从事有益的生产而非破坏性的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产权的界定和维护,是克服“外部性”的最有效手段。   1.2城市文化遗产产权概念   城市文化遗产是指存在于人类聚居环境内的,能代表历史及反映在其中世代生活的人的一切有形的物质存在。[5]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城市建筑遗产,如历史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物质存在。城市建筑遗产的产权是以房地产为标示的物权,是财产权在建筑房地产中的具体化,是一种具有一系列排他性的绝对权,权利人对其所有房地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样,建筑遗产的产权可分为房产权和地产权,并且这两者权利人是一致的。   2产权失灵的制度分析   2.1产权制度变迁历程的解读   产权制度变迁是产权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变革,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6]11产权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替代成本(即机会成本)。[1]80自1949年至今,我国一系列的产权制度变迁影响着城市建筑遗产物质空间的形态,影响着其内在传统文化的承继。这些制度包括: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1.1遗产物质空间的模糊、环境的恶化   我国城市建筑遗产的产权制度在变迁中不断完善,但在这一过程中,引发了建筑遗产物质空间的模糊、建筑环境的恶化等,其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北京传统四合院。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影响,致使原本空间关系清晰的四合院嬗变成杂而无院,院落环境极端恶化(表1)。其次,在这场变迁中,产权关系也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制度本身的因素而变得模糊不堪。如上海合肥路乌风里地块,在720多户居民中,存在着国有、集体、私有等不同类型的产权形式,这3种不同的类型往往同时存在于同一栋石库门建筑中;有约1/5的住户不明其产权归属;还有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代管、相关企业单位代管的用房。而且,大多数居民认为“这是公家的房子”,没必要关注维护,甚至近80%的住户期盼着政府彻底拆迁改造(表2)。制度变迁下,建筑遗产空间的嬗变、环境的恶化,及产权模糊等无疑不利于遗产的保护,而且是滋生问题,引发产权失灵的原因所在,所以,从制度本身的角度可以得出:遗产保护的困境有其历史的原因。   2.1.2土地产权和遗产地面产权关系的混沌   产权制度变迁中另一大问题是土地产权与房屋产权关系的混沌。众所周知,建筑遗产产权中,房屋产权属于不动产,其核心是土地,这正是物权法的重心所在,即不动产物权。但土地与地面房屋是密不可分的,由此,根据这两者的关系,构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制,即一体主义和分离主义。[6]107目前,我国房屋产权是在分离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土地的概念并不包括房屋,建筑遗产的房屋被认为是独立物,它可以独立于所依土地而为各种权利的客体。土地与房屋可以相互分离而分别成为所有、转让、抵押的标的物。另外,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私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6]107但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来分析,房屋与其土地又是采用了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能流通,房屋却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但房屋的交易过程,带动了不能流通的土地的“实质性流通”,由此,混沌点就在于分离主义体例下的、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这一混沌点,一方面催生了一系列因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者们争夺城市土地而引发的大规模拆迁运动,因此,从该层面上,产权制度的变迁是引发诸如北京、南京、上海等城市传统民居类遗产被大量拆除而使产权失灵的历史根源所在。   2.1.3遗产内在文化的篡改与凋零   城市建筑遗产内在文化随着其产权所有人的更替而逐步变异、更替必然导致内在原有文化的部分消失与新的文化的产生,但问题关键在于更替主体逐步、非地域性的演变,使得建筑遗产内在地域文化消失,如北京传统的四合院内地域平民文化被其它地域文化所替代,上海石库门平民文化也被所谓的精英会所文化替代,再创所谓的“新地标”,这是对遗产内在文化的篡改,也是诸如上海“新天地式”遗产的“死亡”。因此,文化的凋零是产权失灵下最大的悲哀。#p#分页标题#e#   2.1.4历史足迹的评析   产权制度的变迁引发了建筑遗产物质与非物质空间的变异,这一方面是由于1949年后,相关土地、房改政策的实施,如没收、经租、合作化等政策,使得建筑遗产原有产权关系模糊,或者是尽管产权形式单一,但是建筑遗产的使用权随着政府的出租或者其他的经济行为而变得混乱繁杂。特殊的时代造就了建筑遗产产权的复杂、土地产权与房屋产权的分离,这是导致建筑遗产产权失灵,形成保护困境的催生因素。[6]107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历史遗留的症结,由于改革开放后,相关产权制度管理的乏力、法律的滞后等众多制度因素的作用,加上房地产管理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成本增加而使得许多城市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尘封多年的相关档案资料,由此使得症结得不到医治而逐步演化为顽疾,因此,产权制度变迁下的产权不明晰,加上土地产权与地面产权的分离与一体模式的加强,致使某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是目前建筑遗产保护困境的另一原因。   2.2管理上的短板加剧了建筑遗产的毁弃   2.2.1部门林立、多头管理   在城市建筑遗产领域,特别是大型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同行业的法规体系互相交叉,管理部门重叠,呈现部门林立与多头管理的现象,涉及文物、规划、土地、建设、绿化3)、旅游、林业,甚至宗教、民俗等部门。他们的参与都是按照各自的理由与规章制度,这对于城市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无疑起着促进作用。但是,在利益驱动下,部门的林立与管理的多头极易造成对于遗产管理权的争夺,如涉及经济利益,则多个部门都会出现,争夺着管理权限,相反当涉及矛盾与纠纷时,则这些部门都会瞬间“失语”,会抛出“这不属于本部门的管理权限”等话语,以此推脱管理权限;这些都是部门职能上的“错位”、“越位”与“缺位”引发的矛盾。   2.2.2单一的考核机制加剧了大规模激   进更新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政府考核机制往往以财政收入作为考核的依据,由此形成单一的考核机制。但是正是这种单一的考核机制,决定了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性与强权性,他们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与“计划”来规定年度或者5年之内要完成的城市更新量与财政收入要求,这种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要求,促使了大规模拆迁改造运动,压迫着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体现政绩,而不惜倾注巨大代价。所以,单一的考核机制是造成城市遗产管理制度中的短板效应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6]193   2.2.3管理权力的流失与监督的残缺进   一步助长了短板效应我国的城市遗产管理组织模型是一种层级形态的组织结构,即遗产管理权力是通过官员的授权,层层的转达至下属,但是,正是这种权力过程致使了权力的流失与目标的嬗变。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前文论述的天津市五大道历史街区拆迁事件,尽管有建筑遗产保护志愿团队“严格保护”,有全国建筑遗产保护专家的强烈呼吁,但这一系列的努力依旧无法阻止遗产的毁灭。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的地方某些政府部门,同样具有经济人的天性,他们也为追求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忙碌。同时,由于某些政府部门被要求追求非金钱目标,并且处于垄断的环境中,自身又没有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的激励机制,因此,他们通过增加政府投入,来实现其追求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做法不但没有被指责为浪费的危险,反而可以从中提高其在公众中的声誉和威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来创造所谓的“明清一条街”之类的形象工程去博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政府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发生嬗变,而由他们亲手制定的制度约束也随之被种种“客观”理由突破,保护规划中的一系列制度约束力的层层突破,导致了规划成为一纸空文。[6]194而这对于城市建筑遗产及其旧城居民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幸,但对于地方某些政府部门而言,却是获取利益的最佳时期,事实上全国引发的所谓“上海新天地式”的热潮就充分证明了这点:上海新天地脱胎换骨的“重生”改造,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新地标”的“伟大”城市新形象,但对上海石库门本身而言,这种重生无疑是一种遗产的“死亡”。再次,在现实的遗产保护中,由于公众参与的缺乏及其相关制度的残缺,使得监督作用缺位,由此导致“保护”模式选择过程的不透明及一系列寻租行为的滋生,从而加剧并助长了短板效应。   2.3遗产保护规划中产权的丢失   对于完整意义上的产权保护,应该包含保护主体以及保护对象两个层面的内容。但在具体的保护规划中,往往忽视或者抛弃了保护主体产权人,使得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3.1调研内容的简化增大了成果的缺乏可行性   规划调研,往往受专业因素的影响而局限于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领域,由此导致了对旧城内建筑遗产的主体产权人的忽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规划设计过程与成果,就会发现规划过程的缺乏科学性,其成果缺乏可行性。2.3.2城市规划思想的反思长期以来,城市规划思想是在理性主义规划理论的培育下发展起来的,其静态分析与机械功能决定论框定了城市的居住、交通、游憩、工作4大功能,并以功能分区作为考察规划对与错的标准,由此,一个有明确功能分区和用途纯化的场所成为城市遗产保护规划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思想的左右下,规划抛弃了一切原本应该考虑的因素,使得设计工作简化为数据与理性,加之计划经济时代将城市规划学科构筑于工科类,工科类学科自身对理性的强调,更进一步使得现代的城市规划思想禁锢于原有的框架体系之中。因此,僵化的规划思想是激化矛盾的本源所在。   2.3.3单一的规划内容增大了遗产保护的难度   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致使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局限于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单一领域中,缺乏对建筑遗产的利用与发展等内容的研究,由此,在成果上就必然仅强调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段范围的划定,重点保护区与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以及限制建设高度、控制建设规模等内容上,以致于成果无法真实地反映遗产发展的需求而遭废弃。[8]#p#分页标题#e#   3解困之道的求索   3.1探索多元的产权制度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的缺位与不足是导致建筑遗产产权失灵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对于切实有效地保护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产权按照排他性标准可以划分为:共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9]另外,按照其赢利情况,可以划分为赢利性与非赢利性,对于赢利性情况的划分实质上体现了其产权的不同功能特性,是产权所承载功能的内在利益归纳。因此,将产权类型与功能结合,则可以进一步形成功能与形式的矩阵,可以交叉出不同功能内涵的不同产权类型[10],以此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避免因建筑遗产使用功能上的不足而滋生问题(表3、4)。其次,在完善产权制度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公平原则与社会利益保障原则,要将抽象的社会利益落实到建筑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与发展上,落实到居民的生活空间环境的改善上,其次对于委托关系,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一切行为应指向全体市民的需要和社会利益,增强规划决策的透明度与监督力度,加强市民参与,减少寻租行为的滋生。   3.2构筑基于产权明晰的保护规划方法   3.2.1社区居民访谈,了解居民的真实需求   在保护规划的编制中,社区居民访谈方式是最直接、最佳的途径,能够真实地反映居民需求,有助于提高设计成果的可行性。同时,访谈也可以作为口碑文献,以佐证文献考证,供遗产的历史空间研究,特别是对历史城市空间变迁历程的研究。[6]331访谈包括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访谈内容包括:居民家庭情况(人口、经济、文化、社会等)、对遗产保护的认识与要求、房屋产权归属、社区历史事件、房屋建造情况(包括层数、质量、材料、建造年代等)、劳动就业、社区发展等。   3.2.2产权的梳理,人、房、地的梳理   梳理建筑遗产产权,是明晰产权的重要步骤,也是面对复杂环境,探索新型规划设计方法的关键之一。前文论述的诸多滋生问题很大一部分就是设计过程中对产权归属问题的忽视,因此,基于产权明晰的规划设计方法必须强调对建筑遗产产权的梳理。对于产权的梳理,应该借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的力量,分地块、分片开展,并结合现状问卷调查,进行梳理登记。其次,地方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可能多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以此确保规划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避免矛盾与纠纷。梳理内容应包括:房屋、土地的归属及其变化情况,现状归属情况等,应强调人、房、地的结合,在时间上应有一定的跨度,应该明晰其历史归属情况。   3.2.3设计方法的整合,解读城市建筑遗产   在设计方法上,应深入研究遗产的历史文化,解析文化对遗产所在区域,乃至对整个城市产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研究城市遗产不同的社会阶层文化特征(亚文化)、旧城社会阶层的演化、重构与聚集,感受使用群体的生活、工作与休息的方式、理解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社会与个人心理),更准确而理性地认识城市遗产的历史、现状,寻找发展演变规律,以便预测未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考古学(如涉及到文物考古)、文献学、社会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强化遗产的“人”、“地”、“房”的关联性研究,并大胆运用诸如GIS、空间句法等新技术,而在具体的方法上,则重在方法的整合使用,即充分发挥各学科研究方法的特征与优势,相互联系,形成方法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来解读城市遗产及其所在区域、地块(图2)。[11]   3.2.4形成理想与现实叠加的设计方法   转变遗产保护技术流程、内涵与方法是实现遗产保护与复兴的关键所在。为此,在设计方法上,应建构理想与现实叠加的设计方法,即基于对现有建筑遗产的全面阐述,及其建筑学与城市规划学对遗产物质层面的研究,用纯物质空间的保护设计来塑造最佳的遗产空间场所,形成保护的理想蓝图;然后,将现实的因素按照与空间的关联性加以分类,如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产权、就业、受教育状况、历史事件等,将分类好的因素群叠加到空间层面,并对理想蓝图进行多次修正,最终形成贴近现实的保护方案。这种技术方法,有利于在现实的混沌中,以“保护蓝图”为目标,进行针对现实问题的空间层面叠加、分解,以此寻找建筑遗产保护与解决现实困境与发展需要的最佳平衡点(图2)。[11]另一方面,在设计的层次上,需要进一步针对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探索自上而下的规划与自下而上的规划过程。其中前者是指在遵循保护遗产的基础上,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导则的结合,以确保规划的可行性与调控引导作用。而后者是强调遗产产权人或者其他群体(如城市艺术家、第三部门)的参与过程,其目的就是增强遗产的发展性。[11]   4结论   众所周知,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中的种种困境都与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诸多的困境实质上就是遗产产权本身的失灵。基于此,产权制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其中的原因:1)特殊时代背景下产权制度的变迁造就了建筑遗产空间与产权关系的模糊,造就了土地产权与地面产权的分离而一体的混沌;2)遗产管理机制中种种短板效应促使了遗产产权的失灵;3)保护规划层面对产权人、地、房的抛弃,及其方法上种种不适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与纠纷。因此,解困之道在于:建构功能与类型结合的多元共存的产权形式;构筑基于产权明晰的保护规划设计方法,在规划编制中,应强调保护遗产产权与所有人的权利为前提,以提高社会效率,解决社会实际矛盾与市民实际需求为目的,以政策性控制为手段的设计方式,转变原有以文物保护为基石的静态保护为解决实际问题兼顾长远发展的动态设计模式,以确保城市建筑得以真实性保护,并获得合理的利用。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3

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与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基本吻合。建国以后,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压力和需要,我国选择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民经济建设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工业体系,实现了由工业化起步阶段到初级阶段、再到中期阶段的历史大跨越。而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则承担了提供原始积累的重任。到现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民经济还停留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经济阶段。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城乡分割,这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包括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二元结构下,户籍制度画地为牢,禁止自由迁徙,把农村人、财、物各种要素隔离在城市之外,人为地阻断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教育资源配置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严重失衡导致城乡人口教育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就业制度上的藩蓠虽然已经打破,但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竞争能力的劣势很难在短期内扭转;投入分配城乡不均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生活改善、农业的积累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兴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生产生活、收入分配、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环境生态,甚至民主权利、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了城乡分割的鸿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二、新农村建设制度性障碍的破解

目前,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工业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700美元,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已经到了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阶段,适时推进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乡统筹就是通过城乡资源共享、市场互动、产业互补,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统筹解决,通过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建立城乡互动、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新农村关键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城乡产业互补、市场互动、共同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是途径、方法和手段,通过以现代工业为主的国民经济积累来支持和引导农业农村的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城乡统筹是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基础上的宏观战略,通过价格、税收、产业政策、金融、公共服务等手段来实现,不是简单的物质财富调拨转移,也不是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而是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市场体系,培育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持续发展。

2.要素自由流动

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商品化,通过市场交易实现流动和配置,这是市场效率的前提。而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形成城乡分治、资源配置失衡、农村落后于城市、农民落后于市民、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增长。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改革创新机制体制,突破二元结构的禁锢和限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国际国内统一市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实现国民经济整体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

3.公共产品供给

公共产品存在市场失灵,因而通常采取国家提供的方式。在我国,城市公共物品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由国家提供,城市居民免费享受;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制仍然是时期供给体制的延续。1980年代改革前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改革后实行财政包干,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由县、乡政府承担,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由农民自己承担。因政府财力紧张及诸多因素制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覆盖面窄、水平低、区域之间不平衡。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之间享受公共产品机会不平等,也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对新农村建设非常关键,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哪一个都离不开公共产品的支撑。解决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尽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状况、增强农村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缩小城乡差距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新农村建设制度变革路径的关键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相继打破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弱化户籍背后的利益关系,逐步向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片面追求城镇化规模与速度,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下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和人口向城市和建制镇有序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3)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尊重农民在进城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2.健全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等价交换,前提是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产权制度安排的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交易主体关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而影响交易行为和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是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土地产权制度。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被隔离,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设,缺乏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实现甚至受到侵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全面深化改革客观上需要突破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明晰土地产权及其实现方式,发挥土地产权市场的保障、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作用,保护和实现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增值收益的机制,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内生动力,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明晰土地产权,包括明确产权主体和界定产权权能两方面的内容。要处理好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权益由谁行使、由谁受益以及以何种方式实现权益的问题,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享有同等产权功能。第二、提高土地产权交易效率。即培育和完善交易市场平台,降低交易成本、活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约束侵权行为。即发挥土地产权市场的激励约束功能,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包括改革现有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与利益分享机制、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等。

3.加快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的过程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是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是现代文明、现代生活方式由城市向农村扩散和传播的过程。人口往城镇聚集会产生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更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和生产要素供给,促进农村农业逐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进入城乡统一市场自由流动,提升经济效率。同时,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民主公平状况将得到极大改善,农村人口生活水平、教育水平、健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将得以提高,城乡和地区发展差距将逐步缩小。城镇化过程中亦会产生新的矛盾,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粮食安全问题。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会产生更大的粮食消费需求,城镇建设占用农村土地会导致粮食播种面积减少,需求增大而产出供给减少必然威胁粮食安全。因此,必须统筹处理好农村人口减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镇与农业科技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关系以及农用地面积减少与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关系,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2)耕地保护问题。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尚处于低水平外延扩张阶段,土地城镇化速度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城镇用地粗放低效。城镇建设规划不尽合理,规模结构、区域布局与资源条件、功能需要不够协调,盲目求大,占地过多,不仅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土地利用方式将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耕地减少的幅度应呈现出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而且,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必然会释放出一定数量的宅基地和非农用地面积,通过整理可以转化为耕地,缓解耕地压力。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率30%~70%的快速发展期,也正是耕地减少最快的时期,要在满足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同时,保持耕地数量与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必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和农村发展能力,统筹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3)农民市民化问题。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镇,除了居住环境变化外,就业保障、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思想观念等都会发生深刻变化。但我国还处 于发展中经济水平,城镇化水平不高,市场机制发育不够充分,特别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结构制度壁垒刚开始化解,农民市民化进程存在诸多阻碍,农民尚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而农民市民化的路径仍然是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以推进农业人口转移为重点,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镇和农村相互依存、互为资源、互为市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武汉大学刘传江、徐建玲提出了农民市民化更加具体的思路:农村退出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耕地流转和农地征用制度机制的创新;城市进入环节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户籍制度转型、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的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投资积累和城市安居工程建设;城市融合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和生存环境的市民化。

4.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国城乡差距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就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这是由我国现行公共财政体制所决定的。近年来,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公共投入状况有所改善,但农村仍然明显落后于城市。迅速改变农村公共投入不足的局面,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设新农村、缩小城乡差别、消除二元结构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途径。

(1)强化政府主导的责任。从制度安排考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应该由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对外部效应的界定划分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区域间的差异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平衡。同时,引入私人部门管理手段和市场激励机制,把公共产品的生产功能从单一由政府承担转变为由包括政府、公民(包括农民)、私人部门和第三方组织在内的其他社会个体与组织来承担。这样做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引起的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有效保障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2)加大农村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进行合理调整。统筹城乡发展需要政府改变长期以来的非农偏好,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纳入公共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城乡均等和平等。同时,政府应该抓住农业及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对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中低产田改造、中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人蓄饮水、医疗卫生、邮电通讯、市场信息体系和乡村基础教育、科技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为广大农民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推进城镇化进程。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4

本文以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作为出发点,分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问题,研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方式方法。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

一、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将城市和农村,农业和工业,城市和农村的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的综合性研究的所有领域,改变二元经济机构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互补的产业结构,从而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

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是我国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结构[1]。城乡一体化是要把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所以涉及面广泛,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城乡一体化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双向互利,帮助农村改变落后的局面。城乡一体化是用系统全面的观点来发展,注重城市和农村相互补充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问题

(一)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市场配置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带动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产值也不断增加,再加上城市建设用地不断扩大,需求农业土地就越加紧迫,进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数量加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主张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集体成员之间流转,并没有规定建设用地的市场化的交易,这就导致土地流转方式单一,容易产生不规范的土地流转方式,严重损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农业用地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所有的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中央给各个地方政府划拨建设用地指标,完全以行政手段来配给土地市场的供给。可见,我国土地流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和市场配置。

(二)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明确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集体所有,从性质上来说,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我国对于社团组织分类中的法人一类,它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而己,不是一个能独立行使权力能力的组织最终,导致农民的所有权地位形同虚设。由于是国家调控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容易导致土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混淆情况出现。

四、研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方式方法

(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人宪需要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因为我国现有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特殊背景因素,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从非常态向常态转变的市场制度,所以市场制度的核心要素需要现有的法律制度甚至是宪法制度加以确认和强调[2]。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类化的市场主体、实质的市场公平和自由、完善的财产保障规范、正当的程序保障。在市场主体角度来说,应该区分为三类主体:作为宏观调控的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集体建设用地主体。正确的规范作为调控的政府和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的问题,规范的实现首先是要明确政府在两种主体角色中的地位和权力、权利的界限及其协调,再者对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主体的倾斜性保护制度也是有效的避免政府在两种市场角色的转换中权力滥用的有效制度保障,两类利益冲突中农村建设用地主体权利优先的秩序构建,也能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二)建立市场统一的土地流转制度

为了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的规范性,应该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在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初级阶段,就设立土地流转前和流转后的监管制度。首先,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相应的土地供应市场,避免对建设用地供给和需求的混乱局面,应当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其次,针对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权利和土地投资的增值的情况,应该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模式,避免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产生。针对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复杂性,可以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中介机构,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序、规范运作。

(三)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制度

针对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明确问题,建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和土地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落实农民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确认不同主体平等进入权,完善土地统一登记制度,保障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享有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应该享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为确保土地财产权完整性、方便土地权利交易,国家应该为农民土地交易设立相应制度,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制度和监督监管机制,保障土地管理的合理合法。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逐渐会从建立走向成熟,城乡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设用地征收制度以及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也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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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延廷,张珂.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J].江苏农业科学,2015,03(21):394-397.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5

关键词: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

1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在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扶持的带动下,畜牧业发展越来越快,与此同时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及处理产生的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数量也激增。根据长期从事有机垃圾堆肥研究的中国农业大学李季教授提供的数据可知,全国畜禽粪便产生量1980年为6.9亿t、1990年为14.2亿t、2000年为27.0亿t、2002年为41亿t、2010年为45亿t,2015年超过60亿t。逐年增加的畜禽粪便总量,已经远超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污染问题。据人民日报数据显示,我国的畜牧业产生的环境污染量中约有40%未进行有效处理利用,正在加剧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

2畜牧业环境污染的危害

2.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大规模的动物粪便产生二氧化碳、甲烷、氮化物等有害于大气的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温持续上升的现象。巨大的粪便排泄量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堆放在某处,长时间发酵产生各种温室气体,危害环境。同时,石光飞(2016)指出粪便中的有害成分包括硫化氢、氨气、粪臭素、脂肪族醛类、硫醇、胺类等,种类高达200多种,其在厌氧条件下会发酵、分解、腐烂产生各种不利于呼吸道健康的有害的、刺激性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长时间在空气中弥漫,不仅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和生长健康,更会对管理人员的呼吸系统和嗅觉神经造成损伤,违背了人类健康的基本原则。

2.2水体污染

尽管我国政府要求各农牧区对畜禽管理产生的废水进行污染处理后排放,但是由于我国的畜牧业污染防治体系、制度不健全,农牧地区生产、监管落后,目前我国的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水基本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海,夹杂着粪便的管理污水任意排放到河流中后,造成我国河流的污染以及地表水中溶解氧减少,进而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同时,畜禽的粪便、尿液以及管理污水中存在大量的氮、磷等物质,它会造成水体中的藻类和其它浮游生物迅速繁殖生长,大量消耗氧气,造成溶解氧的减少,水体富营养化,进而影响生物的生长以及系统的稳定。

2.3土壤污染

畜牧业的露天堆积不仅对大气造成影响,也会对土壤产生不可逆的损害。粪便中存在大量的无用物质及重金属,长时间地堆放在土壤上,慢慢渗入土壤,会破坏土壤结构和成分,可能引起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产量逐年减少,最终造成土地荒漠化。

3草原产权制度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作用机理及成因

3.1草原产权制度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作用机理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产权是一种权利,主要是用来规定人们相互之间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对整个社会运行起基础性作用。而经济学中的基本假设是“人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付出最少的经济代价的同时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畜牧业的污染治理问题上,由于当前畜禽类粪尿的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选择不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环境污染的恶化。因此,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有效防止畜牧业环境污染的基础保障。

3.2草原产权制度视角下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成因

建国以来,我国的草原产权制度分为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时期和家庭承包四个时期。在时期,我国主要是实行的平均分配的私人所有制,所有牧场及牧场里的畜禽等都属于牧民私人所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改善草原牧区的分散经营,利用效率低等问题,政府将牧户联合起来,鼓励其进行经营合作,实现牧区所有制的转变;时期,政府将牧区完全收归国有,草原及牧区的畜禽等全部为全体国民所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算;家庭承包时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草场承包到户,能够充分调动牧民的积极性,推动畜牧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的草原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3.2.1草原产权不明确导致畜牧业监管缺位

我国的草原产权主体不够明确,导致没有专门的机构对畜牧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由于草原的集体属性,导致所有人都在监督者范围内,这就造成裁判和运动员为同一个人的尴尬局面出现,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督者和监督范围,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可依、身兼数职、责任不清等问题突出存在,对畜牧业环境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3.2.2草原承包权不稳定降低牧户保护畜牧环境积极性

草原承包权的稳定对于畜牧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稳定的草原承包权能够使牧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较长远的经营规划,有利于提高牧户保护畜牧环境的积极性。《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表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草原承包权的相关内容未形成政策文件,重视程度不足。草原承包权的不稳定,导致牧户维持基本生存的收入来源不稳定,在对今后国家相关政策走向未知的情况下,选择短期利益高,环境破坏强度大的方式发展畜牧业,例如过度开垦草原,过度放牧等耗竭性的方式,加快草原沙漠化、荒漠化速度,降低牧户保护畜牧环境的积极性,恶循环往复最终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的加剧,草原环境的不可逆危害。

3.2.3承包到户的经营方法导致草原使用碎片化

家庭承包,包产到户的经营方法是指将草原的使用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划分,承包给每一户。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形成责任到人的局面,但是相对于畜牧业来说,将草原地区进行划分,造成使用的碎片化,严重影响畜禽粪尿的统一化处理。粪便的处理技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分散化的处理方式导致处理成本过高,养殖者不愿为此进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最终造成粪便的长时间堆积,产生有害于人体及大气的温室气体,威胁人体健康,加重温室效应。

3.2.4草原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草原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指牧户为了提高草地利用效率,降低其管理费用,在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小部分的草原及其畜禽的使用权通过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大的牧户或养殖者的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分散化问题,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有利于畜禽的统一管理,能够有效降低畜禽管理成本和污染处理成本。但是目前我国的草原承包权流转制度不健全,主要通过实物交换的租赁方式,甚至是无偿转让,亲属间协商转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不利于畜牧业环境污染的防治。

4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建议

4.1明确草原产权,加强畜牧业监管

草原产权制度是发展畜牧业和开展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的草原产权制度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来看,仍然存在所有权主体规定不清,使用权界定模糊的问题。为了提高牧户在畜牧业养殖的同时保护草原环境,应当从产权制度入手,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了解牧户需求,确定所有权主体及其责权利,提高牧户保护草原积极性。同时,在草原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明确草原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草原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使用范围,在牧户违规处理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质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行为,监督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应当让牧户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及保护的长远好处,逐步提高其环保意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产生。

4.2稳定草原承包关系,提高牧户保护畜牧环境积极性

草原承包关系的确认需要形成法律上的文件,因此应当重视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保障草原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保障牧户的切身利益。给予牧户足够长时间经营管理草原及畜牧业,激发其产生长期的经济预期,提高其环境保护积极性,进而减少其短期行为,提高其长期投资行为,实现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业环境保护的双赢。

4.3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

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是地区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可以产生规模效益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的畜禽养殖仍然保留牧区原始的管理方式,造成畜禽乱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通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畜牧业养殖,在有效提高单产的同时,可以减少养殖数量,进而大大降低畜禽的单位排放,提高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效率,同时,规模化的处理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及污染物质,有利于形成可持续的生态环境。

4.4完善草原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确保草原承包权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小型牧户或者非牧就业牧户将自己的草原及畜禽类的使用权,通过租赁、互换等方式暂时或者永久的转让给大型牧户统一管理,促进草原环境的改善,实现牧区居民和草原环境发展的共赢。可以通过构建使用权流转信息制度、价格评估制度以及纠纷解决制度等完善草原使用权流转制度。同时,可以引入多种流转方式,加强使用权流转活力,进而真正实现草原环境保护以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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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范文6

1.1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对农村土地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发展[3]。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权利进行了设权,不同程度上界定了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确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对土地资本化的自主选择权。目前,根据这些法律和相关政策、决定,主要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的土地资本化权利。

1.2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公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根本制度,依据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进行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的调整应当是我国发展农村土地资本化的一个基本的思路。而通过对这些法律归纳和分析,也不难发现现存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中,农村土地地权主体权利冲突、关系混乱、客体模糊,例如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对于集体与国家和农民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范围并未明确;二是土地资本化产权制度失衡、主体错位、权利虚设,例如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资本化土地使用方式;三是农村土地资源错配、收益分配方式残缺、监督机制缺位。

2法经济学语境下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

2.1法经济学与交易成本理论

法经济学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内生要素,用经济学方法考察、评估和分析法律制度的作用与经济效应的交叉性学科[4]。法经济学基本定理有斯密定理、规范的霍布斯定理、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等。法经济学以个人理性和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效率作为其核心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效用最大化作为基本分析工具[5]。该理论可以理解为,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制度等一切法律活动,其本质的功能作用即是进行稀缺资源的分配,用经济的方法加以分析和安排相应的法律活动。按照这个理论,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自然是可以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寻找解决之道。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交易成本, 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有一系列命题和重要推论[6]。罗纳德•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使用价格”。波林斯则对科斯定理表述为“如果交易费为零,法律结构就无关紧要;因为无论怎样都会导致有效率”[7]。一句话,只要法治划定了权利起点,市场在交易成本较低而畅通无阻的情况下,总能通过私人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8],即不同的产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成本理论表明私人的交易市场可以解决只能通过政府解决的问题,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最佳的制度和法律。关于科斯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是产权明确的要求,在我国当前的土地资本化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的,甚至产生的成本更大。但是,科斯提供了一条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法律和制度问题的新思路和方法。

2.2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分析

2.2.1土地产权和产权结构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观点,只要我国农村土地地权界定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时,无论最初将财产权赋予何者(比如完全归国家所有或者农民私有),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并且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假设政府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个人(或者完全收归国有),并且法律允许把土地用于自由交易,就没有必要在土地权利主体是公还是私之间进行权衡和博弈,并形式化地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权益的组合,并且国家和农民都会认为这种组合优于最初权利界定。进一步可以得出,土地产权结构应当选择一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结构,因为,如此选择会节省土地交易磋商过程所带来的资源耗费和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浪费。

2.2.2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当今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9]。经济的核心问题是效率。经济效率要求选择一项制度配置和权利分配的时候,所付出的费用最低收效最大即是标准。科斯定理提出,法律的作用就是将权利分配给权利重视度最高的一方,如果不能有效判断权利对于哪一方更为重要,那么衡量的办法就是将权利赋予促使权利产生而花费最小的那一方。按照这一思路,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土地资源配置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应该交由政府完成,同时赋予农民谈判磋商权和土地生产经营方式选择权。

2.2.3土地利用和规模经营农户经营行为是指在一定经济条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法规结构等)下,农村住户为达到一定的生产目的而选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的经营活动的过程[10]。圈地撂荒模式、消极弃耕模式、高度集约利用模式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常见的几种土地利用模式。其中,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种积极的利用模式,该模式下农地利用的纯收入也大幅度提高。规模经济本是一种生产现象,即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前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递减现象。当达到规模生产所需的要素受旧制度制约不能有效获取时,新旧制度间的同类生产要素就产生了价格差异,潜在收入流就会产生,率先实现制度创新的经济主体将获得超额利润,其他经济主体则在此诱导下跟进,从而促成社会制度创新[11]。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发达地区农村土地资本化的一种形式,也是一个趋势,终将导致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2.3对策与建议

经济学表明,制度条件(尤其是法律规则)对产权和交易的约束更为关键[12]。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问题,国家可以从宏观调控、微观干预上进行管理和权利分配。在制度层面上,要坚持“进城在前、改造在后;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农民自愿、收益归农”原则进行通盘考虑[13]。具体可以进行如下几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和环境完善。一是构建分层式复合产权结构。土地产权是协调农村土地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结点,融洽的产权关系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利冲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构建分层式产权结构,即通过对国家、集体及农民三个层面的产权主体、性质定位、关系界定明确定位,重点调整规范乡(镇)和村委会组织级别的土地权属范围,让权利和义务归位。二是制度化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和范围,即在新一轮的土地法律制度改革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权利范围,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等。三是法律化农村土地资本化权利主体持续受益机制,对农民土地资本权益维护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予以法律规制。四是明确化利害关系人各方权利义务范围,确定财产收益分配规则和长效责任机制。

3结论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7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残缺与否,因而小产权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俗称。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小产权房统一的概念,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导致小产房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也颇多,但笔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管理制度出发,来阐释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小产权房的成因

从上述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梳理可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宪法赋予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自由转让权,而土地管理制度却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自由转让权,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丧失了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和完整的收益权,致使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被稀释或残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产权的残缺,导致农村集体及农民丧失了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合法途径。国家却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在一级土地市场上将其出让给开发商,获取不菲的土地出让金。处置权的残缺所产生的收益权的丧失,强烈的激励着农村集体和农民寻找其他途径以实现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诉求,最终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群体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及转让等“不合法”的行为实现对土地利益的诉求。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路径分析

(一)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法

小产权房如火如荼的发展形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部分学者认为出于维护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性,认为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应该坚决抵制。另一些学者认为从目前的土地制度缺乏效率及公平性出发,认为应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笔者以产权为分析的视角,认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不仅缺乏效率而且于宪不合,因此主张在坚持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基础上,通过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1.维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产权制度问题,即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没有被正式的法律制度承认,是导致产权稀释或产权残缺的重要原因。要想实现小产权房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上产权的统一,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而制度供给的成本将影响制度供给能否实现。保持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有利于减少清除旧制度的成本、消除变迁阻力的成本等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笔者主张维持目前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以增加政府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以顺利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2.重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通过上文对小产权的成因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了小产权房的自由流通,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激励农村集体及农民通过建设和出售小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对土地利益的诉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确实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而重修土地管理制度,既可以消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又具有可行性。

(二)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在上文提出在维持国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修改,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障碍,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1.重修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产权的实质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约束并激励着人们的行为。因此,产权的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产权主体的权能是残缺的,产权主体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就会降低产权主体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产权理论,完整的土地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在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下,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是不完整的,收益权不是独享的,利益在很多时候受到侵占。残缺的产权,降低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价值,导致产权主体缺乏充分的激励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致使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因此,重修土地管理制度,赋予农村集体及农民清晰、完整的土地产权,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农民的利益。

2.重修土地管理制度,与宪法相符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8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农地“三权分置”及实现路径研究》,以农地三权分置发展实况为主要理论依据,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实际创新、改革形势进行了详细且全面地研究,并就实际所获探究成果,深层次探索如何加快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创新、改革目标,力求通过系统性地探讨为农地三权分置的贯彻落实提供充足理论性助力。从整体理论框架构建形式与实际内容节后发展细节来看,本书先是通过全新视角对各个地区农地三权分置具体实践情形执行理论反思,以从中总结出当代农地三权分置的发展走向;之后再根据农地三权分置实践中所存问题和阻碍产权实现的主要因素,择取多种调查方式和研究方法对农地三权分置实施更进一步地探究,以便为人们加快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提供充实理论借鉴;最后则针对如何强化农地三权分置与产权实现效率,提出科学性、合理化的建议与意见,这可为人们对农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促进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极为有效的理论参考价值。由总体视阈出发,可明显看出本书主题清晰、明确,结构完整、严谨,叙述言简意赅,是一本值得大众深度的优质理论著作。农地三权分置的优化改革,是党和中央以当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需求为基准,顺应时展趋势所制定的顶层式设计,与国家所制定、颁布的《物权法》有极高契合度,对于加快农地产权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从现实层面出发,人们应清楚意识到基于法律视角促进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改革的积极作用,并在充分掌握农地三权分置发展实况前提下,全力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现代化发展。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概述与发展现状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党和中央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进程,为农村民众创建更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渠道与手段,主要是通过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由经营层面转换为产权层面,进而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科学且合理的再分配,以营造全新土地配置格局,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就土地改革事业行进最初目标来看,党和国家针对农村土地资源实施再分配工作时,其意义并不是简单地使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实现权能的本质分离,而是通过权能分离形式充分展现出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属性,从现实角度深入解除多方因素对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所产生限制,以便从最根本层面最大限度满足现代农业对农地权能的实际发展需求。从农村土地资源运行实际作用和影响方面出发,可明确看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度的不断加快,既可实时体现出国家政策最新动态,让广大国民清楚认识到党和中央深化农地改革事业发展的决心,也可为进一步推动产权改革形式的转型与升级,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指引方向,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农村土地权改革朝着更深层面的方向发展。由战略实施视域不难发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既要注重国家改革精神在农村社会中的贯彻落实,也要求政府必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实行相对应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此通过良好的公共政策衔接工作更好地实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国家社会转型初期,城乡统筹、协调战略的持续发展背景下,人们回溯历史,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整体发展效率与公平性进行深度反思的过程中,为全方位展现出农村土地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填补之前所实行土地两权分离改革中所存在疏漏。自国家意识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重要性以来,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经济领域创新、优化发展进程,通过三权分置这一学术理论指引农村土地权利的改革发展,构建一套较为完整、专业的土地经营、承包及所有权,便是社会经济领域顺应时代创新发展下的新型产物。基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形态的初步形成,党和国家在2014年具体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概念,并在随后的2016年随之推出土地承包与经营权的实践改革框架,具体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体制也由此形成。

二、法律视阈下的农地三权分置

由法律视域分析,农地三权分置的实际改革并非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两个单独权力形式,而是在本质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重新配置前提下,重构农村社会集体经济发展结构,进而让农村社会集体利益和民众个人利益实现双赢目标。细究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可知晓国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实施改革:首先,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国家物权法为出发点,农地所有权主要指农村民众对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享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等权利,这既能充分表现出物权法具体实行状态,也是我国完善社会民事权利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具体来讲,农地所有权可为农村民众自主占有、管理其所有土地提供依据保障;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国家不断推出系列法律文件和制度影响下,农地经营承包权改革方向虽逐渐转向物权形式,但事实上,农地经营权的发展向来就不属于法律管理范畴,这将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科学化管理缺少现实意义,并由此致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最后,农村土地承包权。现目前为止,还未有明确法律法规来阐释农村地土地承包权这一经济学产权表述形式,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于农村社会情境下,人们可知新农村建设水平与效率的不断提高,促使国家对农村土地改革事业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所以,法律观念指引下,现有农地承包权已逐渐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正确理论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反驳实践不足之处,党和国家针对新农村建设创新农地制度时,应积极面对农地所有权、经营承包权等产权实现的现实难题,合理利用三权分置改革实时解决这些难题。实际上,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运行与推广,必须要经得住社会实践检验,且法律逻辑要十分清晰。以现下农村土地相关制度发展情形即可看出,农地所有权、经营权及承包权的发展主要面临这两个难题:一来,新时展下,为获得更好生活条件,大部分农村民众选择进城务工,如此一来,农村土地用以发展农业的劳动力占比重降低,且这些农民所拥有土地所获取权益也会因长期未能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有所下降,甚至更有甚者会成为荒地,以致产生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二来,科技化农业生产模式与体系的日渐成熟,促使农业规模迅速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化流转已成为时展刚需要求,这也将对农村传统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制度带来极大挑战。同时,若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得到自由流转,那农村土地资源将会形成高度集中现象,那些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承包权的原始农民,其社会保障将会成为新一轮发展难题。

三、农地三权分置的创新改革

综合前述内容不难发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是新时展的必然趋势,对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应用结构,有着极大的推进作用,但各方因素的深远影响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当下所获得的效果与最初目标还相差甚远,且具体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地方政府必须在党和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深入思考如何增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社会适应力,以确保该改革工作目标得以加快实现。法律系统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加快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发展时,可以下述内容为参考,以此使农村土地权能、资源得到最佳配置:

第一,有选择性借鉴国外发展经验,警惕效仿陷阱。大众认知中,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就是现代农业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国家发展实情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机融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也较为模糊,认为农地流转权自由的条件下,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将得以实现。就此,回溯历史,人们可将与我国农地发展实际发展历程高度相似的日本作为借鉴对象,有选择性借鉴该国土地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将强化农地产权强度视作三权分置改革的创新点;同时,借鉴、效仿过程中,也应对其中陷阱保持高度警惕性。

第二,全方位了解并掌握农村土地发展的法律属性。清楚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本质,是设计专业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条件,所以,相关人员应通过各种渠道学些并掌握农村土地发展中的所有法律属性和对应制度中的法律本质。农地所有权法律性质明确的前提下,农地经营承包权虽在我国物权理念体系中仍处于模糊且相对的状态,但其也依旧维持着物权与债权的财产结构,人们制定对应农地制度体系时,需正面回答农地经营承包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