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土地产权制度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农村经济发展土地产权改革研究
摘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如激励约束功能缺失、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积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的物权性质加以明确和强化,合理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该文就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目前,我国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土地资源紧缺,土地相对分散的问题,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加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十分必要[1]。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其主要地对农地产权进行行使、保护、界定、确定和划分,集合了农地抵押权、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和农地所有权。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与完善,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要想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要将其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农民权益进行切实保障,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1.1缺乏明确具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产权失灵下的建筑遗产防护
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1]185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在《经济学》中指出:范围不明确的产权、有限的产权、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这3种情况会导致产权失灵。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房价、地价的飙升,旧城因其区位与相关优势,逐步成为房地产商、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投资者争夺的商品。在这场争夺运动中,一大批城市文化遗产遭受了“生”与“死”的考验,类似于上海新天地式的所谓的“新地标”的“再生”1);在天津市建筑遗产保护志愿团队“严格保护”下的五大道历史街区仍遭拆迁2);曾演绎出广州德胜河左岸的工业遗产建筑群遭受强制拆迁[2]等事件。面对这些城市文化遗产的生与死,从产权制度的视角,应该如何审视,如何解读?为什么一系列诸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规、地方保护条例等遗产保护制度会在这些事件中失效,其原因在哪里? 1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1.1产权制度 产权(proprietaryrights)是关于财产的使用、让渡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其含义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3]产权的概念包括经济学上和法律意义上的双重概念。[4]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首先,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其次,制度是一种“公共品”;第三,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制度也即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1]35-37产权制度是指社会界定个人产权及支持、实施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标准或规则。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或避免个人因争夺使用稀缺资源而引起对抗和冲突,促进人们的交往和合作,鼓励人们从事有益的生产而非破坏性的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产权的界定和维护,是克服“外部性”的最有效手段。 1.2城市文化遗产产权概念 城市文化遗产是指存在于人类聚居环境内的,能代表历史及反映在其中世代生活的人的一切有形的物质存在。[5]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城市建筑遗产,如历史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物质存在。城市建筑遗产的产权是以房地产为标示的物权,是财产权在建筑房地产中的具体化,是一种具有一系列排他性的绝对权,权利人对其所有房地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样,建筑遗产的产权可分为房产权和地产权,并且这两者权利人是一致的。 2产权失灵的制度分析 2.1产权制度变迁历程的解读 产权制度变迁是产权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变革,是权利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6]11产权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替代成本(即机会成本)。[1]80自1949年至今,我国一系列的产权制度变迁影响着城市建筑遗产物质空间的形态,影响着其内在传统文化的承继。这些制度包括: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90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1.1遗产物质空间的模糊、环境的恶化 我国城市建筑遗产的产权制度在变迁中不断完善,但在这一过程中,引发了建筑遗产物质空间的模糊、建筑环境的恶化等,其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北京传统四合院。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影响,致使原本空间关系清晰的四合院嬗变成杂而无院,院落环境极端恶化(表1)。其次,在这场变迁中,产权关系也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制度本身的因素而变得模糊不堪。如上海合肥路乌风里地块,在720多户居民中,存在着国有、集体、私有等不同类型的产权形式,这3种不同的类型往往同时存在于同一栋石库门建筑中;有约1/5的住户不明其产权归属;还有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代管、相关企业单位代管的用房。而且,大多数居民认为“这是公家的房子”,没必要关注维护,甚至近80%的住户期盼着政府彻底拆迁改造(表2)。制度变迁下,建筑遗产空间的嬗变、环境的恶化,及产权模糊等无疑不利于遗产的保护,而且是滋生问题,引发产权失灵的原因所在,所以,从制度本身的角度可以得出:遗产保护的困境有其历史的原因。 2.1.2土地产权和遗产地面产权关系的混沌 产权制度变迁中另一大问题是土地产权与房屋产权关系的混沌。众所周知,建筑遗产产权中,房屋产权属于不动产,其核心是土地,这正是物权法的重心所在,即不动产物权。但土地与地面房屋是密不可分的,由此,根据这两者的关系,构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制,即一体主义和分离主义。[6]107目前,我国房屋产权是在分离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土地的概念并不包括房屋,建筑遗产的房屋被认为是独立物,它可以独立于所依土地而为各种权利的客体。土地与房屋可以相互分离而分别成为所有、转让、抵押的标的物。另外,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私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6]107但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来分析,房屋与其土地又是采用了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能流通,房屋却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但房屋的交易过程,带动了不能流通的土地的“实质性流通”,由此,混沌点就在于分离主义体例下的、一体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这一混沌点,一方面催生了一系列因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者们争夺城市土地而引发的大规模拆迁运动,因此,从该层面上,产权制度的变迁是引发诸如北京、南京、上海等城市传统民居类遗产被大量拆除而使产权失灵的历史根源所在。 2.1.3遗产内在文化的篡改与凋零 城市建筑遗产内在文化随着其产权所有人的更替而逐步变异、更替必然导致内在原有文化的部分消失与新的文化的产生,但问题关键在于更替主体逐步、非地域性的演变,使得建筑遗产内在地域文化消失,如北京传统的四合院内地域平民文化被其它地域文化所替代,上海石库门平民文化也被所谓的精英会所文化替代,再创所谓的“新地标”,这是对遗产内在文化的篡改,也是诸如上海“新天地式”遗产的“死亡”。因此,文化的凋零是产权失灵下最大的悲哀。#p#分页标题#e# 2.1.4历史足迹的评析 产权制度的变迁引发了建筑遗产物质与非物质空间的变异,这一方面是由于1949年后,相关土地、房改政策的实施,如没收、经租、合作化等政策,使得建筑遗产原有产权关系模糊,或者是尽管产权形式单一,但是建筑遗产的使用权随着政府的出租或者其他的经济行为而变得混乱繁杂。特殊的时代造就了建筑遗产产权的复杂、土地产权与房屋产权的分离,这是导致建筑遗产产权失灵,形成保护困境的催生因素。[6]107另一方面,对于许多历史遗留的症结,由于改革开放后,相关产权制度管理的乏力、法律的滞后等众多制度因素的作用,加上房地产管理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成本增加而使得许多城市地方政府不愿意公开尘封多年的相关档案资料,由此使得症结得不到医治而逐步演化为顽疾,因此,产权制度变迁下的产权不明晰,加上土地产权与地面产权的分离与一体模式的加强,致使某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是目前建筑遗产保护困境的另一原因。 2.2管理上的短板加剧了建筑遗产的毁弃 2.2.1部门林立、多头管理 在城市建筑遗产领域,特别是大型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同行业的法规体系互相交叉,管理部门重叠,呈现部门林立与多头管理的现象,涉及文物、规划、土地、建设、绿化3)、旅游、林业,甚至宗教、民俗等部门。他们的参与都是按照各自的理由与规章制度,这对于城市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无疑起着促进作用。但是,在利益驱动下,部门的林立与管理的多头极易造成对于遗产管理权的争夺,如涉及经济利益,则多个部门都会出现,争夺着管理权限,相反当涉及矛盾与纠纷时,则这些部门都会瞬间“失语”,会抛出“这不属于本部门的管理权限”等话语,以此推脱管理权限;这些都是部门职能上的“错位”、“越位”与“缺位”引发的矛盾。 2.2.2单一的考核机制加剧了大规模激 进更新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政府考核机制往往以财政收入作为考核的依据,由此形成单一的考核机制。但是正是这种单一的考核机制,决定了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性与强权性,他们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与“计划”来规定年度或者5年之内要完成的城市更新量与财政收入要求,这种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要求,促使了大规模拆迁改造运动,压迫着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体现政绩,而不惜倾注巨大代价。所以,单一的考核机制是造成城市遗产管理制度中的短板效应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6]193 2.2.3管理权力的流失与监督的残缺进 一步助长了短板效应我国的城市遗产管理组织模型是一种层级形态的组织结构,即遗产管理权力是通过官员的授权,层层的转达至下属,但是,正是这种权力过程致使了权力的流失与目标的嬗变。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前文论述的天津市五大道历史街区拆迁事件,尽管有建筑遗产保护志愿团队“严格保护”,有全国建筑遗产保护专家的强烈呼吁,但这一系列的努力依旧无法阻止遗产的毁灭。另一方面,现有体制下的地方某些政府部门,同样具有经济人的天性,他们也为追求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忙碌。同时,由于某些政府部门被要求追求非金钱目标,并且处于垄断的环境中,自身又没有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的激励机制,因此,他们通过增加政府投入,来实现其追求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做法不但没有被指责为浪费的危险,反而可以从中提高其在公众中的声誉和威望。因此,某些地方政府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来创造所谓的“明清一条街”之类的形象工程去博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政府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发生嬗变,而由他们亲手制定的制度约束也随之被种种“客观”理由突破,保护规划中的一系列制度约束力的层层突破,导致了规划成为一纸空文。[6]194而这对于城市建筑遗产及其旧城居民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幸,但对于地方某些政府部门而言,却是获取利益的最佳时期,事实上全国引发的所谓“上海新天地式”的热潮就充分证明了这点:上海新天地脱胎换骨的“重生”改造,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新地标”的“伟大”城市新形象,但对上海石库门本身而言,这种重生无疑是一种遗产的“死亡”。再次,在现实的遗产保护中,由于公众参与的缺乏及其相关制度的残缺,使得监督作用缺位,由此导致“保护”模式选择过程的不透明及一系列寻租行为的滋生,从而加剧并助长了短板效应。 2.3遗产保护规划中产权的丢失 对于完整意义上的产权保护,应该包含保护主体以及保护对象两个层面的内容。但在具体的保护规划中,往往忽视或者抛弃了保护主体产权人,使得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3.1调研内容的简化增大了成果的缺乏可行性 规划调研,往往受专业因素的影响而局限于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领域,由此导致了对旧城内建筑遗产的主体产权人的忽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规划设计过程与成果,就会发现规划过程的缺乏科学性,其成果缺乏可行性。2.3.2城市规划思想的反思长期以来,城市规划思想是在理性主义规划理论的培育下发展起来的,其静态分析与机械功能决定论框定了城市的居住、交通、游憩、工作4大功能,并以功能分区作为考察规划对与错的标准,由此,一个有明确功能分区和用途纯化的场所成为城市遗产保护规划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思想的左右下,规划抛弃了一切原本应该考虑的因素,使得设计工作简化为数据与理性,加之计划经济时代将城市规划学科构筑于工科类,工科类学科自身对理性的强调,更进一步使得现代的城市规划思想禁锢于原有的框架体系之中。因此,僵化的规划思想是激化矛盾的本源所在。 2.3.3单一的规划内容增大了遗产保护的难度 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致使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局限于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单一领域中,缺乏对建筑遗产的利用与发展等内容的研究,由此,在成果上就必然仅强调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段范围的划定,重点保护区与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以及限制建设高度、控制建设规模等内容上,以致于成果无法真实地反映遗产发展的需求而遭废弃。[8]#p#分页标题#e# 3解困之道的求索 3.1探索多元的产权制度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的缺位与不足是导致建筑遗产产权失灵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对于切实有效地保护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产权按照排他性标准可以划分为:共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9]另外,按照其赢利情况,可以划分为赢利性与非赢利性,对于赢利性情况的划分实质上体现了其产权的不同功能特性,是产权所承载功能的内在利益归纳。因此,将产权类型与功能结合,则可以进一步形成功能与形式的矩阵,可以交叉出不同功能内涵的不同产权类型[10],以此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避免因建筑遗产使用功能上的不足而滋生问题(表3、4)。其次,在完善产权制度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公平原则与社会利益保障原则,要将抽象的社会利益落实到建筑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与发展上,落实到居民的生活空间环境的改善上,其次对于委托关系,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一切行为应指向全体市民的需要和社会利益,增强规划决策的透明度与监督力度,加强市民参与,减少寻租行为的滋生。 3.2构筑基于产权明晰的保护规划方法 3.2.1社区居民访谈,了解居民的真实需求 在保护规划的编制中,社区居民访谈方式是最直接、最佳的途径,能够真实地反映居民需求,有助于提高设计成果的可行性。同时,访谈也可以作为口碑文献,以佐证文献考证,供遗产的历史空间研究,特别是对历史城市空间变迁历程的研究。[6]331访谈包括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访谈内容包括:居民家庭情况(人口、经济、文化、社会等)、对遗产保护的认识与要求、房屋产权归属、社区历史事件、房屋建造情况(包括层数、质量、材料、建造年代等)、劳动就业、社区发展等。 3.2.2产权的梳理,人、房、地的梳理 梳理建筑遗产产权,是明晰产权的重要步骤,也是面对复杂环境,探索新型规划设计方法的关键之一。前文论述的诸多滋生问题很大一部分就是设计过程中对产权归属问题的忽视,因此,基于产权明晰的规划设计方法必须强调对建筑遗产产权的梳理。对于产权的梳理,应该借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的力量,分地块、分片开展,并结合现状问卷调查,进行梳理登记。其次,地方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可能多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以此确保规划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避免矛盾与纠纷。梳理内容应包括:房屋、土地的归属及其变化情况,现状归属情况等,应强调人、房、地的结合,在时间上应有一定的跨度,应该明晰其历史归属情况。 3.2.3设计方法的整合,解读城市建筑遗产 在设计方法上,应深入研究遗产的历史文化,解析文化对遗产所在区域,乃至对整个城市产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研究城市遗产不同的社会阶层文化特征(亚文化)、旧城社会阶层的演化、重构与聚集,感受使用群体的生活、工作与休息的方式、理解物质与精神的需求(社会与个人心理),更准确而理性地认识城市遗产的历史、现状,寻找发展演变规律,以便预测未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考古学(如涉及到文物考古)、文献学、社会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强化遗产的“人”、“地”、“房”的关联性研究,并大胆运用诸如GIS、空间句法等新技术,而在具体的方法上,则重在方法的整合使用,即充分发挥各学科研究方法的特征与优势,相互联系,形成方法体系,运用系统的方法来解读城市遗产及其所在区域、地块(图2)。[11] 3.2.4形成理想与现实叠加的设计方法 转变遗产保护技术流程、内涵与方法是实现遗产保护与复兴的关键所在。为此,在设计方法上,应建构理想与现实叠加的设计方法,即基于对现有建筑遗产的全面阐述,及其建筑学与城市规划学对遗产物质层面的研究,用纯物质空间的保护设计来塑造最佳的遗产空间场所,形成保护的理想蓝图;然后,将现实的因素按照与空间的关联性加以分类,如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产权、就业、受教育状况、历史事件等,将分类好的因素群叠加到空间层面,并对理想蓝图进行多次修正,最终形成贴近现实的保护方案。这种技术方法,有利于在现实的混沌中,以“保护蓝图”为目标,进行针对现实问题的空间层面叠加、分解,以此寻找建筑遗产保护与解决现实困境与发展需要的最佳平衡点(图2)。[11]另一方面,在设计的层次上,需要进一步针对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探索自上而下的规划与自下而上的规划过程。其中前者是指在遵循保护遗产的基础上,强调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导则的结合,以确保规划的可行性与调控引导作用。而后者是强调遗产产权人或者其他群体(如城市艺术家、第三部门)的参与过程,其目的就是增强遗产的发展性。[11] 4结论 众所周知,城市建筑遗产保护中的种种困境都与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诸多的困境实质上就是遗产产权本身的失灵。基于此,产权制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其中的原因:1)特殊时代背景下产权制度的变迁造就了建筑遗产空间与产权关系的模糊,造就了土地产权与地面产权的分离而一体的混沌;2)遗产管理机制中种种短板效应促使了遗产产权的失灵;3)保护规划层面对产权人、地、房的抛弃,及其方法上种种不适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与纠纷。因此,解困之道在于:建构功能与类型结合的多元共存的产权形式;构筑基于产权明晰的保护规划设计方法,在规划编制中,应强调保护遗产产权与所有人的权利为前提,以提高社会效率,解决社会实际矛盾与市民实际需求为目的,以政策性控制为手段的设计方式,转变原有以文物保护为基石的静态保护为解决实际问题兼顾长远发展的动态设计模式,以确保城市建筑得以真实性保护,并获得合理的利用。
新农村建设制度变革的经济学思考
一、新农村建设的制度性障碍
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与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基本吻合。建国以后,基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压力和需要,我国选择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民经济建设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工业体系,实现了由工业化起步阶段到初级阶段、再到中期阶段的历史大跨越。而与此同时,农业、农村则承担了提供原始积累的重任。到现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民经济还停留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经济阶段。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城乡分割,这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包括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二元结构下,户籍制度画地为牢,禁止自由迁徙,把农村人、财、物各种要素隔离在城市之外,人为地阻断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教育资源配置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严重失衡导致城乡人口教育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就业制度上的藩蓠虽然已经打破,但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竞争能力的劣势很难在短期内扭转;投入分配城乡不均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生活改善、农业的积累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兴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在生产生活、收入分配、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环境生态,甚至民主权利、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了城乡分割的鸿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制度性障碍。
二、新农村建设制度性障碍的破解
目前,我国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工业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门,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700美元,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已经到了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阶段,适时推进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乡统筹就是通过城乡资源共享、市场互动、产业互补,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协调发展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去统筹解决,通过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带动农业,建立城乡互动、良性循环、共同发展的一体化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新农村关键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城乡产业互补、市场互动、共同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是途径、方法和手段,通过以现代工业为主的国民经济积累来支持和引导农业农村的发展,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城乡统筹是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基础上的宏观战略,通过价格、税收、产业政策、金融、公共服务等手段来实现,不是简单的物质财富调拨转移,也不是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而是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市场体系,培育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形成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持续发展。
2.要素自由流动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浅析
摘要:
本文以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作为出发点,分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问题,研究城乡统一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方式方法。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法律管理制度;构建
一、引言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将城市和农村,农业和工业,城市和农村的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的综合性研究的所有领域,改变二元经济机构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互补的产业结构,从而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
畜牧业环境污染及防治研究
摘要:指出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畜牧业发展形势也越来越好,但也产生了一些畜牧业环境污染问题。草原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为了在发展畜牧业的同时,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阐述了当前我国的畜牧业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草原产权制度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作用机理及成因,并提出了明确草原产权,加强监管、稳定承包关系,提高畜牧业环保积极性、开展规模化养殖、完善流转制度的防治措施,以期实现畜牧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
1畜牧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在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扶持的带动下,畜牧业发展越来越快,与此同时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及处理产生的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数量也激增。根据长期从事有机垃圾堆肥研究的中国农业大学李季教授提供的数据可知,全国畜禽粪便产生量1980年为6.9亿t、1990年为14.2亿t、2000年为27.0亿t、2002年为41亿t、2010年为45亿t,2015年超过60亿t。逐年增加的畜禽粪便总量,已经远超工业废弃物的排放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污染问题。据人民日报数据显示,我国的畜牧业产生的环境污染量中约有40%未进行有效处理利用,正在加剧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
2畜牧业环境污染的危害
2.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大规模的动物粪便产生二氧化碳、甲烷、氮化物等有害于大气的温室气体,造成全球气温持续上升的现象。巨大的粪便排泄量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堆放在某处,长时间发酵产生各种温室气体,危害环境。同时,石光飞(2016)指出粪便中的有害成分包括硫化氢、氨气、粪臭素、脂肪族醛类、硫醇、胺类等,种类高达200多种,其在厌氧条件下会发酵、分解、腐烂产生各种不利于呼吸道健康的有害的、刺激性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长时间在空气中弥漫,不仅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和生长健康,更会对管理人员的呼吸系统和嗅觉神经造成损伤,违背了人类健康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地权法经济学分析
1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法理基础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对农村土地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发展[3]。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权利进行了设权,不同程度上界定了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确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对土地资本化的自主选择权。目前,根据这些法律和相关政策、决定,主要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的土地资本化权利。
1.2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公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根本制度,依据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进行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的调整应当是我国发展农村土地资本化的一个基本的思路。而通过对这些法律归纳和分析,也不难发现现存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中,农村土地地权主体权利冲突、关系混乱、客体模糊,例如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对于集体与国家和农民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范围并未明确;二是土地资本化产权制度失衡、主体错位、权利虚设,例如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资本化土地使用方式;三是农村土地资源错配、收益分配方式残缺、监督机制缺位。
2法经济学语境下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
2.1法经济学与交易成本理论
经济学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一、小产权房的成因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界定
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产权本无大小之分,只有完整或残缺与否,因而小产权房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俗称。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小产权房统一的概念,因此,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上建造的、主要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分析
导致小产房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也颇多,但笔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土地所有权制度及管理制度出发,来阐释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权制度: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改革的法学思考
现代社会经济体系的持续建设与发展,使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使用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焦点,农村土地创新改革发展进程的快慢也由此被越来越多人所重视,尤其是农村当地原始居民,更是时刻注视着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实时发展形势。基于此社会背景下,国家农业行业得以日新月异式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优化、创新发展的现实意义开始显现,这不仅促使大众对农村土地的实践改革充满极重求知欲,还吸引了更多法律领域的专家与学者对农村土地发展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研究。新时代来临之际,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由法学层面解读农地三权分置,借助科学、合理的法律手段为农村民众争取合法权益,大力推动农地三权分置的公平、公正及透明化发展,成为当代法律部门或机构为加快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程贡献一己之力的首要任务。对此,本文将结合洪名勇等编著的《农地“三权分置”及实现路径研究》,全方位分析农地三权分置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存现实难题,并从法学视角深究益于推动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改革发展的可行性路径,以助力提升国家农村经济整体建设与发展水平。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农地“三权分置”及实现路径研究》,以农地三权分置发展实况为主要理论依据,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实际创新、改革形势进行了详细且全面地研究,并就实际所获探究成果,深层次探索如何加快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创新、改革目标,力求通过系统性地探讨为农地三权分置的贯彻落实提供充足理论性助力。从整体理论框架构建形式与实际内容节后发展细节来看,本书先是通过全新视角对各个地区农地三权分置具体实践情形执行理论反思,以从中总结出当代农地三权分置的发展走向;之后再根据农地三权分置实践中所存问题和阻碍产权实现的主要因素,择取多种调查方式和研究方法对农地三权分置实施更进一步地探究,以便为人们加快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提供充实理论借鉴;最后则针对如何强化农地三权分置与产权实现效率,提出科学性、合理化的建议与意见,这可为人们对农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促进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极为有效的理论参考价值。由总体视阈出发,可明显看出本书主题清晰、明确,结构完整、严谨,叙述言简意赅,是一本值得大众深度的优质理论著作。农地三权分置的优化改革,是党和中央以当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需求为基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所制定的顶层式设计,与国家所制定、颁布的《物权法》有极高契合度,对于加快农地产权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从现实层面出发,人们应清楚意识到基于法律视角促进农地三权分置创新改革的积极作用,并在充分掌握农地三权分置发展实况前提下,全力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现代化发展。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概述与发展现状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党和中央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进程,为农村民众创建更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渠道与手段,主要是通过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由经营层面转换为产权层面,进而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科学且合理的再分配,以营造全新土地配置格局,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就土地改革事业行进最初目标来看,党和国家针对农村土地资源实施再分配工作时,其意义并不是简单地使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实现权能的本质分离,而是通过权能分离形式充分展现出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属性,从现实角度深入解除多方因素对农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所产生限制,以便从最根本层面最大限度满足现代农业对农地权能的实际发展需求。从农村土地资源运行实际作用和影响方面出发,可明确看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度的不断加快,既可实时体现出国家政策最新动态,让广大国民清楚认识到党和中央深化农地改革事业发展的决心,也可为进一步推动产权改革形式的转型与升级,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指引方向,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农村土地权改革朝着更深层面的方向发展。由战略实施视域不难发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既要注重国家改革精神在农村社会中的贯彻落实,也要求政府必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实行相对应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此通过良好的公共政策衔接工作更好地实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国家社会转型初期,城乡统筹、协调战略的持续发展背景下,人们回溯历史,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整体发展效率与公平性进行深度反思的过程中,为全方位展现出农村土地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填补之前所实行土地两权分离改革中所存在疏漏。自国家意识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重要性以来,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经济领域创新、优化发展进程,通过三权分置这一学术理论指引农村土地权利的改革发展,构建一套较为完整、专业的土地经营、承包及所有权,便是社会经济领域顺应时代创新发展下的新型产物。基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形态的初步形成,党和国家在2014年具体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概念,并在随后的2016年随之推出土地承包与经营权的实践改革框架,具体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体制也由此形成。
二、法律视阈下的农地三权分置
由法律视域分析,农地三权分置的实际改革并非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两个单独权力形式,而是在本质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重新配置前提下,重构农村社会集体经济发展结构,进而让农村社会集体利益和民众个人利益实现双赢目标。细究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可知晓国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实施改革:首先,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国家物权法为出发点,农地所有权主要指农村民众对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享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等权利,这既能充分表现出物权法具体实行状态,也是我国完善社会民事权利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具体来讲,农地所有权可为农村民众自主占有、管理其所有土地提供依据保障;其次,农村土地经营权。国家不断推出系列法律文件和制度影响下,农地经营承包权改革方向虽逐渐转向物权形式,但事实上,农地经营权的发展向来就不属于法律管理范畴,这将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科学化管理缺少现实意义,并由此致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最后,农村土地承包权。现目前为止,还未有明确法律法规来阐释农村地土地承包权这一经济学产权表述形式,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于农村社会情境下,人们可知新农村建设水平与效率的不断提高,促使国家对农村土地改革事业的重视程度大幅提升,所以,法律观念指引下,现有农地承包权已逐渐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正确理论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反驳实践不足之处,党和国家针对新农村建设创新农地制度时,应积极面对农地所有权、经营承包权等产权实现的现实难题,合理利用三权分置改革实时解决这些难题。实际上,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运行与推广,必须要经得住社会实践检验,且法律逻辑要十分清晰。以现下农村土地相关制度发展情形即可看出,农地所有权、经营权及承包权的发展主要面临这两个难题:一来,新时代发展下,为获得更好生活条件,大部分农村民众选择进城务工,如此一来,农村土地用以发展农业的劳动力占比重降低,且这些农民所拥有土地所获取权益也会因长期未能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有所下降,甚至更有甚者会成为荒地,以致产生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二来,科技化农业生产模式与体系的日渐成熟,促使农业规模迅速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化流转已成为时代发展刚需要求,这也将对农村传统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制度带来极大挑战。同时,若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得到自由流转,那农村土地资源将会形成高度集中现象,那些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承包权的原始农民,其社会保障将会成为新一轮发展难题。
三、农地三权分置的创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