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论文范例

生态正义论文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1

(1)生态文明彰显执政伦理的合理性

从理论上看,生态文明指人、社会、自然相互之间全面发展、和谐共生的文化及伦理形态。它是一个国家以至于整个人类追求的社会理想。就一个国家来说,这个理想的达成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党和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执政伦理,就是执掌国家权力的制度和方式表现出的伦理审视和道德追问,体现在生态文明方面,就是在治理国家过程中,是否兼顾了生态伦理取向。加强执政党执政过程中的生态伦理研究,既是现代政治伦理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要求,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人类文明的衰落与生态问题密切相关。人们的需要及利益是从事一切活动的内在驱动力,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对自然界的资源进行过度的开发、占有和掠夺,结果出现了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关系,有时这种矛盾关系会发展成可怕的结果。如古代历史上曾经盛极一时的玛雅文明,在千年时间里便惨遭毁灭,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究其原因,不可回避由于人口爆炸、不加节制地毁林开荒、居住的环境长期遭到破坏等生态危机的影响因素。目前,工业化过程中二氧化碳气体的大量排放,环境污染,影响了居住的环境,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如不加治理,后果难以想象。党和政府理应负起责任,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制度上加以规范。中共十七大报告把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环境保护改变为一项战略目标来对待,强调了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这是我党重大的理论创新,是新时期以人为本的生态观和文明观。这一理论观点不再满足于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而是把环境建设上升到了党和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高度,这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以及执政伦理的要求,代表了我国和世界发展总的趋势,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2)生态文明彰显执政伦理的合法性

建设生态文明有赖于政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有赖于公权力的保障。因为从法理上讲,政府的公权力具有公共性,要求其服务于一定的阶级、政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因此,对于政党和政府而言,保障阶级、政党和人民利益的这种统治是一种合法的统治,这种合法性不是先验的,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被认可的统治与被统治,是合法性与合理性二者实践的统一,是二者在社会生活中价值上的互动和观念上的认同。故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如何确保权力的公共性,如何使执政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和拥护则是关键,这便涉及执政伦理的主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助理总干事汉斯?道维勒2011年在贵阳召开的“人与生物圈计划”论坛上说,在建设生态城市过程中,城市管理者应该加强对城市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以及绿地和水体等方面的规划与建设。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马克思认为“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应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文明形态,然而“好家长”应该指执政(党)者及掌权(政府)者。亚当•斯密时代,主张政府应担当“守夜人”的角色。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着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责无旁贷。也就是说,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取决于执政党和政府是否有这样的执政及忧患意识。然而,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站在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角度,不失时机地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关注生产发展,同时尽力确保生活和生态二者良好发展的协调统一,坚定不移地走生态文明发展道路。

(3)生态文明彰显执政伦理的目的性

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得到世界如果说农业文明促进了封建社会的产生,工业文明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那么生态文明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建设生态文明是众望所归,符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对于执政党来说,为谁执政是一个政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党和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群众,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执政本质,这个本质也体现在伦理范畴。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作为执政伦理的重要方面也就成为党执政伦理的核心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党和政府制定政策管理国家应体现这一本质,即尊重社会和自然,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政府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关注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幸福,可以实现中华民族的良性发展和永续发展。

二、执政伦理在生态文明方面的应然性体现

(1)执政伦理应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传统哲学从一开始就着重关注人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看来,“天人合一”是个人对自己和自然尊重的统一。然而有人认为在自然界人具有主宰地位,应该受到最基本的尊重,自然从属于人,人可以随意地改造甚至破环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是片面以人为中心的理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发展,生态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负面的影响开始出现。恩格斯曾认为:人类不要陶醉于我们屡屡已经战胜了自然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每一次所谓的胜利,都已经遭到了自然界以牙还牙的报复。我国98年发生的特大洪灾,不可否认与生态环境恶化有关,所以中国必须吸取这样的教训,绝不能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人类为了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逐渐地认识和改造自然。但近代以来,传统的发展模式没有足够顾及自然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环境遭到了破坏。因为近代以前人类始终以自身生存发展为中心,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动力,变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为破坏自然过程,结果可想而知。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这些问题都充分说明:如果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必将遭到自然的惩罚。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自然资源会得到科学的利用和合理的保护。在这个崭新的社会制度下,“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如今中国党和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就必须很好地理解和诠释它的深刻涵义,这个“以人为本”必须是双赢的、全面的、真正的以人为本,是充分尊重生态文明、彻底保护人类家园的以人为本。

(2)执政伦理应体现和谐的理念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从过去意义上说,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和谐。十七大确立生态文明的新理念,实际上提出了社会环境的和谐问题。那么,和谐就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四位一体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中存在的两个基本关系,人、社会和自然这三者必须和谐统一、不可分割。从这个角度讲,人和社会的发展,不应以违背自然规律为代价,不能违背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和谐社会必须依托一定的生态环境,如果没有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就会造成生存危机,更不必说社会和谐了。环境问题实质上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利益之争,体现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了环境的破坏。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政政策和制度的生态考量和伦理考量。

(3)执政伦理应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人与自然同是生态系统中的两个重要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公平公正关系。人类的发展要兼顾人、社会、环境以及当代与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公平正义,要反映代际之间的公平,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公平正义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也是党和政府制定政策规范的伦理目标。保证公平正义应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按照德国哲学家汉斯•尤纳斯(HansJonas)的观点,责任本身一般存在于“此时”的状态,而往往远离未来的考量,他主张把责任的范围延伸到未来,而且主张把范围扩展到自然中去。执政的责任体现在公平正义方面,指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兼顾当代与后代,又兼顾人与自然,既保障生态的可持续,又保障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三、实践以生态文明为视域的执政伦理观

(1)统筹兼顾,注重乡村生态治理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不过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不同步,重视经济发展,然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环境的保护,这种矛盾逐渐显现,个别地方表现也十分突出。尤其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外扩与企业外迁,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导致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如城镇经济得到了发展,却破环了乡村的生态环境;城镇排污造成了农村居民污染受害。这种获益与付出,一是有失社会公平;二是破环生态环境。据有关学者估算,1997至2003年,全国耕地面积从19.51亿亩下降至18.51亿亩。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的40多年,政府通过不合理的工农业剪刀差等途径从农业部门吸纳的剩余近9000亿元之巨。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点是城市及中心区,结果是城市市民的居环境得到了改善,而农村的耕地及林地在城市化过程中面积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工业企业的落户,污染不可避免。同时,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也向农村转移和排放,就更增加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总书记曾经指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维护环境和建设生态文明涉及了包括农村等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说,政府在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要使环境改善的成果得到公平分享,就必须统筹兼顾,注重乡村生态治理。

(2)注重伦理和法制的互动

资源环境管理的根本问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环境资源法律以及政府涉及环境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可以说,政府制定和完善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政府应该运用行政权力,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这方面的行政行为。建设生态文明,除了在正确思想和先进价值理念指导下,政府运用法律、制度对人的生态行为进行外在他律外,还必须依靠伦道德力量自律约束,注重伦理和法制的互动,唤起人们的生态意识与责任,提高人们的生态文化素质,从而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3)注重对公民的伦理教育

生态问题,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从世界的现实来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程度同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所以说,提升人们的生态责任意识,建立符合环境伦理和社会公平要求的生态伦理文化,才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途径。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有赖于他们对“这种客观伦理关系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的主观认同,即把客观伦理关系规定的职责、任务内化为自我自觉的认识,形成一定的责任意识、责任感。”加强生态文明及生态文化教育,培育公民生态伦理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公民生态文明观念,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营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四、结语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2

(一)生态文明中的代际公平正义

代际公平正义是指每一代人都应遵循合理、正当的尺度,对于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享受、创设自然环境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最重要的要求在于共有与共享。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当代人有责任偿还前代人欠下的“自然债”,解决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共有、共享方面的难题;二是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足够的自然资源、足够的空间,以及健康、良好的环境,真正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共有和共享;三是不能一味地关照后代人对于资源与环境的共有、共享这一权利,而过分地“自我牺牲”,放弃自身合理正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结果使当代人在贫困中挣扎。这就要求当代人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发展为前提,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要珍惜地球上有限的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协调,保持资源与物种的多样性,优化环境,保证后代人有同样的拥有和享受的机会。同时,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尽可能在坚持自然资源和环境在时间上的永续性的基础上,最大地促进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

(二)生态文明中的种际公平正义

种际公平正义,主要指自然界其他物种与人一样同等地具有生存发展的权利,有使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其最主要的要求在于共存和共生。首先,要尊重自然界其他形式的生命,敬畏生命,坚持平等和博爱的原则,保护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其次,要遵循自然规律,爱护自然资源,保障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要素和条件;再次,要创设优良的环境,保护人类和其他物种共同的家园;最后,要与自然界(包括其他物种)之间建立和谐共生、相互促进、互惠互利、共存共荣的关系。以共谋、共创为要求的代内公平正义,是代际公平正义与种际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人首先要对自身、对身边的乃至于不同地域的人的主体性高度尊重与确证,以公平正义的维度去考量多个主体性的互动与发展,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才有能力与条件把这种公平正义推展到同一时空中存在的其他物种、延伸到不同时空下的后代人,推向更高的层次;以共有、共享为要求的代际公平正义,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要求,它内在地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种要求贯穿于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始终,是代内公平正义的发展与延伸;以共存、共生为要求的种际公平正义,是重要补充,也是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生态文明的价值转向。

二、公平正义视域下生态文明所蕴

含的价值转向公平正义的视域下,探讨生态文明内在所蕴含的价值转向,也是挖掘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关注考察生态文明在目的旨归上和发展进程中所涵盖的公平正义,以此丰富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内涵。

(一)从单一性价值转向多样性价值

在人类社会实践的漫长历史中,物质的生产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对应,经济价值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重要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生态文明作为对工业文明的一种反思和超越,不仅包括人类主体在对生态环境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更含有人类在处理与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它不仅仅关注经济价值,更强调生态价值,即地球上任何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对于整个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生态文明旨在关顾生态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的最大化。从人对于自然界价值的认识层面考察,自然界对于人类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已充分得到彰显。但是,自然界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环境价值”却长期地被忽视。公平正义视域下的生态文明,把目光放在经济价值背后隐藏着的环境价值,即看到人也是一个生命体,本身是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与自然界相互依存。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此外,自然界所具有的精神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等等,也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中得以确证。

(二)从主体性价值转向公共性价值

生态文明不同于工业文明中“主———客”二分的实践观,构建起“主———客———主”的新路径。由于人的主体性的发展,人类的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个体与自身所面对的世界,包括受客观规律所支配的自然界,以及由同样具有主体性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都结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个体的主体性在社会实践的活动中发展,并随着社会关系的深入而不断得到彰显。一方面,同样具有主体性的多个个体联结成社会,主体与主体之间不是单向度的联系,而是多向度的互动与作用,主体的实践活动可能会对其他主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每个主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自身主体性的发挥与发展都要受到他人主体性的制约。因此面对相同的生存环境与活动空间,每个个体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共同的环境负责,通过维护环境和生态的权利这一中介来尊重和维护“他者”的公平利益,建立平等的互动的实践交往,构筑和谐美好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宣告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进行价值判断时已不再只能以单个的主体、或者少数的主体为衡量标准,而把多个主体、由主体构成的社会群体也纳入考量视野,更关注公共性价值。加之生态价值具有“公共性”特征,即环境对于每一个生存于其中的人来说都具有同等的环境价值。任何人、任何地区、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破坏共同的生存环境、侵犯了其他人生存发展的权利,这也决定了由对于个体的、少数人的价值转向为整体的、多数人的公共性价值。

(三)从工具性价值转向目的性价值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3

 

1.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   我国对生态女性主义的接受最早是从对生态女性主义作品的译介开始的。《寂静的春天》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与生态女性主义有关的译著,该书被视为是生态女性主义的奠基之作。书中描写了滥用农药、杀虫剂给生物及人类带来的严重危害,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唤起人们对忽略的环境问题的关注。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也在一份报告中支持了卡森的见解。该书出版后,在美国和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拉开了美国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序幕。尽管该书并不是真正以生态女性主义的身份在中国登台亮相的,但它在客观上为国内生态女性主义研究奠定了基础。之后,国内虽然陆续译介了《自然女性》、《自然之死》、《真实之复兴》、《女性主义与对自然的主宰》等一些与生态女性主义相关的著作,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对西方生态女性主义相关论著的译介方面成果较少。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学界开始集中关注生态女性主义文化思潮,拉开了生态女性主义研究的序幕。1996年,《国外社会科学》刊登了关春玲写的《西方生态女权主义研究综述》,这是国内最早的一篇关于西方生态女性主义研究的综述性文章。该文简要介绍了生态女性主义研究出现的新特点,论述了生态女性主义的主要流派及其观点(关春玲1996:25-30)。之后,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撰文探讨妇女和环境的关系,从多个角度对生态女性主义进行介绍与研究。以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为数据来源,对近十五年来国内重要期刊发表的有关生态女性主义的论文进行整理分析后,笔者发现我国对生态女性主义的研究是从哲学、伦理学、宗教等方面开始的,前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1996年,曹南燕和刘兵二人合作发表了《生态女性主义及其意义》,论述了女性与生态运动相结合的原因,较为详细地评述了生态女性主义对传统哲学的批判,以及生态女性主义提出的新的价值观和伦理学,并对生态女性主义的意义做出分析和总结(曹南燕、刘兵1996:54-60)。之后,陈喜荣(2002:525)在《生态女性主义述评》中,把生态女性主义归为后现代主义的一个分支,指出生态女性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在反对传统哲学中的二元论方面具有共性,又有区别。该文还详细陈述了生态女性主义本体论的建设性贡献,指出“非二元论是生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根据”。台湾的李慧利(2004:93)在《儒学与生态女性主义》中指出,儒学“天人一体”的概念“并不制止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行为”,“承认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等于支持了某一种环境伦理。”二元论究竟是不是对妇女和自然双重压迫的根源?这个问题仍将继续探讨下去。李建珊和赵媛媛(2008:1-6)在《生态女性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一文中提出,生态女性主义可以借鉴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机整体观、“天人合一”的思想和仁爱观念,这有助于生态女性主义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2000年,肖巍在《妇女研究论丛》上发表了《生态女性主义及其伦理文化》一文,这是典型的从伦理学角度研究生态女性主义的论文(肖巍2000:37-41)。2007年,香港树仁大学王建元发表了《生态伦理与中国神话》一文,该文尝试从中国古代神话(特别是有关女神的)中发掘生态女性主义的论点,以期提炼出中国古典文化中的生态伦理(王建元2007:35-43)。   此外,四川大学陈霞(2000:37-40)的《道教贵柔守雌女性观与生态女权思想》一文是国内第一篇将生态女性主义与宗教研究结合起来的学术论文,该文以生态女性主义思想为参照,探讨了中国道教独特的女性观念及其对妇女、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意义。作者指出,柔弱不是一种结果,而是一种策略,这是雌性反应的方式。如果我们尊重理解这种方式,在对待自然和社会时,不要盲目进取、以强力征服自然,也不要用暴力不公压制女性,反而能保全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和谐,从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2010年,李瑞虹的《绿色神学:女性主义神学家鲁塞尔的生态思想探究》对美国女神学家鲁赛尔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述(李瑞虹2010:93-100)。   近些年来,生态女性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概念已经正式进入文学研究领域。中国期刊网上的数据表明,从文学视角对生态女性主义的研究呈现多维度的局面,涉及批评理论研究、文本研究以及对生态女性主义文学研究的研究等。2002年韦清琦在《外国文学》上发表的《方兴未艾的绿色文学研究———生态批评》一文中提出,生态女性主义“是生态批评发展到第三阶段的产物,研究的前景相当乐观”(韦清琦2002:35-36)。同年,陈晓兰(2002:42-48)在《文艺理论与批评》上发表的《为人类“他者”的自然———当代西方生态批评》一文中把生态女性主义看作“生态批评”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最激进的非马克思主义批评,同时也是最具潜力的批评。从2004年开始,一批运用生态女性主义视角对作品加以阐析的论文涌现出来,例如左金梅的论文《〈千亩农庄〉的生态女权主义思想》,戴桂玉的论文《从〈丧钟为谁而鸣〉管窥海明威的生态女性主义意识》,王文惠的论文《从生态女权主义视角对〈简•爱〉的重新读解》,张燕的论文《寻归自然,呼唤和谐人性———艾丽斯•沃克小说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刍议》,吴琳的论文《解读“海洋三部曲”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单乳女性家族回忆录———〈避风港〉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解读》等。笔者近些年来一直从事生态女性主义文学作品和批评理论的研究,力图将生态女性主义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实践研究相结合。2008年,笔者完成了以生态女性主义批评为研究对象的博士论文《美国生态女性主义批评研究》,论文对生态女性主义文化思潮和批判理论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着重探讨了生态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理论,对生态女性主义代表作家的作品进行阐析和解读,试图为国内的生态女性主义文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为国内的生态女性主义批评研究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学研究领域,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尝试运用生态女性主义批评理论阐析中国现当代文学作品,展现生态女性主义对中国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借鉴作用。例如2006年,韦清琦在《江苏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中国视角下的生态女性主义》一文中强调,生态女性主义和生态批评类似,在参与经典的重构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文章中,他采用生态女性主义视角阐析了中国当代作家的文学作品,文章中涉及的不仅有女性作家的作品,还有男性作家的作品,通过对比分析,文章指出了男性作家与女性作家的生态女性主义写作的差异。通过具体的文本批评实践,他向我们展现了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对中国文学创作和批评的借鉴作用。他认为,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在中国有着良好的前景(韦清琦2006:19-23)。之后,他采用生态女性主义视角解读了贾平凹的短篇小说,尝试为中国现当代文学提供一种绿色女性主义的解读范式(韦清琦2009:28-30)。王明丽(2010:107-112)把生态女性主义作为一种新的叙事方式,用以解读晚清女性小说,发掘作品的深刻内涵和重要价值。#p#分页标题#e#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内对生态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日趋多元化,除了上述几种视角之外,还有语言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学术思想发展等视角,由于从这些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所占比例极小,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评述。此外,自2003年以来,出现了以生态女性主义为研究对象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而且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可以看出,生态女性主义已引起国内学者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的研究呈现出日趋繁荣的局面。但是,生态女性主义是一种生成中的前沿性的理论思潮,其理论思想还远未成熟,在理论建构方面还很薄弱,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学者,都还是刚刚起步。   2.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的接受和发展探因   生态女性主义进入中国不过十来年的时间,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理论传播和接受的特点来看,这主要与两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受“本土”实践需要的制约,二是受历史文化的制约。从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历史语境来看,它一方面是受到西方生态女性主义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当代现实语境压力所致,是改变当下人们生存状态这一现实需要的呼唤。当代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现代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女性自身的素质,而另一方面,这种现代化进程又加剧了贫富分化,大多数人尤其是贫困妇女的生存状况日益恶化。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成为中国在新世纪里面临的最大挑战。虽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建国五十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这不但影响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也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现实需要之外,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还有赖于中国本土的思想文化资源。从中国自身的思想资源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资源,它是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撑。道家阴阳和谐的关联性思维,化二元性为二级性,避免了本体上的二元对立;道生万物的哲学观体现了人与世界的连续性。著名汉学家安乐哲指出,在道家哲学中,关联性思维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阴”和“阳”作为关联关系的核心概念,并不是定义现象某个本质特征的普遍原则,而是表述具体差异之间的创造性张力的解释性概念范畴(安乐哲2002:257-259)。阴和阳不是构成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是在具体情境中相对而成的。“阴”和“阳”二者之间不是逻辑或因果的关系,而是一种美学秩序。它揭示了一种由不可取代的个别项所形成的特定同一性。“具体事物的这种执着的特殊性和这种特定统一性的和谐具有紧张的关系。”(安乐哲2002:80)也就是说,理解具体事物时,应承认其差异性和多样性,尊重整体性,把每一个具体事物都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看待。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认为,西方父权制的二元论思维模式导致了对女性和自然的双重统治,因此,它提出“彻底的非二元论”的主张,提倡多样性,尊重差异性,强调整体性,相信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而道家的这种非二元模式的整体性的思维正是生态女性主义所追求的。   汉学家本杰明•史华兹曾指出,老子“将女性作为无为和自然原则的象征而加以赞颂”(史华兹2004:209)。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守柔曰强”(陈鼓应1984:89,342,237,265)。这里,老子明显表现出对与女性相关的品质“柔”的偏爱和推崇,强调女性的特性和价值,赞扬女性的智慧和品德的伟大作用。可以说,中国传统哲学与生态女性主义在主要观点上的契合是西方的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前提。   中国现实的妇女和环境问题证明了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贵柔守雌”,“和而不同”的哲学思想是西方生态女性主义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契合点,我们可以此为基础,合理整合内外资源,构建和谐正义的世界。   3.生态女性主义对中国学界的影响   生态女性主义自引入中国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对环境哲学、女性主义批评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颇为引人注目。生态女性主义以独特新颖的视角拓宽了生态批评和女性主义批评的视野。它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分析环境问题,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理解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压迫,揭示破坏自然、压迫女性以及其他各种压迫都源于同一种力量:父权制文化。在以父权制文化为基础的权力秩序中,女性、自然都受到男权意志的统治和剥削。在生态学家看来,造成目前生态危机的原因是以人类为宇宙中心的世界观,但是生态女性主义者认为,以男性为中心的世界观才是造成这一危机的真正根源,所以,她们不仅反对人类中心主义,而且还反对男性中心主义。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对作为压迫妇女和自然的共同根源的父权制文化的揭示和批评,使我们能够避免把当代环境问题的根源简单归结为抽象的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女性主义极大地丰富了女性主义和生态学理论,拓展了女性主义批评的内涵,为生态批评注入了新的内容,推动了生态批评和女性主义批评的发展。生态女性主义用生态学的观点补充完善女性主义,意识到男性对女性的压迫与人类对自然的压迫相互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对女性主义和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它促使女性主义把对性别压迫的挑战拓展并延伸至包括反抗压迫非人类自然在内的其他各种压迫形式。生态女性主义不仅反对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而且反对男性对女性的压迫,白人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异性恋对同性恋的歧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等任何形式的压迫。它力图消灭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二元论和统治逻辑,提倡尊重差异,主张和谐、正义的原则,呼吁恢复女性长期以来被压抑、扭曲的天性,重建和弘扬女性美德,诸如平等意识、宽容精神、对他人的关爱等。#p#分页标题#e#   生态女性主义既关注生态与性别的关联,又注重考察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刻的历史根源,将其置于具体的权利关系和物质层面加以考究,并提出以本土知识体系为基础重建生态文明,这对于我们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生态女性主义批评理论有助于我们避免孤立、片面地看待妇女问题,把性别与环境、性别与发展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历史的、语境的方法对其加以研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整体地解决这些问题。“西方生态女性主义理论虽然不能直接解答我们中国妇女面对的问题,但是它开拓了我们的思路,使我们得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甚至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王政、杜芳琴1998:2)   此外,生态女性主义在文学领域的运用,为文学批评引入了一个新的视角。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家从“自然”和“女性”双重视角解读文本,重新审视女性与自然的关系,男性和女性的关系,揭露男性对女性和自然的剥削和掠夺,批判一切压迫形式和观念,使文学作品中一贯被作为背景和陪衬的、被读者忽略的自然和女性突显出来,从“缺席”转为在场,从无声变为有声,唤醒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态女性主义有助于人们改造内心世界,达到塑造人、教育人的目的,为树立正确的女性观和自然观提供精神资源,为缓解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危机、实现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舆论导向作用,最终使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男性和女性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生态女性主义批评理论将“女性美德”和“生态原则”作为衡量文学作品价值的新标准,使文学作品中隐藏的或者被人忽略的意义被重新发掘出来,并被赋予新的意义。它积极推崇关爱自然与女性的创作,从而将一些新的文本纳入批评的视野。凡体现出整体的、相互关联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洋溢着关爱、同情、抚育温情的文学作品都受到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家的推崇。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在经典文本的重构、对男性作家自然写作进行生态女性主义视角的评定以及重写文学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生态女性主义确立了新的伦理价值观,改变了传统的审美价值观念、文学研究的思维模式和文学批评范式,为文学批评家们提供了新的文学批评尺度,为当代作家的文学创作提供了新的模式,为文学理论的发展和进步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使得文学理论的建构更具方向性,同时更具时代色彩。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近些年来,中国的生态女性主义研究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中国的生态女性主义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拓宽研究视野,加强生态女性主义话语的多层次研究,发掘出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资源。此外,国内的生态女性主义研究还需要加强跨文明比较研究,加强中西生态女性主义思想的交流,充分利用中国丰富的传统生态女性主义思想资源,为我国生态女性主义视角的文艺理论研究提供资源。   由于生态女性主义尚处于发展之中,理论还不完善,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内一些学者对生态女性主义还了解得不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它是作为一种生态哲学或者环境伦理学被学术界引进和介绍的,研究者侧重于关注它对中国环境保护和科技哲学建设的意义,而对于生态女性主义思潮之于文学研究的意义则重视不够,所以,一些批评家指责生态女性主义过于偏激。笔者以为,生态女性主义在提升被压迫者的地位、宣扬被压迫者的价值、批判父权制给妇女和自然造成的后果方面,确实有些激进,但是非此不足以引起世人的关注,可以说正是这些偏激的特点才使生态女性主义日益成为人们重视的批评理论,这种“策略性的偏激”或许会有益于社会进步。生态女性主义批评家弘扬女性美德和生态原则,主张以此来抗拒、消除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的危机,对其中比较激进的观点,我们应该仔细辨析,区分出有价值的部分和主观、片面的观点。此外,生态女性主义对现实的反思与批评卓有成效,在解构和颠覆父权制意识的过程中,扮演了理论先锋的角色,但从理论建设方面来看,生态女性主义研究还亟待加强,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4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大学;思政课;教学路径;教学实效性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国家在大学思政教育的推广加大了力度。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对思想政治课的兴趣严重缺乏,对其重视程度也并不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教育部门的政策扶持制度不够完善、高校思政课教师的教学方式太过刻板以及单一、高校学生的实践力和内在动力不足。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今后的大学思政教学有所帮助。

一、大学思政课面临的问题

1.高校学生对思政课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当前的大学生对思想政治这一课程普遍的不重视,大多数的高校学生仅仅只是将思政课当做是一门拿学位、凑学分的选修课,因此,大多数学生都只是抱着要么不来,要么来了也只是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深究其原因,我们能够知道这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部分的高校学生缺乏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并且在功利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一些不良的思想的影响下,就片面的认为思想政治课没有用处[1]。相比较于一些专业的课程,高校学生大多数都错误的理解了思想政治这一课程,他们认为这是一门脱离实际以及空洞的伪科学课,并且认为只要几个以及拿到学分就算完成任务了,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在上面。除此之外,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一些意志力不够的学生极易受到诱惑,并且在课堂上用手机玩游戏、看电影以及购物等。

2.思政教师课堂上的内容太过理论性,严重缺乏实践

在思政课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讲解的内容总是太过空洞,并且严重缺乏教学实践性。而在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及保持课堂生命力的关键。这不仅仅是由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性质决定的,主要还是大学思政课能否摆脱教条主义以及如何防止在思政课的课堂上以实际情况来代替理论知识的现实需求。我国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改革开放能够成功,靠的不是书本上的理论知识,靠的是实事求是以及实践。”而我国高校的思政课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这点,我国高校的思政课教师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在教学的过程中从现实出发,在理论知识中结合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思想实际与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相结合,从而引导高校学生在对待客观问题是能够深入的分析,以此来消除高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疑虑以及有效的提高学生运用思政课中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想政治课的考试形式过于单一

大学的思政课的考试内容太过于强调理论,并且形式也过于单一。这就导致大学生在考试之前也仅仅是一味的死记硬背,导致不能充分的掌握具体答题的相关技巧。这样的考试模式不仅仅背离了大学学校开展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宗旨,还极大的削弱了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2]。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宗旨就是指通过教师高质量的教学以及学生有效的学习来促进高校学生的思想巨物,并且坚定马克思主义这一信仰,在实际的生活中运用在思政课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以此来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以及理解能力。还得明确自己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接班人这一身份,这样才能一直朝着正确的发展方向前行。所以,改革思政课的考试模式是必须的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高校学生逐步的摆脱想通过考试就必须死记硬背的观念。

4.思政课程的教学模式太过死板

在我国信息时代高速的发展前提下,我国思政课的教学模式还是一如既往的遵循传统的教学方法,没能够及时的与社会发展的道路接轨,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的方法只是让学生成为一个学习的机器,使得学生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为了学习成绩而学习,这严重偏离我国高校开展思政教育这一课程的初衷。因此,改革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模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探究思政课教学改革的路径

思想政治课能够传承中国当前的价值观,还能够塑造高校学生的奋发有为以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3]。如果一个国家的价值观不能够得到传播,那这个国家肯定不能够长久的发展下去。而思想政治课就是将国家的价值观给传递下去,塑造我们国家下一代基于现实特点以及国家历史的精神面貌。将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事业发展起来。因此,我国高校必须的创新和改革思政课教学,以此来提高我国思政课的教育教学水平。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在思政课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将理论结合实际

我国当前的大学生上思想政治课的主要目的就是学习“理论的解释力”,这恰恰是传统课堂最为常见的问题所在[4]。思政课教师的理论知识即使非常熟练、把握度再高,也都没能够结合实际的生活,这就会造成高校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会认为所学习的理论过于空洞。思想政治课大多数都仅仅是大学学校的公共课,并且组织社会实践所需要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高校可以通过在校内举办一些企业家演讲一类的活动来打开思想政治课的理论课程的视野。

2.积极做好备课,充分调动学生课堂积极性

作为高校的思想政治课教师,必须对脚下的讲台时刻保持着敬畏的心态,在讲课之前,积极做好备课工作,拒绝说教形式。教师还得牢牢掌握思政课的知识网络体系,并且在给学生讲解基础知识的时候拓展一些更为层次的内容,将现实生活与教材中的一些较为抽象的理论结合在一起。例如,在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门课程的时候,可以通过谈论课的形式来进行。并且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引导学生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两个哪个更为重要来进行相关探讨,可以让学生分成两组进行论证,在讨论陷入僵局的时候,教师应该及时的给予相应的指导,让学生缕清自己的思路,拓展自己的思维能力,这不仅能够活跃思政课课堂的氛围,还能提高思政课的教学质量。总而言之,提高大学思政课的课堂氛围,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思政课的教学必须得讲到学生的心坎上,而且还需要分后的学理来支撑[5]。所以,高校要想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质量以及效果,就必须得改革思政课的教学现状,创新思维并且直视问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论据来证实马克思主义等一些理论的先进指导作用和正确性。

3.深化考试形式的改革,从硬背到内化

我国高校必须得通过深化思政课的考试形式改革,来使高校学生摆脱死记硬背就能通过考试的观念。并且不同类型的学生我们得通过不同的考试模式。例如针对学习型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写论文的形式,学生更好的完成论文,就得主动的到图书馆查阅相关的资料,并且在论文不断的修改过程中得到磨炼,这也会使得思政课中的一些理论知识能够更加深刻的被学生认识。在如今互联网时代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的大学学校将思想政治课的考核模式设置成写词条。例如由复旦大学最新研发的在线网络词典系统就能够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其中开设的一些著作文献、风云人物以及历史事件等栏目,的百余条词条来让学生自主创作,并且写作的质量就是思想政治课考核的成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学生对思政课内容的兴趣。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帮助高校学生重视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形成正常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思想观,就必须得改变传统的思政课的教学模式,深化思想政治课的考试形式,并且多为高校学生创造思政理论知识的实践机会,让学生能够切身的体会感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等的指导性以及科学性。这样才能够使得高校学生更好的学习以及生活,并且成为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中国好青年。

参考文献:

[1]彭春雪.社交网络兴起背景下高校思政教育路径探究[J].学理论,2013,13(36):364-366.

[2]叶振斌.高校思政课教学改革路径探究[J].西部素质教育,2016,2(20):132-133.

[3]薛媛.高校本科思政课教学中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对策路径研究[D].云南大学,2015,22(28):101-102.

[4]段凌燕.创新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学方法的路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3(7):63-66.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6

从字面看,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二者关系密切。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社会管理的形式很多,有法律管理、道德管理、宗教管理等。社会管理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法律管理,法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利益是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的着力点,公正是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目标,自由是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价值取向。

(一)利益: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的着力点

利益是社会管理的着力点。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3]由此可见,社会管理主要是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从表面来看,社会管理指向“人”,实际上是调整隐藏于人之后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就是要反映、协调和保障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利益是法律管理的着力点。法存在诸多价值,例如正义、平等、公平、秩序、安全等,其实质都是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现。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利益是人们乞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4]248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分化导致法的产生,利益决定法的发展,利益是法的实现动力与归宿。”[5]715法律的实质是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及分配。“正如功利主义者所表述的那样,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利益,也就是说,保障人们的诉求与要求。相应地,我们就必须确定我们所承认的这些利益的限度,必须衡量、评估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以便以最小的代价去保障最大多数的利益。……道德是一种对利益的评价;法律是,或至少是努力成为根据这种评价所做的规定。”[6]150-151所以,法律管理的着力点其实是一种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把利益转化成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二)公正: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目标

公正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人类世代追求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思考。孔子提出了“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思想,体现了他对公正社会的向往。西汉时期的《礼记•礼运》描绘了大同社会的蓝图:“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洪秀全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出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社会理想。孙中山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主要思想就是均贫富,使人们地位平等,平等生活。关于公正问题的思考,在西方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了平等、公正的思想。阿奎那认为,公正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麦金太尔认为,公正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公正问题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愈加突显。人们认识到,公正不仅是个人的私德,而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开始在更广泛的领域中研究公正问题。如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了社会正义、个人正义之分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之分,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要义为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7]17-18这些观点对我们今天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内蕴了公正的价值目标。从法的辞源衍生维度看“,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8]454法律源于公正,公正是法律之源。这在许多民族的语言文字上得以体现。例如,拉丁文的jus、法文的droit、德文的recht都兼具法律与公正的含义。中国“法”的古体字就是一头正直的独角兽,代表着公正。英文公“justic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s。阿奎那首先对jus予以阐释:它意味着公正,是指“人们了解或决定什么是正当的艺术”和“对正当行为予以报酬的地方”。由此可见,jus是指道德上公正或正当的行为,它与法律和司法关系密切。自古希腊以来,西方就重视法与公正。公正被尊崇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认为,那些只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神的保佑和赐福。摩西认为,公正与法律相同,二者均出自于上帝。乌尔比安在《法学阶梯》第一编中认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萨维尼认为,法律的真正内容是同人民关于公正和正义的看法相一致的。再譬如,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法律理论带有浓厚的道德正义色彩,认为正义是法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法律管理内含了公正。

(三)自由: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价值取向

自由是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二战之后以福利国家运作模式的政府权力过大,抑制了社会的活力,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同时,过于强调国家和理性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民众的日常经验,使人民与国家日益疏离。更为严重的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控制,人们成了政府管理的客体,置身于社会管理的过程之外。”[9]当下,社会管理创新旨在打破一切阻碍自由实现的桎梏,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指归。法律管理具有自由价值。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渴望,是正义链条的关键环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由对于人的价值做过深刻阐释,“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10]63西塞罗对法和自由的关系做了精辟论述: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黑格尔也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1]10法律以自由为宗旨,以自由为指归,对调整对象予以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法律保障自由是对自由予以同等认可、同等保护和对侵犯自由者予以同等制裁的需要。当然,自由绝不意味着随心所欲。正像穆勒所认为的那样,为了保证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就有必要对其他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

二、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经济法的转变

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经济法也应进行相应的转变:一是理念转变,从“控权”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转变;二是主体转变,从一元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三是方式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四是手段转变,从偏重法律治理手段向多种治理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一)理念转变:从“控权”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转变

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12]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强调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重视人民的利益。服务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应成为管理主体的首要意识与治理理念。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服务对象。社会管理创新绝不可能脱离人民群众,成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空中楼阁。人的问题是社会发展的本质和核心问题。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离开了人的发展就谈不上社会的发展。人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要素,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终通过人来体现,通过人的价值实现程度表现出来。就此而言,人本身是社会进步的根源。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生动地描述过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任何人都没有特定活动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一些人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强化管理力度,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极易导致“人治”,影响法律尊严。在经济法中,政府的传统管理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权利控制,强调公民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强调公民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它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依靠政府权威,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线性管理。这种管理经常具有滞后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节奏,效果不佳。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为为市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服务,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在当下中国,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存在,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管理创新”思想的提出,旨在表达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要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在从事发展实践、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应当使参与社会发展的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中获得实惠和利益,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同步进行,以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为指归。

(二)主体转变:从一元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政府的一元管理地位突出,政府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其管理活动触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允许其他组织与其分享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威。“政府也是解决一切危机和矛盾的唯一主体,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责任分解,来保持社会的同质性或单一性。‘行政命令’、‘刚性控制’、‘对上负责’成为传统治理体制运行的显著特征。在这一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被排斥在政府管理的体制之外。这是与当时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单一、社会资源匮乏以及集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背景相一致的,或者说是应运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13]150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呈现出经济市场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局面。这表明我国社会管理的结构、基础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如果依然延续旧有的社会管理手段,无法更好地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改变以及社会需求多元化,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所期待的都不是单一性的标准化产品,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服务的体制构建就成为一种客观需要。”[13]149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化,构建多元化的权力格局。多元化权力赋予公民、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它们不仅相互协同,共同配合政府管理社会经济,并成为主体的一部分,而且还包括自我管理。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划分为社会管理主体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防止权力垄断、市场垄断,有利于保证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经济法体现了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调节和管理。就此而言,政府的地位不容小觑,是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但此“政府”应是“有限政府”,不能僭越本应属于市场或社会的权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社会组织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承担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缓和社会矛盾,减少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强社会和谐。因为,社会组织来源于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不同群体实现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共同体。与政府相比,它能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能以不同形式对需求做出直接、有效的反应。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更多地通过社会组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在我国,由于社会组织不发达,制约了我国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社会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多组织联动的社会管理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依然存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延续的“大国家、小社会”的格局必须改变,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经济治理结构,“积极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发挥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有机合作、功能互补、结构协调的社会管理格局。”[14]在经济法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可以有效地强化社会服务。

(三)方式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

现代社会管理同古代社会管理不同。古代社会管理主要体现为管制行政,即政府以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对公民进行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随意性极大,容易导致腐败,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职能的转变,市民权力不断扩大,政府权力日益收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四大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中,管制行政被服务行政取而代之。所以,服务成了管理的现代要求。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政府将其职能更多地转向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不断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社会管理旧理念。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资源整合,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一道,为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权的保障创造条件。正如所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而言,在经济法中,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管理应更多地体现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市场无法或不愿提供),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表现为政府不断增进社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并采用权力转移和多种授权的方式增强社会力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消除权力结构失衡带来的治理障碍。”[13]150政府的权力应实现这种社会性的回归。

(四)手段转变:从偏重法律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7

 

国际民间叙事研究学会第12次大会于1998年7月26一31日在德国中部古城哥廷根召开,各国学者228人与会。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民间叙事的流传问题。   具体的参考题有:①民间叙事的未来,②民间叙事在日常大众传媒中,③民间叙事传播和性别的关系,④跨文化的流传,⑤民间故事传播和报纸、刊物、出版物,⑥民间叙事研究和精神智力。   民间叙事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童话、离言、笑话、叙事诗等口头文学作品,但也有谚语、民歌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囊括了整个民间文学。民间文学是一种口语文学,一种活的文学,有表演性、变异性、实用性、即兴创作和立体性等特点。它与作家书本文学不同,是民众的口头集体创作,在人民生括中有实际的功能,并不断变异。此次大会以“流传”为中心,正是掌握了民间文学的立体性特点。它突破了以往历届大会以作品文本的分析和比较研究为主的格局,而着重研究民间文学的活的生态及其发展前途、流传方式等问题。   1民间叙事的发展前景   西方由于在现代化过程中生活方式急剧变化,传统民间故事受到很大冲击。有学者认为民间叙事只属于过去,现已逐渐走向消亡。而中国却不同,我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吸取了西方的教训,不仅注意收集、保存并精选出版传统故事,还特别注意发展新故事。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故事的娱乐功能和教育作用,有故事员、评书评话艺人在茶馆、会场、广播电台、电视台表演故事与评书(长篇故事),在报纸刊物上经常发表故事作品,有不少专门的故事刊物,很受欢迎,如上海的《故事会》每期发行400多万份,为全国文学期刊发行量之最。故事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   保加利亚学者科西娃的论文《新世纪的故事前景》,匈牙利学者沃以特的论文《在现实的民间叙事的前面,有黑暗的前景吗?》就前景问题进行了研究。后者认为,如果不及时做工作、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而任其自生自灭,民间叙事是有可能消亡的。这一带有预言性的替告,使各国学者对中国的经验更加重视。   喀麦隆学者蒙委一桑巴的论文《民间叙事研究在莫属喀麦隆教育系统中的未来》就民间故事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作了研究。许多学者认为传统民间故事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生命力,应该引起重视。美国学者麦卡锡•巴拿的论文“美国童话—在新的文化背景下的旧故事”,麦克安德路斯的论文《美国西部牛仔女的幽默和形象的前景》,皆对此予以关注。   阿根廷学者布来奇在论文“轶事作为新闻中的一种社会和文化背景的象征表达方式”中说明了古老传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仍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美国学者巴奇隆就法国1697年记录的门米。道内斯故事与今天的情况,说明这些故事是民众精神的文学表现。   印度学者卡洛斯在《格林童话在印度故事中的处境》中,调查了格林童话在口述流传中发生变异的情况。   美国学者康瑞德在论文《追踪吃人魔:变相的政治》中,说明童话中的幻想形象—吃人的魔鬼,曾是政治斗争的一种象征,其作用至今仍未消失。   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的波雅林在论文《故事与犹太法学权威的确立》中,说明故事传说在犹太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舆论作用。芬兰学者波力金好衣的《法庭上的故事—1871年一个屠夫的情况》反映出故事在法庭审判中的作用,为故事的社会功能提供了一个历史的证据。英国学者拜伦在《爱尔兰人存在的重要性》中说明传说故事在各国的爱尔兰移民中作为民族文化卫道者的重要功能。   美国学者阿里在《故事为儿童维护正义和道德》也具体论述了故事的社会功能,正是这种社会功能使故事始终活在人民之中,充满了生命力。有些学者还研究了故事的预兆作用。如瑞典约翰生《预兆和学问的积极探究》,芬兰学者凯沃拉的《述梦:梦的故事作为未来的钥匙》等。   芬兰学者贾威林的《袭读公墓的卡累里亚民间故事—道德行为的民间概念》一文通过民间故事研究民众的道德观念。   娜威学者普列明格的《历史回忆和民族精神!》,美国学者缪连的《种族和人种史的寓言》探讨种族历史的叙述代代相传至今的情况。以色列学者海山—罗肯的《墨守本文的人民:民间叙事出版物与以色列现代国家一体化》,非洲尼日利亚学者奥拉瓦勒的《一个跨文化的传播:(松迪亚塔)史诗和西非一体化》等文,都说明民间叙事经长期流传是民族精神的象征而在国家、民族与地区团结、统一事业中具有重大作用。故事的社会作用是多方面的,在文学创作、宗教活动和社会交际乃至医疗事业中都有实际的功能。   俄罗斯学者卡西列娃《童话故事在儿童读物中:19世纪和20世纪俄国作家的自传回忆》以大量事实说明俄国作家学习并运用民间童话进行儿童读物创作的种种情形。美国学者奥瑞英的《笑话作为一种虚饰》说明现代社交中幽默笑话作为一种虚饰语言艺术的作用。   娜威学者西尔堡的《通过奇迹—从怀疑到信仰》说明在基督教传教活动中,讲述宗教奇迹故事,使之具有从怀疑到信仰的作用。甸牙利学者陶斯在《有什么见闻的证据—匈牙利女巫审判中的证据和有害的叙述》中通过调查证实,在女巫审判时,民间传说故事是作为重要的见闻—证据起作用的,很有权威性。美国学者唐哈里利在《英雄和说谎—护理人员中的故事讲述计谋》中介绍了医务人员在精神疗法中,如何运用英雄故事鼓励病员提高信心战胜疾病的。   民间叙事作为一种实用文学在社会生活中的服务功能,必然产生报酬问题。美国学者米尔斯在“财产、证券、财务—在人道主义的社会研究中的伦理学出版物的叙事学者的奖金”中对此作了调查研究。   2多种多样的流传手段   #p#分页标题#e# 传统民间故事是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结合各种民俗形式讲述的,除夏夜乘凉、冬日烤火时的谈天场含外,还在各种仪式中出现。印度学者巴沙克《孟加那的仪式故事》中论述了在孟加那地区流传的多种多样的仪式故事,如各种庆典、求签、画图和戏剧等民俗活动中表演的故事。坦桑尼亚学者马拉却的论文《婚礼上的故事传播》,美国马申各的《对娜威人婚姻故事的透视》,芬兰马兰达的《期待生子—第一胎的故事》,伊朗米尔•苏克雷的《儿童朝圣者的故事》等文章,说明了在各有关场合讲述故事的情形。   法国坎票音等的“玛丽•安东尼特和她的著名笑话:三种传媒的水平、三种指贵的方式,两个烦恼的世纪”就18世纪的玛丽女王对法国人民的讲话《如果没有面包,就吃点心好了9这一著名笑话流传的悄况进行了较深人的探讨。南斯拉夫卡南诺维克在《学生示威运动的标语作为一种传播方式》中调查了1996~1997年贝尔格莱德学生示威运动中运用民间文学作标语口号流传的情形.在现代大众传媒中和市场上,民间叙事的流传日益受到重视,会上有些调查研究的成果,如:匈牙利学者那格义的《每日传媒上的传统民间叙事表演的情节说明》介绍了中欧国家的调查资料。尼日利亚奥坎拉翁的《尼日利亚民间叙事在大众传媒中的范围》,美国劳的《消费的过程—市场中的连续故事和思想差异》,印度巴达却瑞的《民间文学和每日政治—民族传媒的同一性和差异》,乌克兰布列采娜的《传说、笑话和幽狱在每日传媒中—对故事本文观察的经验》,英国关代夫的《日常传媒中的叙事诗歌—表演、形式和功能》等文,均属民间叙事在每日传媒中的流传情况以及功能的调查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际网络的出现,故事流传又出现更快更好的形式。有学者对“网上故事”作了研究,如爱沙尼亚学者考依娃的《国际网络—研究故事讲述的新的机遇》,斯拉伐克的赫劳斯考娃“民间文学或伪民间文学—网上或群众文化中的故事讲述”等。由于民间文学在记录时会有所加工改写,有人就认为那已不是真正的民间文学而成了“伪民间文学”。   在故事研究中电子自动化技术也有实际运用,匈牙利学者达仑义等人的论文《故事本体中的母题的自动识别》讲匈牙利科学院以自动化技术进行故事情节单元(母题)自动检索的情况,这是大大提高研究效率的先进方法,在国内尚待开发。   3新故事与旧故事的流传研究   对现代新出现的民间叙事作品,也有不少专门研究。如希腊学者阿夫代柯斯的《笑话谜语—一种新的短小形式和功能特色》,智利学者但尼曼“智利今日故事的研究”等。英国学者本尼特在《生了一个贵妇,死了一个圣徒—在流行报刊和大众评论中戴安娜的神话》中对英国王妃的新传说作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她的形象在民间和大众传媒中被神化的情形。瑞典古斯塔夫生以20世纪的饮酒新故事作为边界饮酒文化的比较研究资料。   在新故事中存在着旧故事的成分,表现在情节、思想、语言等方面,罗马尼亚学者康斯坦丁斯库在《当代童话中的19世纪日常生活和思想》中对此进行了研究。   很多新故事带有个人回忆的特点,这是传说故事的初期现象,据此可以研究故事的产生和创作过程及其与现实生活的异同。德国学者席米德的《纳美比亚个人经历的故事与自传》,芬兰学者彭铁开林一马甲《难民个人经验故事的研究》,瑞典学者尼尔生的《回忆和能力—在瑞典工人回忆的出版物上》,以色列学者巴的《波兰犹太人受迫害时期的传说》,以色列学者沙拉蒙的《讲述奴役—从埃塞俄比亚到以色列》等文,都属个人回忆自己受难或传奇的经历方面的调查、探究。   传统故事在流传中必然发生变异,讲述者会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改编增删,研究这一现象甚为重要,也是有争议的问题。阿根廷学者帕列罗在“阿根廷民间故事的口头讲述与本文增益”中研究当代故事在讲述上是如何超越文本以适应当时需要的。美国夏威夷大学的学者巴克齐里各《关于夏威夷民间叙事改编本中“地方”的理解》,美国学者林达《“中间省略”在当代美国民间文学研究中》,德国学者罗茨的《越过界限:民间故事的翻译与加工改写本》,均属探讨故事改编增删情形以及应有的界限方面的文章,与过去的墨守文本的忠实纪录相比有了一些突破。这是故事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中国早已解决这类问题,“推陈出新”的方针在国外也有不少知音。   肯尼亚学者阿连比在《口头故事在肯尼亚电子传媒工具上的紧急情况:是一次黄金的传播机遇的探索,还是仅仅改变传播工具的操作》,说明故事的现代化应是全面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变换。   4故事讲述艺术研究.   民间叙事是一种立体文学,是需要讲述、表演的。故事的艺术魅力不仅在它的文学性,而且也在它的表演性。有学者对其讲述艺术作了专门研究。如意大利学者巴达坎的《巴洛克的故事讲述艺术》,罗马大学的卡路所从美学角度研究故事讲述在调查基础上所写的《西班牙地区的故事讲述美学》,罗马尼亚学者鲁克山多育的《在非艺术语言中的叙事结构和策略》等。   以韵文唱故事的民间叙事诗歌,也是一种重要的叙事传播形式,它便于记忆,在一些地区相当发达,深受群众喜爱,因而引起了一些学者的重视。如伊朗学者巴该里的《波斯民族史诗中的传播叙述》,以色列耶松的《史诗类作品的叙事模式和类型索引》。   孟加那国的如拉则在《论一首宇宙起源的叙事歌》中论述孟加那创世神话史诗至今仍在民间流传的情形。   故事家、歌手是民间叙事的重要载体,对故事家的调查研究也非常重要。孟加那国邪德厚里的《比赛民歌比却根及其歌唱能手贝雅提》,德国该达的论文《格里奥的概念和非洲故事家的讲述方法》,匈牙利卡尔曼的《俄罗斯宗教民歌手的分类问题》,希腊学者帕帕米切米的《民间叙事田野调查和故事讲述人的智力才能问题》等文,都有新的调查研究成果。#p#分页标题#e#   5跨文化传播与全球化   以色列学者菲亚柯娃的论文《跨文化传媒中的移民民间文学》研究不同国家犹太移民的故事,是宏观的研究。罗马尼亚伊斯帕斯的《口头文化与跨文化传播—关于德来古拉伯爵的故事》,匈牙利学者克瑞查的论文《东欧民间故事中的跨国英雄》,阿美尼亚学者的论文《阿美尼亚巨人桃克和泰拉罗斯、克里特的泰罗斯、弗雷简的坦特罗斯、匈牙利的桃陀斯》则是具体故事人物的比较研究。英国学者牟哈威的《在翻译和教义之间—阿拉伯民间故事作为跨文化的象征符号》等文都属民间叙事跨国传播的研究。有些故事如狼外婆、灰姑娘等流传在许多国家之中,早已引起了人类学家的注意。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故事的流传、变异与趋同情况更值得注意,过去偏重于源流研究,通过异文的比较来追寻故事的流传路线,找到故事的发源地(有埃及中心说和印度中心说等理论)。这种历史地理研究(芬兰学派的方法)曾流行了相当长的时间,如今人们对这种追寻推想的可靠性发生了疑问,此法已不流行。此次会上的故事流传研究偏重在故事的现代化与全球化方面。跨文化传播并非完全的趋同,它仍然保持各自的民族特色,何克俭(中国宁夏)的论文《文化交流和跨文化研究的新生儿—回族故事的形成和特性》,瑞士学者昆‘汉斯的论文“民族传统在民间文学中—一种式样的风格?”等文、对此更作了专门研究。不只故事是跨国传播的,谚语也是。匈牙利学者帕克左莱的论文《在不同文化中的公共谚语》,发现在欧洲流传着28~56种语言中的谚语,还发现其中远东的中国、日本、朝鲜谚语有173条之多(包括《史记》和《论语》等书中的谚语),说明现代传媒对民间文学传播的巨大影响。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8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得到逐步强化,全社会正在形成尊重法治与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但毋庸讳言,我国法治水平还处在较低层次,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彰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等级特权观念与集权思想意识还在一定社会层面存在。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尽管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司法改革与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但由于刑事司法整体权力配置未作任何调整,加之配套制度未能全面建立,刑事诉讼中的老问题在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例如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形成,检察官对刑事程序控制程度加强,合议法庭受控方左右甚至被支配现象时隐时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与辩护权利在复印件模式下更加恶化;程序的正当性仍然严重不足,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1]这既与刑事司法系统诸要素结构功能缺损密切相关,更与其外部环境条件缺失不无联系。本文尝试全面分析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提出破解具体举措,旨在开辟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全新改革道路,最终通过刑事程序法治全面推进国家法治,从而增进人民幸福,拓展人民权利,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全面实现。

一、刑事程序法治的普遍价值及中国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简要回顾

刑事程序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警示社会其他公民并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P4)

况且,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个人基本人权被侵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鉴于公共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高度危险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有必要预防与遏制公共权力对于公民人权的侵犯,有必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实现相互制衡成为国家刑事司法运作的重中之重,刑事裁判也由此构成公民人权保障的最后制度屏障。刑事司法理性运作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与公民个人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其解决严重争端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对于公民人权处分的严重性与广泛性,刑事司法运作正当性水平成为了衡量刑事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根本标志。而且,刑事司法本身处于国家活动的核心区域,刑事程序法治由此构成国家法治的关键环节。刑事程序作为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步骤程式,其制定和实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故而必须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制与严密的司法控制,刑事诉讼法的动态宪法特征正是由此而决定的。从西方主要国家法治历程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断刑事程序的发展演变俨然构成了国家制度发展的主旋律,从最早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到现代《联合国宪章》乃至今天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可以看到一根鲜明的红线,那就是刑事程序正当化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兴衰更替,贯穿于社会制度从神治模式经人治模式最终发展到法治模式的漫长历程。难怪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感叹到,“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3](P143)

中国法治进程肇始于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瓜分我中华民族之际,亡国灭种的危险迫使国人变法图强,思想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探索风起云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创立的“中华民国”吸收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创设了五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新型司法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自由心证等现代刑事诉讼诸原则,民国历届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中国法律制度近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总结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司法基本经验,确认和肯定了诸多现代刑事诉讼的思想、原理与制度,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继续发展。但是在50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十分曲折的发展阶段,乃至“十年动乱”时期全面陷入停顿。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颁布刑事法律之后,刑事司法才逐渐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及社会生活也才走上法制轨道。但由于法治文化根基比较薄弱,立法技术欠缺,该阶段刑事司法着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突出严厉打击犯罪,公民人权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前苏联影响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理论的片面理解,相当时期比较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等传统思想理论,严打刑事政策也一度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最高准则。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多,保障人权与国家法治日益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并最终入驻国家宪法,刑事司法如何实现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这个制度根本问题就必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97年刑法相继修改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刑事法典相继完善反映了国家法治的根本诉求,表达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公正所寄予的热切期盼。当然,从中国法治道路的百年追求来看,中国对于法治道路的认识探索与西方国家有相当差异:西方国家属于自觉主动选择,有学者就指出,西方宪政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传统发展不期而至的产物。[4](P61)中国则是不自觉被迫选择,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政像我国的这么多灾多难。那就是,在国难重重中酝酿和准备宪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实行宪法。[5](P279)很大程度上,西方国家将法治看作实现公民人权的唯一手段;中国则将法治看做是国家与民族强盛的必经之路。这一关键结点不可忽视,因为国家法治宏观大环境恰恰决定和影响着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的自身面貌与具体状况,国家法治的工具色彩必将深刻作用于刑事程序法治的微观结构。

二、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p#分页标题#e#

刑事诉讼样态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的典型表征,刑事司法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大背景下运作的,受到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道德伦理以及民族特性等外部社会生态环境因素的深刻影响,受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浸染。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6](P66)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道路还很漫长,究其原因,不仅与刑事司法系统结构缺陷密切相关,而且还在于刑事程序法治生成的社会生态环境条件还远未成熟。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利于国家刑事程序法治的诸多生态环境障碍,理性分析这些具体障碍,找寻克服障碍的适当路径就成为本论文探讨的主要目的所在。大体而言,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政治环境障碍中国古老文明灿烂辉煌,但同时存在着难以轻松卸载的沉重历史包袱,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传统就是其中之一。任何社会制度都会受到自身传统的深刻制约,封建专制的制度沉渣和思想

余毒不可能不对新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各种影响,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基本制度的现代性要素与传统性要素并存就是其具体表现。传统因素还不时影响着中国政治运行的整体格局,使得当代中国政治的民主程度还不充分,法制还不健全。“民主政治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民主政治仍然是我们奋斗的理想目标,而不是既存的客观现实。”[7](P205)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统治,并且取得合法性与正统性,法律制度必须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并具备公平正义等良性道德内涵。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普遍而公正的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通过实现立法权的普遍代表性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彻底实现。马克思就把普选权说成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内容”[8](P406),那是因为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就不可能实现代议制的民主内涵,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就会被质疑。[9](P69)弗里德曼指出,“选举是现代国家运作的基本程序,而投票正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最后的合法形式,也是政府所仰赖的最终基石。”[10](P47)同时,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独立部门,并且实现相互制衡,要求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并赋予其违宪审查的权力。实践证明,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广泛代表性,彰显了人权法治的基本精神,能够有效缓解民主与法治的紧张、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个体价值与集体价值失衡等政治难题。在相当程度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但制度运行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人大代表的选举普遍性程度不高,民众的选举参与性相对不足。人大代表中党政官员与工商实业界代表较多,而真正反映各个阶层愿望和呼声的普通民众代表较少,尤其是基层民众代表更少。其二,个别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与法律素质不高,难以真正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他们疏于思考和关注涉及民主法治与国计民生等全局问题与根本问题,对法律草案的提出和讨论缺乏相应理论支撑、实证调研数据支持,更无可具体操作的建议。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机制不规范,简单地采用听取报告、审议讨论与投票表决方式,缺乏全面听证与相互辩论机制,诸多重大立法事项委托于常务委员会甚至直接交由行政机关具体起草,既难以充分发挥其民主议事与民主决策的基本功能,又造成行政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既成事实,客观上助长了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力,人民如何具体行使对代表的监督还需要制度完善,个别人大代表对其使命没有清醒的认识,履行职责不力;有的则滥用权力,随意监督具体个案甚至介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个案。近年来,作为官员或企业家身份的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另一方面,权力分工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其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尽管被国家宪法确认,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政党法》,使得合作与协商缺乏规范明确的操作程序;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来专门规范执政党的活动,而主要是依靠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造就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获得高于宪法、法律的地位。”[11](P123)其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如何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两者关系还存在着诸多误区,以党代政,以党压政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一把手”权力制约不力的实质就在于党政不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分工权限并不明确,还存在着职责不清,交叉重叠与相互扯皮推诿现象。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不突出,也不平衡,无法形成权力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权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运行,从而无法从制度上保证权利的救济与权力的规制。由于司法裁判权受到多种上位权力的控制,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严重受损。民主集中制作为指导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更多的是强调了集中而非民主。群众民主意识的淡薄与民主制度的缺乏直接导致权力的滥用与恣意,权利空间受到相当的挤压与排斥,也就无法构成对权力的有力约束。

(二)市场经济发展严重失衡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经济环境障碍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成功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渐次生成,市场基础观念和基本制度正在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程正在遭遇巨大困难。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改革所触动的利益格局和层面越来越大,最终形成了强大的改革阻力。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其一,受地理环境、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方式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显现出严重失衡的情况,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与行业差距逐渐拉大,党的机关报近期连续四次刊载评论文章,从各个层面分析解读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12]其二,受国家经济建设指挥棒影响,各地方政府为突出各自政绩,不顾自身条件确立诸多经济赶超指标,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拼命争取部级、省市级等重点建设项目,盲目上马本地区重大基建项目与建设各种新区、园区及开发区,结果出现大量重复性建设,形成恶性竞争甚至构筑地方壁垒,造成资源大量浪费,环境破坏严重,经济发展畸形化,个别地区正遭遇或面临着巨大的生态风险。其三,在市场经济改革缺乏配套制度支撑的情况下,资源类行业以及垄断性行业逐渐成为高收入行业,加上官商勾结、权钱腐败,导致社会财富非正常急剧转移,利益分配失去平衡。其四,国有企业垄断化经营不断得到强化,大量非市场行业却过度市场化。一方面,国有企业不但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和偏差谋取巨额利润,有的继而直接瓜分支解企业收益,而且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与政策优势排挤乃至兼并民营企业,工商、税收、质检、银行等部门也往往偏向支持和照顾国有企业,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生存十分艰难。另一方面,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事业等社会领域却存在加速市场化趋势。最为突出的是中国社会贫富悬殊所带来的社会分化已经相当严重,失业半失业问题突出,社会结构冲突正在逐渐升级。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已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国家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对刑事司法系统的直接影响在于:其一,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各地司法机关的财政收支水平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财政预算巨大差异,从而造成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与工资收入的巨大悬殊。有学者早就指出,司法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由同级政府机构的财政部门拨付使得司法机关雪上加霜,所谓“创收”即在政府拨款之外开拓财源,以弥补常规拨款的缺口,解决法院人员的福利,成为各级法院院长们最感头痛的难题。[13]在国家司法队伍较为庞大,大幅提高工资待遇及改善福利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有的要么下海经商,或选择自由职业,造成专业人才的巨大流失;有的要么开始利用手中的职权捞取不义之财,从而引发司法腐败;其二,在经济市场化缺乏总体布局与整体推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仅致力于本地经济建设而疏于民生、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事务,过分强调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继而摊派细分到各个部门,司法机关常常不得不为完成招商、环卫、维稳等各种指标而疲于奔命,有的公安司法机关甚至成为了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开路先锋,最为突出的就是许多地区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执法与严打战役中的野蛮司法导致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出现公民非正常死亡等严重情况。其三,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事权、人权和财权的隔离与脱节,使得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收支呈现倒金字塔状况,同级公安司法机关之间设施配备与经费投入差距也较大。其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力寻租现象在国家职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表现较为明显,例如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治安处罚权、刑事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权而存在较严重的腐败现象,审判机关裁判权滥用及违法犯罪案件也为数不少。#p#分页标题#e#

(三)民主宪政与公平正义主流共识还未达成是刑事程序法治的文化环境障碍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指通过普遍而公正的选举制度的理性运作,推选出广泛代表民意的成员组成代议制政府来行使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以管理社会的制度安排。民主宪政是现代政治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充分显示了对于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原则精神的普遍尊重与制度建构努力。我国在塑造和强化民主宪政理念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其一,社会各界在对待普适性的制度与地方性的知识方面未达成共识,强调地方知识重要性与特殊性的声音还十分强大。有学者甚至断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国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14](P55)实际上,民主法治潮流浩浩荡荡,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其二,国家政治法律生活在处理民生、民意、民主与法治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偏重民生建设而对民主法治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比较强调尊重民意而对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强调不力。而实际上,他们都具有内在的协调性与统一性。国家宪法对意识形态强调多于制度建设,而且修改过度频繁,但又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导致宪法的各项刚性规定难以落实。其三,主流意识形态反映在法治观念与法律制度中,人治思维仍然相当发达,国家权力本位色彩极其深厚,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彰显严重不足,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缺乏坚实的制度支撑与观念认同。由于立法、行政与司法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区分,司法独立的理念、制度和技术远不足以保证司法权力独立运行最低限度。各种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不畅甚至阻塞,而作为非正式渠道的信访与上访负荷严重,司法公正价值实现受到很大削弱。我国宪法及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并不断地扩大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正践行着从没有过的平等权利与社会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个封建专制文化传统特别深厚的国家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思想残余及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中的极差、等级与特权痕迹时隐时现。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及制度糟粕中,尤其是国家本位思想、权力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较为严重。[15](P120)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第一,社会秩序优先,稳定压倒一切。历史经验表明,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总是处在二者不断博弈与逐渐平衡的状态之中,因为社会集合体是个人组成的,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程度直接诠释着社会的民主与和谐程度。从一定程度上说个人与社会在利益、自由与选择方面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但是,从总体上说二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在特定的社会秩序中,如果希望公民个人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与活动余地,必然要求社会放松对于公民个人的若干限制;如果希望保持特定社会的高度协调一致与整齐划一,势必要求每个人接受相同的价值观并统一其行动步调,也就必然要求公民个人放弃自己的独立意愿与自由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始终存在着这种两难紧张冲突关系,于是需要进行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和政策的手段加以调整,使之保持大致平衡的状态。受权力至上观念与人治意识的深刻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文本过分突出了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本位思想,强调通过严厉打击犯罪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目标。而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则强调得不够充分,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诉讼地位关注还远远不够,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各要素非平衡性特征十分突出。具体反映在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以及刑事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致使现行刑事诉讼运作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权力恣意、权利救济缺失甚至相当程度的政治化现象。[16](P428)

(四)市民社会未获充分发展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环境障碍

市场经济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的伟大历史进程,市民社会日渐形成,并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但中国社会本身存在着国家主义思想特别浓厚、市民社会极端积弱的典型特征,这构成了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深刻制约,因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中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保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

[17](P59)市民社会的自治与独立能力不足严重制约着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契约精神与法治理念的生长,推动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强大的市民社会力量还远未形成。当然,我国市民社会成长缓慢与僵化落后的社会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受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深刻影响,国家及社会事务无一例外采用高度集中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与之配套进行的是制定和实施整套指标体系的目标化管理模式,过度强化“上令下从”与“监督检查”,结果导致国家与社会结构的单一化、行政化与官僚化。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国家权力分化相对不足,权力系统单元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而且严重失衡致使其良性约束机制难以形成。行政权力恶性膨胀,具体表现在几乎所有国家与社会事务运作都陷入行政化、官僚化甚至利益最大化困境。实际上,单纯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并与高度细化的目标管理模式相结合,再辅之以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在多元社会中失效甚至产生相反效果,最明显的莫过于机构重叠、权力内讧、管理失灵乃至监督畸形化发展。对于司法而言更具有灾难性后果,因为司法职业是一种需要进行专门训练的特殊职业,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素养、法律知识与专业领域的个体决策而不同于行政工作几乎一成不变的例行公事化作业,如果将司法与行政等量齐观甚至进行归并管理将会对司法构成致命打击。有学者就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的要求管理检察业务,是我国检察制度建立以来的一个重要教训。[18]人民法院如此管理,其危害性更烈,当前社会比较突出的司法腐败与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模式不无关系。#p#分页标题#e#

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非平衡性反映在刑事诉讼场域中,表现为刑事司法专门机关权力的过度恣意,而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辩护人的权利缺失。现行刑事诉讼存在的“流水作业模式”与“倒三角”诉讼结构生动而形象地展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与诉讼主体的行为方式。这种模式体现出公共权力与对个人权利的单向度压制与教化特征,即权力对权利构成了强大压力与高度统制关系,个人权利始终处于公共权力的掌控和笼罩之下,很难指望权利能够平等对话乃至制约权力。在国家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及国家权力没有完成相对分化的政治体制中,要使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侵犯性与扩张性。“权力的本性在扩张,而且权力的扩张总是通过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19](P409)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权力恣意现象,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与规范,专门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存在着国家权力难以受到法律规制和程序控制的困境。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管与违法后果制裁机制的缺失将大大加重个人权利遭受公共权力恣意侵犯的危险性。而权利救济机制的严重阙如,使得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可行的法律途经来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与关照救济。特别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国家专门机关采取大量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侦查行为时问题显得尤其严重。随着刑事诉讼向前推进,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渐渐地被剥夺,直到法庭宣判的时候,羁押才会最终结束。一个本来自由的公民,只要被侦查机关留置或拘捕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就几乎处于一种“无助”的状态,不仅仅是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甚至连作为人的尊严乃至生命,都完全被置于侦查、起诉机关甚至某个具体官员的控制之下。[20](P223)刑事司法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的理性协商与平等对话要素太弱而压制服从要素太强,其根本症结就在于中国市民社会未获蓬勃发展而无力抗衡政治国家的强大压力。

三、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社会生态环境障碍的破解路径

环境是系统存在的必要条件,系统的生存和发展都要依赖于环境。系统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系统研究中不能仅就系统本身进行分析,而始终是既研究系统,同时也研究与系统有关的环境。即通过环境研究系统,同时,又通过系统研究环境。[21](P228)推动中国刑事程序法治化进程不仅需要思考对刑事诉讼系统本身各要素进行改革调整,更需要思考如何全面优化刑事司法系统的外部生态环境。故而,破除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就成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

(一)积极推进民主宪政以替换集权管理体制现代民主宪政要求贯彻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原则精神,亦即,通过普遍选举实现人民主权,解决国家权力来源问题;通过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作,解决公民人权保障问题。并将此制度根植于国家宪法中从而将民主宪政加以全面实施。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该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全面充分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就必须努力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改革完善国家的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和比例。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邓小平深刻指出,我国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其他种种弊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力集中有关。“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22](P176)从而深刻揭示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平衡互动关系,阐明了推进二者同步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必须继续强化党政分开,党务与政务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应当各司其职;国家权力应当得到相对清晰的划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在现行一府两院体制中,行政权主导过分强势,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对较弱,造成国家权力本位思想的严重泛滥。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充分肯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逐步缩小乃至全面废除目前采用的委托立法模式,并借鉴法治国家做法建立人大代表法律助理制以提升立法水平,从源头防止行政权扩张。国家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没有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导致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与官僚化现象,致使国家法治进程缓慢。因此,必须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全面而独立的司法预决算;改革组织人事体制,将司法官员的选拔、任命、惩戒与行政官员区分开来。再次,必须改革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行业管理乃至社会管理应当从根本上加以区分。行政管理采用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体制,但是司法管理、行业管理与社会管理只能采用比较宽松的分散管理体制,遵循司法自主与行业自治原则。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最高权威性,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宪法对于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精神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功能。

(二)继续深化经济改革以破除市场垄断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特征在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与市场准入的均等原则,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遭遇的强大阻力实际上就是来自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特权、身份因素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缺失而造就出各种利益集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广泛实现,就必须义无反顾地继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进程。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其一,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健全市场经济法规,将经济生活全部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二,全面规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营领域,明确界定二者的活动范围,所有国有企业必须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分解垄断性国有企业,引入竞争机制,以防止其形成垄断后操纵国家经济生活。一般竞争性领域贯彻市场准入的均等原则,禁止设立身份性质的门槛条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与环节。其三,实行彻底的政企分离,剥离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所有附属企业,隔离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的经济联系,禁止政府部门与企业的任何经济往来,防止腐败现象滋生。其四,加强国有企业的经营监管与财务监管,防止其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真正体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属性。其五,通过国家税收制度与财政预算制度调整经济生活,缓解目前严重的地区差距与行业差距,逐步消除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贫富不均现象。其六,废除对于地方党委及政府官员的经济建设考核做法,政府机关主要履行宏观层面的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完整的司法体制与快捷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配备问题。从而切断地方党委行政控制属地司法的制度弊端,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实现其守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功能。#p#分页标题#e#

(三)持续强化公平正义以洗礼身份特权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23](P4)公平正义既是任何社会的底限伦理要求,也是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在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必须持续强化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制度安排与主流价值观必须高扬平等思想,祛除身份、等级、特权等陈旧观念意识。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基本权利必须体现完全平等,尤其要贯彻人的尊严与人格平等,机会平等与地位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逐步实现权利平等、分配平等的实质平等原则要求,努力缩小已经严重扩大的贫富差距,增强人们对于法律平等的理想信念。当然,法律制度本身必须体现平等价值的基本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克服社会不公现象的同时,我们必须关注平等原则对于国家公共权力的特殊要求,即政府必须与公民个人平等,政府官员必须与普通百姓平等。长期以来,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制度得到了极大重视,但对于公民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平等的观念强化不力,这是建构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具体落实在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必须强化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的平等观念,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与裁判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诉讼权力与权利都必须得到一体尊重和保障。当然,只有全社会形成了以平等和正义为核心的价值共识,才有可能为刑事司法系统的程序正义价值观奠定坚定的道德基础与信仰基础,也才能为刑事正当程序提供运作环境与持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