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

浅论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

一、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

(一)生态文明中的代际公平正义

代际公平正义是指每一代人都应遵循合理、正当的尺度,对于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享受、创设自然环境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最重要的要求在于共有与共享。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当代人有责任偿还前代人欠下的“自然债”,解决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共有、共享方面的难题;二是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足够的自然资源、足够的空间,以及健康、良好的环境,真正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共有和共享;三是不能一味地关照后代人对于资源与环境的共有、共享这一权利,而过分地“自我牺牲”,放弃自身合理正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结果使当代人在贫困中挣扎。这就要求当代人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发展为前提,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要珍惜地球上有限的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协调,保持资源与物种的多样性,优化环境,保证后代人有同样的拥有和享受的机会。同时,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尽可能在坚持自然资源和环境在时间上的永续性的基础上,最大地促进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

(二)生态文明中的种际公平正义

种际公平正义,主要指自然界其他物种与人一样同等地具有生存发展的权利,有使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其最主要的要求在于共存和共生。首先,要尊重自然界其他形式的生命,敬畏生命,坚持平等和博爱的原则,保护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其次,要遵循自然规律,爱护自然资源,保障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要素和条件;再次,要创设优良的环境,保护人类和其他物种共同的家园;最后,要与自然界(包括其他物种)之间建立和谐共生、相互促进、互惠互利、共存共荣的关系。以共谋、共创为要求的代内公平正义,是代际公平正义与种际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人首先要对自身、对身边的乃至于不同地域的人的主体性高度尊重与确证,以公平正义的维度去考量多个主体性的互动与发展,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才有能力与条件把这种公平正义推展到同一时空中存在的其他物种、延伸到不同时空下的后代人,推向更高的层次;以共有、共享为要求的代际公平正义,是生态文明的核心要求,它内在地蕴含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种要求贯穿于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始终,是代内公平正义的发展与延伸;以共存、共生为要求的种际公平正义,是重要补充,也是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生态文明的价值转向。

二、公平正义视域下生态文明所蕴

含的价值转向公平正义的视域下,探讨生态文明内在所蕴含的价值转向,也是挖掘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关注考察生态文明在目的旨归上和发展进程中所涵盖的公平正义,以此丰富生态文明中公平正义的内涵。

(一)从单一性价值转向多样性价值

在人类社会实践的漫长历史中,物质的生产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对应,经济价值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重要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生态文明作为对工业文明的一种反思和超越,不仅包括人类主体在对生态环境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更含有人类在处理与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它不仅仅关注经济价值,更强调生态价值,即地球上任何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对于整个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生态文明旨在关顾生态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的最大化。从人对于自然界价值的认识层面考察,自然界对于人类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已充分得到彰显。但是,自然界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环境价值”却长期地被忽视。公平正义视域下的生态文明,把目光放在经济价值背后隐藏着的环境价值,即看到人也是一个生命体,本身是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与自然界相互依存。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此外,自然界所具有的精神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等等,也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中得以确证。

(二)从主体性价值转向公共性价值

生态文明不同于工业文明中“主———客”二分的实践观,构建起“主———客———主”的新路径。由于人的主体性的发展,人类的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个体与自身所面对的世界,包括受客观规律所支配的自然界,以及由同样具有主体性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都结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个体的主体性在社会实践的活动中发展,并随着社会关系的深入而不断得到彰显。一方面,同样具有主体性的多个个体联结成社会,主体与主体之间不是单向度的联系,而是多向度的互动与作用,主体的实践活动可能会对其他主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每个主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自身主体性的发挥与发展都要受到他人主体性的制约。因此面对相同的生存环境与活动空间,每个个体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共同的环境负责,通过维护环境和生态的权利这一中介来尊重和维护“他者”的公平利益,建立平等的互动的实践交往,构筑和谐美好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宣告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进行价值判断时已不再只能以单个的主体、或者少数的主体为衡量标准,而把多个主体、由主体构成的社会群体也纳入考量视野,更关注公共性价值。加之生态价值具有“公共性”特征,即环境对于每一个生存于其中的人来说都具有同等的环境价值。任何人、任何地区、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破坏共同的生存环境、侵犯了其他人生存发展的权利,这也决定了由对于个体的、少数人的价值转向为整体的、多数人的公共性价值。

(三)从工具性价值转向目的性价值

在传统哲学中,价值表示客体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的有用属性,是一种效用关系。基于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往往容易形成“以人类为中心”地审视和评价外界(包括自然界与他人)对于“我”的效用,在这样的价值判断下,自然界作为人类生存的环境和生产生活资料的提供者,他人作为能动的主体,都可以为“我”带来益处,都具有工具性价值。这种站在人类唯我中心或者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往往急功近利、肆意妄为,最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的“异化”,即人首先作为一种类存在,与自然界产生尖锐的矛盾,其次作为能动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不佳,这种不和谐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又会反过来束缚和制约个体的发展。兼顾公平与正义的生态文明,它内在包含着对自然界权利的尊重,召唤人类的道德伦理责任,在符合真、善、美的标准框架内,在敬畏生命和关爱生命的纬度下,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平等关系,以实现一种可持续的良性的互动。也就是说,人、自然、社会的共存、共生、共荣成为人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和保证,也成了人为之奋斗的目标指向,成为了价值旨归。

本文作者:张苗苗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