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范例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范文1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p#分页标题#e#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民事法律范文2

(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二、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制教育严重缺失,没有法制教育的相关计划与安排;缺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信仰危机,司法公信力较低,多数农民认为学习法律无用,或者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农民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法律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法制教育内容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关联性小,且法制教育以文本方式为主,教学方式陈旧不先进,农民对其不感兴趣。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民习惯、干部乐意的“人治”历史传统

中国普通百姓有勤劳善良、隐忍、逆来顺受等性格特质,文化水平低且社会地位低,遇到棘手问题多是依赖别人,不习惯独立解决。由于“有事找干部”、“有事找政府”等传统思想盛行,农民平时遇到纠纷时,常寻求村里的“智者”调和,想不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贫困山区多粗放式经营,经济相对落后

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可用耕地较少,因而农民务农收入并不高,村干部经济较差,没有形成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对村里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生产生活方式视而不见或者得过且过,山区经济发展一直跟不上时代步伐,仍旧是粗放式发展。比如,山区农民长期以来形成开山取石的传统,破坏了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原始森林资源,同时,造成生态失衡、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理环境受限,普法宣传不到位

贫困山区多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县政府对其监管不力。一些乡镇从未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自学或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比如,国家森林保护法、国家矿产开采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流转政策、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并未深入进行宣讲,对农民宣讲也不到位,并未分析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法律认同感。一些法律主管部门或者浅尝辄止,或者流于形式,在没有长期性规划的情况下便开始农民法制教育与宣传,导致成果不理想。

(四)农村干部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依法治村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贫困山区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很多乡村干部对法律一知半解,处理一些农村基层工作时,很少以法律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常常以权压法、以暴制暴,甚至对一些积重难返问题放任自流。或者因为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随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损害党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农民却不懂法,常常无意识寻求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现实对于干部法制观念的强化与农民法制观念的形成极其不利。

(五)农民本身文化层次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不强

贫困山区农民眼界受限,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常常怀有抵触心理;为了养家糊口,平时除了干农活、打零工外,没有太多时间娱乐或继续学习提升,就算有一点农闲时间也常聚众喝酒、打麻将、闲聊等,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多是随意,或者有一些对时事感兴趣的农民也常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专业的法律语言不理解,对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更是难以知晓;有时听村长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也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心理,多数人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自己只要本分劳动就不会惹事端。

(六)法制教育培训少科学规划,多主体造成责任分化

从纵向看,虽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农民法制教育网络,但整个教育培训体系无统筹安排与长远规划,收效甚微。从横向看,目前涉及农民法制教育的部门众多,如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妇联、学校等,但是多方管理造成责任分化,没有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便无法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顺利展开。这使农民法制教育在实际的宣传与培训中,陷入零散、盲目、无头绪的混乱情形。

(七)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滞后,方法缺少针对性

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更多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非对文本的具体解读,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而较少关注农民实际的法制教育需求,内容多枯燥而少灵活性、专业性强而晦涩难懂,无法激起农民的学习热情。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各地方省市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民法制教育培训本身操作性不强,法理性不够。教育培训方法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单向的传单发放,不关注农民的反馈意见;多采用墙报、村务宣传栏进行短期突击宣传,不注重长期宣传及后续跟踪。

三、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

许多学者对农民法制教育的探讨侧重从法律、教育、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视角,本文重点从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视角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

(一)总体思路分析

1.充分考量农民心理及农民学习实际。

在中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知足常乐”等生存伦理和价值取向。他们存有保守古板、小富即安心理,力图规避对基本生存形成威胁的风险。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民又有脱贫致富、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在这种安于现状的保守心态影响下,农民形成了过分关心实际效果的学习理念,具体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因农民忙于农事而致使他们严重缺乏学习时间及学习空间。因而,在农民法制教育中,应凸显尊重体谅的人文关怀、身体力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极端偏见下的过分说教、至高权威与随意指责;应自觉打破思维预设,敢于推陈出新,并积极引导农民破除麻木冷漠、保守愚昧等落后思想观念,帮助其充分利用时空资源,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做好对农民进行长期法制教育的心理准备,真正将农民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妥善处理个群关系,使之良性互动,各司其职。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活动。因而,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关系资源、隐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其良性互动,更方便地开展农民法制教育。法律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农民法制教育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了避免工作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必须提前进行工作分工:集体成员商议后确立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案,组织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宣传部负责前期动员与宣传;编辑部负责法律材料的编写与修正等。整个团队应注意个人与群体的良好协调及互动,并在活动中确立工作理念,逐渐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准备:创设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

(1)宣讲团成员提前深入农民生活,收集农民生活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离婚打官司问题、房产问题、子女上学择校问题、土地使用、流转问题等),以这些问题为原型设置问题困境并形成宣传资料,在培训开始前将其发给农户;(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普法动员;(3)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观看法制类影片并穿插法律宣传片,充分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4)将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改编成小品、相声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给农民以心灵的触动。

2.方法及计划: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

法国学者莱斯纳等人认为,成人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同时扮演继续社会化的客体、继续社会化的主体、继续社会化的施动者三种不同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莱斯纳提出成人继续社会化的基本机制,分析形成了三类教学方法:以获得规范为导向的传授型教学方法、以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帮助型教学方法、以对社会直接产生影响为导向的介入型教学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实质就是农民继续社会化的过程。结合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法制教育的培训工作应该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地完成。(1)培训初期应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方法,比如讲解法(分为一般法律知识专题和与农民相关的农村法律知识、政策法规等)、读书指导法(重点解读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侧重对农民基本与重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形成相关的法律概念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图式;(2)培训中期应多采用帮助型教学方法,比如讨论法(讨论并学习借鉴农民身边熟悉的法律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与审判结果,帮助农民理解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及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心理体验法(有计划组织农民旁听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会,让其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公正、法律权威、法律维权,并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教育他们)等,侧重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意识、形成解决简单法律纠纷的能力;(3)培训后期应多采用介入型教学方法,以实际生活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比如土地纠纷、村干部换届选举、婚姻财产问题等,侧重农民之间的互动,让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争做“法律明白人”、“维权达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延续教学成果同样重要。经过集中式培训后,宣讲团要及时总结培训中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期对村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培养他们倾听农民心声、关心农民生活的习惯,鼓励他们及时发现并收集问题,帮助他们成长为农民的法律咨询员、调解员,最终促成村民与干部和谐共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

3.内容选择:体现方向性,凸显地方性、时代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是一种文化选择。因此,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的选择更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应该具体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文件内容,形成一套适合农民学习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宣讲材料,并结合最新时事动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教学内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赡养父母问题、房屋买卖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土地承包问题、纠纷处理问题等等。

4.启动:村委会牵头,整合人力、财力、关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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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

党的报告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调,要“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在中国,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而公民意识不仅是我国法治社会形成的内在驱动力量,更是法治社会建立的重要前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已成为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之间的关系

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的职业教育和法律的普及教育,前者旨在培养法律领域内的专门人才,后者致力于普通国民的法律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重点在于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对于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及素养方面不够重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与大学生法律教育有着紧密的联系。公民意识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法治社会内在地包含着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最终能够成为一名合格公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完成。学校通过普及法学理论知识,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公民角色产生心理认同,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另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表现在大学生是否养成了公民意识”。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也是公民意识形成的过程。如果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方式、方法等符合公民社会发展的需求,公民意识就会得到提升,两者就会形成良性互动状态。

二、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在地位上,高校课堂教育主要是通过教材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课改后,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被压缩,比重减少且位置靠后。法学是一门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学科,“法律基础”也只能体现出最基本的框架,教师教学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容量,学生即便掌握了法律知识,从中体会到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法律教育最终也只能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目标。2.重理论轻实践。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大都局限于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相对欠缺。法律教学方式基本是通过书本学习抽象的理论知识,并且课堂上的案例讨论本质上还是一种思想层面的理论推演,并未接触真正的实践,法律教育需要摒弃纯粹知识性教育的倾向,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不能脱离实践,正如达•芬奇所言,“理论脱离实践是最大的不幸”。3.重知识灌输轻观念培养。高校法律教育普遍存在注重知识灌输轻视观念培养的现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往往是急于赶进度,不进行深入探讨,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讲解具体的法律知识上,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真正地学到知识,但只是知识的单纯灌输,无法做到将法律知识升华到对学生法律观念的培养上。“法律教育既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法律教育不能囿于法律知识的简单学习,要重视知识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理念。

三、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路径选择

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与知识;二是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公民意识,做合格公民。若要解决以上问题,达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预期效果,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改善。1.法律教育的内容层面。教材是法律教学的前提,教材既是教师教学的依据,又是教师对教材的再次开发。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教材篇幅大小衡量法制教育的地位,不能机械地以课时多少来判断法制教育的分量”,但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重“思想道德修养”轻“法律基础”的情况,可通过二维码等手段扩大教材知识储量。除了课堂教学,对于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法律教学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将丰富的网络资源作为法律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大学生将来都会迈入社会进入不同的领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能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2.法律教育主体层面。高校法律教育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第一,学校层面应重视大学生法律实践环节的锻炼。加强校外实践,与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联系,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参观律所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更深刻地体悟法律的真正价值与意义。第二,提升教师专业素养。重点加强本校教师的法学教育水平,对于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而言,利用本校优势提升非法学专业教师的整体水平;对于未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而言,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实施法学人才引进战略,为增强法学师资力量注入新鲜血液。加强院校间的交流合作,通过交流互取所长,互相进步。第三,改进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除传统的“灌输法”外,还可综合运用互动式、启发式和渗透式等教学方法,在观念和意识上对学生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3.法律教育的对象层面。大学生作为高校法律教育的对象,是学校法律教育的核心。大学生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融入法律学习当中,接受法律的熏陶。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法律教育活动,对于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要踊跃参与,对理论与实践结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认真总结,多与老师同学进行经验交流,虚心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交流学习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与法律价值观。总之,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是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对培养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地位愈显重要,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法律教育必将在新的征程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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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范文4

东北地区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景点不但风光秀美,也有一则则引人入胜的民间故事。对东北民间故事进行英译不但能吸引外国游客,提升旅游景点的知名度,传播区域文化,还能发挥教育作用,净化游客的心灵。

[关键词]

东北民间故事;英译;旅游文化发展

一、引言

伴随休闲时代的悄然而至,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的“白天看神庙,晚上睡大觉”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出家门,甚至走出国门,在旅游中感受别样的风光与风俗。正因如此,东北旅游业蓬勃发展。东北地区风光俊奇幽秀,大自然匠心独运,为这里创造了一处处令人流连忘返的自然景观。境内诸如五大连池、长白山、镜泊湖、鸭绿江等旅游景点更是以旖旎的山容水态吸引着中外游客。为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各景点在旅游设施和配套服务方面努力,争取为游客提供最佳的旅游条件。然而,景点能够吸引游客的绝不仅仅是那一片青山,一涓细流,还有这山水背后流传于民间的一则则或欢喜,或忧伤,抑或神秘的民间故事。正是有了民间故事作为一种文化注入到旅游活动中,才会让游客在眼观美景的同时在精神层面上有更大的收获。据预测,截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每年来中国旅游、参观的外国游客将达到1.37亿人次。让外国游客在欣赏东北地区绝美景色的同时感受到各个景点背后独具东北特色的民间故事及故事中蕴含的地方风俗文化,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是目前东北地区旅游文化发展的缺失。本文将探讨东北旅游业精神文化之一———东北民间故事的英译对东北地区旅游文化发展的作用。

二、东北民间故事英译在东北旅游文化发展中的作用

(一)吸引外国游客,提升旅游景点知名度

对于旅游景点知名度的提升来说,了解游客的旅游信息获取渠道至关重要。对来华外国游客的调查研究显示,他们获得旅游信息的主要渠道为指南手册(Guidebooks),其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搜索或采纳亲友的建议,少数来华外国游客从旅行社获得旅游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杂志获得信息的游客占比最小。然而无论是上述何种旅游信息获得渠道,都只包含对旅游景点的笼统介绍。以在国外出版的《中国旅游手册》(ChinaTravelGuide)为例,书中简单介绍了旅游景区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主要景点、风土人情等信息,让外国游客对景点有了基本认识,但若要达到吸引游客,使其心生向往,决定动身一看的目的,恐怕还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其实,就东北地区而言,诸多的旅游景点背后蕴藏着动人的民间故事,关于长白山、五大连池、镜泊湖的民间故事彰显着东北地区的旅游价值和人文精神。将这些民间文学宝卷进行英译并适当体现在旅游信息中,将自然之景与文学之美完美结合,将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让外国游客在阅读具有浓郁东北特色的民间故事后,产生强烈的观赏心理,从而慕名而来,会大大提升东北地区的旅游知名度,让东北地区的旅游产业更具区域特色与文化特色。

(二)传播地区特色文化,助力旅游业发展

今天的外国游客对来华旅游的期待已不仅仅是饱览自然风光,他们更多的是想要身体和灵魂共同行走在路上,通过旅游了解历史、文化、民俗、饮食等方方面面,而民间故事无疑是这些信息的重要载体。当游客用眼睛去感受美丽景色的同时,景色背后动人的民间故事让游客们大饱耳福。这些故事以它们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的特点传播着东北地区特有的地方文化,而将这些故事进行英译,无疑为外国游客了解东北文化提供了一种直接的方式。想必来东北进行民俗旅游的外国游客都欣赏过东北民间文艺的一枝花———大秧歌。这种文艺形式以其颠浪的乐曲、夸张的造型、诙谐的舞蹈动作引得一波波外国游客观看甚至参与其中。据民间故事记载,东北在古代为满目荒凉之地,人烟稀少,远离朝廷,生活环境恶劣,生活方式单调。历代的统治者都把这里定为发配犯人的“远恶军州”。根据当时制度规定,有的官员一人犯罪甚至牵涉家族数百人。这些人在如此荒凉贫瘠的土地上生活艰辛,困苦难熬,加之苦役劳累,娱乐生活极其单调。渐渐的,有人便根据舞蹈动作,创造出一种边唱边跳的舞蹈形式———唱秧歌,缓解远离家乡和艰苦服役带来的身心上的疲惫。然而对于外国游客来说,即便通过观看和亲身参与,他们也无法理解秧歌中传递的民俗文化。因此,将关于秧歌起源的民间故事进行英译,让外国游客从历史的角度感受起源,在现实的空间体味艺术,必将带给他们更饱满的民俗旅游体验,进而达到传播东北地区特色文化,助力旅游业发展的目的。

(三)实现道德教化,丰富外国游客精神生活

民间故事之所以被认为是实施教育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因为这种大众化,甚至不流传于纸面的文学形式承载着民族精神、道德传统、审美观念等等。它们总是以最朴素、最真诚的故事传递着善良、勇敢、勤劳、对抗邪恶的正能量。吉林省境内的长白山以其“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的自然景观吸引着不少外国游客,然而那则关于长白山起源的民间故事,他们鲜有耳闻。很久以前,长白山树木丛生,景色绮丽。有一年,突然来了一个吃火的恶魔,火被吃了,长白山变冷了,山上的各种生命不复存在。人们想尽各种办法,都没能压制住火魔。一个17岁的日吉纳姑娘,为了除掉火魔,救自己的民族,飞去天庭请求天帝的帮助。天帝告诉她,火魔张开大口喷火时,她要带着冰块钻进火魔的肚子,把它的心冻僵,这样它就不能喷火了。日吉纳姑娘丝毫没有犹豫,回到长白山就按照天帝的指示钻进了火魔的肚子,火魔被困住了,长白山恢复了往日的丽峰秀景。只是16峰顶上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池子,水影清澈,这便是长白山天池。人们用丰富的想象力,创造出这则关于长白山的美丽的民间故事,更重要的是,故事中传递了民众挑战邪恶、果敢坚毅、勇于自我牺牲的正能量。将承载着这样道德观念的民间故事进行英译,生动地呈现在游览长白山的外国游客面前,那么留给他们的,将不仅仅是眼前的白色浮石、千年雪松、湛蓝天池,也有这背后深刻的道德教化和对于东北人民良好品德的感叹。

三、结语

东北民间故事是一种庞大而珍贵的精神文化遗产,东北地区的区域特色、民众的道德情操,在这些故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它们为游客的旅途增添了一种别样的民俗感、神秘感、新鲜感。而将这些民间故事进行英译,会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旅途中,他们将获得更丰富的旅游体验,感受更宽广的旅游文化外延,东北旅游业也会向国际市场进一步迈进。

作者:张严 杨艳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昌善.长白山神话传说的文化解读[J].东疆学刊,2003(7).

[2]王博.中国民间故事集成•吉林卷[M].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

[3]赵现红.旅华外国游客旅游决策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桂林为例[J].社会科学家,2007(1).

[4]周扬.中国民间故事集成•黑龙江卷[M].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6.

民事法律范文5

关键词:农民;水环境权;法律进路

随着时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正在不断转型,而近几年正是转型的节点。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企业伴随着相关产业的转移以及不断调整的经济结构而持续向我国的农村地区进行迁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不完善的技术手段等等,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在农村不断发生,在这样的状况下面对自身水环境权不断遭受侵害的问题,农民们却无力救济,那么此类问题的不断呈现都严重挑战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对农民特殊的水环境权应重视起来,切实保护农民的水环境权,使得法律在农村中逐渐应用起来。

一、实现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重要性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权利生活在福利以及尊严的环境下,且享有充足、平等以及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生活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人类有责任改善以及保护这一代以及将来世代的环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水环境权已然获得肯定,而在环境权中,水环境权是其关键组成部分,换言之,人人都有权利用水环境的功能以及资源等对其生存的发展需要以及其基本需求等进行维护,且在利用水环境权利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它对人类来讲不仅是一项应有权利,更应是一项实有权利或者是法定权利,在水环境权中,富有、洁净的水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水资源意义无比重大,它作为一种稀有的自然资源尚存于干旱的地区,作为一项基本的前提条件存在于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更最重要是它也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指出,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以及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等都与水环境息息相关,它同样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它要求对建设的生态文明进行持续的推进,将水环境安全保护作为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而提升到一个见所未见的高度。2011年国家统计局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在其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约有6.74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占总人口的一半多一点,而要想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那么水环境权的实现便至关重要。

二、分析侵害农水环境权的原因

1.滞后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伴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现代环境问题应运而生,因此在城市环境保护上人们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对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表现在众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但是以上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环境困扰却不能完全适用。就环境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讲,我们可以发现巨大的缺陷存在于现行法律以及农村环境的立法上,在法律中很少出现对农民水环境权益以及农村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保护,也缺乏独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2.农村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中的“缺位”与“越位”

最开始要讲的便是在农村中片面对经济的追求而持续对环境保护进行忽视。现如今在我国,当地的经济水平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最大指标而存在,因此,经济效益对各级政府便便是重中之重。在农村农民水环境权受到侵犯主要是由于对经济效益过渡的追求,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上:①乡村环境因凸起的乡镇企业而遭到损害。众多乡镇企业在1980年开始不断凸起,虽对国家经济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带来了便利,但是众所周知,众多企业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自身水平以及技术含量不高等粗放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中国的乡镇企业当中,并且对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相当匮乏,简陋的设备、陈旧的成产工艺以及随意的布局等等广为存在,使得农村污染问题异常突出。②政府部分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不断“招商引资”。部分县政府大搞“政绩工程”只为追求政绩。尤其是当政府官员们费尽心思所请来的企业污染,并且与农民所提供的“产值”相比较为丰富时,政府官员们的态度不是否认污染企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就是公开辩护排污企业,或者是网开一面上级环保部门所要求的关停企业,以此来牟取暴利;③环境破坏由落后的生产方式所引发。人多地少是中国的特点,而开发的土地资源也即将达到极限,那么农民要想对土地产出水平进行提升,不免会用到农药、化肥等。根据统计,在我国,农药的施用量达到0.14千万吨,而化肥也达到4.7千万吨,但是它们的利用率只有三分之一。在农田的生产上,土壤以及土地的生产力因大量化肥以及农药的使用而造成的其板结以及生产水平持续下降,而水体以及农产品因化肥农药的流失而造成污染以及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的发生,极大地危害了人体的健康,导致农民对自己养的鱼以及种的粮食等都不敢食用。此外,农作物生长因地膜以及温室大棚等不可降解的塑料残留而受到阻碍,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壤。然而,针对以上三个农村环境的问题,政府部分在管理上却不闻不问,其管理以及指导的责任并未尽到,从而农村环境的问题便进一步的加重了。接着要说的便是农民环境知情权得不到实现。所谓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是国民可以获取对各地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的状况等等信息,也可称为环境信息权。国民要想对环境的管理进行参与,那么前提便是行使环境知情权,对环境保护而言它同样也是必要的民主程序。《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轼行》是我国在2007年所颁布,此办法同样是从城市的视角出发来实施或者是制定的,而农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分为两方面原因,主观上讲在共开环境信息进程中,环境执法部分侧重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农民所了解的公开环境信息少之又少;客观上讲,农村基层环保部门缺乏环境信息公开的条件,全面、实时、无误的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需要办公自动化、充足的经费以及高超的检测手段等等,而这些在农村却极为匮乏,造成农村环保信息在公开上极大的受到限制。

3.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维权难

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够对实践进行指导,同样也能作用于实践。农民水环境权的保护问题直接与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息息相关。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民环境意识薄弱直接造成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地广人多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的特点,众多偏远地区因不便的交通,其信息也相当闭塞不通,一直生活在小农经济生产的状态之下,其环境保护意识与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水平极不对称。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民固执的对经济效益进行追求,对自然资源也过度的开发,更是对化肥、农药等过度的使用,进而生态环境便遭到严重的破坏与污染。此外,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上因薄弱的经济基础而造成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众多农民更愿意将前用在养家糊口上。一旦外来人员侵害了其自身的水环境权,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他们也鲜有走寻诉讼的道路。

三、强化:农民水环境权价值实现之法律进路

要想实现安全、正义以及平等的价值,前提是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而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实现进路便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1.对全方位的农村水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建立起来

专门性以及综合性的基干法律应当以农村地区整体环境保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对农村环境而言,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全面统筹的进行保护,将众多自然要素也加入其中,像是水、土壤等等,并且以此为基准来对相应的应对方法、权责关系以及管理机构等进行具体的设置等。我们不仅要对现有规范的可操作性进行增强,对现有法规进行充实,且对法律法规来讲,应对地方性立法作用进一步发挥使得对其进一步进行补充。我国各省的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环境因宽广的地域而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就水环境保护问题上,就包括了社会以及自然两方面因素的差别,当然所对应的解决步骤与方式也不尽相同,那么便需要地方立法来对本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进行针对性的立法,有效的补充国家立法。

2.形成有效的农民参与机制

农民水环境权价值要想得以实现,那么前提便是环境知情的权利。众多公众参与机制与信息公开制度应不断创建与完善,在对农村水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以及原则内容等规则制定的前提需与农村的具体特点相结合,此外在宣传的内容上还要使用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使得农民的水环境知情权的得以充分实现。另外,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应当进一步进行降低,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鼓励公民个人与社会团体,特别是农民对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污染者进行公益诉讼,此外针对客观现状中所存在薄弱的法律意识以及较差的农村法治环境问题,利用减免诉讼费用以及实时的供给法律援助等手段进行立法倾斜,使得真正实现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农村的司法救助制度,让农民这一主体在水环境权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实现。

3.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与环境执法

在农村,就水环境保护而言,将垂直管理制度不断创建起来,对农村水环境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是利用上级环保部分所垂直管理的乡镇环保所所实现的,对农村执行率低下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有效的改善。另外,众多的责任制度与环境违法制裁机制应同步建立起来,例如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等,对司法机关应强化其保护水环境,使得农村水环境在安全方面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追、执法必严以及有法必依的局面,在农村地区真正落实法律制度保障。

四、结语

总的来说,要不断向农民普及现代环境以及科学信息,对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重的宣传,将“环境宣传教育下乡”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其环境科学素养以及意识进行不断的提升与培养,使得农民在思想上领悟在农村的发展当中,法律至关重要,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投身环境保护的行列,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自觉地维护,进而实现我国农村水环境价值,促进我国农村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易鑫.论农民环境权的特殊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20):290.

[2]尉琳.论农民水环境权价值之法律实现[J].法制博览,2016(01):37-38.

[3]张芬霞,张忠勇,张可擎.论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21):211-212.

民事法律范文6

民宿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住空间,其主要是为游客提供短期居住空间,并强调地方特色文化在民宿设计中的融合,因此,在设计上也就存在明显区别。图中的民宿茶室在原有民居的基础上改建而成,家具均为实木材质,体现出原生态的空间文化特征。茶几上集中摆放的陶瓷工艺品,不仅造型优美,且配色更加丰富,为整个室内设计增添了传统陶瓷文化与茶文化的内涵。背景墙四副卷轴花鸟画的设计,配以右侧的景观盆栽,强化了民宿空间的整体文化艺术氛围。

以文旅产业为核心的民宿设计应突出其文化特征,在室内空间设计中应强调空间结构、装饰元素与主题的适应性。图示的阳台采用了宽幅落地玻璃窗设计,如此,不仅能够为室内提供充足的照明,同时也便于游客在室内欣赏窗外的自然景色。除此之外,落地窗的竹制护栏设计实现了自然生态文化在室内空间的渗透,营造了自然生态艺术的美感。阳台顶部的传统卷式窗帘体现出室内空间文化的一致性。

民宿室内设计强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而文旅产业发展对民宿室内设计的要求更加多元化,除空间功能外,还包括空间文化艺术氛围的构建。图中的玄关作为传统民居中较为常见的设计,在民宿室内设计中则增加了其艺术性,隔断圆形开孔设计与室内方正的空间结构形成了视觉反差,圆形木制装饰包边的设计增加了玄关空间的视觉艺术美感与层次感。枯木景观盆栽的设计与圆形玄关的设计在构图效果上更具艺术特点,玄关远处的绿色盆栽与其形成的色差,使民宿设计更具文艺气息。

文旅产业发展背景下的民宿室内设计尽量突出区域文化特色,在满足室内基本功能的情况下,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空间。图中,该民宿卧室空间布局保持了传统民居的简约风格,以实木为装饰的电视挂架与原石效果的吊顶视觉上更加简约,强调了原生态的空间设计理念。地毯则采用了传统文化中特有的草编工艺,该设计不仅实现了地毯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强化了室内文化环境氛围。右侧巨幅玻璃窗的设计,使游客能够在室内观赏到民宿周围的自然景色,使自然文化成为室内文化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厅是室内设计中功能较为丰富的空间,基于文化空间构建中不同元素组合使用的适应性等问题,需要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图中,该民宿客厅保留了原有民居的布局,在内部装饰元素的使用方面多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营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室内文化氛围。中间的取暖造型不仅给人以视觉上“温暖”的感觉,同时也突出了传统民居文化。左侧的落地玻璃幕墙采用了推拉的设计,从而避免了实体隔断对视线的遮挡,使民宿内、外融为一体,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密切。

文旅产业背景下的民宿室内设计应强调空间主题的一致性,设计元素的选择应符合空间的主题定位,图中,该民宿餐厅中的家具均采用了简约的实木桌椅,在艺术效果上更加干净、整洁,给人以不同的视觉艺术体验。背景墙上五个“点”的装饰与内部灯光所形成的光影效果,增强了室内空间的层次感。左侧餐桌上摆放的盆栽,利用了传统室内设计中“移景”的手法,并在空间布局上实现了与图中右侧自然景色的呼应,使空间整体的艺术效果更加协调、统一。

民事法律范文7

 

1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的产业大军。   据调查,我国目前有农民工1.5~2亿,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进城务工农民的普法教育工作,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将农民工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活动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中央的“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省政府的“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等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中,都将法律常识列入培训内容。   据此,各级各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2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存在的问题   2.1培训数量   目前,浙江省有农民工约2000万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将继续增加。但据调查,全省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的农民工仅占9.2%,存在着很大的盲区。   2.2培训内容   2.2.1重条文教育,轻法治精神塑造目前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最突出的问题是重条文、轻精神,重形而轻神。在具体培训中,孤立地宣讲具体法律条文,不注重法律理念、法律原理的普及。   2.2.2重守法教育,轻用法培养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主要以管治、限制、防范为目的,培训内容多为刑事法律、治安管理条例等,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突出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求农民工被动地遵纪守法,而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的法律在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权益保障方面的维权属性宣讲较少。法律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被动的要求、消极的顺从,农民工成为法律管制的对象,法律面目变得“可憎”,致使农民工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漠视法律、拒斥法律、不想了解法律。这种倾向不利于建立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也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要求。   2.2.3重条文教育,轻实用性指导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多是宣讲法律条文,介绍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对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涉及很少。这使农民工在遇到法律纠纷后,不知道怎样走法律程序,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甚至采用暴力、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   2.3培训形式   目前对农民工的法律常识培训往往延用老一套的常规培训形式,一般以教师授课的方式进行,重法律知识教育,轻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或进行法律常识理论培训,只授各类法律概念,没有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援助脱节。形式单一,枯燥乏味,缺乏多样性。   难以调动起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效果欠佳。   2.4培训时间   目前对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大多采取集中宣讲、集中授课,缺乏灵活机动。这种集中时间的培训方式并没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这一明显的特点。   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要接受新的法律知识要化费较多的精力,而农民工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因此,这样的集中时间培训往往事倍而功半。   3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实效性的对策   3.1创新教育培训理念,重视法治精神塑造   要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仰度。   虽然,一定的法律知识宣讲是必要的,法律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也是离不开这一前提。但不能仅仅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的真正活力不是在于被知道,而是在于被使用”,因此法律常识培训更应以传递法治精神为终极目的。   只有让农民工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培育其对法律的感情,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最终形成农民工普遍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评价自己及别人的行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权利,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维权属性,体味到法律是一种不可失缺的权利维护工具,进而掌握法律这个“工具”,才能使法律常识培训变被动为主动,使农民工由“要我学”转向“我要学”,真正实现法律常识培训的价值。   3.2兼顾实体和程序,突出实用性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工清楚寻求法律救助的程序。比如教会农民工如何保存证据;在法定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怎样的途径和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仲裁,如何提起诉讼,法定时效如何规定;教会农民工写简单而实用的法律文书,如各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证申请书、民事起诉书等,提高农民工“自助”用法的能力,降低用法成本,提高农民工用法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3.3依据与农民工生活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培训内容   农民工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即使进城务工,也仍长期生活在较封闭的生活圈子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他们工作辛苦,休息时间不多,因此,不能在法律常识培训中面面俱到,要求他们像专业人员一样精通法律知识。   笔者认为,在定位培训内容时,首先应考虑农民工最需要、与农民工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培训重点。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对当地农民工的需求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当地农民工缺乏的法律常识,尤其对涉及农民工从农村跨入城市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梳理,在普法培训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重点。如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来在农村承包的土地流转、处置的相关法律;进城务工期间可能会碰到借款、租房等日常民事中包含的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知识,常见的过失、故意刑事犯罪类型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使培训内容和农民工生活紧密联系,真正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实际需求,提高培训实效性。   3.4拓宽培训渠道,摸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农民工学习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解力强、记忆力差。农民工的认识能力是建立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和感性知识的基础上的,能很好地联想和思考问题,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但对抽象反应相对迟钝,记忆力差。二是学习注意力不易长时间集中。农民工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较少,对课堂学习不习惯,而且参加学习没有拿不拿得到文凭的约束,注意力容易分散,不能较长时间集中。三是农民工工作负担重,学习时间少,而且不同用工单位、不同工种的农民工作息制度不统一,学习时间不易集中安排。   农民工的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对他们开展法律常识培训不能采用单一集中讲课、枯燥地宣讲法律条文、讲大道理的形式,这不但培训时间很难安排,而且不能调动农民工的学习积极,反而会引起他们厌烦、反感心理,对培训的实效造成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要提高农民工法律常识培训的实效性,必须有针对性地摸索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做到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相结合、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相结合。   3.4.1集中培训这种常规的培训方式,具有信息量大,导向性强等优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农民工集中培训,但应结合农民工特点,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地点安排要灵活,要符合农民工工作实际。   为农民工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应尽可能利用夜间和雨天,学习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工地、车间工休场所,以方便农民工参加学习。(2)法律常识培训教学中,讲课者应放下教育者架子,应当热心、平等、务实地和农民工交流,重视他们提出的问题,保护和激励他们的学习兴趣,集中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3)要把握直观易懂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介绍,由浅入深,逐步讲清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在具体教学中要重视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如利用幻灯、动画、电视、录像等。在授课时,力求把繁杂的问题分解简化,难懂的理论通俗易懂化,尽量用农民工习惯的语言,让农民工听得懂,并产生兴趣,获得预期的培训效果。   3.4.2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立体式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周围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文化娱乐媒体,以专栏、热线、特别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工介绍法律知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普法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3.4.3结合涉法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农民工在需要办理涉法事项或遇到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求助法律帮助时,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最有主动性,因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常识培训工作者要抓住这种时机,以此为契机,有意识地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真切性和情境性来培训农民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这种培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民事法律范文8

这里包含两个问题,即:一为民族文化和旅游相互交织如何带来经济效益;二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商业模式。现在很多地区的文化旅游已经改变了传统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旅游,有更多新的元素加入进来,比如商务旅游、会展旅游、生态旅游、民族风情旅游、湿地旅游等。新的旅游因素的注入,已然使旅游不是过去单一的浏览式旅游,过去传统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都是有限的,需要扩展,这些活的文化因素的注入使得旅游的开发模式有了新的变化。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扩展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水平有关。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扩展了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领域。民族文化旅游的重点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旅游的灵魂。随着国内旅游业的逐步升温,民族文化旅游可以衍变成以文化体验为主的动态性旅游。一个民族地区的最大卖点应该是其中包含的文化内涵及深度文化故事,从而用以打动人、感染人,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还可成为增加民族文化旅游取得市场效应的手段之一。人们去民族地区旅游,消费的就是对民族文化的感知,感受文化、体验文化已然成为民族文化旅游的最高级形式。民族文化旅游要对以往的旅游观念进行更改,要突出动态性的经济与文化旅游之间的联系,要体现出体验与旅游的联系。因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旅游群体也发生变化,现在的教育者、企业人群、参会人员等都成为旅游主体。那么,对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扩展,就需要注重通过构建大型旅游项目扩展旅游资源。项目引进是一方面,景观设计也很重要。有的民族地区的自然景观非常独特,它完全可以通过自然景观弥补硬件设施。另外,民族文化的体验需要深度开发。比如,1998年在贵州省建立了中国乃至在亚洲的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它是一种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生态,使得人类与自然处于一种和谐发展关系的理念,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自然风光且文化多样的国家来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生态博物馆的“生态”当然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所在地居民以及向旅游参观者展示自身的文化,是对自然和民族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的一种新型博物馆形式。它将在某一特定自然环境下的活态文化为展示内容,将民族文化在原生地上予以展示,让参观者来此地真正感受到原生态文化。这是对传统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进行了创新和改造的典型,由原来的观光旅游向体验和感受文化转型。

二、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商业模式的探讨

对于商业模式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Powell指出商业模式是开办有利可图的业务包括客户、供应商、渠道、资源和能力的总体构造。高闯、关鑫认为商业模式是一种基于价值链创新的企业价值活动;张向国、吴应良认为商业模式是通过整合产业链构筑起来的一种以顾客为核心的价值创造体系。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对民族地区的自然风光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上的扩展及新内容的建设,这些建设可以包括举办民族文化产业链、会务展览、生态旅游等。当然,最重要的是民族地方的文化旅游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考虑商业模式的开发。

1.基于民族文化保护的商业开发模式

这是一种首先以保护为主的一种商业开发模式,要基于保护文化,使文化具有原真性,争取不改变原生态文化基础上而开发的一种商业模式。在民族地方可以以历史文化遗迹、民族工艺品、民俗风情、民族文化文物、古迹、民族村寨等为开发对象,主要的开发类型有各种博物馆,比如生态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各种民族文化遗存博物馆,遗址公园等,让游客感受民族文化,民族历史。这一类型的民族文化开发的商业模式要以保护民族文化为主。旅游对保护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民族文化保护的好,旅游便有了好的资源;旅游发展好了,经济效益好了,可以为有效地保护民族文化提供更好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2.民族文化旅游成为产业链的一部分内容

民族文化旅游包含的内容应该是广泛的,对产业链的延伸比如可以让游客在晚间还可以看一些演出,一些清吧、酒吧、歌厅等都可以是产业链的一部分。旅游产业和民族文化相结合,以产业相互融合为突破点,这样可以促进产业之间的融合和相互的发展。民族地区本身有自己的民族文化资源可供利用,要运用本地民族文化资源,用一些新的文化创意进行建设,使文化创意贯穿在旅游产业中,做到旅游和文化相结合。对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内容即文化产品进行宣传,吸引顾客的眼球,把民族地区文化景点、文化产品都能做好做强,让游客能够感受到民族文化的深刻内涵,深知民族文化,也提升对民族文化的认知度和满足感。旅游和民族文化相结合,尽量充分发挥各种行业优势资源,实现高品质化的产业增长。要适时地制定出产业发展战略,并找专业人士进行精心策划,不断地推出文化产产品,从而使民族文化旅游成为产业增长的新契机。为了更好地推动民族文化旅游,就需要对文化产业做更好地分析、规划和扩展。通过文化产业规划对现有的旅游资源进行扩展,可以有很好的效果产生。

3.主题公园与地产结合的形态

文化主题公园开发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以民族文化作为主题,采用现代科技和多种活动结合的方式,把娱乐、休闲和服务都串联起来融为一体的一种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主题公园应该是主要发挥的一个项目,目前,国内比较有名的迪斯尼乐园和港中旅集团的温泉及其地产模式,因为包含的是娱乐、酒店及旅行等内容的产业链,这种商业文化模式似乎可以给民族文化旅游一些借鉴。

4.专业化的形态

民族地区每年要有接纳大型会议的安排,要力争把会议服务及其产业链做到最优,酒店、餐饮、娱乐等都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求既要专业化,还要一体化,让来者深切体验到当地民族文化。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某个论坛为主的专业化会展,比如车展、服装展、瓷器展、书展等,这种主题性质的活动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还可以获得一些广告赞助等在内的各种收入。

5.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园

这种模式要与民族文化及相关产业相关联,具有一定鲜明的文化特征用以吸引外界,可以形成一个串联的集生产、交易、居住及休闲为一体的功能性园区。这需要投资耗大,用于对文化及产品的生产、发行及消费。比如东北的赫哲族,因为自己本身的民族文化,自然环境的优美,加之生产的民族产品吸引人,完全可以建立一个民族文化产业园区。政府也可以规划建设或大力支持并对民族文化园区进行有效管理与指导,把握好民族文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引导文化园区有效合理地发展。

三、结论与建议

上文所述,民族文化旅游的商业模式,最为主要的是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府要支持民族文化旅游活动;二是要改变过去的旅游方式,把浏览式旅游改变为体验式旅游,迎合游客的精神需求;三是民族文化产品要符合市场的经营管理机制。

1.良好的生态环境

无论什么类型的产业发展,其商业模式的成功均需要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做支撑。民族文化旅游要想发展的好,要积极发展相关的产业配套设施,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都是民族文化旅游商业模式发展的基础。同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配套设施的支持,对一些公共服务设施要本着为民众服务的无盈利准则,给予关注与支持。政府对于一些民族文化资源,要认真保护和传承,对未来社会的文化传承机制要给予一定的氛围。政府还要完善文化产业相关的制度、政策及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外部发展环境,使民族文化旅游产业能够有市场价值的体现。

2.改变传统旅游方式,迎合市场需求

商业模式的成功还需要积极迎合市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商业模式要创新,深度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将民族文化内涵融入到旅游开发中,两者结合创造出更新更好的价值。传统的旅游方式就是游览景点,民族文化旅游要突破以往的旅游方式,将游客的体验放置到民族文化旅游中来,让游客深刻体会到民族文化。将民族文化融合到旅游的环节里,开发旅游产品、旅游活动、建设景观等。游客要体验民族文化风情,比如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泼水节,游客不再只是观看,而是深深融入参与到节庆活动中去。市场是讲究经济效益的,在开发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时要突出民族风格,打造不同的民俗文化产品,立足文化创意,策划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吸纳更多的游客,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发挥社会效益。

3.实现产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