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例6篇

民事上诉状范文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设置了体现两审终审制的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但是由于我国尚未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二审法院权力监督为立足点,使我国现行的上诉审制度所应有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近几年来,许多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有识之士正致力于上诉制度的研究,但是大多数人都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造与重构方面。笔者认为,要建立真正合理的审级制度,必须立足于对上诉审制度的现状予以深入剖析研究的基础上。 一、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现状 自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就确立了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现行上诉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可见,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第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之瑕疵而设立的救济性程序,该程序的设立目的在于:第一,纠正第一审法院裁判的错误,以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法律的统一适用性。第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保证民事争议案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上诉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上诉 民事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基于其诉权,通过上诉行为引起的。所谓上诉,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二)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其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其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其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其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的问题剖析 上诉审制度作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的终审程序制度,不仅担当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终局确定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对具体争议案件事实最终适用法律,以保证统一适用法律的重任。综观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审制度的现状,虽然与以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阶段相比较,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上诉审制度的规定,无论从其所包容的内容,还是从具体条文的数量,都是有增无减的,但是,由于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上诉审制度的修改、完善仅仅体现在对具体程序规定的修改、增加方面,并未从根本上研究民事上诉审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致使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12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审制度仍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具体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权威以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 (一)第一审与上诉审关系定住不合理,第一审的功能难以发挥 上诉制度是任何国家在构筑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时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上诉制度成为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共有的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诉讼传统、历史背景、司法制度以及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各国在其上诉制度的具体规定方面又有其相异之处。 综观各国立法,在确定民事诉讼第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问题 上通常有三种情况:即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复审主义,即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重新提出事实资料,法院以该事实资料为依据,在对争议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在复审主义制度中,第二审实质上是对第一审案件的重新审理,具有独立的第二次第一审的性质。事后审主义,即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原则上限于第一审的资料,法院只能对第一审裁判是否妥当加以审查。而续审主义,则是指第二审以第一审言辞辩论的状态为前提,继续进行审理,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在大陆法系国家,第二审一般均采取续审主义,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无限制地承认这种更新辩论的权利的话,势必把一审的事实审理重点挪到第二审,使第一审失去了意义,其结果会拖延诉讼,影响了司法效率。为此,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第二审与第一串的关系上原采用续审主义的一些国家也在改造传统意义上的续审主义,主要通过“完善准备程序,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和当事人的陈述,强调法官的阐明权和诉讼指挥权,限制随时提出主义或采用适时提出主义等措施改善一审的审理形式,把事实审的重心由二审转移到一审。”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9条及第255条对此问题作出的限制。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的事后审主义,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受到相应限制的续审主义,其在处理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问题上,都毫无疑问将对案件的事实审理重点放在第一审审理期间,而即使作为事实审的第二审也只是对当事人针对第一审裁判有异议的部分予以审查,其目的就在于有效发挥第一审程序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很显然,《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复审,这种上诉审的审理结构造成了第一审功能的弱化,当事人甚至可以草草地结束一审程序,而将主要精力集中用于打二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及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改革规定》)虽然对第二审法院审理范围作了改变,从而改变了第二审是第一审复审的状况,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未明确限定上诉请求的具体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这一法律条文严格理解,实质上是将我国二审程序定位于对一审的事后审,即当事人上诉什么,二审法院审理什么。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51条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是必须严格以第一审裁判的内容为基础提出上诉请求,还是也可以针对第一审裁判未涉及的内容提出上诉请求?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法院裁判文书并未做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等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做到司法活动对当事人公开,就迫使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上诉状中泛泛地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在阐述其上诉请求的依据时,甚至在上诉状中先给一审法院戴上一顶硕大无比的所谓“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帽子,至于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当事人不仅无法具体说清,还煞有介事地将原因归咎于第一审法院裁判未阐述清楚。致使在第一审中已经详细审理过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又重新进入了二审的审理阶段。 第二,第二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无限制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无限制提出新的证据,而且《改革规定》第36条还规定,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这样就使得第二审程序实质上成为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对第一审的续审程序。为防止当事人随意提出证据,从而影响第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将第二审中的“新的证据”界定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得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但是因该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导致该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有时也会出现一定的障碍。 第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处理具有浓厚的职权色彩 由于《民事诉讼法》151条仅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法院审理上诉请求后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0条作了明确解释,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诉讼实践中,一些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仍然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他们不是针对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理案件,而是机械地依职权实行全案审理、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第二审重新回到对第一审的复审。这一状况持续到1998年6月的《改革规定》时有所改变,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以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清楚地表明,在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经过审理后的处理方面具有浓厚的职权色彩,从而使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上诉权的处分变为一种虚化。 综上所述,在作为上诉审的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问题上,虽然1991年《民事诉讼法》废除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复审主义,采取续审主义,但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非但没有采取任何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限制性措施,去避免因采取续审主义、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导致的将事实审理的重心由一审转入二审的状况,而且,还赋予了法院依职权对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制度实质上是以续审主义为主,以复审主义为辅,由法院决定的制度。这种状况严重地干预了当事人对其上诉权的处分,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依据新证据认定事实部分的上诉权,严重弱化了一审法院的审理职能,增加了作为上诉审的二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 (二)上诉审法院级别偏低,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基于审级制度而设置一定的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保证统一适用法律是各国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导致作为其上诉审法院的级别在各国有所不同。 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郡法院和高等法院根据各自受理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诉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再不服,还可以向上议院提起上诉。可见,在英国对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度,享有司法终审权的是英国上议院。美国的上诉制度是从英国继受来的,后根据其本国国情加以改造,形成独特的上诉制度。美国存在联邦和州双重法院组织体系。其中,联邦法院体系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法院构成,现在美国有1所最高法院、12所上诉法院和95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对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即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有9名法官,主要负责统一适用宪法和判例,而且也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最终上诉审法院。可见,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实际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美国州法院体系是按照各州宪法自行设置的,因而各有所不同。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有所不同。在德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即地方法院或者地区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第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受到该判决损害时,可以向地区法院或者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自己的判决后,当事人还可以对案件标的超过6万马克或者上诉法院准许就法律问题上诉时,当事人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在法律上十分重要,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背离了联邦法院的决定,上诉法院才会这样做。因此,在德国享有司法终审裁判权的法院是联邦法院。 在法国,除讼争的经济利益极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外,其余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日本仿效德国和法国的立法,一般采用三审终审制度,承认两级审的事实审和一审级的法律审。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种类包括控诉、上告及抗告,其中,前两者是对终局判决的,而后者是对裁定或者命令的上诉。即当事人对简易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控诉;高等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当事人还可以向上告法院提出上告。但是,有越级上告协议及属于高等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对第一审判决直接提出上告。上告是对于终局判决向法律审提出的上诉,是专门从遵守和适用法律方面 请求审查原判决是否正确的不服声明。 由此可见,各国民事诉讼的规律就是由数量相对较少,而级别相对较高的法院作为最终的上诉审法院,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而在我国情况则完全不同。我国现行法院系统内,除专门法院以外,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也就是说,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为我国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国的每一个地区级市都设立一个,直辖市中设两个。虽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四级法院都可能成为各类不同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但是考虑到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布地域以及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与平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上,我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为第一审法院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该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即可向有隶属关系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也就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即为案件事实的终审法院,同时也是对该案件事实终极适用法律的法院。可见,我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上诉审法院不仅级别偏低,而且有终审裁判权的法院其数量也偏多。在我国目前民事实体法存在尚欠缺具体法律调整的真空区域,以及现行部分具体规定弹性大等不尽完善的状况下,由级别偏低、数量偏大的中级法院作为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很难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上诉审法院法官素质偏低,难以保证裁判的正当性 法官拥有最终解决纠纷的审判权和裁判权,虽然,在法律职业者之中,检察官、律师对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作用也有重大影响,但对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握在法官手中,所以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律师、检察官更高。受判例制度传统的影响,由于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及普通法重视实务的特点,因此普通法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马克斯·韦伯指出,普通法从个别案中抽象出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这也是普通法未能完全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根据“年长、经验、精英”的原则要求,英国对法官任职资格具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全职的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的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全职的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任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者,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具有曾任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资格。法官最初任职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且法官一般都毕业与剑桥、牛津等名牌大学。在美国,尽管没有英国那样明确的法官任职资格标准,但强调实务经验。法官应具有法学学士或者法学博士学位,大多数法官都应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都做过律师,也有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担任过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 与英美法系不同,受其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乃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适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此法官无需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也不必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法官不像英美那样要求法官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但为了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训练则更为重视。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不仅要求法官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训练,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运用技巧,而且还设定了非常严格,录取比例很低的法官从业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培训后,即可出任法官。为改变法官相对英美法系法官显得较为年轻、有时也缺乏经验的现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逐渐改革,如日本战后实行司法改革,强调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并开始从律师、法学教授中挑选法官。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 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 可见,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仅要求其法官具有法学学士以上程度的法学学历背景,而且还要求具有丰富的或者是一定的实务经验,从而以法官的高素质保证法官裁判的高质量。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上诉审法院的法官状况则完全不同。虽然从现行上诉审法院法官的整体学历水平来看,法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在逐渐提高,但与其他国家的法官相比,仍然偏低。 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该程序制度应有功能的合理发挥,因此,只有在深入剖析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我国上诉审制度的改造与重构提出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 注释: 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载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总第86期),第32页。 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延误时机所提出的攻击或者防御方法,当认为因此致使诉讼延迟时,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依职权作出驳回的裁定。”第255条规定:“在口头辩论中不得主张在笔录或可以替代笔录的准备书状上所没有记载的事项。但该事项是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或使诉讼显著延迟的,或者经释明不能在准备程序中提出并非由于重大过失的,不在此限。前款但书的规定不妨碍第247条规定的适用。在诉状上或在准备程序之前所提出的准备书状上已经记载的事项,虽然在笔录上或可以替代笔录的准备书状上没都已载,也无妨于在口头辩论中主张。” 我国2002年4月1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作了界定,即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德国法院由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重审法院,而地区法院的一审案件由高等地区(上诉)法院重审上诉。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03页。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225页。 在日本,法院系统包括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第一审是简易法院的案件,其上告法院是高等法院;第一审是地方法院或者高等法院的案件,其上告法院是最高法院。但是,高等法院作为上告法院,如有最高法院规则所规定的事由时,高等法院应以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第406条规定),这是为了避免上告法院的判例互相抵触。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07页。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07页。 同,第27-28页。 同,第51页。 同,第408页。 同,第2页

民事上诉状范文2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民事上诉状范文3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上诉案件,经审理,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民事上诉状范文4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普通老百姓碰到民事纠纷也会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要提起诉讼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分为民事起诉状、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三类。虽然三者内容和性质不同,但其制作格式和写作方法是基本相同的。在这里主要谈谈写作民事起诉状的几点要求和应注意的相关细节。

一、写作要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被告不只一人,还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递交给人民法院,可以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案件提供依据;提交给被告,可以为被告答辩状的写作提供依据。如果只是有了法律文书模板作为帮助,起诉状的写作对于没有太多法律专业基础的写作者来说看似容易许多,但在实际的写作中,这只是会填写起诉状,离写好起诉状还有一定的距离。想写好起诉状还要把握以下几点:

1.用要严谨、准确

民事起诉状中无论是对案情事实的叙述、对起诉理由的阐释证明,还是对诉讼请求与决定事项的表达,都要用词严谨、准确。如“诉讼请求”部分是指原告提出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写作时就应做到:

(1)提出具体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在起诉立案时只写“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赔偿数额或其他方面的具体要求,法院会要求起诉人重新制作起诉状。同时由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当权利主体不寻求司法保护的时候,作为公权力的司法行为就不会介入,即“不

诉不理”,就是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法院就审理什么请求,如:原告与被告在赔偿损失、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归还产权四方面都有民事权益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却只提出要求被告“清偿债务”,那么法院就只会就这一方面进行判决。

(2)写明准确数额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所以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起诉人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标准,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因为如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同时也要兼顾到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等具体情况,合理的赔偿金额也有利于法院的调解。

2.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写准确

(1)姓名要写明确。原告、被告栏都要填写姓名,要求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

(2)年龄要写准确。首先,具体年龄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其次,具体年龄有时也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第10条明确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所以如果原、被告在女方未到20岁时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那么两人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如果两人要办理离婚的话,法院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而不是判决离婚。所以当事人的年龄要写准确。

(3)其他信息要填写清楚。除以上情况之外,当事人在写起诉状时还要写明具体住址或单位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同时要尽量写明自己的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这样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用要专业

民事起诉书与一般应用文写作的不同在于除了要注意其实用性之外,还要注意起诉书的严肃性与法律性。表现在写作中主要是要注意法律术语不能混用。如“被告”与“被告人”两

个词,根据刘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中的解释,“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两个词是使用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的,不可混用。同样,“原告人”与“原告”也

用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

二、注意法律文书细节

“事实”和“理由”两个部分是影响法院做

出最终判决结果的两个主要方面,在写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充分阐述事实

“事实”部分是指围绕诉讼要求和目的,写

明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或纠纷的具体事实,主要包括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相关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民事案件的发生、发

展、结果及危害。但这不是说只要简单地记叙民事案件的发展过程,也不是说越详细越好,而是要写清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要把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写明白,要详略得当,交待清楚双方争执的关键情节。如《最短的状纸》,本来在封建社会里,寡妇改嫁是很困难的,一位想要改嫁的寡妇在状纸中写道,“夫死,无嗣,翁鳏,叔壮”。只有八个字,但却充分阐述事实,县官批准了寡妇的要求。如果原告在争执中也有一定过错和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同时要注意与提交的相关证据与证物相吻合。

2.精准援用法律

“理由”是指围绕民事纠纷,写明提请诉讼

请求和提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在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条款论证诉讼请求与提请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在对民事纠纷具体分析中准确地解释法律、引用法律,

“理由”部分的写作才能言之有理。首先,在起诉状的写作时要对相关法律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精准援用法律,如果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无论在起诉状中罗列多少法律条文,也不能从法律上有力地支撑其诉讼请求;其次在起诉状“理由”部分的写作中应精准援引法律条款,如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含有款或项的,应引用到条下的款或项,保证引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只有在写作中精准援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写好民事起诉状。

附:民事起诉状的模板

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首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的首部中原告与被告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2.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3.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的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这些内容是起诉状的基本格式要求。固定的格式既能够加强法律的严肃性,也便于较好地完成案件处理情况的存档等工作。为了方便起诉人书写起诉状,当前很多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常把这几项制成法律文书模板,有了起诉书的模板,起诉人只需填入一些当事人基本信息和民事纠纷的相关内容就可写出起诉状。这对于

初写起诉状的人,尤其是没有相关写作经验的人来说,法律文书模板感觉直观,结构明了,避免了起诉人在写作前思路混沌、无从下笔的弊端。参考模板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____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住所:____电话:____

委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民族:____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

住所:____电话:____被告:姓名: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民族:____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住所:____电话:____

委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民族:____

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

住所:____电话: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民事上诉状范文5

1.民事状的定义

民事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法律文书。

2.民事状的作用

民事状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将直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成为可能。它是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和裁决、调解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被告人应诉答辩的依据。

3.民事状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民事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有两个以上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笼统抽象。诸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说法,就没有明确的数字,法院将无法受理。

(3)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要真实明确。理由部分包括: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4)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民事状的写作格式

1.首部

首部主要用来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已经委托了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有关情况。

2.正文

正文是民事状的核心部分,包括四项必备内容。

(1)案由

表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

(2)诉讼请求

具体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即诉讼标的。

(3)事实与理由

重点写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利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是对证据和证人情况依次列举,说明证据的可信性,以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在正文结束前,通常要写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3.尾部

尾部内容比较简单,并有固定的格式。主要依次写明受诉法院全称、人名称、时间以及附项等。

4.民事状基本范式

下面是民事状的基本范式,一般情况下,依据这个范式将相关内容填写进去,就是一份规范的民事状。

民事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

附:

一、本诉状副本 份

二、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状

原告:孙光海,笔名彼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号。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 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3月写成《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讨说法》一文,在天极网上发表。后该文被被告运营的新浪网转载,其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并且未署原告笔名,仅有“来稿”字样。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转载文章应付的稿酬。

被告的非法转载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原告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范文6

关键词:清代 讼师秘本 民事诉状 “黄岩诉讼档案”

2000年7月,因台风摧毁了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一些老旧房屋,意外发现了一批清代后期的诉讼档案,包括诉状的状式、副状、证据和审理的记录等司法文书约110余件。这批珍贵档案经第一历史档案馆修复后得到78份诉状,在法史文献专家田涛教授主持整理下,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黄岩诉讼档案”时间跨度为同治十三年到光绪十五年(1874~1889年)。涉及的案情在今天看来绝大多数属民事案件,但清代并没有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严格分别,起诉一方总要夸大其词,以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口气“具呈”。具体案由则不过是户婚、田宅、钱债之事为主,或由此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骂詈污辱及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档案保存比较完整,并附带民事审判的程序等内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古代民事法史研究。有学者称,这是继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后第四次清代州县诉讼档案的重大发现。

清代黄岩县大部分当事人没有受过基本教育,其诉状当由代书、讼师或某些粗通文墨的亲友撰就。夫马进认为,自从明末出现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以后300多年间,成为决定着社会最基层用于诉讼模式的书籍。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使得即使没有讼师这样的专业人员,当事人也可以写出讼师书写的一样的文书。而且讼师之类所谓的“隐秘”世界的语言及其技术也渗入到日用百科全书以及审判一方所使用的实用性书籍等所谓“公开”的世界里。[2]这说明诸如《萧曹遗笔》之类的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的风格有很大的影响。在当时,讼师秘本成为指导代书、讼师或粗通文墨者撰写诉状最重要的“教材”。数十年来,有关清代州县的自理词讼问题引起不少学者的研究兴趣。但是,既有研究主要限于探讨衙门的司法审判过程与诉讼制度,[3]以清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中心的研究不多。此外,尽管偶有学者认识到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撰写(包括诉讼与司法活动在内)具有广泛影响,但是,在笔者有限阅读范围之内,尚未见到有关论及讼师秘本对清代(民事)诉状风格影响的实证性研究。[4]

为此,本文以新近公布的“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结合对黄岩诉状主要风格的分析,探讨清代讼师秘本有关撰写状词的特征,并同黄岩诉状的风格进行比较分析,探讨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风格的影响。

二 在每份黄岩诉状的首行,均例有起诉时间、当事人(具呈人)姓名、案由及诉讼请求,这相当于起诉状的标题。以1号诉状为例,首行为“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十二月十八日徐延燮呈为噬修被殴泣求讯追事”。该标题表明当事人徐延燮于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十二月十八日向衙门呈交诉状,起诉案由是“噬修被殴”,诉讼请求是“泣求讯追”。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起诉案由为四字句格式。这种形式在当时被称为“珠语”。由于状纸在印刷时已经按四字珠语预留了字格,因此几乎所有诉状的起诉案由均使用了四字珠语形式。试将其中具有典型珠语特征的起诉案由及对应的纠纷内容例表如下:

诉状编号纠纷内容起诉案由诉状编号纠纷内容起诉案由 7殴斗纠纷拂赊毁殴8财产纠纷霸噬肆蛮

10归宗纠纷听唆丧良13争水纠纷强戽水塘

17财产纠纷霸吞继产19财产纠纷恃势贪噬 23财产纠纷恃强霸吞24立继纠纷唆讼霸继

28债务纠纷欺寡诬噬31债务纠纷勒休负噬

32殴斗纠纷截路凶殴33嫁娶纠纷逼嫁串抢

34债务纠纷恃强吞噬36嫁娶纠纷图诈捏控

39财产纠纷刁告图噬40财产纠纷强占倒诈 43债务纠纷昧死噬款46债务纠纷顽伙噬款

47债务纠纷丧良蓄噬48债务纠纷恃强负噬

49殴斗纠纷忿理毁殴51房产纠纷逞凶占殴

52遗产纠纷因奸荡产54财产纠纷恃泼串诈

55房产纠纷挺凶勒诈56嫁娶纠纷朋谋贩卖

59失窃案件夤夜撬窃60地产纠纷惑众阻葬 63财产纠纷图诈挺捏67财产纠纷图烹诬制

68田产纠纷霸占捏控70债务纠纷负噬侧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