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例6篇

民事判决书范文1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民事判决书范文2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与目前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样式存在明显缺陷相关,我国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目前存在着一些颇为严重的问题,徘徊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情况下,探讨并出台新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标准摆上了议事日程。

(一)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指出:“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制作的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

上述问题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

1对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过于简单,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叙述诉辩主张的演变过程,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变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采取叙述式写法,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轻证据倾向,不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或对证据只字不提,或引述证据格式化,缺乏针对性,或引述证据笼统含糊,不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关键问题;只看到事实的结论性陈述和证据的简单罗列,看不到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和排除过程,对是否采证、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不说理由或者说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让人不明所以,难以服气。3说理性差。不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同一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共性的东西,说理不准;不对诉讼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说想说的(即只说能为裁判结果服务的那部分理由)、只说可以说的(即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说理不全;说理简单、肤浅、贫乏,只说表明的,不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有法规条款的简单引用,看不到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双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说理不透。4、写法保守,没有充分体现再审特点,不能围绕原判正确或者错误进行写作,不能紧紧抓住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事实叙述和法律评判。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还存在诸如公开诉讼过程不完全等问题。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社会普遍反映再审民事判决书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当事人的反应较为激烈,批评较为尖锐。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完全满足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怀疑,而判决书在叙述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糊其辞无疑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有时候,判决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判决书本身的公信度。

二)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主要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即本院决定再审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和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样式。自该样式出台以后,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虽然从形式上看更加条理和规范,但从实践检验的情况来看,其缺陷是明显的。体现在:1样式要素的排列形式和内容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其中,“经审理查明”式写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要求列举,对证明对象不要求说明,对质证意见不要求表述,对证据不要求作出分析、认证,体现不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难以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证据的重要地位,极易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不阐明理由。2样式结构层次不清,其中,案件基本事实在原告诉称处概述,在“原审查明”处叙述,在“经再审查明”处祥述,在“本院认为”处引用,容易导致重复累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一有时实难分开的内容分别放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处写作,损害了思维的连贯性和逻辑性。3、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不涉及回避、审限等重大程序问题,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对案件的程序经过叙述不全。

可以肯定地说,现行再审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与“92样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关的。

(三)针对“92样式”的改革举措不一,严重影响了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权威性、严肃性,亟需规范。

在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关于“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的规定出台后,法官们对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再审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化。但由于认识不一等原因,改革举措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当事人称谓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用原审称谓,有的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有的用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称谓,还有的用抗诉申请人、被申请人称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有的一一列举证据,有的只提及部分证据;在说理方面,有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步入误区,把增强说理理解为无限增加说理,材料堆积,叙述琐碎,主次不分,重复累赘,篇幅冗长。上述情况,亟需进行规范。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则和重点

(一)写作目的

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当以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功能,凸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价值,全面发挥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为目的。

1调处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确定再审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权威行为,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从法律的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结果合法,有权威性。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由于再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进行处理,在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已提出质疑和挑战的情况下,重塑法律权威、止争息诉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首先关注的,即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应当以让当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使其服判息诉为首要目的,力争案了事了,彻底解决纠纷,不能“按下葫芦起了瓢”,导致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或申诉。

2展示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再审改革的载体,应当成为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充分展现诉讼的来龙去脉,平等地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展示证据、陈述观点的权利,展现法官居中裁判形象;同时,再审审判组织关于判决结果形成的逻辑过程、维持或改判的依据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也应充分展示,使再审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现,充分体现改革对程序公开、公正的要求。

3证明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意义应不仅体现在表明判决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表明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

断、强权干预而作出,更应体现判决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应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成为判决正当性的有力证明。事实上后者才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要达到这个高度,必须改革过去再审民事判决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判决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严肃执法的最佳写照。

4教育功能。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与社会沟通的最重要的桥梁,应当通过分析、处理具体案件,拉近法律与现实的距离,通过阐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阐释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成为培养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教科书,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

总之,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不仅叙述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更应公开判决理由和判决形成过程,使判决书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和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法制教材,成为向社会宣传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

(二)改革的原则

1公开、客观原则。公开审判是宪法和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开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仅要公开再审结果,而且要公开再审过程,特别是要公开再审重新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和理由,公开再审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据,彻底破除再审判决的“暗箱操作”。司法权是一种客观中立的权力,再审的客观公正最终应当体现在再审判决书中,客观原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注重客观反映再审的全过程,包括客观归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情况及理由、证据及质证意见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充分体现法官的客观中立和公正立场,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

2说理原则。说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征,是审判权行使公开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确立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判决权威性的源泉。一般认为,庭审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之程序公开,而判决书中载明做出判决结果的理由公开才是审判公开之实体公开。相对于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而言,说理原则在再审民事判决书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要说明再审判决的理由,还要说明原审判决正确或者错误的理由,不仅要体现再审争议处理的公正性,还要充分体现再审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

3针对再审特点和个案特点原则。再审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针对再审特点不够。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次进行审理,是以原生效判决为审理对象,其事实应当是再审争议的事实,其理由应当是再审争议的理由,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无论是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要围绕案件再审争议焦点即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来展开,不作无病之呻吟;应当围绕再审争议叙述事实,针对再审诉辩理由阐明判决理由,重点分析原审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详细说明理由,重点分析再审与原审在事实方面的差异、法律方面的差异,特别是证据方面的变化,坚决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审判决,没有再审个性的简单化倾向。同时,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有针对性,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写细写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应适当简化;既要纠正简单粗糙、过于武断、说理不充分、逻辑性差等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说理而说理、繁杂冗长、缺乏针对性等现象,做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详略得当。

4依法制作与求实创新相结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样式有基本要求,应当在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中认真执行,体现判决样式的统一性,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基本样式要灵活运用,既要符合样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样式,要结合实践,求实创新,改革不适合再审实践的习惯作法,这是改革的本质要求。

5坚持法律文书语言风格原则。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中正逐渐滋生着冗长和烦琐的倾向,一些再审民事判决书在大段叙述原审认定事实之后,又对再审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不厌其烦地复述甚至更为详细地罗列,对再审没有争议的问题也滔滔不绝地阐述理由;个别判决书在语言上乱用形容词。这是不合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即便进行改革,也应当保持语言准确、凝练、严谨、质朴与庄严的风格,做到结构严谨,语言精确,言简意赅,绝不是越长越好。

(三)改革重点

再审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是紧扣再审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强化对法律争点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针对性、说理性、公开性。

当前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的改革:

1叙述事实、证据部分的改革。必须客观、全面地归纳再审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观陈述其本意,不能带有主观色彩,更不能随意篡改、歪曲原意;对多个主张及其理由不能遗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为我所用,断章取义。必须处理好原审事实与再审事实之间的关系,叙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时,应当根据再审的需要进行概括,既要避免简单照抄原判内容,又要改变只写原审判决理由和结果的做法,一般而言,应当提炼出原审认定的基本法律关系或者主要事实,而涉及再审争议的原审事实要详细写明。必须处理好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写法,可以先写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再写有分歧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分析、认证,也可以对事实证据采取夹叙夹议的方法叙述;要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注意纠正不列举证据、不对证据进行分析评判的弊病,讲清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道理。

2法律适用部分的改革。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再审争议焦点,针对再审诉辩主张能否成立,再审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揭示已认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解读法律,阐释法理;再审程序是以原审生效判决为审理对象的,说理还应当围绕原审判决展开,充分分析、评判原审判决是否正确。

三、具体写作标准探讨

一)关于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

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是再审改革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92样式”根据不同的提起再审程序途径,分别规范了五种再审民事判决书样式,但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问题上,均采取在原审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当事人称谓前加“原审”字样,并按原审生效判决书排列当事人顺序排列再审当事人的方式。基于“92样式”的权威性,这种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和排列顺序的方式,在法律实务界备受尊崇,影响深远。但其体现再审程序特征不明显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表现在“原审XXX”的称谓并不具有再审程序的字面意义和特征,特别是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不服原生效判决而发起了再审程序,不能体现哪方当事人是申诉人的对立面。“92样式”之所以采取“原审XXX”的称谓是因为其颁布及施行时,普遍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不过是原审程序的“翻版”或“重来”,使用“原审XXX”称谓理所当然,但随着再审改革的深化,这一理论基础已难以成立,因为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在审理范围等关键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区别,再审程序的独立性正逐渐成为共识,设立再审之诉的呼声正日益高涨。因此,改革“92样式”处理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方式已成为必然。

从审判实践来看,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并用括号注明再审当事人在以往历次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更能清晰体现再审程序特征,比“92样式”具有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

九条关于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对于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列明再审当事人有法律依据。对于因当事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此时,当事人不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而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的申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故此时不宜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称谓,而宜采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称谓。

总的说来,在再审当事人称谓及排列顺序方面,应对“92样式”作如下调整:

(1)因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的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应列明抗诉机关,再列明申诉人,再列明被申诉人,最后按“92样式”列明其他当事人。但对非因当事人申诉而启动抗诉程序的再审案件,则仍应按“92样式”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

(2)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判决书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请再审人,再列明被申请人,最后按“92样式”列明其他当事人。

(3)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按“92样式”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但如该再审程序实际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而提起,则应参照上款列明当事人及排列当事人顺序。

(二)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

“92样式”对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的写作要求不细、不全,不能完全满足客观、公开原则要求,应予完善。

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叙述法院历次对案件进行审判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特别是本次再审所针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编号等情况,并说明裁定进行再审的法律文书的编号情况及再审提起的过程;应当说明案由、公开审理情况、当事人到庭情况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情况;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缺席审判的,应说明开庭传票送达情况及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案件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也应明确说明;当事人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应说明准予或不准予申请的理由;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还应交待影响审限的有关情况。

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抗辩理由

不论是一审、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始终是核心问题,此外,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对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范围起着限制作用,对申诉理由、抗诉理由的范围起着规范作用。与之相对应,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理由,也制约、影响着被告在二审、再审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主张。特别是诉辩主张在不同诉讼程序、阶段变化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变过程,对于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证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应当纠正目前部分再审民事判决书不表述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理由或只表述请求不表述理由的写法,重视对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和被告答辩理由的客观展示。

具体而言,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完整地进行反映;但需要归纳整理的,不得改变原意;存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情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全面、准确地载明。被告、其他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或陈述,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叙述。当事人在一审程序外的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的诉辩意见或陈述是否进行叙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但是,当事人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诉辩意见或诉辩意见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当进行叙述。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叙述应不限于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中提出的意见,应结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词中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词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应以庭审意见为准。

(四)关于原判情况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原审生效判决,因此,再审程序所针对的生效判决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对事实的认定情况、适用法律情况和判决结果情况,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准确地进行叙述。其他审理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否进行叙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鉴于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并非再审审理对象,为防止再审判决书过分烦琐冗长,其他程序中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或略写。

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原判情况应当保持原判结构的完整性,但应对原判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详略得当,注意摒弃完全照抄原判内容的写作方式。一般而言,再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原判情况应当祥写;再审民事判决对原判进行改判的,原判认定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与案件改判无关的事实应当略写,原判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部分不得省略。

(五)关于再审诉辩意见

参照《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抗诉案件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抗诉书为准。因此,申诉意见、抗诉意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答辩意见,对再审民事判决书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确定了再审审理范围,而且制约着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再审争议焦点的归纳、再审事实的叙述和法律阐释的展开。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答辩意见的叙述应当全面、客观;进行归纳整理的,应保持原意,不得遗漏。在抗诉机关抗诉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诉理由,申请再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叙述;不作为再审审理范围的,应援引《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说明不予审理的理由。

(六)关于再审事实和证据

再审事实和证据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写作的难点,也是“92样式”受质疑较多之处。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的救济程序,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叙述对再审事实的认定应在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再审庭审情况,首先归纳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其他事实,再归纳当事人再审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在确定当事人再审事实争点后,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将写作重点放在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应以争议的待证事实为纽带,列明证据,客观陈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展现从分析证据着手,通过采纳证据并继而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将运用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正确或错误作为写作的关键内容。

1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92样式”对列明证据要求不明,实际上,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审判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理由是:(1)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审判权公开、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完成这种证明的起点,是审判公开、公正的起点,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执行该规定的应有之义,同时,该规定的执行也使无一遗漏地列明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变得轻而易举。

再审民事判决书列明证据应体现再审特点。(1)再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在进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列明有关证据。除该部分事实外,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导致改判的、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论是新证据还是旧证据,不论原审判决是否采信,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不论本次判决是否采信,再审民事判决书均应无一遗漏地列明,不能任意取舍,不能认为与认定案件事实无关就不写入判决书。(2)在证据的排列上,应将不服原判事实认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前,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后,依次进行;同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原则上应按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分类编号排列,必要时,法院可以按争议事实顺序分类编号排列;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列明,但需进行必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则应单独列明。

2当事人对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全面地叙述。

“92样式”对叙述当事人质证意见要求不明,实际上,审判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求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证据质证内容、顺序等方面的规定,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所发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在顺序的排列上,一般应当按照列明证据的顺序,依次叙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叙述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前,应当根据举证人的举证说明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证据调取等情况进行说明。上述两方面证据均应在判决书中客观、全面地载明当事人质证意见。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归纳、整理,但应当保持原意,并不得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存在举证人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等反复质证情况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反复质证情况。

3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阐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92样式”对此要求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是执行该规定的当然之义。

再审民事判决书阐明对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般而言,对单一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阐明理由;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阐明理由;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交了相反证据且均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围绕各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重点阐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予采纳的;因证据系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而不组织质证,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而不予采纳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援引相应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4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已采纳的证据进行,并明确说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情况,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关联性。

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使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庭采信的证据紧密联系;要运用证据法理论、法律逻辑和常规情理等分析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及某一事实有哪些证据证明,并据此对各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回答。根据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特点,应重点对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未认定的事实,以证据为基础,分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原因,说明纠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认定,对按照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对按照推定规则认定的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不交待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但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和援引法律依据。

(七)关于法律适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部分应重点阐明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与已认定的案件事实间的关系。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首先对争议问题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说明已查明的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即使当事人对此无争议,也应作必要的说明;在此基础上,说明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对(下转第37页)(上接第35页)该规定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释。对当事人及普通公众都能够认知的道理,可以简略论述;对于比较深奥的法律原理,则应当深入阐明。在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上,一般应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模式,重点分析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间的联系,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具体法律规范适用或不适用于案件争议的合理性。在明确适用于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讲事理、讲法理、讲情理、讲哲理等方式,分析、确定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强化判决的说理性。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法律适用部分的写作应注意针对性、全面性,注意突出再审特点。首先,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围绕抗诉理由、申请再审理由,紧扣再审争议焦点,展开适用法律的分析和论证,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辩请求和理由采信及支持与否作出评判,明确有理的是什么,无理的有哪些,强化针对性。其次,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后,一一明确回应;必须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主张均进行答复,不能回避。对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或主张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应针对不同的请求、主张,分层次展开,逐一说理。当事人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的,除了可从正面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外,也可以从反面对其所主张适用的法律的不可适用性进行分析。第三,再审案件应对原判的处理是否正确作出评价,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

,应重点分析原判错误原因,并说明纠正的理由。此外,再审民事判决书援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准确、全面、规范、具体,要指明具体的条、款、项、目,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和《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八)关于判决主文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补救程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应当由再审民事判决对在再审民事判决之前已存在的判决或调解进行处理,故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应首先解决此前民事判决或调解的维持或撤销问题,特别是在已存在多份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应按与再审判决的时间顺序,科学地进行表述,要特别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彼此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

民事判决书范文3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二伟,又名李胜伟,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4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县检起诉(20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二伟携带钳子步行到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西南地,盗割正在使用的动力线1控,影响浇地面积40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乡县七里营镇大赵庄村委会证明被盗割动力线系正在使用的动力线。有证人韩先锋、陈慧敏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对案证明、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出具的侦破报告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伟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二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张培亮     

审 判 员:王艳君     

审 判 员:马和平     

民事判决书范文4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民事判决书范文5

委托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人***,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人***,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沪***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7,0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其他损失1,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共计85,660.91元要求先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连带承担90%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事故后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分别认可360元、1,800元、1,200元;对无门诊病历的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应按保险公司定损全额赔偿;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再按事故责任分担。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沪***轿车行驶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门急诊及住院治疗,XX年3月10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248.92元,被告***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

XX年10月15日,原告***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腰部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并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系该车车主。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1982年随丈夫李***至本区惠南镇文体路落户,1984年至本区惠南镇西北新村48号601室居住,1997年至本区惠南镇桃花源新村23幢54号101室居住。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口簿、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李***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认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系该车所有人,故应由被告***对被告***应负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根据在案票据,本院认定6,248.92元;2、营养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3、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村居民,其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事实,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原告虽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收入减少情况,故本院参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12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五个月,确认为5,600元;5、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每日40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二个月,确认为2,4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实际住院时间,确认为360元;7、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根据实际情况,本院各酌定80元、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4,000元;9、其他损失,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10、律师费,根据原告在本案中的获赔金额,本院在律师收费合理标准范围内酌情确认3,000元。故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损失为医疗费6,248.92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9,008.92元;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为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5,600元、残疾赔偿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55,337元;原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的损失为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合计718元;原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80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69,863.92元,应当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65,063.92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承担9,008.92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55,337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承担718元);原告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8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440元(其中律师费按本院确定金额全额赔偿)。被告***已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其在本案中无需再赔偿原告损失,其可就多付原告之款与原告另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5,063.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1元,由被告***、***负担128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民事判决书范文6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二)。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为确保医方行为正确适当,国家颁行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予以规制。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照前述相关规则由医学专家进行客观评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前述规范、常规的情形,本案双方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依据医学会专家分析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何某某(三)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医疗事故所致各项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相关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原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确定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对患者何某某(三)的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依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案中,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规范、常规的情形,双方所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依据鉴定结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两次鉴定结论均对头孢地秦钠的皮试问题及药物剂量问题作了明确的分析意见:药物说明书没有使用前必须进行皮试的规定,患者过敏性休克与药物剂量无关。医方在文件书写不够规范、门诊涂改后只盖章未签名、X光及MRI申请单和照片显示日期前后不一致、病历记录存在重复的问题,属医疗文书管理问题,与患者损害无关。上诉人请求判决赔偿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审判员 唐 国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