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和监事会协同监督分析

企业内部审计和监事会协同监督分析

摘要:自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新修订以来,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内控风险复杂化等多种挑战,可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在职能和作用等方面都产生了改变。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何应对内部审计发生的变化,解决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协同监督或是一条可行之径。本文主要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背景,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背景,探讨了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协同监督的有关策略。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内部审计;监事会;协同监督

引言

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就包括了内控风险复杂化,如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外部资本方与企业进行的采购及销售业务可能产生利益输送风险等,面对更加复杂的风险问题,如何强化内部审计效能成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协同监督对混改企业的重要性

(一)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企业内部设立的监事会可能和企业管理层具有多个重合点,导致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监事会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而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协同监督机制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独立性缺失可能造成的风险也得到了控制,弥补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确保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二)促进内部监督深度与广度的拓展

在混改国有企业中,内部审计工作大多侧重于事后的审计与合规性审计,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存在深度与广度不足的现象,难以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监事会可以有效解决内部监督的缺失,由于监事会成员多为企业内部成员,在内部监督职能落实的基础上还可以参与企业内部的各种重大会议,企业重大决策也可以参与其中,对于企业内部各项事务的了解也更加深入。并且监事会在企业内部还可以实现日常监督与集中监督,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做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协同监督机制能够将监事会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内审部门与监事会的合作也提升了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三)提升内部审计监督的时效性

企业内部审计可能由于时间问题及资源部充分、审计证据收集难等问题,导致审计监督时效性较差,不仅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还可能引发资源浪费的现象。而内部审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的有机融合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其一,监事会与内审部门合作,可以弥补监事会在岗时间较短、日常监管不够深入等不足;其二,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合作也提升了对重要事务的监督能力,改善内部监督独立性不足等问题;其三,监事会与内审部门的协同监督可以有效控制监督成本,提升内部监督效率等[1]。

二、混改企业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协同监督的有效措施

(一)构建内部监审协同监督体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演变来看,孤立的监督制度无法达到企业内部监督需求,无法有效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使得内部审计也赋予了新的使命与目标。为有效改善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有限、监督资源零散化、监督渠道不够多元化等现状,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协同监督机制的探索具有现实意义。为解决混改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治理结构顶层设有监事会,党组织有纪检部门,行政有审计和法律部门,职工则有职工代表工会等,同时还具有业务监督与人事监督等。监督网络的立体化、多层化、交叉化,但在实践运作中却出现了条块分化与体系脱轨等问题,要求上下对应的同时却在资源配置中出现了问题,对于内部监管工作造成了监管力度薄弱、监管地位弱化、监管工作落实难等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基本表现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残缺,监督权配置不合理等。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当整合纪检监察和审计、法律等部门进行资源监督,探索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协同机制也成了一项相当紧迫的工作。协同监督机制是在原有的监督体系上,持续提升纪检监察和审计、法律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并且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也进一步明确。共同承担企业监督职责的部门因为分工的差异,职责也具有多种区别,相互无法取代但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将监督职能的履行作为工作重心。在协同监督的基础上,内部审计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并与其他监督力量形成合力,将权力行使转变为全方向、多领域、多层次的监管下,强化监督效能的同时助推国有企业防腐败体系的完善。

(二)制定内部监督分工计划,确保协同监督工作的高效运行

混改企业在建立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协同监督体系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到内部审计和监事会两者之间的各种差异,在相互协同的同时还要履行各自的基本职责,所以分工计划的编制至关重要,这也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确保协同监督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合理的分工与协作能够在各自工作不相互影响的同时产生合力,高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和监事会职能方面的差异,监事会的分工应当侧重于董事、高层履职监督、重要决策、人员任免、投资项目决策等采用“三重一大”监督模式。内部审计部门在分工中应当负责日常的经营活动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监督等,内部审计部门和监事会应当根据自身的重点工作实现协同监督,对董事和高层的监管与评价需要将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基础,而内部审计监督也需要宏观信息的支持,才能帮助监督审计工作进行公平公正地判断。

(三)基于协同监督视角优化内部审计流程

当前,混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流程大致可以分为计划制定、审计落实、审计报告、审计成果运用等。而在监事会协同监督的机制下,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1号》,内部审计流程计划的编制应当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向、审计资源等几大要素。

1.审计工作目标

内部审计目标的确立需要结合企业组织与经营目标现状,内部审计属于独立且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从而对企业的组织经营进行改善,利用科学的方式方法与评价机制强化风险控制,实现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对此可以从目标的角度将内部审计划分为业务、战略、风险三个审计层面,业务审计能够强化经营效率,战略审计则是提升战略管理效能,风险审计可以提高风险管控力度等。但不管哪一层面哪一目标的审计,核心目标都是提升管理效力,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层面不同的审计目标与监管职能部门的协同也存在一定区别,若目标较为复杂则需要其他监管部门的配合,在部门内部达成共识并形成合力,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并降低成本。根据最新的企业内部审计准则来看,内部审计的整体目标是提升价值,利用各种增值服务助推组织目标的达成。总目标需要经由各监督职能部门一同设定,争取利用更少的监督资源获取更高的监督效果。在确定好总目标后,便需要进行细致分解,在总目标的引导下各个职能部门进行“瓜分”,分目标的实现需要纪检监察和审计委员会等部门分工协作完成[2]。

2.审计范围

审计目标范围与审计工作范围需要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一般需要包括经营、绩效、财务报表等方面,并且根据内部审计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灵活展开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实施考核,对内部目标与计划的落实进行考核等。审计范围以协同监督的角度来看,需要各监督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设定,负责某一具体类型的审计工作。

3.审计方向

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应当综合考量审计工作存在哪些影响条件,从而找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开展的方向。其一,组织战略目标与业务重点是风险因素分析的基本条件,混改国有企业协同监督机制的建设中,监督主体针对这些内容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二,影响业务活动的法律、政策、合同等。法律法规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要素,依法审计也是审计人员必须奉行的准则。内部审计需要明确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要求,找到审计工作的重点与要点。在协同监督模式下,内部审计需要法律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审计计划编制前就要结合企业业务性质与专业经济领域等咨询法律顾问,在合同谈判与签订环节更是要全面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其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控制若较为完善,那么组织风险防控水平也相对较强,反之若内部控制薄弱,则可能产生重大组织风险。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大多经由内部审计队伍独立执行,这一模式难以有效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并且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这使得国有企业必须要进一步加深监督工作。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键抓手。但从目前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情况来看,难以对管理体系中的薄弱项或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对此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分析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在协同监督模式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导向审计计划制定期间,需要严格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秉承着预防为主与主动发现的原则,避免风险的产生。其四,业务活动的复杂性与变化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越来越精细化,这使得业务活动也更加复杂,针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变得更高。在确立审计项目计划与流程时,需要以全局的角度出发,找到其中的重点。结合业务职能部门所提供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其进行归纳整合与分析,考虑企业当下管理与发展的现状,以及政策变化、社会问题等,做好年度审计工作之间的有效整合,规避审计项目的交叉性。按照审计项目的基本特性,审计计划中也要明确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权力与责任[4]。

4.审计资源

目前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审计资源却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资源紧张的现状。对此工作人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优化,做好审计资源的整合与配置,审计需求的延长和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这也需要在协同监督模式下做好各职能部门间的资源整合。其一,内部监督资源。科学运用内部监督体系中各监督部门的功能性、权威性优势及部门的信息资源,与其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关系,关注审计计划的交流与审计工作过程的合作、审计信息的共享交流等,建立内部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的高效协同机制。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和纪委、组织、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可以和财务、基建等部门建立投资体制管理小组,加强审计监督效能。其二,职能部门资源。内部审计在与其他监督部门建立协同监督关系的同时,还要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将提升组织价值为主旨,从秩序维护到形成合力,从本部门独立监督转变为促进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督。在保证经济秩序稳定性的同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5]。

(四)加强内部监督队伍建设,形成内部监督合力

1.关注人才资源的选拔与培训在确定监事会人选的基础上,还要选拔专业知识过硬、岗位素养较高的人才为内审监事会协同监督体系提供动力。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上,尽可能在各个岗位选拔优秀人才,财务、风控、法务等岗位较为适合。在人才选拔完毕后还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包含企业基本知识培训,包括企业战略规划目标、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在专业能力培训中,需要重点做好法律知识培训,与监督工作专业培训结合,强化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岗位意识、法律意识。可以采取培训+考核的方式,包含国资委与董事会对内审、监事会成员的入职考核与绩效考核等,强化内部审计与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养。

2.引进复合型人才混改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地迎合时展的变化,首要的任务便是引进更多、专业能力更强、更符合时代要求的复合型人才,这将会是协同监督中不可缺少的助力,如协同监督数字化建设对人才要求更高,只有强化信息化专业人才储备,引进更多现代化人才才能助推协同监督的有效落实。

3.调动监督人员工作积极性内部审计与监事会成员需要以企业利益为中心,以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目标为方向,在协同监督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迎合协同监督下的思想观念,提升工作积极性等,为协同监督的探索、计划制定、计划落实等提供助力[6]。

结语

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在混改背景下其职能与要求都产生了一定变化,而审计与监事会协同监督机制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分析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运作模式、现存的问题等,探索权责分配的优化,改善企业内部机构交叉、职能交叉、职能缺失、责任不明、审计资源浪费等问题。

作者:易丹 单位: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