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范例

建筑法

建筑法范文1

关键词: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作用探讨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正在随着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呈现不断发展态势。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未完善,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工程各方人员的履约意识较为欠缺,市场违规现象屡见不鲜,安全质量事故也偶尔发生,这些不良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营造健康公平的建筑市场。

一、我国的建筑市场现状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大多实行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与现有注册资本,并注册与之实力向匹配的资质等级公司证明。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市场中,多数建筑企业在开展资质申报环节,都会使用一些虚假文件。部分建筑单位与注册方合作开展资本注册,这种注册方式不仅缺乏正规的办公场地及相关工作人员,也缺少相关的建筑施工设备及机械技术等,这些关键因素的缺失严重威胁参建人员的工作安全,从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基于目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而言,与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工程咨询方面,其质量水平的低下严重影响着其内部结构的完整性,造成管理粗放的现象发生。目前我国建筑行咨询的相关设备及政策很难实现与国家化市场接轨,这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进步。同时,建筑市场的监督不力也是建筑工程质量无法得以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从我国政府角度来讲,其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情况不严,导致建筑工程在没有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基础上,违法相关施工程序、盲目开展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的工程验收环节中,监理对验收工作的不重视,导致部们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这就为建筑质量及住户的人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部分建筑监管部分通过程序化的监督方式对建筑工程开展验收工作,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落实都实处,细节的忽视也为建筑质量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近年来,各种建筑房屋倒塌的事故屡见不鲜,不仅为住户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也为国家与人们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建筑立法,通过法律途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表现

(一)工程的违法承包及转包

社会利害关系在我国尤为普遍,我国的建筑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狼多肉少的状态,这就造成了建筑方招投标过程中的混乱,滥用发标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旨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恶意竞价,以及提出各项不合理的施工要求等。竞标结束后,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多数建筑单位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严重作为报酬。然而大部分工程款已经囊入私人怀中,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稳定秩序,也无法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障,这就极易引发各种安全事故,威胁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工程款的拖欠现象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多数建筑单位都会经常性的拖欠工程款项,加剧了资金紧张的现象。而在经济方面,其压力将会直接转嫁给辛苦的建筑工人身上,这就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工程款项的拖欠不仅会造成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同时也会降低工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信任度,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

(三)建立制度不完善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行业而言,我国的建筑行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管理事项,其起步较晚,工程监理各方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筑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是影响监理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了监理公司的工作质量。许多监理单位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低价竞争的方式,恶意压力市场价格,这就导致粗烂制造的建筑工程数量居高不下,影响建筑市场稳定。除此之外,建筑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缺乏对彼此的相互信任,双方都不愿意积极配合对方的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

三、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与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密不可分。但是从目前的建筑行业发展来看,隐藏于建筑工程质量之间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房屋坍塌问题对参建及居住人员的安全及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为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以此来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明确建筑单位的职能与责任,将工程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整体监管水平。第一,建筑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法律途径,不仅强化了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对于建筑市场的各项建筑活动而言,我国通常采取具有强制性意味的监管方式,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对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进行不断丰富,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在现有的建筑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结合当代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第二,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对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督促各方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多数情况下,建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制定,这些问题与我国的国计民生密不可分,关系着全体公民的利益。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将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作为基础,在合理的建筑使用期限内,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为建筑工作的各个施工环节提供科学参考依据,明确各施工环节中的注意事项,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证。第三,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有利于增加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发生建筑质量问题时,可以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公民权益。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监督作用,同时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各方行为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法治时代将法制教育渗透入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之中,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学会了适时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力。除此之外,建筑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性,有助于督促建筑单位对长久建筑质量的关注,稳定建筑市场发展。

四、发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明确建筑单位的职责与责任

从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明确了包括设计单位在内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体单位,涉及到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全部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进行多元化划分,明确各建筑主体单位的职责与责任所在。一旦发生在建筑质量问题,要将责任追究到个人,并由各自建筑单位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避免责任问题出现后,各建筑单位之间责任推诿现象的出现,从而实现建筑质量责任分配问题上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还对各个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建筑单位的主体行为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不仅保证了住户的权益,明确了建筑的使用年限,同时也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健全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积极推行质量认证体系

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建筑单位活动的工作单位,我国应积极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对其开展管理,只有经过认证的建筑单位才可以承接各种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定证书就是对其工作认可的最大证明。质量体系认证的开展有助于控制建筑单位的各项建筑活动,并对其建筑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积极采取科学可行的有效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三)建立相应的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处于保修时期范围内的建筑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缺陷,就要向施工单位发出通告。因此,建筑单位在接受到通告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建筑现场对群众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规定范围时间内出具科学的维修方案,达到质量保证书中的各项要求。通过建立相应的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为住户提供合法的保证,及时恢复其居住现状,并对各种违法现象予以制裁,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赔偿。(四)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筑工程的建立制度应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操作,包括施工设计、施工招标以及施工材料采购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工作,在此期间,建筑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建筑法律法规应明确建筑单位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彰显监理工程师的重要价值所在,并代替建筑单位表现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充分信任。同时,应注重提升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建立公司也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将合同责任落实到实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

五、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不仅规范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长久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长久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都处于不断进步之中,与其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建筑工程也因此受到了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多方监督。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巨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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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范文2

关键词:绿色建筑;法律体系;立法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自2015年起,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的建筑行业,能耗已经超过了工业和交通业。据数据显示,我国建筑领域能源刚性需求依然处于上升的趋势,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消费比例每增加1%,将多消耗5000万吨标准煤[1]。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依然任务艰巨,随着国家对建设领域新战略、建筑八字方针、建筑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的推行,建筑节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即建筑节能转向绿色建筑、单体建筑节能转向区域形式的绿色化、建筑低能效转向高能效等。为推动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我国各省市都在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缺乏经验,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通过对国外法律体系的研究与分析,为我国立法现状不足提供思路,提高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法律效力。

1立法历程和现状

1.1发展历程

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理论探索阶段:主要工作围绕民用建筑用能情况调研展开。①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民用建筑用能调查、建筑节能技术和标准研究。②1986年,制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提出了节能30%的节能目标。2)试点示范、推广阶段:主要通过“以点(两个试点城市)带面(八个省市)”的形式,推广节能材料及节能建筑。1988-1992年,制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3)体制建立阶段: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如上位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①1993-1996年:制订《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②1995年: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并将节能目标提高到50%。③1999年:制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④2003年:制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到达节能50%的目标。⑤2005年:制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出到达节能50%的目标,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4)体制完善、全面开展阶段: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断的推行新技术、新策略。①2006年: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②2007年:制订《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③2008年:制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④2009年:制订《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⑤2010年:修订《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节能目标提高到65%。修订《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⑥2013年:制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⑦2015年:制订《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⑧2017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正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颁布,使中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上位法+专项立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2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十八大、提出绿色发展等新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都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在地方,我国各地区都因地制宜,出台了适宜本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图1及表2所示,我国已有10个省份率先出台了绿色建筑相关法规,促进了本区域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良好发展。因此,作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亟需顺兴行业发展的趋势做出相应的修订,以更好的指导我国建筑节能的工作。

2国外法律体系分析

2.1制度设计

为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各国都推动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建立了绿色建筑法律体系、重点制度等,有效的降低了建筑能耗。本文主要对比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四个不同国情、不同特点的国家,均在市场调控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制度。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的制度设计主要围绕建材,节能标准,建筑改造以及经济激励等方面进行。

2.2立法思路

为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需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和法律政策,引导市场、充分利用市场规律,使国家、企业、研究机构及用户都能够获得真正的效益。如表3所示,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都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

2.3立法策略

在立法策略层面,应明确政府的立场,原则和边界问题,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措施。在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东西方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

2.4经验总结

通过上述梳理和对比,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各有不同,但其取得成就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可为我国立法提供思路:1)明确立足点与目标。上述国家都将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筑理念相结合,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以在形成绿色建筑施工建设实用的规范性法条。2)政府发挥顶层设计作用,从法律层面完善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体制。绿色建筑难以依靠市场单方面的调控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从而达到发展,需要用政府这个强有力的抓手来引导、管理才能够可持续健康发展。3)采用认证、标识等措施引导市场能动性。通过对建筑进行监测,评估,认证和标识,将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舒适度及环境影响程度等信息透明化,一是促使公众清晰认知建筑情况。二是带动开发商积极性,可将其作为一种营销指标。4)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强制标准对新建建筑约束力较大,但是经济激励措施更有利于鼓励既有建筑改造,以上四个国家均设立了一些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推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5)明确并强化法律责任,惩处措施到位。日本节能法律体系强制性较强,制定具体的法规来明确建筑不达标的法律责任,并坚决贯彻执行,保证处罚力度到位。立法权责明确有助于减少矛盾冲突现象。

3我国立法存在问题分析

1)高质量、高水平引导性不足:我国建筑能耗占比21.11%[2],数值上虽然已经低于发达国家能耗占比,但是我国低能耗的代价是牺牲室内空气品质及服务质量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水平偏低,而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是以建筑规划、被动式和主动式的节能技术的精耕细作实现的。而我国“重设计、轻运行”的问题还尤为严重,2017年,仅有7%的绿色建筑实行了运行标识。2)立法体系落地性、实施性、效力性待完善:目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内容老旧、不能满足如今发展需求。在地方层面,虽然各个地方出台了相关的立法,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具有代表性,又缺失国家层面的上位法给予支撑,从而造成执法效力差等问题。3)市场化方式待完善:在发达国家,大部分都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动建筑节能的发展,但我国现状,难以调动市场的积极性,缺乏一些调控市场的手段与措施,这也是造成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难以良好推动的原因。4)市场化激励手段待完善:基于市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经济激励长效机制尚未完善,应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激励相关企业等主体进行技术的自我提升,不断加强新的市场化激励手段,形成强有力的市场化推进制度,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5)有关绿色建筑标准不完善、体系不成熟: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标准上,多采用整体能效法,而我国建筑节能现有标准多就建筑各部位限值,并未对建筑整理能耗限值。建筑管理包括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拆除等全过程,而目前普遍存在“重设计、轻管理”的问题。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绿色建筑能效标识体系与制度,而我国能效标识目前仅用于竣工验收和迎接检查,并没有达到实际的运行的节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质量、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全产业链绿色化,需要基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6)民众的节能意识有待加强:发达国家通过建筑能耗标准和认证标识制度来引导社会对建筑节能的自主性,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知识,提高民众的节能意识;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熟的推广机制来正确健康的引导我国民众对建筑节能的认识与配合。

4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立法建议

根据经验总结,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立法应首要明确立法的立足点及目标,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由政府主导设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4.1立法思路

1)建筑全生命周期视角展开。从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制定相关的制度,全方位、全角度保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2)新增绿色建筑内容。明确绿色建筑的相关定义,着眼于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条款,提升绿色建筑设计,建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学引导,依据上位法修改的内容制定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以保证建筑节能健康发展。4)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单位的工作与职责,各司其职、各行其责,保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5)创新市场化机制。目前,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激励和引导机制以政府为主导,难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无法满足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需求。市场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探索新的市场模式,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解决现在市场驱动不足的问题。

4.2立法工作建议

1)制度顶层设计。一是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制度。借鉴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案》、英国BREEAM体系的建立及各国家对绿色建筑理念的推广,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指标。二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考核制度。借鉴美国1992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及域内法律效率低下的现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对本地区上年度绿色建筑工作绩效开展自评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上级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市县绿色建筑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做好监督考核工作。2)全生命周期制度设计。一是规划阶段,从规划阶段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的确定,建立规划审查制度。二是设计阶段,在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等阶段,加入绿色建筑专篇、技术资料等详细信息并前后对应。三是建设阶段,制定绿色施工相关制度,明确各个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并制定奖惩措施以督促施工的绿色化,落实建筑绿色施工。四是竣工验收阶段,明确竣工验收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验收程序充分融合,避免出现设计图严重变更,施工措施不绿色及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等问题出现。五是运行阶段,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在重点用能系统等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实施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确保运行阶段达到节能的效果。3)评价与标识。一是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建立,在建筑建设、改造、运行等方面推行能源证书体系,以降低建筑整体的能耗。二是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借鉴美国的能耗认证由政府、市场及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效果较好,建立由一个专门的、独立于建设单位的组织对评价系统负责,提供公平、公正、专业的服务。将三是建立推广、限制目录制度,将绿色建筑技术纳入目录,并实现目录更新的动态化、日常化,促进目录转型,以目录为抓手,以认证为依托,构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绿色化供应体系。4)创新市场化机制。一是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归集以及共享等方面,不断完善记录信息,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二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技能等级等相关标准,做到从业人员专业化,以保证施工质量。三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增强业主投保意识与投保意愿,推行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5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立法的现状,对比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四个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重点制度、立法思路、立法策略。从顶层制度设计、建筑全生命周期、评价与标识、创新市场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1)顶层设计,设立规划制度、考核制度等,全面、系统地统筹、协调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2)基于全生命周期,从建筑全生命周期考虑,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制定配套的激励与考核制度,针对各个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其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3)建立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材认证及相关制度,从建材到运行全产业链提倡公平、公正、专业的服务,构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供应体系。4)创新市场化机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搭建信用平台,培养高质量工人,推行工程保险,以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R].2016

建筑法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在即将全面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的建筑工程在这期间取得了长足进步,无数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也彰显着我国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决心。但量的巨大变化却并不意味着质的飞跃,在这期间也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从西安地铁三号线的电缆事件到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等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件,无不体现出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威胁,除此之外国内的一些房地产企业也频繁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这种“定时炸弹”急需国家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进行“拆除”。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现状。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规范可以概括为法律、条例、解释以及规章①。其中法律主要指《建筑法》《保险法》和《刑法》三套法律,条例主要指《质量条例》《设计条例》《安全条例》以及《招标条例》四项条例,而解释主要指《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释》,“若干规章”指相关建设部门针对质量责任等方面制定的行政规章②。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无疑是像《建筑法》这样的法律,既是原则性的规定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立法的基础,其次是行政和地方法规,代表着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层面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制度现状。我国早从《建筑法》颁布后就开始就陆续推出了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制度,像施工许可制度主要对建筑商的施工资格进行审核,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则是在施工阶段对质量进行把关,当然近几年来还推出了一些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来源于住建部颁发的《五方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中对建筑工程质量作出了明确要求,除了建筑工程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外该负责人还需要对建筑使用年限内担负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监管和外监管,自监管指的是参与建设的建设方,后者指的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外方力量,既有中间监管单位也有政府监管部门等。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所出现的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的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有的是无法避免的以外事故导致的问题发生,对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果留于表象只会治标不治本,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完善和变革仍旧无法有效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立法问题。我国《建筑法》自立法实施以来已有二十余年,期间却仅进行过一次而且只对一条律文进行了修改,这是匪夷所思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对应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没有跟上步伐进行调整,实施多年的《建筑法》如果不再加以调整变化就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建筑工程作为国家发展的支柱也需要适宜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除了立法比较滞后外,还有两个问题是《建筑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还与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极少,但需要监管的内容却多如牛毛,这一点也与建筑行业的特点有关。建筑工程项目既需要专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严谨细心的实践能力,而十二条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过于粗糙。《质量管理条例》作为一部以《建筑法》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与《建筑法》具有冲突。经过细致研究不难发现两者在一些条款上存在着冲突:《质量管理条例》将《建筑法》中定义的“房屋建筑”范围扩大到了“建设工程”,两者看似相同但在实际中却可能引发争议③。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体问题。我国当前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质量监管主体不统一给质量监管工作的推进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虽然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部门数量不少,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检以及工商等部门都或多或少参与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环节之中,但实际的工作效率却不尽如人意。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行政机关数量不少,但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长此以往使机构职能滥用低效,面对利益各部门争相抢夺,面对质量事故责任却相互推脱④。除了部门之间协作混乱外,监管主体之间的法定职责划分也不太合理,像《产品质量法》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做出了规定,但建筑工程本身却又不适用于这部律法,这也就导致了质检部门在能否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执法的争议。

(三)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程序问题。一项建筑工程从开始规划到实施竣工要经过多个环节,但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却只集中于施工阶段,监管程序覆盖不完全的问题也彰显了出来。只将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作为监管关键的弊端就是因小失大,在建筑工程的其他阶段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建筑质量事故来源于勘察设计阶段就出现了纰漏,导致建筑裂缝、下沉等问题,这种问题即使施工阶段严格把控也避免不了后期问题的出现。除了监管程序覆盖不全面外,监管程序还存在一定的纰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公共建筑能够体现的所谓的“政绩”,建立名义上的“指挥部”指挥建筑工程的实施,有的“指挥部”甚至高于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这种模式严重破坏了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实施,盲目完成建设任务并不是人们期待的“效率”,反而会给将来的建筑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在开展时与“指挥部”产生冲突,不仅造成工作上的停滞还造成了执法时面临的窘境。

(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责任追究问题。通过对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案件的研究发现,一些转包、分包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做法虽然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但仍旧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发现主要与建筑行业的特质有关,有的建筑单位不具备建设施工的相关资质就通过转包、分包的名义来承接工程,为了节省成本甚至使用了临时组建的工程队,事故发生后经常找不到责任人,这也导致了这种隐蔽性高的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除了责任难以追究之外还存在处罚力度小导致一些违法建筑商知法犯法,这也来源于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盈利高但违法成本低,起不到震慑作用的法律法规无疑是形同虚设的,我国建筑相关律法中的处罚比例1%-4%相比于获利比例的10%-20%而言相对较小,一些建筑商铤而走险违规建设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发。

三、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坚持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根本性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性原则是建筑施工参与方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都需要遵守的,根本性原则得到贯彻才能带动我国的建筑行业正向发展。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秉持“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这一理念,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保障不论当下还是将来都是最终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要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进行改革,重点突出监理单位的地位和独立性,通过政府主导解除建设单位的限制。第二项应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讲求实事求是,不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工作都要立足于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开展,根据实际问题制定对应措施。同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当下,不论是立法还是推陈出新都要防患于未然,不畏惧新问题的出现。此外还需坚持开放性原则,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不仅是国家的本职工作,还需要积极吸引民众参与其中,社会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建筑行业相关专家或从业人员的意见要重点关注,必要时还可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

(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相关立法。立足于我国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现状《建筑法》进行完善修订,对于其中一些已经不适用于现状的法规予以删除或重新立法。同时对我国目前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重新核对校验,针对律法冲突的部分进行调整,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为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有效开展创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本身进行专门立法,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的起草可以综合各相关法律的有效规定进行融合,新立法的法律可以先从部门地方开始试点实行,对试点效果进行严格判断审核,试点过程中不断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同时还要注意不同地区的地域特点,最后再不断完善并推广。

(三)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第一点是要明确并统一质量监管主体,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监管各自的阶段,做到不滥用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共享信息,以解决问题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此外建设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进行统一的监管,因为建设部门是所有部门中最具有建筑行业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的部门,建设部门内部也要做好职责的划分工作,减少职责交叉带来的混乱问题。另一点是在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时要做到监管流程的覆盖面广、过程规范,不论是施工前期的勘察设计阶段还是施工完成后的验收阶段都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不错放漏放任何疑点,避免因设计失误导致建筑下沉、坍塌等质量事故的再次上演,从源头减少质量安全隐患。对于监管流程也要进行规范管理,严谨不相关部门的越权干涉,专业环节也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确保建筑工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

四、结语

我国国土面积巨大人口更是众多,为了满足众多人民生活的需求对建筑设施的数量需求较大,而作为建筑设施使用者的人民群众的安全稳定则依赖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这对我国来说既是必须完成的挑战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机遇。我们要从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这个根源入手进行改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相关建议进行完善,填补当前的漏洞的同时也要防患于未然,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的发展进步。

注释:

①余水生.建筑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

②马千惠.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法律制度研究[D].长安大学,2017.

③程彦培.我国公共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6.

建筑法范文4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自十一五以来逐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提出了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发展绿色经济的方针。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是实现绿色经济的重要方面。对于绿色建筑概念的理解有很多种,通常认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所有阶段,尽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建筑污染的目的。2006年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绿色建筑的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节约水资源、节约材料),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的概念源于“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一般是指建筑的建设、运营等环节中的节能,侧重于材料和综合用能的节约,而绿色建筑的概念则比建筑节能更为宽泛。从建筑的生命周期来说,包括从规划设计开始到后期的建设运营等过程;从与环境的关系来说,绿色建筑更侧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总的来说,绿色建筑应该是提供最佳环境且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建筑。

2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分析

绿色建筑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全国各地绿色建筑工作发展情况参差不齐,往往存在着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一头热”,而在开发商、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那里“遇冷”的情况,这种发展的不均衡性和推动实施的难度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的是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依据经济学的原理,如果自然资源没有被过度使用,不存在自然垄断,也没有经济外部性等问题的情况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实现最高效率。但如果存在经济外部性问题,这种资源配置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所谓经济外部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经济,另一类是外部不经济。根据一般规律,市场会优先甚至过度生产外部不经济的产品,而外部经济的产品则会出现生产和供货的不足。绿色建筑则属于典型的外部经济的产品。当边际内部收益曲线MPB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于a点,此时价格为P1,产量为Q1,但这个产量并不是社会最优产量,因为绿色建筑生产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没考虑在内。考虑到绿色建筑的“外部收益”,于是产生了如图所示的第2条需求曲线,即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B,当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B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b点时,价格为P2,产量为Q2,此时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绿色建筑外部经济性的存在,在缺乏其他调节措施的自然状态下,绿色建筑产品的供给总是倾向于低于社会需求,达不到社会最优产量。另外,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和良好的外部效益产生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也就是说,开发商等绿色建筑的生产方作为投资人和成本承担者得不到所有的外部效益,造成了内外部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异。用公式表示如下:内部收益(成本)+外部收益(成本)=社会总收益(成本)因此,在没有外部干预或调节的情况下,生产者得不到外部收益,也不愿意付出额外的成本,提供绿色建筑产品的积极性则不高。

3解决外部性问题,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调节措施

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的问题显然是收效甚微的,在现阶段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或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途径,来补益和调节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新技术的运用、经济激励的实施解决绿色建筑外部性的问题,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3.1加快推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建立

从世界各国发展绿色建筑的经验来看,绿色建筑理念的深入人心不是一蹴而就的,基本要经过节约能源资源—关注生态和自然环境—环境量化—法律法规强制等4个阶段。我国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对绿色建筑的界定和描述不清晰,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绿色建筑的规章制度缺乏强制性。立法工作首先国家层面要重视,其次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对绿色建筑进行研究和实践,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动绿色建筑工作。以英国为例,英国是目前世界上政府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国家之一,从2002年开始,先后颁布了《欧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Di-rective2002/91/EC)、2004年的《住宅法》(HousingAct)、2008年的《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ChangeAct)、《建筑能效法规(能源证书和检查制度)2010》【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CertificatesandInspections)andRegulation】、《能源法2010》(EnergyAct2010)。此外,美国、德国、日本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建立方面都有很好的做法,有效推动了绿色建筑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中对绿色建筑未有涉及,虽然有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但表述比较模糊和笼统,基本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当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定的进程。因此,首先应提请全国人大,对《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根据当前绿色建筑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增补相关内容,以规范和约束绿色建筑工作的发展。其次,为了明确和细化绿色建筑相关的管理政策、奖惩措施、管理结构等,应制定《绿色建筑管理条例》,由国家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审核并颁布实施。其他相关的部门规章、配套政策文件也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增强实际的可操作性。

3.2推动绿色建筑相关新技术的运用

首先,提高对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认识和关注,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有75%发生在运营和使用阶段,在此之前的设计、施工等建设阶段成本仅占25%。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后,对建筑物经济性的评价覆盖了其策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甚至拆除的所有费用,更加客观和全面。而绿色建筑一般具有初期投资大,而运行、使用成本较低的特点,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评价绿色建筑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其次,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据统计,我国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30%,传统建筑方式下,工期长、能源和材料消耗多、扬尘和污染严重、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关键在于依靠机械化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减少现场湿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集中工业化生产建筑部构件,降低建造过程中的综合损耗,可实现节能、节水约30%;通过标准化集成和生产,降低材料损耗,可实现节材20%-30%;与传统施工方式相比,可大幅节约人工和缩短工期,现场建筑垃圾可减少60%-80%,降低建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可以说,建筑工业化与绿色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不谋而合,同时实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应当与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相提并论,从而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建筑业生产方式,实现建筑业发展的绿色目标。与建筑全生命周期理论和建筑工业化密切相关的还有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技术的运用。BIM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集成了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是对整个项目的数字化表达。他可以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领域得到应用,能够为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中的能耗、环境的分析和评估提供依据,实现合理用能、节约用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目的,同时可以提出一整套合理用能与降低能耗的技术方案,并对绿色建筑的监测、评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随着BIM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不断深入,对绿色建筑的发展也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3.3实施有效的经济激励

建筑法范文5

关键词:绿色建筑;发展历程;发展现状

0引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绿色建筑全面体现了“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已成为建筑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将绿色建筑定义为“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1]。发展绿色建筑,节约利用资源,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资源能源瓶颈约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9年至2020年间,我省绿色建筑经过了从起步、快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阶段,成绩斐然,但依然存在已竣工绿色建筑项目少、各地发展不平衡、全寿命周期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问题,系统地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现状研究,有助于了解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历程和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1江西省绿色建筑发展历程

与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等经济发达省市相比,我省绿色建筑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2-5]:

1.1第一阶段(2009—2012年):政府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发展阶段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省建设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1〕6号)和《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11〕1号),了地方标准DB36/J001-2010《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我省绿色建筑评价申报条件、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开启了我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1.2第二阶段(2013—2015年):政府强制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阶段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明确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m2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6],确定了绿色建筑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到2015年,新增2个部级绿色生态城区;全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项;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省政府的《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3第三阶段(2016—2019年):绿色建筑全面发展阶段

2016年6月,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因地制宜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7年,省建设厅公开的《江西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赣建科〔2017〕10号)要求“到2020年,江西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所有新建城区均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7]。颁布了DBJ/T36-037-2017《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36-029-2016《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江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和DBJ/T36-050-2019《江西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

1.4第四阶段(2020年以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0年,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明确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建设标准。申请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项目应按照不得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8],要求必须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11月30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赣建科设〔2020〕47号),明确要求,到2022年,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要全面实施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2021年12月27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赣建计〔2021〕42号)明确提出“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100%,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二星级”[9]。

2江西省绿色建筑存在问题

尽管江西省绿色建筑发展速度快、势头较好,但是绿色建筑市场规模还比较小,现阶段的发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2.1绿色建筑分布地域不平衡现象严重

由江西省建设厅公布的2019年度各地市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可知,设计阶段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77.08%,南昌市、赣州市绿色建筑执行比例超过了90%,萍乡市、景德镇市执行比例不足50%,造成这种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南昌市经济比较发达,人民生活水准相对较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其他地市,更加注重对建筑品质的要求,具备绿色建筑尤其是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的现实需求;(2)南昌市绿色建筑工作起步较早,绿色建筑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南昌市先后印发实施了《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17—2020)》《南昌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指导意见》(洪建发〔2016〕37号)等文件,并对满足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和中水系统进行了明确规定;(3)南昌市技术力量雄厚,绿色建筑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相对集中。

2.2已竣工绿色建筑项目少

根据江西省住建厅公布的2019年度各地市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可以看出,竣工阶段绿色建筑占新竣工建筑面积比例为56.72%,低于设计阶段绿色建筑执行比例,南昌市、新余市、萍乡市和赣州市绿色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超过了60%,部分地市绿色建筑竣工面积比例很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省绿色建筑工作整体起步较晚,前期的很多项目都没有按照绿色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导致满足运行评价标识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比较少;另一方面DBJ/T36-050-2019《江西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标准于2019年8月底才正式实施,当年能完成绿建验收的项目相对较少。

2.3绿色建筑认知不全面

虽然我省绿色建筑工作已经迈入了全面发展时期,但是除了设计和咨询单位外,其他参与方(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建材供应商等)对绿色建筑的认知还不够全面。由于缺乏对绿色建筑的深刻了解,其他参与方对开发绿色建筑项目积极性不高,甚至少部分参与方对绿色建筑依然存在误解,普遍认为绿色建筑都需要采用成本高的技术,会导致投资额大幅增长,对发展绿色建筑存在抵触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省绿色建筑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持续加大对各参与方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体系的宣传普及力度,营造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是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2.4全寿命周期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绿色建筑的内涵决定了绿色建筑从规划选址、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和拆除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秉承“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必须要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动态监管,才能确保不同阶段的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如果监管不力,任何一个环节没有按照绿色建筑的要求进行实施,都将导致最终建成的绿色建筑徒有虚名。因此,要加强全寿命周期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对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应强化建立建设、设计和施工等主要责任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对违反绿色建筑诚信体系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双重约束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并将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2.5复合型绿色建筑人才缺乏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智能化技术、BIM技术等新技术结合是未来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决定了绿色建筑学科交叉、系统复杂、综合性强的特点,我国绿色建筑起步相对较晚,前期没有绿色建筑相关技术领域的人才积累,很多建筑专业院校仅在研究生阶段开设了可持续建筑设计等相关专业,2019年以后才有很多院校将绿色建筑纳入本科阶段教育。绿色建筑教育尚未完全纳入职业资格体系,缺乏社会化的专业培训。

3结语

建筑法范文6

时代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个质变的飞跃。在发展如此迅速的时代背景下,国内许多的科学建筑领域都正在走向其发展的黄金时期,当然,作为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联系紧密的建筑工程监理领域的来说,也亦是如此。建筑工程监理既在整个工程建设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极其特点进行了探索和分析,并具体分析出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而寻找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

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发展与特点

1建筑工程概述

1.1建筑工程概述

建筑工程既建筑行业的工程,其指的是对于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管道,线路,必要基础设施进行的设计,规划,勘查,测量,施工等相关的工程技术活动,进而促使其形成完整的工程实体。同时建筑工程也指房屋或是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并不是空谈高瞻远瞩,其主要还是通过具体的施工活动来进行。其中,建筑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物所包含的种类很多,例如,商场,学校,酒店,医院,住宅等。与其相关的附属设备具体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设备,其中,水池,车棚等都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附属设施。有关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管道,电路,通信,暖气,电梯设备等,这些都是房屋建筑物中的必要基础设施,必不可少。

1.2建筑工程的特性

特性具体如下:①综合性。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一般都要对现场的施工工地进行具体的勘测,规划,勘查,测量,施工等相关的具体施工技术活动,其所运用到的学术知识包含了地质学,结构力学,工程测量学,工程力学等各个学科的专业基础知识,它所限制的不在是对于某一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因此建筑工程就学科而言,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②社会性。建筑工程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所需而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一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条件,也与此同时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不仅如此,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而要妥善的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例如,施工方和业主的关系,设计师和施工方的关系等。因此,综合来说,建筑工程具有的一定的社会性;③技术性。建筑工程并不是无目的,无条件的随意施工,相反,它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的要求非常高,只有这样,才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顺利开展;④实践性。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并不是纸上谈兵,它是要通过具体的设计,勘测,进而进行施工的社会活动。

2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既工程监理单位,其主要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得以成立的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开展指与工程监理,或者是与工程监理相关的相关服务活动。当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到施工单位亦或是建筑单位的相关委托时,其会依据当地的建设政策,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家的政策,然后根据建筑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相关施工监测报告,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督审查,在一定情况下,也要对现场工地所使用的材料进行监测处理,看其所使用的施工材料是否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不仅如此,其还可以对于建筑工程的各方关系进行处理协调,且对于工程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应主要依据如下:①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建筑建筑物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②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意义

建筑工程监理的核心主要在于,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接受施工单位的邀请,然后监理单位依据其相关的国家政策,建筑物的建筑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对其施工单位所开展的项目进行监督核算,审查,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对工程的建筑质量进行合理的保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开展。

4建筑工程监理的特性

4.1单一性

当建筑监理单位接收到施工方亦或是其他方的邀请时,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规定,在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进行监理时,只可以接受施工方,既建设单位的邀请,与此同时,当此时有第三方的建设方提出监理邀请时,监理单位应该予以拒绝。因此看来,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必须只接受一方的邀请,不可同时兼顾,一经发现,则会有相关的法律处罚。由此表明,建筑工程监理具有单一性。

4.2强制性

虽然时代在不断的进步,科技在不断的发展,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相关领域相对于国际水平,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快的追赶上国际水平,缩短差距,更重要的是,为了在最大限度上对于施工工作人员的施工行为进行规范,以及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我国针对当前的国家形式,采取了强制性的建筑工程监理,并且也随即制定了与监理工程相关的规章制度。

4.3监督性

在我国,当建筑监理单位接收到施工方亦或是其他方的邀请时,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规定,在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进行监理时,只可以接受施工方,既建设单位的邀请,不可以再继续接受第三方的邀请,正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对象过于单一,因此,使得监理单位在实行具体的监督时,也更加的容易和方便。

5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5.1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低下

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对工程的建筑质量进行合理的保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开展。然而,具体的现实情况却是,在监理单位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下,且对于相关的监理政策了解并不了解,由此看来,严重影响到了监理工作的开展。

5.2相关监理体系不完备

由于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就以前而言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在许多方面还是存在疏漏。其中所反映的方面最明显的就是相关的监理体系不完备,有时候,以至于监理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

5.3只侧重于流程形式

虽然由于时代的发展,我国现在对于建筑工程监理概念的了解在不断的深入,但是真正理解到建树工程监理概念的就现在而言,只是少数。由于对于概念的了解的不深入,以至于监理工作的开展更不知从何开始,到现在的发展到,为了应对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强制性,只重视于相关的具体流程,并未真正的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所存在的意义。

6解决对策

6.1提高相关工程监理人员的人员素质

由于我国相关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备,因此,对于我国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要求随之也变得更高,因此,我国更应该加强对于相关监理工作人员的知识培训,技能培养,以此来提高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人员素质。

6.2健全与监理相关的结构体系

虽然说我国现在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视不断加强,但是真正理解到工程监理概念的人还只是少数,且对相关体系的了解少之又少,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具体工作时,只重视流程,因此我国也应该大力健全监理的结构体系。

6.3重视工程的监理细化

就现在社会而言,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的了解还是停留在表面,并未在深入的研究探索。因此就建筑工程监理而言,我们才更应该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的作用,以此我们才应该重视到对于工程监理工作的细化,更加方便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

7结束语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迎来其发展的黄金阶段。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据以前相比,已经有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但就国际标准而言,还是低于国际水平,因此我国才更应该重视到建筑工程监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以此保证工程的顺路开展。

参考文献

[1]林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2∶25.

[2]余景良,胡先国.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67.

[3]徐帆.监理工程师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26.

建筑法范文7

【关键词】OBE理念;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思政

一、引言

2017年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中强调“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梳理各门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融入课堂教学各环节,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这是第一次将“课程思政”写入中央文件。随后,《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等均提出课程思政相关内容。OBE(Outcomes-basedEducation产出导向)是基于产出的教育模式,落实OBE理念的《悉尼协议》工程教育认证在毕业要求中把人本素质贯穿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全过程,从毕业标准出发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对课程思政教学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在厘清课程思政内涵的基础上,基于此理念以课程思政学习效果为导向进行目标设计,根据大纲要求、明确课程定位、授课内容、模块目标、教学设计,从而支撑课程体系建设,这也是课程思政改革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有部分学者和专家基于OBE理念对“课程思政”展开研究。任侠(2019)以OBE理念反向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思想政治课程分散到专业课教学,实现“技能传授”与“价值引领”有机统一,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立体化育人转型。夏绪梅(2020)提出要以课程思政学习效果为导向,从思政理论水平提升、完善课程思政教学内容设计、正确选择教学方法三方面提升“育德能力”。国外关于高校“课程思政”相关的报道较少,但国外道德教育多为渗透式的教育,这对我国“课程思政”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德国注重建设“生活、家庭、社会”的三位一体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美国把道德教育内容融入学校生活和各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将道德教育融入德育理念和价值准则中;英国的全纳教育模式主要体现在尊重所有人融入主流社会的权利,希望能够通过教育公平达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目前课程思政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课程思政的框架性内容、宏观层面内容研究多,落实到课程上的研究不足,实践成果弱。二是专业课程中思想政治元素融入不多,存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的“两张皮”现象,专业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难融入,独立于主体之外,存在二者结合不够紧密的问题。三是专业课程教学内容设计有待完善。因此,探究并落实专业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学,是用好课堂教学,实现“三全育人”的关键环节。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身就蕴含丰富的思想政治元素,如何在课程的教学中“激活”这些思想政治元素并应用到“课程思政”教学设计中,是本课程改革的新动向。本文以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为例,探究本课程的思政建设路径,为山东协和学院的专业课的思政教学改革与建设带来一定的参考和推动作用。

二、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和意义

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本身蕴含丰富的思想政治元素,是山东协和学院工程造价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是培养学生掌握相关的行业和专业知识,树立法律责任与意识,达到掌握专业课程知识的同时,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本课程改革过程中,如何将思想政治元素激发出来,形成理论层面的建设法规教学内容与思政元素的有机契合,同时注重学生思想政治学习效果的产出导向,是本课程教育教学提质增效的保障。在本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合理利用思想政治元素,发挥课程蕴含思想政治元素的价值引领作用,培育山东协和学院工程类专业学生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思想先进、政治可靠兼具工程专业知识、工程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现“三全育人”的效果。

三、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理知识多,内容相较枯燥。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理论性强,运用范围广,知识系统,法律条文多,相对枯燥,如果用传统教学方法展开教学,学生不容易提起学习兴趣,教师容易陷入纯法律理论讲解的思维怪圈,这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不相符。

(二)法律类课程与个人法律素养的融合嵌入少。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在人才培养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将理论知识内化为实践内容,努力实现个人从业的法律思想的校企无缝对接,将课程内容的融入与个人修养的提升有机结合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以思想政治效果产出为导向的教学模式不成熟。基于OBE理念需要看学生的学习效果产出,如何将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思想政治教学效果有效呈现,达到思想育人的目的,在课堂教学中有待进一步思索,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引导学生发挥学习的主体性方面还不完善。

四、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思政的建设路径

(一)从教学目标来挖掘思政元素。基于OBE的产出理念,以思想政治效果为导向,结合模块的特点找寻思想政治元素,形成二者有机深入。结合模块特点找寻思想政治元素,形成二者有机渗入。在挖掘思想政治元素之前,明确山东协和学院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具有专业和法律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能在专业相关领域从事工程造价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初步熟悉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建筑许可、招投标、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基本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分析、研究和解决建筑活动中所发生的工程纠纷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同时也贯穿培养守法、诚信、刻苦、善于沟通和合作的品质,树立全面协作和团队意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从这些目标产出为基础,反推本课程的思想政治元素,找到每个内容模块的核心切入点,达到润物无声的思想政治融入。如:合同法中注重个人品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教育、遵纪守法意识,廉政教育;施工许可和从业许可中融入遵纪守法,拒腐防蚀意识,启迪每位建筑人应文明施工的优良作风和职业道德;建筑工程监理法律中融入工匠精神,培养学生爱岗敬业和廉政教育。

(二)构建融入思想政治元素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在课程授课中,从课前准备、课中实施和课后的反思总结中不断挖掘本课程思政元素,在组织教学中针对模块进行教学设计,呈现出思政元素与育人目标的有机结合,做到课前、课中、课后的合理衔接,形成本课程的思政教学体系。通过渗透式教学,在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每一模块融入思想政治元素,用实际案例、视频图片等加强学生深思的代入感,潜移默化中启迪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实现专业知识传授与价值引导的有机统一。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所包含的模块知识分为:建筑法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每个模块找到培养目标和定位,做好思想政治元素的融入,从知识、能力、素质和思想政治四个方面进行课前、课中、课后的教学设计。通过这种反推法展开教学内容设计,也可有效评判学生的学习效果,检验课程思政的学习效果产出。

(三)强化教师对课程思政育人的认同感,形成融入思政元素的教学方法。部分工科教师注重专业和知识技能,但如何融入思想政治元素进行德育育人观念不深,在此应加强教师的意识培养。根据法律知识和授课方式确定思想政治元素的渗透点后对课程知识点加以提炼,同时将思想政治元素融入于教师平时的言行、教学内容、教学素材、学习任务和师生互动中,优化课程实践案例的梳理,将工程建设的思想政治元素通过案例背后的素材实现“一键式”激活。实现润物无声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应主动采取学评互动多元教学法,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要做好评测,学生之间的互评能擦出个人思政观念的火花,在思想碰撞的同时教师要做好助学和导学,及时进行思想纠偏和代入,达到师生、生生的有效互动,实现润物无声的教学效果。

(四)以思政效果为产出导向,加强实践指导环节,提高学生政治意识。课程思政理念应辐射到学生实践中来,如:布置学生社会调研任务,鼓励学生实地参与工程咨询公司实习,综合运用所掌握的工程技术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全方位、多角度地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也可引入情景教学,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初入职场的体验,进行价值观引领。

五、结语

建筑法范文8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发展;改进

1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管理手段的进步,建筑行业的管理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发展与改进始终受到制约。只有针对现阶段的建筑施工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才能针对性的优化并改进我国建筑施工管理模式,促进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发展。

2建筑施工管理的概述

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建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主的三方管理模式越来越完善。而这种管理模式指的是通过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各个环节的管理来实现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成本等多项内容的控制与管理。所以,当下建筑施工管理指的就是“各个工程施工的负责管理人员对工程各个控制要素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

3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从施工建设的诸多环节分析,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五个环节:第一招标签约环节,第二施工前期准备环节,第三施工过程,第四竣工验收环节,第五回访保修环节。以此为基础将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细化,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一个规划,即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签约环节,规划出建筑工程的施工编制。这是投标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建筑工程从施工到保修的总纲领。与此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管理施工规划的编制》,并将之移交到施工企业以及监管企业,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的指导资料。其次,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四项控制内容。第一进度控制,确保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设计完成施工进度;第二,成本控制,严格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防止滥用材料、浪费资源的情况出现;第三质量控制,优化施工管理方式,提升施工质量,例如严格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加强施工操作的质量控制、定期检查施工设备质量等。第四,安全控制,尽最大的可能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性,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再次,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四项管理。第一管理生产要素,例如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第二管理施工合同,严格规范施工合同的内容定制以及合同的履行效果;第三管理施工信息,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前期的资料收集、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以及工程竣工时整理出来的资料等。最后,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现场管理,即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个施工细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另外,建筑施工管理还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减少施工现场矛盾与冲突的发生,确保施工操作的有序进行,为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建设环境[1]。

4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建筑施工管理的发展是从建筑初期开始的。从建筑初期到60年代,我国的建筑企业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缺乏统一的操作标注和流程,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经验。之后从60年代到80年代之间,我国建筑企业开始学习同期国外先进的建筑施工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摸索出“统筹法”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从80年代到现阶段,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管理的发展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第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越来越完善,针对建筑项目法人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且国家相关部门也针对性的颁布了法律法规,例如《建筑法》《合同法》等。第二,随着建筑企业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管理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传统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建筑企业的发展,人们对于建筑施工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

5现阶段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类型

5.1项目法的施工管理模式

这一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建立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即将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视为管理中心,将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式视为管理基础,通过加强施工项目的各方面的管理,合理配置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来实现建筑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这种管理模式可以加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使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5.2项目分包管理模式

这一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建立依据是建筑施工项目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投标,从建设单位承接施工任务。然后各大施工单位再从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然后建筑施工企业与各大施工单位以合同的方式建立联系,对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进行合作管理。

5.3集约化管理的模式

这一建筑施工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的缺陷而建立的。即收回部分下级项目经理的权利,针对企业组织管理结构、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目标进行集约化管理。这样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围绕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展开管理活动,加强了企业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3]。

6建筑施工管理的现状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力度,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可以有效提升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降低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但是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管理人员没有对建筑施工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管理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过于重视工程的承包,而忽视了管理工作的合理安排。更为甚者,部门建筑企业为了压缩建设成本,采购劣质不达标的建筑材料,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其次,在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第一,目前我国大多数的造价咨询公司主要以预结算以及标底报价、审核为主,并没有发挥出造价咨询单位的全部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造价咨询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营销能力。第二,我国的造价咨询发展时间短,政府部门以严抓资质审核为主,在规范市场管理方面还不到位。且存在较多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专业人员交叉执业等现象。第三,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涉猎的知识范围较为狭窄,尤其是在金融与贸易、法律、工程经济、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知识涉猎甚少。再次,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中,信息化管理水平还待提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较少,直接限制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最后,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建设过程消耗的建筑能源十分惊人,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创建绿色建筑、节约资源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要考虑如何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施工。

7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改进

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改进,首先要完善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对此,建议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所有工作人员的职责,协调好建筑工程所有工作人员的关系,及时发现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和优化。第二,提升建筑企业法人的地位。可以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法人财产制度、调整产权关系等方面明确建筑企业内部各机构的职责。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降低或者避免经营风险,落实合同制度,提升建筑施工管理能力。其次要创新建筑施工管理观念。对此,建议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分析建筑行业的当前形势、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更新企业的管理理念,合理处理建筑工程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工期、施工成本等方面的管理目标。第二,协调建筑质量、建筑成本、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四方面的内在联系,并在确保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改善建筑工程管理措施,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再次,要重视起建筑企业文化的创新。对此,建议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创新建筑企业的价值观,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传播机制以及目标机制。第二,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的各种资源进行创新,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更新技术管理。对此,建议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的建筑施工管理模式,提升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第二,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工程管理体系。第三,引进高素质专业性强的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管理技能和管理理论,并使其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8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发展与改进可以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建筑施工管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我们要从创新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创新管理观念、创新企业管理文化、创新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等方面来促进建筑施工管理模式的发展和改进。

参考文献:

[1]马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模式创新探析[J].山西建筑,2018(30):247~249.

[2]王鹏.建筑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模式的相关分析[J].山西建筑,2018(30):25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