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浅谈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问题浅谈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每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都会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近年来频发的事故让这一问题逐渐进入了社会焦点的视线之中。本文就近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发展历程进行陈述,并对这期间出现的种种问题深入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策略,以期能够为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监管提供些有效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在即将全面完成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的建筑工程在这期间取得了长足进步,无数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也彰显着我国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决心。但量的巨大变化却并不意味着质的飞跃,在这期间也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从西安地铁三号线的电缆事件到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等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事件,无不体现出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威胁,除此之外国内的一些房地产企业也频繁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这种“定时炸弹”急需国家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进行“拆除”。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现状。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规范可以概括为法律、条例、解释以及规章①。其中法律主要指《建筑法》《保险法》和《刑法》三套法律,条例主要指《质量条例》《设计条例》《安全条例》以及《招标条例》四项条例,而解释主要指《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释》,“若干规章”指相关建设部门针对质量责任等方面制定的行政规章②。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无疑是像《建筑法》这样的法律,既是原则性的规定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立法的基础,其次是行政和地方法规,代表着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层面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制度现状。我国早从《建筑法》颁布后就开始就陆续推出了一些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制度,像施工许可制度主要对建筑商的施工资格进行审核,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则是在施工阶段对质量进行把关,当然近几年来还推出了一些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来源于住建部颁发的《五方负责人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中对建筑工程质量作出了明确要求,除了建筑工程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外该负责人还需要对建筑使用年限内担负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监管和外监管,自监管指的是参与建设的建设方,后者指的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外方力量,既有中间监管单位也有政府监管部门等。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所出现的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的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有的是无法避免的以外事故导致的问题发生,对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果留于表象只会治标不治本,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完善和变革仍旧无法有效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立法问题。我国《建筑法》自立法实施以来已有二十余年,期间却仅进行过一次而且只对一条律文进行了修改,这是匪夷所思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对应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没有跟上步伐进行调整,实施多年的《建筑法》如果不再加以调整变化就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建筑工程作为国家发展的支柱也需要适宜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除了立法比较滞后外,还有两个问题是《建筑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还与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极少,但需要监管的内容却多如牛毛,这一点也与建筑行业的特点有关。建筑工程项目既需要专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严谨细心的实践能力,而十二条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过于粗糙。《质量管理条例》作为一部以《建筑法》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与《建筑法》具有冲突。经过细致研究不难发现两者在一些条款上存在着冲突:《质量管理条例》将《建筑法》中定义的“房屋建筑”范围扩大到了“建设工程”,两者看似相同但在实际中却可能引发争议③。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体问题。我国当前社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质量监管主体不统一给质量监管工作的推进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虽然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相关的部门数量不少,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检以及工商等部门都或多或少参与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环节之中,但实际的工作效率却不尽如人意。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行政机关数量不少,但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长此以往使机构职能滥用低效,面对利益各部门争相抢夺,面对质量事故责任却相互推脱④。除了部门之间协作混乱外,监管主体之间的法定职责划分也不太合理,像《产品质量法》对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做出了规定,但建筑工程本身却又不适用于这部律法,这也就导致了质检部门在能否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执法的争议。

(三)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程序问题。一项建筑工程从开始规划到实施竣工要经过多个环节,但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却只集中于施工阶段,监管程序覆盖不完全的问题也彰显了出来。只将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作为监管关键的弊端就是因小失大,在建筑工程的其他阶段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建筑质量事故来源于勘察设计阶段就出现了纰漏,导致建筑裂缝、下沉等问题,这种问题即使施工阶段严格把控也避免不了后期问题的出现。除了监管程序覆盖不全面外,监管程序还存在一定的纰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公共建筑能够体现的所谓的“政绩”,建立名义上的“指挥部”指挥建筑工程的实施,有的“指挥部”甚至高于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这种模式严重破坏了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实施,盲目完成建设任务并不是人们期待的“效率”,反而会给将来的建筑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在开展时与“指挥部”产生冲突,不仅造成工作上的停滞还造成了执法时面临的窘境。

(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责任追究问题。通过对一些建筑工程质量案件的研究发现,一些转包、分包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做法虽然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但仍旧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发现主要与建筑行业的特质有关,有的建筑单位不具备建设施工的相关资质就通过转包、分包的名义来承接工程,为了节省成本甚至使用了临时组建的工程队,事故发生后经常找不到责任人,这也导致了这种隐蔽性高的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除了责任难以追究之外还存在处罚力度小导致一些违法建筑商知法犯法,这也来源于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盈利高但违法成本低,起不到震慑作用的法律法规无疑是形同虚设的,我国建筑相关律法中的处罚比例1%-4%相比于获利比例的10%-20%而言相对较小,一些建筑商铤而走险违规建设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发。

三、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坚持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根本性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性原则是建筑施工参与方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都需要遵守的,根本性原则得到贯彻才能带动我国的建筑行业正向发展。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是要秉持“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这一理念,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保障不论当下还是将来都是最终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要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进行改革,重点突出监理单位的地位和独立性,通过政府主导解除建设单位的限制。第二项应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讲求实事求是,不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工作都要立足于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开展,根据实际问题制定对应措施。同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当下,不论是立法还是推陈出新都要防患于未然,不畏惧新问题的出现。此外还需坚持开放性原则,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不仅是国家的本职工作,还需要积极吸引民众参与其中,社会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建筑行业相关专家或从业人员的意见要重点关注,必要时还可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

(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相关立法。立足于我国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现状《建筑法》进行完善修订,对于其中一些已经不适用于现状的法规予以删除或重新立法。同时对我国目前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重新核对校验,针对律法冲突的部分进行调整,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为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有效开展创建完整的监管体系。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本身进行专门立法,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的起草可以综合各相关法律的有效规定进行融合,新立法的法律可以先从部门地方开始试点实行,对试点效果进行严格判断审核,试点过程中不断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同时还要注意不同地区的地域特点,最后再不断完善并推广。

(三)加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第一点是要明确并统一质量监管主体,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监管各自的阶段,做到不滥用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共享信息,以解决问题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为第一要义。此外建设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进行统一的监管,因为建设部门是所有部门中最具有建筑行业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的部门,建设部门内部也要做好职责的划分工作,减少职责交叉带来的混乱问题。另一点是在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时要做到监管流程的覆盖面广、过程规范,不论是施工前期的勘察设计阶段还是施工完成后的验收阶段都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不错放漏放任何疑点,避免因设计失误导致建筑下沉、坍塌等质量事故的再次上演,从源头减少质量安全隐患。对于监管流程也要进行规范管理,严谨不相关部门的越权干涉,专业环节也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确保建筑工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

四、结语

我国国土面积巨大人口更是众多,为了满足众多人民生活的需求对建筑设施的数量需求较大,而作为建筑设施使用者的人民群众的安全稳定则依赖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这对我国来说既是必须完成的挑战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机遇。我们要从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这个根源入手进行改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相关建议进行完善,填补当前的漏洞的同时也要防患于未然,确保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体系的发展进步。

注释:

①余水生.建筑工程全程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5.

②马千惠.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法律制度研究[D].长安大学,2017.

③程彦培.我国公共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6.

④孙鹏,刘阳,邓荣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3(14):120.

作者:陈清华 单位: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