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论文范例6篇

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团体保险;员工福利计划;税收优惠

20世纪初期,美国工业及社会发展促进了雇主们逐渐了解到其对员工的法律责任,同时雇主也对员工由于工作能力丧失所招致的收入损失逐渐重视,这种对员工福利的认识孕育了团体人身保险有利的发展因素。第一张团体寿险保单于1911年,由纽约公平寿险社(EquitableLifeAssuranceSociety)签发。这一新的承保方式一出现就引起了人寿保险业界的广泛注意,各保险公司群起仿效,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一、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劳动保险的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尚未实施劳动保险或已实施了劳动保险但希望多增加一些福利的单位职工,开办了多种以职工为对象的团体人身保险,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1958年以后,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内保险业务出现停顿,团体保险也停止了销售。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业务从1982年到90年代初期经历从无到有的市场恢复期,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商业团体人身保险为职工福利配套。但是,目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缴费十分困难;同时许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更注重短期效益,不愿意为员工投保。所以尽管团体人身保险在我国以往的业务中占有很大份额,近年形势却不容乐观。从图1可以看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88.8%下降到2002年的20.5%,2003年为16.88%,2004年达到20.51%。2005年前8个月,份额虽提高到22.9%,但是其中包括中意人寿的200亿大单,到2005年末份额回落到20.44%。在寿险业保持平稳增长的大格局下,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在行业中占比却维持在20%左右的水平,其低成本和低风险的业务优势远远没有得到充分挖掘。与个人寿险相比,团体保险业务处于相对萎缩的状态,曾在保险市场上一枝独秀的团险渐渐“失宠”。

二、基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在西方国家,团体保险被称为员工福利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共同参加,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以外的补充利计划。由于团体保险根源于员工福利,并且随着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而得到长足的发展。例如,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员工福利支出占到一般企业支出总额的39.2%,在总的员工福利支出中,具体项目的支出如下:医疗及健康保险占26.4%;失业及失能保险占22.7%;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占15.3%;一般寿险占1.3%。显然,保险保障占据着雇员福利计划绝大部分份额。那么我国能否也能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取得团体保险的充分发展,从而提高全民保障水平。

(一)发展空间分析

我国企业对员工的保险福利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于2005年委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进行了2005年员工福利保障现状调查。该调查显示:2/3被访中国企业从未投保团体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员工的保险福利体系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之一。由于2/3的被访者不了解团险和个险的区别,无法用购买团险增加福利的方式来形成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在已投保团险的企业为员工所购买的保障产品中有89%为意外伤害险、意外住院占61%、重大疾病占56%,多数企业为员工只投保意外伤害、意外住院和重大疾病等保费较低廉的保障型险种,67%的企业人均年保费低于1000元。调查还显示,在还未投保团险的企业中,对保险公司年金类团险产品有需求的达到75%,中小企业需求最大。以上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的员工福利计划还没有形成,这将为基于雇员福利计划的团险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潜在需求分析

在我国,虽然员工福利计划尚不普及,也不规范,但许多企业已经初步具有员工福利计划的理念,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工资之外的福利。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企业结构的转换和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员工福利计划将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这将极大的促进我国团体保险的介入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首先,国企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加雇员福利需求。以前,国家员工的一切福利,都由国家“统筹包办”,各企业员工福利基本上都相同,企业没有自去设计其自身的员工福利计划。但是国企改革,使得企业要参与市场化的竞争,这样企业就不能再背负沉重的福利开支,迫使其将员工福利转嫁给第三方。由企业转嫁来的除基本的社保以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员工福利计划的发展提供潜在的动因。

其次,外资企业的员工福利思想的传递带动员工福利的需求。在西方国家,员工都有着良好的员工福利套餐,外资企业来到我国,对员工福利计划自然也就有了习惯性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的成立,并且外资企业员工福利思想将传递到国内其他企业,员工福利需求将会不断增长。

最后,其他企业组织,例如乡镇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雇员福利需求。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的就业人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上升,这部分庞大的雇员队伍将不断地拓展员工福利计划的市场需求。此外,在美国,政府部门的员工福利计划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也将向市场转嫁其员工的福利保障。

从归属形式上说,员工福利计划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演进形式。我国的团体保险是将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散式销售,而员工福利计划则力图从整体福利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一揽子保险。它借助于保险的技术机制,通过雇主和员工单方面或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其职工建立起与企业效益、业绩相关的保险费和保险待遇机制,对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弥补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们观念的进步,企业的员工福利将不会停留在发放奖金等短期效应上,对疾病、工伤、养老等保障需求会越来越迫切,一个整体的员工福利计划将更具有吸引力。保险公司应抓住这次改革的机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有必要转变团体保险发展思路,走基于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发展道路,这样可以达到员工、企业、保险公司、社会多方受益的效果。

三、我国商业团体保险介入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政策建议

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可以提高全体人民的整体福利水平,减缓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倡导大力发展团体保险,为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得团体保险的潜在需求得以充分的释放。以下是笔者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提升企业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诸如退休金计划、团体人寿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通过员工福利计划,可以充分激活企业内在的人才潜力,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保险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人身保险作用的认识。使企业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员工利益、夯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定位

保险公司应当意识到员工福利计划的开展将会带来团体人身保险广阔的发展空间,将以前零散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思路转变到对企业全方位的员工福利团险保障计划的设计上来。在业务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保险以科学的界定——管理员工福利,现代企业将员工福利视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根据企业保险保障的具体需求,为其员工量身设计综合的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同时满足寿险、养老和健康以及失业保障的需要,使团体保险成为企业员工福利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将管理员工福利作为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团体保险开展其他的一些业务,例如,保险公司作为DB计划(DefinedBenefie,确定受益型计划)的唯一供应商,具有强大的精算能力,在该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应发挥其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提供保险计划组合,包括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精算等一揽子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成为企业的金融顾问。

(三)给予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对团体保险的影响最为明显。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保险,从一定程度上说,税收优惠政策是团体寿险发展繁荣与否的“推动器”。我国对某些保险公司的团体养老产品、年金保险产品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为了发展企业年金,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方案规定试点地区(需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可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按工资总额的4%在税前列支,但是具体对企业、个人没有太多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间因此,我国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上还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但应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因地制宜的对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团险产品分别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从企业和员工两方面分阶段逐渐的给予不同税收优惠。逐渐放开,最终达到:团体寿险方面,雇员可以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团体年金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EET税制;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方面,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其应纳税收入,当雇员收到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保险金额不作为其应税收入。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金融集团;合作监管;联合论坛;监管指令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来金融集团的快速崛起及监管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打破传统分业经营的藩篱,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赁等服务,金融业日益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催生出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类新兴金融机构是一个似易实难的问题。金融集团竞争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认为,金融集团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集团,涵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且受监管实体至少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中的两个领域,并需要满足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机构。

在欧盟2003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金融集团则被描述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金融实体,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受监管实体;(2)如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实体,其可为金融实体母公司,也可为金融实体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实体通过合同、章程达成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实体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受监管实体,则集团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实体为保险业实体,并且至少有一实体为银行业或投资服务业实体;(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实体业务总量都应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义实际上以金融集团的若干表现形式来界定金融集团概念本身。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阐释了金融集团的内涵,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管理上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以及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通常被视作金融机构并购进而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主要动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组建“国家队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来应对外来激烈竞争,并购后形成的金融集团将居于垄断优势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一定的破坏。金融集团可能通过掠夺定价(predatory pricing)、价格卡特尔、市场封锁(market foreclosure)、捆绑销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获取超额利润,也可能过度扩张使金融集团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优势,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并购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应建立专门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体系。金融集团不仅面临专业领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不得不面对由复杂组织结构及集团内部交易等问题引起的特定风险。世界银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项研究报告,结果显示,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

集团的内部交易可能诱致道德风险,使风险在集团内各实体之间扩散。复杂的集团结构将降低集团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经济力量的滥用。金融集团作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创新组织形式,其特有风险将使传统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国家已颁布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相关法规,如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监管概念和体制,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台“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认可了金融集团的存在;英国1998年修订“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之职能移交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建立了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集团的健康发

展。

二、“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变历程大体反映了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巴塞尔协议除强调银行业监管外,还非常重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如协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本框架的适用范围包括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都涵盖在内”,“对银行集团已经多数持股或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通常应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已将金融集团及关联金融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

然而,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法令的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的监管却常常是鞭长莫及。为了强化这一职能,巴塞尔委员会于1993年会同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AIS),成立了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人士组成的“三方小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组”实际上是三大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成立起来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

1996年,在临时性“三方小组”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简称“联合论坛”)。成立之初,“联合论坛”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组成,欧盟享有“联合论坛”观察员资格,每个监管地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经过近3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1999年颁布“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制定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等7个专题文件,初步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

此后,“联合论坛”相继多项旨在监督金融集团稳健运营的文件,以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资本――跨部门的比较”和“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资本――跨部门的比较”;2003年出台“跨金融部门的运作风险转移”和“风险一体化趋势”;2004年颁布“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的财务披露:问题和分析”、“金融服务外包”、“信用风险的转移”;2005年出台“高层次业务连续原则”;2008年开始实施“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尽管出台的监管规则所受褒贬不一,但“联合论坛”的确对规范金融集团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架构已日臻完善。笔者以新近颁布的“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为例,剖析“联合论坛”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合作和协调。

“联合论坛”最初的监管重点在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它建议对所关注的内部转移风险作出反应,因为内部转移风险可能危害金融集团内部更为敏感的部门稳定。2008年,“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为早期风险集中监管技术工作的一个后续文件,然而,从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该文件涉及集中风险的特点,突出了信用危机与其他诸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

不确定性的转移已经成为当前信用危机中银行风险的中心。“联合论坛”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10个主要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数据确定管理风险集中于18个金融集团,这与另外的两份报告不谋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机中一些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的实际做法。“联合论坛”报告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风险集中管理的传统方法;第二部分关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胀导致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转移情况下日益增长的风险集中管理活动,然后运用综合风险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团公司管理方式面临的严峻挑战;第三部分讨论了大量与风险集中识别、管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如风险集中所需资本的计量、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附录则涉及主要工业化国家监管体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两项报告是2008年3月由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11个最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的高级督导组开展的“风险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场动荡中的考查”报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银减持的股东报告”。按照“联合论坛”的观点,后一项报告可以看作是瑞银的“反省”报告,瑞银因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结构性失衡,特别是大量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而导致巨大损失,特撰报告向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作出解释。

三、欧盟“监管指令”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历史由来已久。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指出,拟于1992年建成一个涵盖金融市场的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由于各成员对金融集团的认识尚存较大分歧,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初次探索也就无疾而终。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欧盟银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二银行指令”,该法在“银行业务目录”中明晰了银行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行业务,也涉及证券、信托等新型投行业务,由此可见,欧盟从法规上允许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仍属机构性监管。

为了确保监管机构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同质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监管,欧盟相继颁布“关于对信用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指令”、“关于对投资公司及信用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指令”,实施对银行集团、投资公司集团及银行/投资公司集团的并表监管;另一法规“关于对保险集团中的保险企业实行补充监管的指令”的出台,则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拓展至保险业集团。监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区域性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对其最大的批评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异质金融集团,还存在着所谓的“监管空白”。因此,引入对异质金融集团的立法变得十分紧迫,同质性、异质性金融集团监管协同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以增强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监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方案消弭了欧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复、脱节现象,也使欧盟监管由行业监管向跨行业监管、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方向过渡。翌年,欧洲议会吸收并采纳了这一指令,即我们熟知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监管指令”制定了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所有补充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04年8月前将指令内化为本国法律,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此项“监管指令”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机构联合操作日益加剧的风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团概念,确定了“补充监管对象”。“监管指令”适用于那些依据部门监管指令获得授权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受监管实体能否成为补充监管对象,主要取决于:(1)受监管实体是否为集团的一部分;(2)这个集团是否是金融集团;(3)受监管实体是否是需补充监管的对象。不难看出,补充监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团下所有公司都是补充监管对象,而是依据公司性质和类型来进行裁定。“监管指令”还区分了遵循补充监管规定的实体和集团中只能间接受到补充监管指令影响的单位。“补充监管对象”包括处于金融集团主导地位的欧盟受监管实体、母公司为设在欧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平行性金融集团中的受欧盟监管实体。

第二,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实体情况,提出了系列“补充监管规则”,尤其在资本充足率、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管理者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监管指令”列出会计并表法、扣除和加总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监管机关或协调员有权选择适用于金融集团的一种方法或组合使用这三种方法。欧盟成员国应要求受监管实体在金融集团层面具有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同时协调员要对受监管实体是否有这样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管实体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对其资本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估算结果由金融集团中受欧盟监管的领导层提交给协调员。

“监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对于设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与风险集中的数量限额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持保留意见,但虑及数量限额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要性,“监管指令”采取了灵活做法,将该问题交由欧盟成员国自行裁量。“监管指令”提出,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以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

对于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问题,“监管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应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在协调员制度层面,成员国监管部门必须任命一名协调员,负责对金融集团中受监管实体的补充监管和协调。“监管指令”虽提出了协调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有关部门可对这些标准作出取舍,通过与金融集团协商来选择另外的监管机构作为协调员。

第三,“监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种意义上,欧盟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在“监管指令”颁布之前尚不能称作完善,因为它只包含了所谓的部门监管,即监管对象只限于一个专门的金融部门,除了在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之外,对金融集团跨部门监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管指令”的推出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倡导对跨多个金融部门的金融集团中的受监管实体进行补充监管。由于对包含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金融集团的跨部门监管已经存在,此次的“补充监管指令”重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跨部门监管的体系中来。

依据“监管指令”,对集团内受监管实体的单一监管应继续成为有效监管的基础,补充监管实质上并没有替代现有的在一个金融机构合并或补充监管,而是提出了一种跨多个金融部门对受监管实体进行的附加的补充监管。换言之,“监管指令”试图实现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以及欧盟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建立共同的监管框架,以便能从金融集团的视角出发实现审慎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桂荷发.金融集团的发展与监管[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郭敏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组织经济学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5.

[3]李季,王宇.金融服务集团:新金融浪潮[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4]罗斯丹.欧盟金融集团监管与借鉴[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5]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 集团企业; 财务风险管理;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5-0080-03

集团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管理链条很长,所以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一般企业要大很多。近年来,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世界知名大型集团企业宣布破产的消息,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是最典型的案例。该企业之所以最终以破产收场就是因为没能有效控制好财务风险,当经济情况急剧转差的时候,财务风险随之爆发,为企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因此,构建科学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控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笔者就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具有很好的现实应用意义。

一、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自循环流程,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彼此连接、互相促进,因此,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具有整体性,不能缺少或者遗漏任何一个风险管理环节。这其实也是系统理论的基本要求。集团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将管理全过程涉及到的所有工作与人员都看作是同一个系统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管理的整体性,从而获得理想的财务风险管理效果,保证集团各项运营活动的安全性。

(二)基于环境分析原则

集团企业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之前,必须对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以及任务环境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并以这些环境为边界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集团企业的所有运营活动都是以一定环境为基础的,因此,分析环境条件等同于在源头上管理财务风险。

集团企业管理财务风险实际上是为了保证运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而运营目标的制定同样是以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环境为基础的,这样财务风险管理与集团运营目标之间就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从而保证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与集团运营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性,进而提升集团的运营效率。

(三)目标导向原则

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时候,需要将设定的风险管理目标作为导向。无论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为后续行为提供指引。财务风险管理目标还是考核财务风险管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基于此,应以目标为导向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并根据目标的要求设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各组织与岗位的权限与职责,以保证目标能够顺利实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集团企业制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应该与财务管理目标保持一致,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协调性与融合性,从而实现提升财务管理效率的目标。

(四)针对性原则

虽然国外有很多成功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参考,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这些经验,毕竟我国有特殊的国情,集团企业的运营特点较之国外企业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时候,应遵循针对性原则,也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集团企业的运营实际出发,从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出发,结合相关理论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保持体系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样当外部环境或者集团内部环境发生改变的时候,体系也能够随之进行调整,满足集团新的财务风险管理需求。另外,针对性原则的深层涵义是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具有针对集团发展进行自我调整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风险管理的质量与效果,从而提升集团的财务管理效率,进而保证财务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五)主体性原则

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明确管理主体,也就是要遵循主体性原则。任何工作都需要有执行主体,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也不例外。集团企业的所有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都需要由人来完成,因此,必须明确管理主体并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与业务操作流程。集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运营实际以及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风险管理主体,并明确每个主体的权限与职责,为他们开展具体工作提供指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务风险管理主体的设置同样也需要遵循岗位不相容原则,具有衔接性或者审批性的风险管理岗位不可以由同一个人兼任。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笔者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内控框架。该框架是现代企业构建内控体系的指引,而内控体系本身就是基于风险管理思想建立的,因此,完全可以将内控框架用于风险管理领域。内控框架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的,与企业的运营目标具有很高的一致性,满足财务管理以及财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不过,虽然内控框架为企业提供了构建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但具体的体系构建工作还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集团企业的运营实际来设计。下面笔者就以上提出的构建原则为基础,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深入的拆解与分析。

(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内控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以及构建原则,笔者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体系结构如图1。

(二)体系结构

1.目标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最高层,引领并指导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目标层不但能够为其他层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还是对财务风险管理成效进行考核的重要参考标准。所以,目标层的主要工作就是综合分析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制定可实现的同时具有一定挑战性的目标。笔者认为,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既然与财务管理目标保持一致,那么自然就要提升集团资金运作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至于具体目标,则要将总体目标分解与细化之后才能明确。

2.管理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中间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管理层一方面要接收来自目标层的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要将这些目标分解并细化之后落实到执行层。实际工作中,管理层不但要将执行层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目标层,还要将目标层的财务风险管理规范以及要求等准确传达给执行层。不难看出,管理层就好像人类骨骼之间的软骨一样起到协调目标层与执行层之间关系的作用,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缓冲与协调组织。

3.执行层。这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最底层,同时也是具体业务的操作层。执行层在接收到管理层下达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之后,应按照集团制定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完成各项工作。作为整个体系的基础层,执行层是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层,如果执行层能够按照集团要求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那么集团的财务风险管理效率自然会显著提升。

(三)体系构成要素

1.管理目标。这是集团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原始动机,也就是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目的。理性人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动机的,集团企业作为理性营利组织,其开展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自然也有动机。因此,构建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基于管理目标的。通过图1不难发现,管理目标是来自于目标层的要素,是集团在综合分析自身所有外部市场环境以及内部条件之后,结合发展战略制定出来的,反映了集团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接受程度。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管理目标逐层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将其作为后续考核的参考依据。

2.责任主体。集团企业构建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分解细化后的管理目标都有执行人。理有三要素:主体、行为、控制系统,集团想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也离不开这三要素,而主体是三要素中最重要的。实际上,集团企业是理性的营利组织,所以,集团的全体员工都可以看成是该理性营利组织的基本组成单元,与集团具有同样的认知。基于此,笔者认为财务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图1中的目标层、管理层、执行层人员。

责任主体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原始推动力,直接决定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效率。目标层内部:股东大会是拥有最高管理权限的财务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表,通过行使财权实现对财务风险的管理;董事会是集团企业的中央指挥中心,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与经营决策,同时制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并通过反馈信息了解财务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调整与改造;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与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集团股东的利益要求,在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监事会需要监督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与决策是否符合集团股东的利益要求,是否对实现集团运营目标有所帮助。管理层内部:总经理是整个管理层的最高级别人物,负责管理整个管理层与执行层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不但要了解财务风险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情况,还要制定财务风险管理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范并将其作为执行层员工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引。此外,总经理还需要根据执行层反馈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及时找出当前管理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应要求责任主体立即进行工作整改与完善;如果这些问题是由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的,则应对体系进行调整与完善。不管是哪种情况,总经理都需要安排专人跟踪完善效果,只有完善效果达到了集团的要求,才能够开始后续的工作,否则必须重新完善,直至完善效果达到集团的要求为止。执行层内部:所有参与到财务风险管理流程中的岗位,这些岗位员工是集团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同时也是责任主体,应以接收到的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为指引,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3程序方法。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方法,不能毫无章法的盲目开展工作。笔者认为,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财务风险的识别,即根据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动找出集团运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类财务风险;其次,财务风险的评估,即评估识别出财务风险真正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之后对集团造成影响的程度;再次,财务风险的应对,即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财务风险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集团造成影响的程度;最后,财务风险管理的评价,即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集团企业需要评价整个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整改,以不断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效率。

4.保障体系。集团企业要想获得理想的财务风险管理效果,就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从而为责任主体和程序方法之间搭建连通的桥梁。信息是企业管理的关键要素,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能够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决策或者业务操作错误,从而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同样道理,信息在整个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集团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传输机制,以保证财务风险管理岗位能够及时收到准确的财务风险管理相关信息,为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5.管理基础。集团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运营实际与所处的市场环境,制定具体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与规划,只有基于管理基础制定的方案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别人的方案即使再完美,但脱离了集团自身的管理基础,那么对集团来说也很有可能是一堆废纸。基于此,集团企业应在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方案与规划之前,首先全面分析自身的综合条件与市场环境,将相关理论以及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作为参考。当然,集团也应尽量完善自身的管理基础,这样不但对财务风险管理有利,对财务以及内控管理都有完善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的管理目标、管理岗位、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等都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为了提升体系的系统性与有效性,笔者基于COSO框架构建了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将整个体系分成目标层、管理层与执行层三层,并对各层中的要素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体系中的三个层次以及各层中要素其实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是为了表述的直观性将其分开介绍,但实际管理过程中这些都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参考文献】

[1] 张迎华.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J].会计之友,2013(3):102-104.

[2] 贺正楚.企业财务危机成本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12(3):20-26.

[3] 李晓霞.关于小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J].财会月刊,2013(10):15-22.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保险集团 不动产投资 投资物业类型

一、不动产投资模式概述

保险集团投资不动产可以描述为,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其专业保险公司聚集保险资金,通过集中而专业对不动产类资产的投资,以期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扩大经营利润的经营活动。

不动产投资模式:按照保监会将保险集团公司投资不动产主要模式分为: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物权投资三类。

二、我国保险集团进行不动产投资动因分析

(一)保险集团进行不动产投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我国,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持续低利率和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我国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并且我国的保险投资行为尚不成熟,尚未构建全面系统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所以需要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研究并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主体资产负债匹配缺口较严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保险资金收益和结构不能有效支持负债,主要表现为:投资收益率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债券投资波动大。

(二)我国保险集团不动产投资的前景广阔

近年我国保险行发展迅速。根据2014年底的数据统计,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万亿元,按最新资金监管比例,保险公司可投资不动产的资金规模超过 2.49 万亿元,近三年政策的逐渐松动和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保险集团进行不动产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国家金融转型的大趋势下,保险集团将获得前所未有的资金运用空间,其各类投资将以市场为导向,来满足保险集团的负债匹配需要,而不动产投资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式之一,被各保险集团大力推进。

三、我国保险集团不动产投资规模低于国际水平的原因

我国保险集团不动产投资程度明显低于国际水平(大多处于 15%~33%之间)。在保险集团资产负债结构中无论是总量还是比例都与国际保险集团有着显著差距,产生这些差距大体有两方面原因,初步分析如下:

(一)市场形成的时间差异

国外保险集团不动产投资开展较早,不动产专业投资平台和专业平台配套公司也是经过长期运作经营,而国内不动产投资开展较晚。例如,美国国际集团(AIG)早在 1973年就收购房地产企业 AIG Lincoln,来为其不动产专业平台公司(AIG环球投资)进行投资配套。

(二)政策监管差异造成的影响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不动产投资监管政策的严格限制,我国保险集团对于不动产投资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2010 年的实施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投资的方式和标的都做出了严格的界定,其中严格禁止保险公司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这与国外保险集团尤其是非寿险集团不动产投资的实际不一致,我国非寿险集团不动产投资被显著限制。

四、展望和相关建议

(一)保险行业发展

1.财产保险将受到政策驱动增长。

财产保险的政策驱动增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保险的扩大。另一个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工程保险市场。

2.税延政策的启动将推动寿险市场的巨大发展。

与之相配套的养老保险也必然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从而带来养老保险的巨大发展。此外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也将给寿险发展带来巨大契机。

3.大类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2014年1月保监会正式将保险投资从单项审批改变成大类监管,这给即将超过10万亿的保险资金带来更加宽阔的运用随着保险环境的改善,保险监管的完善,保险集团对不动产业务的熟悉,不动产投资将在2015年给保险集团资产配置提供更优质的选择。

(二)保险集团投资不动产建议

1.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层面。

寿险资金由于其期限结构的特点可用于不动产投资,同样财险资金只要满足沉淀资金充裕和有稳定的现金流也可以视为长期资金投资不动产。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内保险资金的统一运用人,要做好对各类资产组合的分配,对各类投资项目集中使用资金,体现资金规模效益,减少内部交易成本。集团要主导个投资平台进行主动投资,寻超市场机遇,完成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专业平台建设方面

以国外成熟保险集团的投资不动产经验来看,正如前文所述,建议一个专业的独立的不动产投资平台对保险集团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提升投资效率,避免集团直接投资带来的内部损耗,另一方面可以灵活使用投资方式,对持有、经营、出让物业做好应对。专业投资平台的优势:一是从业人员专业化避免运营风险,提高收益;二是专业子公司单独核算,避免集团内部交易成本提高,使集团交易成本低于市场成本;三是子公司模式运行,对集团公司有风险隔离作用,可由子公司代持物业及物业项目公司,防止直接投资风险。

3.保险集团投资不动产实施方面。

坚持长期持有、稳定回报的投资策略,积极探索多种创新性投资模式,投资物业类型根据集团特征不同而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 AIG.2014 AIG Annual l Report[R] .2015.

[2]Asina De Branc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by Insurance Companies:the European Experience[R] .CRNIRM, 2009.

[3]卓志,邬润龙.保险资金投资城市基建的探索[J].成都:财经科学,2003(03).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金融集团;统一监管;德国

中图分类号:F835.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74-04

一、德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挑战分业监管体制

(一)20世纪80年代后德国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发展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金融管制放松,以及剧烈的竞争和金融全球化,银行和保险业的融合日益深入,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集团,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出现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和以保险为主体的保险银行集团,以至于出现了全能金融(All-finanz)的普遍称谓。

从1999年到2001年,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跨部门并购,德国也不例外,并购后在德国形成的8大金融集团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到2003年,这8大金融集团占有德国保险业总保险额的43%。

(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面临的挑战

德国混业经营和跨部门并购所引起的金融集团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德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对德国的分业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并购后的金融集团抗风险能力增强,风险的传染也更为容易,一个部门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而传染到另一个集团,从而可能引发新的史无前例的风险。如果这类金融集团遇到财务困境,就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引起个人储蓄者、投保人或者投资者的损失。

德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显然无法顾及到集团层面的风险,也无法防范由此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暴露出与德国金融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分业监管对交叉业务产品和金融集团的监管出现空白或者监管重复,监管机构的重叠和重复检查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负担。二是德国一直以来的分业监管和金融业务高度整合的不对称局面,极大制约了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原来的三家监管部门与德国联邦银行都从自我角度考虑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定位,而不能综合考虑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全能银行、金融保险集团的发展。三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建立统一监管架构,挑战德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德国于2002年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制定金融业整体发展规划,维护德国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德国金融统一监管框架和特点

(一)德国统一监管框架

2002年5月1日,依照德国4月22日通过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由财政部直属,实施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设置了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三个专业部门和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问题的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成为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的同时并不过多干涉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业务,它不能指定某个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个人或企业贷款,或禁止其发放某笔贷款,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做。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纪审计公司进行,或根据经纪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促进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维护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统一监管的特点

1、德国统一监管以法律为基础,在金融集团监管方面遵照《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金融监管局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独立办理。为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局在组织结构安排上考虑了部门差异,其中,第一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并观察和分析金融监管技术是否随着金融创新而改变。负责处理跨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和参加国际监管论坛,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参与到欧盟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增强国际间监管合作。第二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负责反洗钱和打击违法金融交易。第三个部门是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编制金融监管局预算。此外,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包括了金融机构代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建议等。

2、德国金融实行并表监管,由德国联邦银行负责。德国金融监管一方面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为主,另一方面由联邦银行进行并表监管,以使德国央行充分掌握金融业的信息,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金融机构的内控以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是实行“并表管理”。德国联邦银行负责并表监管。德国拥有为数较多的大银行,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若这些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风险,不但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经济金融活动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而对它们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2005年以后,德国金融集团按照《欧洲金融集团条例》,也实行并表监管。

三、德国金融集团监管的主要内容

按照《欧洲金融集团条例》,德国把金融集团的监管锁定在8大集团。尽管德国金融集团数量少,但是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其重要性在保险部门之大远远超过银行部门。

(一)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活动于多部门的集团是否为银行法案或者保险监管法案意义上的金融集团

金融监管局以2003年财年年报为基础做出决定。金融集团被定义为由母公司、子公司和要么与母公司,要么与子公司相关的企业集团。这个定义同样包括横向组合形成的企业集团。集团至少包括一个保险承销机构和一个银行或者投行。如果集团总部没有受到监管,集团只有在主要经营都在金融部门的情况

下,才能被称为金融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在金融业经营的公司至少占有整个集团资产总量的40%。而且,若一集团被界定为金融集团,该企业就必须在保险和银行或者投资服务部门的两个部门以上有大量的总的、统一的操作。集团内最小金融部门的资产总量,一般而言,也要占总资产的10%以上,和所有附属的金融服务业加总的偿付能力要求的10%以上。即使企业内各部门的总资产达到至少60亿欧元,也应有大量的跨部门活动。

(二)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和集团内部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监管

1、关于金融集团的资本要求。金融集团必须在集团层面上有足够的资本。金融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国内范畴的集团中的子公司必须包含进资本的计算中。依照银行法案10款和保险监管法案53c,自有资金可以作为集团层面的资本构成被包括进来。

2、关于集团风险集中的监管。按照《银行法案》,风险集中是指遭受违约风险并且大到足以危及到偿付能力或者受监管的金融集团企业的一般财务头寸的所有风险暴露。在此,违约威胁无论是基于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还是任何其他类型的风险以及以上风险的结合亦或这些风险类型的相互影响,无甚差异。

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为成员国提供了确定本国风险集中的数量限制标准或者允许其本国监管者这样做直到进一步协调。《银行法案》考虑到风险集中的临界值和已经被注意到的重大风险集中的上限,定义风险集中类型。若超过上限要立即向金融监管局和德国央行报告。重大风险如对手风险、对应于借款单位的信用或者投资风险暴露,无论是个人还是总的风险达到或者超过集团层面资本要求的10%都要报告。此外,因累积风险未明原因等要素引起的保险风险集中和由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认定为重大风险的也要报告。

3、关于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s)风险。金融集团母公司必须向德国监管局和德央行报告集团内大额交易。银行法案把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定义为受到监管的金融集团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本集团的其他企业取得支持以完成交易。无论是有合同时发生还是没合同时发生,无论是违背偿付要求还是免费都是非真实性的。这些交易包括所有集团内的贷款、保证、担保、其他表外交易以及银行法案或者保险监管法案意义上的含有自有资金部分的交易或者共担成本协议。

《欧盟金融集团指令》考虑到了关联交易问题,为成员国制定其风险集中的数量限制标准或允许其国内监管者这样做直到进一步协调留有空间。这些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规制。交易的类型需要报告,把他们划分为重大风险集中的底线、必须遵守的上限和对这种交易类型进行的限制都要在法规中加以定义。由规定的企业进行的集团内的重大交易只有在所有经理人一致决策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超过了上限,德国金融监管局就会命令违规的当事人用自有资金来补偿超过部分。到法规被采纳为止,如果他们在集团层面达到或者超过资本要求的5%,就有必要报告单个交易。在营业年度,一个或者更多的集团企业的几笔交易已经被每个对手方联系起来,即使单个交易没有达到上述的底线,也要报告。

4、关于内部风险管理。德国金融监管局按照《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的要求,强化金融集团的内部风险管理责任。金融集团把跨部门风险管理统一起来进行内部的整体风险管理。

《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要求在集团的层面上,要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充足适当的内控方法,包括适当的商业组织和适当的会计程序。其中,适当的风险管理包括以下要素:

①稳健的治理和管理。

②确定集团层面的适当治理主体,对所有可能招致风险的战略和政策进行审核批准和常规评论。

③充分的资本充足率政策,以预期其经营战略在风险层面和资本要求上所产生的效应。

④充分的程序来保证风险监督体系能够适当融入组织中。

⑤保证对隶属于附属监管的那些企业的执行体系的计量是一致的,以便所有的风险都能在金融集团层面被计量、监管和控制。

适当的内控机制包括如下要素:

①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充足机制(确认和计量所有的实质性风险)和把自有资金与风险适当地关联起来。

②稳健的报告和会计程序(识别、计量、监控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和风险的集中)。

四、德国金融集团统一监管的启示

(一)总体评价

德国金融统一监管体制进一步促进了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局把三大监管机构合而为一,把不同的监管文化和监管任务统一到一个监管框架内,工作量巨大。德国成功组建金融监管局,在于当时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市场运转高效,经济金融环境向好。

德国金融集团的统一监管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德国金管局依据《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监管金融集团。法律与监管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监管效力。金管局在监管方法上,遵循风险导向的监管,分别按照Basel Ⅱ和偿付Ⅱ来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但是,德国金融监管局的内部融合,尤其是监管文化的融合还远没完成。原有分业监管的外在矛盾内部化,原有的银行监管权限在央行和财政部下属的金管局间的争夺也没有停止。德国金管局隶属于财政部,由此使其监管独立性大打折扣,监管的道德风险显著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一监管的效力。

(二)启示

德国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监管昭示我们,对金融集团要有明确的界定,要从金融业跨业经营的程度,跨业资产的总量来界定,这样既可避免监管范围的扩大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发展,又可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 保险业 综合经营 现状 战略

随着保险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保险创新正不断地打破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业分业经营的无效。加之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也促使保险业开始逐步利用其风险控制的优势,积极尝试以保险业为核心进行综合经营。随着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相继采取了综合经营战略,并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使综合经营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一、保险业综合经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依据巴塞尔联合论坛广义的定义,保险业综合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能够进入上述的任何一种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来进行业务的多元化经营。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核心是保险公司,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并购或新设等各种途径,围绕保险主业务来搭建的综合性质的经营框架。

1、规模效应理论

规模经济指在产品组合不变情况下,生产平均成本随产出的递增而下降,即是随着厂商企业规模扩大、生产能力提高,长期平均成本逐渐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同样也可以从金融服务产品之中产生,当某一个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其他各家专业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成本时,规模经济就会存在。因此,通过规模经济来实现生产成本的降低,是保险业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2、协同效应理论

协同效应指企业在战略管理支配下,企业内部在实现了总体性协调后,由企业内部各单元功能耦合而形成的企业整体,它会超出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功能之和。这种隐性的价值增值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3、范围经济理论

范围经济理论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生产和经营范围的扩张和收缩,导致平均成本升降的状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会低于市场交易成本,这种由于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导致生产成本降低的情况,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性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交叉销售,以此来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为客户提供更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发达国家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国际范围来看,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早已经开始综合经营的历程,并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发达国家保险业综合经营的模式

(1)全能保险模式。全能保险模式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来全面经营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全能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制定多元化的发展战略,从事金融业务的交叉研究,进而创造各种各样功能的金融产品,来设计最优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组合;保险公司自身的每个部门都可以达到资源共享,增加信息资源流动性,来发挥信息优势。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它的弊端,即各部门不设置“防火墙”。所以,全能保险模式要求市场主体以及监管当局有高效完善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效率,否则,极容易积累和诱发金融风险。

(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相关金融机构之上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之下,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上的渗透,各个子公司均有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团队,它们彼此独立运作,但是,在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方面,则以控股公司为核心。这种模式是美国首创的,它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对资本的调度以及不同国内的期限,来制定综合发展计划,调整其在金融行业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则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实现客户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来降低生产的总成本。各个金融行业既自成体系,又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更加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薄弱的局限性,向超大规模发展。经营不同业务的子公司应该建立“防火墙”,减少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来有效地防止风险传递。

2、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上各家以保险为核心经营业务的公司,不论是行业内部的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的综合经营,不论是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自身的实力、发展的环境紧密关联。各种综合管理经验和模式都各有优势和弊端,既有优势互补的成功案例,又有盲目扩张的失败教训。我国的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自身的实力以及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仍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方面借鉴国际保险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结合自身发展状况来选择恰当的发展方式,而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高风险的跨行业领域,来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经营。

三、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现状分析

保险业综合经营既受价值最大化、降低和转移风险等内因的影响,又会受到外部竞争以及客户多元化需求等外因的驱动。综合经营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中国金融保险业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而不断地改革、发展的结果。

自1993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实习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近年来,在全球综合经营的浪潮下,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加快。加之金融产业的信息化、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管理制体系出现松动,造成保险综合经营趋势日渐明显。新型的投资与保险产品同时兴起,保险公司不断地进军资本市场。同时,保险资金逐步地被许可进入股票市场,并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在股票交易所开始拥有独立的席位。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两大机构均同意保险基金进入到股票市场。随后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一些保险公司逐渐以集团控股的形式进入到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由工商实业资本控制的保险控股公司,则呈现出快速扩张的势头。这些都在政策上进一步打破了证券、保险、银行和基金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之间的合作与交叉有了明显的深化,为综合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且为保险业综合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为加快推进综合经营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达成了一致协议,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的分业经营范围正被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地改写着。自1990年开始,我国相继出现光大集团、平安控股、中信集团等大型的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在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占主导地位的则多为一些商业银行和实业资本,而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仅有平安集团一家,这种情况是与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以及日益增强的战略地位不相称的。伴随着中国保险业的成长,保险公司正迅速成长,出现了像中国寿保、中国人保、太保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企业,逐步搭建起符合公司发展和全球化竞争要求的组织构架,经营范围已经逐渐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转而向银行、证券、信托等领域拓展。

四、我国保险业未来综合经营的战略方向和实施方式

1、我国保险业未来综合经营的战略方向

我国保险业在未来的综合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两种战略抉择,尽管目前保险业主要采取横向综合经营的模式,但是,国外已有保险公司实施横向产业链条整合并成功的案例,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实施纵向综合经营的战略。由此可见,横向综合经营和纵向综合经营,在未来的综合经营过程中,都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1)保险业横向综合经营。保险业横向综合经营发展战略,是指跨越多种险种业务,涵盖财险、健康险、寿险、企业年金,甚至涵盖多种金融业务,如银行、证券和信托等业务。目前我国保险综合经营大多数实施了多层次“连横”:先是产品层面“连横”,如开发投资连结保险;接着是保险业务内部“连横”,主要是指产寿险的兼营;最后,则是在更广阔范围内也即是金融业内部的“连横”,主要涉及证券、信托、银行等各个金融行业,最高形式是打造金融控股集团。

(2)保险业纵向综合经营。保险业纵向综合经营发展战略,是指在经营保险业务线基础之上,沿着保险产品的价值链而向上、下方向拓展,例如,保险公司在提供的风险保障产品战略基础上建立的灾害防阻、经纪、健康医疗、资产管理等各种机构。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对于“合纵”则比较忽视,多数的保险公司只是停留在战略规划阶段,并未真正实行。

2、保险业未来综合经营实施方式

保险业综合经营应该根据自身禀赋和资源优势加以斟酌,考虑法律监管的限制,来采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具体应该考虑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业务扩张与整合。业务扩张与整合,指单一保险企业涉足其他行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企业对于各业务单位的经营有很强的控制力,从而能有效减少控制的偏差和企业治理成本。缺点则是各业务面临的风险在企业内部混合,不能有效地隔离,进而客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业务的扩张与整合仅仅存在于极个别的国家,在我国的严格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若想通过业务的扩张与整合还需要国内监管法律法规的突破。从我国金融金融环境分析,现阶段我国尚不适合全面采用业务扩张与整合实现综合经营的目的,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采用仍是可行的。

(2)业务合作与联盟。在遵循循序渐进的战略下,业务合作与联盟首先要考虑中小保险公司。中小保险公司基于专业保险公司的定位,着眼于提升专业的服务价值,应该充分发挥在风险保障和精算方面的优势,专注于设计保险产品,充分发挥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其他方面的业务则通过业务合作与联盟的方式来委托其他行业经营。

(3)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综合经营的高级形式。在此种形式下,集团的母公司作为投资控股公司,不经营具体的业务,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标准,并根据集团业务需求和经营特点,提供集中的服务,来协助子公司实现专业的业务服务。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政策环境,控股公司便于集团经营战略的有效实施以及经营业务的扩张。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化,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已经为必然趋势。我国唯有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的特点,探索适合自身的综合经营模式,才能推进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祁祥、郑伟: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制度演进、模式比较与战略选择[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徐文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绍毅:浅议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J].时代金融,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