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范例6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1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2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基础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工作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80%;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

三、重点工作1.深化宣传教育,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培育浓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氛围。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各单位要利用周二职工政治学习日进行广泛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今年宣传教育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计生办将编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供各单位组织、辅导职工学习。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让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要教育和引导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大工程”: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程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引导职工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提高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质量、增强宣传效果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宣传舆论载体的作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发展企业人口文化事业,传播新型生育文化。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文明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在全矿区乃至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2、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优质服务,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向纵深。积极实施以“三大工程”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确立职工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把满足育龄群众的要求及满意程度作为评判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重要标准,为职工群众提供科学、规范、满意的服务。围绕职工群众求知、求富、求乐、求健康的需求,大力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知识的科普宣传与服务,坚持对已婚育龄女工的定期综合服务随访制度,做好当年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切实转变服务观念,推行人性化管理。对育龄女工进行面对面服务,抓住育龄女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契机,向广大女工普及生殖健康及妇女病防治知识,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要关爱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家庭,落实好独生子女待遇,维护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兑现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将计划生育工作与扶贫帮困有机结合,开展救助因独生子女伤残、疾病等导致的困难家庭活动,为独生子女办实事、办好事。3、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下功夫、花力气解决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继续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预警机制。有未婚青年的党支部,每季度要安排专人与未婚青年谈一次话,了解未婚青年的真实思想反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自觉遵守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将特殊人群的综合服务作为工作重点:①有再婚重新组合家庭的女工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季度与再婚女工谈心交流一次。②对于不能正常出勤上班的各类育龄女工(包括休假、外出等)由其所在单位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在某某市六县(市)及区范围内的,督促其参加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在某某市六县(市)及区以外地区的,单位必须要求其每季度提交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认可的孕情检查证明,每年返矿见面谈话一次,离岗、下岗的育龄女工由财资部、计生办负责督办。③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必须先由计生办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后,财资部才能与其结算。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求突破。当前,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然是计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体现出“管住现住地,服务一方人”的特点,按照部门参与、条块结合、综合施治的要求,形成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要结合我矿派遣工、探亲家属多的特点,在人员流入矿区时就严格审查其婚育证明,派遣工纳入我矿男工的管理模式。随着企业“走出去创业”战略的实施,外出创业人员逐年增多,对流出的人员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证明,支持外出创业。对整建制外出的单位,要结合实际,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帮助他们制定管理措施并提供服务,具备条件的,要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便于及时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4、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管理科学化。坚持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独生子女当年不能函调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年内,将组织一次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函调,计生办要定期通报函调进展情况,对函调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全面推广和应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软件,实现计划生育信息动态管理,注意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坚持计划生育公示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将职工群众关心的诸如放弃生育二胎的奖励,照顾生育二胎等热点问题向职工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受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事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基本国策的严肃性。5、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合同书》,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严格考核,年底奖罚兑现,并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单位和部门的奖罚,按《某某煤矿二00五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承包合同书》中的奖惩办法执行支部合同另签,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单位给予全额奖励,低于85分以下的单位不奖。嘉奖给计生委成员和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按有关文件执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继续执行计生宣传员每月10元的责任津贴,严格考核,奖罚有据,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全矿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3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新形势的发展,我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发展以效益农业为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了蛋鸽肉鸽基地、仙人掌基地、早香茶基地、雷竹笋基地等四大基地,其中蛋鸽肉鸽基地已具规模,居省、市领先地位,并争取中央农业部项目开发。在发展效益农业的同时,我乡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创办企业,发展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近几年来的计生工作回顾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我们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大对宣传教育的投入,近三年来在乡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共投入10万元计生宣传经费,从而为计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我们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开展“5.29”、“三下乡”等活动,通过多种载体和方式大力宣传计生知识,如刷新标语、悬挂横幅、播放VCD光盘、印发资料,利用宣传车巡回播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作大型的固定宣传牌。特别在今年七月份,为了纪念世界人口日,充分发挥梅溪业余京剧社作用,自编自演节目,有三句半、快板、京剧清唱、双簧、计生知识有奖竞猜等丰富的节目,观众达2000多人,演员们的精彩表演赢得观众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加强了教育培训力度,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面,分类指导、分层施教,输送乡机关计生办人员参加省、市、县各级学习培训,邀请县计生局领导对计生协会会员进行授课,乡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对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村级服务员进行培训,并结合今年效能革命动员会、行政村规模调整动员会以及计生工作专题会议等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依法管理,开展优质服务,加强基础建设,落实各项任务。1、认真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许可法》,以及结合县计生局的百日执法大行动,对计划外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扶养费,做到程序到位。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做好登记、发证、验证工作。2、开展优质服务。通过优惠、优先的措施,开展各种优质服务,全面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全乡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①独女户从小学到初中学费减免15%;②两女户保险费从300元提高到500元;③对计生特困户进行慰问等;④每年给育龄妇女免费检查一次。3、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通过公开聘任和部分调整村级计生员;使一些年龄轻、文化程度高的女同志充实计生队伍,同时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了村民自治能力,其中我乡双岙村被评为县级村民自治示范村;建立计生自愿者队伍,同时成立了由计生协会会员组成的“梅溪乡业务京剧社”。4、结合面对面宣传教育和计生随访工作以及行政村撤并户代表签字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孕情信息大排查,分阶段实施进行,同时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全乡今年结对三位女生,开展创建“

十、百、千工程活动”,并做好一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和随访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村级计生工作薄弱,外出人口多,宣传教育无法深入,依法管理无处着手,村规民约、协会建设形同虚设;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地区发展不平衡;三是流动人口管理尚未实行“一盘棋”管理。

三、2001年以来的计生工作自查情况

一计划生育率。

二违法生育情况及其原因。

3、主要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违法生育情况严重,从数据统计分析看,违法生育形势非常严峻,早育,无领取结婚证,以及流动人口,二孩超生所占比重较大,原因有如下几点:①经济落后导致生育观念落后;②重男轻女现象较严重;③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结婚、计划生育自觉性不强;④流动人口管理不规范,没有实行一盘棋管理,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不完善;⑤对外出人口无法及时掌握生、孕信息,只是通过电话或者家访了解情况,遏制非法生育力度不够。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

四四项手术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孕环检质量情况。

六乡、村及基层职能部门落实基础管理意见情况。

为了落实基础管理工作,乡政府每年投入经费用于计生事业达10万元左右,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规范财务管理,同时还严格执行省、市、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计生网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建立计生志愿者队伍,不定期开展助学、助医、助贫等服务活动。派出所、防保站、卫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口出生的申报登记、迁移人口、死亡人口注销、流动人口管理、婴儿预防登记、放环、人流、接生接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总之基础管理善未全面落实,婚育信息不灵、渠道不畅,掌握不实,特别是村级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个别部门落实计生职责不力、力度不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4

*市计划生育星级服务站;

*市人口发展协调先进镇。

二、主要指标

1、计划生育率99%;

2、群众满意率90%以上;

3、优质服务率85%以上;

4、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5、政策兑现率100%;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

7、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率达90%以上;

8、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

9、镇、村计生干部配备、经费投入等定性指标基本达到省定创建指标;

10、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

三、主要措施

㈠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不断强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学习活动,切实加强党政领导、村(居)主要领导、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增进广大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权意识。

2、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利用广播、会议、镇村公示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依法依据、公开奖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等,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3、全力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作,根据信息公开、网上运行,充分结合,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的原则,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依托电子政务维权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公,办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接受网上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4、进一步深化违法生育治理工作。对2008年度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延续,从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协助市人口计生委继续开展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工作。抓住违法生育人数统计准确率,社会抚养费统计材料的上报率,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5、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和*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一盘棋”新体制,实现三年三步走目标,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和管理服务过程的信息采集,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流出地和流入地互动互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强化流动人口双向考核制,抓好流动人口定点免费服务,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达到85%以上。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季度做好婚、孕、育、措施信息情况的联系反馈工作。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土管等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定期检查,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㈡坚持优质服务工作,充分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

1、要着力开展创建世代服务品牌和星级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中心站的作用,为育龄妇女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计生服务人员咨询技巧和指导服务能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服务环境上比优美,在服务质量上比优质,在服务方法上比创新,在服务效果上比满意。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体现非医院化、温馨舒适、方便快捷、平等关爱、尊重隐私的服务特色。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平等与尊重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模式,打造“世代服务”品牌。建立“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运行机制,对当年有生育、节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及时指导落实好安全、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指导填写好知情同意书,着力提高期内长效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有效降低意外妊娠发生率。

2、抓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制作科普知识实物样本,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知情选择技术服务;通过发《公开信》等形式提高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率。要以信息为引导,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优质服务中的作用。镇计生中心服务站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需采取避孕措施、随访、更换措施和绝经人员等情况,建好服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巩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建设,热忱为育龄妇女开展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3、要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推动“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孕前保健与孕前指导计划,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基础,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营养素补充。指导新婚妇女参加出生缺陷干预检测,动员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情检测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检测,加强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规范孕前咨询,指导服务,在做好宣传倡导和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提高优生检测率和口服营养素覆盖面,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4、继续开展“生殖道感染/艾滋病综合防治/宫颈癌早期筛查”行动计划,以育龄群众常见生殖道感染目标疾病防治为重点,与环情、孕情及子宫癌早期筛查相结合,延续三年一周期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年查治服务率达30%以上。继续与卫生部门联手,确保查治效果。为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帮助。

5、继续开展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行动,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要求,继续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规范化随访服务,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镇服务站、村服务室对使用不同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跟踪随访,认真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所服务的育龄群众的避孕状况和药具副反应/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并逐级报告问题,切实保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强化婚姻、怀孕对象的跟踪服务以及节育、随访对象的重点服务,使随访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㈢坚持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内涵

1、大力推进人口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建设计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五有五星”为标准的“新农村新家庭”争创活动。每村(居)至少树一个典型。

2、要充分发挥传统宣传手段优势,与广播站协作,继续办好“农民电大”,宣传《决定》,传播婚育新风。镇村要通过有线广播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好”专题自办节目。抓好村与村之间的生育文化一个(条)园(街、路)和农家书屋的建设。每村固定标语不少于6条,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积极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的大练兵大比武竞赛。同时继续利用镇、村人口学校办好各类培训班,镇村各不少于12期,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向市级以上单位发稿,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人新事和工作特色。通过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力争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推动宣教工作上新台阶。

3、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富有特色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月活动,广泛传播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和孕前保健、优生优育等应知应会知识,切实提高知识普及率和知识知晓率,着力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

㈣坚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计生干部工作素质

镇、村、组计生干部是做好计生工作的主力军,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他们的政策管理水平高低、事业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着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实计生中心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力量,配齐配优配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加强镇、村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㈤坚持维护群众权益,强化计生保障机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认真总结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成功经验,坚持实施省奖励扶助办法,搞好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坚持资金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作原则,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克扣、挪用的行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在全镇顺利实施,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对因独生子女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救济扶助;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政策和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医药费补助,继续实施晚婚晚育奖励制度。在全镇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㈥坚持深化“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关心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帮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是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健康知识和咨询服务;关心独生子女,尤其是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首位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是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关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是因公受伤、重病的计生干部,帮她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㈧坚持基础管理考核,加强建立发展保障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5

为进一步巩固我乡“*”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优化人口结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办法

(一)婚育管理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杜绝非婚生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必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站接受婚前健康指导,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定点分娩协议以及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

3、往婚未育人员。凡结婚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育史的调查,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依据法律、协议给予处罚,对患不孕症的夫妻要主动联系专科医院对症治疗。

4、照顾生育人员。凡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人员,在办理材料时,必须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和签订定点分娩协议书,接受市指导站染色体检查。照顾生育二孩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计生站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暂缓其照顾再生一孩计划,对暂缓期间仍坚持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孕情管理

1、新婚、往婚未育、照顾生育人员实行每3个月一次孕情监测。流出在外的,没有怀孕的必须回归孕检;已孕待生的,可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检单证明孕情。建立跟踪档案,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对象,在领取《结婚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的《生育证》后要主动到计生站办理生育服务证,接受孕期指导。

2、凡年龄在49周岁以下生育一孩及生育二女未扎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孕情检查,具体时间为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流出在外的,每3个月寄回一次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孕检证明,每6个月回归孕检一次。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

(三)节育管理

1、凡一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乡计生办出具出手续,到定点单位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凡二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定点医院落实以绝育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终止妊娠管理

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的必须定点到大垛医院或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手术。在终止妊娠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免费手术介绍信》,村有信息员或计生专干陪同。

(五)围产期保健,定点分娩管理

凡怀孕三个月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接受孕期指导,卫生院要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服务,在定点医院分娩后,及时反馈信息,各村信息员对每一位分娩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六)信息管理

1、村信息员和计生专干每月对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访视等情况进行采集,每月的最后一天参加计生站信息例会,如实上报。

2、计生站每月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确保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建立微机专用模块管理,每季度汇总上报党委政府。

(七)依法管理

1、计生办每年对违法生育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对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成立专门班子依法进行征收,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征收、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工作任务

1、村信息员。全乡各村配备1-2名女性信息员,由计生办考核工作实绩,信息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进行孕情跟踪服务、陪同终止妊娠手术,收集新婚、出生、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等信息,每月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乡计生办,确保信息上报的准确率达100%。

2、村计生专干。各村配备1名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高的计生专干抓计划生育工作,由计生办进行业务指导并考核工作实绩。其工作任务是:协助村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站做好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确保孕情按期见底。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期上报计生办,定期向村领导汇报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村、管区负责人的职责。各村、管区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是抓好全村、管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与村计生专干、信息员共同抓好本村每季度的孕情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参与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确保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运转正常。

四、明确责任

(一)村职责

年初乡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计生办对各村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管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落实包干责任,实行“一对一”孕情跟踪管理,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选择性生育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支书、主任、管区负责人、乡蹲点干部除扣年度考核奖金外,不得参加乡“三个文明”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定,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工作职责

全乡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要带头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干部本人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干部的子女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并停发所享受的工资、补助、保险等待遇。对不按期参加孕检的已婚育龄妇女,是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党员干部包干负责,非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包保责任人负责。

(三)部门职责

1、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配合计生站把好新婚人员的孕情关、生育史关,坚持凭婚姻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计生站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结婚证,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每月底及时向计生办反馈发证信息。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定点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部门反馈信息。

3、派出所。准确提供本乡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出生年月,配合计生办做好流进人员的普查和登记,及时查验流进人员婚育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新生儿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及相关证件时,必须经计生办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及时查处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犯。

人口与计划生育范文6

1.经费不足,信息化水平低在实践工作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乡镇仍有个别领导未充分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未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规划日程,导致工作经费不足。受到经济平的制约,基层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不利于统计工作效率的提高。

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人员大多是兼职,专职人员少。加之乡镇干部重视度不够,经费限制等,工作中不能充分深入村组织中了解相关情况,导致信息不全面,报表中数据存在不足和不实,统计出数据信息后只简单汇总,而未对数据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

3.制度管理水平较低一些乡镇报表往往不能及时送交,统计数据不能及时更新补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度,导致信息数据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实际情况;管理水平偏低,大部分乡镇未建立奖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二、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建议

1.提高人员素质及统计人员待遇各乡镇应对统计队伍进行优化,利用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基层地区应建立起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法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从而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水平。

2.加强管理与核对首先,计生部门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专门的存放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信息的档案室,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对信息进行管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其次,应加强核对工作,每月对数据进行核对,保证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建立起合理的管理制度,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并依据每月的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