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例6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1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2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2005年10月19日,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在我的带领下,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深入到乌鲁却勒镇、多浪乡计生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部分村委会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了部分群众家庭,并与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基本上达到了执法检查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领导重视。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2005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政。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服务优质。县计生委能够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查环查孕达6865人次,免费服务36275人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3

(一)保障指标(10分)

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

(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

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超生1个小孩扣1分;

(三)工作质量指标(66分)

1.重视教育(6分)

计生政策法规进村入户、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达85%以上记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村(居)委有固定宣传栏记2分,无专栏不记分;永久性标语1—2幅记2分,缺1幅扣1分。

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分)

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

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分)

村民自治达50%以上,且验收合格记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验收不合格不记分;协会工作达标记2分,不达标不记分。

4.行政执法(15分)

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15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分)版权所有

做到流入流出底细清、情况明,当年流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认输达到80%记1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流出区外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有效等价证明达60%以上记2分,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对流入到建卡管理、持证验证达90%以上记1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人口信息平台记1分,不建不记分。

6.人口出生误差(6分)

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5%以内记6分,超过0.1个百分点扣1分。

7.出生婴儿性别比(10分)

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记10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5分。

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分)

当年人流引产例数与当年出生人数之比控制在30%以内记5分,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

9.奖励扶持政策(3分)

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3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4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带有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驶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和民族强盛。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 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

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办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四)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三是滥用权力。

三、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行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参考文献

[1] 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EB/OL].中国人口信息网,2003年3月2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5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企业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乱开口子,乱表态”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企业基层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在隐瞒基层的情况下,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滥用权力。、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

5、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不高。企业一些基层单位计生宣传员,因工作性质,又多数身兼数职,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不高,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乱开口子,乱表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典型,重点突破,选择几起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强制执行后能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依法强制执行,公开曝光,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相关部门要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施治。公、检、法特别是公安、法院要为计划生育工作保驾护航。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积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依法征管”的工作格局。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4、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6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年全区户籍人口出生数控制在4600人左右,出生率6.66‰左右,自然增长率0.06‰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常住人口出生数控制在5800人,出生率7.44‰左右,自然增长率1.00‰左右,计划生育率96.5%以上。人工流产率低于上年度水平。区、镇财政投入较上年度增幅20%。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不断增强广大人口计生干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使命感

党的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区各级人口计生干部要认真学习文件,坚决贯彻精神,把思想统一到精神上来,将“”重要思想贯穿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按照同志提出的“四新”要求,不辱使命,牢记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积极探索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

紧紧抓住洋山国际深水港启动和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动工建设等大开发、大建设的发展时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探索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市人口计生委拟把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项目列为市的计划,要利用第5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和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开展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和人口结构、分布等问题的研究,完成至年本区人口发展规划,为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认真贯彻“一法三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及市年内将出台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各级人口计生干部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能力。要实行政务公开,认真整理、汇编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便民利民的办事程序,通过人口计生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制定执法责任制,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重点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落实和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贯彻落实南府办〔2〕164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强化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择业、居住变化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一是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工作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暂住证》上是否加盖计划生育验证章。二是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力度,把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列入综合执法的范围。三是各镇人民政府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四是要建立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及时为外来流动人员孕产妇办理《生育联系卡》;医院在接受外来流动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填写《医院通报单》。五是要主动与流入本区人口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划生育部门联系,落实双向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做到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和同服务,降低无计划生育率。

(二)强化人户分离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以开展优质服务为抓手,切实做好人户分离对象的档案管理、信息联系和上门服务工作。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将人户分离对象列入重点随访对象,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工作。村(居)人口计生干部对辖区内人户分离对象生育、节育、联系方式知晓率达100%。

(三)加强和改革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生工作,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完善工作网络;二是落实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三是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基层单位所属地区人口计生部门联系,搞好协调,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要共同做好下岗待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四)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方针,积极探索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机制。强化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发挥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建立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阵地,围绕生产、生活和生育,努力为社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五、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落实新三年生殖保健规划

以创建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区人人享有优质生殖保健服务目标第一阶段工作规划(—年)》,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

加强镇(村)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室)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镇(村)撤并后,镇(村)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室)的建设要从站(室)地点选址、硬件配备、人员资格等方面,均要按规范化标准进行。要与卫生部门积极协作,把村级生殖保健服务室与村卫生室同步建设,实现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开展村级生殖保健服务示范室达标活动,年内,每镇要有2—3个村服务室达到示范室要求。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加强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完善发放网络,提高社区居民避孕药具的易得性,降低人工流产率。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大力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在合适的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落实区委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的意见》,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配合市有关单位,做好“母婴健康社区行”活动。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完善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

六、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适应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新形势,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机制。

继续贯彻落实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人口计生委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世界人口日等重要纪念日的宣传活动,将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引导市民树立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及先进的婚恋和生育理念,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继续加强与区“二台一报”的合作,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健康人生”等专栏和人口计生网站,拓宽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以社区和村(组)为重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计划生育保健科学知识送到基层和千家万户。

继续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党校开展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大力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

七、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作用。一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在全区基本完成镇、村(居)撤并后,及时调整各级协会班子。在巩固现有基层协会基础上,重点抓好居委会、私营企业和流动人口集聚地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加强对基层协会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培训,提高协会班子的战斗力。三要拓展服务领域,继续抓好“幸福工程”活动,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青春健康国际合作项目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中学“亲青服务”示范点经验,探索在农村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和亲青服务的模式。

八、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随着镇、村(居委)级区域调整,不失时机地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市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的要求,设置镇、村(居委)人口计生机构及人员,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加大引进“四化”人才的力度,继续改善干部队伍以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同时,做好新一轮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干部的思想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