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履职报告范例6篇

消防履职报告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1

一、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多年来我一直没放松对业务理论的学习,我深知只有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我经常阅读消防监督方面的书籍和报刊,坚持写读书笔记和心得,向各级期刊投递消防稿件50余篇。同时积极参加总队、支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与消防监督方面的权威人士探讨当前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形势。几年来我共写读书笔记20余万字,参加各类培训班三十多次,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二、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本人多年来一直在基层消防科工作,深知“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含义。因此在工作中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学习上级有关监督方面的文件精神,主动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基础理论,强调打铁需要自身硬,以过硬的本领指导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抓好安全工作,受到了地方各单位的、支持和感谢,为支队消防监督工作赢得了荣誉。

三、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改善辖区防火工作新局面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市公安机关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劳动、安全生产监督、气象防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辖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会依法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应当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同时,向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该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等。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物业管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六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已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未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负完全消防安全责任;专有部分已转让或出租的,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自己专有或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实施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已由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就消防安全责任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区分所有建筑物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会或建设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

区分所有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尚未成立业主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业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依照前两款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专有部分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协商,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内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楼的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指导其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业主将其专有部分以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交付他人使用的,应当与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有关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中,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非业主使用人负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内设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二)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将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单位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不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的,报区分所有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业主公约及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的约定;

(二)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的约定,对维修、保养、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维护、保养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依法或依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会应当依照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或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教育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提出整改建议。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建立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的负责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出于灭火或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公共消防安全目的,需要进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该专有部分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施的安装部位和擅自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进行需要建筑消防设计的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建设的,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报市或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市或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公布审核、验收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作出不同意或不予验收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自行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对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本条所称建筑消防设计是指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分区、建筑物结构耐火性能、建筑物内部安全疏散和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的设计。

第十八条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应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加强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使用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发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核验收手续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业主会告诉存在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排除。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阻碍恢复原状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发现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有权要求其纠正;对不纠正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十一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或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火警,给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造成火警,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备案义务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外,公安消防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辖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档案;

(二)对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有关消防安全事项的报告、投诉、举报等,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

(四)定期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五)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重点防范,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制订专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管理该公安消防机构的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核验收职责的;

(二)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附录:一、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规定(对应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处罚条款(对应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3

二工作目标。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实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涵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保障经费投入。同时,每年要对各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四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惩治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城区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八加快消防装备及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为执勤消防部队配足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九加快特勤队站建设。期间,要完成市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特勤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划要求,及早筹划,逐步完成建设任务。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要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没有消防站的7县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

十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农牧、民政、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工程,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严格行政许可,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酒吧、影剧院、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强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十四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和公安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市没有灭火力量的7个县,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42号要求,积极研究论证,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六建立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随时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八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法律法规; 现状

中图分类号:D63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1-190-0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安派出所在“九小场所”消防监督执法管理、“五进”消防宣传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有效延伸了消防监督执法管理的范围,提升了城乡尤其是“边、小、散、远”地区的火灾防控能力。本文从实际工作来看,仍然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下位法不能有效贯彻落实等不足之处。笔者从现行《消防法》修订、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派出所消防监管追责事件等时下热点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现行《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留了“后路”

《消防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消防法》和公安部120号令用“可以”这样的法律用语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权,缺乏法律对行政执法机构授权应有的强制性特征。另一方面,从2009年新《消防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因为从法律语义学来看,‘可以’是一种选择性用语,意为可为可不为,而‘应当’则是强制性用语,要求必须作为。‘可以负责’的立法用语,为公安派出所怠于履行消防监督职能留下了后路。”1同时,《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追责进行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则缺少相关规定。

二、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作了积极的尝试

(一)地方性立法方面

与《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中央层级立法相反,在制定地方性消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较大的职权,以着力解决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压力大、人少事多矛盾突出的问题。2010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51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14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并在第70条中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履职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从上述公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正式文本来看,在省级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消防法规中,《江西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已经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和500 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四川省消防条例》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二)规范性文件方面

以上观点,在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定方面体现的更为明确。在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问题上,呈现了一个越到基层,赋予的权力越大的特点。《深圳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13条第二款:“对单位拟处五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个人拟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报送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法律审核后,以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宁波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出所消防列管单位的标准,并创造性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自行做出额度为壹万元以下的消防行政处罚,对壹万元以上的罚款,甚至涉及责令“三停”的,公安派出所也有权做出处罚,无非是要走一下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程序而已2,同时,《细则》也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每月必须检查的列管单位数量进行了明确3,为公安派出所如何履职做了规定。

三、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备造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应当说,从近几年的工作实际来看,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派出机构,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是扩大消防监督管理的控制面、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减少居(村)民火灾、提高治安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但是,近几年,全国“九小场所”以及农村、社区火灾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亡人火灾易发多发,甚至占了某些地区极大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了公安派出所覆盖全部社区、农村的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也未能得到切实履行。

而作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立法现状分析造成上述问题原委,不难看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作为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暧昧不明,与各地区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积极尝试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上位法依据不足和下位法积极尝试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公安派出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二是正是法律规定的暧昧不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安派出所的授权过于随意,也为当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不清、执法上的混乱埋下了伏笔,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安派出所主动参与意识不高,“多警联勤”形式大于内容;三是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要求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真正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而且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责任追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厉,但是对公安派出所追责上位法依据存在疏漏,缺少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严肃性不强、对基层触动不大的问题。

应该说,在公安体制改革战略下,通过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进而加快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能转变,如何发挥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的公安派出所一线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从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应充分调研基层消防制度创设上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该在党中央确立“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充分抓牢《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消防体制改革的有力契机,赋予派出所更多的消防执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权力,真正做到“权责统一”,激发其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探讨[J]公安研究,2010,(7):30.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发[**]112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88号),按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112号政府令),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区公安机关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消防机构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制定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逐年增加。

(四)建立区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工业经委、商委、人防办、监察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水利局、劳动局、环保局、司法局、旅游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开发区、交通**支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镇乡。每季度最后两个星期内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通报火灾情况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五)组织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及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协调解决有关善后处理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消防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

(二)区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公安消防部门,由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镇街乡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五)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有住宿生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自救逃生疏散演练。

(六)宣传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抓好落实。

(七)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适时开展普法教育。

(八)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专业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除外)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九条需要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予以补偿。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未参加保险的,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对复杂、疑难火灾,根据需要由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上级机关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委托权威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察制度,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对于随时引发火灾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同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将隐患情况上报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区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重、特大火灾救援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本区域行业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灭火实战演练计划,根据情况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制度

第十六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各镇街乡要结合新市镇建设、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及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镇街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和占用。

第十七条各镇街乡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巩固现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增强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事故的能力。要研究建立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援外灭火消耗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发放消防安全须知、消防应急疏散路线图等宣传材料。

第二十条各镇街乡负责推动指导所属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区劳动部门负责对来区求职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统计,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养老机构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区广电局要在有线电视台设置消防专栏节目,并每月录制、播放不少于一次。相关媒体、刊物每月要刊登反映我区消防工作内容的稿件,提高全区群众消防安全防范、自救、逃生能力。

第八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作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划分等级档次,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不履行与消防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消防**支队可以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消防履职报告范文6

一、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任现职以来,通过积极向班子成员学习,以及主动自学,到目前为止,基本完成角色的转变,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一是政法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开展宣传,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成立乡村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积极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退役军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打通退役军人服务“最后一公里”。三是市场监管工作: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具体的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在分包村的村两委班子会议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专题部署。对村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

(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深入学习领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落实好乡党委关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自觉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一是管好自己。坚持认真学习,真抓实干,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加强党性修养和煅炼,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党风廉政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工作中,在有关程序和细节上公开透明,严格落实政策,为经济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用好权,把好关。二是抓好分管工作。深入排查职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一)理想信念坚定,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在重大政治事件中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不信谣传谣、不听风跟风。 

(二)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坚决落实党委决议。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从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牟利,无报销和使用公款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及程序,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四)履职尽责,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落实八项规定、转变作风的情况 

未配备公务工作用车,没有违规使用公车现象;办公用房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公款消费情况,没有因职务提升、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进行各类人情消费;未违反规定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五、廉洁自律情况 

按规定执行了个人事项报告;无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会员卡行为;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